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跟免税案例例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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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处理案例分析铂略在线课程

2014年8月26日

目录

PART ONE

营改增跨境服务政策分析????????????????????????????????????????????PART TWO

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案例分析???????????????????????????●案例一:上海市闸北区A 公司关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案例二:上海市奉贤区X 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甲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案例四:上海市静安区a 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案例五:上海市徐汇区x 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国际货代的最新动态

PART THREE

互动问答????????????????????????????????????????????????????????????P3P9P17

营改增跨境服务政策分析

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各地的相关管理政策

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范围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假设企业在巴西进行矿产资源的勘察,无论其服务对象是中国的企业还是巴西的企业,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假设会展企业在境外举办会议展览,参加展览的同时有国内企业和境外企业,该会展服务是免税的。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假设企业在境内租赁的设备在境外使用,也是属于免税的范围。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七)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如取得相关资质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企业享受零税率。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

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

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

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

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

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营改增跨境服务政策分析

假设企业向S集团境外总部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该知识产权是由S公司在中国申请,那么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虽然服务发生地在境内,该服务依旧可以享受免税。

如果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但是境外集团委托其中国公司付款,或者由境外付款,但是发票的接收方为集团中国公司,那么税务局会认为其实际服务接收方为中国。

(十)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计算要求

(一)收入核算

纳税人对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二)发票开具

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唯一区别就是进项税是否能抵扣(除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可抵扣的税额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如果是免税和零税率,可以抵扣的税额都是零,所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意义的。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纳税人无法将全部联次追回,不得享受免税,不得办理补备案手续。

(三)会计处理

某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106万元,现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万

借—应交增值税销项6万

贷—营业外收入6万

正确的分录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万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0

错误的会计处理可能会导致企业在缴税时产生双重交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营改增跨境服务政策分析

(四)进项税额核算

从事跨境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

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

跨境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

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

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铂略财务培训提示,兼

用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

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可以全额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

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企业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

营改增跨境服务政策分析

续,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按照“优惠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

增值税零税率退免税定义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其中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另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其中假设国际运输服务的合同是从天津到境外,那么可以申请零税率;如果是天津至北京、北京至境外分开计算,那么只有北京至境外段可以零税率。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退免税范围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不包括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境(不包括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

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物(不包括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

载运旅客或货物)。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为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提供的程租、期租、湿租服务

5.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

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4)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

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跨境服务政策分析

免税和零税率选择原则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铂略财务培训提示纳税人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从目前北京和上海的免税申请中看,实务操作中如果出现标的物在境内的情况,通过申请的可能性较小。

企业有些服务会涉及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自贸区,从税法的角度,这些特殊监管区域任然是税法环境下的境内的概念。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跨境服务的适用条件:

纳税人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于文件描述中明确规定服务地点在境外的应税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在实务操作中,往往是以提供境外服务的确认单、交接单、出境提供服务人员的出入境证明、住宿证明等类似文件作为证明材料。这并不是标

准文件的规定,只是向税务机关对服务的实际性质的初步的解释。

(四)对于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其他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如境外服务接受公司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房租合同等,都可能是税务局需要的文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铂略财务培训提示应根据具体服务进行判断提交的资料,如果服务是以服务地点在境外为前提认定免税的,那么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服务是以服务接收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为前提认定免税的,那么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营改增跨境服务政策分析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在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此前,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应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在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海市闸北区A公司关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申请

案例背景:

2012年1月,上海闸北区A公司与关联方美国B公司、法国C公司分别签订

《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服务接受方指令,从服务接受方利益出发提供技术、商务咨询,协助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市场与客户、供应商签署项目合同。”企业认为该合同为咨询服务合同,可向税务局申请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

在税务局的“白名单”中,咨询服务包括业务流程咨询服务、法务、财务、人事等专业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仅仅是字面上的咨询合同,申请免税可能会被税务局拒绝。铂略提示一般税务局比较容易接受“白名单”上的咨询服务合同。

税务机关的质疑:

?合同中对服务的描述过于笼统,需要提供确切的描述并附上服务成果报告以证实服务的真实性;

?若有涉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可以免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服务收入需明确划分并提供划分依据;

?对于A公司之前获取的营改增财政扶持,会影响申请退税的金额。(指上海当地对实行营改增之后税负率提高问题的财政返还。)

