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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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热点问题解答

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浏览次数:时间:2018-06-28

广州开放包容、海纳百川、敢为人先的独特城市文化,自古就是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一代又一代有志之士投资、经商、创业的圆梦乐土。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来穗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先后推出并不断完善医疗卫生、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积分制入户和随迁子女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促进来穗人员在共建中共享发展成果,得到社会各界点赞。为了推进来穗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广州市根据国家、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出台实施《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及实施细则,必将有利于满足来穗人员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广州“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当好排头兵。

1.广州市为什么要开展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工作?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广州市高度重视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先后推出并不断完善医疗卫生、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积分制入户和随迁子女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有序推进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但由于历史原因分散在多个部门实施。为了满足来穗人员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台《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和《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创设了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1+N”制度框架和服务体系,将现在由各单位分别实施的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积分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统筹起来,统一积分指标体系,统一操作流程。

2.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秉承什么样的原则,对来穗人员有什么好处?

答:《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办、统分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制订科学的积分指标体系,按个人自愿和属地申办的原则,将个人条件和社会贡献情况换算成积分,再将积分与公共服务挂钩,按积分高低享受公共服务,从而提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来穗人

员市民化、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更持久、更深入帮助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在广州安居乐业。

3.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指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内地居民),均可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

4.来穗人员申请积分制服务是先到先得吗?

答:不是。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为基础性常态化工作。申请时间先后对积分最终认定没有影响,建议来穗人员在熟悉各项服务政策后再行申报,以错开申报高峰。

5.来穗人员可以随时提交积分制服务申请吗?

答:是的。来穗人员积分本着自愿申请原则,从2018年7月1日起,可以随时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提出积分申请。

6.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答:来穗人员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积分材料后,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网址进行用户注册,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图片,并在系统确认提交。网上预审通过后,持相关材料(原件)到居住证申办所在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积分制服务管理受理窗口完成申请。

7.来穗人员可以随时享受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等公共服务吗?

答:不是。来穗人员可随时申报积分,但积分制入户、随迁子女入学、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等公共服务申报时间将另行发布明确,并不能随时享受公共服务。因此提醒来穗人员应关注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并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积分,避免在服务政策发布后才补充资料更新积分,容易漏算积分或耽误申请。

8.来穗人员7月1日起就可以申请积分制入户吗?

答:不可以。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积分达到一定分值后,且符合积分制入户的具体条件,可以申请积分制入户。但是,具体申请时间安排、入户分值及相关要求将另行通报,每年积分制入户指标按当年指标计划确定。

9.来穗人员如何申请办理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答:凡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符合积分制入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具体入学分值由各区按指标计划确定。申请人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

的具体办法由各区政府另行制定。

10.来穗人员如何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答:凡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符合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承租分值、时间节点,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公告。

11.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积分指标体系的构成是怎样的?

答: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基础指标由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年龄状况等4项组成;加分指标由技术能力、创新创业、特定职业与服务、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励等6项组成;减分指标由信用情况和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2项组成。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积分加上加分指标积分,减去减分指标积分的分值。

12.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时长怎样计算?是计算累计时长或连续时长?

答:根据相关规定,《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要及时办理签注延期手续,以便增加持证时长。如未及时办理签注延期,则分两种情况:2016年1月1日前,居住证有效期满后超过30天办理续期的,居住证办理期限自续期之日起重新计算,即续期之日前的时长不累计;2016年1月1日后,居住证有效期满后未及时办理签注的,居住证办理期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即前后时长可以累计(扣除有效期满到签注之间的时长)。该项积分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以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为准。

13.申请人“居住地转移”是如何判定的?

答:“居住地转移”以申请人所持《广东省居住证》的居住地信息为准。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居住地转移后,每满1年计2分。该项积分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以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为准,最高不超过10分。

14.在广州租房居住的来穗人员如何提供合法租赁住所材料?

答:“合法租赁住所”是指在广州市房屋租赁备案系统登记的租赁住所。承租人为申请人的,无需提供材料,以广州市房屋租赁系统查询为准;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15.来穗人员借住亲戚家如何在“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取得积分?

答:借住亲戚朋友家的来穗人员,应提供经市房屋租赁备案系统登记的借住合同,

按照“合法租赁住所”项目计算分值,以备案登记时间开始计算,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6.为什么在“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特别提出“居住地转移”和从化区、增城区自有产权住房可以额外加分的项目?

