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

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8.01

•【字号】宁政发[2001]133号

•【施行日期】200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

(宁政发[2001]133号2001年8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员为: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

第四条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海外留学人员的引进、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科技、经济、教育、外经贸、外事、侨务、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外留学人员工作。

第五条海外留学人员引进工作应当遵循“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体现“引才与引智、所学与所用、贡献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引进对象与服务方式

第六条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的重点以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为主,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资格需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小组评议确认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公派或自费留学,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后,且有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并在专业研究领域有所建树的中青年人才;

(二)在国外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国际组织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管理等工作,担任重要职务或取得显著业绩,为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和技术中介,咨询和评估等科技服务业及其他新的经济增长点所需的中青年高级工程技术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工作,掌握国际尖端科技技术,为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学科或科技创新领域所急需的学术带头人;

(四)拥有产业开发前景并能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第八条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可由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推荐安排,也可通过人才市场选择工作单位。可在本市长期定居工作,也可定期聘用、短期服务或兼职服务。

第九条海外留学人员可在本市从事下列服务:

(一)在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兼职或应聘担任顾问、咨询专家;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或创办独资、合资企业;

(四)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或者项目的高级职务、技术顾问;

(五)在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产、学、研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技术开发项目;

(六)进入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七)受聘于本市单位,在海外从事营销、资讯、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经费资助与创业扶持

第十条市政府设立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每年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具体项目,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海外留学人员短期来本市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

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给予资助;

(二)为归国海外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提供资助;

(三)奖励在本市有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

(四)为归国海外留学人员再度出国学习交流提供资助;

(五)改善归国海外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六)购置海外留学人员周转公寓。

第十二条来本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国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交流,可申请海外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支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应为其优先提供和配备相应的科研、办公设备和助手,并给予科研经费上的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积极鼓励和支持海外留学人员以自己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技术合作,依法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海外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外,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还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海外留学人员拥有具有发展潜质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部门推荐,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资金的支持。

第十六条海外留学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投资创办企业。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可,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注册。

鼓励以科技成果为主体的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其中高技术成果,按规定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至35%。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市有关规定,海外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与企业合作的,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海外留学人员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海外留学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在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享受收益。

第十八条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投入和管理技能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收益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协商确定。海外留学人员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收益单位3年内可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至30%提成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选择本市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海外技术合作基地。鼓励海外留学人

员在“基地”进行短期工作,可享受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和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提供特别信息和重点服务。在“基地”研发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并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海外留学人员,由受益企业参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的专利、发明和专有技术,在引进中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单位可按规定列入成本。

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外市场为推销本市产品提供服务,由收益单位在售后利润中给予合理报酬,具体比例由收益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双方以合同方式确定。

取得外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本市取得的合法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和汇出外汇。

第二十一条金陵海外学子科技工业园作为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而设立的创业园区,在本市实行“一区多园”政策。海外留学人员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开发区、江宁经济开发区、珠江路科技一条街等创办享受金陵海外学子科技工业园的优惠政策。海外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进入金陵海外学子科技工业园,创办企业时按规定享受低资金注册,税收上由所在园区财政根据创业扶持的原则予以补贴,其办公用房和公寓住房按规定享受所在园区的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将按照《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宁政发[2000]95号)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可优先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选人选。对有培养、发展前途的,优先作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333人才

工程”项目和出国研修的推荐人选。

第四章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不受户口指标、增人计划、编制计划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旅居国外的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可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留学人员《特聘海外专家证》,或经国家人事部认定后,颁发《来华(定居)工作专家证》。在聘期间,海外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经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身份,其权益视同归侨、侨眷,受国家《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保护。

第二十五条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前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来本市工作后可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复职或重新录(聘)用手续。人事关系可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审查和社会保险。出国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需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除补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第二十六条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可以越级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市人事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海外留学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或补贴制。报酬与本人的能力水平和贡献挂钩,从优确定,并随本人职务和工作情况作相应调整。引进单位可为海外留学人员办理各类补充保险。

第二十八条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工资收入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在银行、保险、证券业工作的,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挡次。以后普升工资,应同国内其他人员一样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首次确定工资时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并由用人单位每月另支付相当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支付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

