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

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

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

界的本来面目。”“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

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

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法

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

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所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事实真相是,关于法律精确性的种种可能情况的流行观念是建立

在一种错误的概念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

的和有变化的。”

2、法律规则的滞后性

法律自身要求具有相对稳定性,既不能频繁变动,也不能朝令夕改,否则法律就会丧失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使民众无所适从,从而使其难以发挥作用。但是社会生活却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这样就容易使得法律相对稳定性转变为法律

的保守性、滞后性。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就会存在“良性违法”(虽然表面上违反了法律,但对社会却是有益无害)的现象。

3、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进

行调整,在有的问题上,用法律调整反而是不适当的。在现代社会,法律的作用范围虽然非常广泛,但是,应当看到,依然存在很多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或很多

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是不恰当的。像涉及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一般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因为法律规范的着眼点是人的外在行为,是通过调整人们外在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所以,难以对内在的思想进行规范,也没有必要规范;相反,如果法律过度的干预私人领域,会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以及对人权的侵犯,而且这样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法律调整手段的单一性

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除了法律外,还有道德、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以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教育手段等。从历史和现实中不难

看出,仅仅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是难以形成良好秩序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以美国为例,也出现了”法律之灾”。巴尔说:“我们最迫切的问题不是由我们法律中的缺陷引起的,而是起因于应该支持法律的道德共识的分崩离析,解决危机的办法主要不是取决于政府的行,而是取决于个人的行动,不是依靠新的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复兴。”

二、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手段

1、适用法律原则

每部法律在制定时都有其自身的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律原则进行延伸解释,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空白点。例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公序良俗”的解释,可以对一些民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整。 2、超前立法超前立法是在立法时进行立法预测,从而制定相应的法律。这要求立法者要主动的对社会发展方向进行预测

,再制定适应未来社会的法律。但是,人的认识程度是有限的,立法者不

可能完全准确的预测未来社会现实,因此这种方法应当谨慎应用,否则将会使法律束之高阁,影响法律的权威。

3、法律解释及判例

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解释法律,可以缝合法律与现实的缝隙,从而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以随时更新法律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不可能因为个案而重新立法。要以既有的法律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就必须对既有的法律进行适应社会发展的解释。只有这样,既有的法律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可以说,法律解释是使法律与时俱进的重要途径。

我国虽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是近些年最高法出台了一系列的指

导性案例,其地位类似于判例,对地方各级法院都有约束力。这些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的,通过判例形成新的法律规则,使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

4、提高立法水平

立法时,要充分考虑相关的各种因素,包括立法成本,物质条件投入,是否还可以用其他的调整手段对该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等。如果还有其他更好、更经济、更有效的方法对该社会关系进行调整,那么在该领域就不应当进行立法。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有的学者提出并不是立法不够,反而是出现了“立法膨胀”,很多法律制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实施,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5、加强法律队伍建设

法律的实施需要高素质的法律队伍来保障,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员队伍,那么法律便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继续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把好司法工作人员进出关。避免一些不具备法律资格和能力的人混入

法律工作人员的队伍。

总之,法在社会生活中不是万能的,对于法的局限性我们要有一个清醒

的认识。只有将法与道德、宗教、习惯、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规范体系,才能更好地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144;25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XX:82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XX:182

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内容提要 于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当中,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艺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取得了长足发展!其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延续与传承当中,形成了良好而有序的法学体系!在法制建设的今天,法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关注!尊法,崇法,尚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法治文明的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从历史上看,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探讨在人类发展史上长达两千多年。从古希腊开始,无论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都发现并提出了很多富于创新性的法律思想。在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上,笔者在学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法对有关法律局限性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法制建设提供参考。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是不完备的,有缺陷的。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在从创制到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精神和达到预期的效果。因而可以说,在现实的情况下,法律特别是实在法是存在局限性的。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法律自身属性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弊端和不足。从实质上分析,表现在法律上的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人对社会的无能性的表现,法律的局限性,只不过是在一定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同时,在法律实践及理论当中,难免也有诸多弊端出现,存在其发展的局限性。本文又以对法的概念讨论为切入点,以法的本质,研究对象,法律主体,法律的具体实施为要件,从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从宏观上把握当前法律发展的种种制约因素,从细节上入手,找到法律的以进一步发展的种种阻碍! 随着近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法律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律事业遇到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加速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法制改革速度,加大法律调整力度,解决种种制约法律发展的问题,逐渐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关键词:法律制度制约因素法制社会法治理念运行机制 目录 一,“法”自身的局限性 (一)有关法的定义的讨论 (二)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 (三)由上述观点引发对法律局限性的推导 二,法与其它意识产物的比较 (一)法律与道德,宗教,命令比较的矛盾与联系

