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编号:SM-ZD-13568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

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

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

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9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10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

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任务书后,应对应检车用瓶按照到期必检的原则,逐只进行检验计划安排。

第三章检验实施

第八条LPG车用瓶检验

一、LPG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负责通知公交车、出租车等使用者送交应检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察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

三、民生公司(拆装单位)负责拆下车辆上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上

已检验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四、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五、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应检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长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应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第九条CNG车用瓶检验一、CNG公交车

(一)公交车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CN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公交车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四)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修改车用瓶电子卡中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卡交拆装单位。

(五)拆装单位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

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二、CNG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

(一)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有关检验信息作

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交、车用瓶电子长拆装单位。

(四)由原拆装单位将经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

(五)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检验机构修改的信息审核后,换发车用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

(六)在CNG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

2、周转瓶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拆装单位必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录入(修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

4、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录入(修

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5、由原拆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下周转瓶,将车用瓶(临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由检验机构代收),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出租车辆上,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加强与市局和分局的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督促车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动报检、迎检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要加强车用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车用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用瓶,严禁充装车用瓶使用证、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与车辆牌照号不一致的车用瓶,对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的车用瓶充装单位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应督促车用瓶所有者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到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联络单》后,要向车用瓶产权所有者下达《特

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xx气体》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CNG汽车得到了较大发展,现在已建设有近300座CNG汽车加气站和8万多辆CNG汽车。初略估计,车上装有20多万个CNG 气瓶,其安全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而与之密切相关的气瓶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的确定也为业内人士广泛重视。 1.国外情况简介 对于钢质气瓶的使用寿命,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20年,只有美国和日本规定为15年,意大利规定为30年。2000年,四川省CNG汽车考察团在俄罗斯访问时,见到了不少1950—1955年期间制造的钢瓶还在使用中。国际标准ISO 11439《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1999年的草案中规定为20年,到该标准2000年正式公布时,调整为15年。 至于钢瓶检验周期,国外大多数国家为5年,ISO 11439则规定为3年;对于复合材料缠绕气瓶,国外大多数国家均按ISO 11439—2000规定,将使用寿命确 定为15年,将检验周期确定为3年。 2.国内情况 国内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批量使用CNG钢瓶,JB/TQ 814—8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高压钢瓶规范》关于气瓶的定期检验是这样规定的“凡使用未满15年者每3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未满20年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者应每年检验。” 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中未对其使用寿命作出规定,而实践中一般是按10年作报废处理。 2003年8月,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Q/JBTHB014—200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 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 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 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 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 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 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

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 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第2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5、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对于不同性质气体的划分,应当按国家标准压缩气体分类进行。由于有些气体的腐蚀性与是否含水等条件有关,因此,应特别注意使用条件。检验周期是按正常条件确定的,如果使用条件或周围环境有特殊情况,则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因此,上述规定是不得超过。有的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允许检验周期规定的短些。库存和停用的气瓶,如保管不当会对气瓶造成更大的损伤,因此,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时,启用前要先进行检验。 (二)气瓶检验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压力为零,指

的是表压为零);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4、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是因为国液化石油气中含有重组份气体,有些类似沥青的粘性物质沾在气瓶壁上,由于这类物质的挥发很慢,往往气瓶经放置后,瓶的可燃物与空气混合后仍可达到爆炸极限。用冷水浸泡是无法将这些粘性物质从瓶除掉的,只能用蒸汽吹扫才能除去。 (三)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要求和评定的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即:GB 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5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7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规定打铳检验钢印。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少数判废的、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判废是相对于原设计条件而言的,不符合原设计条件,但尚能符合较低的条件,可以不报废,而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如已报废的气瓶,就不再允许进入气瓶使用领域了。这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条件而确定的原则。 (四)气瓶报废处理的规定