处理方法:

?修改合同并对服务内容进行细化,搜集服务成果报告并草拟情况说明详述工作流程;

?铂略建议合同修改必须与法务部一起,结合营运部门的实际情况而进行。

很多时候服务本身是满足免税条件的,但是在合同的描述用词中不符合

现在营改增的要求,会导致申请失败。企业将服务内容进行细化,对所

有符合营改增5大类的咨询服务进行详细拆分,将运营部门的工作成果、

工作流程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详细描述,把不属于的单独罗列。铂略

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案例分析

提示对于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服务必须注明具体金额,否则税务局可能因

为部分服务不属于免税范围而导致全部金额难以享受免税。

?根据服务实质将涉及到境内标的物的质检服务独立于其他跨境应税服务;

?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划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服务收入;

?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划分将不符合免税服务的收入单独划分,按照免税和不免税的比例进行了收入拆分。最后税务局接受了此划分。

?及时与税务局人员沟通,根据应税收入比例分摊营改增扶持基金以抵减退税金额。

本案结果:除质检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合同内获得免税批复,成功申请退税。

案例二:上海市奉贤区X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

案例背景:

2012年1月,上海市奉贤区X公司与关联方香港Y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X公司向Y公司提供运营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以及其他业务支持服务”,并根据提供服务产生的总成本加成5%向Y公司收取服务费。企业认为该合同为咨询服务合同,可向税务局申请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

在上海,如果咨询服务采用总成本加成的收费方式,税务局更倾向与认为该

服务是向境外公司的成本分摊,而不是营改增下现代化的咨询服务。那么就

会将这个问题归结于是属于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范畴的问题。

税务机关的质疑:

?合同中对服务的描述过于笼统,需要提供确切的描述并附上服务成果报告以证实服务的真实性;

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案例分析

?根据服务性质,收入需以项目归集并制作明细表;

?若提供的服务不涉及货物实体在境内的情况,需出具承诺书;

?很多地区,如果有实物标的且标的物在境内的情况,税务局是倾向于不批准免税服务的。

?对于加成率5%的合理性,需提供公司整体的关联方交易比例及利润率的情况说明;

?在增值税免税的环节中,加成率的合理性是转让定价的范畴,一般税务局不会对此质疑。

?X公司在2014年第一季度存在亏损,需解释原因。

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的商业流程,结合法务部、运营部、财务部的配合,将整个提供服务的流程都梳理了一遍,并将各自的服务成果进行了汇总。

?根据X公司的服务性质(协助审查调查问卷并统计问卷结果以出具咨询报告),将提供的服务性质、服务人员的构成、服务标的的形式、服务结

果的传递等,按项目和性质划分成明细表,且包括各自收入分摊的原则。

?根据确认,X公司没有标的物在境内的情况,草拟承诺书及各类情况说明,阐述X公司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营业利润率的差异原因在于提供的服务内

容不同;

?由于X公司的业务特性导致亏损,企业进行了辅助性的说明,X公司项目实施的周期较长,项目的收入结算偏集中于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并

附上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以证明X公司通常在下半年可扭亏为盈。

铂略认为该案例虽然在收费上是按照总成本加成的方式,给税务局的感觉是

比较传统化的服务,但是根据后期对服务性质的划分、对流程的梳理,按照

营改增免税服务范围进行分类归集,最后成功获得了税务局的审批。

有时候税务局在判定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免税范围的时候,可能会进一步挖

掘追溯到前期的问题,如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等。比较常见的,很多

跨国公司在境内的子公司就是成本中心,成本中心加成一定的成本向海外公

司收取费用,此类的服务是税务局不认可的。企业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应提前

做好准备,避免税务局提出质疑时的无从应对。

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案例分析

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甲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

案例背景:

2012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甲公司与关联方乙公司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行业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收集所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资料”,并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向乙公司收取服务费。企业认为该合同为咨询服务合同,可向税务局申请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

税务机关的质疑:

?投资咨询未明确属于营改增的鉴证咨询服务故第一轮申请被驳回;

?合同中对服务的描述过于笼统,需要提供确切的描述并附上服务成果报告以证实服务的真实性;

?关于合同报价需提供合理性说明以及季度报价的差异原因;

