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垄断行为认定原则比较与事实陈述差别的淡化

谈垄断行为认定原则比较与事实陈述差别的淡化
谈垄断行为认定原则比较与事实陈述差别的淡化

[论文关键词]垄断行为合理原则淡化处理[论文摘要]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由于二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而对其全面程度有所不同。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一种折中处理的趋势。这一趋势究竟会对垄断行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将从这反面予以解析。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比较(一)垄断行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利用自身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几种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控制。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它是市场主体通过自发积极的竞争而主动形成的一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几种行为。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一般是指非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二)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大生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力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大[1]。所以,必须对垄断行为加以规制。要规制垄断行为,首先要把垄断行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如何认定垄断,立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本身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自身原则等。竞争者的一项实施行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合理性原则大致解释为其是指一项行为即使违反了垄断法,但是只要能证明其存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是合理的,利大于弊,那么就不将它列入禁止范围。(三)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相互孕育中产生和发展本身违法原则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早期的法官们在依照《谢尔曼法》来裁决反托拉斯案件时,严格“依法”裁决,只要被告行为违法,就不在进行合理性分析,这可以说是本身违法原则的最早雏形。但是《谢尔曼法》在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取得相当的作用,据有关统计,1982年至1986年间,司法部仅提出5次反托拉斯诉讼,没有一次胜诉[2]。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对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操作性不强,从而使该法在执行中出现了极大的困难,使得其没能起到很好的规制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人们又从新认识到了本身违法原则的重要作用,本身违法原则在经历了一系列判例后终于在1940年美国诉索科尼真空是有公司案中被确立。此后,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就一直共同沿用至今。(四)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区分首先,本身违法原则注重的是垄断者的主观意图,一项行为或一项协议,只要是为了抬高产品价格后者限制产品数量就可以被认定为违法。合理性原则则是从一项行为或协议产生后的市场状态与没有此行为或协议的对比中来界定垄断行为是否存在的。其次,二者的着重点不同。本身违法原则是从禁止垄断的角度出发,其目的是保护自由竞争。而合法性原则则是以保护规模经济的目的,但是它有不同于垄断法上的豁免。再则,从二者优缺点来说,本身违法原则标准明确,在运用中比较简便,因而可以节约很多司法成本。合法性原则处理案件宽松,灵活,运用广泛,但是司法费用又过高。因而二者在适用时,各有自己的范围,本身违法原则主要适用于横向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或捆绑销售等行为,而合法原则主要适用于企业合并,纵向市场划分,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行业或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知识产权使用等行为。 [!--empirenews.page--] (五)微软反垄断案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法官杰克逊宣布了一项举世瞩目的裁决,认定美国微软公司为垄断企业,从事了垄断行为。但是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在此案件中,微软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浏览器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则需要进一步证明,这里以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但是由于合理性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在原被告双方激烈的辩论中是很难得出一个确切的,让人信服的结论的。因而法庭采取了一种更为折中的方

式。(六)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区分在运用中的淡化处理1.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界限自身的模糊性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在产生是就是互为前提,互为依据的,但是,在具体运用中,由于垄断手段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越来越隐蔽,二者并没有那么绝对谨守各自的规范领域。对于那些应当适用合理原则的案件的审核,本身违法原则已被合理原则所包含,成为其一个前置程序,在认定垄断存在的基础上分析其合法性。而对于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案件,其程序是对合理原则的一个简化,只要垄断存在即违法,不需要在进行合理性验证。2.竞争与垄断的二重性和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共性竞争在法学上定义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反面相互争胜的行为。竞争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是经济主体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优手段。竞争能发挥资源最佳效应,使资源通过竞争到达能被最大程度利用的生产者手中,从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规模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演变成垄断。垄断一旦形成,反过来会阻碍竞争,限制生产力的发展。本身违法原则确立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垄断行为的认定来禁止其的产生和发展,目的是保护竞争。而合理原则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禁止垄断,但是却是出于从对一些限制协议行为的豁免,对一定程度垄断行为的容忍,这也印证了竞争与垄断的二重性。再则,从二者的构成要素来说,本身违法原则主张存在即违法,而对于合理原则,存在不一定违法,不合理的存在才是违法。因而二者是存在很大的共性的。在处理一件垄断案件时,若仅以本身违法原则要求的事实,严格的摘取符合要素,而不去考虑全部的情况,未免失之偏颇。所以结合二者的特点,应当在事实陈述上,采取一种更为折中的方式。二、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差别的淡化处理趋势将使垄断行为的认定更加合理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在垄断行为认定时,综合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在事实陈述上的优点,以一种相对全面的方式来提供事实并进行评判,将会使依本身违法原则认定的案件更加灵活,以减少不必要的对正常经济行为的限制。在以合理原则认定案件时,能减少缠讼,提高案件解决效率,从而将使垄断行为的认定更加合理。