气瓶安全检查的内容

气瓶安全检查的内容 定期对气瓶进行试验检查,剔除强度降低的气瓶是很重要的。可燃性和助燃性的气瓶不得混放在一起。各种气瓶应按规定分开存放。有底座的气瓶,若底座损坏,歪斜或者已经松动的,应禁止充装。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纠正违章作业,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是可以避免气瓶伤害事故的。 1设备检查 1.1气瓶必须经当地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或国家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生产;高压气瓶还须送国家劳动人事部锅炉局备案后方可生产。 1.2气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钢印标记齐全,其它漆色字样符合规定。 1.3气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和重皮。 1.4气瓶附件。 1.4.1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配带瓶帽,瓶帽必须有泄气孔)。 1.4.2瓶阀侧面接头的连接机构,能防止可燃气体与非燃气体错装。1.4.3气瓶上应配带两个防振圈。 1.5气瓶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事先妥善处理,否则禁止充装;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2)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钢瓶超过检验期限。 6)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气剂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 1.6气瓶充装压力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设计压力。 1.7充装液化气体 1.7.1严禁过量充装,严格实行充装重量复检制度。 1.7.2必须认真填写充装记录。 1.7.3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 1.7.4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 1.8气瓶应专用,要将气瓶改装 盛装其它气体时,须取得充气单位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低于改装后的气体使用气瓶的压力,并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1.9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1.10气瓶承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 1.11气瓶技术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降压使用或报废: 1)瓶壁有裂纹、渗漏或明显变形。 2)经测量最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能按原设计压力使用。

GB13004-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标准号:GB13075-1999 替代标准号:GB 13075-9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 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 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点击数:216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75-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胡毛良、黄霞志、徐煜明。 本标准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实验压力不大于7.5MPa,水容积为10~1000L,用于储存和运输低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灭火用气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 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 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 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 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其安全可靠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 理办法正式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

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

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

福建省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 编号:TS7435001-2010号建阳林业制氧厂: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的条件。特发此证。 有效期限:2006.06-2010.06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06月11日

福建省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 编号:TS7435002-2009号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业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的条件。特发此证。 有效期限:2005.09-2009.09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09月09日

福建省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 编号:TS7435003-2010号建瓯市双星制氧厂: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的条件。特发此证。 有效期限:2006.12-2010.12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12月11日

福建省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 编号:TS7435004-2009号南平化工厂: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的条件。特发此证。 有效期限:2005.09-2009.09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09月09日

福建省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 编号:TS7435005-2009号福建省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的条件。特发此证。 有效期限:2005.09-2009.09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09月09日

福建省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 编号:TS7435006-2010号厦门制氧厂: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的条件。特发此证。 有效期限:2006.02-2010.02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02月18日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标-1608

Q∕GYTJ 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YTJ 001—2016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016-09-01发布2016-11-01实施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检验机构 (1) 4 工业气瓶检验 (1) 5 车用气瓶检验 (4) 6抽真空处理 (6) 7其他工作 (7)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焊接绝热气瓶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 (资料性附录)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对储存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的焊接绝热气瓶以及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提出了指导性要求,为焊接绝热气瓶以及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安全使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本标准参照GB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有关术语表达和静态蒸发率合格指标。 本标准由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文忠 本标准于2016年8月首次发布。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工业气瓶)和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10~500L,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工业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贮存介质为液化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箱,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为150L~1000L,工作压力为0.6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注:除特殊说明外,本文以下内容中“气瓶”所指均包含工业气瓶和车用气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64 工业氮 JB/T6896 空气分离设备表面清洁度 GB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16918 气瓶用爆破片装置 GB24159 焊接绝热气瓶 GB/T 18443.5 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静态蒸发率测量 JB/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RF0001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检验机构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GB 12135的要求,并按TSG 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4 工业气瓶检验 4.1 检验周期 4.1.1工业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3年。 4.1.2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送检: 4.1.2.1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4.1.2.2气瓶使用过程中,外表面出现“冒汗”、“结霜”现象,气瓶的外壳出现可见的霜冻分界面现象的(内置盘管式汽化器开启时造成的结霜现象除外); 4.1.2.3气瓶的安全阀频繁启跳,影响气瓶的使用性能; 4.1.2.4库存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编号:SM-ZD-13568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 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

