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国际运输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一般纳税人提供)

(二)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2、《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4、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暂不需要)。

(三)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

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A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B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4)。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需填列外购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4、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三)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

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A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B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如何申请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

如何申请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 2012年1月,上海闸北区A公司与关联方美国B公司、法国C公司分别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服务接受方指令,从服务接受方利益出发提供技术、商务咨询,协助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市场与客户、供应商签署项目合同。” 案例背景: 2012年1月,上海闸北区A公司与关联方美国B公司、法国C公司分别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服务接受方指令,从服务接受方利益出发提供技术、商务咨询,协助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市场与客户、供应商签署项目合同。”企业认为该合同为咨询服务合同,可向税务局申请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在税务局的“白名单”中,咨询服务包括业务流程咨询服务、法务、财务、人事等专业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仅仅是字面上的咨询合同,申请免税可能会被税务局拒绝。铂略提示一般税务局比较容易接受“白名单”上的咨询服务合同。 税务机关的质疑:

合同中对服务的描述过于笼统,需要提供确切的描述并附上服务成果报告以证实服务的真实性; 若有涉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可以免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服务收入需明确划分并提供划分依据; 对于A公司之前获取的营改增财政扶持,会影响申请退税的金额。(指上海当地对实行营改增之后税负率提高问题的财政返还。) 处理方法: 修改合同并对服务内容进行细化,搜集服务成果报告并草拟情况说明详述工作流程; 铂略建议合同修改必须与法务部一起,结合营运部门的实际情况而进行。很多时候服务本身是满足免税条件的,但是在合同的描述用词中不符合现在营改增的要求,会导致申请失败。企业将服务内容进行细化,对所有符合营改增5大类的咨询服务进行详细拆分,将运营部门的工作成果、工作流程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详细描述,把不属于的单独罗列。铂略提示对于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服务必须注明具体金额,否则税务局可能因为部分服务不属于免税范围而导致全部金额难以享受免税。 根据服务实质将涉及到境内标的物的质检服务独立于其他跨境应税服务; 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划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服务收入; 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划分将不符合免税服务的收入单独划分,按照免税和不免税的比例进行了收入拆分。最后税务局接受了此划分。 及时与税务局人员沟通,根据应税收入比例分摊营改增扶持基金以抵减退税金额。 本案结果: 除质检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合同内获得免税批复,成功申请退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篇.doc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二) 更新:2018-11-22 03:03:21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

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

企业标准备案所需材料(编制说明、审定纪要、专家名单,用A4

《汽车动力总成冷却环境风洞试验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汽车动力总成冷却环境风洞试验标准》团体标准是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批准立项。文件号中汽学函【2017】135号,任务号为2017-8。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空气动力学分会提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 1.2编制背景与目标 背景:日益收紧的排放标准与提高燃油经济性的要求是动力总成冷却技术开发的主要驱动力。为了改善动力总成热管理系统、提升发动机的热效率,汽车企业以及零部件供应商着重开发了多种先进的动力总成冷却技术,以控制动力总成冷却温度、防止出现冷却不足和热害等后果。在汽车动力总成冷却系统的开发过程中需针对各种特定的整车工况对动力总成冷却系统的冷却能力进行评价与考察,动力总成冷却试验作为动力系统冷却系统的性能开发的基础,试验中的工况设置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已有国标GB/T 12542—2009的核心极限使用工况主要来自对卡车的研究,当应用于乘用车时就会有和实际道路相去甚远的情况发生。按现有国标设计冷却系统,成本肯定远超实际需求;且导致日常使用中水温偏低、风阻过大、风扇功耗偏大,油耗显著增加。 目标:通过借鉴国际一流车企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方法,通过研究中国气候环境及地形特点,初选进行动力总成冷却试验的实际道路进行路试,通过分析路试结果确定若干条典型道路,并提取试验工况;再通过风洞试验进行验证,最终制定出符合国情、满足国内车企需求的测试标准。通过在全行业中推行统一、规范、符合实际的测试标准,有利于提高测试结果数据的可比性和通用性,为建立相关数据库奠定基础,从而推动自主品牌汽车动力总成正向开发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1.3主要工作过程 2017年11月,收到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下达任务书; 2018年1月,标准组内电话会议讨论确定大纲、目录以及各单位分工; 2018年2月-5月,各单位按照分工完成第1-6章、第8-9章,以及附录A、B、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

区外施工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区外施工(监理)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疆设立办事机构的须提供驻疆办事机构)、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持上级主管部委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诚信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和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的委托书; 4、企业进疆注册建造师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的名册和从业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所有在册人员) 5、上年度《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完成工程项目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签章,新进疆企业无需提供)6、进疆区外建筑业企业在疆办公场所证明(面积≥100M2 ,有租赁文本合同和房产证或制式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发票和在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的租赁备案手续)。 备案人员具体要求 一、进疆总承包、专业承包施 工企业人员具体要求(1)、(2)、(3)三项: (1)注册建造师:壹级企业:一级5人;贰级企业:一级5人;

