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是法律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

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本

文将从合同订立、履行、争议解决等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的审理进行指南。

一、合同订立阶段

在合同订立阶段,法院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主体的资质审查:法院应查阅合同各方的资质证明文件,验

证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确定其具备与他方签订合同

的资格。

2.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应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应予以无效认定。

3.合同形式的认定:法院应根据合同书面形式的约定,确定合同的

形式,例如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阶段

在合同履行阶段,法院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应对各方的履行义务

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工程质量的评定:针对工程合同,法院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以判断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合同履行的证据获取:法院应主动收集并调查合同履行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交付记录、支付凭证等,以提供审判决策的依据。

三、争议解决阶段

在争议解决阶段,法院应注意以下事项:

1.协商、调解机制的运用:法院应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并提供相关的协商、调解服务,以促进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

2.诉讼程序的规范: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案件,法院应依法受理,并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法院应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评估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相关性,形成客观、公正的事实认定。

4.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应综合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对违约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判断相应的违约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需要法院在合同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各阶段,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项审理原则和程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建设工程的安全与质量。同时,法院应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专业鉴定机构的合作与沟通,以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是法律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 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本 文将从合同订立、履行、争议解决等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的审理进行指南。 一、合同订立阶段 在合同订立阶段,法院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主体的资质审查:法院应查阅合同各方的资质证明文件,验 证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确定其具备与他方签订合同 的资格。 2.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应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应予以无效认定。 3.合同形式的认定:法院应根据合同书面形式的约定,确定合同的 形式,例如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阶段 在合同履行阶段,法院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应对各方的履行义务 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工程质量的评定:针对工程合同,法院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以判断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合同履行的证据获取:法院应主动收集并调查合同履行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交付记录、支付凭证等,以提供审判决策的依据。 三、争议解决阶段 在争议解决阶段,法院应注意以下事项: 1.协商、调解机制的运用:法院应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并提供相关的协商、调解服务,以促进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 2.诉讼程序的规范: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案件,法院应依法受理,并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法院应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评估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相关性,形成客观、公正的事实认定。 4.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应综合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对违约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判断相应的违约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需要法院在合同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各阶段,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项审理原则和程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建设工程的安全与质量。同时,法院应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专业鉴定机构的合作与沟通,以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审理指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审理指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2、当事人主张以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审查处理? 当事人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经审查协议有效的,应当以结算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结算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1)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一方仅以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否认结算协议效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2)双方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或者接收造价报告但未达成书面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认定为结算协议; (3)存在多份结算协议的,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和举证,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

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增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主张工程量增减的当事人,对工程量增减是否存在、实际数量及价款承担举证责任。 5、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进行鉴定的,如何审查? 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发生争议,申请鉴定的,应当审查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的关联性,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江苏高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江苏高院) 不久前,江苏高院民六庭下发了《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获得广泛好评。现又持续发力,刚刚下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提速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该指引区别于一般程序性的指引,侧重当事人举证方面的指引,应属首创。。。既避免让法官成为律师的助理,帮律师梳理证据;也有利将举证事务性要求落到实处,夯实抗辩式诉讼的基础,提高诉讼针对性和诉讼效率! 其附件3.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证据分类汇总清单示例。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必备以及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要素事实以简明证据填表形式列明,为法院、律师和当事人极大减轻了诉讼负担。江苏高院民六庭这种结合特定类型案件共性特征,有针对性化繁为简的有益探索,值得分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相关部门: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推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的解决,省法院民六庭经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在此类

案件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六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 2019年12月24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2019年12月,第1版) 为方便当事人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就相关事项择要指引如下: 一、管辖问题的确定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以及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综合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诉讼标的额大小,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二是坚持规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三是慎用合同无效原则;四是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员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应当始终坚持将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定放在首位,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案件均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审判中应当紧紧围绕工程质量问题分清各方当事人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 2.坚持规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一是严格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以下几种情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二是规“黑白合同”。当事人就同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三是规工程鉴定。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

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3.坚持慎用合同无效原则。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性文件调整。如果违反这些规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审判实务中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定与倡导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方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的通用条款确定。 4.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原则。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分包,造成许多农民工追讨工资无门。为了有利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认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围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审查 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或抗辩,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要审查的容。即使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与效力未产生争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就合同的性质与效力进行强制审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第一部分:概述 1.1 缘起 本文档的编制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发展,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归纳总结,特编写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各类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其中,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港口码头工程等。 1.3 审理原则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 (3)依法审判,保障法律权威。