[_法学理论论文,1,法律,局限性,法学]法律局限性初论

法律局限性初论_法学理论论文(1)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本文的物自体与康德所称“物自体”并不一致,可大致理解为一个圆通的球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 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因此,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同时,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是历史学派开创的,对于我们目前学界提出的法治本土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 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a.保守性、滞后性与进步性、 稳定性相容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以便建立和保持一 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从而便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法律的功能和性质决定了它不可避免的保守性,当争执发生而需要法律来处理时,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现存的秩序系统,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破坏秩序的人实施惩罚和制裁,从而保护和恢复旧有的秩序。但法律又需体现出它的进步性,法律应当试图消除社会存在的弊端,对权利、义务、权力等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使社会更合理,以期实现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正义。而且,法律的保守倾向由于根植于法律的性质之中,决定了法律必须是一种稳定明确的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义务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可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法律这种稳定性也不可避免地与易变的社会发展产生冲突。于是便产生了法律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矛盾,导致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要求的滞后。(对此一位东方学者、现代法律思想家贝贾维,对法律的缺陷也作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法律存在真实本质和真实作用的矛盾。就真实本质而言,法律反映变化着的社会现实,适应着现实发展的要求,这样看它是进化的;就其真实作用看,法律作 为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对产生它的社会环境起着稳定性的作用,加强并捍卫各种既定秩序,排斥任何可能危及秩序的变革,就这点而言是保守的。运动和惰性,变革和保守是两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 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 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 界的本来面目。”“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 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 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法 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 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所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事实真相是,关于法律精确性的种种可能情况的流行观念是建立 在一种错误的概念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 的和有变化的。”

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

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 一、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存有的局限性 (一)财务报表分析指标的局限性当前绝绝大多数企业的财务分析都 是对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实行指标分析,通过度析得出企业的偿债水平、营运水平、盈利水平、进展水平情况。但是一些常用的指标存有局限性。如:每股收益=本年度净利润/年末一般股总数,在计算这个比率时,分子是时期指标,分母是时点指标,计算口径不完全一致;每股 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一般股数,该指标是用历史成本计量的,既不反映净资产的变现价值,也不反映净资产的产出水平。 (二)财务报表分析方法的局限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对于财务报表分析 的准确性具有重要的影响,好的分析方法是准确分析结果的前提。企 业常用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不同的方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应用时一定要充分利用该方法的 优点,尽量克服缺点。1.比较分析法的局限性企业在应用比较分析法时,不同的企业的情况不同,同一家企业不同时期也不一样,在实行 比较时,一定要切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比较。如计算方法相同、计价标准一致、时间长度相等;在实行同行业比较时,要使其具 有可比性,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同行业的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企 业的经营规模较为接近,经营方式相近或相同。这些条件自然限制了 比较分析法的应用范围。2.比率分析法的局限性因为比率分析法是一 种基于历史数据的分析的方法,提供信息和决策时在相关性、预见性 上有一定局限性。同时比率分析法主要是对货币实行计量和分析,对 于一些报表外的信息,如未做记录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为他人担 保等都没有在报表中反映,所以也无法通过比率分析实行企业财务报 表分析。3.趋势分析法的局限性趋势分析法主要依据财务报表的数据,因为通货膨胀、各种偶然因素、会计核算方法改变,很多时候不同的 推断标准下财务分析结果也不同,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本量利分析及其应用

目录 一、在企业中具体的应用2 1、本量利分析是企业经营预测的基本方法 (3) 2、应用本量利分析法改进企业经营现金流量的管理 (5) 二、本量利分析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应用7 1、在企业成立时期的运用 (7) 2、在企业成长期的运用 (7) 3、在企业成熟期的应用 (7) 三、传统本量利分析模型的局限性 8 1、成本性态的局限性 (8) 2、相关范围及线性局限性 (8) 3、产销一致、品种结构稳定局限性 (9) 4、本量利分析只考虑“息税前利润” (9) 5、物价不变的局限性。 (10) 四、改进传统本量利分析的措施10 1、新的角度认识成本习性 (10) 2、盈亏平衡分析模型补充 (12) 参考文献:12

