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

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

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

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七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到了,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来了!

导读: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常言道:“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土地、房屋涉及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充分考虑到当前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土地流转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大量涌现的一些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本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哪些惠及农民朋友的亮点呢?本文,在明律师就其中最重要的3个亮点做一些说明。 亮点一: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逐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选择进城务工、到城市居住生活。但是经济形势和生活情况都在不断变化中,并不一定进了城就能保证完全稳定、完全融入当地的生活。很多农民朋友需要在城乡之间频繁往返,或者在必要时返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需要法律保护。 所以,此次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样的修改使发包方不再有直接收回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的权利,而是要引导支持承包农户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把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农户,或是交回承包地,还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土地到期承包再延长30年是土地承包关系的新政策

土地到期承包再延长30年是土地承包关 系的新政策 作者:李志伟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8年第1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 年。这一决定,引起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和点赞。2017 年10 月3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 会议 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关于提请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 年施行14 年后再次进入修改模式,标志着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广大农民的庄严承诺进入了法律层面。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已有近40 年。1978 年、1993 年我国农村开展了两次土地承包,通过不断创新、完善,已经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以1978 年安徽省 小岗村18 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1982 年至1984 年连续三个中央1 号文件,从政策上、理 论上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1984 年以前,土地承包期限很短,一般2— 3 年, 也有少数是1—5 年,这被称为短期承包;1984 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 年以上”。第一轮承包中最早的1993 年,到期。二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和期限的延长。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1993 年,正式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宪法》修正案,使之成为一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同年11 月,中央要求“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 年不变”。三是土地承包关系从 “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2002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同年修订的农业法再次重申“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中央第十七届、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提出“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第二轮承包将从2023 年起陆续到期,最晚2027 年将全部到期。党的十九大报告于此时提出再延长30 年有着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首先,近年来农业从业 人员大量转移,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不断增加,现代农业投入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 益扩大,广大承包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希望国家尽早明确土地承包政策下一步走向。 这项政策给予及时回应并充分体现了“长久不变”的精神。其次,上世纪80 年代,我国农村 第一轮土地承包最初提出15 年不变,1997 年开始进入第二轮承包期,提出承包期为30 年。 这次承包期再延长30 年,这样三轮加在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长达75 年,充分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第三,制度是为了发展目标服务的,这一政策安排在时间节点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两个十五年”的阶段安排高度契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十九 大贵州省代表团审议时进一步指出,确定三十年时间,是同我们到2050 年实现全面建设社会 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时间点相契合的。 好政策关键在于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黑龙江省时指出:“如果在政策上左顾右盼, 在工作上浅尝辄止,就会贻误时机。” 从现在起,各级农业工作部门就应严格按照中央精神,认真学习、深入调研、加强谋划,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把这一政策执行好落实好创 造条件、做好准备。一是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保证新一轮承包顺利推进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内蒙古扎实有序地推进土地草原确权工作。截止到目前,自治区已有91 个旗县、9570 个村开 展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面积约占全区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58% ;草原确权承包试 点旗共落实草原所有权面积27156 万亩,使用权面积967.9 万亩,草原承包经营权面积26657.2 万亩。自治区将在2018 年底全面完成内蒙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 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 要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就是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首先是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所谓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次是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是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

护来实现的。第四是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稳定、规范、维权是发展的基础。把土地承包期设定为30年以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赋予其它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充分体现了立足于发展的目的。以上四个方面,归根到底就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这既是制定法律的首要出发点,也是贯彻执行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目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指出: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 年8 月 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03 年3 月1 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 0 0 0字,共有5章,6 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 和法律责任、附则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 要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土地承包法 的主要精神就是稳定.规范. 维权. 发展四个重点. 首先是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所谓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次是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是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第四是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稳定、规 范、维权是发展的基础。把土地承包期设定为30 年以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赋予其它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充分体现了立足于发展的目的。以上四个方面,归根到底就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这既是制定法律的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 1、法律主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 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 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4、【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原则的规定。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家 庭承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起规范、指导作用。 5、【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 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 土地承包最新消息!无地农民如何申请土地?未来土地有啥新变化? 1、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农民和土地之间的承包关 系还将保持长久不变。国家针对土地承包方面还会继续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方针,这也再次体现了政策层面的高瞻远瞩。 2、第1件事:现在国家已经积极展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继续延期的相关试点。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公开消息来看,南方一些地区已经正式展开了土地延期试点。 3、变革1:未来农村土地的价值会越来越大。在前段时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 指出,鼓励县城发展城镇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迎来全面升级,农房农地的价值也将迎来大幅提高。 4、对于无地农民想要申请承包地的,可以参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同村集 体成员之间进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或者是依法依规开垦荒地,申请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这些都是我们无地农民申请土地的合法路径。 5、对于无地农民来说,如果大家想要申请土地,也可以参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申请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也可以与同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或者是依法依规开垦荒地。这些都是国家针对土地承包方面制定的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调整、使用、管理。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度。 第三条土地承包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利用权的制度。 第四条土地承包制度应维护国家统一,农村社会稳定,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民利益,保护农村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经营性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章承包土地的方式 第五条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协议承包土地。

