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组织考试作弊罪

浅论组织考试作弊罪
浅论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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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组织考试作弊罪

作者:蔡雨霖崔伟

来源:《商情》2019年第14期

【摘要】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于考试作弊出台了专

门性规定,进而形成了一项新型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该罪名的确立尽管建立在法律的角度上为处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立法维度上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予以加强和完善。本文建立在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律规定的角度上,对于该罪名展开剖析和讨论,试图为我国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罪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着手标准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念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概况

2014年10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5年6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念界定

按照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参与、实施考试作弊而产生的组织型犯罪。在本罪中,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是最为关键的危害行为,指的是犯罪者采取组织、策划、指挥等各种途径来实现组织作弊的危害结果的行为集合。此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对于考试作弊提供工具、条件、便利等帮助性举措,也属于本罪的范围内。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构成要件的解析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客体

从性质上来说,制度是秩序的呈现方式,有了健全良好的制度才能够有效的确保秩序的实现,而安稳有序的秩序也能够对于制度产生有效的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制度属于国家秩序的范围中,这两者中体现出鲜明的从属性。在我国刑法中,以法益的分类作为判定依据,

(完整版)浅谈关于期末考试作弊及诚信问题

浅谈期末考试作弊及诚信问题 1 引言 近年来,学生期末考试作弊的现象频繁发生,考试作弊在本文特指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的、在各类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背规则、规范的欺骗行为。有考试就必有作弊,大学生亦不例外,有学者曾这样描述道:“在大学,作弊似乎像呼吸一样自然,作弊像阅读、写作、数学技能那样,是大学生的一种重要学术技能”。从个人来说,作弊是一种不讲诚信、道德缺失的表现,我国自古就弘扬以诚信为美的道德标准,但是仍避免不了作弊现象,虽然不讲诚信的人短期可能侥幸获利,但这绝不会是长久之计,终究还是会因为真才实学不足被社会所淘汰。然而,考试作弊不仅是大学生个人的道德问题,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和需要研究的社会问题。 2 大学生考试作弊呈现出的新特点 2.1 从作弊手段来看,朝着多样化和高科技化方向发展 大学生的作弊手段朝着多样化和高科技化方向发展,大学生作弊手段包括偷看、夹带、传递、刻桌印/手记、代考/替考、手机作弊、换卷等。近年来,随着新的作弊形式的出现,利用现代复印技术将答案缩小复印后折成手心大小的纸条,不易被监考老师发现;委托其他同学冒名顶替进入考场;雇用“枪手”考试,大学的校园里随处都有“枪手”的广告;大学生使用只有黄豆大小的隐形无线耳机;还有学生一起凑钱上网买答案;等,这些给教学管理秩序提出了新挑战。 2.2 从作弊规模来看,单人作弊比例高 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分为单人作弊和协同作弊。单人作弊可以分为有预谋的作弊、情急之下的作弊协同作弊一般是指提供答案的一方为被动作弊者;获得答案的一方为主动作弊者。一般而言,主动作弊者是行为的直接策划、行动者。总体看,协同作弊比例要低于单人作弊,大学生的作弊行为大多为个人行为。2.3 从作弊范围来看,大学生考试作弊已成普遍现象 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大学生将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前大学生的作弊现象存在于各类高校,作弊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而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作弊现象渗透在大学各种类别的考试中,无论在结业考试还是各种取得资格证书的考试中都能发现作弊现象。另外,作弊主体呈现多元化,不仅成绩差的学生在考试中作弊,很多成绩优秀的学生都存在作弊的行为。曾经是低年级的大学生作弊比例较大,现在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作弊行为也有增多的势头,甚至一些教师为了个人利益和人情关系也参与作弊。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几乎可以说,每一个上过学经历过考试的人,总有那么一两次考试作弊的行为。小学时候考试,我们会给临近的小伙伴递纸条亲密合作,初中,我们或许在手心记下背不过来的历史书,高中我们渐渐长大,开始利用现代通讯工具更加便捷的“走捷径”,甚至于,曾经的某个时代高考的替考现象也十分严重,即便严格的国家考试,也挡不住“作弊大军”的汹涌来袭,可谓逢考必有抄。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考试作弊现象,大部分是老师父母打骂几句、道德谴责一下就能解决的,法不责众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毕竟考试作弊现象太普遍。但是,在一些重要的考试中,比如国家公务员考试、高考等,考试作弊是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我国在2004年出台的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了4种特别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这些行为包括:一是组织团伙作弊的;二是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是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如果考生有这些舞弊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但是似乎这种隔靴搔痒的行政处罚方式并不能有效制止考试作弊风气,反而因为处罚未到实处而使作弊风气见长,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等层出不穷,有效的制止舞弊之风迫在眉睫。 考试公平,关乎到考生的个人命运、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规范考试纪律,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在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体系,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开始对考试舞弊行为加以规制,一方面,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就是说,以后找人代考,或者当“枪手”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有助于依法综合整治考试作弊乱象。另一方面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也加大了。 但是,防范考试作弊,我们的措施不可谓不完善,尤其在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的重大考试中,手机、电子表等通讯工具严禁带入考场,监考老师会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考生身份信息会仔细核查,如果存疑还可以用专门设备检验证件的真实性;考场外还安装信号屏蔽设备,即便偷带手机进了考场也无法使用;考试期间,考场内还有不止一名监考者巡视,在这样较为严密的防范考试作弊的情形下,尽管考生有心作案,也未必会有机会,我们不能忘记,“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考试监管体系出了问题,考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严格的考试规范不仅无法得到执行,可能反而倒转过来成了他们沆瀣一气、搞暗箱操作的最好伪装。 考试作弊入刑,表面看体现了我们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其体现出来的问题却不得不令人深思,若说小时作弊是由于年幼无知,初中高中是玩心正盛不甘落败,可是更加成熟乃至受过高等教育的我们为何在参加国家考试时为何也频频出现作弊行为呢?究其原因,一方面,大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低下,存在侥幸心理。当今时代的我们,无论做什么似乎都缺少一股铁杵磨成针的勇气和毅力,反而学会了临时抱佛脚,学会了投机取巧,而忘了吾日三省