本量利分析及其应用 贾丽英指导老师:彭江嘉 内容摘要:本量利分析法是根据有关产品的产销数量、销售价格、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等因素同利润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分析计量而确定企业目标利润的一种方法。本文通过对传统本量利分析方法在企业经营决策、分析亏损、盈利预测中广泛应用,分析要素简略的局限性和成本假定带来的局限,以及确定性假设导致的局限和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本文着重将传统本量利分析模型从成本动因的角度进行扩展和改造,以使得该分析方法更加全面地使用于信息并非完全确知的平衡分析,从多个角度考虑企业本量利分析,从而提供可靠度比较高的决策依据。获得高利润是一个企业运作的最终目标,因此如何利用好本量利分析这个工具对于财务管理部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提高企业产品市场份额的关键步骤。 关键词:本量利分析法基本假设局限性 本量利分析是指成本、业务量和利润分析的简称,它通过成本,业务量和利润三者关系的分析,找出三者之间联系的规律,从而为有效地制定经营决策和目标控制提供了非常有用的方法,它是在认识成本可以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主要反映成本、业务量、利润三者之间的函数关系,其原理在企业的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中具有广泛用途。本量利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量利关系的数学表达式,确定产品生产销量的保本点;分析产品销售的安全边际,各因素变动分析、敏感分析等,通过分析计量指导出企业选择能够以相对更小的成本生产相对更多的产品并可使企业获得最大利润的经营方案。传统本量利分析基本假设包括:相关范围假设、线性假设、产销平衡假设、品种结构不变假设。 一、在企业中具体的应用 经营预测是一个现代化企业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所谓经营预测是指企业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做出的财务等管理项目。经营预测,是指根据企业自身的内部条件、发展历程以及发展现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对未来的企业销售业绩做出评估,做到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作用。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针对个体)与社会作用(针对社会整体)。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示警/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 执行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目的】 社会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 关系 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 人的因素: 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社会因素: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但是,不能否定法的前瞻性和适当的超前。 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的自身因素: 1、合法而不合理,即个案不正义。 2、“滞后性”。 3、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及其内容 1.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另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注意: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为禁止。 2.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注意:实体公正VS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3.秩序:①主要指“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的状态;②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③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注意:但是,“秩序”要接受“正义”的规制。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个案平衡原则(兼顾各方利益) 同一位阶法的价值之间冲突,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利益。 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法的价值发生冲突,较大价值优于较小价值。 比例原则(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浅谈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及解决途径

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财务报表分析·结课论文 课程名称:财务报表分析 姓名:陈光艳 班级:财务管理102班 学号:109104031 教师:顾银宽

浅谈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及其解决途径 财务报告作为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重要反映,成为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的法定资料,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受到人们的重视。毫不夸张的说,每一个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几乎都要使用财务信息,尤其是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经济管理和监管部门。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主要作用体现在:1、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揭示财务活动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改进经营管理提供方向和线索。2、预测企业未来的报酬和风险,为债权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决策提供帮助。3、检查企业财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考核经营管理人的业绩,为完善合理的激励机制提供帮助。同时,不同的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各有不同。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财务报表的分析日益重要,不管是对企业本身而言还是对社会以及其他相关者,都有着重要的联系。财务报表在提供各种信息满足使用者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关联到方方面面。 一、原因分析 1、财务报表分析自身的局限性 从信息来源看,财务报表信息是在当前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范下由会计核算系统生成的,并且受制于一系列会计原则的约束。财务报表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在于: 1)报表数据的时效性问题:财务分析所根据的都是反映在会计报表上的历史资料,分析历史性资料,评价以往的绩效,虽可供企业决策参考,但企业面临的毕竟是现实问题,不能对这些历史资料绝对依赖。因为这些资料往往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和物价的变动,财务分析的依据均以原始成本为基础,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以原始成本为基础进行分析,如果不加调整,显然会受到物价因素的干扰而失去其应有的现实意义。 2)报表数据分析的滞后性:报表所使用的各种数据都是过去的资料,虽对未来的预测有参考价值,但也不能作为判断的绝对依据。这也是由于现实导致的,毕竟是先有经济业务,再编制财务报表,进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所以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也是必然的。 3)报表数据的可比性问题: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同的企业或同一个企业的不同时期都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使得报表上的数据在企业不同时期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对比难以有意义。 4) 企业无形资产价值难以确认: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价值创造模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无形资产对企业价值存在的贡献越来越大,日益成为企业生产和发展的一种核心资源。无形资产占企业资产的比值也越来越大,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明显地显现出来。而我国目前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要求比较严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项目在促使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张海鹏* 摘要:法律的局限性是法律自身固有的一种客观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以外在力量的强弱而转变1。由于法律的局限性这一客观规律对立法、执法有重大影响,因此,对法律局限性的探讨无论是从法理学的角度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2。本文笔者从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出发,结合自身基层实践经验,试着分析并阐述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以期深化对法律与社会其它规范之间关系的认识。 关键词:法理学概念法律局限性表现形式 引言 从古希腊到古罗马,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历久弥新。在几千年的传承与延续中,形成了系统性的法学思想并不断朝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其影响范围均早已超越了“旧大陆”3与“新大陆”4的特定范围,成为了当今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样,在我国法*张海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 1或者说法律的局限性是一种不可被外在力量改变的客观规律。 2法律的局限性理论本身就是法理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局限性的深入理解可以让我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深刻。 3“旧大陆”为欧洲大陆。 4“新大陆”为美洲大陆。