车载气瓶的定期检验

车载气瓶的定期检验 随着现代化的进展,汽车已经走入了越来越多的寻常百姓家,汽车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与此同时汽车也是一个流动的污染源,汽车尾气的排放物含有固体悬浮微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铅及硫氧化合物等。 尾气在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还会对人类生活的环境产生深远影响。尾气中的二氧化硫具有强烈的刺激气味,达到一定浓度时容易导致“酸雨”的发生,造成土壤和水源酸化,影响农作物和森林的生长。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政府对环保的主导,清洁能源车越来越多,如CNG、LPG、电动车、太阳能车。大量的CNG、LPG车的使用也带来也许多安全隐患。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私自“油改气”、黑作坊制造的气瓶由于价格低廉也流入市场。由于制造技术不达标,各项性能得不到保证,威胁使用者的安全。为了保障使用者和大众的安全,对CNG、LPG气瓶的定期检验也变得尤为重要。 1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必要性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TSG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于当年8月1日正式实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的使用安全。 2车用气瓶定期检验 车辆制造单位及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 根据检验气瓶的类型选用适用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常用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如下: GB/T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24162-2009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34347-2017《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定期检验工艺程序框图见图1所示。 图1定期检验流程图 2.1对气瓶文件资料的检查 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出厂文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使用说明书、最近一个周期的使用记录、上一个周期的检验报告。制造、使用信息不明或者与实体不符合时应当予以报废。对维修过的气瓶,还应审查气瓶修理合格证明文件。 2.2检验准备包括:缷瓶;外观清洗;残液、残气回收处置;置换;附件拆卸等。 2.3气瓶外观质量检查 瓶体上应该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外观是否有肉眼可见的较大的损伤。 2.4质量检查

气瓶专项安全检查表

气瓶专项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标准 1制度规程有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制度、规程2安全标志危险化学品场所要有安全标志3消防器材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4应急管理有应急措施 5气瓶质量和漆 色 气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钢印标记齐全清 晰,其它漆色字样符合规定;充装压力不超 过设计压力 6气瓶外观气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和重皮;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吻合;漆色字样完好无脱落;空瓶留存余压;氧气瓶或强氧气剂气瓶的瓶体或瓶阀禁止沾油脂 7气瓶附件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配带瓶帽,瓶帽必须有泄气孔);瓶阀侧面接头的连接机构,能防止可燃气体与非燃气体错装;气瓶上应配带两个防振圈。 8气瓶使用禁止敲击,碰撞;瓶阀冻结不得用火烘烤;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氧气和乙炔使用距离不小于5m,储存距离不小于10m;夏季防止日光曝晒;禁止用尽,必须保持余压 9气瓶运输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气瓶装车应固定,横向放置时,气瓶头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夏季有遮阳设施,防曝晒;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面具;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同车运输;所装介质接触能引燃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10气瓶储存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气瓶头部朝同一方向;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燃爆炸的气瓶,必须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11六氟化硫钢瓶定点单独存放,通风、防晒、防潮、防泄漏、防倾倒;有瓶帽,有两道防震圈,有警示标志。 12液化石油气钢 瓶 钢瓶应直立使用,严禁倒置。 检查减压阀与角阀连接处上面的密封胶圈是 否老化、脱落。 禁止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置于阳光下长 时间暴晒,禁止用火烤、热水烫钢瓶;禁止 自行瓶对瓶倒装液化石油气、倒残液;禁止 摔打、碰撞钢瓶。 应定期检查胶管是否老化、龟裂或破损,防 止漏气。胶管要选用液化石油气专用胶管(胶 管一般使用寿命为两年),并用不锈钢夹把连 接减压阀和灶具的两端锁紧。 灶具与钢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灶具与钢瓶的 最外侧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米),应保持灶 具、减压阀、胶管等配件的清洁。 养成使用灶具时人不离开,灶具不用时关闭 开关(包括关好钢瓶的角阀)的良好习惯。一 旦发生漏气应请专业维修人员检修。 钢瓶角阀上的检验标识环明示此次检验时间 和下次检验时间,在此期间可以使用。按照 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 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 15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按照国家标准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 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 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 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 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7769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

