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公司党委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引导和推动广大干部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树立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担当精神,切实解决一些干部怕担责、怕出错,不敢为、不敢试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党员干部的容错纠错。

第三条坚持把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自己和小团体或利益特定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支持创新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四条容错是指对党员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出现偏差或失误,经认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在问责追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纠错是指对被容错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采取一定措施,督促及时纠偏纠错,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地、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经济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相统一。

把握政策,区分对待。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把握好处理问题的法规尺度。该宽容的,既要用好澄清保护机制,又要帮其解除思想包袱;该问责的,既要依纪依规处置,又要给以改正错误的机会。

激励创新,宽容失误。坚持保护改革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放开手脚干事,为担当者担当,让干事者无忧。

严守底线,柔性处置。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严守纪律底线。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间相互转化条件,柔性化处置出现的问题。

(五)统一领导,各尽其责。实施容错纠错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调查、处理、问责和追责工作过程中,应自觉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和有关政策,切实负起责任。

第三章容错的条件及情形

第六条坚持“四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一看是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即是为了国家整体利益和单位合法利益还是谋取个人私利;二看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即是尚未明确规定前因积极探索造成的无意过失,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故意违规;三看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即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四看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即是在遵守纪律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

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1.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强化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力度,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但由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在落实上级或公司决策部署,依纪依法依规积极推进,但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3.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份额,但因受市场外部因素变化等直接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4.在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中,遵循了研发程序,由于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或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现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出现不可预知因素,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一定损失的。

5.立足全局谋划和推动长远发展,主动争取上级支持,为解决难题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出于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1.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的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受到非议的。

2.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为节约资金、提高效率而大力推进的,或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履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

1.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2.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但因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因素,努力后仍出现法律诉讼,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经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1.在投资并购、产权转让、改组改制、处僵治困等事项的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范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实验而出现失误的。

2.在涉及全局性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经集体决策后主动放弃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3.在化解企业人事、生产经营等矛盾焦点、解决破产重组等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处置突发事件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

1.在处置重特大事故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未履行报批程序而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单位党委或上级机关报告的。

2.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的,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予以免责的

第八条以上情形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涉及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失泄密事件、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或事件的。

(三)党员干部曾被组织予以容错纠错,又因为相同或类似问题或情形出现重大偏差或损失的。

第四章容错工作实施

第九条党委、纪委要自觉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同时加强领导,严格程序,从严把握,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滥用。

第十条责任调查或执纪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被调查或被审查对象讲明容错政策,认真听取有关情况说明,了解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和动机目的,综合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因素进行甄别和研判,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在责任调查和处理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对象具备条件拟予以容错的,应明确免责或减责意见,商纪检监察部门后,报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严禁突破原则和底线,将容错免责变为纵容、庇护;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献礼工程”;严禁打着为公为民的旗号,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损害单位及职工群众的利益;严禁打着所谓管理创新或上级要求等名义,搞形式主义或侵害单位及职工群众利益;严禁以“敢于担当”的名义,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胡乱作为,有程序不遵守,有规定不执行。

第五章容错认定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对免责的党员干部,年度考核、评优、晋升等不受影响。对减责的党员干部,根据最终确定的处理结果对应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章纠错的主要措施

第十四条党委对被容错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错: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开展谈心谈话,完善制度机制。

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对出现的问题要帮助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督促研究解决办法及制定整改措施,跟踪监督落实,及时纠偏纠错。

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多种方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帮助干部及时纠正或防止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及影响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干部责任;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干部,应当从严查处。

第十五条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改革发展的要求,加快制度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制度效应,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六条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需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及时纠正并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七条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鼓励改革、支持改革、宽容纠错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非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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