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为了确保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

种履约保障,以降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为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

管理,保证各方的权益,我国制定了《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1. 缴纳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的规定,合同双方约定需要缴纳履约

保证金的金额和方式。通常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一

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

2. 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如果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规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没有发生违约情况,那么履约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给缴纳方。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

法履行,那么对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并将剩余的

保证金退还。

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1. 保证金账户: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时或者合同生效之前,约定

一个专门用于存放履约保证金的账户。双方可以共同指定一个独立账户,也可以各自指定一个账户。

2. 保证金的监管:为确保履约保证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应当委托

一个第三方机构或者银行进行监管。这样可以避免履约方挪用保证金,保证保证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保证金收益的处理:保证金存放在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账户中,

所产生的利息归缴纳人所有,但是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有权

要求从保证金利息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三、履约保证金的违约处理

1. 违约情况的认定: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履

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违约可以是完全违约,也可以是部分违约。在出现违约情况时,无论是哪一方违约,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

进行处理。

2. 追索履约保证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追索相应

的履约保证金,以弥补由于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追索保证金的方式

一般是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则追究

违约方应承担的额外赔偿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

1. 协商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可以通过妥善处理违约方的退还保证金或者追索保证金的问题,避免

长期的法律纠纷。

2. 仲裁或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

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以选择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明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责任和

义务,保障各方的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同时,对于违约方,履约

保证金可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提高违约成本,降低违约风险。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考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方式,确保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合同履约金和风险抵押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为确保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司与工程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书》的履约,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切实提高各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 所有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及参加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等)。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 1、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约定向建设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筹集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2、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未约定向建设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筹集资金,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1%向公司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后办理退回。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 1、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向公司缴纳,再由公司向安全监督部门缴纳,缴纳额度按照安全监督部门规定。未纳入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5%向公司缴纳。 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按照安全监督部门规定办理。未纳入安全监督的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生产事故时则不再退回风险押

金;如无生产事故发生,待工程竣工后无息退回。 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安全风险押金在项目开工后从第一次工程款拨付时扣缴,扣缴总额同上,由项目负责人在支付其工资中分摊扣回。 工程竣工后,凡经主管部门安全验收合格,未发生生产事故,风险抵押金全部返还,并且按风险金的10%给予奖励。 对综合评定不合格,以及由于疏忽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 三、履约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用途 规范本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用于对建筑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情况的奖罚。 四、资金管理 1、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入公司财务账户。 2、合同履约保证金及风险抵押金的日常办理和管理工作由工程科负责。 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及风险抵押金,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合同履约的重要措施,它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望参加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自觉遵守执行。 建筑公司 二0一七年五月十日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 及中标服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1.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1.1投标保证金用于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超过的须经营销部部长审批,在投标完毕后收回。 1.2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申办、管理和核销;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负责使用和收回。 1.3营销部要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严格按公司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办理时,需通过OA系统,经营销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建台帐,专人管理。办理投标保证金申请时,必须明确回收责任人。 1.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后一个月内收回,特殊情况下,经营销部长同意后,可以延期收回,但必须在开标后三个月内收回。如标书要求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报子公司副总审批。 2.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管理 2.1 履约保证金风险很大,故不得再办理履约保证金。 2.2履约保函占压资金时间较长,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不签订此条款。必须办理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3履约保函的办理应在投标保证金收回之后,同一项目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收回的,财务部不予办理该项目履约保函。特殊情况报子公司副总审批。 2.4履约保函的收回时间应为我公司提供产品到货或经验收合格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安装调试之日。保函履行期限不得涵盖产品质保期限,若用户要求涵盖质保期的,应将此段期间保函作为“质量保函”处理,保函中金额应小于履约保函金额,且不再留质保金。特殊情况不符合此要求的由营销部部长审批。 2.5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履约保函的申办、管理和核销,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负责使用和收回。