按照税务局的理解,同一个咨询服务的报价应该是比较稳定的。

?甲公司在营改增初期存在申报差错,需提交情况说明解释记账收入和纳税申报资料之间的差异。

处理方法:

?在第一轮申请被驳回后与税务机关的审批人员进行座谈,详述甲公司提供的服务实质为财务,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服务并提交服务成果报告;

从营改增的范畴和营改增之后的跨境服务免税中,特别明确了哪些服务

可以免税,哪些服务不能免税。

?争取到第二轮申请资格后修改合同并对服务内容进行细化,草拟各类情况说明;

投资行为可能涉及前期的商业环境、财务环境、法律环境的调研,以及

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法务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这些服务是营改增服务中

财务咨询和法律咨询的常见的服务范畴。我们协助该公司将比较含糊的

投资咨询服务按其真实情况拆分成法律咨询顾问合同、财务咨询服务合

同、税务顾问咨询合同,并根据其详细的人员配备、实际成本发生、产

品报告的出具等进行收入的拆分。

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案例分析

?及时跟进每一步审批流程并及时补充资料。

本案结果:成功获得免税批复并申请到退税。

该案例打破了上海市投资咨询服务不可以申请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的框架。

铂略认为由于营改增有自己的用词和用法,企业可能本质上是满足的,但是

描述却趋于传统,不符合规定导致无法申请到免税。建议企业可以进行详细

的拆分,将每类的活动按照性质和服务的情况全部完全独立。

案例四:上海市静安区a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

案例背景:

2010年1月,上海市静安区a公司与关联方b, c, d公司分别签订《代表协议》。

协议约定,“境外关联公司授权a公司予以代表境外公司对订单的置放、执

行控制以及图案开发及样品生产等事宜进行后续跟踪”,并根据提供服务成

本加成8%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企业认为该合同为咨询服务合同,可向税务

局申请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

税务机关的质疑:

?对关联方之间点对点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以成本加成形式收取服务费的服务质疑是否存在关联方之间实际提供内部管理服务的情况;

税务局质疑国内的公司实质上是总部,为境外公司提供的理论上都是管

理的收费,而不是专门提供的服务。

?普通的支持性咨询服务法规中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因此暂不受理;

?若提供的服务属于带有特定技术的咨询服务,需对该技术进行详细说明并举证;

?不涉及货物实体在境内的情况,需出具承诺书。

该案例的难点是服务比较笼统,虽然属于营改增的服务,但是并没有被明确

划入营改增免税服务中。在处理该案例时,按照服务的性质和项目进行详细

的拆分成几个合同。

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案例分析

处理方法:

在第一轮申请被驳回后与税务机关的审批人员进行座谈,详述a公司提供的服务实质为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数据分析服务并提交服务成果报告;

争取到第二轮申请资格后,修改合同并对服务内容进行细化,草拟各类情况说明。

本案结果:成功获得第二轮申请资格并已将资料递交至税务局。

铂略提示在实际案例中,如果某些传统的方式不可行,企业可以变通地改变思路,如技术类的合同是否可以归类为技术外包,如果企业能在商委拿到技术外包的认可,出口跨境服务免税相对会容易很多。

案例五:上海市徐汇区x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

案例背景:

2012年1月,上海市徐汇区x公司与关联方y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提供方将提供会计、财务、公司文秘、保险、行政管理、投资、评估/分析、一般法律事务等领域的服务,以及顾问在本协议期内可能合理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并根据提供服务成本加成10%向x公司支付服务费。企业认为该合同为咨询服务合同,可向税务局申请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

税务机关的质疑:

?对咨询服务要求提供举证,并且按照业务流程,分步提供样本;

?关于服务费支付,要求开具给境外结算单据需实际收到后方可申请免税;

?申报的免税收入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作对比,差异需提供情况说明;

?对于进项抵扣,需提供详细的清单注明服务单位名称以及服务内容,并按规定先做转出申报后获得免税资格。

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案例分析

处理方法:

?修改合同并对服务内容进行细化,搜集服务成果报告并草拟情况说明详述工作流程;

?将服务内容、成员、收入构成和划分,根据法务、财务、运营的佐证资料,按照营改增的条目和内容进行详细的拆分,相对于笼统的大合同,

此类的小合同通过的可能性要大很多。

?制作结算单据,银行税单及会计凭证的对应清单;

