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资料

所有权

用益物权各有一道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几类担保物权同时出现)

物权

一、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三、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他物权

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2

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⑴物权类型不同

⑵公示方法不同

⑶受限制不同

)

四、物权的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⑴法律地位平等

⑵适用规则的平等

⑶保护的平等

2.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创设的方式均有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规定创设物权。

⑴类型法定

&

⑵内容法定

⑶效力法定

⑷公式方法法定

3.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他物权。

4.公示、公信原则

⑴公示:物的存在和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形式

⑵公信:一但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院的规定进行的公示,法律既推断公示的当事人是真正的物权人。即便公示方法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不存在或有瑕疵,法律仍然保护,应信赖该公示,并且从事了物权交易的第三人。

①)

②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②凡依赖登记的记载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即便登记有错误,法律仍然承认具有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后果。

5.权利限制原则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遵守法律、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五、物权的效力

1.物上请求权效力

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原版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⑴返还原物请求权

#

⑵排除妨碍请求权

⑶恢复原状请求权

2.物权的排他效力

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优先效力

⑴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物权破除债权

②优先受偿权

}

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③优先购买权

所有权人出卖其财产时,与该财产存在的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承租人的债权,新主人顶替旧主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⑵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得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例外: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4.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例外:保护善意第三人,物的追及效力不得抵抗善意取得。

六、物权的变动

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继物取得: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物权变动的原因:⑴民事法律行为

⑵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

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⑴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⑵指示交付:物权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是,如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交付。

⑶占有改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双方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七、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房管局)

登记制度:⑴权属登记不动产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⑵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更正。

⑶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无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⑷预告登记

当事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⑸登记的效力

依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生效。

因继承、没收、征收、法院判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无主不动产国家取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权利主体在登记以前,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只是不能对已却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所有权

一、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二、权能:占有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事实。

使用权: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损毁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收益权: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

处分权: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

三、善意取得

1.概念

指无处分权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要件

⑴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⑵转让人无处分权

⑶受让人需以合理的价格而受让

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⑸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

3.法律效果

⑴物权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所有权消灭

⑵债权效果:所有权人丧失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所受之利益及侵权损害赔偿

四、添附

1.概念: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附和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的事实状态

2.物权效力

⑴动产与动产附和

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新物归主物所有权人所有

无法区分主从物的,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按份共有

⑵动产与不动产附和

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

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⑶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和

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

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相当时,由双方当事人共有所有权

⑷动产与动产混合

⑸加工

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材料所有人

若加工行为所产生的价值比原材料本身的价值更大时,加工人可以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五、拾得遗失物

效力

⑴拾得人的义务

%

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⑵拾得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

⑶归属

正常情况物归原主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六、所有权的种类

}

1.国家所有权

⑴概念: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⑵特征

①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唯一性

②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与专属性

③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

征收国有化税收没收罚金罚款积累资金以及无主财产的取得

④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⑤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严格性

⑶客体

①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自然资源

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③无线电频谱资源

④国家专有的国防资源

⑷行使

原则上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的处分权

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收益、处分权

国家投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⑸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2.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私人所有权:指私人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

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整体享有的管理权而构成的复合性权利专有权:只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共有权:指区分所有人依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校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所共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管理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共同事务管理的权利

二、相邻关系

$

1.概念及特点

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或者因自己行使权利,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所造成的最低限度的妨碍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相邻关系的主体需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

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事实而发生的

其基本内容是给予相邻方行使权利的便利,但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和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而体现的利益

2.种类

⑴水的相邻关系

①用水的相邻关系

必须合理分配自然流水,各方在利用同一自然水流时,禁止过度占用水资源,尊重其自然的水流方向,任何人不得为自身利益,改变水路,截断水源、独占水流

②排水关系

自然流水高地人有向低地人的排水权

人工流水高地人享有对低地人的过水权,高地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将水排至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统

⑵邻地的相邻关系

①通行关系

^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人选择通行道路时,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路线