垄断法案例研究分析

垄断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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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当事人简介: 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医疗机械经销商。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医疗器材生产公司。 案情简介: 直至2008年,瑞邦公司和强生公司有长达15年的合作关系。2008年1月2号瑞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不得低于被告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2008年7月份,瑞邦公司在某医院的竞标中以低于约定价格出售医疗器材。强生公司得知后取消瑞邦公司部分经销权,停止供货,瑞邦公司损失严重。2009年瑞邦公司以强生公司与之签订的《经销合同》构成垄断协议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强生公司不构成垄断协议,二审判决强生公司与瑞邦公司签订的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强生公司赔偿瑞邦公司损失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 一、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本案《经销合同》虽于2008年1月2日签订,但其有效期一直延续到2008年12月31日。反垄断法实施后,该合同未予终止,强生公司与经销商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实施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故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所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不能仅依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转售价格协议,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此等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案中原告锐邦公司提交证据仅为被告强生上海公司在互联网上对其缝线产品所作的简短介绍,不能确切地反映出涉案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不能说明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品供应和价格的变化等情况。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本案中认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其次,垄断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主要应该为排除、限制竞争所带来的损害,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损失赔偿,均属于在购销合同纠纷中得以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陈述意见书

陈述意见书 海南省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收到了贵委送达的被申请人的代理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现针对被申请人的意见及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陈述意见如下:关于本案的处理程序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被申请人在其意见中称本案书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贵委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决定自2011年5月起停止申请人的工作及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纯属违法乱纪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停工停薪并等待处理只是口头通知,并没有书面通知申请人。同年9月7日被申请人又以申请人财务工作严重失职,并且连续三年度考核不称职为由对申请人作出限期离岗处理决定(下称《决定》),要求申请人须于2012年9月日前离开被申请人工作岗位(离岗前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另谋职业;2012年9月7日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收到该《决定》后多次口头和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和被申请人提出申诉,但均无济于事,故此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自2011年5月对申请人停工停薪没有充足的事实根据。首

先,关于申请人是否达到财务工作严重失职的问题,申请人自1996年全面接手原会计吴坤逢的工作,2006年9月后被申请人增加冯秀一名会计,包括两名出纳在内,被申请人共四名财务人员,四名财务人员没有明确的分工及业务授权,也没有具体的财务室领导,仅由后勤处副处长协调具体财务工作,管理混乱,就如同《关于对符培同志任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中所称领导监管不到位,当然申请人因未能按时导入GPMIS财务系统,完成初始化录入工作也有一定责任,但经过整改后已经录入,完成初始化和会计报表的录入工作。新的财务系统的运用,作为会计要有个学习和培训的过程,特别是主管领导要重视,申请人没有按时导入该系统和会计报表,客观上虽然是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但绝非完全属申请人的全部责任,不排除其他原因,不能认定为严重失职。退一步讲,如果说因申请人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在2008-2009学年度被考核为不合格有事实根据的话,那么2009-2010学年度以及2010-2011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事实根据是什么呢?显然,没有。三次考核中,2008-2009学年度考核结果并没有发给申请人,2010-2011学年度的考核申请人并没有参加,结果也不发给申请人。三次年度考核申请人均不合格的结果,被申请人更没有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故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三次年度考核结果均系无效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合格的标准是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

论寡头垄断市场的特征和厂商行为方式

论寡头垄断市场的特征和厂商行为方式 中国自主品牌中高端男装市场一直由:七匹狼、柒牌、劲霸等品牌垄断。上世纪90年代“七匹狼”、“劲霸”以做夹克起家,柒牌以西装起家。后来他们相继生产:夹克、西装、T恤、派克、夹克羽绒服、等版型。他们的夹克、西装、T恤、派克、夹克羽绒服在同领域价格相近。七匹狼找一线明星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相继劲霸找陈道明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 柒牌找李连杰在中央电视台做代言。2014年元旦快前七匹狼专卖店门口贴的广告:“买1000送400的商品;买2000送1000的商品!”两天后柒牌广告“买1000返300现金!”2013年3月31日劲霸也推出与柒牌相同的策略。 中国电信网络、移动通信:由电信、移动、联通瓜分市场。上世纪九十年代移动公司推出短信业务,当年移动通信公司在短信业务赚了很多钱,第二年“联通”也推出短信业务。相继电信小灵通也推出短信业务。前几年移动通信公司注重细分市场,推出了动感地带、神州行、全球通套餐。“移动”三种套餐推出为它抢的了很多用户。一年后联通公司也推出了相应的套餐。由于物联网的推动,电信采用了交宽带网费,送手机话费;移动和联通采取充手机话费送宽带的服务。当联通降话费时移动和电信也降话费。 上面的两个案例说明了: 寡头垄断特征: 1厂商极少,买者众多,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产品和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 2.相互依存,有合作也有竞争。 3.产品同质或异质。产品没有差异性的。 4.进出市场困难,、资金、信誉、市场、原料、专利等方面,其他厂商要素流动性的障碍很强 5价格相对稳定,非价格竞争更重要。 6生产规模缺乏一致性。 7信息不完备。 二,寡头垄断市场的行为: 1. 寡头垄断企业间非合作的产量古洛模型。 2.先走一步的优先模式,史塔克伯格。