?草拟各类情况说明并及时与税务局人员进行沟通。

本案结果:成功获得免税批复。

铂略财务培训操作提示

在提交免税申请时,需要证明收入来源于境外,且在实务操作中,税务局需要看到境外公司支付给境内服务提供商的银行流水单来佐证收入来源于境外。

在实务操作中,收入证明一般会晚于收款。例如企业八月底向境外公司收款,需要等企业财务出账、提供账单后寄出,境外公司根据法务流程付款后,提供服务企业再在境内结汇,往往企业取得结汇单的时候已经是9月底甚至10

月初。这就意味着企业在9月15日申报8月的增值税时,企业根本来不及提供该笔服务的免税备案的资料,或者税务局尚未审批完免税备案资料。此类的滞留是企业非常常见的情况。

如果境内A公司在全国有很多分公司,根据中国的税法体系,分公司是流转

税的纳税主体。有时根据结算或商业的要求,境内的A公司集中为境外B公司提供服务,B公司统一向A公司付款,而不是打给其分公司,那么很可能税务局不会认可。如果企业在商业可行的前提下,在收款时进行拆分。

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案例分析

国际货代的最新动态

上海市最近下发《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的问题解

答》,其中的主要对42号文进行比较详细的阐述,其中比较重大的改变是解答的第三条:

“三、是否所有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4年9月1日起,不管是直接提供还是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就是俗称的“一代、二代、三代”,只要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

续”,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货物与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货代免税的范围是“门到门”还是“港到港”,即免税范围是否包含境内段的服务?

目前全国各个地方正在就此问题进行例会,现上海、天津已经明确只要是属于国际货代业务所描述的类型,只要起运地和接收地一方在境外,那么全程可以享受免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在定价上将境内段和境外段分开核算,那么很可能境内段无法享受免税。建议国际货代企业将境内外的整段的服务以一单的价格收付,那么全单都可以免税。

在其他,如宁波、成都等地,仍然在等待市局下发的文件。

国际货代企业享受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际货代企业在使用差额确认净销售额之后,对应的销售额如果可以享受免税,即起运地和接收地一方在境内且所有价格包含在一单中,那么企业必须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不是属于免税的范畴,那么差额抵扣之后的销售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互动问答

问答一:免税申请与《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问:文件中并未规定免税应税服务必须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免税是否不需要登记证?

答:在出口免税服务中有KPO、BPO、ITO技术外包性的出口服务,在向税务局申请免税备案时需要各地主管商务部门对于KPO、BPO、ITO的认证文件。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从商委取得这些认证文件的难度较大,对于传统的长期提供技术服务外包的企业取得认证文件的难度较小,在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也比较容易。

问答二:免抵退税额与地方附加税

问:目前免抵税额是否征收地方附加税费没有文件规定,是否有新动向?

答:地方附加税费是根据企业每个月申报表中的应交税金的数字来确定。免抵税额只是出口免抵退税环节中所涉及的一个数字,如果不影响当月的应交税金,是不会涉及地方附加税的问题。

问答三:向境外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服务接收方与付款方不一致

问:我司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但是该技术服务是向A公司提供,由B公司付款,A公司和B公司都是我司的关联公司。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是由B公司付款,在申请免税时是否会有问题?如果不能申请免税,是否有其

他的处理方法?

答:根据铂略财务培训的观察,通常如果需要申请免税,形式上接受服务方和付款方应该是同一人。如果由A公司接受服务,B公司付款,必须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B公司是受A公司授权,仅仅是代付的角色,该款项最终还是由A 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那么税务局可能能够接受。

如果是纯劳务性的开发服务,可以尝试技术外包的免税申请,但是需要向当地的商委申请技术认证。

问答四:不备案,直接免税申报的风险

问:我司所在地从2013年8月开始营改增,由于地方的通知下发比较迟,

2013年都没有进行免税申报。同时,我地的备案由出口退税部门管理,根据他们的口径,不需要备案,直接免税申报即可。请问这样是否会有风险?

答:企业首先需要把握原则性的方向,即该服务是否能申请到免税。如果可以,企业应立即和主管税务局协商,补办之前的手续。如果税务局不愿意补办且没有书面的证明文件,这将是一个持续性的风险。据铂略了解,此前服务外包免税政策执行中,商务部要求当地商委对于材料递交制定明确时间限制,超期材料商务部不予接受,因此无法享受免税。

问答五:遗漏申报的处理

问:如果有遗漏申报的情况,即增值税申报表中免税一栏没有填,应该如何处理?