制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法律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认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5,法律现代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不过事物的发展总是存在两面性,虽然对法律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期许颇多,甚至自古希腊始,无数法学思想家就已经提出了很多优秀的法律思想与理论。但是,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执法等领域均展现了这样一个结论:法律并不总是完美无缺的。法律在调整社会主体行为方式的过程中,自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法律从立法到付诸实施的整个运转过程中,由于主观及客观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律作用的发挥不可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因素都使得法律的局限性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困境。那么法律的局限性究竟是什么?在农村村镇等基层社会6法律局限性困境的具体表现又有哪些?本文笔者从自身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观察入手,结合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分析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及其在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特殊表现,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深入理解“乡土中国”与现代法治的碰撞图景。 一、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初探 蜚声海内外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制定“群体”共同遵守的法律是克服“自然状态”7的优良选择,个体让渡自身的一5笔者认为经济的现代化可以反作用于法律思想体系,在我国还没有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以前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后这两个阶段中法律的变化就体现了这一点。 6主要指的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驻木洞中心检察室所辖的九个乡镇的情况,在此将其范围予以抽象并扩大范围,指代社会基层。 7“自然状态”指没有法律规范指导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状态,又称为“人吃人”的社会状态。

以下哪项不是法的局限性

以下哪项不是法的局限性 指法bai在调整或影响人们du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zhi的不足或缺憾。这是dao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法的作用,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 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不是社会调整方法的唯一方法。除法律规范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腐败及某些当事人的性贿赂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刑法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仅规定的是物质性的利益而没有规定精神利益。某些当事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搞三陪,其性质之严重,对国家职务廉洁性的玷污以及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又有严重危害性的情况下怎么办?这就要靠党的纪律、公务员的道德等来约束。 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产并非什么问题都适用法律。社会关系的主要、重要方面需要法律调整,其作用非常广泛,涉及的范围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采用法律调整是不适宜的。如人们的思想,面临一个执政党一部分人的思想是先进的,一部分人的思想是落后的,针对落后的思想法律是不能有效调整的,只能靠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法律调整范围的限度。 3、法的作用不可能涵盖整个生活 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而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具有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所以在立法时不可能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法的作用还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一定的不适应性。 如:婚内强奸问题,就是在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上诉期内,一方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一方认为是在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另一方认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是强奸。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其主体是男人,主观方面故意,客体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暴力或协迫等。依此规定此男定强奸罪无疑,但如此判决会使中国强奸罪泛滥,所有夫妻关系不和谐的都可能涉嫌强奸,这不利于中国家庭的稳定,因此应对刑法强奸罪主体的这个“男人”作出约定,即不包括本夫在内的男人。

法理学——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 课程作业 题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姓名:凌云 学号:100800318 专业:民商经济法 科目:法理学 任课老师:刘金国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在法律的局限性。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笔者试通过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对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一)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作为规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为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政策、教规、纪律、乡村民约等;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还有行政、思想教育、宗教、舆论等方法。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例如:“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理由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防止轻率离婚,以减少由离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这样的建议,最好不要成为法律。因为它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即有些领域是不能靠法律治理的,感情就是这样的领域。“配偶权”可能增加离婚的难度、但是它能