②因建造、修善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的关系

因建造、修善建筑物,需要利用邻人不动产的,邻人需提供必要便利,在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因铺设管线需利用邻人土地的,邻人因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铺设的线路应采取最小损害线路,若造成损害,施工方应予以补偿

⑶相邻防险关系

①地基动摇的相邻防险关系

相邻各方在地界附进挖掘或者建筑,必需留出适当距离。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已留适当距离,任然造成相邻方损害,以科学鉴定,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

②放置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

放置使用此类物品,需严格依法办理,邻人有权利要求所有人将此类物品移至安全地带或采取防险措施

⑷因通风、采光、日照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应当为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提供必要的便利

⑸相邻环保关系

排放污染物

修建、堆放污染物

制造噪音

?

对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应停止侵害,承担法律责任,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邻人应当予以容忍

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公平合理

依法予以补偿

共有

一、共同共有

1.概念:指根据共有关系而产生,对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

2.共有财产处分

⑴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物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行为,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⑵夫妻对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决定日常事务

对于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第三人为善意的,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类型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共有

二、按份共有

指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的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用益物权

一、概念

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农业生产方式,依法对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2.四荒用地

荒滩、荒沟、荒地、荒山

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发包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有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主体:广泛

客体:以建设为目的的国有、城市郊区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

内容:占有、使用、收益

目的:建设

有期限性

3.设立

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协议、拍卖、招标、挂牌)

划拨: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的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其他)

转让:指建设用地使用人不改变权利客体和内容,将其权利以合同方式再行转移的行为。

"

四、地役权

1.概念:指按照合同的约定,不动产的使用人或所有权人利用他人的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者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权利的主体是土地的权利人(本人的土地是需役地他人的土地是供役地)

依当事人需要而设立

2.特征

⑴地役权是附随于土地的他物权

⑵地役权主要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⑶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

⑷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3.转让: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4.效力

⑴地役权人的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⑵地役权人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维持并允许使用附属设施的义务

最小损害的义务

⑶供役地人的权利

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

变更、利用场所及方法的使用权

⑷供役地人的义务

容忍义务

%

5.取得

⑴签订地役权合同

⑵登记:地役权设立过程中,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要求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消灭

⑴权利期限届满

⑵因自然原因不能再利用供役地的,既地役权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⑶地役权人放弃权利

⑷地役权的撤销(解除合同)

>

⑸土地灭失

⑹混同

五、典权

1.概念:指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回赎: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担保物权

一、概念: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人之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以直接支配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分类

!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转移占有型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三、流质契约

1.概念:指双方当事人、设立担保合同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归属于债权人的合同

2.效力:流质契约受到禁止,当事人即便在合同中有此约定,该协议无效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1.主债权

2.利息

3.损害赔偿金

4.违约金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

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内约定了担保的范围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全额担保。

五、抵押权

1.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设定

⑴抵押权的当事人

①抵押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抵押的财产有处分权

;

②抵押权人债权人

⑵抵押的财产

①抵押财产的条件

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须是已有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②可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建筑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③禁止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⑶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Ⅲ.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Ⅳ.担保的范围

3.效力

|

⑴效力范围

①抵押标的物

②从物:抵押权的效力一般及于从物,但是若抵押权设定钱,抵押物与从物分属不同人所有的,不及于从物

③孳息:原则上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抵押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④代位物:指抵押物因灭失等原因,转化成的其他价值形态(保险金,损害赔偿金)

⑤添附物

若添附物为第三人所有,其效力及于补偿金

若添附物所有权为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

若添附物成为共有物,效力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⑵抵押权人的权利

①优先受偿权

②顺位权

③保全权

Ⅰ.抵押人的行为有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危险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停止其有害行为

Ⅱ.若抵押人的行为已经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增加相应的担保

Ⅲ.若抵押人拒绝恢复价值或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前请求行使抵押权

(

④处分权(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同时让与

抵押权的放弃

⑶抵押人的权利

①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处分权(先抵后卖)

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告知受让人

<

③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一抵再抵)

4.最高额抵押

⑴概念: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将来一段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⑵特征

