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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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

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

(预测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

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

护其权利。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5、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

(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亲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内容

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4)按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

财产责任 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第三章: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

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 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五、预测题: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包括未满10

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它的法 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

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预测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

1、〔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立性体现在:

(1)组织上的独立性。

(2)财产上的独立性。

3)责任上的独立性。

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法人的历史沿革: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形成法人的雏形,欧洲中世纪的教会财产法创设了社团所有权、信托以及基金等制度,确认了中世纪教会社团的主体地位,此可谓法人独立财产制的产生。11世纪出现新的商业经营形式,一些人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体,后来出现海上合伙,合伙人责任仅限于其最初的投资,此可谓法人有限责任制的产生,到中世纪末期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提出了法人概念。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确认了法人制度。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完善了法人制度。我国自成立后,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一直使用法人概念,但一直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真正从法律上确认法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则》。

2、法人的本质:

(1)拟制说: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注释发派,后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倡。

(2)否认说:包括:目的财产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布林兹。受益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耶林。管理人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赫尔德。

(3)实在说:包括:有机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基尔克。组织体说,代表人物为米休德等。

实际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经济,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人的联合赫财产的联合,这种联合有着不同于个人的完全独立的利益,从而法律须赋予其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

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

为成立条件。

(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上分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

(4)根据法人的国籍上分

本国法人是指根据本国法设立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是指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凡依据我国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均为我国的法人。外国法人在我国可设立分支机构。

2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

企业组织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

(预测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

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以下两个最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预测题:法人机关的含义和特点?)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的特征有:

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

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人权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

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特征:

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

然人。

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

自主支配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

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

1、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 (4)捐助设立。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

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

1、了结现存的业务。

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民事诉讼能力,是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只具有

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其在财产和

1、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

法人组织。(成立的目的) 2、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其特征是: 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

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1、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 2、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合伙人的自然属性) 3、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

(合伙的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

1、入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有第三

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2、退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分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情形。

(1)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

(2)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4、合伙人仅余一人。

5、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结算时应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

1、清算合伙财产,必要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合伙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人参与民事诉讼。

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有:

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

构。3

、法人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预测题:划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特定物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有时称金钱,

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

权利不可分离。(2)有价证券

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

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预测题)〔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

1、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4、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

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

效的法律行为。

5、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

当事人自由决定。

6、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

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7、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如遗嘱)

8、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有联系

文献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文献学 【名词解释】 1.《三体石经》 2.《穆天子传》 【老师笔记】“信史”,即可信的历史。《穆天子传》虽然影响很大,但传说的成分更多。因此,它不是信史。 【百度解释】记述周穆王事迹而带有虚构成分的传记作品。又名《周王传》﹑《周穆王游行记》,是西周的历史神话典籍之一。。作者不详。为晋咸宁五年(279)汲县民盗掘魏襄王墓所得竹书之一。共6卷。前5卷记周穆王驾八骏马西征之事﹔后1卷记穆王美人盛姬卒于途中而返葬事﹐别名《盛姬录》。后虽有人疑为伪书﹐但一般认为它是周穆王至魏襄王间的传闻记录。 西晋初年(太康二年),在今河南汲县发现一座战国时期魏国墓葬,出土一大批竹简,均为重要文化典籍,通称“汲冢竹书”,竹简长二尺四寸(古尺),每简四十字,用墨书写。其中有《穆天子传》﹑《周穆王美人盛姬死事》,后合并为至今流传的《穆天子传》。由荀勖校订全书六卷。 3.善本 善本最早是指校勘严密,无文字讹误,刻印精美的古籍,后含义渐广,包括刻印较早、流传较少的各类古籍。实际上,真正的善本仍应主要着眼于书的内容,着眼于古籍的科学研究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 善本的完整定义: (1)元代及元代以前刻印或抄写的图书。 (2)明代刻印、抄写的图书(版本模糊,流传较多者不在内)。 (3)清代乾隆及乾隆年以前流传较少的印本、抄本。 (4)太平天国及历代农民革命政权所印行的图书。 (5)辛亥革命前在学术研究上有独到见解或有学派特点,或集众说较有系统的稿本,以及流传很少的刻本、抄本。 (6)辛亥革命前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或某一事件资料方面的稿本及较少见的刻本、抄本。 (7)辛亥革命前的有名人学者批校、题跋或抄录前人批校而有参考价值的印、抄本。(8)在印刷上能反映我国印刷技术发展,代表一定时期印刷水平的各种活字本、套印本,或有较精版画的刻本。 (9)明代印谱,清代集古印谱,名家篆刻的钤印本(有特色或有亲笔题记的)。 4.类书