关于考试作弊的调查报告

关于在校学生考试作弊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改善教育水平,创学院先进文化力量,积极发扬文明之风,特此开展本次实际调查。 二、调查对象: 全院在校学生 三、调查方式: 抽样调查 四、调查成果分析: 1.调查对象与学习能力调查 分析:由表可知,本次的调查对象主要是在校大一和大二学生,(共计调查对象100人)这也是我们的主要研究对象。同时,我们也对他们的学习能力做了一个评估,以了解他们的学习状况,可以看出,多半的同学认为自己的学习能力一般,只有少 部分同学认为自己的学习能力较强。 2.对专业的感兴趣程度与逃课调查 对专业感兴趣程度几乎没兴趣一般喜欢 人数17 14 69 逃课经历经常偶尔从不 人数19 20 61 分析:两图分别反映出同学对专业感兴趣程度和逃课经历。表中反映出大部分同

学还是喜欢自己的专业,同时,也有大部分同学从不逃课。从这个数据对比表中,我们还发现,对专业的感兴趣程度与其逃课经历接近正相关的关系。即,不喜欢自己现在所学专业的同学逃课多以些,以此类推。当然,这也只是一个偶然的以及抽样的数据,只作为我们调查问题的一个参考话题。 3.考试难易程度调查 分析:由表可知,大部分同学认为考试难度较大,而只有少数同学认为考试简单。这里面应该是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比如,有些同学可能是认为期末考试简单,而有些同学是认为各类考证考试难,带有笼统统计。当然,这是我们的一个总体调查,是针对大学内涵盖的各类考试而得出的一个难易程度分析。 4.自我考试作弊与院内考试作弊调查 分析:在调查中,我们特意设置了这两个问卷题,目的是想通过从调查中分析与对比,得出一个实际的现象,即,调查同学自我作弊经历和院内同学作弊现象。由表可知,多半的同学很少作弊,经常作弊的也占少数。但,从右表中又看出,我院考试作弊现象比较普遍存在。充分说明,在考试作弊这一块还应该加大监督力度。 5.认识考试作弊调查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进步意义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作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目前调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因此,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

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作弊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2015年10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条文中规定的三种行为规定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考试犯罪立法的核心在于对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规定的分析笔者将从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两个方面展开。 (一)适用范围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5: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