谈垄断行为认定原则比较与事实陈述差别的淡化

[论文关键词]垄断行为合理原则淡化处理[论文摘要]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由于二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而对其全面程度有所不同。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一种折中处理的趋势。这一趋势究竟会对垄断行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将从这反面予以解析。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比较(一)垄断行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利用自身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几种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控制。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它是市场主体通过自发积极的竞争而主动形成的一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几种行为。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一般是指非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二)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大生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力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大[1]。所以,必须对垄断行为加以规制。要规制垄断行为,首先要把垄断行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如何认定垄断,立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本身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自身原则等。竞争者的一项实施行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合理性原则大致解释为其是指一项行为即使违反了垄断法,但是只要能证明其存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是合理的,利大于弊,那么就不将它列入禁止范围。(三)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相互孕育中产生和发展本身违法原则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早期的法官们在依照《谢尔曼法》来裁决反托拉斯案件时,严格“依法”裁决,只要被告行为违法,就不在进行合理性分析,这可以说是本身违法原则的最早雏形。但是《谢尔曼法》在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取得相当的作用,据有关统计,1982年至1986年间,司法部仅提出5次反托拉斯诉讼,没有一次胜诉[2]。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对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操作性不强,从而使该法在执行中出现了极大的困难,使得其没能起到很好的规制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人们又从新认识到了本身违法原则的重要作用,本身违法原则在经历了一系列判例后终于在1940年美国诉索科尼真空是有公司案中被确立。此后,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就一直共同沿用至今。(四)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区分首先,本身违法原则注重的是垄断者的主观意图,一项行为或一项协议,只要是为了抬高产品价格后者限制产品数量就可以被认定为违法。合理性原则则是从一项行为或协议产生后的市场状态与没有此行为或协议的对比中来界定垄断行为是否存在的。其次,二者的着重点不同。本身违法原则是从禁止垄断的角度出发,其目的是保护自由竞争。而合法性原则则是以保护规模经济的目的,但是它有不同于垄断法上的豁免。再则,从二者优缺点来说,本身违法原则标准明确,在运用中比较简便,因而可以节约很多司法成本。合法性原则处理案件宽松,灵活,运用广泛,但是司法费用又过高。因而二者在适用时,各有自己的范围,本身违法原则主要适用于横向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或捆绑销售等行为,而合法原则主要适用于企业合并,纵向市场划分,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行业或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知识产权使用等行为。 [!--empirenews.page--] (五)微软反垄断案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法官杰克逊宣布了一项举世瞩目的裁决,认定美国微软公司为垄断企业,从事了垄断行为。但是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在此案件中,微软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浏览器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则需要进一步证明,这里以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但是由于合理性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在原被告双方激烈的辩论中是很难得出一个确切的,让人信服的结论的。因而法庭采取了一种更为折中的方

