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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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建设进程,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交换(流)生项目”等由我校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并由国家或学校提供资助的各种研究生出国、出境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各项目有特别规定者依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项目应制定并公示详细的选拨标准、资助内容和实施流程。

第二章项目类别及要求

第五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院在每一项目执行年度及时公布当年度项目实施办法。

(2)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为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申请人应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

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3)公派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按期归国并办完相应学籍手续后,恢复正常发放。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总时间不超过在校学习规定年限,在校学习规定年限内提前答辩者,普通奖学金或津贴发至答辩时间的当月。

第六条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

(1)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办法》文件执行,用于鼓励博士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拓展我校博士生国际学术视野,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资助我校博士研究生赴国外、境外参加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

(2)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生, 必须符合出国条件,遵守外事和保密纪律,外语能力强,身体健康。学学校平均资助人民币10000元/人,每年资助30人左右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重点资助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博士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会议注册费、食宿费等。

(3)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为10天以内。

第七条交换(流)生项目

(1)交换(流)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用于促进我校研究生国际化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我校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工作,规范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

(2)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已履行完正常的研究生报到、注册等手续),并经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具有中外联合培养双硕士学位资格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被录取研究生要与我校导师保持联系,每学期须向我校导师、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培养处就自己在国外大学的学习、研究等情况提交书面汇报。被录取研究生总学习年限不少于2.5年,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

第三章选拔与派出

第八条研究生院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出国(境)项目管理档案;对我校参与出国(境)项目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要求组织各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材料评审;项目未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可向申请者本人导师之外熟悉所申请学校、申请专业等情况的有关专家转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评审应在项目评审完成后公示结果,评审获得通过者,应及时办理休学(退学)、相关资助证明、协议签订、出境申请、等手续。各项目具体派出流程以项目实施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申请未获通过者如提出异议,应在项目申请截止至日期前通过书面形式具名向研究生院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员提出。研究生院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将有关材料交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国家公派研究生在派出前应办理相应学籍手续和出国境审批手续,并与学校签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公派项目赴国外留学补充协议书》。

第十三条在出国、出境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出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项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泄露国家机密、发生意外事故等行为的研究生,概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有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不按时提交或提交项目报告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期限未返回学校报到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研究生,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向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指导教师对出国(境)去完成国际合作项目,出席国际学术会

议的研究生按时返校负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研究生完成项目规定任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相应学籍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学院级学术型硕士研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学院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助金情况_百度 本文由lvxintian贡献 pdf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自动化学院2009 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助金情况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考生编号8251 8226 8245 8236 8230 8242 8250 8235 8237 8243 8255 8254 8224 8240 8227 8233 8247 8249 8256 8231 8239 8241 8221 8223 8225 8232 8248 8244 8228 8222 8229 8252 2292 1990 2028 1965 姓名陈洁季丽丽张杰徐扬傅艳萍张飞刘曌曹猛杭义军沈国清于海山朱熠盛琳张兆亮尹亮亮张健朱雯雯范淑娜焦鑫周宇刘林秀周波薛鹏郭晓鸿蔡永红吴秀芝张梁胡倩倩杨明凯张志文冯铭瑜陈计辉李兴富赵慧君王富贵卓怀忠一级学科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拟录取专业导航,制导与控制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导航,制导与控制导航,制导与控制导航,制导与控制导航,制导与控制导航,制导与控制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导航,制导与控制导航,制导与控制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导航,制导与控制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导航,制导与控制导航,制导与控制导航,制导与控制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导航,制导与控制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导航,制导与控制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导航,制导与控制导航,制导与控制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导航,制导与控制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录取类别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免试少数委培非定向非定向非定向指导教师王道波王道波陆宇平王道波姜斌孙永荣袁锁中孙永荣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我校学术学位各专业只招收全日制硕士生,部分专业学位类别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生。各专业招生计划和考试科目详见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或2年以上,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3.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4.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以及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 5.报考工商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教育管理专业学位招收对象为具有第一线教学经历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6.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报考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