答:遗漏申报的处理各地的方式不同,如上海需要在市局进行系统调整。如果原则上判定该服务是免税的,是否填写对企业的真实税负并没有影响,那么企业可以和主管税务局协商在系统中进行调整。但是最主要的还是该服务是否能免税,如果不能且金额较大,那么企业就是少申报且没补税,那么问题比较严重,建议尽早沟通。

互动问答

问答六:向境外提供设计服务

问:如果我司和境外方签订合同,境外公司向我司付款,我司派人到境外提供设计服务,该服务发生在境外,那么该服务是否属于免税的范围?

答:如果设计服务是有标的物的,那么一般要求受用标的在境外;如果是没有标的物的设计服务,如平面设计,那么基本是符合免税条件的。

铂略建议企业同时应该考虑服务最终的受益方是否在境内。从实际操作中看,假设企业为境外方技术服务,但是技术服务的最终受益方却是境内的企业,对于这种情况的免税税务局就会持保留质疑的态度。

问答七:免税的时效性

问:免税批准成功之后,其有效期可以追溯回多久?是否仅限当年?

答:每次免税备案时,都会根据合同、发票、银行结汇单等逐次仅限批复,并不是一个开口的批复。免税是有固定金额、固定期间、适用申报期限,没有所谓的追溯覆盖以前服务的概念。除去在营改增开始时,如上海在2013年10月末前可以进行2012年1月1日之后的补备案和清算,这个会注明是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的补办。

问答八:向境外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问:我司在境内向境外提供软件开发服务,且开发的软件全部在国外使用,请问该服务是否属于免税的范围?

答:软件服务只要符合提供的服务对象是境外单位即符合免税的条件。

同时,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企业应把握出口软件和软件服务之间的差异。如果是出口软件,那么享受软件出口零税率,可以享受“免抵退”;如果是软件服务,那么享受免税,进项税不得抵扣。

问答九:收入境外佣金是否免税

问:向境外收取的佣金是否可以申请免税?

答:如果企业将费用定义为佣金,肯定是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也肯定不能享受免税。我国目前对佣金的要求比较严格,服务提供商一定是要在规定机构取得资质,如房产中介必须在房产的协会中取得认定的资质。所以企业应考虑服务的类型、具体的内容等,思考如何将佣金向营改增免税服务的项目靠拢。

问答十:导致各地免税申请结果差异的因素

问:在申请跨境服务免税的时候,是否是各个地方的把握程度不同?还是难易程度是根据企业申请的业务类型而不同?金额的大小是否也是重要的因素?

答:确实会有不同,但是其实并不是地域差异的关系,而是税局处理相似案例的多寡、经验积累的差异导致的难易不同。铂略认为目前即使各地已经出台了细则,但是并不能包括所有的情况,很多时候税务局在判定时还是有很大的自由裁定权,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局宁愿不批,也不愿意批错。

从理论上,金额的大小并不是是否容易申请的因素,但是从实践中,这往往是很重要的因素,如果大额的免税判断错误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税务局也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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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

如何申请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 2012年1月,上海闸北区A公司与关联方美国B公司、法国C公司分别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服务接受方指令,从服务接受方利益出发提供技术、商务咨询,协助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市场与客户、供应商签署项目合同。” 案例背景: 2012年1月,上海闸北区A公司与关联方美国B公司、法国C公司分别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服务接受方指令,从服务接受方利益出发提供技术、商务咨询,协助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市场与客户、供应商签署项目合同。”企业认为该合同为咨询服务合同,可向税务局申请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在税务局的“白名单”中,咨询服务包括业务流程咨询服务、法务、财务、人事等专业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仅仅是字面上的咨询合同,申请免税可能会被税务局拒绝。铂略提示一般税务局比较容易接受“白名单”上的咨询服务合同。 税务机关的质疑:

合同中对服务的描述过于笼统,需要提供确切的描述并附上服务成果报告以证实服务的真实性; 若有涉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可以免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服务收入需明确划分并提供划分依据; 对于A公司之前获取的营改增财政扶持,会影响申请退税的金额。(指上海当地对实行营改增之后税负率提高问题的财政返还。) 处理方法: 修改合同并对服务内容进行细化,搜集服务成果报告并草拟情况说明详述工作流程; 铂略建议合同修改必须与法务部一起,结合营运部门的实际情况而进行。很多时候服务本身是满足免税条件的,但是在合同的描述用词中不符合现在营改增的要求,会导致申请失败。企业将服务内容进行细化,对所有符合营改增5大类的咨询服务进行详细拆分,将运营部门的工作成果、工作流程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详细描述,把不属于的单独罗列。铂略提示对于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服务必须注明具体金额,否则税务局可能因为部分服务不属于免税范围而导致全部金额难以享受免税。 根据服务实质将涉及到境内标的物的质检服务独立于其他跨境应税服务; 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划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服务收入; 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划分将不符合免税服务的收入单独划分,按照免税和不免税的比例进行了收入拆分。最后税务局接受了此划分。 及时与税务局人员沟通,根据应税收入比例分摊营改增扶持基金以抵减退税金额。 本案结果: 除质检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合同内获得免税批复,成功申请退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篇.doc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二) 更新:2018-11-22 03:03:21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

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

增值税减免税文件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企业的会计处理有何变化呢? 先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中国淘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0739702.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假设本月取得了10笔销售收入,含税金额分别为12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这样全月收入19200元,小于含税月销售额20600元(不含税即为20000元)。 以第一笔业务为例:(假设收取的是“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6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4.95 其他会计分录参照编制。 这样算下来,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为559.22元(19200÷1.03×3%)。 正常情况下,在下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需要将559.22元申报纳税。到时的会计分录是: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59.22 贷:银行存款559.22 假设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国淘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0739702.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现在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就不需要申报缴纳了。因此在这个月底,就可以将其转为“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可以为“补贴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59.22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559.22 请注意:会计处理时,不能不按规定计提应交增值税,因为我们销售的货物或劳务、提供的服务,并不是法定免税的。 再谈营业税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有3%、5%,我们在此假设某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5%。 假设本月取得了10笔营业税应税收入,金额分别为12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这样全月收入19200元,小于月营业额20000元。(假设取得的都是“银行存款”) 取得第一笔收入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 以后几笔业务参照此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中国淘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0739702.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营业税纳税人是到月末统计出月销售额(如果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税率,需要分别统计核算),然后再计算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假设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60 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下个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60 贷:银行存款960 现在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就不需要申报缴纳了。因此在这个月底,就可以将其转为“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可以为

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特点及侦查对策

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特点及侦查对策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涉税案件呈大幅上升之势,涉税犯罪花样翻新,形式更趋狡猾、隐蔽,这其中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表现尤为突出,可以说骗税犯罪是伴随着出口退税制度应运而生的。作为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犯罪形式,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并使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为此,笔者就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手段及侦查对策谈几点浅见。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概述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税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二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且实际骗得了数额较大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本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方能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实施了采用虚假手段申报退税,如因退税机关的认真核查等原因并未能得逞的情况,一般应界定为犯罪未遂,量刑应比照骗税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无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还是无进 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是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4、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骗税犯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论处而非本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1、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B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种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从涉案主体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二、从会计资料方面展 开侦查工作;三、从经济业务各环节方面展开侦查;四、从涉案财产方面展开侦查。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抗税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人身财产安全;二、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 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依法负有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三、抗税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7、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 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8、抗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果断处置:1)解救、保护税务人 员;2)妥善处理群体性抗税案件;3)合理处置抗税分子;4)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二、找准突破口,恰当选择侦查途径:1)从犯罪嫌疑人入手;2)从税务人员入手;3)从围观的群众入手。三、运用侦查措施,全面收集抗税证据:1)开展现场勘查;2)讯问犯罪嫌疑人;3)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4)调取纳税资料,核实征税依据及应纳税额。9、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 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的行为。 10、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追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为特殊主体,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 罪的主体;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11、逃避追缴欠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认真审核税务机关移送的材料,查明税务 机关追缴欠税的过程:1)明确犯罪嫌疑人即纳税人的基本情况;2)掌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3)了解税务机关已经查证的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情况;4)了解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追缴措施以及已追缴的税款数额。二、找准突破口,合理选择侦查途径:1)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入手;2)从知情人员或协作人员入手;3)从犯罪嫌疑人入手。三、侦查的主要方法:1)控制、审讯犯罪嫌疑人及其共犯;2)扣押会计资料等书证,清查银行帐目;3)询问相关知情人,获取案件侦破线索及证人证言;4)搜查、冻结、扣押财