中医内科学重点笔记新版

一、中医内科学的定义、性质及范围 中医内科古称“疾医”、“杂医”、“大方脉”, 外感病主要指《伤寒论》及《温病学》所说的伤寒、温病等热性病,它们主要由外感风寒暑湿燥火六淫及疫疠之气所致,其辨证论治是以六经、卫气营血和三焦的生理、病理理论为指导。 内伤病主要指《金匮要略》及后世内科专著所述的脏腑经络病、气血津液病等杂病,它们主要由七情、饮食、劳倦等内伤因素所致,其辨证论治是以脏腑、经络、气血津液的生理、病理理论为指导。 二、中医内科学发展简史 (一)萌芽阶段(殷周时期) (二)奠基阶段(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 (三)充实阶段(魏晋至金元时期) (四)成形阶段(明清时期) 明代,薛己的《内科摘要》是首先用“内科”命名的著作,王纶在《明医杂著》中指出:外感法仲景,内伤法东垣,热病用完素,杂病用丹溪。 明清时期,杂病和外感病的理论有很大的发展。杂病方面,《景岳全书,杂证谟》主张“人体虚多实少”,慎用寒凉攻伐;赵献可强调命门之火;叶天土有“久病人络”之论。这一时期的专病论著明显增多,如《慎柔五书》《理虚元鉴》《疟论疏》《血证论》《中风论》等,对中医内科学的形成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温病学家的成就,如叶天士的《外感温热篇》首创卫气营血辨证,成为后世诊治温病的准绳;薛

生白的《湿热病篇》对湿热病证的发挥,充实了温病学说的内容;吴鞠通的《温病条辨》提出三焦辨证,完善了内科热病学术体系。 三、中医内科疾病发病学要点 疾病的发生形式、轻重缓急、病证属性、演变转归等,往往也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或制约。 (一)体质因素(二)病邪因素(三)情志因素(四)行为因素 (五)时间因素:大多疾病一般有旦慧、昼安、夕加、夜甚的变化规律。 (六)地域因素:《诸病源候论·瘿候》说:“诸山《黑土中,出泉流者,不可久居,常食令人作瘿病”,指出瘿病的发生与水土有关 咳痰色白而稀薄者,属风、属寒;咳痰黄而稠者属热;咳痰白而粘者属阴虚、属燥;咳痰清稀透明呈泡沫样者属气虚、属寒;咳嗽喉痒,痰为泡沫状者,属风痰咳嗽;咳痰粉红呈泡沫样者属阳虚血瘀络伤;咳吐铁锈色痰或痰中带血或血痰,多为肺热或阴虚络伤;咯吐脓血腥臭痰,则为热壅血瘀之肺痈 腹痛部位不固定,多为气滞腹痛;腹痛固定,痛如锥刺,多为瘀血腹痛。自胸至腹皆痛,脉沉而紧,苔黄腻者,为大小结胸症;大腹疼痛,多病太阴;痛连胁肋,肝脾不和;少腹疼痛,痛在厥阴;少腹硬满急痛,漱水不欲咽,或如狂喜忘,大便色黑,此蓄血腹痛;脐周阵发剧痛而腹柔软,或有吐下蛔虫者,多为虫痛。 但头汗出:即病人仅头部或头颈部出汗较多,余处无汗。兼见面赤心烦,口渴, 头面多汗,兼见头身困重,身热不扬,脘闷,苔黄腻者,是中焦湿热循经上蒸所致;若见头额汗出如油,四肢厥冷,气喘,脉微者,为虚阳上越,津随阳泄的危象。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智慧树知到《敦煌学探秘》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敦煌学探秘》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敦煌莫高窟第()窟壁画中,表现了张骞应征出使西域,辞别汉武帝的场景。A:320 B:323 C:328 D:275 答案: 323 2、西汉时期,对西汉威胁最大的北方游牧民族是() A:大月氏 B:大宛 C:匈奴 D:乌孙 答案: 匈奴 3、李希霍芬提出的“丝绸之路”概念有两个认识来源 A:托勒密的《地理志》 B:斯文·赫定的《丝绸之路》 C:马可波罗的《马可波罗游记》 D:亨利·玉尔的《中国和通往中国之路》 答案: 托勒密的《地理志》,亨利·玉尔的《中国和通往中国之路》 4、连结东西方贸易的商道——丝绸之路是张骞开通的。 A:对

答案: 错 5、西汉时,管辖丝绸之路南北两道的行政机构是()A:使者校尉 B:西域都护 C:河西四郡 D:西域长史 答案: 西域都护 第二章 1、()被余秋雨称作是“悲剧中错步上前的小丑”。A:蒋孝婉 B:王圆箓 C:汪宗翰 D:杨秀才 答案: 王圆箓 2、藏经洞原本是()的禅窟。 A:吴绪芝 B:杨休明 C:洪? D:乐僔 答案: 洪? 3、藏经洞的开凿并不是为了收藏佛经的。

B:错 答案: 对 4、藏经洞现在的编号是第()窟。 A:16 B:61 C:1 D:17 答案: 17 5、关于藏经洞的封闭原因,荣新江先生持避难说。他认为最有可能促成藏经洞封闭的事件是:()年,于阗王国被黒韩王朝所灭一事。 A:1035 B:1006 C:1004 D:1002 答案: 1006 第三章 1、斯坦因是法籍匈牙利人? A:对 B:错 答案:B 2、下面不属于斯坦因著述的是 A:《发现藏经洞》