南航经济与管理学院文件 院字〔2015〕4 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校研字[2013]37号)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校研字[2014]6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学院鼓励研究生发表更多高水平学术论文、产出更多高质量科研成果。 第二条本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必须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第一单位。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一般应为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但硕士研究生发表国际期刊或核心期刊论文的,可以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博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中应有一篇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的相关论文工作在满足了本规定的基本要求之外,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非盲审: 1.以第一作者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学院目录以内SCI、SSCI源期刊的国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录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2.获得了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成果单位的科技成果奖,其中国家奖排名前五、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

3.以第一作者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外著名出版机构出版了学术专著。 第四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论文工作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名,完成单位署名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三名,完成单位署名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项等同于EI 收录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国家级或国外著名出版机构出版个人贡献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等同于SCI(或SSCI)收录论文或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五条本规定所述核心期刊、重要核心期刊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划分。论文收录源分别指: S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 SS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 EI:美国工程信息公司制作的工程索引; A&H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数据库; ISSHP: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编制的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数据库; CSSCI: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第六条研究生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中、英版)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的,只计算其中1篇;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重要媒体发表多篇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的可视为不超过1篇重要核心期刊论文;《管理世界》短论等不计入重要核心期刊论文。 第七条若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本规定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但满足其它要求,且在学期间已满5年,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先予毕业,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在满足本规定的基本要求后,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研究生在申请答辩时,须同时提交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或学术论文的正式录用通知(同时须提供导师签字的样稿稿件)以及出版专著、获科技成果奖和发明专利的证明。领取学位证书时须提交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原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2-4-23 14:56:00点击数:120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建设进程,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交换(流)生项目”等由我校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并由国家或学校提供资助的各种研究生出国、出境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各项目有特别规定者依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项目应制定并公示详细的选拨标准、资助内容和实施流程。 第二章项目类别及要求 第五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院在每一项目执行年度及时公布当年度项目实施办法。 (2)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为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申请人应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

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3)公派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按期归国并办完相应学籍手续后,恢复正常发放。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总时间不超过在校学习规定年限,在校学习规定年限内提前答辩者,普通奖学金或津贴发至答辩时间的当月。 第六条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 (1)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办法》文件执行,用于鼓励博士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拓展我校博士生国际学术视野,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资助我校博士研究生赴国外、境外参加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 (2)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生, 必须符合出国条件,遵守外事和保密纪律,外语能力强,身体健康。学学校平均资助人民币10000元/人,每年资助30人左右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重点资助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博士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会议注册费、食宿费等。 (3)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为10天以内。 第七条交换(流)生项目 (1)交换(流)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用于促进我校研究生国际化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我校中外联合培养全日制双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工作,规范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 (2)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已履行完正常的研究生报到、注册等手续),并经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具有中外联合培养双硕士学位资格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被录取研究生要与我校导师保持联系,每学期须向我校导师、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培养处就自己在国外大学的学习、研究等情况提交书面汇报。被录取研究生总学习年限不少于2.5年,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研究生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其报考材料以及从进校到毕业离校前的各个阶段,均要建立相应的档案材料,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均应各尽其责,做好研究生档案的立卷管理和各阶段所建档案的传递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两大类,各学院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并安排专人具体办理。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业务档案是指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档案材料,研究生业务档案由各学院按研究生归档材料建档。 (1)博士研究生业务档案归档材料包括:入学登记表、课程成绩单(过程成绩单和存档成绩单)、课题论证报告、中期考核表、博士研究生教学实践小结表、博士学位预审材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指导教师对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博士学位论 —1—

