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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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思考

关于新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思考

侯富儒

(杭州商学院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摘要]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人民人权平等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继确立是国际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国际法发展历史的珍贵启示是:必须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多样性”这些新原则纳入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人类建立平等、公正、和谐的国际新秩序的理想必将实现。

[关键词] 国际法发展史 国际新秩序 全人类共同利益 可持续发展 多样性[中图分类号] DF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3)12-0096-03

X (一)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纵观国际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矛盾:一是国家之间的矛盾,主要是战争与国家主权问题;二是因为种族、民族、宗教、语言、性别等差别而产生的矛盾,主要是歧视与人权问题;三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矛盾,主要是环境与发展问题。人类对这三个核心问题的觉醒及其相应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提出,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一次次重大进步与跃迁,铸就了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1.1945年《联合国宪章》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普遍确

立———第一个里程碑。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最具权威的系统表述:(1)各国主权平等;(2)忠实履行宪章义务;(3)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5)会员国集体协助;(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前提下,保证非会员国遵循以上原则;(7)联合国不干涉会员国内政。在这7项原则中,其中6项基本上是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伸或保证。这集中反映了二战后世界各国对这一原则最普遍的觉醒与确认。

《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必须“重伸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必须把“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确立为最首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以“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等6项原则加以充分保证。在纽伦堡与东京国际法庭,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庄严宣布侵略战争是国际罪行,把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处以绞刑,确立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从法律上废除了国家除自卫外的“诉诸战争权”。至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才真正得到保证。

2.1966年“国际人权宪章”与“人民人权平等”原则的普遍

确立———第二个里程碑。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

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其确立了“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受到歧视”,平等地享

受公约所载各种权利的“非歧视原则”及“民族自决原则”。这体现了全人类对人民人权平等原则之广泛觉醒与承认。

在人类社会这个大千世界里,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等差异。由于人类存在的种种傲慢与偏见作祟,以致几乎人类的每一种差别都可能导致可怕的歧视。由此导演了人世间无尽的悲剧:无数无辜的女婴一来到人间就遭到被溺死的噩运;西方“文明国家”对亚非拉人民的殖民战争与“分而治之”的毒辣政策,导致亚非拉各国长期的积贫积弱与战乱不休;罪恶的黑奴贩卖致使7000万黑人死于非命;德、日法西斯都认为只有本民族才是全世界最优秀的民族,应当统治世界,发动世界大战等。

身历两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宪章》里,人类才醒悟到“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就必须

实现人民人权平等,“重伸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权利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国际人权宪章”及一系列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禁止种族灭绝,保护妇女、儿童与难民等)正是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陆续问世的。

全人类都认识到:要和平就必须实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对国家主权最严重威胁的侵略战争,而要根除侵略战争就必须根除人与人之间的一切歧视,必须实现“人权平等原则”。这无疑是人类对自身认识的又一次质的飞跃,是人类文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是人与人相互间实现持久和平的不二法门,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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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3年第12期(总第102期)

广西社会科学

GUAN GXI SOCIAL SCIENCES

NO.12,2003(Cumulatively ,NO.102)

X [收稿日期]2003

-08-27

[作者简介]候富儒(1965-),男,湖南安仁人,杭州商学院法学院三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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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第三个里程碑。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文件,确立了“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原则。这反映了全人类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关系认识上一个质的飞跃。

以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问世为契机,人类历史上一场空前的环保思潮在全球兴起。人类开始反省自己对自然的态度。1982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庄严宣告:“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文明起源于自然,……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最好的机会发挥创造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这体现了人类对大自然及一切生命的认识发生了突破性进步。

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发达国家应向不发达国家提供可持续发展财政与技术上的援助等。“可持续发展”原则从此被世界各国确立为人类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根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是人类数千年来由对大自然掠夺式毁灭性发展方式走向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方式的革命性进步,是人类由工业文明进入生态文明的一次重大跃迁,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第三个重要里程碑。

(二)平等、公正、和谐的国际新秩序必将建立

1.平等与和平是地球上一切生命的最大共同利益。国际法发展史表明:国与国、人与人、人与自然三大矛盾的内在运动,是推动国际法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平等与和平来之不易,是地球上一切生命的最大共同利益。平等是和平的基石。国与国,主权要平等;人与人,人权要平等;人与自然万物,生命权要平等。这样,和平才会现实地到来。存在自我中心与霸权主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与和平,而是意味着战争与灾难。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L.S.Stavrianos)所言:在这个核武器威胁下的全球化时代里,人类已从“零和关系”(一方所失与另一方所得相等)发展到了“非零和全球关系”(大家不是都赢,就是全输)[1]。只有一个地球,地球上的一切矛盾只能在和平共处总的前提下用平等、友好与科学的方法来解决。《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等原则,仍然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人类社会要实现国与国、人与人、人与自然全方位的平等与和平,只有彻底根除歧视与暴力,才称得上是真正的文明而非野蛮的社会。这就需要集中全世界人民的智慧、勇气与力量,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和谐的国际新秩序。