答:对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一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对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增加5分。设置这样的积分项目是为了体现贯彻落实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的要求,有助于通过加强落户引导实施中心城区“抽疏”战略,使城市人口分布更加合理。

17.来穗人员就业创业如何认定?

答:就业信息以就业登记信息为准,个人无需提供就业信息材料,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为准。在广州创业的申请人,在广州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为准,无需提供资料;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商事登记基本信息表。

18.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限和相关积分具体如何计算?

答: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1分。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19.职业资格必须是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吗?

答:是的。“技术能力”指标中提到的“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计算该项积分时,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分。

20.申请人不是公司股东,只是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纳税指标项是否可按所投资创办的企业依据加分?若可加分,同时为几家不同企业的股东,是否可累计加分?

答:法定代表人非公司投资人(创业人员),不能进行积分。投资创办的企业是指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人如果为几家企业的股东,企业纳税额可累加计分。

21.申请人持有5年内获得的专利且申请地址在市辖区的,是否可加分?

答:是否能凭专利加分,主要看申请人是否为专利授权公告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的话就可以加分。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新增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予加分。

22.申请人同时满足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创办企业纳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累计计分?

答:可以。申请人作为普通劳动者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获得积分,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也可以获得相应积分,同时满足2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23.为什么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要设减分指标?

答:“减分指标”主要包含信用不良记录、偷漏税行为、受到治安处罚、受过刑事处罚等,扣减分数上不封顶,是为了体现诚信守法的政策导向,动员广大来穗人员参与“文明广州”建设,弘扬正能量。但是,减分指标的减扣积分只适用于“积分制入户”“积分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公共服务,不适用于为随迁子女提供“积分制入学”的公共服务。

24.减分指标中的“信用不良记录”具体包括什么?

答:减分指标中的“信用不良记录”是指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25.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如何体现“租购同权”?

答:《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合法稳定住所”中明确,申请人合法产权住所10分;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在制订此指标及分值时,已对实施“租购同权”政策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目前广州市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购房政策,要求在本市至少缴纳5年社会保险。在积分指标及分值设置,明确“具有合法产权住所计10分”,平均到5年内每1年为2分,与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是相一致的。这样既体现了对在广州居住、就业时间长的来穗人员的认可和回报,也可以吸引更多来穗人员在广州稳定居住、就业。

26.来穗人员怎样提交积分制服务申请纸质资料?

答:来穗人员提交积分制服务申请纸质资料的地点为《广东省居住证》所在镇(街)的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积分制服务管理受理窗口,全市各镇(街)均设积分制服

务管理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应在工作时间前往。

27.来穗人员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有哪些便利措施?

答:采用“互联网+”方式实现积分制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服务。积分制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依托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评分、排名、公示、查询等“一网式”服务。各职能部门有关信息资源按照政务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与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据共享,直接在系统中对申请人相关积分进行审核认定,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8.来穗人员积分如何进行调整?

答:申请人相关积分指标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积分应作相应调整。主要有三种方式:(一)动态调整。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申请人年龄指标计分。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签注时自动调整累积办理居住证指标计分。

(二)定期调整。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申请人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情况等积分指标信息变化情况推送至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人相应指标计分,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调整。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创业、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等积分指标发生变化,由申请人主动申请调整计分,调整材料处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请积分程序执行。

29.什么是来穗人员积分中止或失效?

答:持有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功能中止的,积分中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1.已取得本市户籍的;2.申请人死亡的;3.持有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功能中止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0.申请人如果对系统中的个人积分有异议,应该怎样申请核查?

答:申请人对积分分值存在异议的,在积分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原积分制服务管理受理窗口申请核查。对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附件: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普通发票是什么样的? 答:(1)票样如图: (2)实际如图: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几位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什么类型的纳税人才符合条件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答: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较多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什么系统开具? 答: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6、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如何实现开票数据的传递?和纳税人端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是什么关系?答:示意图如下: 7、如何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答:(1)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二份),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并进行税控盘(或金税盘)初始化发型手续。 (3)纳税人可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来对接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8、电子发票还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电子签章,不需要再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9、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错时能作废或红冲吗? 答: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同纸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黑白彩色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一、“营改增”范围问题 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 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广州市社区服务中心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广州市社区服务中心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文档简介 本文档共有2个医院建筑工程指标案例,内容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的单位价值、建筑面积、建筑内容、建筑结构、工程特征项等各项概况及 指标分析。