(三)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和津贴可与国际接轨,也可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在一年内可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免税购买国产小汽车一辆。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者加入外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及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应聘来本市长期工作的,其携带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海关免征进口税。

第三十条海外留学人员的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凭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出国时已经注销户口的本市籍留学人员,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其配偶、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按规

定办理“农转非”。

第三十一条海外留学人员的子女人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近安排条件较好的幼儿园或学校,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凡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出国留学一年以上,且其子女在海外就学三年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其随归子女在市参加中考,录取时可按规定加10分投档。海外留学人员中具备华侨、归侨身份的,经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其子女参加中考可按规定加10分投档,参加高考可按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可根据需要从海外留学人员资金中拨款购置留学人员周转公寓,为来本市工作和服务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短期居住房源。

用人单位对来本市工作和服务的海外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并给予适当补贴。

海外留学人员可优先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和“金陵海外学子公寓区”的住房,并可按规定享受购房优惠。

第三十三条对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和服务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已入外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其随行的外国籍配偶、子女,可向市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出入境签证。

中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向市、县公安机关申办普通护照延期、补(换)发、加注等手续,并可按规定申办往返港澳商务的证件及多次签注。

对已回国的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

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进修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单位可优先安排,有关费用可在本市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适当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南京市人事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规定

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 闽工作的规定 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规定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为保证我省引进海外人才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公派或自费到国外高等院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含学士学位,以下类同)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国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以及其他有真才实学为我省所急需的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由省人事局负责认定,来闽定居就业者发给绿色封面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应聘短期服务者发给黄色封面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

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向省人事局所属的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索取《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登记表》填写,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或其他有真才实学者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以及有前论文和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三、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闽定居就业,也可以智力回流的形式应聘来闽服务。来闽的留学人员可以在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闽机构,或我省企事业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留学人员既可来闽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项目承包,也可自办、合办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闽投资。 四、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贯彻来去自由、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由国内政府人事部门给予安排落实;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以及通过工作站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外留[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科研机构,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大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引进力度,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建设适应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国内用人单位(下称“国内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界定 “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着眼于吸引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 第二层次:着眼于吸引一大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 第三层次:着眼于吸引大量青年骨干教师和科研骨干人员,带动教师队伍和科研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上传者知盟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e19307800.html, 二、编制海外优秀留学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和完善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 我部根据教育发展、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区域发展等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海外留学人才需求预测和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掌握国内各类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构建和完善国内用人单位对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需求信息库,汇制国家和地方吸引留学人才的政策和措施信息库,为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提供方便、快捷、准确、及时的国内人才需求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留学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有回国意向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加强我驻外使(领)馆教

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

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8.01 •【字号】宁政发[2001]133号 •【施行日期】200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 (宁政发[2001]133号2001年8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员为: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 第四条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海外留学人员的引进、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科技、经济、教育、外经贸、外事、侨务、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外留学人员工作。 第五条海外留学人员引进工作应当遵循“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体现“引才与引智、所学与所用、贡献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引进对象与服务方式 第六条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的重点以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为主,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资格需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小组评议确认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公派或自费留学,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后,且有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并在专业研究领域有所建树的中青年人才; (二)在国外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国际组织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管理等工作,担任重要职务或取得显著业绩,为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和技术中介,咨询和评估等科技服务业及其他新的经济增长点所需的中青年高级工程技术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工作,掌握国际尖端科技技术,为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学科或科技创新领域所急需的学术带头人; (四)拥有产业开发前景并能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津党办发[2001]72号)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津党办发…2001?72号 海外留学人员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组织、有计划地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对加强我市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建设一支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工作或为律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国家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等五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土以上(含学土)学位人员;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二条留学人员来津工作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受聘单位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长期居留,也可以短期

工作,来去自由。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在海外为律服务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到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到天津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或兼职。 (二)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到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四)接受本市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将国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津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津投资;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本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本市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七)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津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闽委发[2000]10号) 第一条为大力吸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为新一轮创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人才储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技术的主要专业领域是我省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技术、农业新技术、环保技术、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金融管理、外经外贸等。凡我省急需紧缺的青年专业人才,不受专业限制均可引进。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重点对象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领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懂技术、善管理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龄在55岁以下;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青年专业人才主要指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35岁以下具有本科