文评阅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博士学位审批表、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2)硕士研究生业务档案归档材料包括:入学登记表、课程成绩单(过程成绩单和存档成绩单)、课题论证报告、中期考核表、教学实践小结表(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为专业实践任务书和专业实践报告)、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审批表、学位论文纸质版、学位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研究生在读期间,业务档案由学院妥善保存。研究生毕业后,由研究生教务教学秘书送交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六条对退学或因故未答辩的研究生,将已形成的业务档案(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单等)和退学文件一并归档。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新生档案接收: (1)硕士新生由学院通知新生原单位将新生档案寄往各学院,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发放调档函,档案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接收; (2)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新生档案材料的审查、汇总,并做好登记手续。如发现档案材料不全,各学院应及时与发档单位联系要求其补全,并做好记录; —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生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生管理办法 时间:2012-4-23 15:43:29点击数:1770 (2004年2月制定,2005年8月修订) 随着学校研究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服务于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功能日益加强,学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生人数也大量增加。为规范研究生课程进修生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研究生课程进修生的种类 1.外单位通过国家招生考试录取的研究生,委托我校进行研究生课程学习培养者; 2.我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 3.我校接收的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 4.我校接收的进修研究生课程的其他人员。 二、研究生课程进修生的申请程序 1.外单位硕士研究生,申请来我校学习硕士生课程者,委培单位须于每年6月10日前与我校研究生院签订"培养硕士生课程协议书"(协议书及有关表格可从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519327663.html,下载),并于6月20日前将委培费用汇至我校指定帐户。我校于7月上旬发出进修生报到通知,进修生凭报到通知书来校报到学习。 2. 外单位博士研究生,申请来我校学习博士生课程者,委培单位于每年2月15日前或6月10日前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签订协议书并汇款至我校指定帐户。由我校发出报到通知,进修生凭报到通知书来校报到学习。 3. 外单位研究生,申请来我校进修某几门课程者,持委培单位介绍信或公函,于每学期末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缴纳进修费用,于下学期来我校学习。 4. 外单位委托我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于每年2月中旬之前与我校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联系。有关学院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送研究生院审核签章后,于3月15日前报江苏省学位办公室审批(跨省办班还要经当地省级学位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双方签订办班协议书。 5.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于每年6月到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手续,并缴纳进修费用,注册登记,将一份申请表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另一份申请表交申请进修学科的所在学院。于每年6月、12月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对下学期开设的课程进行网上选课。该项工作按学校《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二〇一九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9年我校计划招收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约1500名;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约900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约700名。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指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招收人数中含推荐免试生(拟接收人数不超过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50%)、单考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等。各学院招生计划和专业考试科目详见我校2019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2019年我校拟预留约220个招生计划用于接收优秀全日制考生调剂。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19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9年9月1日)或2年以上,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并修完本科相应专业主干课8门以上(提供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习证明及成绩单);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仅限我校招收同等学力的专业);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6)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3.凡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明。 4.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或2年以上,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3.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4.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以及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

5.报考工商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教育管理专业学位招收对象为具有第一线教学经历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6.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报考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计划考生报名前必须征得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同意,并及时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寄送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7.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需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截至2023年9月),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我校单考重点面向国防军工等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的行业招收优秀在职人员,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 8.部分学院招生专业对考生有专业背景要求,请注意查看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栏。 9.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栏中未给出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学科,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 10.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1条为确保学校电子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保障学校电子邮箱用户的自身权益,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环境,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电子邮箱是学校为校内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友提供的免费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方式管理。 第三条学校电子邮件系统由信息化处(信息化技术中心)进行管理和维护,电子邮箱后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5519327663.html,,统一登录地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5519327663.html,。 第四条电子邮箱账号类型及开通 (一)单位实名邮箱。为校内各单位行使业务职能或举办学术会议需要所使用的学校电子邮箱账号。校内单位申请单位实名邮箱时,须指定专人持相关材料到信息化技术中心服务部现场办理审批手续,并注册开通个性化邮件名。已申请的单位如遇机构撤销或管理员变更,应立即到信息化技术中心服务部办理邮箱撤销或管理员变更手续。 (二)教职工实名邮箱。所有在编教职工可在网上通过学校统一身份认证帐户注册申请个性化邮件名。非学校在编或在册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开通和使用电子邮箱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包括签约年限信息),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至所在校区信息化技术中心服务部办理。 (三)学生实名邮箱。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册学