西方经济学答案

第六章寡头市场与博弈 参考答案: 一、思考题 1.寡头垄断市场的特征与优缺点。 答:寡头市场又称寡头垄断市场,是指少数几家厂商控制整个市场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一种市场组织。根据产品特征,寡头市场可以分为纯粹寡头行业和差别寡头行业两类。在纯粹寡头行业中,厂商生产无差别产品,而在差别寡头行业中,厂商生产有差别产品。按厂商的行动方式,寡头市场可以分为有勾结行为的和独立行动的不同类型。寡头行业被认为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市场组织。形成寡头市场的主要原因有:生产的规模经济;行业中几家企业对某些基本生产资源供给的控制;政府的扶植等。 2.在古诺均衡的条件下,为什么寡头不勾结起来制定高价? 答:古诺模型(Cournot Model)是由法国经济学家古诺(Augustin Cournot)1838年最先提出的一种双寡头垄断模型。模型分析了只有两个卖者,并且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勾结行为,但相互都知道对方将怎样行动从而各自确定自己的最优产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过程。古诺模型是一个“背对背”模型。双方不存在勾结的问题。 3.为什么会有价格领先,价格领先与产量领先有什么样的不同结果? 答:在价格竞争的条件下,首先降价的厂商预期会获得比较大的市场份额,因此出现了价格领先。而如果是产量优先决定,原因在于首先行动者造成一种既定的事实,不管其竞争对手如何行动,首先行动者将生产较大的份额;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竞争对手只有把首先行动者的较大产出视为既定,在此基础上决定自己的产出。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首先行动者都会取得优势。在寡头进行产量竞争时首先行动者会取得优势,但是在价格竞争的条件下,首先做出决定的寡头不但不会取得优势,还有可能处于劣势地位。 4.参加卡特尔的各厂商会按相同的价格出售产品,但不会要求生产相等的产量,为什么? 答:卡特尔的成员企业是按照共同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价格。因为不同厂商的成本函数不一样,在这个约定价格下不能确保每个厂商都是个人利润最大化的。因此,不同的成本函数决定了不同的产量份额。 二、计算题 1.x和y公司是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两家各占市场份额一半,故两家公司的需求曲线均为P=240O-0.1Q,但x公司的成本函数为TC=400000十600QX十0.1Qx,y公司的成本函数为TC=600000+300Qy+0.2Qy,现在要求做出: (1)x和y公司的利润极大化的价格和产出。 (2)两个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价格冲突? (3)你是x公司的经理,对y公司的定价有什么反应? 解:(1)x公司: TR=2400QX-0.1Qx 对TR求Q的导数,得:MR=2400-0.2Qx 对TC=400000十600QX十0.1Qx求Q的导数, 得:MC=600+0.2Qx 令:MR=MC,得:2400-0.2Qx =600+0.2Qx Qx=4500,再将4500代入P=240O-0.1Q,得:P=2400-0.1×4500=1950 y公司: 对TR=2400QY-0.1QY求Q得导数,得:MR=2400-0.2QY 对TC=600000+300Qy+0.2Qy求Q得导数,得:MC=300+0.4QY 令MR=MC,得:300+0.4QY=2400-0.2QY QY=3500,在将3500代入P=240O-0.1Q中,得:PY=2050 (2)两公司之间存在价格冲突。 (3)这两个企业定价不同,所以确实存在着价格冲突。如果仅从价格上看,x公司处于优势。但在实际中,企业竞争不仅仅是价格竞争,而要涉及到企业整体方方面面的考虑。所以,x公司对y公司的定价

章节练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 对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的几个问题探讨 2010-04-12 [字体:大中小] 一、听取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意义 所谓陈述和申辩,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与证据或线索,并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表明 自己的主张。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其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防止和减少错误。在实践中,虽然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真正的违法行为人,但也 确有一些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程度较轻或者依法不应追究 行政责任的,由于执法人员的水平及工作疏忽,可能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或者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有误,所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于查明事实真相,正确 作出处罚起到重要的作用。 2、事先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申辩和质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述申辩这一程序制度,体现了公开、直接、言词等现代诉讼的原则,在这一 程序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不平等的地位得到校正,当事人享有通过适当活动 收集证据施加积极影响的机会,有利于增加办案透明度,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主 观臆断。法律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案件,采取简单的方式在处罚 时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则采取比较正式的告知方式来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比较复杂、重大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则采取听证程序 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程序中,既可以使公民、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3、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那一法律规 定,有利于提高法制观念。行政处罚的过程也是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在强调依 法行政和全民普及法律知识的今天,让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利 于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化解矛盾,同时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避 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认定 【摘要】在市场行为一致的基础上依据间接证据推定“协同行为”这种垄断协议的存在对于任何司法区域而言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中国,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及执法经验的欠缺,对协同行为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市场结构及产品特性、被交流信息的特性及交流的方式、竞争者是否能够提出除“协同行为”之外的合理解释,是认定协同行为时应逐步分析的几个因素。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是《中化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规制的一种行为。而从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开始,现代反垄断法无不将垄断协议作为三大垄断行为之首,给予严厉击。[1]《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其中,协同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规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竞争法律较为发达,企业的竞争法规避意识较强的欧美国家,由于公开的甚至秘密达成的垄断协议被发现的风险越来越高,企业愈益倾向于通过非正式的协同行为达至其共同限制竞争的目的。协同行为与传统的公开卡特尔及秘密卡特尔有很大区别,从而给各国反垄断的法律理论及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协同行为的界定 协同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中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该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将垄断协议限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将协同行为列为禁止的垄断协议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关于协同行为的具体定义,反垄断法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除我国反垄断法外,欧共体、德国及我国台湾等的竞争立法对协同行为也有相关规定,但同样均未对其含义做出清晰解释。 针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直接参与反垄断立法的人士已经做出解释,协同行为是指“企业之间虽然没有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决议,但相互进行了沟通,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相对而言,笔者更认同上述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士对协同行为的解释。该解释运用了欧美案例在讨论协同行为时均强调的一个概念:“心照不宣”,同时与台湾公平交易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也有一定的相通性。所谓“心照”,即大家均明白对方的想法,“不宣”则意味着没有明确的协议或者决议,以规避法律的制裁。但如何达至“心照”呢?是因为行为人之间进行了某种形式的沟通,也即进行了特定形式的意思联络(台湾的实施细则有此规定),在此基础上,达到了“心照不宣”的一致意思,并共同实施了相应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这完全符合反垄断法中对违法的垄断