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 考试作弊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也是对别人的不尊重,相关部门会对考试作弊的人员进行通报,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一 各教学系部、班级: 为彰显考试的公平公正,践行诚信教育,现在对20xx—20xx学年期末考试学生违规情况通报: 20xx级注会1班洪xx(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1班王xx(替考) 20xx级注会1班陈xx(找人替考) 20xx级注会2班尹xx(英语B级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5班张xx(夹带小抄) 20xx级注会5班杨xx(使用手机) 其中,王xx,陈xx两人在考试过程中串通替考,其情节严重。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恶劣。学校将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情况请留意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委员会处理为准。 其中,洪xx、尹xx、张xx、杨xx等人,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凡考查、考试、补考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请团总支、学生会、助理团各部门展开核查,凡是作弊者各组织部门请照章程,开除清退出部门处理,取消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上行为将记入学籍档案存档。 xxx财务金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x年1月9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二

兹有广东xx学院商学院20xx级商务英语1班的王昊同学在期末英语考试过程中作弊,监考老师按规定没收了王昊的试卷,王昊非但不服,还与监考老师发生争执,并侮辱监考老师。该同学未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试,其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目无师长,严重影响学校相关管理纪律。 为严肃规范学风,警戒他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经教务处研究决定,给予王昊同学全校通报批评处分。 希望全校学生以此为戒!在学校中严格遵照规定考试,如再发生类似现象,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报! 广东xx学院商学院 xx年xx月xx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三 唐xx(学号:20xx540xxx),我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xx 级(化工应20xx-01班)学生。20xx年3月28日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B 语言)考试中, 该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时间内使用通讯设备。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做出。 特此通报 xx科技学院 教务处 年3月28日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6)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考场舞弊问题自古有之,常见的如买卖考题、夹带文字材料、替考等等,但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设备小型化技术的发展,考场舞弊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为应对这种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公布实施,笔者以此为切入点,浅析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律内涵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考试之中进行作弊,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要求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从客体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为包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不难发现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保护的法益在于——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同时这也引出一个问题,即什么是“国家考试”,非“国家考试”之中的作弊够不够成此罪的问题。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考试”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的考试专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前可以明确的包括三类:其一为国家教育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即“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其二为

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国考、省考),其三为国家专业资格考试,包括:法律职业、教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产评估师、医师、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除了上述三类考试之外,法律还规定“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笔者通过查阅和整理现有案例之后发现,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很普遍,但容易被忽视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 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却很容易被大众忽略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考试。在现实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之中,无论是科目一、科目二还是科目三,普遍存在替考、买过的行为,而且大众很难把机动车考试当做一个与高考、公务员考试分量相等的考试,因此现实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人因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而涉嫌刑事犯罪。 笔者大概检索了之后发现,仅2019年一年之内,因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之中作弊被判处刑罚的案例就高达一千余例,这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这种小众犯罪来说,已经是比较高的案发率了,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 相比于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更是难以让人把其与国家考试相联系。根据(2019)川17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

考试作弊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 尊敬的校领导,院领导,你们好: 我是~~学院园林专业11级的一名学生,我叫~~,在参加园林树木学期末考试中作弊,对此我做了深刻的检讨,一下是我的个人陈述: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下午3点进行园林树木学考试时,我没有及时的上交我所带的复习知料,而把资料放在桌子里,当考试进行到30分钟时,我发现试卷上有一题和我所带的资料的内容相同,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我打算偷看下,就挪动了下身子,就在这个时候监考老师走到我的旁边,拿起我的复习资料收起我的试卷然后把我赶出了考场。 针对此次我的考试作弊,完全是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和对自己没有自信导致,并不是因为学习中的困难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对于这件事,我深刻的剖析了自己的错误,我深知问题的严重性,影响的广泛性和对学校的负面影响深度,现在我将我的认识和体会向大家做一个汇报,希望能在我知道和反省错误的同时,给予我帮助和支持,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摒弃恶习,扎实学好专业课,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的辅导员考前多次强调了考试不能作弊这个问题,但是我还是知错犯错,就因为那一丝侥幸心理,辜负了她对我的期望和教诲,我对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痛改前非,并与家里取得了联系,谈论了关于这件事的情况。家里表示对于我这样的行为很痛心,很难过,父母说这个诚信问题是道德品质问题。要求我一定要知错能改。当我明白我的的错误之后,我的辅导员员找了我谈话,对我进行了深刻的教育,经过导员与我的谈话,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作弊的严重性,这是可耻的行为,这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我本来是规划学院分团委组织部的一名部员,平时工作努力,刻苦。也曾经多次策划和总结了本班级的团日活动,安全教育活动,并且本班的安全教育活动被评为了校级优秀奖,在班里同学们都叫我苦力,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中我努力工作,被他们推选去参加党课培训。但就是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让我失去了一切。 我因此下定决心要认真改过,把这次犯的错误铭记在心,以此作为我以后学习生活中的一则反例,绝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不仅要反省自己端正自己,还要影响到周围的同学,督促他们不要和我犯同样的错误。从此做一个只给同学们好的