管理会计第四章_本量利分析习题和答案解析_东北财经大学第二版

第四章本量利分析 一、关键概念 1.本量利分析 2.贡献边际3.保本点 1.安全边际2.保本作业率3.保本点4.保利点 1.本量利关系图2.传统式本量利关系图3.贡献式本量利关系图 4.利润—业务量式本量利关系图 二、分析思考 1.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假定是什么? 2.贡献边际及其相关指标的计算公式? 3.单一品种保本点的确定方法有哪些? 1.经营安全程度的评价指标的内容及其计算? 2.单一品种下有关因素变动对保本点和保利点,对安全边际以及对营业利润的影响是什么? 1.本量利关系图的含义及其类型有哪些? 2.因素变动对保本点等指标有哪些影响? 三、单项选择题 1.称为本量利分析的基础,也是本量利分析出发点的是()。 A.成本性态分析假设 B.相关范围及线性假设 C.产销平衡假设 D.品种结构不变假设2.在本量利分析中,必须假定产品成本的计算基础是()。 A.完全成本法B.变动成本法 C.吸收成本法D.制造成本法 3.进行本量利分析,必须把企业全部成本区分为固定成本和( )。 A.税金成本B.材料成本 C.人工成本 D.变动成本 4.按照本量利分析的假设,收入函数和成本函数的自变量均为同一个( )。 A.销售单价B.单位变动成本 C.固定成本D.产销量 5.计算贡献边际率,可以用单位贡献边际去除以( )。 A.单位售价B.总成本C.销售收入D.变动成本 1.下列指标中,可据以判定企业经营安全程度的指标是( )。 A.保本量 B.贡献边际 C.保本作业率 D.保本额 2.当单价单独变动时,安全边际( )。 A.不会随之变动 B.不一定随之变动 C.将随之发生同方向变动 D.将随之发生反方向变动3.已知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单位变动成本为每件45元,固定成本总额60,000元,产品单价为120元,为使安全边际率达到60%,该企业当期至少应销售的产品为( )。 A.2000件B.1333件 C.800件 D.1280件 4.已知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单价5元,单位变动成本3元,固定成本总额600元,则保本销售量为( )。 A.200件 B.300件 C.120件D.400件 5.某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单位变动成本是36元,固定成本总额4 000元,产品单位销售价格56元,要使安全边际率达到50%,该企业的销售量应达到()。 A .400件 B. 222件C. 143件 D. 500件 6.根据本量利分析原理,只提高安全边际而不会降低保本点的措施是()。 A.提高单价 B.增加产量 C.降低单位变动成本 D.降低固定成本7.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其保本量为20万件,单价2元,贡献边际率为40%,其固定成本为()。 A .50万元 B. 100万元 C. 8万元 D. 16万元 1.已知某企业本年目标利润为2 000万元,产品单价为600元,变动成本率为30%,固定成本总额为600

司考法理学之法的局限性

我们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就是说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对人们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社会,应该特别注意到法的作用的发挥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制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 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更多精品资料:

浅谈敏感性分析的因素分析和运用讲解

浅谈敏感性分析的因素分析和运用 目录 一、引言 二、敏感性分析概述 1敏感性分析概述 2敏感性分析在财务分析中的必要性 三、敏感性分析中的因素分析法 1单因素分析法 2多因素分析法 四、敏感性分析的实践 1确定敏感性分析的结果指标 2选取不确定性因素 3计算敏感性强弱程度,,找出敏感性因素 4计算敏感性指标 5对敏感性分析结果进行分析 6分析案例及基本算法 五、结语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行业的增多和细化,一个领域投资的风险性也变得更为复杂,其影响因素也变得更多,这使得投资者在经济评价中愈加谨慎,这也让敏感性分析的价值愈加凸显。作为针对不确定性研究的主要方法,敏感性分析能够很好地认定确定性因素之外的重要影响点,为投资性项目做更为精准的分析。本文在对敏感性分析法的概念、特点、敏感性因素确定等进行深入探讨,并用实际案例进一步论证其使用方法。 关键词:敏感性分析,经济评价,不确定性因素。 一、引言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的大环境下,财务分析成为现代企业和市场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活动之一。目前,因为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国际金融危机、战争等不稳定因素干扰增多,导致投资风险加大。因此为合理规避风险,了解哪些外界因素对财务目标构成影响,就需要敏感性分析这一手法。例如在投资管理中,很好地使用敏感性分析方法,结合已经指定的融资政策,规避外界不利因素,可以给企业实现既定利益。敏感性分析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具有前瞻性,很好地使用可以规避风险,相对传统财务喜欢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总结,有很明显的优势所在①。现代企业在投资方面因为不确定因素的增多更为谨慎,注重从全局上分析其项目的可行性,并且对时间较为敏感,需要适时性和快速反应的财务分析手法。由此看来,为提高公司对市场和项目的准确预算和把握,需要对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风险环节进行定量分析和规避,于是敏感性分析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敏感性分析概述 1敏感性分析概述 敏感性分析是指会计学中常用分析方法之一,是针对一种关系中某一因素的变化对结果造成关键性影响的分析技术,根本方法是通过逐步增加某一变量的值以统计结果变化量,并得出其规律。敏感性分析经常用来评价项目投资的效果和价值,被称为项目敏感性分析;