事实陈述范文

事实陈述范文 如果你打算参加“三一”,那必须按照高校的要求,先完成网上报名,然后按照报名要求准备好个人材料,通过EMS(中国邮政)邮寄到简章中地址或扫描电子档上传。这份初审材料中最重要的就是个人陈述书!它是判断你是否有资格参加后面的笔试和面试的重要依据之一。 每年都有为数众多的孩子因为材料准备不全,遗憾地失去了报名资格。小橙子希望不要是你们!所以,小橙子准备了个人陈述书的书写指南! 个人陈述书是个人介绍,依据招生院校要求,须由本人提供,内容包括成长经历、个人特长和专业愿景等,字数控制在800到1200字之间。说说还是很简单的,但是写起来,就呵呵啦! 首先,要明确个人陈述的目的是什么?小橙子觉得,写个人陈述的目的,是让老师了解你并给老师一个选拔你的理由。一份好的个人陈述,会为你通过初审,赢得笔试或面试资格打下基础。 一、写个人陈述步骤

基于目的,个人陈述应该包括介绍自己、对高校和专业的认识、审视自我三部分。 1介绍自己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哪里、在什么学校就读,为了让老师对自己有一个大致的印象。 (2)重要信息:在校学习情况、学科竞赛获奖、课外活动、性格、兴趣爱好等,这是在侧面讲解自己,突出自己的特色,让老师对你产生兴趣,想进一步了解。 (3)重要部分,你描写的事情能反映对专业的喜爱或者表达对专业的喜爱。 2对高校和专业的认识 (1)对高校的认识:可以从家人、校训、学校发展等作为引入点,表达对学校的喜爱或者想要报考这所学校的原因。 (2)对专业的认识:可以从兴趣、梦想出发,为之做了哪些事情,来表达自己对专业的喜爱。

3审视自我 根据学校和专业总结自己的优势,并适当暴露出一些无关大雅的缺点。然后再叙述一下对以后的规划。 哈哈哈哈! 个人陈述的初版完成了! 各位,坚持!胜利就在眼前了! 根据这三部分,大致的个人陈述就写好了。但是还要依据下面几点修改哦! 二、修改个人陈述 修改个人陈述,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防止太过冗长,导致不想读下去。