第二部分:案件受理流程 2.1 受理要求 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了解相关证据材料,并将其整理形成固定的案卷。 2.2 受理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立案受理:受理案件的同时应对案件材料进行立案处理,并安排受案号。 (2)组成审判团队:要尽快组成审判团队,制定合理的审判方案,并安排审理工作。 (3)开庭审理:在案件适当程序完毕后,要按照规定召开开庭审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进行案件适用法律的讨论。 2.3 判决执行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判决决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并及时制定出具执行裁定书,确保裁判实效。 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1)合同管理不规范: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了解 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合同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出现 纠纷。 (2)工程设计方面存在缺陷:有时工程设计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出现问题,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和影响,引发纠纷。 (3)施工方面存在问题:有些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行为,给建设工程造成损失,引发纠纷。 第四部分:附件清单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本 (2)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4)典型案例剖析 第五部分:法律名词及注释 在本文档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1)建设工程合同: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和建设工程的业主之 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 (2)施工方: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其授权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指南 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指南 1.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多方利益,审理工作既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也需具备审慎、公正的态度。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要从多 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公正的裁决。本文将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指南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 2.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首先需要明确法律依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运用法律原则和条文进行综 合评估。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审理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审理程 序的合理性和顺畅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法院在 进行审理时,应当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并进行 合法、公正的裁决。也需要重视庭审程序,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和 辩护权。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中,举证责任往往成为焦点。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基础和真实性。法院也要充分发挥其举证监督职能,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杜绝虚假证据的出现。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决原则 在裁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裁决原则,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法院应当坚持事实主义,依法判决,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6. 结论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审慎公正地进行裁决。双方当事人也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遵守有关合同法律规定。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促进公正、便捷的法律审理。 个人观点和理解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中,法院既要注重司法公正和裁判的终局性,也要尽可能地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需要全面的思考和严谨的态度,以期为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36:内部承包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36:内部承包 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 01、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判断是否为企业的在册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企业内部职工和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主张工程款 02、建筑施工企业与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企业内部承包实为借用资质,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年10月16日发布) 03、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及其效力? 答: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其自身承包的工程交由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经营管理,并就利用建筑施工企业特定的生产资料完成工程施工、相关经营管理权以及利润分配达成的约定。对企业职工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规定进行审查。对双方的约定是否符合内部承包合同的特征,根据前述内容进行审查。

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主张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年4月3日) 04、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建筑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能否认定为内部承包合同? 答:建筑企业与自然人不具备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不能认定为内部承包合同。建筑企业与自然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 05、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06、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指南 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指南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指南 1.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用于规定双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时有发生。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指南,以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该类型纠纷。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2.1 复杂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承包商、工程监理等。在纠纷发生时,需要考虑各方的权益和职责,以及工程变更、款项支付、质量问题等相关问题。 2.2 法律规定的多样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甚至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法律体系中也存在差异。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3 技术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涉及技术问题,例如工程质量、施工方案、材料选用等。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专业知识。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指南 3.1 审理程序 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审理程序。通常,可选择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式。不同方式的选择将对纠纷的解决产 生影响,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 3.2 证据收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收集和排除证据是必不可少 的步骤。审理机构将根据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之间的 关系。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当充分准备和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3.3 合同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对纠纷的审理至关重要。审理机构将根据相 关法律和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解释合同条款。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当了 解合同的具体约定,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文件,其合理与否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旨在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个详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以便更好地处理此类纠纷。 二、合同的形成和效力 1. 合同的要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标的、合同价格、合同履行地点和时间等。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应对这些要素进行全面的审查。 2. 合同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应仔细考察合同的缔约过程和效力问题,以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 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包括供应货物或服务、支付价款、验收工程等环节。在审理案件时,应关注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并考察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合同的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审理案件时,应核实合同是否存在变更,变更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并将变更对案件的影响纳入考虑。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合同的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在审理案件时,应查明解除合同的依据和过程,并据此作出合理的判断。 2.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通常发生在合同履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法定的其他情况下。在审理案件时,应明确合同终止的依据和时间,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判断。 五、施工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 举证责任 施工合同纠纷中,各方举证责任不同。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各方的举证责任,并核实各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2. 违约责任

【盈科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盈科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 第四十三条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盈科律师将为您逐一解读该司法解释的条文,并附上典型案例以及实务建议。 一、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 【条文解读】 1、条文沿袭 本条第一款是沿袭了原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原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款是沿袭了2019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原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修订中将原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与原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了整合,但原条文中对应的内容并未作任何修改。本条是对实际施工人利益保护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2、法条解析(1)本条第一款主要是程序性规定,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在主张权利时