本量利分析

本量利分析的实际应用 摘要: 企业内部管理当中本量利分析是运用最多的一项工具,本量利分析的研究是建立在以成本性态划分为前提条件,且以三个基本假设为基点。本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法和案例研究法对本量利分析模型进行理论体系研究和实际应用分析。有针对性的从历史起源、原理以至于本量力的优缺点进行了系统的一个分析。本量利中的长短期决策两个案例分析,从根本点剖析出本量利的实际作用着重点。但是随着制造环境的发展变化,企业成本的组成结构也日趋发生变化,传统以单动因为基础的成本性态的划分呈现出比较明显的狭隘性,本量利分析在实际中的应用会受到基本假设的限制。研究和分析的结果都直观的表明扩展的本量利分析能为企业提供更准确的决策信息,具有更广泛的应用价值和实际意义。 目录 1.引言 2.发展历程 3.实证研究 3.1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原理 3.1.1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假设 3.1.2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公式 3.2本量利分析在应用中的分析指标 3.3本量利分析在企业决策中的应用 3.3.1短期决策 3.3.2长期决策 4本量利分析的局限性 5结论 改进方法 正文: 1引言 本量利分析是企业进行预测、决策和成本控制的重要的管理工具,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运用好本量利分析来进行企业的决策是企业管理部普遍关心的问题。本量利分析是成本一业务量一利润关系分析的简称.是指在变动成本的基础上,利用图示与会计模型相结合来揭示固定成木、变动成本、销售量、单价、销售额、利润等变最之间的内在关系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这一分析为会计预测、决策和规划提供了必要的会计信息。 目前本量利分析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应用的十分广泛。它与经营风险分析相联系.可促使企业努力控制风险;与预测技术相结合,企业可进行保本预测、确保目标利润实现;与决策相融合,企业据此进行短期决策、长期决策等。并且

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第199602期 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是自人类有法律以来思想家、法学家劳苦思索的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崇尚法治、倡导法治、强调法治的历史转型时期,提出并探讨这一问题,对于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律和法学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的缘起 法国著名学者、国家科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米歇尔·克罗齐埃认为,法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机能不良"问题,而仅仅靠法令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推动社会前进的方法在于挖掘人类资源,鼓励个人的积极性,把潜在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1)当代美国"统一法学"之代表埃德加·博登海默教授认为法律存在弊端,"法治"有利也有弊。(2)英国学者马克·加兰特也对法制化表现出某种担忧。(3)美国学者菲利普· K·霍华德也指出,在美国,法律不再是一种有用的工具,而成了没有头脑的专制统治者。因此法律不可能拯救我们。(5) 上述几位西方法学家所谈到的法律、法制、法治的弊端都涉及到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基本问题,即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这就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二、西方早期关于法律作用的两大思想源头 当我们顺着历史线索追溯西方早期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时,我们发现,人类自有法律以来,就在不断探讨法律的作用。西方早期思想家们对法律的作用发表过许多见解,并形成了两种不甚相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高度赞美法律的作用及功能,赋予法律在治理社会、追求理想社会生活目标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种看法则是贬低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它的作用远不是有些人所赞美的那样,或者认为法律必须借助于其他力量和因素才能有用。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思想源头,来自于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理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理论。 古希腊大思想家柏拉图早期的理论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评价不高。柏拉图的全部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哲学思想是建立在他精心构建的"理想国"和"哲学王"基础之上的。拍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是建立一个等级制共和国的依据。在他的共和国中。人被分为金质(统治者)、银质(辅助者)、铜质(工匠)、铁质(农夫)四个等级,各个等级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和特殊职责,每一个隶属于特定等级的公民都必须将其活动严格限定于适当履行本等级的特殊职责,对于政府按其特殊能力和条件而分配给他的任务必须克尽职守,每一个等级都必