非言语行为在语言交流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非言语行为在语言交流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不断地观察和分析语言交流者的内在行为方式和语言交流的自然环境,以及各种非言语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语言信息,才能够有、效地提高语言交流的效果。本文将着重阐述几种非言语行为对语言交流所产生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对提高语言交流效果的重要性。 一、非言语行为在语言交流中的重要性 在语言交流过程中,人们不仅有语言行为,而且还有内容极为丰富的非言语行为。语言交流是依靠语言手段,包括文字(书面语言)或口头语言进行交流,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过程。非言语行为的交流则是通过使用不属于语言范畴的方法来传递信息的过程。近几年来,国外对非言语行为的研究已经发展成为副语言学(Paralinguistic),身势学(Kinesics)和近体学(Polemics)等新兴学科,通过对语言文学的研究,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实际语言交流的过程中,语言信息和非语言信息总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相互结合,构成了人类完整的语言交流体系。非言语行为,如面部表情,姿态,声音等;语言交流者双方在语言交流的过程中所保持的距离和进行语言交流的时间等,均可表达出文字语言无法表达的思想。这种非语言交流形式总是经常地,不断地,并且在毫无意识地情况下进行的,影响着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的语言交流活动。类似于这种情况,在文化背景不同的人们之间进行语言交流时也是同样存在的。许许多多的旅行者经常由于不理解异乡人的非语言交流的行为方式,从而感到他们与异乡人的语言交流中存在着许多困难。身临异乡的人经常面临着“culture shock”(文化阻尼)这种语言交流上的困惑,也就是说:语言与非语言文化交流方面的“阻尼因素”。那么,这种“阻尼因素”究竟是什么呢? 人们所说的“民族文化”实际上就是用某种生活方式表现出来的,具有该民族特点的观点、风俗、信仰、价值观,以及科学技术知识等。具体可分为两个方面,即:物质方面的(material aspects),如:文学艺术和科技产品;以及非物质方面的(non-material aspects),如:风俗习惯、信仰、价值观和技术知识等等。然而,在进行语言文化交流时,即使是人们已经达成共识的语言和非语言的行为方式,也同样存着语言交流方面的障碍,这种障碍就被称之为“阻尼因素”。人们在进行语言交流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由于存在着民族文化的差别,所以从语言文化这个角度上来讲,人们在进行语言交流和非语言交流时,这种阻尼因素是始终存在的。但是,尽管存在着这种阻尼因素,人们在语言文化交流的过程中,潜意识地表现出来的这种非言语行为所包含的含义是文字形式无法表达的。据统计,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语言渠道传递的信息量所占的比例仅是整个语言文化交流信息量的35%。换言之,65%以上的语言信息都是通过非语言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种估算方式,也仅是以同一民族的母语为基础的,如果从跨语言文化交流的角度来考虑的话,鉴于民族语言文化方面存在的障碍,通过非语言形式进行语言交流传递的信息量所占的比例更大。因此,在语言文化交流的过程中,非言语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起到克服民族语言文化交流之间的障碍,达到更加有效地提高语言文化交流的效果。 二、非言语行为在语言文化交流中的作用 语言交流是一种动态的和不可倒逆的过程。Debotal Tanna在That's Not What I Mean一书中指出:“Communication is a continuous stream in which everything issimultaneously a reaction and an instigation, and aninstigation and a reaction.”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在同一个时间内传递并接受语言交流信息。这种传递过程中的语言和非语言信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确定了自己的语言内涵。大多数人认为,人们只能用语言交流的方式来进行语言交流。但实际上,所有的人,包括无法使用语言的方式来进行交流的人们,总是求助于非语言的形式来完成语言交流。非语言的交流(如:面部表情,姿势和姿态,服装,发式,外表,声音,交谈双方所保持的距离,语言交流的时间以及双方在语言交流时表现出来的沉默等)都可以表现出人类各种类型的,不是用文字或语言形式可以表达出的种种感受。这种非言语行为总是在不断地,在非自愿地或毫无意

垄断的认定与处罚

垄断的认定与处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一种新常态。本文首先对垄断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反垄断模式和机构作说明。其次重点梳理反垄断法中四类垄断行为的概念、认定与处罚,并分别列举相应案例。最后对经营者应对反垄断提出建议。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风暴一阵紧似一阵。从合生元、美赞臣和恒天然等6家乳粉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6.7亿元,到老凤祥、老庙和天宝龙凤等上海5家金店被罚千万,再到最近奥迪、奔驰和宝马等十余家国际汽车巨头即将领到的巨额反垄断罚单,这一切都表明,垄断和反垄断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新常态。 一、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为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而采取的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因在实施这些垄断行为的过程中,会产生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阻碍技术进步等不良后果,所以各国法律都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此外,为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的严峻形势,促进自由流通的统一市场不断发育成熟,该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进行规制。 二、反垄断模式和机构 (一)反垄断模式 从国际实践看,反垄断主要有以欧盟为代表的行政反垄断和以美国为代表的

司法反垄断两种模式。 我国主要借鉴的是欧盟的行政反垄断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授权国务院成立反垄断委员会,并确定其下属有关部、委、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使反垄断执法权,赋予其接受举报、现场检查、问询谈话、查封资料、作出并执行处罚决定等各项权力,同时要求被调查人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行为必须配合,否则将根据情形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反垄断模式长远来看,将由行政反垄断模式向司法反垄断模式过渡,该法也作出了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定,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部分反垄断案件可由法院受理审判。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定,提高了经营者参与反垄断的积极性,而且通过诉讼,因反垄断行为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将获得赔偿,有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这些都有助于弥补行政反垄断模式的不足。 (二)反垄断机构 1、反垄断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授权,国务院组建了由副总理为主任,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局负责人为副主任,其他相关各部、委、局、行业监管会等负责人为委员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商务部反垄断局设立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并由商务部副部长兼任反垄断委员会秘书处的秘书长。 2、反垄断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从目前的实践看,上述规定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有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个机构,分工情况大体为:(1)商