刑法代考入刑

在当今中国考试不光属于学生的专利,有的工作了十几年甚至更多时间的人,为了晋升或改变现状不得不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就有部分人没有好好准备或没有能力通过,就想尽一切办法,拼死一搏。于是想到找人替考,代考行业应运而生,以前的处罚只是行政处罚,最多拘留几天和取消考试资格,今后注意了,无论代替他人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要入刑。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入罪的必要性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这次《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及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等相关行为入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高考到考研,从各类等级考试到各种职业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常常出现替考“枪手”的身影。替考行为以及组织作弊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首先是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考试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的公正性,考试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了结果的公平、公正,而枪手替考及组织作弊行为则是在考试程序中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从而造成结果的不公正,使整个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其次是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践踏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基础,使考试作为衡量评判考生水平高低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社会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的正常运行,使考试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性的影响和扭曲,对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践踏。再次,破坏了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动摇了社会的诚信道德基础。使人们对国家考试制度和诚信道德理念失去信心,产生绝望的感觉。最后是侵害了其他参考人员的合法利益。枪手替考是在用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既不正获利,又侵害了他人可以通过公平竞争上升的利益。由此可见,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侵害了公平的考试制度,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入罪,是符合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的。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

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关于考试作弊的议案

关于考试作弊的议案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沙漠治理了,那么,以下是WTT小雅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沙漠治理的议案,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沙漠治理的议案1 沙漠化是我国乃至世界威胁人类生存的严重危害之一。亏夏回族自治区是我国沙漠化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65%的土地是荒漠化土地。多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直把防治荒漠化和保护建设生态环境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禁牧等一批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取得了“人进沙退”的可喜成绩。 在这一改天换地的伟大工程中,涌现出了像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的白春兰、王锡刚,灵武市郝家桥镇狼皮子梁村的李玉芬等治沙劳模。他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自筹资金,承包治理荒沙地,经过几十年不懈的艰苦努力,昔日人迹罕至的不毛之地变成了一片片绿洲,沉睡多年的荒漠焕发出了勃勃生机。他们为国家造绿,为人民造福的英雄壮举,被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广泛传播,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称颂。可是,由于治沙投入大,周期长,经济效益非常低下,目前,这些治沙劳模“种树越种越犯愁,治沙越治越贫困”,负债累累,生活窘迫,有的甚至沦为贫困户,处于欲罢不忍、欲干不能的两难境地,让人心酸和叹息。

盐池县花马池镇沙边子行政村村民白春兰,1980年响应政府号召,开始治沙创业。她24年如一日,凭着顽强的毅力与拼命的干劲,治理沙漠2300亩,共计种树50多万株,成活10多万株,封山育林1000多亩,被授予全国治沙劳模、全国“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多次接见。为了治沙造林,白春兰投入了所有的精力和积蓄,还先后向银行贷款60万元,目前贷款已逾期,拖欠利息9万余元,却无力还本付息。由于负债累累,这位生态富有但生活拮据的治沙劳模,面对无法兑现的“绿色存款”欲哭无泪。和白春兰一样,盐池县花马池镇硝池子村农民王锡刚,从1986年开始,倾其所有带领全家承包治理沙荒地3000多亩,18年来共计造林30多万株,使昔日风沙肆虐的不毛之地变成了郁郁葱葱、生机盎然的绿洲,他因此而获得国家林业部、自治区政府的表彰。18年来,他累计投入造林款60多万元,其中的20万元银行贷款逾期无力偿还,沉重的债务负担成了这个朴实农民的“心头病”和巨大的精神包袱。眼看着“绿色银行”兑不了现,王锡刚却天天被银行追着要还贷款。他现在仅靠编柳笆子卖钱来勉强维持眼前的生活。今年58岁的李玉芬是宁夏盐池县高记场村的一名普通的农家妇女,1982年,她和丈夫马汉章拖儿带女,来到毛乌素沙漠南缘的沙边子村治沙。到目前为止,李玉芬已在狼皮子梁治理纯沙漠荒地8000亩,植树40万株,造林2245亩,种草1200亩,该地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在这10多年时间里,李玉芬共向沙漠投入了300多万元,在