法治的局限性

法治的局限性 在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强调法治、倡导法治、向法治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法治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治国方式,建设法治政府也成为我国政府追求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我国宪法确定为治国方略,但在法治推进中,简单的法治并不能切实地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简单的法治会陷入无所作为的境地,反而妨碍法治的进程。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章,问题的提出。以许霆案为例着重分析了依法治理与法治理想的背离,认为法治必须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即使是依法办事也达不到法治的本意。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生活制度,已经为当今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普遍接受。但正如阳光下的阴影,法律作为一种人定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或谓之缺陷。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1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涵盖社会生活的有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延迟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对于法律是否是治理社会的最佳手段问题,早在古希腊就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是建立一个等级制共和国的依据。这样的共和国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靠法律来管理。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制定出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因此,“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2 。同柏拉图的"人治"理论相对立,作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承认法律确实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但他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

本量利分析

浅析本量利分析在企业预测决策中的运用 【摘要】:本量利分析是现代企业预测决策管理的重要分析工具,如何运用本量利分析进行企业预测决策,是企业管理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阐述本量利分析在企业预测决策及目标管理中的应用,然后分析传统本量利分析模型的局限性及重要性。 【关键词】:本量利分析;企业管理;预测决策;运用 一、本量利分析的概念 本量利分析是成本——业务量——利润关系分析的简称,是指在变动成本计算模式的基础上,以数学化的会计模型与图式来揭示固定成本、变动成本、销售量、单价、销售额、利润等变量之间的内在规律性联系,为会计预测、决策和规划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目前,无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本量利分析的应用都十分广泛。它与经营风险分析相联系,可促使企业努力降低风险;与预测技术相结合,企业可进行保本预测、确保目标利润实现的业务量预测等;与决策融为一体,企业据此进行生产决策、定价决策和投资不确定性分析;企业还可以将其应用于全面预算、成本控制和责任会计。 本量利分析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分析工具,如何运用本量利分析进行企业决策,是企业管理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本量利分析方法是实行企业预测决策的纽带和工具 (一)本量利分析方法是在经济领域中进行定量研究的重要方法。定量分析是与定性分析相对称的。定性分析采用经验式、评述性的总结方法,常常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因人而异,不同的总结者,常得出不同的结果,使结论具有随意性。而定量分析,是从数量方面对事物进行调查、计算和分析,采用数学的方法,揭示事物的数量关系、数量特征和数量变化,进而确定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使结论具有可靠性、精确性和科学性。对某种经济事物进行定量分析的一般步骤是,首先在理论上分析各种因素,揭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据此建立模型,接着计算各种参数,比较各种方案,进行求解和选取,最后对结论加以检验,并进行解释说明。可见数学方法在经济领域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本量利关系的基本公式 营业净利润=销售收入-总成本 =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 =单价×销售量-单位变动成本×销售量-固定成本 =(单价-单位变动成本)×销售量-固定成本 本量利分析方法的数学模型是在上述公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2.本量利分析方法的基本假定 (1)成本性态分析的假定。假定成本性态分析工作已经完成,全部成本已经被区分为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两部分,有关的成本性态模型已经建立起来。 (2)相关范围及线性假定。假定在一定时期内,业务量总是在保持成本水平和单价水平不变所能允许的范畴内变化的,于是固定成本总额的不变性和变动成本单位额的不变性在相关范围内能够得以保证;假定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业务量范围内,成本与销售收入分别表现为一条直线。 (3)产销平衡和品种结构稳定的假定。假定在只安排一种产品生产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总是可以找到市场,可以实现产销平衡;对于多产品生产的企业,原来的各种产品所占的比重并不发生变化。

司考法理学之法的局限性

我们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就是说要注意到法律在整个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对人们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社会,应该特别注意到法的作用的发挥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制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 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更多司法考试培训班精品资料:https://www.360docs.net/doc/2c6780865.html,/kcnet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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