温病学 考试 复习 重点 总结

1、温病名称的最早记载——《素问?六元正纪大论》 2、晋代葛洪《肘后备急方》认为温病的致病原因主要是感受“厉气” 3、明末吴有性编著了我国医学史上第一部温疫病专著——《温疫论》 4、清代温病四大家:叶桂(叶天士),薛雪(薛生白),吴瑭(吴鞠通),王土雄(王孟英) 5、叶天士蓍《温热论》,被誉为“温热大师”,提出了“卫气营血”的辨证论治理论和“辨舌验齿、”“辨斑疹白培” 6、薛生白蓍《湿热病篇》,对湿热之邪在上、中、下三焦的辨证和治疗进行了系统论述。 7、吴鞠通蓍《温病条辨》,形成以“卫气营血”和“三焦”辨证论治体系。 8、王孟英著《温热经纬》 9、清代喻昌(字嘉言)蓍《尚论篇?详论瘟疫以破大惑》 第一章温病的概念 温病——是由感受温邪引起的以发热为主症,多具有热象偏重、易化燥伤阴等特点的一类急性外感热病。 温病特点: 1、有特异的致病因素——温邪 2、多具传染性、浒性、季节性、地域性 3、病程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4、临床表现具有特殊性 温热性质温病包括①风温②春温③暑温④秋燥⑤大头瘟⑥烂喉痧 湿热性质温病包括①湿温②暑湿③伏暑 根据发病特点分:新感温病和伏邪温病 第二章、致病特点:共性:从外感受;性质属热;致病迅速;季节相关;病位有别。 风热病邪:1.多从口鼻而入,首先犯肺 2.易化燥伤阴 3.变化迅速 暑热病邪:1.伤人急速,先犯阳明气分 2.暑性酷烈,易耗气伤津 3.易直中心包,闭窍动风 4.易于兼夹湿邪,郁阻气分 湿热病邪:1.病变以中焦脾胃为主 2.易困阻清阳,阻滞气机 3.传变较慢,病势缠绵 燥热病邪:1.病变以肺为主 2.易致津液干燥 3.易从火化 温热病邪:1.邪气内伏,热自里发 2.里热内迫特性显着 3.易耗伤阴液 温毒病邪:1.攻窜流走 2.蕴结壅滞 疠气:1.致病力强 2.传染性强 3.多从口鼻而入侵袭人体 4.有特异的病变定位。温病发病类型新感温病:初起邪多在表,一般无里热证,以发热,恶寒,无汗或少汗,头痛,咳嗽,苔薄白,脉浮数等卫表证候为主。(风温,秋燥,暑温,湿温,大头瘟,烂喉痧)伏邪温病:一般无表证。初起以灼热,烦躁,口渴,尿赤,舌红等里热亢盛证为主。(春温,

民法学笔记3

第十二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其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侵权和违约。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是惩罚和制裁。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则是强制性。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第二,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后者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 第三,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第四,从侵害的后果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后者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责任。

敦煌学笔记整理

敦煌学笔记整理 第一章敦煌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领域 第一节敦煌学的基本概念 ①音译词少数民族语言 ②敦,大。煌,盛。 1. 敦煌学的崛起1900 年,以敦煌藏经洞17 窟的发现为契机 2. 敦煌学的提出陈寅恪1930 年最先提出为陈垣 《敦煌劫余录》序首次“遗书” 江亮夫1983 年《敦煌学之文书研究》研究范围包括石窟艺 术、剪辑及周围的历史遗迹 3. 敦煌学定义及其基本研究领域 实际上是一门包括许多学科的群体性学问,如果从学科本身

所研究的课题上看,敦煌学应是指以敦煌遗书、敦煌艺术、敦煌史地、敦煌简牍( 4 个 方面)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还包括敦煌一带遗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二节敦煌文献的数量和收藏 1. 文学分藏于世界上十余个国家 ①英国藏品由斯坦因由1907、1914 两次从莫高窟劫来,总数 约 13300 件左右,包括 12 种文字。英国国家图书馆和国家博物馆 ②法国伯希和 1908 年劫来巴黎国家图书馆约 6000 件 ③俄罗斯奥登堡 1914 年劫来约 19000 件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约 350 件艾尔米塔什博 物馆 ④日本 1912 年大谷光瑞探险队橘瑞超和吉川小一郎633 件 ⑤中国藏品主要为劫余部分国家图书馆馆藏约16000 件

中国收藏敦煌卷式文书总计约19000 件,有吐蕃文9648 页 ⑥美国不少于25 件 ⑦丹麦哥本哈根国家图书馆收藏16 件 ⑧德国 3件 2. 其它相关研究资料 ①吐鲁番文书总计约 42400 件,另有碑帖276 块 ②塔里木盆地文书约 6300 件左右 ③河西走廊及周边地区所出简纸文书约89129 余枚、件 第二章中国历史上的敦煌 第一节丝绸之路的开通与汉代敦煌的开拓

