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准则

产品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批(验收)

评估标准(试行)

1.通则

1.1为了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等同于国家标准GB/T15481-1995,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计量认证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以粗体表示)。

1.3本标准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

1.4为了与GB/T15481-1995的文本保持一致,本指南第1.3款中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款解释

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5 JJF1001-1998通用测量术语和定义

2.6 GB/T1548

3.1-1999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行

2.7 GB/T1548

3.2-1999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实验室实验室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意:

1.如果实验室只是组织的一部分,从事检验以外的其他活动,术语“实验室”仅指组织中从事检验的部分。

2.本规范所称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实施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固定的地方或从固定的地方,

—在临时设施中或从临时设施中,或

-在移动设施中或从移动设施中。

3.2检测实验室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3校准实验室校准实验室

从事校准的实验室。

3.4校准校准

在规定的条件下,确定由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指示的值,或由物理测量工具或参考材料表示的值,与由标准复制的相应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意:

1.校准结果不仅可以给出测量的指示值,还可以确定指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还可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因素的效果。

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5检查测试

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给定产品、材料、设备、有机体、物理现象、过程或服务的一个或多个特征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注:-检验结果通常记录在称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件中。

3.6校准方法校准方法

为校准规定的技术程序。

3.7测试方法测试方法

检验规定的技术程序。

3.8验证(核查)核查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验、标记和/或发放检定证书。

3.9质量体系质量体系

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10质量手册质量手册

描述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

注:质量手册可以列出与实验室质量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3.11参考标准参考标准

在一个给定的区域或给定的组织中,具有最高计量特性的测量标准通常是由此衍生出来的。

3.12参考材料的参考材料

一种或多种具有公认特性的材料或物质,可用于校准仪器、评估测量方法或为材料赋值。

3.13认证参考材料

具有证书的参考材料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值由可追溯性程序确定,因此它们可以追溯到代表特征值的精确再现的测量单位。每个认证的特征值都伴随着给定置信区间的不确定性。

注意:

1.有证标准物质一般是分批制备的,其特征值是通过测量代表整批物质的

样品来确定的。

,并具有规定的不确定性。

2.当一种物质与一种特殊的装置结合时,例如,将一种已知三相点的物质

放入三相点瓶中,将一种已知光密度的玻璃放入透射滤光片中,将大小

均匀的球形颗粒放在显微镜载玻片上。有时可以方便可靠地确定标准物

质的特性。这些设备也可以被视为认证的参考材料。

3.所有有证标准物质应符合本规程中测量标准的定义。

4.有些标准物质和有证标准物质,由于不能与所确定的化学结构相关联或

其他原因,其特性不能按照严格的理化测定方法来确定。此类物质包括

一些生物物质,如疫苗,其国际单位已由世界卫生组织定义。

3.14可追溯性可追溯性

通过一个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可以将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值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

注意:

1.这个概念常用形容词“可追溯”来表达。

2.这种连续的比较链被称为可追溯链。

3.15能力验证的能力验证

利用实验室间的比较来判断实验室的校准或检验工作。

3.16要求

为了识别和评价一个实体,对其特性的要求被转化为一系列定量的或描述性的规则。

4.组织和管理

4.1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组织和运行方式应确保固定、临时和可移动设施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申请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如果不是独立法人,需要法人授权,可以独立承担第三方的公正检验,独立撰写,独立核算开展经营活动。

4.2实验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人员、权利和资源;

(b)有措施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免受任何会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

(c)其组织形式可以随时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d)定义并记录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的职责、权力和关系;

(e)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的目的,监督知道如何评价检验结果的人员。监事与非监事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的正常进行;

(f)主管技术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无论职称如何);

(g)有一个质量主管负责质量体系及其实施(不管头衔是什么)。他可以直接联系负责实验室质量政策和资源决策的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在较小的实验室,质量主管也可以是技术主管;

(h)当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应在质量手册中指定代理人;