目录 1造价指标案例一:某社区服务中心 (3) 1.1工程概况 (3) 1.2工程特征 (3) 1.3指标分析汇总表 (4) 2造价指标案例二:广州某社区服务中心 (5) 1.1工程概况 (5) 1.2工程特征 (5) 1.3指标分析汇总表 (6)

1造价指标案例一:某社区服务中心 1.1工程概况 序号名称内容 1工程名称某社区服务中心 2工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3工程分类医院建筑 4单位价值3302.57(元/㎡) 5建筑内容地上5层,地下0层。共1栋。不含室外工程。 6价格取定期2013年第四季度 1.2工程特征 序号特征项特征值 1总建筑面积(平方米)3788 2地上面积(平方米)3788 3地下面积(平方米)0 4结构类型框剪结构 5地上层数(层)5 6地下层数(层)0 7建筑总高度(米)19.7 8首层层高(米) 4.5 9标准层高(米) 3.8 10基础类型桩基础 11抗震等级三级 12抗震烈度7度 13是否含人防否 14是否含绿色建筑否 15装修标准(元/平方米)717.04 16外墙形式无幕墙 17是否含电气工程是 18是否含给排水工程是

19是否含通风空调工程是 20是否含消防工程是 21是否含弱电工程否 22是否含变配电工程否 23是否含燃气工程否 1.3指标分析汇总表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位价值占比%某社区服务中心㎡37883302.57100.00 1土建工程㎡37881454.55 6.44 1.1打桩工程㎡3788127.20 6.44 1.2土方工程㎡378885.00 4.30 1.3地上建筑㎡3788180.009.11 1.4地上结构工程㎡3788937.3547.46 1.5屋面工程㎡3788125.00 6.33 2装饰工程㎡3788717.0436.30 2.1装饰㎡3788467.0423.64 2.2外立面(含门窗)㎡3788250.0012.66 3安装工程㎡37881130.9857.26 3.1给排水㎡3788123.27 6.24 3.2消防水㎡378889.43 4.53 3.3变配电㎡3788240.5712.18 3.4电气安装工程㎡3788161.928.20 3.5消防报警㎡37889.060.46 3.6通风空调㎡3788201.9310.22 3.7综合布线㎡378874.77 3.79 3.8有线电视㎡37889.540.48 3.9安防系统㎡378836.72 1.86 3.10广播系统㎡378812.370.63 3.11医用管理系统㎡378822.61 1.14 3.12呼叫系统㎡378813.780.70 3.13导医显示屏及标识㎡378810.380.53 3.14电梯㎡378871.36 3.61 3.15污水处理㎡378853.28 2.70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

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外,需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对按照上述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丢失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服务中心对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编制组 2010.04

目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设计要点 2 1400平方米规模设计方案一 5 1400平方米规模设计方案二 7 1400平方米规模设计方案三 10 1400平方米规模设计方案四 14 1700平方米规模设计方案一 18 1700平方米规模设计方案二 21 1700平方米规模设计方案三 25 1700平方米规模设计方案四 29 2000平方米规模设计方案一 33 2000平方米规模设计方案二 36 2000平方米规模设计方案三 40 1

设计要点 1、总则 1.1、为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 设计标准及规范,编制本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 设计方案参考图集》。 1.2、本图集包括1400平方米、1700平方米及2000平方米 规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计方案各三至四个,为各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设计参考。 1.3、本图集仅为参考,不作为规范性要求。社区卫生服务 站可根据实际需求,参考本图集。 2、主要功能单元构成 1400平方米、1700平方米及2000平方米规模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应根据医疗工作特点及自身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功能 单元,本图集按下表配置主要功能单元。 2

3、总平面设计要点 3.1、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安全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3.2、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3.3、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3.4、功能分区合理,建筑布局紧凑,管理方便,减少能耗。流程科学,洁污流线清楚。 3.5、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 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和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 医疗和工作环境。 3.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多层建筑,如设在其 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 层,且不宜超过四层。社区卫生服务站宜设在首层。 3.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新建 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5—1.5。 4、科室设计要点 4.1、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 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儿童保健用房宜设 置在首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口。 4.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全科诊室10㎡、中医诊室10㎡、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3㎡。 (二)预防接种室65㎡、儿童保健室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健康教育室40㎡。 (三)检验室28㎡、B超和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 3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2012-01) 2012-1-30答疑 1、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3、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当前国内外形势和热点问题解析(2015)考试答案