最新《温病学》笔记

《温病学》笔记2019年10月17日阅毕 第一章总论 温病学形成的时期是清代中期,距今约260年时间。 温病与伤寒都是急性外感热病,但伤寒是外感寒邪所导致的外感热病,它的病因是寒邪,而温病是外感热邪所导致的外感热病,它的病因是热邪。 中而即病者,名曰伤寒,不即病者,寒毒藏于肌肤,至春变为温病,至夏变为暑病。暑病者,热极重于温也。 太阳中风是表虚证,太阳伤寒是表实证,而太阳温病则属于表热证。太阳温病为什么不恶寒呢?它是伏气发病,是冬天感寒,邪气伏在体内,郁而化热,到春天腠理开泄时,从里向外发,它不是新感受的邪气,它是郁热从里向外发,所以表现出来就是“发热而渴不恶寒。” 冬伤于寒,至春发者,谓之温病。冬不伤寒,而春自感风寒温气而病者,亦谓之温。 伏气温病以里热为主,它可以没有表证,一发病就见高热,称为伏邪自发;有的伏气温病初起也可以有表证,但不是单纯的表证,而是表现为表里同病,而且以里热为主,称为新感引动伏邪。而新感温病与伏气温病不同,它初起必然有一个明显的表证过程,然后再由表入里。 伤寒宗仲景,热病用河间。 暑证不分表里,不味清内,得寒凉而解,苦酸而收,不必用下。 叶天士:温邪上受,首先犯肺,逆传心包。肺主气属卫;心主血属营。辨营卫气血虽与伤寒同,若论治法,则与伤寒大异也。 伤寒是外感寒邪,温病是外感温邪,邪气的性质不同,其侵入人体的途径,寒邪是下受,温邪是上受。其侵犯的部位,伤寒是先侵犯足太阳膀胱经,温病是先侵犯手太阴肺系。其传变的途径,向里传变的过程,伤寒是太阳、阳明、少阳、太阴、少阴、厥阴,温病是顺传于胃,或逆传心包。 中医历史:战国时期出现的中医学第一部著作《黄帝内经》奠定了中医学的理论基础,从这个时期以后,中医学有几次重大的突破,第一次是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的问世,它大概成书于公元150-219年间,这个过程距离《黄帝内经》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伤寒杂病论》是中医学第一部临床著作,它确立了中医学的辩证诊治体系,对中医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所以它是《黄帝内经》之后的又一部经典著作。在《伤寒杂病论》之后,再一次重大的突破,就是金、元时期的“金元四大家”----刘完素是“寒凉派”代表,李东垣是补土派的代表,张子和是攻邪派的代表,朱丹溪是养阴派的代表,从《伤寒杂病论》的问世到金元四大家的出现经历了将近一千年的时间,公分母之后就是温病学说的形成,这是又一次重大的突破,这个突破是明清时代完成的,实际上最好后完成于清朝的中期,与金元四大家又相隔了几百年的时间。 第二章温病的概念 什么是温病?温病是外感四时温热邪气的引起的,以发热为主要临床特征的多种急性热病的总称。 温病的特点:奇异的致病因素—温热邪气;有明显的季节性、地域性,大多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病理演变有一定的规律性;临床表现有其特殊性:起病急、传变快、变化多、热象重、易伤阴液。 温病分为温热病和湿热病。 伤寒的足太阳表寒证非辛不散,非温不化,所以要用辛温解表的药物发散表寒;温病的表热证非辛不散,非凉不清,所以要用辛凉解表的药物清解表热。 第三章温病的成因与发病 从伤寒病来看,病因是寒邪,寒为阴邪,其性下行,先犯足经,所以伤寒学派认为是中太阳

《方剂学》笔记整理

方剂学重点整理 总论部分 1、一些重要得方书: 《五十二病方》: 我国现存最古老得一部医方著作 《伤寒杂病论》: “方书之祖” 《太平惠民与剂局方》: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颁发得成药药典《伤寒明理论》:我国第一部详析方剂理论得专著,开创了方论得先河 《普济方》: 我国最大得一部古方书 2、方剂得基本结构 ?君臣佐使药(最早见于《黄帝内经》)得涵义: 君药:即针对主病或主证起主要治疗作用得药物。 臣药:两种意义。①辅助君药加强治疗主病或主证作用得药物; ②针对重要得兼病或兼证起主要治疗作用得药物。 佐药: i、佐助药:即配合君臣药加强以治疗作用,或直接治疗次要兼证得药物; ii、佐制药:即用以消除或减弱君、臣药得毒性,或能制约君、臣药峻烈之性得药物; iii、反佐药:即病重邪甚,可能拒药时,配用与君药性味相反而又能在治疗中起相成作用得药物,以防止药病格拒。 使药: i、引经药,即能引领方中诸药至特定病所得药物; ii、调与药,即具有调与方中诸药作用得药物。 3、方剂变化形式: ?方剂变化形式:i、药味加减得变化 ------- 肾气丸=六味地黄丸+桂枝+附子 ii、药量加减得变化 ------ 小承气汤与厚朴三物汤 iii、剂型更换得变化 -------理中丸理中汤 4、方剂与治法关系: i、治法就是指导遣药组方得原则,方剂就是体现与完成治法得主要手段; ii、方从法出,法随证立 5、常用治法:汗法:麻黄汤吐法:瓜蒂散下法:大承气汤与法:逍遥散 温法:理中丸清法:白虎汤消法:保与丸补法:四君子汤 各论部分 1、解表剂(汗法) 分为辛温解表剂—麻黄汤、桂枝汤、小青龙汤辛凉解表剂--桑菊饮、银翘散、麻杏甘石汤扶正解表剂—(人参)败毒散 ★麻黄汤(发汗解表,宣肺平喘----外感风寒表实证) 方歌:麻黄汤中臣桂枝,杏仁甘草四般施,发汗解表宣肺气,伤寒表实无汗宜。 组成:麻黄桂枝杏仁甘草 ▲临床:恶寒发热,头身疼痛,无汗而喘,舌苔薄白,脉浮紧。 方解:麻黄辛苦性温,归肺、膀胱经,善开腠发汗,祛在表之风寒;宣肺平喘,开闭郁之肺气,故用为君药。 因本方证属卫郁营滞,单用麻黄发汗,只能解卫气之闭郁,所以用透营达卫得桂枝为臣药,解肌发 表,温通经脉,既助麻黄解表,使发汗之力倍增;又畅行营阴,使疼痛之症得解。二药相须为用,就 是辛温发汗得常用组合。杏仁降利肺气,与麻黄相伍,一宣一降,以恢复肺气之宣降,加强宣肺平 喘之功,就是为宣降肺气得常用组合,为佐药。炙甘草既能调与麻、杏之宣降,又能缓与麻、桂相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温病学重点

