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几乎可以说,每一个上过学经历过考试的人,总有那么一两次考试作弊的行为。小学时候考试,我们会给临近的小伙伴递纸条亲密合作,初中,我们或许在手心记下背不过来的历史书,高中我们渐渐长大,开始利用现代通讯工具更加便捷的“走捷径”,甚至于,曾经的某个时代高考的替考现象也十分严重,即便严格的国家考试,也挡不住“作弊大军”的汹涌来袭,可谓逢考必有抄。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考试作弊现象,大部分是老师父母打骂几句、道德谴责一下就能解决的,法不责众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毕竟考试作弊现象太普遍。但是,在一些重要的考试中,比如国家公务员考试、高考等,考试作弊是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我国在2004年出台的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了4种特别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这些行为包括:一是组织团伙作弊的;二是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是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如果考生有这些舞弊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但是似乎这种隔靴搔痒的行政处罚方式并不能有效制止考试作弊风气,反而因为处罚未到实处而使作弊风气见长,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等层出不穷,有效的制止舞弊之风迫在眉睫。 考试公平,关乎到考生的个人命运、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规范考试纪律,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在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体系,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开始对考试舞弊行为加以规制,一方面,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就是说,以后找人代考,或者当“枪手”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有助于依法综合整治考试作弊乱象。另一方面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也加大了。 但是,防范考试作弊,我们的措施不可谓不完善,尤其在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的重大考试中,手机、电子表等通讯工具严禁带入考场,监考老师会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考生身份信息会仔细核查,如果存疑还可以用专门设备检验证件的真实性;考场外还安装信号屏蔽设备,即便偷带手机进了考场也无法使用;考试期间,考场内还有不止一名监考者巡视,在这样较为严密的防范考试作弊的情形下,尽管考生有心作案,也未必会有机会,我们不能忘记,“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考试监管体系出了问题,考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严格的考试规范不仅无法得到执行,可能反而倒转过来成了他们沆瀣一气、搞暗箱操作的最好伪装。 考试作弊入刑,表面看体现了我们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其体现出来的问题却不得不令人深思,若说小时作弊是由于年幼无知,初中高中是玩心正盛不甘落败,可是更加成熟乃至受过高等教育的我们为何在参加国家考试时为何也频频出现作弊行为呢?究其原因,一方面,大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低下,存在侥幸心理。当今时代的我们,无论做什么似乎都缺少一股铁杵磨成针的勇气和毅力,反而学会了临时抱佛脚,学会了投机取巧,而忘了吾日三省

初中英语作文大全之考试作弊之我见.doc

初中英语作文大全之考试作弊之我见My View on Cheating in Exam At present, a growing number of middle school students have picked up a bad habit-cheating in examinations. According to my observation, there are the following reasons. Firstly, there are too much exams, some of them are too difficult. Secondly, some students do not work hard in daily life. When the exams come, they choose to cheat. Thirdly, some of them spend too much time in playing games or surfing the Internet, so they don’t have enough time to p repare for the exams. Finally, they want to get high scores in exams so that make teachers and parents happy. 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学生养成了考试作弊的不良习惯。据我观察,原因有下。首先,考试太多,有的考试很难。其次,有的学生平时不努力。考试的时候他们就选择作弊。再次,他们中有的人花太多时间玩游戏或上网,因而没有足够的时间为考试做准备。最后,他们想再考试中取得高分以使老师和父母开心。 In my point of view, cheating in exams is such a bad habit that causes harm to students. I think hones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s of a student. Besides, hard-working is the only way to get high scores in exams. Last, I think schools should reduce exams and offer more time to students for their self-studies. 在我看来,考试作弊是个坏习惯,会给学生带来坏处。我认为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进步意义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作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目前调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因此,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

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作弊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2015年10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条文中规定的三种行为规定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考试犯罪立法的核心在于对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规定的分析笔者将从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两个方面展开。 (一)适用范围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5: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