2.东方国家的崛起与东西方文明的交融必将为国际新秩序的建立作出伟大贡献。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新老殖民帝国的瓦解、第三世界的崛起,宣告了西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彻底破产;全球生态危机,让世人更看清了西方在经济发展

方式与文化哲学上的致命错误。在肯定西方国家近五百年来对自然科学发展与生产力解放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同时,西方学术界也在深刻反省西方文明的严重偏差。如:亚里斯多德认为,大自然是为人类而创造的;笛卡尔坚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动物只是一架自动机,宇宙也是一架机器。以深层生态学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其是地球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2]。世界著名的历史学家汤因比(Arnord+Joseph+Toynbee)认为:以贪欲为动机的西方国家,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物质增长的目的,系统地研究科学技术,开始了全面征服自然界的战争,自工业革命以来的200多年间,人类作恶的物质力量与“道德鸿沟”像地狱之门那样不断扩大着裂痕,使人类为自己埋下极为惨重的灾难种子[3]。历史事实让世人清楚地看到西方文明的偏差:片面强调分析方法与主客观的对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人类为中心;在国际关系中,以欧美为中心,以霸权为目标;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以自我为中心,以金钱为标准;在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上,重术而忘道等。

二战后,中国与印度崛起。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原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总结与重大发展,已被公认为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东方文明智慧的结晶。东方文明主张:天人合一,万物有灵,众生平等,师法自然,以和为贵,以德为本,以民为本,内圣外王、协和万邦、和而不同,生生不息。东方文明主张用整体、系统与辩证的方法来看问题与解决问题,被认为是医治西方文明弊端的对症良药。1988年,76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在巴黎开会,并庄严宣告:“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到2500年前去吸取孔子的智慧。”[4]汤因比认为:科学技术发展到当代的空前阶段,特别需要宗教的启迪和善导;必须回到对自然界抱有崇敬心情的无神论宗教,如佛教、道教等。

在21世纪全球化时代,随着中、印等东方国家的崛起及其“天人合一”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随着东、西方文明在更广更深层次的碰撞与交融,两者取长补短,必将为国际新秩序的建立与国际法的新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3.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必将建立。历史事实一再雄辩地证明:凡是违背全世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恐怖主义,无论其来势是何等的汹涌,都是不会长久的。建立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是全世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共同利益,是一个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与不可违抗的客观规律,是人类惟一可行的光明大道。国际法总是在曲折中不断前进,人类总是在不断反省前进道路上所犯错误中走向智慧与成熟,不断摆脱自私、狭隘、傲慢、偏见、疑忌、暴力与痛苦的纠缠,而走向开阔、平等、诚信、友爱、和平与幸福。在新世纪里,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必将建立。这就需要确立与新时代新秩序相适应的新国际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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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则。

(三)确立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指那些为世界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在新世纪里,为了建立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一方面要继续恪守《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应尽快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

“多样性”等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新国际法原则纳入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1.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即在国际关系中,各国际法主体应当把关系到全人类和平、安全、发展与幸福等共同利益置于首要地位。近代国际法的基石即“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只强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根本不顾及全人类共同利益,就很难防止以狭隘的国家利益为中心而造成对他国和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种种损害,从而最终导致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也无法实现。今天人类所面临的种种全球性问题,如环境问题、南北问题、核武器扩散、霸权主义、恐怖主义等,都与这种偏差有关。亚洲金融危机、“九?一一”恐怖袭击、

“非典”对世界人民所造成的巨大损害告诉人们:在全球化时代里,各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互相依存的利益共同体。没有世界各国的安全与发展,就很难实现本国的安全与发展。反恐、反霸、环保,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等,都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在新世纪里,一方面应当继续恪守“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应当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确立为国际法最首要的基本原则。只有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辩证地结合起来,国际法才会有牢不可破的根基与终久不衰的力量源泉。

2.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即满足当代人类需要的同时又不损及后代人类满足他们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发展。随着对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趋向一种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观。正如2002年12月3日《中俄联合声明》所称“双方认为,在全球化和科技进步时代,各国的相互依存度加深,必须制定一个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国际安全的军事、政治、经济、生态和人文内容是密不可分的,这一认识应成为上述总体战略的基础。”

现在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同时如国际空间法、海洋法等国际法的各个部门法,都需要可持续发展原则来指导。所以它已经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法律原则。人类如不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什么主权、