生均可在网上通过学校统一身份认证帐户注册申请永久使用的学校电子邮箱用户。 (四)校友邮箱。邮箱账号由教师和学生电子邮箱账号自动转入,不支持个人直接申请注册。退休和调离教职工的邮箱账号在当年底统一转为校友邮箱账号类型,学生账号在学生毕业的当年9月份自动转为校友邮箱,转换后账号不变。 第五条电子邮箱账号管理 (一)密码重置 用户应妥善保管邮箱密码。如密码忘记可在网上通过绑定的个人手机号找回,或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用户持单位证明)到所在校区信息化技术中心服务部进行密码重置。如因邮件名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个人邮件等资料泄露或丢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二)账号闲置管理 一年内未登录的邮箱账号将自动进入“休眠状态”,无法接收邮件,如需继续使用,只需用原邮箱名和密码登录即可激活。“休眠状态”的邮箱账号满一年后,将被注销收回,邮箱名和邮件数据不再保留。该类用户如须继续使用学校电子邮箱,需重新申请注册。 (三)账号锁定 发送大量垃圾电子邮件的账号将被锁定。在账号锁定期间,用户无法登录邮箱,但可接收邮件。账号解锁需和信息化技术中心服务部联系,按规定办理解锁手续。 (四)账号停用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因主观或客观原因给学校邮件系统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或后果者,一经发现立即锁定邮箱账号,由此带来的一切

关于中英文成绩单和在读证明的办理说明【模板】

关于中英文成绩单和在读证明的办理说明 一、中文成绩单和中文在读证明在所在学院的教务员处打印盖章, 由于大多数教务员本部和江宁两校区交替坐班,所以去之前最 好先电话联系教务员,教务员老师的电话如果不清楚,可以具 体咨询辅导员。 二、中文成绩单和中文在读证明在本部档案馆完成英文翻译。 三、请同学们准备至少2套英文在读证明和英文成绩单,申请国外 学校的时候和办理签证的时候分别需要1套。赴台学生需准备 1张中文成绩单和1张中文在读证明(无须英文在读证明和英 文成绩单),分别用于办理入台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档案馆 中英文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翻译制作管理办法一、办理时间及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档案馆办公地址:明故宫校区图书馆一楼北侧(荟萃楼对面) 综合服务大厅电话:********

二、领取时间 办理时询问翻译老师。 三、办理内容 1.办理本校已毕业(包括本科、硕士、博士、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其成绩单已移交档案馆保存的学生,因升学考试、联系工作、出国留学等各种原因需要的中英文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翻译制作。 2.办理本校在读学生因出国留学等各种原因需要的中英文成绩单、在学证明和排名证明的翻译制作。 3.办理本校毕业生和在读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其中英文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翻译制作后的核查认证。 四、注意事项 1.办理中英文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时须带本人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有当事人的委托书。 2.办理已毕业学生中英文成绩单: (1)依据办理人提供的学生相关信息,由档案馆人员在馆藏档案中提取学生原始成绩单办理。 (2)续办中英文成绩单,在档案馆填写办理登记表并缴费即可。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安全保密守则【模板】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安全保密守则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增强研究生安全保密意识,提升研究生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新形势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保密守则。 一、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二、研究生出国(境)前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研究生出国(境)期间须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研究生出国(境)准备阶段,如访学交流申请、国际学术会议投稿等环节,所递交的材料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秘密。 四、研究生出国(境)不得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携带内部和国家秘密文件(含复印件)、技术资料、图纸、内部报刊或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电子载体等;如发现携带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当及时交由我驻外使(领)馆保管。 五、在国(境)外任何场合都不发表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不当言论,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等任何交往方式中泄露国家秘密,私人通信、打电话等应谨防被窃听。 六、在国(境)外遇到警方盘问或有意套问内部情况等无理行为时,要周密考虑,谨慎从事,不得随问随答或有问必答,应拒绝回答无关的问题;不要随意接受外国记者采访,特殊情况应提前与学校、导师或我驻外使领馆领导沟通后再作答复;必要时应尽快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 七、在国(境)外所携带的行李经过运输过程后,应即时检查有无异常迹象。在旅馆住宿期间,行李物品应妥善保管,如发现有锁被撬、箱内物品被翻乱等迹象,要立即检查,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八、在国(境)外遇到或察觉外国情报机关采取政治毒害、物质利诱、色情勾引、栽赃陷害、寻找把柄等手段威胁、讹诈、策反时,要站稳立场,冷静应对,巧妙处置,并及时与学校、导师以及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 九、在国(境)外交流访学、参加学术活动期间,严谨泄露所了解掌握的内部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模板】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校研字[2015]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实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指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为增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在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并师从一流导师的留学项目。 第三条实施公派研究生项目要坚持“面向学校需要、依靠学校工作、服务学校发展”的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要为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服务,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填补我国前沿学科及空白学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和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使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及学科专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第四条学校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并适时对项目组织评估;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为该项目留学人员提供校际交流派送渠道,并负责留学研究生出国派遣工作;研究生院负责该项目留学人员的报名、组织评审工作,并负责与派出人员签订协议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派计划 第五条推荐名额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选派要求执行。 第六条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分为博士研究生项目和硕士研究生项目。博士研究生项目包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项目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3-12个月。 第七条重点支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各学院应根据国家战略、国家重大工程、重大专项以及国内空白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本学院创新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研究生参与涉密课题保密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研究生参与涉密课题保密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2月24日制定,2006年9月12日第二次修订)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参与涉密课题研究的研究生逐年增加。作为一所国防科技院校,本着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积极推动研究生直接参与科研生产实践的方针,必须认真做好研究生参与涉密课题保密管理工作。 研究生参与涉密课题从开题到撰写学位论文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院领导要高度重视,重点抓好开题、课题研究、毕业等三个环节的保密管理。 一、开题环节中应做的保密管理工作: 1.学院和指导教师对参与涉密课题的研究生和相关人员进行涉密审查和确认,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人员(研究生)审定表》逐级上报审批;进入学位论文研究的研究生还应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及申请学位的规定》的办法办理相关保密审查手续。外籍和境外研究生一律不得参与涉密课题的研究。 2.学校保密办公室应对已确认涉密的学生发放《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学生涉密等级告知书》(附表2)。 3.学院对已确认涉密的学生须建立涉密学生档案,每人一档,学生毕业时由学院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档案目录内容详见附表1。 4.学院、导师与参与涉密课题的研究生签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学生保密责任书》(附表3)。 5.学院领导及导师结合课题任务情况对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和