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考试作弊之我见

考试作弊之我见 伴随着春风的吹拂,我们也迎来了大三下学期的生活,细细的回想一下,时间过的很快,眨眼之间,我们已经在学校呆了两年半了,在这两年多的生活中,除了学习之外,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每个学期结束时的考试周。考试周是疯狂的,也是让人疯狂的,几乎所有的人,都在疯狂的复习。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也有一些人,过着悠闲的生活,这些人,也是分为两派:一派,就是大家都很钦佩的“学霸”;另一派,就是打算在考试中做些文章的人了!!! 考试作弊并不少见,从小到大参加过无数的考试,看过了太多的考试作弊,偶尔自己也会去犯个错误,但是考试作弊真的是不应该做的事情,也许这篇文章,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下考试作弊这种行为。 一、当前时期对考试作弊的看法 对于作弊,我觉得主要是个人素质问题、诚信问题。虽然学校对于作弊的态度是抓到了严惩不贷,甚至严重的会取消学位,但是还会有很多同学会存在侥幸心理,欺骗老师、欺骗学校、欺骗父母,但最终欺骗到的还是自己。上了四年大学,高中的知识丢了、大学的知识没学到、道德沦丧了、人变懒了,想想都觉得可怕,我们上大学到

底是干什么来的?真应该经常问问自己。 考试作弊也没什么坏处,无非就是你自己对不起自己罢了!想想看,作弊考出来的成绩的持续时间才多长,如果这门学科并不是学完就完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当中还要使用的话,那你就得不偿失了,虽然得了高分,但是也不如那些没作弊的同学,甚至那些不及格,起码他们的成绩是自己掌握下来的,印象深刻,即便以后忘了,但稍一提起,就会记起来。暂时就觉得有这么点好处,以后有了再告诉你吧! 每个人在自己人生旅途当中,都会经历着一场场的考试,所以说我们是伴随着考试成长的。 有人说考试好,因为考试会证明一个人的水平,也有人说考试不好,因为考试成绩一出来,几家欢喜几家愁,而考得差的人呢,则要面对同学的看不起,和家长的责怪,甚至打骂,这是多么伤害自尊心的啊,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问题就出在这里,成绩差的人因为上课不认真听讲,可后有不能自觉完成功课,所以老师在课堂上讲的内容也就一点也不知道了,结果考试时什么也不会做,因此,就想方设法作弊,考试成绩出来。却考了一个高分,你们说这是怎么回事,难道天上真会掉下馅饼。君子爱“分”,取之有道。 二、对个别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的分析 学生考试作弊这一严重违纪的行为,虽“屡禁”而“不止”。究其原因,除了历史根源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风不够端正。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教育改革不到

考试作弊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 尊敬的校领导,院领导,你们好: 我是~~学院园林专业11级的一名学生,我叫~~,在参加园林树木学期末考试中作弊,对此我做了深刻的检讨,一下是我的个人陈述: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下午3点进行园林树木学考试时,我没有及时的上交我所带的复习知料,而把资料放在桌子里,当考试进行到30分钟时,我发现试卷上有一题和我所带的资料的内容相同,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我打算偷看下,就挪动了下身子,就在这个时候监考老师走到我的旁边,拿起我的复习资料收起我的试卷然后把我赶出了考场。 针对此次我的考试作弊,完全是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和对自己没有自信导致,并不是因为学习中的困难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对于这件事,我深刻的剖析了自己的错误,我深知问题的严重性,影响的广泛性和对学校的负面影响深度,现在我将我的认识和体会向大家做一个汇报,希望能在我知道和反省错误的同时,给予我帮助和支持,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摒弃恶习,扎实学好专业课,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的辅导员考前多次强调了考试不能作弊这个问题,但是我还是知错犯错,就因为那一丝侥幸心理,辜负了她对我的期望和教诲,我对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痛改前非,并与家里取得了联系,谈论了关于这件事的情况。家里表示对于我这样的行为很痛心,很难过,父母说这个诚信问题是道德品质问题。要求我一定要知错能改。当我明白我的的错误之后,我的辅导员员找了我谈话,对我进行了深刻的教育,经过导员与我的谈话,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作弊的严重性,这是可耻的行为,这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我本来是规划学院分团委组织部的一名部员,平时工作努力,刻苦。也曾经多次策划和总结了本班级的团日活动,安全教育活动,并且本班的安全教育活动被评为了校级优秀奖,在班里同学们都叫我苦力,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中我努力工作,被他们推选去参加党课培训。但就是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让我失去了一切。 我因此下定决心要认真改过,把这次犯的错误铭记在心,以此作为我以后学习生活中的一则反例,绝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不仅要反省自己端正自己,还要影响到周围的同学,督促他们不要和我犯同样的错误。从此做一个只给同学们好的