《当前国内外形势和热点问题解析(2015)》 考试答案 注意:题目顺序会有不同,请注意核对!为杜绝试卷答案的完全一致性,本群只提供考核通过基本分60分的标准答案,未提供答案的题目请自行答题。 ? 1.当今世界经济长期处于低迷状态,主要是由于( D )造成的。(单选题3分) o A.欠发达国家 o B.落后国家 o C.发展中国家 o D.发达国家 ? 2.我国经济发展的阻力是( B )。(单选题3分) o A.自然资源紧缺 o B.经济结构发展模式问题 o C.国际形势紧张 o D.生产力水平低 ? 3.冷战结束,国际形势的主要问题是( C )。(单选题3分) o A.苏美争夺 o B.东西方对抗 o C.经济问题 o D.军队问题 ? 4.我国当前面临的经济压力是( D )的问题。(单选题3分) o A.能否停滞增长 o B.能否超速增长

o C.能否稳步增长 o D.能否保持高速增长 ? 5.我国与周边( D )国家有领土领海资源争议。(单选题3分) o A.1个 o B.2个 o C.4个 o D.6个 ? 6.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任何国家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形成( A )。(单选题3分) o A.外交无敌国 o B.少数敌对国 o C.外交多敌国 o D.全部敌对国 ?7.我国当前的核心任务是以( A )为中心。(单选题3分) o A.经济建设 o B.文化交流 o C.科技发展 o D.军事发展 ?8.我国总体仍处于可控状态,且处于发展期的( C ),机遇大于挑战。(单选题3分) o A.下降期 o B.平衡期 o C.上升期

o D.不稳定期 ?9.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原因和表现是( B )。(单选题3分) o A.传统的国家间的战争大规模爆发 o B.传统的国家间的战争大规模减少 o C.现代的国家间的战争大规模爆发 o D.现代的国家间的战争大规模减少 ?10.当今世界的主题是( A )。(单选题3分) o A.和平与发展 o B.改革与开发 o C.民主与人权 o D.人口控制与环境保护 ?11.世界发展趋势是()。(多选题4分) o A.经济全球化 o B.政治多极化 o C.文化多样化 o D.社会信息化 ?12.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就要加强力度打击(),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多选题4分) o A.犯罪 o B.暴力 o C.恐怖分子 o D.诈骗 ?13.当前国际安全热点问题包括()。(多选题4分)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 的经验)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7年11月) 1.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按照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比照差额征税申报处理。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退还?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购买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开具了信息表交给销售方,但是销售方当月没有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并没有及时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应当在哪个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对于已经交付购买方的专票,购买方需要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对于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购买方已

增值税易错热点问题及节税筹划新思路练习题及答案

增值税易错热点问题及节税筹划新思路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A、一 B、二 C、三 D、四 【正确答案】C 2、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缴纳增值税。 A、提供劳务 B、其他现代服务 C、餐饮服务 D、交通运输服务 【正确答案】B 3、下列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某农村供销社销售化肥并负责运输 B、某家具厂销售家具,并提供上门的安装的服务 C、某建筑公司为某单位盖房,同时提供自产料件 D、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

劳务服务 【正确答案】C 4、()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置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A、干租 B、湿租 C、光租 D、期租 【正确答案】A 5、()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置有机组工作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的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A、干租 B、湿租 C、光租 D、期租 【正确答案】B 6、下列各项中,属于兼营行为的是()。 A、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B、宾馆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销售高档毛巾

C、餐饮业提供餐饮服务同时销售酒水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正确答案】A 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A、15% B、10% C、20% D、25% 【正确答案】B 8、对月销售额未超过()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A、15 B、10 C、20 D、25 【正确答案】B 9、()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A、权责发生制 B、收付实现制 C、实质重于形式 D、先进先出法 【正确答案】A