第六条土地承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承包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七条土地承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 (一)承包土地的用途、面积和地点;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方享有的权益; (四)承包方义务和责任;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土地承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土地承包协议期满,经承包方与土地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租。 第十条组织和个人承包土地,应当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组织和个人不得用承包土地、分配的经营性土地建设道路、草场、灌溉设施等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处理有关的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组织和个人负责。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与企事业单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合作。 第三章承包土地的权益 第十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在承包地上实施管理、经营、转让或者置换权。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土地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七条承包期满,承包方与土地承包方可以协商确定续记、撤销、转让或者置换等。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期满后不再续期的,土地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范文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范文 (原创实用版2篇) 目录(篇1)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背景和意义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情况和修改历史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案例分析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影响和启示 正文(篇1)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背景和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集体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期限:耕地承包期为 30 年,草地为 30-50 年,林地为30-70 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转让: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解决: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情况和修改历史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 2002 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过两次修改,分别是2009 年和 2018 年。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如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案例分析 例如,在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对于机动地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即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影响和启示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目录(篇2)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情况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历史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情况与影响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未来展望 正文(篇2)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一部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长期稳定,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该法于 2002 年 8 月 29 日通过,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 2009 年 8 月27 日和 2018 年 12 月 29 日的两次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哪年施行的?

The wind blew hollowl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哪年施行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规对农村土地在承包经营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涉及到相关情况的处理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哪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 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于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年1月1日,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通过修法,一些早就落后于农民实践、阻碍农村发展的条款从法律中删除。 二、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它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本文将就土地承包法的主 要内容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我们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土地承包法提供 指导。 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明确了土地承包的目的和原则。它指出土地承 包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经济收入。同时,土地承包应遵循公平、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其中包括土地承包 期限、土地承包面积等方面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不可分割、 不可转让、不可抵押的,确保了农民长期稳定地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法第三章明确了土地流转的条件和程序。土地流转是指 农民之间或农民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或租赁。土地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合法的原则,并经过土地管 理部门审批。这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经营选择,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 效率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 土地承包法第四章关于土地规模经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土地规模经营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重要途径。土地承包法明确了

鼓励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为推动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提供了法律支持。 土地承包法第五章强调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支持和保护。它 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包括经营自主权、经营收益权等。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 培训和服务支持,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发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法 律保障,它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我们应当深入学 习和应用土地承包法,积极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使农民从中受益, 为实现农村振兴战略目标贡献力量。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的执行机制,确保 其落地生效,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依据梳理】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依据梳理】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 产品生产 本文梳理了10部法律或文件的有关要求或规定,欢迎补充。主要是国家有关政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民事法律。包括粮食安全、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非粮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1月4日)内容摘录:(六)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改进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稳妥有序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内容摘录:

失地农民补偿申请的指南

失地农民补偿申请的指南 农村土地补偿政策概述:(一)对失去或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根据农民意愿进行补贴;(二)对退出承包地的补偿,试点中每亩补偿5万元;(三)对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需提供相关材料并按流程申请。 法律分析 (一)对失去或退出宅基地的补偿 对宅基地被征收的农民进行补偿合情合理,不过除此之外,不少地区也在试点探索对农民朋友自愿退出宅基地进行补偿,现在不少地区都在试点,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主要是取决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的高达几十万,少的几万元也有。 这部分补偿主要取决于农民的意愿,愿意退出,享受补贴,不愿意退出,也不勉强。 (二)对退出承包地的补偿 不少农村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或者常年在外打工,但是在农村老家的地仍然在,为了使土地不至于荒废,发挥起作用,不少地区开始推行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政策,如果农村农户放弃和退出承包地,那么就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过此政策还在试点中,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目前情况来看,标准是每亩补偿5万元,一亩折算666.67个平方 (三)对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 所谓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依法被征地农民的养

老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材料及流程是什么? 1、所需材料: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征地协议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五张同底2寸彩照,《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四份)。 2、申请流程:符合要求的农民以小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村委会召开会议表决→公示7日→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章,→上报人民政府、公安局、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结语 对于失去或退出宅基地的补偿,各地区正在试点并探索不同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补偿金额有所差异,但主要取决于农民的意愿,愿意退出则享受补贴,不愿意退出也不会被勉强。对于退出承包地的补偿,一些地区推行有偿退出承包地政策,农户放弃承包地将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补偿标准尚未统一,一般按每亩5万元计算。对于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国家设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申请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复印件、身份证等,申请流程需经过村委会会议、公示、审核等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适用本法。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二十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作者:刘振伟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19年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 年8 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 年3 月1 日起施行。2009 年8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定,将法律中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2017 年11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018 年10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了修正案(草案),2018 年12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修 正案。 2002 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 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农村基本 经营制度是符合国情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从宏观层面看, 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加速推进,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但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上,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从农村内 部看,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大量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扩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土地经营方式呈现多元化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标准化及科技进步,都对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 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主要包括: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 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维护进 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规范权益转让;允许 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健 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用途管制,严守耕地红线;建立完善土地承 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认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 年”。把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 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适应农村 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完 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共46 条,涉及九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在2013 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 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中央全面 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 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 置改革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从理论和实践丰富了农村双层经营 体制的内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集体土地的“两权”分离,主要解决调动亿万农民的生 产积极性问题,“三权”分置主要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及发展现代农业问题。 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 亿亩。党的政策具有重要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8.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保护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实施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知识[1]

黑河镇年村干部暨人调解员培训班讲义 (年月日) 同志们: 大家好!受镇党委、政府委托,今天有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知识》。我将主要以问答的形式向大家进行宣讲。如果在宣讲的过程中,大家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举手提问,我随时作答。有兴趣的可以在会后用盘拷取这份讲义。鉴于本人水平有限,在宣讲过程中有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以第73号主席令公布,从年月日起正式实施,它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等基础,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什么?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所包含的范围是哪些?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与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外来人口如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 外来人口承包土地,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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