生存权与发展权都将无法实现,国际法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已经成为全人类最重要的共识与最大的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完全具备了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要素。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成为新世纪国际法一项新的基本原则。

3.多样性原则。自然界、人类社会各民族文化与发展模式的多样性,是大自然与人类社会丰富多彩、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无数痛苦的历史事实证明:一切形式的自我中心与霸权主义都是对多样性规律的否定与破坏,必然伴随着灾难与悲剧,如:物种灭绝;战争;恐怖主义;西方国家强制第三世界国家接受其发展模式、人权标准与文化思想而造成种种社会灾难等。承认与尊重多样性这一客观事实,就容易看清万事万物差别性中的独特性及相互依存的平等性、系统性与整体性这一真谛,就容易从自我中心、傲慢与偏见、霸权与歧视等种种根深蒂固的缠缚中解脱出来,真正产生国家主权平等、人民人权平等、大自然一切生命平等的思想,开显平等、恭敬、友爱地对待一切生命的良知良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牢固树立非暴力思想,实现国与国、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永久和平与地球文明的永续发展。

所以,多样性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可理解为:各国际法主体,承认、尊重与保护各种不同的生命形态、语言、宗教、文化、社会制度等客观现象存在与发展的固有权利。目前,生物多样性原则从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签订以来已经获得世界各国的公认,文化多样性原则自2001年联合国《文化多样性宣言》发表后也受到各国人民的赞同,社会发展模式的多样性是举世公认的“民族自决权”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拥护。多样性原则广泛适用于人权法、环保法等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多样性原则是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国家主权平等、人民人权平等、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的基石。多样性原则应该成为新世纪国际法的一项新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M].吴象婴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910.

[2]曹明德.生态法的理论基础[J].法学研究,2002,(5).

[3]佘正荣.生态智慧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63-86.

[4]牛实为.人类自性问题[M].中国和平出版社,1997:1.

[责任编辑:刘 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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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2003.12/ 法 学

对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在当代建筑设计中应用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b15744867.html, 对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在当代建筑设计中应用的思考 作者:张嵩马艺铭安秀英 来源:《环球市场》2017年第11期 摘要:我国古代选用木材作为建筑材料,在这种背景下形成一套完整成熟的建筑体系,在结构和美学上有着很高的成就。随着科技的发展,木与石、木与混凝土、木与金属的创新结合方式成为可能,这种创新结合也将促进现代建筑的发展,尤其在近年提出的生态建筑学方面具有无限的发展潜能和空间。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在当代建筑设计中应用。 关键词:传统建筑文化;建筑设计;应用 1、传统建筑文化在当代建筑设计中的特点 传统建筑文化在布局和思想上都拥有着非常多丰富的元素,在现代建筑设计的过程中添加进传统建筑文化的理念可以保证建筑能够和当地文化融合在一起,体现出区域的适应性、整合延续性、礼乐性,并且还可以使建筑的外观充满艺术性,能够间接的提高建筑的整体文化水平。其中区域的适应性主要指的是建筑应该符合传统造物设计的要求,以保持社会协调稳定为主要目标;整合延续性要求不仅仅只是在建筑中体现出来的传统建筑文化氛围,还要将文化和建筑自身完整的融合在一起;礼乐性在中国传统建筑文化中是一种象征,对于促进中国社会发展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促进建筑物设计的快速发展。等等这些都是通过现代建筑所表现出来的传统建筑文化,对于其传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2、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对当代建筑设计的影响 2.1传统符号在现代建筑中的应用 所谓符号即是用一种明确的信息单元来表达一些概念和具体事物内涵。建筑中的传统符号则是通过一种高度概括和提炼的方法,以某一公认的具有代表性的图案或造型来强调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真正尊重传统的建筑并不是简单的复古,更不是传统符号的简单叠加和堆砌,而是恰当地把握传统的神和意,抓住其文化的精髓与内涵。 2.2传统形制在现代建筑中的应用 形制,常指器物或建筑物的构造和形状,即形式上的模式。建筑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要从整体上体现民族特性,就需将传统形制通过各种原型进行演化、拼贴、从而叠合成具有时代精神、又兼顾传统形制的新建筑,对传统的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形式的表层结构上,而要通过多方面感悟、从深层结构来表达对传统文化的认识,从而构建新的建筑形式。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范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个人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该文通过分析个人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国际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可行性以及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阐述。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已经是国际公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之一。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笔者就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1、国际公法主体阐述 要想真正研究个人是否可以具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充分了解国际公法的主体以及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前提。法学界认为,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是指直接享有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与此同时,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具备一定的能力也是很有必要的。具体来讲,第一,具备能够独立承担国际公法权利以及义务的相关能力;第二,具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同时要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就应该凭借自身的名义来参与到国际关系中。例如缔结国际条约、要求国际进行赔偿等;第三,国际公法主体是根据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都是国内法所确定的,但是国际公法法律关系则是由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 2、个人在国际公法中地位问题的相关理论争议 近年来,国际社会取得了蓬勃发展,从而就为个人参与到国际交往活动中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各界更加关注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关于个人的地位方面,存在一定的讨论余地:第一,实在法学家认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就是国家。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国家才能够独立地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第二,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国际法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构成了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只有人类才能够成为国际公法的推行者;第三,充分肯定了国家是较为稳定的国际主体,明确了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个人不可能成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所以,只有基于一定范围,个人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笔者认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是一种必然趋势。由于国际法主体是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的权利以及独立承担相应的义务。自国际人权法问世以来,这种认识的不合理很少被质疑。这些并非理论学家所商讨的结果,而是随着国际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个人作用日益凸显,所被人们所发现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地因为一个婴儿没有健壮的体格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就片面地认为他不是一个人。伴随着国际法的理论日益成熟化、完善化以及国际社会交流合作日益深入,个人具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3、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依据