相对独立性

所有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有预定的最高限额

担保的对象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性交易所产生的债权

(

六、质权

1.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是权利,转移占有,并做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形式的债权有权就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

⑴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⑵设定

①当事人出质人质权人

②客体质物动产

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

"

具有特定性

适于留置

③质权合同

④质物交付

⑤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Ⅰ.构成要件

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出质人合法的占有质物

;

该质物为动产

质权人为善意

质押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Ⅱ.效力

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质物所有权人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⑶效力

①担保债权范围

`

②涉及质物范围

③对当事人的效力

Ⅰ.质权人权利义务

A.占有并留置质物的权利

B.对质物孳息的收取权,质权人仅有收取权,并不能获得孳息的所有权,对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C.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D.转质权

a.承诺转质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将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

b.责任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未经出质人同意,将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E.设立质权

F.保全权

G.优先受偿权

H.义务

a.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b.返还质物的义务

Ⅱ.出质人权利义务

A.对质物的处分权

B.对质物的收益权

C.质押财产受侵害是的救济权:质押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其损毁灭失的出质人可以申请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返还物

D.对债务人的代位请求权

E.损害赔偿义务:因质物由隐性瑕疵给质权人造成损害时,出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F.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3.权利质权

⑴概念: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予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⑵设立方式

①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交付权利凭证为质权的生效要件;如无权利凭证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已出质的票据应背书记载“质押”的字样

②基金份额股权

以法定机构的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③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以法定机构的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④应收账款

以信贷征信机构的出资登记为生效要件

4.留置权

⑴概念: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②留置权的从属性

③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

④留置权的效力的双重性

⑵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①权利性质不同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

②权利的产生和对动产占有的顺序不同

留置权对标的物的占有早有留置权的产生

质权中对标的物的占有与质权同时产生

③功能不同

留置权促进债务人履行合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担保债权的实现

④担保财产的权利归属不同

留置物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物

质物有可能使得债务人的,也有可能是第三人的

⑤实现权利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只能留置动产,只有宽限期届满,经催告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此时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

质权一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即可享受优先受偿权

⑶成立条件

①积极条件

债权人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须债权已届满清偿期

须债权的产生与留置的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②消极条件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

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侵权行为的

⑷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未履行债务,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方式(折价拍卖)

5.担保物权的竞合

法定权利优先于意定权利

公示优先于未公示

效力等级(留置权﹥登记抵押权﹥未交付质权﹥未登记抵押权)

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导读】华图河北省公务员考试网同步河北华图发布: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北华图微信公众号(bdhuatu),答疑微信号dbhuatu521。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1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18.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所得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

物权法知识点(终审稿)

物权法知识点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的相关法条

担保法》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段茹|创建时间:2011年10月13日13:40|浏览:123|评论:0 标签: 作废:《担保法》41条、《担保法》49条〔抵押物的转让〕第一款、第二款、《担保法》54条、《担保法》58条、《担保法》第59条、《担保法》第61条、《担保法》第64条、《担保法》76条、《担保法》78条、《担保法》79条、《担保法》第82条、《担保法》第84条、 “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24条、《担保法》28条、《担保法》34条、《担保法》53条、《担保法》74条、《担保法》75条、《担保法》88条。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解释》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作废:《担保法解释》49条、《担保法解释》56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59条、《担保法解释》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此处的“质押合同”应理解为“质押权”。《担保法解释》103条第三款。 文中使用“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解释》29条:修订――被《物权法》175修改;《担保法解释》80条:修订――被《物权法》174条所补充。《担保法解释》83条:修订――被《物权法》204条补充。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的地位无疑会更加重要,复杂程度也有所增加。在复习备考司法考试时,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无疑是一门必修的功课。根据司法考试历来注重新考点的规律,担保法的考察重点应该放在《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同之处。所以,本文着力比较二者的不同,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能够对照掌握。 《物权法》通过后,许多人都在问:《担保法》是不是被废除了?结果当然是没有,《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如此明明白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 1.1房地产 1.1.1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⑴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房地产业 1.2.1房地产业的概念 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理解) 1.2.2房地产业的结构 房地产业的行业结构(记忆)

