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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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精神信仰、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等都处于重建的过程之中,社会生产力还不是很发达,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步调与人口老龄化状况不一致甚至严重脱节,保障老年人权益日渐成为一个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且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和现实基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

人道主义道德基础。保护老年人权益,可以在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人道主义思想中找到诠释,从而构成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一切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道德基础。人道主义基于人性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道德系统,认为人是平等、自主的,人人有权利得到社会平等的关心和尊重[1]。即每个人都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平等,不论其社会地位、宗教信仰和生活环境如何,均享有与他人同样的生存权利;均享有人的尊严,并且这种尊严应得到充分尊重;均有追求自由平等、自我发展、自我决定,以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则归于两类基本的权利:一是自我的权利,包括生存、健康、居住、休息、安乐等;二是相互的权利,主要是工作、教育、参政以及享有获得社会福利与人道服务的权利[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责任维护对方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的关系中,从道德要求出发,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反之,能力越小,责任越小。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能力的减弱和损耗远非一般社会群体,因此在法律设计上,

出于实体公平和正义的考虑,在以老年人为一方构建的社会关系中,必须为其提供更多的保护和倾斜。保护社会中的弱小群体,保障其生存条件和各项基本权利,是一个民主、进步、文明、和谐的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持续发展的社会须积极开展的基本工作。这既是一种道德立场,也是一种道义选择,对老年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正是源于这种思想。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权益保护具有浓厚的社会契约基础。社会契约论关乎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里,应当如何分配个人基本权利、社会财富和自由,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待社会弱者(包括老年人)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增强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惠民财政、保护社会弱者的哲学基础。包括对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可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理想社会”的立足点上找到其理论支点。社会契约的目标理想是为利益冲突中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及合乎契约精神的社会治理模式,以解决平等和自由的安置及弹性空间,解决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冲突与排斥[3],从而在自由、平等地位得到确认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公平的合作条件达成协议的政治生活中,使那些因为自身条件或社会原因等因素还没有获得充分自由、平等地位的弱势群体得到合理的救助。因此,社会契约论关于理想社会的构建,为我们完善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全面、系统、深入地诠释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二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内在要求。就前者来说,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人口老龄化对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构筑问题也就异常复杂。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解决人口老

龄化社会问题的直接要求,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发展、增强社会管理与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中国社会老龄化的进程日益加快,在敬老、养老、助老等问题上,善待老人就是善待自己,老年人权益在多大水准上得到保障,是衡量人口老龄化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特别是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职责,业已成为国家和全社会的一项重任。就后者而言,进入21世纪,社会学学者麦多斯等人提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世代延续的社会,一个避免做任何削弱其物质和社会支持系统之事的远见、灵活及明智的社会[4]。这个社会不仅强调社会生产、消费和环境的关系,还强调社会福利及其争取安全保障的全部社会结构,即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关注不同社会群体的共同发展,老年人群体自然也不例外。就社会发展而言,现代化所内含的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全球化均不同水准地给老年人生活带来一定冲击和影响。城市化的趋向使作为地位资源的土地的重要性降低,年轻人口向城市和大城市迁移比例加大,也在一定水准上割断了与老年人之间的传统连接方式,作为老年人重要保障单位的家庭其作用被减弱,使老年人在物质、精神、社会等方面的需要越来越得不到满足[5](P65)。工业化的进程使得市场竞争成为必须和必要,而市场竞争又是以效率为准则来筛选市场主体,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优胜劣汰”效应,一部分人因为生理和社会等条件的限制被认为效率低而沦为社会弱势群体[6],老年人群因由此逐渐被淘汰于社会生产型劳动之外。信息化社会要求社会成员须具备持续掌握更新知识和信息的能力,这对老年人群体来说同样是一种挑战,老年人对新事物的接受慢,且在一种以年轻人为中心的国民教育体制下也不可能获得更多的再教育机会,老年人在传统社会中所享有的信息优势往往弱化乃至不复存有。总之,现代化的趋向不可避免地产生社会排挤,会对一些人群产生不利因素[7](P44)。所以,老年人成为社会排挤对象,是不可

避免的,也直接侵蚀着传统社会道德、传统习俗和在此基础上的人们观念形态的期望。老年人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继续参与工作并作出贡献的要求无疑会面临着来自于市场自身的障碍,根本无法通过市场自身调节的方式来解决。那么,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仅要有GDP 的增长,而且最终应指向人实现的自由、全面发展,故应通过立法等途径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适当的生活保障,将其保障权益纳入社会全面发展的有机组成,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