(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省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及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闽分支机构。引进人才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的单位。可以调动、兼职、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六条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可通过特殊考试办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第七条引进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首批“江苏省留学人员之家”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首批“江苏省留学人员之家”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号】苏人社函〔2020〕212号 •【施行日期】2020.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首批“江苏省留学人员之 家”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21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五坚持五提升”人才工作体系要求,建立省级统筹、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服务资源网络,完善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回国就业创业服务机制,推进便利化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助力新形势下海外人才引进工作,为夺取“双胜利”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江苏省留学人员之家”建设工作,现将首批申报命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在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集聚度高的地区和园区,依托功能完善、场地设施齐备、服务能力较强的各级人社部门海外人才公共服务窗口和省级留创园,建设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来江苏创新创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由省人社厅授牌命名“江苏

省留学人员之家”,同步在“江苏人才信息港”建设开通网上“江苏省留学人员之家”,汇聚各方资源,为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引进、产才对接、工作生活、联谊交流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一站式”服务。将“江苏省留学人员之家”建设成为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贴身服务的“管家”、政府公共服务的“触角”、产才对接的“桥梁”、联谊交流的“港湾”。 二、建设内容 围绕建设目标,构建公共服务、产才对接、联谊交流三大平台: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在江苏就业创业的政府服务窗口和延伸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回国就业创业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提供就业指导、项目申报、人事人才、待遇落实等公共服务。不定期举办政策解读会、主题论坛、专题讲座、培训班等活动,免费向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开放。 (二)产才对接平台。通过集中征集、机构推荐、人才自荐等方式,建立线上线下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岗位(项目)需求信息库和人才(项目)信息库,展示人才专业优势和项目成果,举办项目路演,实现供需信息的全省共享,促进人才与岗位、产业对接。 (三)联谊交流平台。打造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联谊交流平台,为学术讨论、创新创业交流、生活交友提供空间,帮助人才在创新创业智慧火花碰撞、项目业务合作、工作生活交流等方面找到伙伴和知音。 三、申报条件 (一)有一定服务规模。年服务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在500人次以上。 (二)具备满足需要的服务场所。有展示、交流、公共服务功能区域。 (三)具备一定服务能力。配备不少于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政府公共服务窗口人员按照一窗一人标准配置,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英语沟通能力,熟悉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服

各地人才引进政策

各地市人才引进政策 一、上海市 1.夫妻两地分居调沪 博士学位获得者,能够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二、金华市 1.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补贴,由所在地点政府财政支出。(市委办[2001]83号文件) 2.对引进的博士、硕士分别由财政补助安家费3万和 1 万。(市委[2003]21号文件) 3.高层人才来金工作,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上浮二档职务工资。(市委办[2001]82号文件)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在金华购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工作满五年后住房权归个人所有。具体补助标准为:博士10万、硕士3万。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子女可按原工作单位对口安排工作。其中原工作单位是企业的或配偶、子女属待业人员的,能够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能够到当地条件比较好的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有关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借读费。(市委办[2001]83 号文件) 三、杭州市(2009年) 1.人才经济适用和经济租赁专项住房。人才经济适用专项住房要紧用于本市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包括来杭创业和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每年从市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中安

排300套左右,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人才经济适用专项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购,单位核实公示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房改办审批。申购对象选房后直截了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办理购房手续。 2.引进人才专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者;(2)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技术职称者;(3)持有中国护照,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回国后取得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留学人员; (4)享受国家政府专门津贴、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等; (5)获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省级特级教师、国家级名大夫、省部级有突出奉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体育、文艺等专业同等荣誉者。 3.2009 年房源分别位于三墩镇的都市水乡和九堡镇的金雅苑(三墩镇位于西湖区,九堡镇位于下沙区)。 四、唐山市 对引进的国内外毕业博士,发给本人安家费10万元。除工资外,由用人单位发给月生活补贴1000元。 五、大连市(2009年) 1.在连续执行《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中关于安家补贴政策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困难。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时,准予申购限价商品房。 2.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贴: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用人单位应以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税 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7.14 •【字号】宁地税发[2008]104号 •【施行日期】2008.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税收政策 措施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04号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战略的实施,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来我市投资、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和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1、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究、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工薪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人员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暂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2、对高校、科研部门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