可以将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被告进行起诉,这完全符合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实际承揽者及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的最终投入者,有权对向其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即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施工款项的权利,这也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通常要求。在原司法解释一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85页-187页)在条文解析中认为,原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出现主要是倡导性的,告诉各级人民法院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其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要渠道、主导方向,实际施工人应当首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2)本条第二款是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请求权的特殊保护条款,该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本条规定制定的根本目的是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本条最早是在2005颁布实施的原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首次提出,在2019年颁布实施的原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对该内容进行了修正,将原解释一中“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修正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同时,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内容,修正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修正后的内容,更加明确了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并明确了被追加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也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发包人欠工程款的情况。这样的修正不但有效的促进了类案裁判的统一性,也有效解决了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不确定,导致判决后无法执行的现实问题。(3)在本条的适用主体问题上,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核心的争议是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就此问题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判也明显不同,最高法院在审理的(2012)民申字第184号“大连中远房地产

河南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河南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提案,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我院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避免、杜绝诉讼保全超额查封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对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查封过程中,建议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避免、杜绝明显超额查封,因超额查封已经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为规范诉讼保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查封数额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属于超标的查封,被申请人可以依照该《规定》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或对实施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因诉讼保全一般发生在诉前或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数额的范围一般依照当事人起诉请求确定,而此时案件尚未审理或审结,人民法院难以准确认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及申请诉讼保全数额的合理性,可能存在因当事人滥诉而造成超额查封问题。对此,一方面,我们也将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异议,结合双方举证和案件初步审理情况依法审查处理。如果存在明显超额查封情形,我们将依法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被保全人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主动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我们也将依法及时审查处理。 二、关于以鉴代审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该注重双方履行合同的客观事实,不能简单的以鉴代审,过度的依靠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现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很多案件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故必要的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进行的。同时,包括合同履行事实等案件基本事实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进行审理查明的事项,不能以鉴定结果代替司法裁判。为了规范委托鉴定工作,防止以鉴代审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等。我们将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严格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审查,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二审和再审审查程序纠正中基层法院案件审理中发生的以鉴代审情况。 三、关于二审程序应当严格纠错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二审法院针对一审案件的错误,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及时纠正,避免随意维持。”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47:工程价款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47:工程价款计算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0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04、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05、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 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

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 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 07、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2010年03月09日) 08、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发生争议的,应当以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09、施工过程中修改施工图纸或工程返工的,工程造价按双方约定或签证单确定;如果施工过程中废止原图纸,采用新的施工图纸,双方又重新约定工程造价的,按新约定确定;没有新约定或者新约定不明确的,则按实际工程量和原合同确定的单项价格确定工程造价;如果新的施工图纸所涉及施工内容原施工合同没有规定,双方又未重新约定工程造价或约定不明确,则按实际工程量,参照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 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图纸施工,擅自改变约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等情形,发包人要求核减原材料差价的,应予

河北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河北高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以认定有效。发包人已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当事人以商品房开发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强制招投标项目而未进行招投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第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以招投标

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串标、明招暗定等情形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以上情形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4、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判断是否为企业的在册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企业内部职工和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主张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与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企业内部承包实为借用资质,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劳务分包:⑴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⑵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但分包的内容包括提供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⑶劳务作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二、工程价款结算及相关问题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要求另行按照定额结算或者据实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的,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已经基于其中一份合同达成结算单的,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撤销事由,应认定该结算单应有效。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冀高法﹝2018﹞4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全省执法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18年5月7日总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民一庭反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2018年5月7日审判委员会总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以认定有效。发包人已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当事人以商品房开发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强制招投标项目而未进行招投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第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以招投标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串标、明招暗定等情形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以上情形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4.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判断是否为企业的在册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企业内部职工和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主张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与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企业内部承包实为借用资质,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劳务分包:⑴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⑵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但分包的内容包括提供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⑶劳务作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二、工程价款结算及相关问题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要求另行按照定额结算或者据实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的,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已经基于其中一份合同达成结算单的,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撤销事由,应认定该结算单应有效。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可以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数份合同的差价确定工程价款。 8、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合法有效的招投标程序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9.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上也未经过招投标,当事人根据当地行政

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篇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二是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三是慎用合同无效原则;四是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员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应当始终坚持将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定放在首位,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案件均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审判中应当紧紧围绕工程质量问题分清各方当事人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 2.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一是严格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以下几种情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

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二是规范“黑白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三是规范工程鉴定。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3.坚持慎用合同无效原则。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审判实务中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定与倡导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方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确定。 4.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原则。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 南 篇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二是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三是慎用合同无效原则;四是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员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应当始终坚持将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定放在首位,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案件均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审判中应当紧紧围绕工程质量问题分清各方当事人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 2.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一是严格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以下几种情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

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二是规范“黑白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三是规范工程鉴定。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3.坚持慎用合同无效原则。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审判实务中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定与倡导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方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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