国际法模拟试题答案及试题4

全国2008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将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的是(C) A.林则徐B.惠顿C.丁韪良D.瓦特尔 2.主权是国家所特有的权利,这意味着(C) A.主权是国际法赋予的,不可分割 B.主权不可分割,但是可以一定程度的让与 C.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D.主权不是国家所固有的 3.在国际法主体中,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是(A) A.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C.政府间国际组织D.个人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B) A.国家的承认B.政府的承认 C.交战团体的承认D.既是国家的承认,又是政府的承认 5.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权被称为(B)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管辖权 6.以下原则属于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是(A) A.平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C.出生地主义原则D.双重国籍原则 7.关于难民法律地位的原则,不正确的是(D) A.不推回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最惠国待遇原则D.差别待遇原则 8.庇护权在国际法上是(B) A.个人固有的权利B.国家的权利C.个人根据国际法得到的权利D.国家的义务9.在领土的取得方式中,先占所占领的对象是(A) A.无主地B.有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 C.主权归属不明的领土D.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 10.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方式有(D) A.恢复领土主权 B.全民公决C.交换领土 D.征服 11.第一个把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提出来的是(A) A.美国总统杜鲁门B.马耳他外长帕多 C.1958年《大陆架公约》D.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2.群岛国的主权及于(D) A.群岛水域 B.群岛水域及其上空 C.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D.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13.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D) A.属于公海 B.属于领海 C.属于沿海国领土之一部分D.属于特殊的一类水域,与领海、公海等都不相同14.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海峡沿岸国(C) A.为防止海峡的污染,可以暂时限制或暂停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 B.为管理的目的制定法律法规,适当限制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权

当代中国建筑设计思考

当代中国得建筑设计思考 当代中国建筑设计所面临得主要问题以及 对西方建筑思潮涌入中国得思考 摘要:中国当代社会经历了高速得经济发展时期,建筑学科也迎来了前所未有得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瞩目得成就。但就是在这些成绩背后,还隐藏着很多亟待解决得问题:建筑学科面临着全球化与地方化、文化传承与科技发展之间得矛盾。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筑得发展日新月异,西方得后现代主义、晚期现代主义、解构主义以及批判地域主义建筑思潮不断地涌入,使得新兴得建筑样式频频出现。除了上述得建筑思想在国内蔓延之外,国外建筑师也开始在中国建筑市场屡现身影,使得城市面貌与建筑形式达到从未有过得繁杂,国内建筑师以及建筑呈现出一片茫然得状态。如何应对这种当前这种严峻得境遇值得我们每个建筑领域得人思考。 关键词:当代中国建筑设计矛盾与问题西方建筑思潮思考 一、全球化与地方化、文化传承与科技发展等主要矛盾 1、全球化与地方化之间得矛盾 现今,世界全球化得趋势己经成为人类普遍关注得问题。所谓得全球化就是指,人类社会、经济、科技与文化等各个层面,打破民族、地域等限制条件,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步走向一体化得过程。这就是一个充满矛盾得过程,以文化方面为例,全球化促进文化得交流与合作,相反,全球化也带来了多样性文化得逐渐消逝,并出现趋同得现象。然而,全球化得影响远远超乎人们得想象,它深入到生活得方方面面,同时也成为影响建筑发展得一个重要因素。 具体到建筑方面来说,全球化对世界建筑发展得影响也同样具有两面性。各个国家、城市之间,全球化在建筑思想得交流以及科学技术得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得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世界建筑多元化得发展却受到了一定得负面影响,“千城一面”得现象在世界上无数得城市中蔓延,城市失去了它应有得可识别性。 全球化对以中国为代表得发展中国家影响尤为明显,它更新了我们对于现代建筑得认识,开阔了我们得视野,提高了我们得设计水平,给我们得建筑发展带来了新得动力。相反得,这些国家出于对发展得渴望,盲目得认为现代得城市形象必然就是挺拔得高楼大厦、快速得城市交通、宏大得城市广场等等,这些都造成了城市之间得趋同;此外,在这种“钢筋、混凝土”得大环境下,城市得历史脉络己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 一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和激进,笔者主要讨论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 二 在具体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在具体说明这个定义的涵义时,该教程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依据国内法所设立的法人在国际关系平面上不具有与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该定义虽使用了“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字眼,但实际上它仍然没有脱离要求国际法主体是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的传统观念。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实体只能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说视国家与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不合理性,后者不过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暂时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当然,它们在国际立法上都有大小不等的参加权,都是立法性国际法主体,它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是各不相同的。 最近王铁涯先生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这一定义预先排除了那些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但能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以及认为国际法上的客体为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理论相。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罪犯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并恰恰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我们不妨类比一下,个人作为国内罪犯受到国内刑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 C.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 2.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 B.赛尔登 C.宾刻舒克 D.真蒂利斯 3.我国采取(B)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自然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表面 D.公海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 )。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1.xx是(A)。 A.领峡 B.公海海峡 C.内海峡 D.自由海域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C)。 A.内陆水 B.领海 C.内水 D.毗连区 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折线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一 B.二 C.三 D.四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B) A.公海海底 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大陆架 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共20个题,每题1分,总共20分) 1.外国人可以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C ) A.选举和被选举权 B.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权 C.民事权利 D.成为军人的权利 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C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3.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 B ) A.不违反国际惯例 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 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4.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D )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 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试大论坛 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C ) 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6.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7.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D )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8.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达,哪一项是正确的?( A ) A.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 B.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 C.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 D.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 9.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D ) A.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B.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