题型:名词解释填空题问答题论述题 一.名解 1.温病,温病是由温邪引起的以发热为主症,具有热象偏重、易化燥伤阴等特点的一类急性外感热病。 2.温毒指感受温热毒邪引起的一类具有独特临床表现的急性外感热病。除一般温热疾病的症状表现,还有局部红肿热痛,甚则溃烂,或肌肤密布斑疹等特征。 3.日晡潮热指发热于下午为甚。日晡即申、酉时,相当于午后3-5时。 4.夏暑发自阳明暑热炎蒸,伤人急速,其暑热炎蒸,伤人急速,其侵犯人体往往不分表里渐次,大多初病即入阳明气分,而无卫分过程。 5.昏愦不语指意识完全丧失,昏迷不语,呼之不应,对外界各种刺激全无反应---神志异常中最严重者。 6.分消走泄用辛开苦泄之品宣展气机,清化三焦气分痰热或湿热之法。邪留三焦, 气化失司所致痰热或痰湿阻遏的证侯。 7.神昏谵语神昏指神志昏迷,不能识人,呼之不应。谵语指语无伦次。共称为昏谵。 8.战汗温病发展过程中突见肢冷爪青,脉沉伏,全身战栗,继而全身大汗淋漓的表现。 9.身热不扬指身热羁留而热象不显,初扪不觉发热,久扪始觉烫手。 二.熟记如下原文: 1)叶天士“大凡看法,卫之后方言气,营之后方言血。” 2)叶天士“在卫汗之可也,到气才可清气,入营犹可透热转气,……入血就恐耗血动血,直须凉血散血。” 3)吴鞠通《温病条辨》“凡温病者,始于上焦,在手太阴。温病由口鼻而入,鼻气通于肺,口气通于胃,肺病逆传,则为心包;上焦病不治,则传中焦,胃与脾也;中焦病不治,即传下焦,肝与肾也。始上焦,终下焦。” 4)吴鞠通“治上焦如羽(非轻不举);治中焦如衡(非平不安);治下焦如权(非重不沉)” 5)陆子贤《六因条辨》“斑为阳明热毒,疹为太阴风热” 6)王孟英:“留得一分津液,便有一分生机” 7)《灵枢·营卫生会》:“上焦如雾,中焦如沤,下焦如渎” 8)《内经》“冬伤于寒,春必病温” 9)《难经》“伤寒有五:有中风,------有温病”。 三.掌握如下问题: 1)叶天士、吴鞠通、刘河间、王安道对温病学的发展有何主要贡献?其代表著作是什么?温病四大家是哪几个? ①叶天士《温热论》,创立卫气营血学说,阐明温病病因病机,发展温病诊断方 法。 ②吴鞠通《温病条辨》,倡导三焦辩证,规范四时温病证治。 ③刘河间,立新论:六经传受,皆是热证;创新法:寒凉为主,表里双解;制新 方:表里双解剂。 ④王安道概念:温病不得混称伤寒;病机:里热自内外达;治则:清泄里热。温病四大家:叶天士;薛生白;吴鞠通;王孟英

方剂学重点笔记

方剂学笔记知识提纲 方 剂 学 总论 1、方剂学的发展史 2、方剂与治法 3、方剂的分类 4、方剂的组成与变化 5、方剂的剂型 6、方剂的用法 7、方剂的命名 8、方剂学的学习方法 个论 1、解表剂 2、泻下剂 3、和解剂 4、清热剂 5、祛暑剂 6、温里剂 7、补益剂 8、固涩剂 9、安神剂 10、开窍剂 11、理气剂 12、理血剂 13、治风剂 14、治燥剂 15、祛湿剂 16、祛痰剂 17、消食剂 19、驱虫剂 18、涌吐剂 1、方剂与治法的关系 2、常用治法 1、方剂的组成原则 2、方剂的变化形式 1、煎法 2、服法