刑法代考入刑

在当今中国考试不光属于学生的专利,有的工作了十几年甚至更多时间的人,为了晋升或改变现状不得不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就有部分人没有好好准备或没有能力通过,就想尽一切办法,拼死一搏。于是想到找人替考,代考行业应运而生,以前的处罚只是行政处罚,最多拘留几天和取消考试资格,今后注意了,无论代替他人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要入刑。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入罪的必要性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这次《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及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等相关行为入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高考到考研,从各类等级考试到各种职业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常常出现替考“枪手”的身影。替考行为以及组织作弊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首先是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考试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的公正性,考试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了结果的公平、公正,而枪手替考及组织作弊行为则是在考试程序中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从而造成结果的不公正,使整个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其次是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践踏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基础,使考试作为衡量评判考生水平高低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社会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的正常运行,使考试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性的影响和扭曲,对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践踏。再次,破坏了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动摇了社会的诚信道德基础。使人们对国家考试制度和诚信道德理念失去信心,产生绝望的感觉。最后是侵害了其他参考人员的合法利益。枪手替考是在用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既不正获利,又侵害了他人可以通过公平竞争上升的利益。由此可见,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侵害了公平的考试制度,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入罪,是符合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的。

初中生违纪违法现象之我见

初中生违纪违法现象之我见 【摘要】初中生的违纪违法现象产生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涉及到家庭、社会、学校等多个方面,错中复杂,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得到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的通力合作,形成一个协调完整的教育链。 【Abstract】 A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of the causes of the phenomenon of violating law and discipline, both subjective factors, there are objective factors, related to family, society, schools, etc., the mistake in the complex, in order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must be family, school, various aspects of society work together to coordinate the formation of a complete education chain. 【Key words】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Discipline;Illegal 实行义务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初中生求学的愿望、精神、态度、热情不高,违纪违法想象逐渐增多,因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而贴出的处分决定经常可见。以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到结拜兄弟、组织帮派;以小偷小摸到胡乱花钱、吸烟、打牌、赌博;以上网吧、打游戏到谈念爱、争风吃醋等,愈演愈烈,不断升级,有些行为已经与犯罪之间并无鸿沟相隔。这些学生被视为害群之马,影响、困扰着初中教育的发展。本人针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等方面做了一些分析研究。 1.中学生违纪违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其自身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错综复杂 1.1主观原因。 1.1.1中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思想处于萌动阶段,内心很幼稚,辨别能力较差,容易感情用事,行为容易冲动,如果不正确引导,不把精力放在学习上,庸俗腐朽的思想就会乘虚而入,使学生容易走上邪路。 1.1.2 在心理上,他们具有躁动不安、喜欢新奇、冒险等特点,思想动机单纯,做事盲目不计后果,自控能力又比较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问题的出现,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受到猛烈冲击,中学生把物资和生理上的刺激作为主要追求,容易产生各种不道德的行为。 1.1.3 在思想上,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往往以错位对,而造成一错再错,他们的违纪违法与其不守法、不懂法有座密切的联系。 1.2 客观原因。 1.2.1社会因素。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