考试作弊检讨书1000字(5篇)

考试作弊检讨书1000字(5篇) 第一篇 我在考试中自带答案造成作弊行为,今天我怀着内疚和后悔写下这份检讨书,我明白这种行为是不对的,但我依旧做了,我觉得有必要写这份检讨,以向老师表示我对这次作弊行为的深刻认识。我错了,老师!我犯下的是一个严峻的原则性咨询题。 这次我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峻性。在考试的时候作弊,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在学校造成极坏的阻碍。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极坏的阻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和院系的学风建设。同时,也对班级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这次作弊行为让我更深层次的认识到了错误,事后我已追悔莫及。自己也反省了好长时刻,一直都在想:"我在做什么?我如何会变成那个模样呢!"确实不敢想象我是如何会丧失了那个一般做人的准则呢。那个作弊的阴影时时在我的脑海里回荡,让我每天都不能安心的学习。对自己作弊的行为感到惭愧,我深知要想通过考试,只有靠平常的努力,不应该像我如此在考试中作弊。我保证以后不在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了。 老师常教育我们做人要诚信,不应该在考试中作弊,而我没有听从老师的教诲,考试作弊不仅让自己难堪,更让班级丢脸,让老师丢脸。考试作弊讲明我是一个不讲诚信的人,同学会从此嘲笑我,老师会看轻我,走上社会,人人都会看不起我,如此对自己阻碍实在太大了,但自己如何讲差不多犯了如此的错误了。只有好好读书,不再犯错,希望早日寻回诚信,今后不仅要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一个正直的人,老师如同父母对我们的爱差不多上无私的,通过这件情况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使我心理感到专门的内疚,我感谢老师对我的这次深刻的教育,它使我在今后的人一辈子道路上寻到了方向,对我的一生有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作用。我所犯的错误的性质是严峻的。我在考试的时候作弊实际上就是做假骗人,原本弘扬拼搏精神,走坚韧拼搏进取之路既是我的责任,也是我坚决不移的前进方向。然而,我的行为却背道而驰。这是一个关系到如何成人,如何成才的一个重大原则咨询题。一个人的成长和进步,不仅仅是学业上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思想、作风方面上的培养和锤炼。我忽视了如此一个重要的咨询题,为此而犯了方向性的错误。我所犯错误的阻碍是非常坏的。考试作弊,这种行为是不尊重同学、不尊重老师、不尊重父母的恶劣阻碍。本来,老师是对我非常器重的,然而,我的错误深深地损害了他们的心;我真诚地同意批判。关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情况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关怀和支持我,并对我的咨询题酌情处理。 我会改正,希望老师和同学和学校监督我,让我更正确地走我的人一辈子。 检讨人: _年_月_日 第二篇

浅论组织考试作弊罪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918798416.html, 浅论组织考试作弊罪 作者:蔡雨霖崔伟 来源:《商情》2019年第14期 【摘要】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于考试作弊出台了专 门性规定,进而形成了一项新型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该罪名的确立尽管建立在法律的角度上为处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立法维度上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予以加强和完善。本文建立在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律规定的角度上,对于该罪名展开剖析和讨论,试图为我国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罪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着手标准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念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概况 2014年10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5年6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念界定 按照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参与、实施考试作弊而产生的组织型犯罪。在本罪中,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是最为关键的危害行为,指的是犯罪者采取组织、策划、指挥等各种途径来实现组织作弊的危害结果的行为集合。此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对于考试作弊提供工具、条件、便利等帮助性举措,也属于本罪的范围内。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构成要件的解析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客体 从性质上来说,制度是秩序的呈现方式,有了健全良好的制度才能够有效的确保秩序的实现,而安稳有序的秩序也能够对于制度产生有效的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制度属于国家秩序的范围中,这两者中体现出鲜明的从属性。在我国刑法中,以法益的分类作为判定依据,

考试作弊惩罚

考试作弊惩罚 的更新。 陕西教师资格考试作弊惩罚:三年不得再次报考 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细则明确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取得教师资格证是教师职业准入前提 细则中明确,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依法依规取得教师资格。

报考教师资格考试,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以及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暂不受理在陕港、澳、台籍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5年内不得报考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和就近原则。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在所属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15年起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在校生和在读全日制教育硕士,仍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各科笔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面试 细则中明确,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并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主学习、备考。