总论 一、方剂学的发展史 1、什么是方剂? 2、什么是方剂学? 3、学习方剂的重要性 4、发展史: (1)、商代伊尹创制了汤药。 (2)、《五十二病方》,是现存最早的一部方剂著作。 (3)、《黄帝内经》,①确立了君臣佐使组方原则;②奠定了“七方类分法”(最早的方剂分类)的基础。 (4)、《伤寒杂病论》,融理法方药为一体,为“方书之祖”。 (5)、《肘后备急方》,其方药多价廉易得,简便有效。 (6)、《备急千金要方》,最早的一部临床实用百科全书。 (7)、《太平圣惠方》,我国历史上由国家编写的第一部方书。 (8)、《太平惠民各剂局方》,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药典。 (9)、成无己的《伤寒药方明理论》,开辟方解之先河。 (10)、明代朱《普济方》,历史上最大的一部方书(古代,载方64739首)。 二、方剂与治法 1、方与法的关系: 治法是方剂的理论指导;方剂是治法的具体体现。法随证立,方从法出,以法统方。2、常用治法: 八法:汗,吐,下,和,温,清,消,补。 汗法:汗法是通过开泄腠理,调畅营卫,宣发肺气,促进发汗等作用,使在表的外感六淫之邪随汗而解的一种治法。 三、方剂的分类 现代各中医院校统编的《方剂学》讲义等,都沿用了综合分类法。 四、方剂的组成与变化 1、方剂的组成原则:君臣佐使 君药:针对主病或主证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 臣药:①辅助君药加强治疗主病或主证的药物;②针对兼病或兼证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 佐药:①佐助药,配合君臣药以加强治疗作用,或直接治疗次要症状的药物;如麻黄汤中的杏仁等②佐制药,用以消除或减弱君臣药的毒性,或能制约君臣药峻烈之性的药物; 如十枣汤中的大枣等③反佐药,病重邪甚,可能拒药时,配用与君药性味相反而又能在治疗中起相成作用的药物。如左金丸中的吴茱萸等。 使药:①引经药②调和药 2、方剂的变化形式 (1)、药味加减的变化;如麻黄汤和三拗汤。 (2)、药量增减的变化;如四逆汤和通脉四逆汤。 (3)、剂型更换的变化;如抵当汤和抵当丸。 五、方剂的剂型 六、方剂的用法 方剂的用法包括煎法和服法。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方剂学重点(全)

. 编辑doc 方 剂 学 ——重点疑点难点笔记 (后附常考题型) 第一章 绪论 ·方剂与方剂学的概念 ·方剂:是中医在辨证审机,确立治法的基础上,按照组方原则,通过选择合适药物,酌定适当剂量,规定适宜剂型及用法等一系列过程,最后完成防治疾病的药方。 ·一首合格的方剂应是安全有效的。 ·方剂学:研究治法与配伍规律及临床运用的一门基础临床学科。 · 方剂的起源与发展 一、 先秦时期 1、《五十二病方》 战国 记载52病,药物247种 意义:现存最早记载方剂的医书 2、《黄帝内经》 大部分成书战国 略晚于《五十二病方》 意义:现存最早中医理论著作,最早记载治法及组成原则的医书 二、汉代 《伤寒杂病论》 东汉末期 张仲景(机) 载方314首 意义:创造性的融理、法、方、药于一体。被尊为“方书之祖”。 分两部分:《伤寒论》主要是六经辨证 /《金匮要略》讲杂病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1、《肘后方》晋·葛洪(评价:验 便 廉) 2、《小品方》 继《伤寒杂病论》外,还有论瘟疫 四、唐朝 1、《备急千金要方》与《千金翼方》 孙思邈著 共载方7500余首 2、《外台秘要》 王焘 五、宋代 1、《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载方788首 意义: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颁发的成药药典。第一部中成药典 2、《小儿药证直诀》 钱乙 ·六味地黄丸出于此书 六、金元时期 1、《伤寒明理论》 金·成无己 意义:我国第一部详析方剂理论的专著,开创了方论的先河。 2、金元四大家 -- 观点 -- ①刘完素:字守真 创河间学派(后人尊称刘河间) 倡导“火热论” 《素问病机气宜保命集》 “六气皆从火化”“五志过极皆能化火” ②张从正:字子和 号戴人,师从刘完素。 “病由邪生,邪去正安” 《儒门事亲》 以汗、吐、下三法攻邪 ③李 杲:字明之 号东垣老人,后尊称李东垣。 “内伤脾胃,百病由生” 《脾胃论》…… 辨析补益脾胃之法

第三章 敦煌学与中国古代政治、经济研究

第三章敦煌学与中国古代政治、经济研究 第一节敦煌遗书对于古文献校勘、训诂、辑逸方面的贡献 敦煌遗书规模之大,内容之宏,涉及面之广可谓是空前的。姜亮夫先生在《敦煌——伟大的文化宝藏》一书中说:“它在文化上的整个价值,虽此时尚不能作确切的估定,将来影响于学术文化,甚至于我们民族创进的资鉴,亦正待于国人的兴起研究。但我可以平平实实,不夸张、不收不揜地说,它的深邃之处,容或不如孔壁之于儒家经典,甲骨之于殷商史实,铜器之于两周史迹,而博大之处,关联之处,即综合的比价必不在前几次任何一次之下”。诚如斯言,敦煌遗书为浩博的中国古代文献增添了异样的光彩,弥补了许多以前意想不到的空白,在古文献校勘、训诂、辑逸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校勘 校勘,是古籍整理中的一项基本任务,又叫做“校雠”,是广泛搜集各种相关的本子,取证各种相关资料,对同一古籍进行比较对照,校出篇章文字的异同,审定是非,力求准确地恢复古籍原貌的一项学术性工作。敦煌写本中,有些原本是四部典籍的写本,还有的不少是孤本,可以取作底本或参校本,也可用作参考材料,补充现存古籍校本的不足。 敦煌写本产生年代一般要早于刻本产生年代,往往更接近于原本真实面目,在校勘中可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在校勘《元和郡县图志》等唐代地志文献时,不仅要取两《唐书》、《唐会要》、《通典》、《太平寰宇记》等书相互参证,同时也要格外注意采用敦煌文献,才能更好