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填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学生教育培训记录表》(附表4)。 6.研究生院、校保密部门对所有参与涉密课题的研究生集中进行保密培训。 二、课题实践环节中应做的保密管理工作: 1.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清楚课题的保密重点内容,掌握关键部分;对机密级以上的研究课题应划分子课题,使研究生承担部分子课题,同一名研究生不得参加涉密课题全部内容的研究,不得协助导师管理涉密课题;对参与涉密课题的研究生学术论文的投稿、交流等必须进行保密审查,逐级上报学院和校保密办公室审批。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得涉及保密内容。 2.涉密研究生不得将与涉密课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载体带出工作室;不得私自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与涉密课题有关的文件、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讨论课题的涉密内容;不得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从事涉密课题研究和撰写涉密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涉密储存介质要妥善保管,不得带出研究场所。 3.涉密研究生出国(境),应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学生出国(境)审核表》(附表5),上报学院和校保密办公室审核。 三、毕业环节中应做的保密管理工作: 1.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保密审查,能做非密化处理的尽量做技术处理,不能做非密化处理的,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及申请学位的规定》办理。 2.涉密学位论文必须标明密级、保密期限,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管理。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项目实施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项目实施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校研字〔2013〕59号)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落实开放办学战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进程,完成工信部研究生教育优秀工程(二期)建设任务,鼓励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特制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项目实施办法。 2、学校每年投入300万元人民币设立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管理。 二、资助对象和范围 1、申请者需是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生,已经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并已开展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在校学习达两年,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2、申请者需符合出国条件,遵守外事和保密纪律,外语能力强,身体健康。 3、申请者需于申请资助之前,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英语培训,并获得考核通过。 4、申请资助的出国短期访学计划应与博士生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密切相关,重点资助赴国外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和一流导师科研团队开展短期访学的博士生。 5、每个博士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本项目的资