当代中国建筑设计思考

当代中国的建筑设计思考 当代中国建筑设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 对西方建筑思潮涌入中国的思考 摘要:中国当代社会经历了高速的经济发展时期,建筑学科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这些成绩背后,还隐藏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筑学科面临着全球化与地方化、文化传承与科技发展之间的矛盾。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筑的发展日新月异,西方的后现代主义、晚期现代主义、解构主义以及批判地域主义建筑思潮不断地涌入,使得新兴的建筑样式频频出现。除了上述的建筑思想在国内蔓延之外,国外建筑师也开始在中国建筑市场屡现身影,使得城市面貌和建筑形式达到从未有过的繁杂,国内建筑师以及建筑呈现出一片茫然的状态。如何应对这种当前这种严峻的境遇值得我们每个建筑领域的人思考。 关键词:当代中国建筑设计矛盾与问题西方建筑思潮思考 一、全球化与地方化、文化传承与科技发展等主要矛盾 1.全球化与地方化之间的矛盾 现今,世界全球化的趋势己经成为人类普遍关注的问题。所谓的全球化是指,人类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各个层面,打破民族、地域等限制条件,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步走向一体化的过程。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以文化方面为例,全球化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相反,全球化也带来了多样性文化的逐渐消逝,并出现趋同的现象。然而,全球化的影响远远超乎人们的想象,它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成为影响建筑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具体到建筑方面来说,全球化对世界建筑发展的影响也同样具有两面性。各个国家、城市之间,全球化在建筑思想的交流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世界建筑多元化的发展却受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千城一面”的现象在世界上无数的城市中蔓延,城市失去了它应有的可识别性。 全球化对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影响尤为明显,它更新了我们对于现代建筑的认识,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提高了我们的设计水平,给我们的建筑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相反的,这些国家出于对发展的渴望,盲目的认为现代的城市形象必然是挺拔的高楼大厦、快速的城市交通、宏大的城市广场等等,这些都造成了城市之间的趋同;此外,在这种“钢筋、混凝土”的大环境下,城市的历史脉络己经基本被磨平殆尽,使城市的地方文化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面对全球化给我们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多建筑师极力坚持保留各自的地方文化,尊重地方传统赋予建筑的特殊性与丰富性,建筑的“地方化”思想孕育而生。由此可见,全球化与地方化是一对相应而生的概念,形成既相容又相对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全球化与地方化在内涵上互为补充、彼此牵制,全球化并不等同于西方化,地方化也不是对外来主张的完全抵触,没有地方的实践,全球化只能停留在抽象层面,没有全球化的策略,地方化难以有所突破和发展;另一方面,全球化与地方化在空间、理念和逻辑上存在冲突和矛盾,前者重视整体、同质,后者重视自主、异质。因此,在全球化与地方化逐渐形成的二元对立状态下,要充分利用二者的相容性,将地方作为全球化过程中思考和行动的参照点,突显地方化自主性的意义。 2.科技发展与文化传承之间的矛盾 建筑是文化与技术相结合的综合体。技术奠定了建筑的物质与经济基础,文化则是建筑的精神需求。综观历史的发展,文化与科技是一直相互伴随发展、紧密相连的。中国古代建筑为了大屋檐的出挑而层层叠置斗拱。随着技术的进步转化成纯装饰构件,进而成为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象征。在西方,从古埃及金字塔建筑群成功的结构技术到陵墓、神庙、柱式,再到古罗马拱圈技术的辉煌产物——穹顶,这些都融合了千年文化的建筑成就,这些形式的创造都是应用当时技术的结果,都是在技术支持和发展下产生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建筑艺术,并以特有的形式反映着其固有的建筑文化内涵。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摘要: 对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各异,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三种: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个人 当今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等相互之间的交流合作纷繁复杂,国际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法主体、客体和法律部门也不能单一化。国际法作为调整主体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而对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现在国际法学界仍无定论。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三种观点::(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三种主流观点 其实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实际上讨论的就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事宜。应该说,这个问题已经成了我们当代国际法理论中最令人困惑也是争议作多的问题之一。迄今为止,对此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1. 国家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的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奥本海在他生前自编的教本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1 ]”。霍兰德、李斯特、安齐洛蒂也赞成国家唯一主体说。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2 ] 这一学说统治了西方国际法学界三个世纪之久。 2、个人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调整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只是组成国家的个人的权利义务。这是自然法学派坚持以个人为核心的必然结果。此学说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社会连带法学派的学者狄骥、塞尔和波利蒂斯提出的。狄骥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不是自然人则不能获得任何权利,也不能承担义务。