(2)工程技术人员:壹级企业:高工5人(或高工2人、工程师3人);贰级企业:工程师5人(或工程师2人,助工3人); (3)质检员 5人、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C类)5人。(4)电焊工3人、加工场地证明(仅限于钢结构工程) 二、进疆甲级监理企业人员具体要求满足: (1)注册监理工程师10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2)高级工程师1人(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进疆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上述1、2、3、5、6和1名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为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由企业法人前来办理进疆备案手续。 四、其他要求: 1、上述资料均需验证原件,留复印件, 由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提供本公司原件前来办理,严禁转包挂靠和出借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清出新疆建筑市场或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在本年度备案周期内,企业资质类别申 请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经审批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 (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后,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真实的,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公司备案需要什么

1. 首先到网站备案系统注册会员,提交填写备案主体和增加网站备案等各项详细内容 ------备案时要注意:填写内容请参照每个填写框后面的系统提示和备案信息填写规范说明填写完整及-->真实详细资料,最后提交预览,提交完申请 2.快递以下资料 3.备案同事审核网站提交资料与用户的资料正确完整性,如没问题后就可以提交到工信部备案系统,审核,等待通过(个人2个工作日,企业用户5个工作日左右) -----如有问题会退回客户处理。修改后再重新提交 一、公司性质备案请快递以下资料(全部加盖公章) 1、《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一式两份 2、《网络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站负责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域名注册证书》、《网站备案授权书》、《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5、备案照片一份如下图(来我司拍照或PS处理好后QQ传送发EMAIL) 二、个人性质备案请快递以下资料 1、《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个人版一式两份 2、《网络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域名注册证书》、《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5、备案照片一份如下图(来我司拍照或PS处理好后QQ传送发EMAIL) 三、备注说明: 1.域名证书必须和申请备案主体信息一致 2.凡深圳地区备案必须到接入商现场拍照办理,如跨地域或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拍照者,须按照接入商提供的备案背景图进行PS处理,PS图片直接通过QQ发送到我司备案人员进行确定.确定完后,客户要把相片打印出来一张纸,一起寄过来. 3.所有备案信息均按照新备案流程审核,资料有误、资料不全一律不给予审核,但备案客服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将资料补齐再进行审核 4.对添加备案域名或变更的,须提供域名证书和核验单进行核验才给予添加。添加域名企业超过31个、个人超过3个需提供网站设计方案书。 5.公司备案所有的纸质资料均需盖公章。 6、核验单必须填报完整,核验单不可打印成分页,分页无效,签写日期不可涂改。 7、个人备案个人承诺,必须是申请人手抄(填写说明第二页有范文) <<<点击下载>>> 备案模板文件备案照片

企业标准备案.doc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 (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后,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真实的,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发布日期:2018-08-17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办理一般原地证书备案所需材料

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备案所需材料 一、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海关的报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手签员相片 以上材料各一份,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如为外地企业,则要求查看第二至五项的证件原件。

企业注册号:_______登记证签收/日期:______/__年_月_日注册日期:___年__月__日 ID made on __(Y) __(M) __(D) ———————————————————————————上列栏目在/由签证机构(指导下)填写———————————————————————————— 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申请单位郑重声明: 本单位自愿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分会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签证业务,对注册登记表的内容已全部了解,并保证做到以下各点。 一、注册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及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有效。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项下的产品进行管理,使之符合我国的原产地标准。严格按照我国货物原产地的相关法规和中国贸促会出证认证的规定办理原产地的出证认证事宜。 三、在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之前,按规定向签证机构申报办理相关产品的注册备案登记。 四、随时准备接受签证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提供所需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为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如有与上述保证不符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接受签证机构的管理。 申请单位签署公章(处) 日期:年月日 注:1.所有申请注册的文件及表格需用A4纸张打印和复印。 2.所有申请登记注册的文件均需提供原始件并按要求提供部分文件的复印件(参阅《企业办理原产地证业务登记注册和年度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广西贸促会编制 v.070428-1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doc云南省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doc云南省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保证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依照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事实上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托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托付方或者授权方差不多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托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托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托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及审评专家库,成员由食品、营养、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在食品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食品相关工作进展方向和动态,具有丰富实践体会;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五)在食品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单位同意,本人情愿参加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工作; (七)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评合格。 在食品相关领域确有造诣,经工作单位举荐或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邀请,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备案企业依照企业标准的不同要求,从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和领域的专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 第八条企业标预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材料汇总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1)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当填写异地生产或者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和地址。2)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注销备案。