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定义: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条、第一百九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减免税包括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三类优惠形式。 第四条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六条纳税人生产经营同时涉及减免税项目和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报批类减免税事项包括减免税资格认定和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减免税审批事项。 减免税资格认定是指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具备减免税条件进行确认。 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是指已经取得即征即退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在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税项目、退税额及所属期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九条除税收法律、法规设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下列减免税事项,分别由省、市、县(含区及县级市,下同)三级国税局进行审批。 (一)省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1.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商品混凝土、木工板和纤维板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2.安臵残疾人达30人以上(含30人)的企业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认定;

试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内容摘要】: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具有犯罪活动的地域性、犯罪目的多样性、犯罪手段的智能性等特点,探讨一下公安部门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一些侦查对策。【关键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点;侦查对策。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制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是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即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因而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平衡了商品的税负,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同时增值税对出口商品适用零税率,有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国务院于1993 年 12 月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 94 年 1 月 1 日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流转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严格实行凭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征收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情节严重,依法立案进行侦查的案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一)犯罪活动的地域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多来自于沿海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骗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夸大金额虚开至其他地区,特别是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此外,由于各专业市场为吸引客户,自定较低税率和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一些专业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发案频繁。 [!--empirenews.page--] (二)犯罪目的多样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虚开的行为充作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二是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虚报出口货物来源骗取出口退税;三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虚构销售环节,给走私物品披上合法外衣,在市面上公开销售;四是少数企业通过虚构并不存在的购销关系,为贪污、回扣等非法费用支出作本帐依据。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种的目的,使得社会上存在较为广泛的虚假专用发票市场。(三)犯罪手段的智能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采用各种手段虚开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假设、虚报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表面上看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合乎规定的,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用发票的手段主要以下几种: 1 、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无中生有,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2 、从进项、销项两方面入手,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也称阴阳票,即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在下一环节中用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骗取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的目的;存根联金额少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违法本质及其司法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违法本质及其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等使用6家外贸公司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采取以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伪报自营出口、购买海关出口保管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买单配票”手段,虚假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约2.5亿余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退税人民币2.43亿余元,其中已退税2.32亿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罪名,分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各被告人刑罚,其中团伙主犯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分析 前置法定性确定刑事犯罪的违法实质,而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有机统一,既为刑事立法的规制划定了规范边界,又为刑事司法的适用提供了解释指引。 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在客观上针对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退税率等前置法规定的上述环节和条件实施虚构假象、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在实质上属于虚报出口退税行为。 随着骗取出口退税手段的升级换代、人员的分工细化、流程的模块分散、地域的东西交错,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也不断面临各种新型疑难问题的挑战,能否提供一个既合法律与法理,又能简便有效运用的司法认定规则或者法律适用指引,以从根本上解决不仅在当下已经出现,而且在未来可能遇见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认定

中的疑难问题,成为学界和实务部门勠力前行的方向。 这个规则和指引,在笔者看来,其实就存在于前置法与刑事法的规范结构和制裁分配之中。一方面,刑事犯罪的违法实质,在其对刑法致力于保障的前置法所确立并保护的法益之侵害,因而不具有前置法之违法性的行为,绝无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此即“前置法定性”。另一方面,具有前置法之违法性的行为,并不当然就具有刑事违法性进而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只有当其不仅具有法益侵害实质,而且符合刑法为保护法益而禁止的犯罪行为之定型即犯罪构成,并达到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才能论之以刑法上的犯罪,此即“刑事法定量”。而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有机统一,既为刑事立法的规制划定了规范边界,又为刑事司法的适用提供了解释指引。由此决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违法本质和司法认定的关键,就在于刑法第204条致力于保障的相应前置法所确立并保护的出口退税制度的本质阐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退(免)税办法》)规定,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度,包括两类: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二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原材料进口税。出口退税制度的本质即其立法精神在于:一是消除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环节的双重征税,实行出口全退税,进口足额征税;二是创造公平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让各国出口商品零税率地进入国际市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发布日期:2018-08-17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018继续教育-增值税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科目。 A.管理费用 B.营业外收入 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A B C D 答案解析:减免税款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下列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有()。 A.商业企业的购进货物 B.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C.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D.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A B C D 答案解析: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1)发生36号文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所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应转出;(2)取得可扣发票,但按规定不能抵扣,认证计入进项后再转出;(3)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用途,做进项税额转出(购入资产改变用途)等。 3.下列不属于企业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的有()。 A.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 B.年营业额大于等于515万元 C.年营业额大于等于500万元 D.会计核算健全 A B C D 答案解析: 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的有:(1)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或年营业额≥515万元;(2)会计核算健全。 4.若采购方享受现金折扣,销售企业对该现金折扣的处理是()。 A.借记财务费用 B.贷记财务费用 C.借记销售费用 D.贷记销售费用 A B C D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取保候审-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附白下公安分局决定书