2.6营销部办理履约保函时,需通过OA系统,经营销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审批后,到集团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营销部必须建台帐,专人管理。办理履约保函时,必须明确回收责任人。 2.7履约保函必须在履约完毕后一个月内收回。 3.中标服务费的管理 3.1中标服务费、标书费等投标费用,由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向营销部提出申请,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管理,并从营销部业务费中支付。 3.2投标业务人员在支付投标相关费用时,必须向招标单位索要合法发票,经营销部部长批准后,凭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3.3中标服务费不得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4.其它要求 4.1 业务人员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如合同条款要我方提供履约保函的,我方必须要求对方提供预付款,预付款金额必须大于履约保函金额,并且履约保函执行期应从预付款到我公司账后开始。特殊情况不符合此要求的由营销部部长审批。 4.2 需我方提供履约保函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函到期具体日期。 4.3 投标保证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4 中标服务费不得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特殊情况从招标局直接扣除的,需将中标服务费从业务费中提出与退回的投标保证金剩余金额一并到财务部销账,否则视为未收回。 4.5子公司营销部必须建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管理台帐,做好管理工作。 4.6对于当月应收回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涵,营销部要列入当月下达给销售或进出口分公司的《营销管理控制表》中,销售或进出口分公司进行分解落实。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为了确保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 种履约保障,以降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为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 管理,保证各方的权益,我国制定了《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1. 缴纳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的规定,合同双方约定需要缴纳履约 保证金的金额和方式。通常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一 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 2. 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如果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规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没有发生违约情况,那么履约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给缴纳方。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 法履行,那么对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并将剩余的 保证金退还。 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1. 保证金账户: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时或者合同生效之前,约定 一个专门用于存放履约保证金的账户。双方可以共同指定一个独立账户,也可以各自指定一个账户。 2. 保证金的监管:为确保履约保证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应当委托 一个第三方机构或者银行进行监管。这样可以避免履约方挪用保证金,保证保证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保证金收益的处理:保证金存放在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账户中, 所产生的利息归缴纳人所有,但是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有权 要求从保证金利息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三、履约保证金的违约处理 1. 违约情况的认定: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履 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违约可以是完全违约,也可以是部分违约。在出现违约情况时,无论是哪一方违约,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 进行处理。 2. 追索履约保证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追索相应 的履约保证金,以弥补由于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追索保证金的方式 一般是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则追究 违约方应承担的额外赔偿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 1. 协商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可以通过妥善处理违约方的退还保证金或者追索保证金的问题,避免 长期的法律纠纷。 2. 仲裁或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 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以选择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背景 为保证项目合同的履行和双方合法权益,规范项目经营行为,防范经济风险,制定本《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以加强对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项目部门及其工程竣工验收的保证金管理工作。项目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监督其下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1.项目合同中约定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经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催缴保证金。 2.保证金缴纳应以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等形式进行。 3.承包方缴纳保证金后,项目经理应当及时将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及时汇报给公司金融部门。

(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1.项目经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已收取的保证金及时存入公司控制的资金账户,并及时将存入情况及支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2.项目经理应及时做好履约保证金及相关信息的登记、归档、资料备份等工作。 3.项目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保证金损失和挪用。 (三)履约保证金的支取 1.承包方应履行合约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及期限等履约义务。 2.履行合同规定后,项目经理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金的押金销售手续。 3.保证金在扣减拨付结算款项的之前,可以抵充承包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保证金利息的管理 1.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经营业绩,不得由项目经理私分。 2.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应及时结清,并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 四、监督管理 公司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在保证金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3)

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202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 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拿罩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 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液裤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 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但在 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 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 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闹敏简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 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 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 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根据我 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 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 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 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预付款不遵循定金罚则,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 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最后,履约