(i)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以确保委托方的信息和所有权;

(j)适当时,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

(k)对于政府下达的强制检验任务,要制定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5.质量体系、审计和审查

5.1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系统的质量要素应记录在案。质量文件应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实

验室应明确规定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以达到良好的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实验室管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知晓、理解和执行。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的现行有效性。

5.2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说明实验城市为满足本标准要求而制定的政策和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包括:

(a)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目标和承诺;

(b)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其在任何上级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结构图;

(c)管理、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

(d)记录控制和维护程序;

(e)关键人员的职位描述和相关人员的职位描述;

(f)实验室批准签字人的识别(适用时);

(g)实现实验室量值溯源的程序;

(h)实验室检查的范围;

(i)确保实验室审查所有新的工作程序,以确保实验室在开始新的工作之前有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列出正在使用的检验程序;

(k)处理样品的程序;

(l)列出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m)设备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n)与验证(核查)有关的活动,包括实验室间的比对、能力验证计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和部的质量控制计划;

(o)当发现检查与规定的政策和程序不同或偏离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p)实验室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定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q)投诉处理程序;

(r)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

(s)质量审计和评审程序。

5.3实验室应定期审核其工作,以确认其运行能持续满足质量体系的要求。该审核应由训练有素的合格人员进行;审核员应与被审核的工作无关。当审核过程

中发现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实验室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客户。

5.4管理者应至少每年一次评审为满足本规范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以确保其持续应用和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

5.5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这些纠正措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5.6除定期审核外,实验室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检查方法来确保向委托方提供的结果的质量,并审查这些检查方法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a)尽可能采用统计技术的部质量控制方案;

(b)参与能力验证或其他实验室间比对;

(c)在农业部的质量控制中,定期使用认证参考材料和/或次级参考材料。

质量;

(d)用相同或不同的方法测试;

(e)留样复验;

(f)样品不同特性测试结果的相关性。

6名人员

6.1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他们应接受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和培训,并具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a)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有任职文件;(b)最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主管的变更应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部门确认;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当是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d)实验室的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检验业务。

6.2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的培训。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6.3实验室应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技术业绩文件。

7设施和环境

7.1实验室设施、检验场所、能源、照明、取暖和通风应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7.2进行试验的环境不应影响试验结果的有效性或对要求的测量精度产生不利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试验时应特别注意。

7.3适当时,实验室应配备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的设施。对影响检验的因素,如生物灭菌、灰尘、电磁干扰、湿度、电源电压、温度、噪声、振动级等,应给予应有的重视。应采取断电、停水、防火等紧急安全措施,以免影响检验质量。

7.4当相邻区域的工作相互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5应明确限制和控制进入和使用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

7.6应有适当的待遇,以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业务管理。符合个人健康和环保的要求。

8.仪器和参考资料

8.1实验室应适当配备所有用于检验的仪器和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如果要在实验室永久控制区之外使用仪器设备(有限使用的频率低,价格高),应确保其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应控制设备的采购、验收和流通。未注明的特殊检验仪器设备应有相关技术单位的检定证书。

8.2所有仪器设备应正常维护,并遵循维护规程;如果任何仪器或设备过载或操作不当,或显示结果可疑,或经检定或其他手段证明有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出明显标记,如有可能,应存放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后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校准、检定或测试,证明其功能指标已经恢复。实验室应检查该缺陷对以往检查的影响。

8.3每台仪器和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应有明显的标志表明其状态。

8.4对检验有重要意义的每台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档案应予以保存,包括:(a)设备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列号或其他独特标识;

(c)收到日期和激活日期;

(d)目前的安置地点(如果适用);

(e)接收状态和验收记录(如全新的、使用过的和修改过的);

(f)设备操作说明书(或复印件);

(g)校准和/或验证(验证)的日期和结果,以匹配下一次校准和/或验证(验证)的日期;

(h)迄今为止进行的维护记录和未来维护计划;

