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管理办法

贷后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符合《信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中小企业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止的贷款管理过程。

第五条公司应配备与信贷业务量相适应的贷后管理人员。

第六条实行贷后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严格的贷后管理责任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各负其责。

第二章客户细分

第七条信贷客户分为正常类和退出类,根据不同类型客户采取不同的贷后管理措施。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为正常类企业:

1、有一定的营业收入,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贷款形态正常,抵(质)押物有效、足额、易于变现;

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作为退出类企业。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偿债能力等情况,对经营状况趋于恶化、信贷资产质量出现风险的正常类企业及时调整为退出类,但退出类企业调整为正常类须报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批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专项检查和间隔期检查

第十条专项检查是指信贷业务办理后专门就某一事项进行的检查,它包括贷款用途检查、特殊事项检查等。

间隔期检查是指信贷业务办理后按固定的间隔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偿债能力、担保情况等进行的常规性检查。

第十一条正常类企业的间隔期检查最长不超过3个月。退出类企业间隔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一年不少于6次。

贷款期限小于三个月的,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贷款用途检查主要检查贷款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无挪作他用;

贷款用途检查应在信贷业务办理后十天内进行,通过调查企业账户资金划付、调阅支付凭证、资金流向分析及审核有关合同附件等方法,检查贷款用途,并作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借款人存在改变原定的贷款用途时,要写出检查报告,提出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如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炒作或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重大风险类投资撕,要及时汇报公司主要领导,采取措施及时清收贷款。

第十三条正常类企业的贷款间隔期检查。

正常类企业的间隔期检查内容包括:

1、企业经营、结算是否正常;

2、资产及负债总量、结构变化是否正常;

3、抵(质)押物保管和价值、权属是否发生变化;

4、保证人对外担保情况,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

5、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

6、企业与我公司的合作态度上是否发生变化;

7、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贷款利息;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上述检查的结果要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

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有关建议、措施,进行重点监管:

1、借款人、担保人发生重大人事变动、内部股东不和,重要业务伙伴关系恶化,企业经营者家庭不和或婚姻出现危机;

2、借款人、担保人财务和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停顿甚至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等影响我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担保人涉及政治风波或经济、法律纠纷,被司法、税务、工商部门提出警告或处罚,并被要求检查或冻结其存款账户、抵(质)押物,使其无法履行职责;

4、借款人或抵押人态度发生变化,缺乏坦诚的合作态度,约见困难,经营场所或法人代表居所经常无人,失去通讯联系;

5、借款人与其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或产品销售商合作关系恶化,或借款人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或产品销售商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影响对借款人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的;

6、抵押物受损、贬值或发生纠纷,保证人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合同及保险条款失效等严重影响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

7、拖欠职工工资;

8、依靠融资来偿还我公司到期贷款;

9、发生其它危及我公司贷款安全事项的情况。

第十四条退出类企业间隔期检查内容包括:

1、有关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合法;

2、贷款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及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是否合规、合法;

3、抵押物的保管、价值变化及变现能力情况;

4、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变化;

5、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通过各种手段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新贷款,终止与其信贷关系。

1、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2、存在欺诈行为;

3、通过各种方式逃废我公司或金融机构债务;

4、挪用贷款用于违规违法行为;

5、没有履行信贷业务办理时的承诺;

6、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信贷管理部可根据以下情况随时进行特殊事项检查:

1、公司领导批示进行检查的;

2、对经媒体报道,可能存在较大问题,需进行专项检查的;

3、对举报经初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

4、其它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通过特殊事项检查,检查人要形成书面的专题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存在的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针对性的措施,防范风险。对检查中存在的不合法合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处罚。

对处理措施落实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材料归档保管工作。

第四章贷后集中检查

第十八条贷后集中检查是指公司对审批的信贷业务在业务审批后规定的时间内对审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的集中检查。

第十九条贷后集中检查方式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即主要对审查审批的信贷业务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贷后集中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新增融资业务是否符合我公司企业信贷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

2、是否越权审批发放信贷业务或拆分后审批发放同一项下的信贷业务;

3、是否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4、是否对退出类企业办理非低风险信贷业务;