气瓶安全检查表格.docx

气瓶安全管理和技术资料检查表使用部门: 序 检查项目 号 1气瓶出厂技术资料 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2 检验证书 3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 4《监检证书》与结论5记事栏及监检员签名6定期检验制度 7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其他说明: 检查内容 检查 备注 结果 审查出厂技术资料,气瓶是否有钢印编号 审查铭牌内容,是否在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 瓶体材料质量合格证说明书 无缝瓶热处理工艺验证试验报告书 监督检验证书编号,制造单位名称,许可证 级别及编号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 监督水压爆破试验试验报告前应检查试验设 备、仪表、安全防范措施,应对试验记录和 试验结果进行确认 气瓶批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合格证监 检员章,监检钢印标记 是否有质量手册 合格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 未办理换证手续的气瓶不得使用 气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检查人:检查日期: 气瓶现场安全检查表

使用部门: 序 检查项目检查要求检查 备注 号结果 1铭牌标志基本参 基本参数是否齐全 数 名称标牌安全使 气瓶应由持有气瓶制造使可证的单位制造 2 用证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应齐全、清晰、具有 “ CS”蓝检钢印标记 铅印完好、铅封印记显示是否在定期校验有效期内 应灵敏可靠,手动试验是否灵活有效 外观无异常气瓶的颜色、字样、色环标记应正确、 完好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安装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 3安全阀维修,并应装设在气瓶液面以上的气相面空间。安 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1)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2)型号、型式、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 MPa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安全阀不得锈蚀,铅封不得有损害 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气瓶进口 4减压阀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调节阀的低 压侧,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应操作灵便,装置在方便合理位置 5紧急切断阀 经常检查,有故障要及时更换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 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 试验并需在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是否一年一校,并有定期校验铅封合格证标志 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 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仪表表面、 刻度、指针、液位显示清晰准确 6压力表压力表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操作压力的 1.5 ~3 倍, 表盘直径不应小于 100mm,应有超压限制红线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 2.5 级 中压和高压容器不应低于 1.5 级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练习题目0822

第7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 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理解: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车用LNG气瓶使用单位检验工作须知

车用LNG气瓶使用单位检验工作须知车用LNG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属于国家监管的承压类特种设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888-2011《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规则》规定,车用L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为每两年一次,首次检验时间以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上标注的下次检验时间为准。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在车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车用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以下内容:资料审查、宏观检查、安全附件及阀门检查、气密性试验、静态蒸发率测试,红外热成像等,必要时可增加真空度测量、漏放气速率、漏气速率及无损检测。 检验前使用单位工作: 1、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车用气瓶出厂技术资料(质量证明书、图纸、强度计算书等)、气瓶使用登记证及运行、维修、充装等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准备气瓶及对应车辆信息清单(车牌号、气瓶规格、气瓶编号、使用登记证号)并提交电子版至省院低温; 3、车用气瓶的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且正常工作,如发现有超期情况,应在进行现场检验前送检; 4、预先清除该检验批次的车用气瓶瓶体表面及管路附着的污物,检验现场还需要准备水管用于冲刷融化气瓶管路上的冰块; 5、对需要进行静态蒸发率测量的车用气瓶充装液氮,充满率不低于额定充满率的95%,充装完成后打开气相阀门放空排放并保持该气相阀门一直处于开启状态(瓶内压力=大气压),气瓶静置24小时后进行测试; 6、对进行升压法测试的车用气瓶充装LNG,充满率不低于额定充装量,充装完成后车辆到达待检区域后熄火,关闭车用气瓶所有阀门,气瓶静置24小时后进行测试; 7、由检验单位根据使用单位到期检验气瓶数量,调度情况、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对车用气瓶选取相应的测试方法和测试数量,并提前通知使用单位进行相应准备工作; 8、准备防爆工具、软管、手电、梯子等检验辅助工具。如车用气瓶需要进行蒸发率测试,检