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考试监考工作总结

考试监考工作总结 上周四、五,我校举行期中考试。像我们这些小学科老师又非班主任的,是当仁不让的监考主力。在监考中,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引起了我的关注和担忧。 监考中,作为监考教师的我们,端坐教室前面,所有学生的情况尽收眼底。由于“无事可做”,我就悄悄地数教室里有几个“小眼镜”,虽然数来数去,只有十几个“眼镜”,但一个情况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由于处于高度的考试状态中,绝大多数学生心无旁鹫,屏声静气的答题,所以书写姿势状态凸显。我发现近80%的学生书写姿势不端正;绝大多数学生书写时眼睛与试卷的距离只有一、二十公分,并且写着写着,距离越来越近,快与试卷“零距离接触” 了。更有甚者,部分戴眼镜的学生,书写时眼睛与试卷的距离也是挨那么近。看到这种情况,我非常担忧,也尝试提醒个别学生,但收效甚微,过不了几分钟又是“涛声依旧” o并且是考试期间,我又不能公然提醒。这种状况,我想只有一种人会偷着乐,那就是眼镜店老板。 为此,我建议:学校切实加强高效课堂工作,减轻学生负担。但我作为业内人士,这一条在目前国内大环境下还不切实际。最主要的还是学生自身要注意保持正确的书写姿势,家长和老师适时提醒;另适当减少看电视和上网的时间。 希我的学生都有一双“明亮的双眸”!

“诚信考试,诚实做人”主题班会总结 时间:第十五周2020年6月11号地点:教207班级:08政本2班一、班会主题:“诚信考试,诚实做人”二、班会参与人员:本班同学和下班党员 三、班会流程: 1.新闻播报这一环节由晕那禧同学担任 新闻主播。他从国际国内两方面向同学们介绍了近期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如有关高考方面的信息,此中谈到了考生考试作弊现象,密切联系本次班会主题,让同学们思索诚信问题。筆卿禧主播用其独到的视角为同学们讲述了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和世界杯状况。还提到了联合国决定制裁伊朗问题,面对此新闻,同学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反映了同学们的关注时事,具有专业敏感度。 2.助班诚信之我见这一环节中,我们的助班以自己切身的经历讲述了考试时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处理的方法。他认为国家考试制度需要改善方能遏制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作弊行为严重违反诚信考试的原则,也违背了做人的原则,助班表示我们应该坚持个人原则做到诚信、守信。 3.情景描绘这一环节中,主持人设计了7个问题,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各组轮流抽题、答题。这些题目都是关于考试和做人原则的问题。其中有两个学习小组的代表在抽选出题目后,都邀请了同组同学进行情景表演,然后认真的回答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公务员考试面试不公平之我见

公务员考试面试不公平之我见今天的日子比较特殊,XX年4月21日。大清早我就起来给我家宝贝打了一个电话,因为他今天早上就公务员面试了,以他的实力,我是绝对相信他没有问题的。后来就是紧张的等待,等待,再等待。 中午的时候接到电话说,成绩不太好,回家再说。 后来到下午三点的时候,我才看到他上线。 一直聊了一个多小时。 现在他累得睡着了。 我却一点睡意都没有。 他和第一名差的分数不多,但是第一名的妈妈是台州市政府里的人,爸爸是台州市某局的局长。第三名出来的时候和他说,根本没戏了,因为他进去面试的时候,考官直接和他说,你也不用抱希望了,这个岗位都是为人家而专门设立的,考试前就已经把考生的照片给所有的考官看了,如此猖獗,如此猖獗啊。 原本我就觉得公务员考试就是很黑暗的东西,当然,我也是听人家说说。后来老公和我说,面试的考官是如何如何选的,面试的流程是如何如何的。我就想,原来公务员面试这么公平啊,那就好了。老公肯定没问题。我一直都特别相信他的实力,从他笔试成绩出来我就非常相信他能够过面试,凭自己的能力。