(i)损坏、故障、修改或维修的历史。

9.量值溯源和校准

9.1所有对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实验室应对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定(验证)制定周期检定计划。

9.2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和确认的总体计划,以确保(适用时)实验室的测量可追溯到现行国家计量标准。校准证书应能证明对国家计量标准的可追溯性,并应提供测量结果和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和/或与批准的计量器具的一致性。对于自校准/校准仪器设备,根据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可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适用时)的量值传递框图,以确保在用的计量仪器设备的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的要求。

9.3如果无法溯源到国家测量标准,实验室应提供结果相关性的令人满意的证据,如参与适当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9.4实验室建立的测量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其作为测量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9.5测量参考标准的校准应由能够向国家测量标准提供溯源性的机构进行。应参照标准制定校准和验证(验证)计划。用于检定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9.6适用时,应在两次验证(验证)/校准之间检查参考标准、测量和检验仪器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9.7如果可能,标准物质应可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或国家或国际标准参考物质。应使用经过认证的参考材料(有效期)。

10检验方法

10.1实验室应对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样品的处理和制备以及检验工作编制说明,因缺少说明可能对检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并在质量文件中予以规定。与实验室工作相关的说明、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应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10.2实验室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检验工作和其他相关业务活动(包括样品的提取、处理、传输、储存和制备、测量不确定度的估计和检验数据的分析);方法和程序应符合要求的准确度和相关的检验标准。

10.3如果没有国家、国际、行业或地方检验方法,实验室应尽量选择知名技术机构或相关科学文献或杂志公布的方法,但应由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

10.4当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时,这些方法应得到委托方的批准,并形成有效的文件,以便出具的报告能被委托方和用户接受。

0.5当抽样作为检验方法的一部分时,实验室应根据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和适当的统计技术进行抽样。

10.6应正确检查计算和数据转换。

0.7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收集、处理、计算、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检验数据时,实验室应确保:

(a)符合本守则的要求;

(b)计算机软件应有文件记录,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c)制定和实施数据完整性保护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收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

(d)维护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以确保其正常功能,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和工作条件以确保测试数据的完整性;

(e)制定和实施适当的程序,确保数据安全,包括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未经授权修改计算机记录。

10.8实验室应制定技术工作中消耗材料的采购、验收和储存程序。

11检验样品的处理

1.1实验室应为待检样品建立唯一的标识系统,以确保样品的标识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被混淆。

1.2接收样品时,应有其状态,包括是否异常或是否偏离相应检验方法所描述的标准状态。如果对样品是否适合检验有疑问,或样品与提供的说明不一致,或要求的检验规程不完整,实验室应在工作开始前要求委托方进一步说明。

实验室应确定样品的必要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包括样品是否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备。

1.3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中规定,有适当的设施以避免用于检验的样品在储存、处置和检验准备过程中变质或损坏,并遵守随样品提供的任何相关说明。如果样品必须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储存或处置,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如有必要);当检验样品或其中的一部分需要妥善保存时(例如,由于记录、安全或

高价值,或将来检验的原因),实验室应采取贮存和安全措施,以保护这些样品或其中一部分的完整性。

1.4实验室应具备接收、保存或安全处置测试样品的质量程序文件,包括维护实验室诚信所需的所有规定。

12记录

2.1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规定的记录体系。所有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和证书副本、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应归档并保存适当的时间。每次校准和检查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保其重现性。记录应包括参与取样、样品制备和检验的人员的身份。应根据适当的程序进行记录。

12.2所有记录(包括第8.4条中校准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录)、证书和报告应作为委托方安全储存和妥善保管。

13证书和报告

13.1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试验的结果应根据检验方法的规定,准确、清楚、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陈述。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或者证书报告还应包括解释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和所采用方法要求的所有信息。

13.2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如“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检验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和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以及每一页的标识和总页数;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适用);

e)测试样品的描述和清晰标识;

f)检查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验收和检验日期(如果适用);

h)所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所用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清晰描述;