气瓶、危险品库安全检查表/化学危险品库安全检查表示范文本

气瓶、危险品库安全检查表/化学危险品库安全检查表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气瓶、危险品库安全检查表/化学危险品库安全检查表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化学危险品库安全检查表 化学危险品库应有气体报警器和气体浓度测定的仪器 仪表。并保证齐全灵敏可靠,这对管理人员发现险情、采 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加强化学危险品库的通风、排气是消除燃爆条件的有 效措施。同样,严格控制火源,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 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库内电气装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也 是不容忽视。总之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1 设备检查 1.1 危险品库的设置和建筑设施。

1.1.1 储存有爆炸、易燃,有剧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不得设在城镇人口聚集地区。 1.1. 2危险品库应设置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 1.1.3 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一级氧化剂、一级自燃易燃和遇水燃烧等物品的库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1.4 一般化学危险物品仓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1.1.5 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应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有独立安全出口;贮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 剧毒的库房,应采用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CN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CN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中国天然气汽车网 国际标准ISO 11439《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1999年的草案中规定为20年,到该标准2000年正式公布时,调整为15年。至于钢瓶检验周期,ISO 11439则规定为3年;对于复合材料缠绕气瓶,国外大多数国家均按ISO 11439-2000规定,将使用寿命确定为15年,将检验周期确定为3年。 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中未对其使用寿命作出规定,而实践中一般是按10年作报废处理。2003年8月,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Q/JBTHB014-200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对于钢瓶的检验周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每三年一次”。但各地管理机关规范的却不一样,有的二年,甚至一年一检。 JHB014-2003则规定“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2次检验为每3年进行一次,第2次检测的有效期为1年。” 对复合材料的气瓶的使用年限,国内制造厂家均定为15年,其检验周期,目前尚无确切的说法,但估计也会按ISO 11439规定执行3年1检的。

我国钢瓶的使用寿命和检验周期应向国际标准看齐,世界各国CNG 钢瓶的使用寿命均大于或等于15年,惟独我国仅5年(出租车用)和10年,未免差距太大。实际上,我国钢瓶的制造水平完全能达到ISO 11439,有的厂家甚至能达到更为严格的美国CNG钢瓶制造,ANIS/AGA NGV2-1992。有人曾提出我国一些地方天然气气质较差作为缩短钢瓶使用年限的理由,但是,对于加气站出来的CNG气质,国家标准GB 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中作出了严格规定,相关的脱硫脱水措施是早已十分成熟的技术,只要认真执行标准,气质是不难达标的。因此,气质不应做为缩短钢瓶使用年限的借口,只能作为加气站气质检验的理由。钢瓶使用年限过短,不仅会增加CNG 汽车业主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会造成资源和能源的严重浪费。 综上所述,建议钢瓶使用寿命跟国际标准接轨。至于出租汽车,由于其日行驶里程长,充气次数多,约为城市公交车2倍的实际情况,不妨建议将其使用寿命(无论是钢瓶还是复合材料瓶)规定为8年。 至于检验周期,上述Q/JBTHB014-2003标准比较符合钢瓶的腐蚀和疲劳方面的规律性,仅建议增加一句“10年之后为1年1检。”对于出租车钢瓶则建议改为“前4年2年1检,之后每年1检。” 我国复合材料气瓶的使用寿命不妨逐步靠拢国际标准,如果说我国钢瓶的使用寿命规定过于保守的话,则复合材料气瓶生产厂家关于使用年限一步到位国际标准的作法似乎太勇敢了。因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其使用时间均远远短于钢瓶,国内使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