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3、个人取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发放工资薪金不均衡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采取平均到月办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管理办法

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0.03.25 •【字号】市科发〔2020〕50号 •【施行日期】2020.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类别及支持方向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四章立项流程 第五章支持方式及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章项目的管理、监督与验收 第七章附则 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践行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理念,支持我市“三个经济”建设和“十项重点工作”实施,加大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力度,根据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和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市科发〔202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是指以“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思想,由我市各类法人主体有针对性的引进

海外高层次人才,并借助他们的智慧解决自身在发展过程中特定难题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外籍专家和中国籍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两类。外籍专家指非中国国籍,在特定学科或业务领域取得较高成就的专家。中国籍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指在国(境)外被我国认可的机构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知名机构工作并取得较高成就的人才。 第四条引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负责。 第五条引智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列入西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由西安市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项目类别及支持方向 第六条引智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两个子项。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主要支持我市各类科技型企业引进和使用海外高层次人才,利用海外高层次人才掌握的核心技术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各类“卡脖子”技术问题。 (二)社会科学类项目:主要支持我市从事教育、文化、旅游、农业等行业的机构聘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借助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管理经验和行业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和涉外服务能力。 第七条引智项目每年的支持重点根据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并在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引智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西安市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且无违法失信记录的法人单位; (二)申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海外高层次人才;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一、引进对象 符合公司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科技创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作为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 二、引进标准 1、领军型人才引进标准 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引进人才基本标准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或承担过与公司所需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3、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4、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 5、熟悉电网企业基本业务,能够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发展 6、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相应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 7、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2、技术骨干引进标准

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同类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3.在电力技术及相关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 4.承担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 5.在公司相关业务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 6.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 7.曾在国际知名或同类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8.公司急需的其他人才。 三、引进渠道 1、依托海外人脉关系引才 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调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依托企业中海外人脉资源,建立“海外人才名录”,发挥公司广大职工的自身优势,架起与海外留学组织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情感交流,建立长期、稳固联系,并通过师生关系、同乡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海外人士开展荐才引才活动。 2、搭建创新平台引才 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把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作为承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 3、利用国际猎头公司引才 西方国家的猎头公司是适应世界人才流动应运而生的产物。一些专业的猎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政发〔1999〕7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9.08.02 【实施日期】1999.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1999〕70号1999年8月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在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等方面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公费或自费出国学习(含已取得外国国籍或

永久居留权的、技术移民和海外华侨华人青年一代)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高级人才。引进重点是: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急需的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人员;其他急需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方式有: (一)回国担任企事业单位的高级职务或技术顾问、咨询专家,或从事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所需的工作; (二)来本省讲学或进行专题咨询,解决有关学科领域里的重大课题和学术、技术难题; (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四)在本省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或担任高级顾问; (五)在海外用专业知识、技术、科研成果、自有专利等为本省服务; (六)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七)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发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资源,建立海外高级人才信息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密切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活动,向世界宣传江苏,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江苏服务。 第五条本省的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等单位和项目应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并列出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保证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应按一定比例留出部分资金用于再引进。 设立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急需解决而又无法解决的特殊问题。专项资金在“江苏省人才资源开发基金”(苏发〔199

在宁大学生毕业住房问题调查报告

C H I N A 在宁大学生毕业住房问 题调查报告 “毛概”课程暑期调查报告 指导老师:*** 调查执笔人

调查背景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裸婚时代继前两年的蜗居之后,再次将众人的目光集中到了“买房”这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上.电视剧以一对相恋了10年的新婚夫妻为中心,讲述了像他们这样没房没车没存款没钻戒没婚礼的“裸婚一族”感情如何经历现实的残酷考验. 本文不是研究爱情与物质的关系,但是“有车有房再结婚”早已成为不少毕业生们心头根深蒂固的观念.对于走出校园进入工作岗位并将组建家庭列入日程的毕业生而言,买房亦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残酷现实. 从拥有的财富角度来看,大学毕业生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都可以划分为低收入群体,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弱势群体,他们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文化资本,具有姣好的发展前景和较强的自我完善能力.而住房问题不仅影响毕业生们的职业的发展以及家庭的建立,同时也干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所以其早已经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理想无法实现,和谐社会的理念在房地产领域需要从头来认识和建构.它还是一个政治学问题,一个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问题. 调查过程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毕业生群体的住房现状和需求,我在暑假期间对南京市的部分大学毕业生进行了一次深入调查.调查方式为问卷调查.问卷具体内容见附录 为了能寻找到尽量多的工作5年以内的毕业生,我把调查地点选择在了南京南瑞继保有限公司的制造中心和南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支持部门这里的员工大多为毕业不久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同时为了不影