00247国际法2015年10月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7)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国际法规范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的是 A.维和部队的强制措施 B.国际组织的制裁措施 C.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 D. 受害国的自助措施 2.国家在涉及下列事项的诉讼中可以援引管辖豁免的是 A. 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政府船舶 B.与政府行使权力紧密相关的雇佣合同C.商业交易 D.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3. “光华寮案”涉及中国的 A.条约继承 B.财产继承 C. 债务继承 D.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继承 4. 外国人可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A.诉权 B.选举权 C.担任公务员的劳动权 D.参军入伍的权利 5.我国对外国人给予庇护的情况是 A.请求进入外国驻中国使领馆避难 B.因犯有破坏和平罪请求在中国居留 C.因政治原因请求进入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避难 D. 因政治原因请求在中国境内避难 6.边境条约一般都赋予边境居民享有进出国境的特殊便利是 A.大宗货物买卖 B.探亲访友 C.执行公务 D. 观光旅游 7.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主张重叠时,中国坚持的划界原则是 A.200海里原则 B. 中间线原则 C.等距离原则 D.公平原则 8.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若已有条约建立其通过制度,则适用 A.过境通行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特殊公约制度 D.一般公约制度 9.作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组织法的是 A.《巴黎航空公约》 B.《芝加哥公约》 C.《海牙公约》 D.《东京公约》 10. 外交团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公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公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考试说明:本人针对该科精心汇总了历年题库及答案,形成一个完整的题库,并且每年都在更新。该题库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及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国际公法》题库及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的答案序号填在答 题纸上) 1. 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 A.格老秀斯 B.边沁 C.奥本海 D.卢梭 2.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不应视为国家行为的是( )。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军队的行为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3.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 )。 A.《大陆架公约》 B.马耳他外长帕多 C.美国总统杜鲁门 D.《海洋法公约》 4.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各国所享受的权利的是(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因为(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A.经济 B.战争 C.政治 D.宗教 6.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原因而结束其法律效力被称为( )。 A.条约的中止 B.条约的终止