社区服务中心设计

题目名称:社区服务中心设计 (学期:第二学年第四学期学时:56) 一、设计内容: 为适应城市的发展,并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本案拟在某老城区中心地块建设一社区服务中心。地块用地7477平方米,南侧为城市主干道,西侧为城市次干道。主要功能包括:1、六班幼儿园一个,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满足社区180名适龄儿童幼教需求,2、社区活动中心一栋,4500平方米,满足社区管理,社区医疗,社区老年活动等需求。上述两者独立建设,同时在功能上不影响对方的使用,并能互相呼应,形成整体的社区服务中心,提升社区空间的吸引力.。 二、设计进度: 本次设计独立完成,设计周期14周 第1阶段:理论学习 a、如何开始学习建筑学 b、建筑设计的起始:任务书的分析与制定(一草) c、设计理念与关键词的设计(一草,图解设计概念) 第2阶段:调研与实例分析 d、规范的学习与分析 e、实例的观摩与反思 f、优秀范例的分析与图解(二草,与阶段c进行比对,调整) 第3阶段:初步设计 g、地形与环境的分析(二草,整体功能布局) h、功能设计与流线组织(二草,出入口设计,配套空间设计) i、城市空间的设计与分析(二草,城市立面,与城市界面的互动分析) j、基本形体的设计与调整(二草,三维空间构思,构成规律) 第4阶段:设计调整 k、完善功能布局(三草,内部功能协调,交通流线调整) l、建筑造型调整(三草,与功能的呼应,门窗等细部形式的设计) 第5阶段:正图绘制 m、内部家具布置,人体尺度与空间(正图) n、分析图与设计说明,基本经济指标(正图) o、三维建筑表现(正图) 三、图纸要求 1、设计进度记录本,A4文件夹,完整记录设计过程,每月提交一次,综合评分 2、正图要求墨线尺规绘制,A1图幅,平立剖图纸完整,能充分表达设计意图, 比例1:100或1:200,总平面图内容完整,绘制清晰,比例1:500或1:1000,3、三维建筑表现独立绘制,A2图幅,手绘,表现方法不限,必须上色。 四、提示与参考 1、建筑设计是一种图示思维与解决矛盾的过程 2、建筑设计是一种有目的的空间环境建构过程 3、建筑设计是一种创造生活的过程 4、建筑设计的思维过程: (a)逻辑思维(b)形象思维(c)创造性思维

2020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热点问题解答

2020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热点问题解答 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热点问题解答 问:哪些省份参加2016年下半年“国考”? 答:参加本次考试的省份有:上海、江西、海南、重庆、吉林、福建、山东、浙江、湖北、宁夏、甘肃、北京、安徽、河北、广西、贵州、江苏、河南、湖南、山西、陕西、黑龙江、辽宁、云南、天津、青海、广东。(四川省不参加本次考试) 问:本次考试什么时候开始网上报名? 答:9月6日起网上报名,浙江省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19日-25日;河南省需要先现场报名再网上报名,现场报名时间为9月8日- 12日,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9日-13日。 问:报名网址是什么?可以用手机报名吗? 问:哪些省份需要现场确认,哪些省份不需要? 答:需要现场确认的省份有:浙江、上海、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河南;不需要现场确认的省份有:湖北、广西、海南、安徽、 吉林、陕西、福建、贵州、湖南、江西、北京、甘肃、重庆、辽宁、宁夏、广东、青海、天津、云南、黑龙江。 问:哪些省份是网上缴费,哪些省份为现场缴费? 答:实行现场缴费的省份仅有浙江、山西,其余省份均为网上缴费。 问:提交报名信息后多久才能通过审核? 答:实行网上审核的省份,由人工后台审核考生信息,具体审核通过时间要根据当地安排,考生需及时保持关注。 问:我省为现场审核,还需要等待网上审核通过再去现场吗?

答:不需要。实行现场审核的省份,考生在网上提交信息后,即按规定时间前往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在后台更改你的 审核状态。 问:教师资格证是全国通用的吗? 答:教师资格证全国通用。 问:听说教师资格证有效期改为3年了? 答:3年是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此证 明不等同于教师资格证。笔试、面试均合格的考试可获得合格证明,需在合格证明有效期内向教育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获取教师资格 证书。 问:考取后的教师资格有效期是多久,听说要5年一审?怎么审核? 答:教师资格目前长期有效。部分地区正在试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要求每5年注册审核一次,但仅针对已走入教师岗位的持证人,未进入教师岗位的持证人不受定期注册影响。 问:我还没有取得普通话证书可以报考吗? 答:笔试、面试均不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普通话证书。 问:我是在校生,可以报考教师资格考试吗? 答:在校生可以报考,但对在读年级有限制,一般要求应届生或大三及以上可以报考,具体可查询本省考试公告。 问:我是已经毕业的考生,可以报考吗? 答:已取得学历证明的考生可以报考,但一般要求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方可报考,具体可查询本省考试公告。 问:我是非全日制在读学生,可以报考吗? 答:非全日制考生需取得毕业学历证明后方可报考。