5、是否对有不良贷款和欠息的企业新增贷款;

6、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7、其它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出下列情况之一的,风险管理部要向信贷管理部下发信贷业务核查通知书,要求限期上报核查情况和解决措施:

1、存在不合规操作或管理问题,在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实施处罚之前,要求进行确认和解释;

2、存在不合规操作或信贷风险存在但无法确认,需要提供情况;

3、对于新发生不良贷款,要求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落实清收责任人,限期清收。

第二十二条经过核查,发现信贷义务部审批办理的信贷业务存在不符合信贷政策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的问题,风险管理部要下发《信贷业务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并限期上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经过核查,发现信贷管理部审批办理的信贷业务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和较大的信贷风险,经过贷款审批委员会责任评议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发《信贷业务处罚通知书》,实施业务停牌、业务整顿、业务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五章贷后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信贷业务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信贷政策的落实情况。有无违背信贷政策、原则和公司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情况;

2、企业五级分类结果的真实情况;

3、企业的客户分类、授信的执行情况;

4、企业贷后管理的情况,包括间隔期检查、专项检查、贷后集中检查、信贷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

5、新增贷款的投向及效果;

6、信贷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双人调查、核保、核押;

7、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的及时性和录入数据资料的准确性;

8、贷后检查报告是否详实,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是否准确,不良贷款的压缩计划完成情况;

9、信贷档案资料的保管、管理情况;

10、贷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贷款法律文书是否合法、完备;

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五条对不同类型企业,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个人)设置相应的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正常类企业的风险预警信息为:

1、资产负债率连续二个月上升,并较年初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2、流动比率连续二个月下降,并较年初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3、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个月下降;

4、利润总额连续三个月下降;

5、抵押行为存在潜在风险,抵押物价值不足、受损或被擅自处理;

6、通过向税务部门了解,企业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7、企业用电、用水量大幅度下降;

8、法定代表人更换;

9、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10、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11、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

12、其它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预警信息。

第二十七条退出类企业的风险预警信息为:

1、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停产、歇业等重大变化情况;

2、发生新的不良贷款或欠息行为;

3、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

4、保证人没有能力代偿贷款本息或拒绝代偿贷款本息;

5、抵押物被转移、变卖、毁损;

6、抵押物现价与评估价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7、其它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预警信息。

第二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

3、有家庭不睦,不尊老爱幼等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

4、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它不端行为;

5、社会公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6、通过向税务部门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7、其它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预警信息。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风险预警信息企业,有关责任人和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门要综合分析、判断将出现的信贷风险,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报贷款审批委员会,并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保证信贷资产质量:

1、依法诉讼包括提请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

2、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

3、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4、与企业协商以物抵贷;

5、要求更换担保或追加抵(质)押物;

6、列为重点关注客户,增加贷后检查频率,控制融资总量;

7、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8、提前收回已发放但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

9、要求企业订出详细的还款计划并逐步退出;

10、要求企业改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

11、专人清收信贷资产;

12、其它有效措施。

第七章贷后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条信贷管理部信贷人员负有对审批发放信贷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信贷管理部信贷人员的贷后管理职责:

1、督促分管客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对分管客户按照贷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出具贷后检查报告;

3、收集反映分管客户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担保状况及对借款人构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4、落实有权审批人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贷后检查中发现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措施;

5、实施公司制定的存量贷款、不良贷款压缩和清户退出计划;

6、整理信贷业务原始资料,登记人行征信系统,编制信贷档案移交清单并办理移交手续;

7、对分管客户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危及我公司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要及时向有权审批人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贷风险;

8、其它与贷后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信贷管理部负责人的贷后管理职责:

1、对信贷人员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提出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2、及时向审批委员会反映贷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对信贷风险较大、不良贷款增加、蓄意逃废我公司债务的企业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4、制定存量贷款、不良贷款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5、其它与贷后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管理职责:

1、对信贷人员进行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辅导;

2、对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直接参与重点客户的贷后检查;

3、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信贷人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4、对贷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信贷业务审批人报告;

5、其它与贷后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立贷后管理责任评议和追究制。

对以下行为,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评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撤销职务、下岗清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1、对未落实贷后管理责任制,造成贷款损失的;