2017年公务员面试模拟试题之考试作弊入刑

2017年公务员面试模拟试题之考试作弊入刑 【背景链接】 今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首次适用于高考,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预测题目】 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考试作弊要入刑的规定,请谈谈你的看法? 【分析】 今年全国高考报名考生共940万人。维护好考试秩序,倡导诚信的考试环境十分重要,这项政策适用于高考既保证了考试的公平,也从一定程度宣扬了社会诚信。 当前考试作弊行为已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的特征,形成了制售作弊器材、考试前或考试中偷题、雇佣枪手做题以及销售传播试题、答案等的“一条龙”考试作弊产业链。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利用高科技和互联网偷题、销售传播试题和答案的行为也很难被发现。可见,组织作弊行为已经严重扰乱考试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有利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的必要;根据新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替考和被替考双方都构成犯罪,其构成要件没有情节或后果严重程度的限制,一旦实施替考行为双方都可定罪,表明国家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对替考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制度是基础,关键靠执行。教育部门必须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考试作弊检讨书1000字5篇

考试作弊检讨书1000字5篇 如果想在考试中凭借耍小聪明获得高分,这就不对了,而且被抓住后还要写检讨,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考试作弊检讨书1000字5篇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考试作弊检讨书1000字1 尊敬的老师: 由于,我在__考试的时候看了写有答案的小纸头,造成了作弊行为,当场监考老师没收了我的纸头,并欲将我试卷没收。但是本人还未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于是与监考老师发生争执,并觉得很气愤,脑子有点热,便将试卷“给”老师——试卷被我撕了。 事后,一个人静静了下后,发现自己犯下了很严重的错误……便即寻于班主任老师,在老师的教育帮助下,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真正严重性。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 我在考试的时候看小纸条上的答案,本来就是个很错误的举动。之后并将试卷将以那样的方式给老师,这对老师为大不敬,在班级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即使是考试作弊,或

者和老师有争执,都是不对的,还对老师无礼貌,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我当时只是顾着自己的冲动,没有考虑其后果,完全不理会监考老师的感受。这也是不对的。 班主任老师教导我,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何况,在自己本就是错的情况下,还做出以自己为中心的事情,我这样做,从当时看是很“威风”,实际上是在对老师的不尊重和对自己的不负责。而且,考试的时候作弊本身也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加上撕试卷更是罪加一等。 所以,当监考老师把这件事情告知学校,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让我能了解到考场该有的制度和对老师的尊敬。 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考试本应该以诚信为本,不作弊,自己靠平时的积累,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考试学习的学风建设。同时,也对班级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当着两个班级的面做出那么不理智的举动,我应该去维护一个好的班级的形象而不是去破坏它!考试是用来平衡学生学习的好坏,不论是什么原因看答案是不对的,对监考老师不尊敬,那更是很不对的,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现在,我只想对我的行为做出诚恳的检讨。 我从开始就犯下了错误,走出去时的错误并越加严重。现在的我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监考老师,给班级,给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

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相关条例(整理版)2011.12.23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毕业前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获准者可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按补考及格记载成绩。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 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三、课程考核管理要求 3、凡作弊的学生(含协同作弊),除该课程考核视为无效外,不准正常补考,并按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作弊处分有关文件归入该生档案。后期确有悔改表现者在解除处分后给一次补考机会。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试规定 (2009年8月修订)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属于旷考。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三、除答卷必需用的笔、橡皮、绘画仪器及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书籍、参考资料、手机、字典、数表、草稿纸进入考场(能否使用计算器、及开卷考试时允许携带的书籍或用具等,由任课教师决定)。 四、考生在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说话或从事与考试无关活动。如试卷印刷不清,应在座位举手示意,请教师指明。 五、学生应当独立答卷,严禁夹带题解、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答卷、抄袭等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违者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对作弊行为敢于抵制、揭发的学生要给予表扬。 六、学生得到试卷后,应首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专业、班级,交卷时再检查一遍。考试毕,应将考卷交给教师。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面逗留。 七、考试中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在监考教师陪同下迅速返回,如借故离开考场作弊,按第五条办法处理。 八、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题、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谈论、交换答案,不得重新进入考场涂改试卷。如延时交卷,重新涂改考卷,试卷作废,以零分论。 九、学生如对评分有意见,可向有关系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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