二、增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对策与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总体上持续进步,但因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仍存有很多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立法保护不明确、执法保障不到位、社会保障不充分、社会文化未跟进。所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致使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情形持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为此,我们应借鉴美、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实际,从完善和落实与老年人权益相关的法律规范入手,同时增强社会机制和人文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建设,以此增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全面落实。

(一)法律途径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应首先增强和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体系。

1.增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的理论研究。因为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都将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等诸多领域和社会各个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及研究,提出问题,追本溯源,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有效解决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措施,用于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减少盲目性。

2.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体系。老年人在社会群体中具有双重身份,既公民+老年人,故对其权益的保护,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一方面,老年人作为公民,其权益必须得到一般性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老年人作为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法律对其权益的保障必须有特殊的相对应规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界定应为特别法,以体现出其特殊性。就中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可分四层进行:一是制定强制性条款,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增加并完善法律责任、舆论监督等内容,对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占老年人财产,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行为,给出明确的界定与惩戒措施,确保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二是制定保证性条款,通过出台实施细则的方式,使某些条款更加具体和细化,明确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包括精神赡养、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等,增强可操作性,便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三是制定鼓励性条款,制定相关老年事业促进法,促进老年社会保障事业的蓬勃发展,对兴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团体、公民可规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四是修订和完善中国程序法,对其中涉及老年人权利实现的相关条款加以补充,设置专门性的老年法庭,赋予公证抚养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酌情减免诉讼费用,使老年当事人的维权诉讼行为更加便捷。

3.构建“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公益诉讼”模式。依托专门的为老服务组织,建立老年人公益诉讼制度。可考虑赋予为老服务社团组织涉老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该类组织代表老年人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政府可以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为老服务组织,确保该组织的正常运行,并拨专款成立为老诉讼基金,为有需要而无能力的老年人提供诉讼帮助;规定为老服务组织在行使公益诉讼时,免收诉讼费和律师费用;国家应当鼓励和授权为老服务组织进行涉老公益诉讼。

4.增强普法宣传,让法律走入老年人日常生活。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持久性的普法计划,通过法律服务专线、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相关组织和家庭了解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提升全体公民特别是老年人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水平,使老年人在学法、懂法的同时,增强自我依法维权意识。

(二)其他途径

老年人权益保障还涉及社会保障、文化道德、自我保障等方面。

1.社会保障途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落脚点在于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主要包括加快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基本制度,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积极发展福利性公共养老设施,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内容,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大力开展为老服务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推行为老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开设为老服务课程专业,为涉老服务提供人才保障;设立老年人才市场,建立老龄劳动力供需网络,发掘老年资源,满足老年人对发展权实现的需要;发展敬老事业,做好社会优待服务工作,在确保老年人权益的同时使其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积极组织开展老年文体活动,建立老年活动室,办好老年大学,丰富老年书报刊和影视戏作品,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2.文化道德建设途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是运用道德手段来进行,故应充分发挥道德的力量。一是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道德传统,增强社会环境建设,在全社会提倡尊老的优良传统,塑造敬老的和谐风尚;二是在文化层面营造爱老尊老的社会文化氛围,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让人们普遍尽义务,讲孝道;三是增强文化道德制度建设,确保青少年的敬老美德教育制度化,老年事业成效显著组织的表彰规范化,尊老

敬老家庭和个人的褒奖常规化;四是强化文化道德途径的辅助功能,配合法律的实施,对遗弃、虐待老人的相关人员予以道义谴责,努力使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3.自我保障途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关键是增强自我保护,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保护作为外部条件,同时还要通过老年人自我保护这个内在根据才能得以实现。所以,老年人不应消极等待来自国家、社会的保护,应主动进行自我权益保护,提升自我维护意识。在中国,基于传统习惯,自我保护可通过老年人自己或其子女代理完成。但在赡养权保障中,老年人又可能与子女发生直接冲突,为此可提倡签订赡养协议,或就赡养协议办理公证,以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