江苏精英律师网刑事专家律师庄荣华,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善于从证据中寻找突破口,从对刑事证据体系的要求出发,组织庭审的攻防并提交有质量和份量的辩护意见。庄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以来,为众多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其中大量案件经庄律师的成功辩护被分别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处无罪、死刑改判、重罪改轻罪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白公经保字【2012】犯罪嫌疑人戴某,性别:女,年龄66岁,住址:江苏南京市白下区,单位及职业:省略。 我局正在侦查南京白下区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因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3月2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XXX的监督/交纳保证金零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 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

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释义]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

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触目惊心:5起骗取出口退税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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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5起骗取出口退税大案 【标 签】税务稽查办案,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段文涛 1.杭州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 2011年至2013年,杭州市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报出口货物价格、伪报商品数量和品名等手段,以及利用“假自营真代理”方式申报取得出口退税款,涉及税款5244万元。目前已追缴违规出口骗税税款3624万元,不予退税金额833万元。以崔某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司法机关正提起公诉。 2.衢州“ 3.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案 2011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对出口退税企业退税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衢州市的蓝鹰贸易有限公司、赛福贸易有限公司、柯城丽新帽厂等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犯罪嫌疑人崔兰伙同丽新帽厂负责人毛郦幸,从广州市各地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手中采购不具备退税条件的未纳税服装,假借生产企业丽新帽厂生产加工服装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采用资金回流或用于抵扣崔某自购服装款,并向介绍人、开票方支付开票费、手续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1份、金额9368万元、税 款1576万元。蓝鹰公司和赛福公司虚开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20份、金额8187万元、税款1392万元;为获取出口退税佣金和地方政府出口财政补贴,两公司还利用自营和代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编制虚假外销合同和货物采购合同,提供空白报关单据,采用“先单后票”“四自三不见”等形式,将未纳税的出口货物虚构成已纳税货物,骗取出口退税1310万元。2013年5月,衢州市国税局依法对上述三家企业作出处理,追缴增值税1506万元,追缴出口退税款1310万元,未退税款49万元不予退还。2013年11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决被告人崔兰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50万元;被告单位衢州市柯城丽新帽厂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毛郦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扣押在案的款项共计1054万元予以追缴。 3.青岛赵某团伙骗税案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公安局经侦支队从2014年2月起经过一年多的联合办案,破获以赵某等为主要成员的团伙骗税案。现已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赵某团伙利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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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知 【标 签】退税违法犯罪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函﹝1998﹞90号 【发文日期】1998-03-10 【实施时间】1998-03-1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自2007年9月6日起,全文失效。参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7﹞57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简报》第六期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防范和打击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省退(免)税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各征税和退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切实采取防范措施。特别是办理审批退税的德宏、保山、红河、文山等地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审核办理退税过程中对《税务简报》指出的从深圳、汕头、潮洲、珠海等地大批量购进的出口服装、领带等货物,必须严格审查。对此,为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且日期较集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联号的出口货物,必须向出口企业了解经营情况、成交业务过程,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从严审核,一经发现疑点必须发函外调。 二、对从骗税多发地口岸报关出口的货物海关报关单联号,且每张报关单的出口数量、金额又近相等的不能只依靠审核海关信息,还必须向出口海关发函调查。做到以防为主,防打结合,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对出口货物是电子原器件、塑料玩具制品和服装、领带等纺织产品申报退税时,税务机关要了解货源产地,厂家生产能力,特别要注意产品单位售价。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票要发函调查,重点稽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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