响员工们的正常工作,我选择了中午在食堂内分发问卷. 调查结果 调查样本结果如下: 1被调查者共442名,其中男性351名,女性91名,年龄主要集中在22-30岁.南京本地人115名,非本地327名.分别来自全国20余所高校. 2被调查群体专科比例7%,本科比例68%,硕士及以上学历占25% 3被调查中工作时间在1-2年得有231人,占总数的%,3-4年工作经验的191,人占%,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只占不到5%. 4这些毕业生的年收入主要集中在5-10万. 5被调查者的住房情况为自购房者占%,租房者占67%,住公司宿舍者占%,住父母、亲戚家者占%. 6已购房者资金来源分布完全由自己负担者占3%,首付由父母支付,按揭由自己负担者占72%,全部由父母负担着占25%. 7已购房者的按揭还款占收入比例30%及以下者占26%,占收入30%-50%者占63%,占收入50%以上者占11% 8所购房产主要为商品房,面积主要集中在70-110平米,总房价大多在100万元以内. 为了能更直观地反映调查结果,我将部分重点问题的结果制作成了饼图如下: 另外,从上述调查结果中还能发现: 1、对于本地的毕业生来说,买房的压力相对要小上许多,大部分本地毕业 生的父母已经将孩子的首套房产问题解决.

南京市“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0号)、《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服务我市创新驱动发展“121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提供海外人才和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345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市“345计划”专项办公室(下称“市专项办”)设在市人社局,负责“345计划”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由我市用人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外国专家、海外高端创新团队以及以柔性方式引进的外国人才。 第四条“345计划”包括3个子计划,分别是急需紧缺 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又称“3计划”),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集聚计划(又称“4计划”),以及海外专家工作室柔性引才计划(又称“5计划”)。 第五条我市用人单位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服务和管理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充分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条件; (三)“3计划”和“5计划”的用人单位是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

立纳税的,属中方控股(占股51%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各类企业; (四)“4计划”的用人单位应为我市企业,且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中方控股(占股51%以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 立纳税,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所属产业领域应符合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中明确的“4+4+1”主导产业; 3.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4.企业为创新团队配套的项目经费应不低于市、区(园区)财政资助总额。 第六条急需紧缺外国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外国国籍,并取得博士学位; (三)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年龄以申报截止期为计算依据,特别优秀的,如身体健康能胜任其所从事的岗位,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前在我市工作不超过1年;引进后能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每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且所从事的工作应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基本相符。 (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C类人才的认定标准。 2.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目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优先支持引进符合我市 “4+4+1”主导产业领域的外国专家。 4.创业类外国专家应具有国(境)外海外创业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5.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近期留学工作政策汇编

近期留学工作政策汇编 目录 一、国家文件 1、《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署监二[1992]1678号(1) 2、《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资字[1992]279号(2) 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3) 4、《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7) 5、《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9) 6、《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人发[2001]7号(11) 7、《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13) 8、《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人发[2001]49号(16) 9、《关于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意见》人发[2002]84号 (19) 10、《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3]11号(21) 11、关于印发《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45号(23) 1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5]15号(26) 13、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 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25号(30) 二、江苏省文件 14、《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1999]19号(32) 15、《江苏省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暂行办法》 苏人通[1999]24号(36) 16、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1999]70号(40) 17、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通[1999]280号(44) 18、《江苏省鼓励留学人员回国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苏外经贸资[2004]146号(47) 19、关于印发《江苏省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人发[2005]6号(49) 三、南京市文件 20、《关于做好我市经济建设重点人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宁人字[1999]126号(51) 21、关于印发《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在参加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时给予 照顾录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教字[2000]46号、宁人字[2000]83号 (54) 2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