三、老年人权益保障———维权模式

(一)自力救济模式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维护自身权利。它是一种最原始、最基本的权益保障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存有着老年人维权“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很多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独立性缺失,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寄托在家庭和社会方面。例如,有很多老人借款给子女时,很少会要求其出具借款条或其他书面证据,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对家庭成员的信任外,或多或少存有“养儿防老”的心理障碍,有些事实上却是在自身的权益保障上打开了豁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在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绝大多数老年人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强化自力救济,是老年人维权的基础,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老年人要树立自强、自立的意识,敢于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敢于诉诸法律来保护;丧偶或离异后,敢于再婚;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多做疏导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基层组织和单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版)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7年1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 第三号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17年1月22日于福州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健全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为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专长和作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老龄事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科技、旅游、医疗保障管理、新闻出版广电、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精神信仰、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等都处于重建的过程之中,社会生产力还不是很发达,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步调与人口老龄化状况不一致甚至严重脱节,保障老年人权益日渐成为一个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且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和现实基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 人道主义道德基础。保护老年人权益,可以在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人道主义思想中找到诠释,从而构成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一切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道德基础。人道主义基于人性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道德系统,认为人是平等、自主的,人人有权利得到社会平等的关心和尊重[1]。即每个人都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平等,不论其社会地位、宗教信仰和生活环境如何,均享有与他人同样的生存权利;均享有人的尊严,并且这种尊严应得到充分尊重;均有追求自由平等、自我发展、自我决定,以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则归于两类基本的权利:一是自我的权利,包括生存、健康、居住、休息、安乐等;二是相互的权利,主要是工作、教育、参政以及享有获得社会福利与人道服务的权利[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责任维护对方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的关系中,从道德要求出发,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反之,能力越小,责任越小。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能力的减弱和损耗远非一般社会群体,因此在法律设计上,

出于实体公平和正义的考虑,在以老年人为一方构建的社会关系中,必须为其提供更多的保护和倾斜。保护社会中的弱小群体,保障其生存条件和各项基本权利,是一个民主、进步、文明、和谐的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持续发展的社会须积极开展的基本工作。这既是一种道德立场,也是一种道义选择,对老年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正是源于这种思想。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权益保护具有浓厚的社会契约基础。社会契约论关乎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里,应当如何分配个人基本权利、社会财富和自由,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待社会弱者(包括老年人)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增强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惠民财政、保护社会弱者的哲学基础。包括对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可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理想社会”的立足点上找到其理论支点。社会契约的目标理想是为利益冲突中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及合乎契约精神的社会治理模式,以解决平等和自由的安置及弹性空间,解决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冲突与排斥[3],从而在自由、平等地位得到确认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公平的合作条件达成协议的政治生活中,使那些因为自身条件或社会原因等因素还没有获得充分自由、平等地位的弱势群体得到合理的救助。因此,社会契约论关于理想社会的构建,为我们完善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全面、系统、深入地诠释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二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内在要求。就前者来说,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人口老龄化对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构筑问题也就异常复杂。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解决人口老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8 年7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三条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益慈善事业等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老年消费市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

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支持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增加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容。 第六条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宣传教育,老年健康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敬老、养老、孝老、助老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 支持开展老年医学、老年照护等老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公开本辖区以下信息: (一)老年人口数量及基本构成,老年人社会保障基本情况,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已校对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B政府补助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XX年7月1日 B 20XX年7月1日 C 20XX年9月1日 D 20XX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杨振亮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增长最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在1999年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达1899万,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快速增长。根据科学测算,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预计在同一时期内,60岁及以上老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到20亿。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左右,约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36%,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22.3%。因此,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2000年至2050年之间,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8亿,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慢性疾病问题、医疗保健以及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挑战。我们国家已经呈现未富先老时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今天的讲座主要讲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过程(略讲)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级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该法。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共六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从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工作总结-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 精品

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 文章标题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一、基本情况及近年来的主要工作××市×县×区现有×个乡、×个镇、×个村委会;有×个街道,×个社区,总人口××万人,目前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万人,占全市户籍总数人口的××。 近年来,在省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实施办法》,狠抓宣传动员、组织领导、建章立制和为老服务,使全市老年维权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健全四大网络,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保证×××年,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随后有×个县区出台了贯彻意见。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各县区的贯彻意见,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和老年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组织保证。 在此基础上,各级进一步加强了老龄工作和老年维权工作组织制度建设,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建立老年维权组织网络。 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了对老龄工作和老年维权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建立了以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和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和老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依托本级老龄工作机构,也建立了相应的老年维权工作小组;各行政村、社区建立了老年维权工作站,形成了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维权组织。 至目前,全市共建立老年维权工作站××个,其中县区××个、乡镇街道××个、村及社区××个。 2、建立基层老年协会维权网络。 我们抓住城市街道居委会及乡镇区划调整的契机,进一步健全基层和社区老年协会,各村社区将村组居委会合并后退下来的在群众中有威望、热心老龄工作的支书、主任充实到老年协会领导班子中,担任会长,兼维权工作站的联络员,有力地加强了基层老年维权工作的力量。