17秋学期《管理经济学(二)》在线作业100分答案

17秋学期《管理经济学(二)》在线作业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A. 事物的客观性 B. 不确定性 C. 人类的主观性 D. 完全信息 满分:2 分 正确答案:B 2. 下列()物品具有典型公共物品的特点。 A. 清洁空气、天气预报的服务等 B. 汽车 C. 飞机 满分:2 分 正确答案:A 3. 寡头垄断市场是() A. 产品价格竞争大于非价格竞争的市场 B. 产品非价格竞争大于价格竞争的市场 C. 垄断因素等于竞争因素的市场 D. 一个厂商之间在产量与定价决策上相互依存的市场 满分:2 分 正确答案:D 4. 均衡工资的决定取决于() A. 厂商劳动的需求曲线 B. 劳动力的供给曲线 C. 劳动的需求与供给曲线的交点 D. 以上都不正确 满分:2 分 正确答案:C 5. 外部性的主要影响是()。 A. 导致资源配置偏离最优状态 B. 贫富差异 C. 分配不公 D. 民愤民怨 满分:2 分

正确答案:A 6. 成本加成定价法与需求价格弹性的关系是() A. 呈反方向变化的关系 B. 呈正方向变化的关系 C. 二者无关 D. 以上都不正确 满分:2 分 正确答案:A 7. 风险偏好者的的决策规则()。 A. 风险规避者的期望收入总是比期望效用小 B. 期望收入总是比期望效用小,决策偏好选择具有较大风险的方案 C. 喜欢稳打稳扎 D. 既不冒险也不保守 满分:2 分 正确答案:B 8. 完全竞争厂商最优化决策的唯一途径是() A. 边际收益等于价格等于边际成本 B. 边际成本不等于边际收益 C. 改变消费者偏好 D. 改变市场结构和市场需求 满分:2 分 正确答案:A 9. 完全竞争市场厂商的边际收益曲线为() A. 一条平行于横轴的水平线 B. 一条平行于纵轴的垂直线 C. 为1 D. 为0 满分:2 分 正确答案:A 10. 斯威齐模型最大的特点是()。 A. 具有曲折的需求曲线 B. 具有水平的需求曲线 C. 具有垂直的需求曲线 D. 具有斜率为负的线性需求曲线

跨文化交际中的语言行为与非语言行为

跨文化交际中的语言行为与非语言行为

跨文化交际中的语言行为与非语言行为 09电气班 汪晶 098320127 摘要:语言行为是交际的主导因紊,非语言行为是语言行为的重要辅助手段。跨文化交际中,保持两者的和谙一致是交际双方都应遵循的原则。文章拟在非语言交际行为及其与语言交际行为之关系论述的基础上,阐述两者之间相互冲突的一面,并对于如何进免冲突、保持两者间的和谐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关锐词:语言行为;非语言行为;跨文化交际人类交际有两种渠道:语言行为和非语言行为。生活中,人们主要通过语言进行交际。在研究交际的过程中,人们通常只注重语言行为,而忽视了非语言行为。但是,同语言行为的交际功能相比,非语言行为具有更真实地传递信息、更准确地表达情感等功能。在跨文化交际中,同语言行为一样,非语言表现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可避免地会受文化的影响,同样的形式在不同的文化中可能亦有不同的含义,这些差异在跨文化交际中往往会引起交际双方的误解,严重影响彼此的交际。本文拟对跨文化交际中的

语言交际和非语言交际进行分析。 一、非语盲交际 1.非语言交际的界定 “非语言交际(NonvethalConununieauon)指的是在一定交际环境中语言因素以外的,对输出者或接受者含有信息价值的那些因素。这些因素既可人为地生成,也可由环境造就。,,[’〕广义的非语言交际包括除言语交际以外的所有交际行为。狭义的非语言交际包括那些个人发出的有可能 在他人头脑中产生意义的非语言暗示的加工过程,它是一种体现非语言行为的过程,在特定的场合或语境中要么独自出现,要么与语言行为同时发生。非语言交际是一门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它的涵盖范围广,涉及到多个知识领域,如:人类学、心理学、跨文化交际学、社会语言学等。非语言交际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体态语由人体各部分的动作来提供的交际信息,包括头部动作、面部表情、目光交流、手势、姿势、体触等。一类是场景(setting),由个体与环境相结合来提供的交际信息,包括时间概念、空间取向、沉默等。 2.非语言交际的特点