助。 6、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由学校资助,每年资助40人左右。 7、本项目支持三个月及以上出国短期访学,最长访学期限不超过半年,不包括赴港澳台出境访学。 三、资助内容与标准 资助内容包括:境内费用、境外费用、经济舱国际往返机票。 1、境内费用:包括学校至出国境机场的往返交通费、签证费、办理签证产生的交通费等,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实报实销。 2、境外费用:包括房租、伙食、医疗保险、交通、电话、交际、零用、书籍资料、安置费等,该项费用实行包干制,其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中的研究生标准执行。 3、经济舱国际往返机票:选择经济合理的国际航线,机票价格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4、以上所有费用均可先行办理借款,须于归国一个月以内完成报销。 四、申请和批准程序 1、申请资助的博士生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出国短期访学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及替代管理办法-0723-最终稿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本科生学分认定及替代管理办法 201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和要求,激励学生多途径、多方面参与课程学习与素质拓展活动,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在籍期间参与的课内外、校内外、国内外各类课程学习和素质拓展活动。 第二章学分分类及记载 第三条根据“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学分分为专业学习学分和素质拓展学分两大类,按照学分和绩点两部分予以记载。 第四条专业学习学分按照主修专业、副修专业、第二专业学习和跨学科学习、交流学习、转专业学习等子类予以记载至专业学习账户下相应子账户中。 第五条素质拓展学分按照学术科技、文体活动、实习实践、论文专利、专业资质、荣誉奖励等子类予以记载至素质拓展账户下相应子账户中。

第三章专业学习学分认定 第六条专业学习学分认定分为校内、校外课程学习两个方面;认定内容包括学分和绩点;认定形式分为整体认定、课程认定两种。 第七条整体认定指对照专业培养方案,将学习课程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认定;课程认定指将学习课程逐一进行认定。 第八条校内课程学习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学习或考试。校内课程学习采用课程认定,学分和绩点均予以认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主修专业课程 (二)副修和第二专业课程 (三)入学水平测试奖励的学分 (四)修读高级别分级课程奖励的学分 (五)转专业前修读的专业课程 (六)国际课程 (七)学校组织考试的MOOCs等网络课程 第九条校外课程学习指参加校外其他高校或教育机构组织的课程学习或考试。在国内学习的课程,学分和绩点经审核后予以认定;在国外学习的课程经审核后认定学分,但不转换绩点。 (一)整学期在校外学习,且达到校外课程学习要求的,采用整体认定。 (二)整学期在校外学习,未达到校外课程学习要求的,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推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应当于春季学期结束前(针对申请秋季学期入学者)或秋季学期结束前(针对申请春季学期入学者)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相关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和培养计划执行。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七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办法(试行)(校研字[2009]16号,2013年9月修订) 一、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开放办学战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进程,鼓励博士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拓展我校博士生国际学术视野,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校研字〔2009〕9号),特设立我校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优秀博士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为规范博士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的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范围和资助金额 1. 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生(在职的博士生必须得到在职单位的同意)。申请资助参会宣读的学术论文必须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且申请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 2. 申请资助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博士生必须符合出国条件,遵守外事和保密纪律,外语能力强,身体健康。 3. 申请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是与博士生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已被国际学术会议

接受并将在会上宣读。 4. 博士生参加国(境)外国际学术会议由学校、导师等共同资助,每年资助80人左右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重点资助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博士生。 5.资助标准:亚洲国家和地区每人一般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欧洲、大洋洲和非洲国家每人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美洲国家每人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4000元,超出部分由出国(境)博士生自理。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出国(境)博士生购买往返经济舱机票、会议注册费、签证费、往返国际机场和办理签证的交通费及境外开支。往返机票和会议注册费可先行办理借款。 出国(境)博士生在境外的开支报销采用实报实销和包干制相结合的方式,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依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2001] 73号文)》,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博士生境外开支费用标准见附件。境外开支内容如下: 住宿费:出国(境)博士生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发票金额若超出资助标准,则按最高标准报销,若不超过,则实报实销。报销时须附上住宿发票。 伙食费:用于出国(境)博士生在境外的日常伙食。报销时无需提供伙食费票据。该项费用实行包干制。 公杂费:用于国际会议举办城市的市内交通、邮电、购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0.09.05 •【字号】苏价费[2010]305号 •【施行日期】2010.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苏价费[2010]305号2010年9月5日) 各有关学校: 你们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方案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苏教财 [2006]105号)精神,经审核你们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方案,并征求部分老师和学生的意见,现就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学校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要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做好学分制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学生学分制收费的具体办法,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 [2006]57号、苏教财[2006]105号)执行。 三、如遇课时和学分需作调整,其相应的学分制收费标准的调整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学校应在发文后20日内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1: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 3.中国药科大学 4.中国矿业大学 5.苏州科技学院 6.常熟理工学院 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8.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9.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10.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 11.常熟理工学院虞山学院 附件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为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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