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时,最容易与银行担保相混淆。银行担保,是银行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保证,是一种新的人的担保。而作为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所以银行保函实质上还是中标人自己的担保,并非作为第三人的银行的保证。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属于本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 履约保证金退还规定 一纳困般情况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就可以退还。但如果单位要求有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的话,那么退还的时间应该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 另外,需注意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采用银行保函的,则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与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现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还没满的情况。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的问题,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这条规定说明的是: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概述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约时,由承包方垫交给发包方的,作为保证其在履行合同时按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约束承包方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项制度安排。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和归还,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保证金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整体效益。 二、应收保证金的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设计、工程、劳务等领域,一般应收取保证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在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的特定领域,涉及到安全、生产和环保等方面的工程,则可酌情增加应收保证金的标准。 三、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和归还 1. 收取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签订后,由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并打入发包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的,要按合同约定执行。 承包方提供保证金应与合同签字时的约定一致,所交的资金应完整无缺,不得分期、分批交纳。 2. 保管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需由发包方进行保管,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的用途、收支等情况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档案,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填写,保证记录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 对于收到的保证金应及时入账,并及时告知承包方;对保证金账户的存储、使用、监管等行为,应保存相应的文件,并及时备份以备需要。 3. 归还履约保证金 根据合同约定,当承包方完成合同的约定内容,并通过验收,发包方应及时做好履约保证金的归还工作,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方。若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则承包方应修复或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后,方可申请归还履约保证金。

四、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扣除违约赔偿 承包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或其他合同约定,造成损失时,发包方可依据 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赔偿。 2. 用于工程质量保证 为保证工程质量,若发包方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按照规定,向承包方 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并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3. 资金监督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归还等过程都需要遵照相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 的监管。保证金的使用时要受到审批,确保保证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五、履约保证金管理的注意事项 1.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针对不同的项目,应建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管 理流程,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管理规范、公正。 2. 加强风险管理 对于投标的承包商应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关;对于应收保证金的金额也应根 据项目的复杂度、工期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控制风险。 3.详细记录保证金的收入、支出和利息 发包方应做好保证金账户的管理,记录每笔保证金的收入、支出等详细信息, 以便日后的核查和审计。 六、结语 履约保证金是一项有力的监管措施,既保证了承包方的履约能力,也保障了项 目的顺利完成和质量安全。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规范操作,做到公平、公正、透明,确保履约保证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同履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并保证发包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第三条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可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 1、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2、承包方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授权委托书为单位,由收取。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对应一个区域管理中心的地域范围,跨区域的要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3、承包方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劳务分包公司为单位,由中燃宏远取.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由劳务分包公司收取,并与共管。 4、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15日内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以年度发包形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每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2、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专业分包队伍每份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3、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劳务分包公司每份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4、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要求每支承包队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20万元。 5、以单项工程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单项工程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根据成本变化、管控要求、项目类型等因素,集团总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保证金的管理 1、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专项管理。发包方收到保证金后,按集团制度要求将相关款项存入大额账户. 2、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时,可由发包方扣除。 (1)发生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方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时,保证金可用于违约赔偿、事故的处理或事故补偿; (2)承包方因虚报工程量、虚假签证、故意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发包方的损失; (3)因承包方拖欠、克扣承包班组费用,导致班组或工人擅自停工、围堵闹事、聚众上访等事件,保证金可用于进行发包方损失的补偿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4)承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可扣除部分保证金用于资料的完善; (5)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方出现违约时,用于违约补偿. (6)除上述情况以外,承包方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发现并核实后,由发包方进行处罚,必要时可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发包方审核且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退还承包方,如续签合同保证金不退还。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 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高物业服务主体履约意识,维护业主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缴交的,以促使物业服务合同主体遵守法规政策、信守合同约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资金。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标准: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 3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10 万平方米的,按照 5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0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标准:物业项

目总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1 万元标准缴纳 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0 万平方米的, 按照2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 5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中标人缴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履约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 (一)履约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 (二)履约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 (三)履约保证金以无利息的方式计算; (四)逾期交存或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在双方签订合同后5 日内,开发建设单位、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入物业主管部门专户。 第九条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 1、未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影响正常使用,不能及时修复的; 3、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承接和退出手续,不移交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 4、服务管理不善造成小区环境恶化的; 5、业主委员会成立经费;