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营改增各地口径: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部分没差额扣除完,营改增后能不能继续扣除?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第十三款规定:“(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社区文化中心设计

社区文化中心设计 论文摘要:本学期的第一次设计作业社区文化中心已经完成,本论文主要对我在设计过程中一些设计思想及手法进行解析,在解析反思的过程中寻找自己的不足,寻求更大的进步。 关键词:地形环境平面功能空间造型 概述:本项目位于扬州,处于百祥路与汇西路交界处的一个三角形地块上,占地面积2300平,南临城市公共绿地,西近引潮河,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本项目为社区会所,它的建设将极大地满足社区成员在工作、学习之余的文化、休闲、娱乐以及教育的需要。 设计解析: 一环境分析与场地设计 在设计之初,首先要考虑场地的环境 条。从场地图上来看,地块的南面有一块 公共绿地,西边有一条引潮河。这样在设计 时,我就会考虑怎样将这两个非常重要的环 境资源利用起来。对于城市公共绿地而言,这是一个现成的环境资源。我希望它不要与我的建筑场地脱节,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我怎样将它与我的场地联系起来。我也做了很多的尝试,最后我的做法是将公共绿地的绿化延伸到我的场地内,保证我场地的延续性。对于引潮河而言,这又是一个“幸福的烦恼”,人天生就有亲水、近水的天性,在我建筑旁有一条自然的河带风光,无疑会为社区会所增色不少,同时也能满足人们亲水的天性。但是怎样利用

好这条河又令我头疼不已。在我头脑中我是一定要做亲水平台的,那么将这一概念如何与建筑与场地联系在一起?最后决定做一个后广场,通过广场将建筑、亲水平台、河流三者结合起来,之间有一个延续的关系,这就又回到上面所说的了。最后从地形上来看,它给了一个三角形地块,这种特殊形状地块的处理是有很多方法的,我决定沿着三角形的边来,这样就形成了最后的总图。 二功能与空间设计 (1)空间形式就是由建筑功能决定的,但建筑空间形式必须适合于功能要求。一、功能对于空间大小和容量的规定性。二、功能对于空间形态方面的规定性。从功能布局及分区上来看——社区文化中心的功能部分主要以服务用房为主,那么在设计时就应该注意功能的分类,服务部分、办公部分以及其他。毫无疑问相同功能部分应该放在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关系的调查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关系的调查【内容摘要】 我们分别对建设街的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调研,于此同时还对建设街的部分居民进行了访问,由此探索新时期街道办的改革和两者如何共同为更好基层群众服务的提供新范式、发展出社会管理服务的新模式,提出观点和看法。 【关键字】 街道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民服务社会管理的现状与发展 一、调研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街道办事处的定位再次遭受质疑。街道办事处最初设立之时,其初衷并不在于对城市基层事务进行全面综合管理。不少城市为了应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采用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即城市中设立市、区两级政府,但同时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管理城市基层事务,随着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街道办事处也开始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力,其职能从协调机构逐渐变为综合管理机构,拥有了一级政府的实际职权。这种体制在解决了很多问题的同时,也带给了人们思考,街道办事处的定位以及该体制的最终走向已经不再是管理层面的问题,而是深层次的城市政府改革甚至城市发展道路的问题。于此同时,建设优良社区的呼声越来越高。 广州市委、市政府把社区建设作为后亚运时代切实提高市民幸福指数的重中之重来抓,把社区建设工作列为广州市“十二五”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2009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关于“将香港社会管理的先进经验与广东的实际相结合,有选择的先行先试”的批示,时任广州市市长的张广宁率团考察了香港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并指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并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手法,合理利用社区资源,从而为区域内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全面、优质的社会服务。2011年1月,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张广宁在市委九届十次全会上强调:今年要以创新社区管理服务为着眼点,把社区打造成为解决民生问题的“第一窗口”、市民享受生活的“幸福港湾”,让群众在家门口就感受到幸福。市委副书记、市长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某公司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标有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该如何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税款。 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是,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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