2、对不良贷款监管、清收转化不力,造成信贷资产质量恶化;

3、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

4、不及时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

5、对其它危及我公司信贷资产安全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五条对下列情况要核准事实,给予奖励:

1、清收不良贷款成绩突出;

2、收回拖欠1年(含)以上的贷款利息;

3、清理退出类客户成绩突出;

4、通过贷后管理防止企业各种方式的逃废债行为,有效维护了我公司正当权益的;

5、严格执行贷后管理规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对取得以上成绩的分支机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成绩突出的人员,作为调高业务等级待遇、调资、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信贷客户交接责任的划分

因人员调整进行信贷客户交接,应由信贷负责人具体组织,对移交信贷客户进行贷后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责任评议,追究前任信贷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

为了防范公司信贷业务风险,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规范信贷审批人员的行为,依据《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1、公司贷款业务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制,对信贷业务部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查通过的贷款项目,须提交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

2、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公司信贷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分管信贷业务部领导、分管风险管理部领导五人组成,总经理担任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3、贷款审批委员会就贷款项目可以会议审议,也可以采取会签制审议,具体方式由主任委员决定。

4、委员对贷款项目有权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有义务解答。

5、委员对贷款项目审议后,必须书面表决是否同意,不允许弃权,但可以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

6、贷款审批委员会实行三分之二或五分之三通过制,审议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退回补充调查另议三种。

7、贷款审批委员会会务由综合部负责,综合部负责安排会议场所、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资料、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报请公司董事长签批。

8、贷款审批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长负责,对审议通过的项目,董事长有权直接否定。

9、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信贷风险控制计划的预测、制订、执行与总结。

2.负责客户准入条件的制定与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制订与实施。

3.负责对信贷业务部审查通过的贷款项目的风险评审工作。

4.负责公司信贷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指导、督促信贷人员业务操作的规范性;负责在贷款投放前对信贷人员办理的有关合同、协议全面审查,并提出放款意见与否。

5.指导信贷人员制订具体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方案,负责对信贷项目风险控制方案的复查与

调整,并督促落实;负责制定贷后管理计划,并检查信贷人员落实情况。

6.负责拟订公司信贷业务的各种合同文本,负责公司相关法律文件的拟订与审查,控制法律风险。

7.指导信贷人员对不良项目的贷款清收工作;负责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清收工作,确保公司信贷资产的不受损失。

8.负责协调公司外围关系,加强与主管部门、合作单位、业内同行的密切联系。

及时总结与完善公司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公司信贷业务内控制度。

9.负责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客户经理(信贷员)岗位职责

1、负责接待客户咨询,解答客户问题,解释公司信贷政策与流程。

2、根据部门经理安排,负责对客户开展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并提出明确意见,同意贷款的撰写信贷调查报告。

3、对风险管理部审查过程中提出的疑问负责解释或补充调查,接受贷款审批委员会委员的质询。

4、对公司审批同意的贷款,在风险管理部的指导下,负责办理贷款投放手续,落实担保措施。

5、负责对经办的贷款实施贷后管理工作,督促客户按期结息,督促客户按期偿还贷款。

6、在风险管理部的指导下,负责对不良贷款的清收;配合风险管理部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清收。

7、负责自己经办的贷款业务的台帐统计与征信系统的录入工作。

8、积极拓展业务市场、研发信贷业务新产品。

9、负责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类,并做好与档案管理人员的移交工作。

10、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贷款利率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信贷业务的定价标准,便于客户经理掌握公司的定价原则,体现公司的信贷投放导向,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利率标准: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

第二条为体现我公司的贷款投放导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客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企业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实际经营期限满2年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

元以上,贷款利率按照月1.2-1.5%执行。

2、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按照月1.5—1.7%执行。

3、区域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月1—1.2%执行。

第三条对经营期限满三年、上年度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动企业的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按照月1.3—1.5%执行。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商贸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月1.5-1.7%执行。

第四条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按照月1.5—1.7%执行。

第五条对贷款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贷款,不分行业一律按照月 1.6%标准执行;实际借款天数少于7天的,一律按照7天收取利息(或手续费)