地还原本本来面目。敦煌写本中存3件唐代编纂的地理总志写本,即敦煌市博物馆藏《天宝十道录》,保存了5道138 州府、614 县的记录;P.2522 《贞元十道录》,保存了剑南道12州残文;P.2511 《诸道山河地名要略》,保存河东道州府情况。这 3 种文献都可作为整理《元和郡县图志》等的参考资料,可利用借鉴之处甚多。如《元和郡县图志》(贺次君点校)卷40沙州敦煌县悬泉水条“在县东一百三十里,出龙勒山腹”一句,校勘记云:“今按:各本作‘出悬泉山',无‘腹'字”。而据敦煌写本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卷三“悬泉水”条载,“右在州东一百卅里,出于石崖腹中。《西凉录· 异物志》云:汉贰师将军李广利西伐大宛,回至此山,兵士众渴乏,广乃以掌拓山,仰天悲誓,以佩剑刺山,飞泉涌出,以济三军。”据此,“腹”字不误。又据P.5034《沙州图经》卷五龙勒山条,“右在 [寿昌] 县南一百八十里”。可知《元和郡县图志》底本“龙勒山”应为“悬泉山”。 又如,敦煌文献中保存下来的首尾完整的唐代慧能的《六祖坛经》抄本,这个抄本比现存的宋代刻本要少很多内容。根据这个抄本,人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坛经》的扩充经过,以及到宋代时又增加了哪些内容。此外,敦煌市博物馆藏完本、旅顺博物馆藏完本的首尾照片、北京图书馆藏冈 48 和有 79 号两件残本的相继问世,为校订新的《六祖坛经》提供了重要资料。周绍良先生《敦煌写本 < 坛经 > 原本》一书指出,这些敦煌本年代不一,但内容相同,应当就是慧能的原本,也就是惠昕所据以改动的古本。在此种见解的指导下,周先生对此书的整理方法是,先把各个敦煌写本影印出来,然后校录,以保存本子的真实性。周

中药学知识点整理

一.第一部政府修订的本草,本草学的巅峰,南北朝、清代的本草,宋代最被政府推荐的本草 1.世界第一部政府修订的本草是《新修本草》(657年长孙无忌等组织,实际是苏敬主编) 2.《经史政类备急本草》是宋代最被政府推荐的本草,本书经宋政府的三次官宦修校,分别称《经史证类大观本草》(公元1108年),《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急本草》(公元1116年)和《绍兴校定经史证类轿急本草》(公元1159年),简称《证类本草》 3.南北朝 《神农本草经集注》成书于公元502年左右,南朝齐、梁间陶弘景著,记载了七百三十种药物。认为医药知识来源于劳动人民。首创“朱墨分书、大小结合”的文献标志法。 4.清代 清代医学主要成就集中在温病学上 药学代表著作有: 《本草纲目拾遗》公元1765年,共10卷,载药921种《本草纲目》未载药物716种赵学敏所著,他于1759年与民间“铃医”(走方郎中)赵柏云合作写成《串雅》。是医学史上一部罕见的适合广大群众需要的很有实用价值的著作。 5.本草学的巅峰 明代是中草药发展史上最辉煌的时期。李时珍(公元1518--1593年)对古代本草学作了全面整理、总结和提高,并吸取了大量的民间药和外来药,写成了伟大的医学巨著《本草纲目》。该书载药1892种。按药物的自然属性,分为十六纲、六十类。这种科学的分类法,是中古本草学最完备的分类系统。 二.道地药材的定义、四川,东北、江苏、云南、浙江的道地药材。 1.道地药材:指在一特定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的地域内所产的药,质高,疗效好,素有盛名 2.川:连贝母附子甘肃:当归 宁夏枸杞子内蒙古甘草 吉林人参山西黄芪党参 河南牛膝地黄山药江苏苍术薄荷 浙江白芍白术云南三七 广西肉桂广东砂仁等 三.水飞法适用的药材,西瓜霜的制备。 1.水飞法是研粉方法之一,适用于矿石和贝壳类不易溶解于水的药物如朱砂等,目的是使药物粉碎得更加细腻,便于内服和外用。在水飞前先将药物打成粗末,然后放在研钵内和水同研,倾取上部的混悬液,然后再将沉于下部的粗末继续研磨,这样反复操作,研至将细粉放在舌上尝之无渣为度。水飞并可防止粉末在研磨时飞扬,以减少损耗。 2.西瓜霜:将西瓜皮切碎(约10斤)和皮硝(5斤)拌匀,装入黄沙罐内,盖好,挂于阴凉通风处,带砂罐外面有白霜冒出,用干净毛笔或纸片刷下,装入瓶内备用。有清热、消肿作用,适用于咽喉肿痛及口疮等症。外用吹患处,适量。咽下并无妨碍。并可点眼,以治目赤肿痛,加蒸馏水化作眼药水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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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I 方剂与方剂学的概念 ■方剂:是中医在辨证审机,确立治法的基础上,按照组方原则, ?一首合格的方剂应是安全有效的。 ■方剂学:研究治法与配伍规律及临床运用的一门基础临床学科。 I 方剂的起源与发展 一、 先秦时期 1、 〈〈五十二病方》 2、 〈〈黄帝内经》 二、 汉代 〈〈伤寒杂病论》 战国 记载52病,药物247种 大部分成书战国略晚于《五十二病方》 东汉末期张仲景(机)载方314首 通过选择合适药物,酌定适当剂量,规定适宜剂型及用法等一系列过程,最后完成防治疾病的药方。 意义:我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医方著作 意义:我国现存最早的医学著作 意义:创造性的融理、法、方、药于一体。被后世尊为“方书之祖” 分两部分:〈〈伤寒论》主要是六经辨证 /〈〈金匮要略》讲杂病 三、 魏晋南北朝时期 1、 〈〈肘后方》晋?葛洪(评价:验 便廉) 2、 〈〈小品方》 继〈〈伤寒杂病论》外,还有论瘟疫 四、 唐朝 1、 〈〈备急千金要方》与〈〈千金翼方》 孙思邈著 共载方7500余首 2、 〈〈外台秘要》王焘 五、 宋代 1、 《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载方 2、 《小儿药证直诀》 六、 金元时期 1、 《伤寒明理论》 2、 金元四大家 ① 刘完素:字守真 788首 钱乙 ?六味地黄丸出于此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颁发的成药药典。 金?成无己 创河间学派(后人尊称刘河间) 意义:我国第一部详析方剂理论的专著,开创了方论的先河。 --观点-- 倡导“火热论” 〈〈素问病机气宜保命集》 “六气皆从火化” “五志过极皆能化火” ② 张从正:字子和 号戴人,师从刘完素。 《儒门事亲》 以汗、吐、下三法攻邪 ③ 李杲:字明之号东垣老人,后尊称李东垣。 〈〈脾胃论》…… 辨析补益脾胃之法 ④ 朱震亨:字彦修 号丹溪翁,后人尊称朱丹溪。 〈〈丹溪心法》 主张滋阴降火之法 “病由邪生,邪去正安” “内伤脾胃,百病由生” 倡导“相火论” 七、 明代 1、 〈〈普济方》朱棣 2、 〈〈医方考》吴昆 八、 清代 1、 〈〈医方集解》汪昂 2、 〈〈医学金鉴?删补名医方论》吴谦 3、 温病学派 ① 叶天士(桂) ② 吴鞠通(瑭) ③ 薛雪(生白) ④ 王七雄(孟英) 第二章方剂与辨证论治 I 方剂与病证 I 方剂与治法 一、 治法:辨明证候之后,在治疗原则的指导下, 载方61739首 如:知柏地黄丸 我国最大的一部古方书。 以治法为纲创立了方剂的综合分类法 后人为其总结〈〈温热论》 著有〈〈温病条辨》 创立卫、气、营、血辨证 创“三焦”辨证 针对病证的病因病机所拟定的治疗方法。 二、 (与方剂)关系1、治法是用方或组方的依据 2 、方剂是体现并验证治法的手段 三、 “八法” 一一临床常用的治疗大法(清?程钟龄〈〈医学心悟?医门八法》 ) 1、汗法:通过开泄腠理,调畅营卫,宣发肺气,以促进发汗,使邪气随汗而解的一种治疗方法。 ?适应证:表证,麻疹初起,疮疡初起 /痢疾初起有寒热表证者。 ?分类:辛温,辛凉