公司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扣罚及退还,防范和化解公司各类经济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定义。本管理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障公司与相关方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能够得以按时正常履行,向相关方收取一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履约保函。 第三条相关方定义。本管理办法所称相关方是指与公司签订各类经济合同的单位,主要包括物资采购供应商和产品销售用户,运输承运单位、设备设施检(维)修单位及其它劳务提供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平行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咨询、设计及检测、勘察、监理等单位。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范围。本管理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履约保证金、产品或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安全履约保证金、治安履约保证金、交通履约保证金、廉政履约保证金等。 - 1 -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业务单位职责。各业务单位负责与相关方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履约保证金收取、扣罚和退还等有关条款,强化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管理执行。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供应商及销售用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管理条款,加强业务单位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财务部门职责。财务部门负责履约保证金的存放保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及履约保证金利息的计算和支付。 第四章履约保证金收取 第八条收取时间。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向相关方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收取方式。除工程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经公司批准同意可以收取履约保函外,其它各类经济业务履约保证金只接受相关方通过银行转账的现款,或以公司欠款转为履约保证金。以欠款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债权单位与履约保证金交纳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条收取标准。按照公司与相关方经济业务类型分以下标准收取: 一、物资购销业务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公司物资采购业务 - 2 -

小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小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物业服务过程监管,确保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履约保证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即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预存30万元在XX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账户,用以保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服务。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专款专用】履约保证金仅可用于业委会按照《XX 物业服务考核评分细则》,在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考核分数低于一定值,且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惩戒。具体扣款方式,详见本办法第四条的约定。 在保证金符合扣款条件时,由双方负责人或各自委托的代理人同时确认扣款资料并签字、盖章后,方可通过银行开具相应金额支票的形式进行扣除。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物业企业在物业合同终止时,经业委会考核,物业企业未涉及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约定的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在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业委会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物业企业,发生扣除情形的将余额退还物业企业。 第四条【考核约定】业委会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考核约定:

1考核标准详见《XX物业服务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考核 细则); 2.考核采取实地核查与业主满意度(含有效投诉)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评分按7:3掌握。业委会每季度以环境保洁、客户服务、安保秩序、工程质量管理等为重点,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进行综合考评; 3.物业企业的工作合格标准暂定为综合考评平均得分70分,低于70分(不含),业委会将要求乙方予以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考核细则约定的,按照考评结果对物业企业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进行相应金额的扣款。具体标准为: (1)考评得分大于70分(含)为合格,不扣款。按照该季度的考评扣分项,物业企业需拿出提升计划及实施方案; (2)考评得分60-69分的,物业企业拿出限期整改计划及实施方案,经业委会批准后实施,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扣除保证金总额的5%; (3)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物业企业需拿出限期整改计划及实施方案,经业委会批准后实施,经整改复查仍低于60分的,扣除保证金总额的7%0存在物业服务合同规定解除合同情形的,依照规定解除服务合同。 4.物业企业对考核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共识,依据《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解决。 第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重庆市发布公租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发布公租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发布公租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市财政局制定发布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并自2021年12月2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住宅和非住宅的保证金分别由市公租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租局”)、公租房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收取和管理。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自承租人腾退房屋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保证金本金。住宅和非住宅保证金分别收取 为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市财政 局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 规定,制定了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根据《办法》的规定,保证金由承租人按照三个月的租金金额交纳,其中住宅的保证 金由市公租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租局”)收取和管理,非住宅的保证金由公租房建 设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收取和管理。 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市公租局开设保证 金专户应报市财政局审批,业主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腾退房屋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在保证金收缴及退付的管理上,市公租局和业主单位应于收到承租人缴纳保证金的当日,将保证金全额存入保证金专户。并且,应开发公租房保证金管理系统,让其与保证金 专户存储银行建立对账机制,保证账务清晰。 市公租局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 来结算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自承租人腾退房屋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保证金本金。欠缴房屋租金、水、电、气、物管等费用,可由市公租局或业主单位在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 承租人租用的住房和设施损坏、遗失的,在承租人恢复、修理完毕并经市公租局或业 主单位验收合格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后方可退付保证金本金。公租房保证金收益将统 筹安排 公租房保证金收益是指公租房保证金孳生的利息收入或其他收益。在保证金收益及使 用管理上,保证金应按不低于账面余额的30%留存备用周转金,用于保证金的正常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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