有关抵押的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1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考点解析】 上开条文规定了抵押时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规则。应作如下理解: (1)房地一并抵押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 ③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质言之,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法律也“推定”当事人已经将房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此种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加以排除,也不能事后否定此种一并抵押的效力。更有甚者,即使当事

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 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 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物权)

物权法复习资料

6、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 2)优先效力:物权之间:先设立的优先于后 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3)追及效力: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你 例外:善意取得 4)物上请求效力 6、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7、无需登记: 所有权:国有的自然资源、法律文书确定或征收、继承、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票据质权(除知识产权外的质权) 一、所有权的权能与特征p52-56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特征:权能完全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劳动、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征收)、无主财产、先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人体变异体p57 2)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p60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合理价格+登记/交付+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定义p75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点: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 3、性质:独立的所有权p77 4、构成条件:建筑能够区分+已经被区分 三、相邻关系 1、概述:1)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实质:不动产物权的合理延伸和限制。 3)产生的原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所有权的延伸(限制) 4)特征:发生以不动产的毗邻为条件 主体为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人 客体是相邻方的不动产 内容是为了自己的便利使用相邻一方的不动产 性质为法定物权 6)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及后果 原则一: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则二: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后果: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早 1. 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 2) (3)特定性(客体):物V /行为&非物质X,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 /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 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债权) 3. 物权的排他效力: ⑴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

—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 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 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 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完整部份集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级考试要求考生掌握的法律、法规涉及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应采取恰当的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复习建议: 1,吃透教材、构建体系 2,掌握重点、理解难点 3,记忆精准、重视细节 4,注重真题、研习领会 (一般不考)★★(一般不会每年都考)★★★(一般每年考一题)★★★★(一般每年必考至少一题)★★★★★(一般每年必考一题以上);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020 P4) 1020是指该部分内容在大纲中的编号2Z201020的最后四位数字;P4,该内容见教材第4页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21P4)★★ 将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调整对象或者适用领域)划

【真题示例】 (2009-0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诉讼法 2 二级2009-01-C 1.1.2法的形式(法律渊源)(1022P5)★★★ 法的形式也称为法律渊源,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把握原则:位高-权重-法力高 1.1. 2.1我国法的形式

【口诀】 宪、法、行,地、行、司,还有国际与其他 1.1. 2.2规范性文件效力的一般原则 不同机关制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下具有相对性)。——位高—权重—法力高 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1. 2.3规范性文件效力冲突的解决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

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的相关法条完整版

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的 相关法条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创建时间:2011年10月13日13:40|浏览:123|评论:0 标签: 作废:《》41条、《》49条〔抵押物的转让〕第一款、第二款、《担保法》54条、《担保法》58条、《担保法》第59条、《担保法》第61条、《担保法》第64条、《担保法》76条、《担保法》78条、《担保法》79条、《担保法》第82条、《担保法》第84条、 “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24条、《担保法》28条、《担保法》34条、《担保法》53条、《担保法》74条、《担保法》75条、《担保法》88条。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作废:《担保法解释》49条、《担保法解释》56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59条、《担保法解释》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此处的“质押合同”应理解为“质押权”。《担保法解释》103条第三款。 文中使用“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解释》29条:修订――被《物权法》175修改;《担保法解释》80条:修订――被《物权法》174条所补充。《担保法解释》83条:修订――被《物权法》204条补充。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的地位无疑会更加重要,复杂程度也有所增加。在复习备考司法考试时,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无疑是一门必修的功课。根据司法考试历来注重新考点的规律,担保法的考察重点应该放在《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同之处。所以,本文着力比较二者的不同,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能够对照掌握。 《物权法》通过后,许多人都在问:《担保法》是不是被废除了?结果当然是没有,《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如此明明白白的承认《担保法》继续有效。 《物权法》的内容虽然庞杂,吸收了《》、《担保法》、《》、《》、《》等许多法律的内容,但是都没有完全吸收,《物权法》并不能替代它所不完全吸收的任何一部法律,所以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