民法学笔记 考研必用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3)诉讼管辖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 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特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5、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6、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 7、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 三、有价证券

《走进敦煌学》校本课程简介

《走进敦煌学》校本课程简介 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为我们留下了无数文化瑰宝和历史遗迹。其中,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敦煌莫高窟,就是一颗璀璨的明珠。1900年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的发现,更是推动了世界性的学科——“敦煌学“的产生。敦煌莫高窟及其藏经洞出土文物,以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内涵、精湛的艺术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和象征。甘肃是敦煌学的故乡,兰州是敦煌学研究的重地。,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作为兰州大学和敦煌研究院联合共建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具有敦煌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和历史学(敦煌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敦煌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资料信息、学术交流的中心。因此在兰州大学附属中学开展敦煌学校本课程,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和资源优势,也具有良好的敦煌学氛围。 2007——2011年,我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本科学习阶段,就关注到了敦煌学这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学科。我选修了宁欣、赵贞教授主讲的《敦煌与丝绸之路》一课,比较系统地学习了敦煌学的相关知识,同时研读了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和李正宇《敦煌学导论》等著作。2012年,我专程前往敦煌,参观了莫高窟。敦煌的博大精深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于敦煌学浓厚的兴趣,不仅使我在敦煌学专业知识方面有所提升,也促使我下决心在中学开设一门和敦煌学有关的校本课。在学校要求申报校本课时,我毫不犹豫地选报了《走进敦煌学》。 校本教材《走进敦煌学》是我根据自己在大学期间学习和读书笔记、结合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和李正宇《敦煌学导论》整理编辑而成,作为兰大附中选修《走进敦煌学》校本课的学生的教材使用,可以说也是一本敦煌学的入门级读物。内容选择上,尽可能涉及到敦煌学各个方面的最基础知识,同时在文字表达上更注重贴近学生的认知水平,争取把敦煌学中最生动、最有趣、最贴近生活的知识展示给学生,避免学生感到高深、枯燥,以此来达到开设这门校本课的最终目的:激发学生对敦煌学的强烈兴趣和对家乡历史文化的热爱。 一、课程目标 (1)学生初步了解敦煌的历史沿革、莫高窟的开凿过程、敦煌遗书的发现及文物的流失。 (2)学生能够简单地从文化艺术和历史的角度去欣赏敦煌壁画和彩塑,并对敦煌学的产生和研究内容产生初步的认识。 (3)加深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和对家乡的热爱,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激发对于历史学、敦煌学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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