关于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生产车间: 由我公司技术中心起草的《××××高压真空断路器》企业产品标准(草案),业经专家审查,现予以批准发布,从2011年**月**日开始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1).Q/×××× 001 -2011 ××××高压真空断路器; ××××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 2011年月日

附件 3 - 1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附件3-2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附件4 声明 我单位(名称)××××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Q/××××001-2011 ××××高压真空断路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经专家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符合如下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相关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GB1984-2003 高压交流断路器 3)(相关产业政策) / 并与推荐性标准 GB/T 2900.20-1994 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GB/T 11022-1999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同技术要求、GB/T 16927.1-1997 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一部分:一般试验要求、DL/T 402-2007 高压交流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GB/T 9969-1998 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相比,主要技术指标较推荐性标准:严于√/一致/低。其原因是:本标准的××和××项的技术参数指标高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 我单位对提供的与该标准有关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生产的产品执行该标准。 我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企业盖章) 2011年月日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国际运输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海关注册所需要的材料 以及报关员注册程序

_企业海关注册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报关员注册程序

————————————————————————————————作者:————————————————————————————————日期: 2

企业管理科办事指南 重要提示(必读): ●所有提交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相关资料需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所有复印资料需用A4纸,且海关需同时核对原件;在填写相关 表格时,请留意每份表格的具体要求,遇到不会填写的项目, 可暂留空。 ●由于海关新开发了报关专用章的电子备案系统,因此,请所有 已注册的企业在办理换证时,须同时进行报关专用章的电子备 案手续,流程可参考本指南“企业注册所需资料”旁的特别提 示。 ●所有业务均需先通过预录入机构或网上办事平台提交申请,录 入有关资料后,再到企业管理科递交纸质资料。新企业注册、报 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报关员实习备案和报关员注册等业务均只能通过 预录入机构提交申请。 ●网上办事平台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2510537647.html,/jcf/index.jsp 可预录入的机构:广州志诚科技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海关各业务现场的打单部或者安装有 QP系统的报关企业。 ●企业或法人委托代理人代办事项的,应出具由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由本 企业报关员办理的除外)。 ●“进出口收发货人”是指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即海关编码(44199X XXXX)第六位为数 字(但不为8)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加工企业”是指无进出口权的企业,即海关编码(44199X XXXX)第六位为字母的企 业。 ●“报关企业”是指专业代理报关的报关行,即海关编码(44199X XXXX)第六位为数字 8的企业。 ●东莞海关各业务现场地址

G4.2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 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510537647.html,)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三)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 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见表1) (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见表2) (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见表3) 表1 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资料模板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意见: 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意本标准批准、发布。 二、本单位对本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 三、本单位所提供的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 四、本标准所涉及的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如下: 1、 2、 3、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年月日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电话 法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企业标准名称企业标准编号 原标准备案号代替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编 采用程度 号及名称 产品生产者名称联系人 生产者地址联系电话 备案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注: 1、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当填写异地生产或者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2、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注销备案。

声 明 我单位(名称) 所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专家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符合如下要求: a) (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b) (相关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c) (相关产业政策): 并与推荐性标准: 相比,主要技术指标较推荐性标准:严于/一致/低。其原因是: 我单位对提供的与该标准有关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生产的产品执行该标准。 我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企业盖章) 年月日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名称:公司 标准名称 D型卧式多级离心泵 标准编号 Q/XXXX019-2014 工作概况(包括标准的制定目的,主要工作过程)(可另附页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 - 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2 - 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单元:标准中规范性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参照GB/T 5657-1995 《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JB/T 6435.1-1992 《小型多级离心泵 型式与基本参数》及JB/T 6435.2-1992 《小型多级离心泵 技术条件》三个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情况而编制。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厂里组织设计、工艺、生产、质检等部门的技术人员,对草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并具体落实到设计、生产、检验的各个环节,以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报批稿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正式发布实施。 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或验证方法等统计数据) 制订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GB/T 5657-1995 《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JB/T 6435.1-1992 《小型多级离心泵 型式与基本参数》及JB/T 6435.2-1992 《小型多级离心泵 技术条件》,结合本单位的试验结果。 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一致 本标准低于国家(地方)标准的原因(可别附页说明) 不低于国家标准

国内与国外签署服务合同税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内与国外签署服务合同税 篇一: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国内的相关税费 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服务涉及国内相关税费问题 一、增值税1、施工地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需要去税务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即我司作为总承包, 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服务在中国免税)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公告的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 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根据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9号公告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

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备案材料: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公告,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公告的附件1);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2、因建筑服务在境外,我司作为总承包,分包给当地建筑商,支付的服务款,不属于中国增值税征收范围。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