广义建筑与建筑空间的设计思考

广义建筑与建筑空间的设计思考 发表时间:2017-03-30T13:39:57.003Z 来源:《北方建筑》2016年12月第36期作者:王翔 [导读] 这部分就是建筑师职业化的部分。但是永远都不要忘了还有更重要的个人感性部分,那是一个设计的魂。 栢诚(天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 300203 摘要:广义建筑是当今所倡导的一种必要的建筑观,并成为当前乃至今后整个建筑业界发展的方向,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与意义。基于对建筑学科如何发展、如何适应时代、如何为人类服务的深刻思考和不懈探索,于20世纪八十年代形成的完整理论体系,从聚居论、地区论、文化论、科技论、政法论,业务论、教育论、艺术论、方法论和广义建筑学的构想等10个方面,完整而系统地论述了广义建筑学的体系和围绕其展开的思考。倡导的新建筑观——广义建筑学,为当代乃至今后建筑学术理论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多元世界建筑文化的格局中,人们应当如何为自己的建筑文化定位,又该如何把握建筑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本文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了如下阐释。 关键词:广义建筑;建筑空间;设计思考 一.广义建筑的概念 广义建筑对待传统建筑的态度是------“抽象继承”,也就是说,将传统建筑的设计原则和基本理论的精华部分(设计哲学、原理)加以发展,运用到现代创作中来,或者是把传统形象中最有特色的部分提取出来,经过抽象,集中提高,作为母题,在运用到当前的设计创作中去。这样的继承,并不是形式上的抄袭,或是旧零件的排列组合,有创作原理的继承和发展,又有形象的借鉴和创造。 二,广义建筑的发展与应用性 广义建筑对于现代建筑发展的多元化趋势,建筑师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创作方向。全球化使得不同地域的文化交流变得迅速而便捷,不同民族的文化资源可以共享,文化遗产和科技成果成为全球人类共同的财富,文化的趋同也成为一种现象,一些建筑师对文化的趋同也保持着相当的戒备,尝试用本土文化来抵御文化趋同。随着全球性地区性问题的日益展开,“着眼于世界思考,着眼于地区行动”于是西方建筑界有人提出“世界---地区建筑”的观点。 广义建筑理论认为“世界---地区建筑”可以看成为世界文明多元化与地区建筑扬弃、继承与发展矛盾的辩证统一,即“乡土建筑的现代化,现代建筑的地区化”。 1)必须从更高的层次进行更广泛的系统的科学研究,从地区的环境的建设和整合,城镇的体系,城市的结构和形态,建筑的类型等多种途径的综合探索,并自觉引入多学科的合作。 2)每种文化都有其赖以成长的文化土壤,有缔造它的伟大人民,还有杰出的代表人物,当然也有其杰出的城市建筑与园林作品,在这些杰作背后,更有智慧,哲理反映着民俗风情。 3)文化趋同的后果是整个创造领域遭受压制,社会的个性和独特性形态遭到破坏。民族地区特色的发挥可以提高本国的文化价值,导致人民对区域特性,地方特性,民族文化的追求有利,自觉地去发展地方的文化,包括城市内部的“亚文化群”,历史城市,及城市中的历史地段的保护,地区建筑的特色追求。 三.广义建筑理论所引申出的相关差异问题 广义建筑理论还提出当今中国建筑界一直面临着一个困惑即建筑的传统、民族性与现代性的关系问题。在中国建筑师面前摆着两种不同的创作道路。一是注重传统文化,注重建筑文化的地域性,在创作中力图延续历史的文脉,尽量多的体现民族文化的特征;而另外一种则是运用已掌握的现代科学技术,利用现代人的观念,探索未知领域,探索人类对未来的需求。这反映了全球化与地域性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应该允许这两种道路并存,而不要排斥任一种道路。 传统文化是指文化中历史悠久,世代相传的部分,由于传统文化传承年代久远,因而极易变化,一般是文化结构中的最稳定的核心部分,因此,它决定着每种文化的特色、类型和性质,并对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吸收和排斥起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们定位自己的建筑文化,是建立在对本国的传统建筑,社会心理学等等深入的研究之上的,定位我国的传统建筑文化,需要认真研究中国古建,中国古代营造典籍,中国古典哲学,中国古代历史,立足于中国现代经济社会等等状况,是一项复杂而内容繁多的工作。 四.建筑空间的设计与思考 建筑空间设计以提出了现代积极空间、消极空间、加法空间、减法空间等一系列饶有兴味的概念;并结合建筑实例,对庭园、广场等外部空间的设计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深入浅出,特别是对于外部尺寸和尺度的把握尤为重要并针对各种空间理论并提出了新创见,现总结如下: 1)外部空间是比自然更有意义的空间,是由人所创造的有目的的外部环境,地面和墙壁是外部空间设计的决定性元素。 2)以意大利人作为起居室的意大利广场为例,如果把周围的房子无顶搬开覆盖到广场上,那么内部空间的顺序将颠倒,原来的外部空间就成了内部空间。依据这种内部空间可以转换的可逆性,提出了“逆空间”概念。“逆空间”的主要设计元素是墙壁和地面。 3)以此空间论观点看来,满足人的使用意图,有计划创造的内部空间,即从首先确定外围边框再转向内侧整顿秩序,是一种有积极性的空间。反之,在自然界中发生的,以内侧向外增加扩散性空间,是一种消极空间。当两幢建筑距离与高度之比小于2时,他们之间可能会形成中和空间。 4)建筑物与建筑之间相互影响有作用的数值是D/H小于3(D为间距,H为建筑物高),广场中的D/H在1-2之间时,空间较平衡紧凑;当D/H小于1时,建筑之间干涉过强;当D/H大于2时,建筑之间过于分离。 5)外部空间的要素为尺度和质感。外部空间可以采用内部空间尺寸8至10倍的尺度,较为适宜,其行程距离可以采用20或25的模数制。 6)建筑空间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把重点放在以内部建立秩序离心式的修筑建筑上,可称之为加法空间;一种是把重点放在从外部建立秩序向心式的修筑建筑上,称之为减法空间。 建筑空间设计的基本论点就是从小环境的角度,探讨建筑外部程序本身的设计方法,从而完善了空间论设计方法,与此同时,外部空间论的意义还在于明确了建筑应从环境设计开始进行设计的基本论点。建筑内部空间的设计应和建筑群,城市总体环境相一致,并成为城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河北农业大学《国际法》试题 专业: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20 分)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A、人类理性 B、国家之间的热力均衡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D、国家间的协议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 A、中国 B、中国和印度 C、中印、中缅 D、列宁的《和平纲领》 4、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为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是() A、保护性管辖 B、领域管辖 C、普遍管辖 D、国籍管辖 5、外国对 1949 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 D、对中国的承认 6、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确定,这是()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混合主义 D、国籍主义 