第六条地方政府如出台对客户的贷款利率实行补贴政策(补贴我公司),对该类客户的利率加上政府补贴率原则上不低于月1%。

第七条上述(二)、(三)、(四)、(五)条利率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突破第(一)条上限标准,按第(一)条上限执行,如低于第(一)条下限标准,按照第(一)条下限执行。

第八条对新客户原则上按照上述分类标准的上限执行,对多次合作、信用良好的老客户可以在相应幅度内适当优惠。

第九条贷款利息收取执行按季度结息;贷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利随本清。

第十条逾期贷款罚息,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贷款金额的原利率加收50%执行。

第十一条具体利率标准由客户经理按照本办法与客户协商,报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解释。

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全民创业部署,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发展,解决部分优质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争取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的信贷业务管理,促进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贷款项目审批委员会,负责贷款项目审批;

第四条审批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负责贷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核。

第三章业务对象

第五条业务对象为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一)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信用意思良好、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创业意思和经营管理能力;(二)借款用途合法,用款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三)具有按期偿还债务和约定义务的能力与意愿;

(四)重点向符合本市产业产业政策与产业规划的的广大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主)、以及广大中小企业主二次创业经营活动倾斜,缓解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因规模化生产和业务快速增长而形成的资金缺口。

第四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外,不同借款主体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具备企业法人合法经营的基本条件;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产品有市场、经营良好;实际经营期限满一年。

(二)个体工商户:具备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的基本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人员;有稳定的进销渠道;能够提供较完整的经营资料(包括产品、合同、上下游客户、应收应付帐款明细、资金流水台帐等)。

(三)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稳定无重大负债;有明确的资金用并且要合法合规。

上述三类借款主体同时要能力提供我公司认可的担保措施,上述(一)和(二)类借款主体要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借款卡。

第五章贷款品种、额度、利率、还款方式

第七条贷款品种以一年期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第八条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

第九条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50%。

第十条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可以采取整贷零偿、零贷零偿、最高额授信等贷款方式,缓解借款人集中还款压力;根据贷款期限长短,结息可以采取按月或按季度付息。

具体利率标准与结息方式另行制定。

第六章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信贷管理部负责接待客户咨询与申请,指导客户填写《贷款申请表》,按照公司规定收集客户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信贷管理部负责对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客户进行信贷业务调查,调查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和AB角双人调查制;调查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通过调查,客户经理应与共同调查人一起分析贷款的风险程度、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措施等建议,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回复客户。

第十四条信贷管理部对客户经理的调查报告审查通过后移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应就贷款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贷款项目的合规性、贷款风险、担保措施的合法与可靠性等方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公司贷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客户经理与风险管理部主审查人应分别陈述,并接受委员会委员的质询,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报请有权签批人签批。

第十六条客户经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负责办理贷款手续,落实担保措施。贷款投放后,整理项目资料并向挡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是指贷款投放后,要定期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偿债能力变化、担保措施等方面做常规性检查。

第十八条贷后管理以客户经理为主,共同调查人或风险管理部人员配合。

第十九条贷后管理应根据检查情况对贷款项目的安全性评价,按照正常、次级、关注、可疑、损失进行五级分类,对不同类别按照不同的权限进行处理,具体贷后管理细则另行制

定。

第八章贷款催收与展期

第二十条客户经理负责贷款到期催收,在贷款到期前应对客户的还款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客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严格控制贷款展期,对经营正常、短期由于特殊原因难以按期偿还贷款、确实需要展期的客户,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到期前按照程序办法展期手续,具体贷款展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客户按期偿还贷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做好担保手续解除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鼓励客户提前偿还贷款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

第九章债权处置

第二十四条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风险管理部要及时介入,主导债权实现工作,客户经理负责配合。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部应督促客户制定还款计划,并就该计划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后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无还款意愿、或不通过法律途径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客户,风险管理部应起草书面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收回债权。

第十章统计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业务统计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各部门负责配合。

第二十八条客户经理应做好自己经办业务的统计台帐,信贷管理部应做好信贷业务汇总统计工作,风险管理部应做好客户五级分类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挡案管理人员应对业务部门移交的档案做好整理、保管工作,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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