结果他今天和我说了这些,我才明白。 老公说,家里让他放弃,就算告到纪委那里,最后把他弄倒了,但是凭借人家的实力,老公以后也别想在台州有什么前途了。 老公说,面试的考官其实对他非常满意,有个考官还给他打了80多分。但是人家提前打好招呼了,也无力回天。 老公还和我道歉,说自己没有做好。 首先,我为自己能遇上这么好的老公,我觉得很开心!他真的很优秀,这么长时间,他凭着自己的努力一步一步走到现在。要不是遇上这种事,他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其次,妈的妈的妈的妈的妈的! 再次,我花了一个下午的时间,在网上搜怎么举报。 第一,中央纪委的举报网站真是坑爹了。地方的网站进了几十分钟也进不去。关键是老子根本就不知道那个狗日的局长和他老婆的名字。 第二,廉政在线的网站啊,写个信,好好的,领导的领字就是死也打不出来。 第三,浙江省领导留言板,得了,领导收到一百个留言的时候,会给你回复一个的。而且是解决了回复,没解决就没消息了,平均等上个半年。 还看到这么一则消息: 网友举报1名官二代公务员考试作弊被跨省抓捕

浅论组织考试作弊罪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74057127.html, 浅论组织考试作弊罪 作者:蔡雨霖崔伟 来源:《商情》2019年第14期 【摘要】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于考试作弊出台了专 门性规定,进而形成了一项新型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该罪名的确立尽管建立在法律的角度上为处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立法维度上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予以加强和完善。本文建立在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律规定的角度上,对于该罪名展开剖析和讨论,试图为我国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罪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着手标准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念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概况 2014年10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5年6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念界定 按照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参与、实施考试作弊而产生的组织型犯罪。在本罪中,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是最为关键的危害行为,指的是犯罪者采取组织、策划、指挥等各种途径来实现组织作弊的危害结果的行为集合。此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对于考试作弊提供工具、条件、便利等帮助性举措,也属于本罪的范围内。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构成要件的解析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客体 从性质上来说,制度是秩序的呈现方式,有了健全良好的制度才能够有效的确保秩序的实现,而安稳有序的秩序也能够对于制度产生有效的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制度属于国家秩序的范围中,这两者中体现出鲜明的从属性。在我国刑法中,以法益的分类作为判定依据,

2017年公务员面试模拟试题之考试作弊入刑

2017年公务员面试模拟试题之考试作弊入刑 【背景链接】 今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首次适用于高考,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预测题目】 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考试作弊要入刑的规定,请谈谈你的看法? 【分析】 今年全国高考报名考生共940万人。维护好考试秩序,倡导诚信的考试环境十分重要,这项政策适用于高考既保证了考试的公平,也从一定程度宣扬了社会诚信。 当前考试作弊行为已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的特征,形成了制售作弊器材、考试前或考试中偷题、雇佣枪手做题以及销售传播试题、答案等的“一条龙”考试作弊产业链。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利用高科技和互联网偷题、销售传播试题和答案的行为也很难被发现。可见,组织作弊行为已经严重扰乱考试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有利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的必要;根据新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替考和被替考双方都构成犯罪,其构成要件没有情节或后果严重程度的限制,一旦实施替考行为双方都可定罪,表明国家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对替考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制度是基础,关键靠执行。教育部门必须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最新诚信主题活动总结