心理咨询中非言语行为的观察与运用

心理咨询中非言语行为的观察与运用 □宋贤国 一般来说,人类之间的信息的传递主要是靠语言表达和非言语行为来实现的。人类的非言语行为非常丰富,它所表达的内容、情感比言语更多、更准确,能对言语表达的内容作补充、修正,或独立地出现,代表独立的意义。 因此,在心理咨询中,咨询员绝不能忽视来访者的非言语行为所传递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无法从言语交流中获得,一旦错过,往往不能准确地了解来访者的内心体验,难以对来访者进行准确的心理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延误咨询的最佳时机。因此,在心理咨询中,咨询者应加强对来访者非言语行为的观察,以准确、及时地获取信息。 面部表情 面部表情与人的情绪紧密相关,一个人内心的喜怒哀乐往往会在人的面部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流露出来。因此对面部表情的观察常常是心理咨询中对来访者的情绪作出判断的重要手段。例如,当一位来访者走进咨询室时,他可能带着明显的苦恼、抑郁的神色,一看可知他遇到了解决不了的难题,愿与咨询员进行讨论。在咨询过程中,来访者的面部表情会有多次变换,咨询员必须能够体察这种表情的变换以引导会谈的进行或变换会谈的内容。如果咨询员仅仅把注意力放在言语的交流上,那就可能疏漏了很多重要的信息。 对于面部表情所传达的信息,我们应怎样才能获得呢?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目光注视。咨询员可以在目光注视中从对方的目光里获得一些重要信息。一般来说,当一方倾听另一方叙述时,目光往往直接注视着对方的双眼,而当自己在讲话时,这种视线的接触会比听对方讲话时少些。为什么许多人在说话时避免看着对方,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叉开话题的情况。如果在说话过程中正视一下对方,则表示在他说话停顿时,对方也可以打断他的话,假若他停顿了,但不看对方,说明他的思路还没有断,这种信号表示:“这不是我要讲的全部内容,我只是在略作考虑。”咨询员如果不合时宜地打断来访者的叙述,会使来访者不快,感到自己不被接纳,甚至会转移叙述的主题,中断线索。如果在交谈中,来访者讲完某段话、某句话或某个词后将目光移开,这可能表示“我对自己所说的话不太有把握”。在咨询中,当咨询员作解释、说明等工作时,来访者的目光还可能表现出疑惑不解、大彻大悟、悲哀、惊奇、快活、专注等不同的情绪色彩;当咨询员某些话语击中要害时,来访者的目光也可能久久地盯着地面,注视自己的双手或双脚,虽然未作任何言语反应,但这可能反映了其内心的斗争与思考的过程。 总之,在咨询过程中,来访者的目光随着谈话的过程,会出现各种不同的表现,咨询者应根据具体情况,善于及时地把握来访者的心理变化,以获取准确信息,达到较好的咨询效果。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郑重承诺:提交给代理律师的所有证据资料均是证实的,并且证据内容与事实相符,不存在虚假证据。 二、诉讼/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或因不恰当请求而让您的全部或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我们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我们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作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我们明确不接受虚假的资料和事实,我们也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您承担。 律师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能保证律师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的个人判断为法院、仲裁或其他有权机构支持或完全支持。 三、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当事人虽亲身经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均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相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四、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五、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六、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七、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八、诉讼中的不确定因素的风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现象。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诸如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的审理结果。我们对因上述原因对案件的进程及结果产生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九、不按约定交纳律师费的风险 律师代理费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当事人须按约定交纳律师费,否则律师有权中止代理。 十、律师拒绝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 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

论非言语行为与人际关系

通过观察和模仿,通过非言语行为交流,隐含地,有意识或无意识传播着文化或信息。非语言行为包括言语行为之外的一切由人类和环境所产生的刺激,这些刺激对于信息发出和接受者都具备有潜在信息价值或意义。非语言行为可包括身势行为,手势行为,目光行为,交谈时的身体距离,沉默语行为,生意,语调,音量,绘画,图像,衣着打扮和人体姿态等。这些非语言行为都可以用作交流信息,传递思想,表达感情,态度,以及标志交际者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等。 非语言行为是伴随着言语行为产生的,是生动的,持续的可以更直观形象地表达语言行为所表达的意思,比语言行为更接近事实。非言语行为能提供许多言语不能直接提供的信息,甚至是求助者想要回避、隐藏、作假的内容,借助于求助者的非言语行为,也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对求助者的支持和理解。 特定环境下的非语言行为具有特定的意义,它能够稳定对方的情绪,改善对方不良的心理状态,增强对方的信心,使交流的氛围更和谐,使对方得到关爱、体贴,更多一份理解和同情。交流双方可通过观察对方的表情、动作、手势等了解对方的心理需求和心理变化,满足对方的生理及心理的需要。 (1)、加强言语。声音、手势和面部表情与言语一起出现,可使言语的意义更丰富,情绪色彩更鲜明。 (2)、配合言语。例如,讲话者如果想继续说下去,那么他会把手停在空中。 (3)、实现反馈。听话者对讲话者做出持续的反应,如用嘴和眉毛表示同意、理解、惊讶、不满等。 (4)、传达情感。交流者常用非言语形式表达自己对对方的喜欢、理解、尊重、信任的程度,像面部表情和声调这样的非言语暗示比言语信号影响更大。 非言语行为是交际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言语行为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促进交际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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