老年人权益保护

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显得迫不及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老年人享有那些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子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黄老伯陷入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 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只有一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基础 是:() A.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B. 宪法 C. 民法 D.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年施行。 A、1996年 8月 29日 B 、1996年 10月 1日 C 、1997年1月1日 D 、1997年3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 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 A、五十 B 、五十五 C 、六十 D 、六十五 4 、国际上通常的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 于老龄化社会。 A、9% B、 10% C、 11% D、 12% 5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的劳动。A、体力 B 、脑力 C 、力不能及 D 、过重 6、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 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

A 、政府补助B、社会捐助 C 、法律援助D、个人资助 7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 料老年人。 A 、家庭B、单位C、政府 D 、社会组织 8、发展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A 、居家养老 B 、社区 C 、家政 D 、护理 9、发扬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 人。A、敬老养老B、爱老助老 C 、邻里互助D、邻里关心 10、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 A 、社会补助B、社会救助 C 、社会援助D、社会资助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某些方面 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优待和照 顾的范围。A、纳税B、游览 C 、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 D 、参观 12、国家建立,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A、养老保险制度B、社会保险制度C、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D 、老人补助制度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尊老敬老蕴涵着人类社会代际 更替的情感与规律。下面是语文下面整理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 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 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 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 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房屋租赁和使用权、受教育权、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 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人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房屋土地、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老龄委员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老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本条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市敬老日。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九条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时间:2006-09-30 00:00作者:覃朔彬新闻来源:正义网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老年人维权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并不断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重庆市大足县人口共计92.8万人,老年人口有11.6万人,其中城镇老年人口约2万人、农村老年人口约9.6万人,老年人口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2.5%,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笔者对大足县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以期寻求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些问题,并就促进社会和谐作一些有益探讨。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老龄工作体制。 为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并设办公室承办日常事务,进一步明确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成立了由部门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老协等机构,确保了老年人工作有人抓,业务有人做,办公有场所。 (二)保障措施有力,待遇落实较好。 1.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今年1-6月,全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5367人,其中退休职工7500人;支付各种医疗保险金140l万元,退休职工占70%,老有所医工作明显加强。全县2558名老年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兜底保证。 2.加大了对特困老人的救助力度,农村贫困老人生活有保障。全县现已建成五保家园20个,相对集中供养五保老人203人,为进一步解决五保老人的住房困难,今年正在规划新建20个五保家园,大足县率先在全市建立五保供养长效机制,全面实施五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法治讲座――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一、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判处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4.1万元。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就是拖着不还,直到引出这场官司。(案例1、2)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社会学家指出,这种痼疾在现代社会中已总体减少,但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 已校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 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A政府补助 B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12年7月1日 B 2013年7月1日 C 2012年9月1日 D 2013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_ABD________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A尊重 B关心 C照料 D帮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退休职工权益保障宣讲资料 ————授课人龚剑斌大家(上、下午)好: 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颁布已有15年了,十几年来,立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努力构建围绕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使得老龄事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得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蓬勃开展,大量的维权和有效的执法事实,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调要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掀起学习老年法,宣传老年法的热潮。 在全社会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提高全体全民的道德素质,调解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老少共荣,是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要求全社会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们)作为老年人,更应该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不许侵犯。下面我就以案释法,让大家了解到,法就在我们的身边,要具有维护权利的意识。 1.婚姻家庭与继承 (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 背景: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老两口上

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 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满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2)房屋居住权子女说了算? 背景: 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老伯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 各位:大家好!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2013年末的统计数据,全世界共有70.56亿人,其中1亿人口以上国家只有11个,(中国13.54亿、印度12.1亿、美国 3.15亿、印尼2.37亿、巴西1.94亿、巴基斯坦1.82亿、尼日利亚1.66亿、孟加拉1.54亿、俄罗斯1.43亿、日本1.28亿、墨西哥1.12亿),按照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成为老年型国家的国际标准,我国在1999年就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提供的数据, 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突破2亿,占总人口的14.9%。2亿老年人口数,已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总人口数,目前人口总数超过2亿的只有4个国家。人口老龄化将对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过着幸福的老年生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事情的发生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今天主要学习五个方面的内容:1立法过程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3家庭对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保障;4常见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5老年人的维权渠道。 一、立法过程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 立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级的第一部法是《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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