诚信主题活动总结 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还是单位开展其它德育活动的基础。为了强化员工的诚信意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诚信行为,使员工在生活学习中自觉养成重信誉、讲诚信的良好习惯,促进良好社风、员工习性的形成,联社党委在本单位开展了诚信教育。现将本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xxxx单位都有很高的认识,将此次诚信教育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社主任采用加强员工道德考评,建立人员道德档案,引导广大职工提高从业德水平,规范职业行为,优质服务、文明从业、廉洁任职。 二、认真实施,注重结合。 xxxx单位都认真落实诚信教育活动实施计划,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开展活动时,要与思想教育、员工素质拓展等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使诚信教育活动取得更大的成绩。官地信用社通过领导讲授、职工学习、集体讨论的学习方法,定期召开职工会议,通过领导监督,职工实践的开式来认真实施本次活动。五十家子信用社采用“诚信学习大家谈”的主题会和签订“诚信公约”的形式开办此次活动。使得职工在学习和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注重诚信的形像,相信诚信是一种力量,能将人生装点的更完美,能把信合事业不断做好。 三、联社主导,科学指导。 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教育,是联社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全联社领导以本次活动为契机,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努力营造良好的文明诚信的氛围,创造人人诚信的精神家园。联社机会强化宣传,形成氛围,为各信用社、各科室的宣传活动建立强大阵地,为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总之,通过开展诚信活动,林西信合的精神面貌有了明显的改善。我们将继续开展下去,争取更佳的服务成绩,让每一个职工从明理诚信的环境中成就各自的业绩,为他们人格完善作出巨大的贡献,为林西信合的形像增光添彩。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中考的考风考纪建设,切实维护教育考试的公证、公平、公开,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我校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全体教师、考生及考生家长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诚信教育。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考风考纪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一件大事,是社会稳定,阳光执政的重要体现。首先我校成立了以一把校长王君为组长全体初三班主任为组员的领导小组,认真

考试作弊处分思想汇报

考试作弊处分思想汇报 篇一:考试作弊撤销处分思想汇报12份 思想汇报 尊敬的校领导 从我因考试作弊接受处分到现在已经近一个月了,虽然这个月我们已经放假了,但我并没有放纵自己,时刻自我反省,严格要求自己,现在我将以最真诚的态度,向校领导递交我的第一份思想汇报。 本月十三号下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中,我因给同学抄袭试卷被发现,被处以记过处分,经过老师和领导的教育和批评,我深深地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于是我向老师递交了一份深刻的检讨,接受了学校的处分。下来后有真诚的向被我连累的那位同学道歉,回家后及时向父母承认错误。我深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有过必要改之。虽然考试作弊算不上是什么不可饶恕的错误,但也应当引起我足够的重视,以此为鉴,反省自己,找出错误,改正错误,遵守纪律,按原则办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远大的理想和抱负。 我知道考试作弊于学校,于同学,于自己都不利,一则,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给学校的学风和校风建设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二则,连累了抄袭我卷子的同学受到处分,助长了拿来主义的错误学习风气,是这位同学不认真学习科学文

化知识,对该同学以后立足于社会产生不利影响。三则,是我自身素质的体现不顾校风校纪一意孤行缺乏集体主义感;知道同学作弊不予以阻止还助长不良风气,严重的缺乏正义感是自私的表现。好的素质塑造好的形象,正确的人生观影响正确的人生。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放假回家后,我不仅帮助妈妈整理家务,准备过年,还按照计划复习功课,阅读名著,文摘,关心国家时事政治,社会动态。以此来体会父母的劳苦心酸和良苦用心,巩固科学文化知识,拓展视野,丰富自己了解国家和社会的动态了解自己与社会所需的人才的差距,争取在学习上,生活上,思想上以及未来工作上,都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做一个党,国家和人民都需要的人,争取在充实自己,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能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人无信不立。”曾子杀猪为一“信”字,孔明接受“托孤”为一“诚”字;因有了“诚信”二字,百年的老店得以顾客盈门,刘邦的约法三章得以千年传为美谈。因为诚信,商鞅才得以立法于市井,赤兔马才得以为后人所敬仰。人无信用十步难行,诚信是最好的无形资产。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更应注重诚信,所以我该学习诚信待人,绝不在做类似于考试作弊这种有失诚信的事。关于诚信也是我这段时间着重思考和树立的素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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