7、受庇护的外国人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 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 8、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是() A、割让 B、征服 C、先占 D、添附 9、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共有物 B、无主物 C、公海 D、领海 10、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C、平行基线 D、混合基线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实行自由制度,各国享有的自由是() A、四项自由 B、六项自由 C、七项自由 D、五项自由 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13、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文件是() A、《外层空间宣言》 B、《外层空间条约》 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 14、目前组成安理会的成员国的有() A、9 个 B、11 个 C、15 个 D、17 个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一、概念和范围 国际法的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权利包括缔结有效条约就、派遣接受使节、享受国际法上的豁免、可以像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有能力履行国际条约、接受国际法院裁决承担其义务。 范围: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于国内法无明显区别,个人和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19世纪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有接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西方学者大多认为,国家和个人都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知识有限的国际法主体。东方学者强调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 一般认为,国家、国际组织、争取解放的民族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领域内具有主体资格。联合国宪章第43条授权联合国同会员国缔约,104条使联合国享受执行职务的法律行为能力,105条规定特权和豁免。1964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赋予联合国主体资格。国际实践中,1948年,贝纳多特被以色列人杀了,联合国提出咨询,关于“联合国是否有能力对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联合国际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应有赔偿”。国际法院答复:联合国组织原则上具有国际人格,会员国授予其职能与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国际人格及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才能享有。因此联合国具有国际请求能力,并对其代表所受损失具有求偿的能力。 民族解放组织也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1、支持者认为,国家行为总是通过个人行为表现,国家权利义务总是由个人承受。这个观点混淆了个人与国家的本质区别,个人虽然是构成国家的必要因素,但国家并不是个体的简单堆积。国家一形成就成为凌驾于个人之上,任何个人都无法比拟的最高权威力量。即使领导人也不同于国家。 2、支持者认为国际法有很多方式赋予个人权利义务。 但是,人权法方面,国际法虽然涉及个人人权,不能直接赋予个人权利,它只是缔约国确认个人享有某些权利,承担赋予和保障这些人权的义务,从实践上看,个人人权主要有国内法赋予。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有义务保护这些特权,是因为他们代表国家的身份而不是私人身份,他们一旦失去这个身份,就成了普通人。 国际法中惩罚战争罪犯和其他国际私人犯罪的规则。战争是国家和国家,本来就是国家的行为,战争罪犯是在替国家承担责任。一般决策者是直接事实者。海盗和毒品犯罪是私人犯罪,这方面国际法规则重点不是要求罪犯直接承担义务,而是对这些公认的反人类的重大的国际犯罪,任何过家都有实施惩罚的权利,都有不包庇罪犯、干涉惩罚罪犯的义务。 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规则。1907年成立中美洲法庭,承认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权利,不成功,1918年撤销。1965年世界银行的国际仲裁法庭受理国家与国民的纠纷,但仅限于仲裁领域。1952年欧洲法院可以受理个人和企业的诉讼,个人在这里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但没有普遍性。欧盟是特殊的东西,超国家的欧盟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物,仍不能够证明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作为结论,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是有限的和少见的,从而当某些国家说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另一些国家不同意时,双方可能都是正确的。如果前一类国家赋予个人国际权利,对这些国家来说,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后一类国家为了实际目的,可以通过不给予个人任何国际法上的权利,来防止个人取得国际人格。大部分国家不给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最新国际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社区提供【https://www.360docs.net/doc/2b15744867.html,】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1页至4页,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5页至8页,共8页;选择题40分,非选择题60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 ]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 ]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 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 A.享有无害通过权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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