I)涉及的取样程序(如果适用)

j)检查方法的任何偏差、增加或减少与任何其他与特定检查相关的信息有关,例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验和输出的结果(视情况用表格、图表、图解和照片说明),以证明结果不合格;

l)对检验结果的估计不确定度的描述(如果适用);

m)检验证书或报告(无论如何形成)应由负责人、职位或同等身份的人员签名,以便与签发日期保持一致;

n)如果适用,声明该结果仅对测试样品有效;

o)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声明(完整副本除外)。

13.3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包含分包商进行的检验结果,则应

标记清晰。

13.4检验证书或报告应编制合理,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简单明了。

读者理解。注意逐一设计不同类型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格式,但标题应尽可能标准化。

13.5已签发的检验证书或报告只有通过签发另一份文件或对“检验证书或报告编号”进行补充说明才能进行重大修改。xxxx”或通过修改检验数据。这种修改应有相应的规定,并符合本准则第12条的所有相应要求。

13.6当由于检验仪器和设备的缺陷而对任何证书、报告或对证书或报告的修改所给出的结果的有效性产生怀疑时,实验室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

13.7当委托方要求通过电传、图形或其他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递检验结果时,实验室应确保工作人员遵循质量文件的程序,这些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并作为委托方。

14检验分包

14.1如果实验室分包部分检验工作,分包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分包比例一定要控制(限低频、高价、特殊项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应确保并确认分包商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且分包商能够满足同样的能力要求;实验室在分包前应书面征求委托方的同意。

14.2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有关分包商能力和符合性的详细信息,并保存分包事项登记册。

15外部援助和供应

5.1当实验室选择本指南未涵盖的外部支持服务和用品支持其检验工作时,应选择能充分保证实验室检验质量的外部支持服务和用品。

15.2如果外部支持服务或供应商没有独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应制定相关程序,以确保采购的仪器、设备、材料和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果可能,实验室应确保采购的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照相应检验室要求的标准进行检

验、校准或验证(检定)。

15.3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必要支持服务和用品的供应商的记录。

16抱怨

6.1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或程序文件中规定如何处理委托方或其他单位对实验室工作的投诉。记录并保存所有投诉和处理意见。

16.2当投诉或任何其他事项对实验室是否符合其政策或程序,或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或对其他相关实验室的检验质量提出质疑时,实验室应确保根据本标准第5.3条的要求立即审查所涉及的范围和责任。

产品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应具备的条件

产品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应具备的条件 产品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应具备的条件 1. 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安全成为了人们生活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产品质量,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产品检验机构,并要求其通过计量认证。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产品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应具备的条件,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影响。 2. 产品检验机构的定义和职责 在开始讨论条件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产品检验机构的定义和职责。产品检验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和测试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品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一种权威的认证,是其能够进行准确、可靠的计量测试的标志。 3. 条件一:法律法规遵从 产品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的首要条件是法律法规的遵从。产品检验

机构必须清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自身在检验测试过程 中遵守这些规定。仅当产品检验机构能够合法、合规地执行检验工作,才能获得计量认证。 4. 条件二:技术实力和专业能力 产品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的第二条件是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和专业 能力。检验工作需要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对产品进行准确、全面的测 试和检测。产品检验机构在申请计量认证前,应确保拥有先进的仪器 设备和相应的技术团队,能够进行各项检验项目。专业的人员培训也 是条件之一,以确保检验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条件三:质量管理体系 产品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的第三条件是建立和实施完善的质量管理 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一套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方法和体系,以确保 产品检验工作的持续高效运作,并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产品检验机 构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政策、质量手册、检验程序等,以及内部的质量控制和审核机制,以提高检验工作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条件四:信息保密和保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评审准则(试行) 1.总则 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用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5 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 GB/T1548 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 2.7 GB/T1548 3.2-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之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 检验实验室 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3 校准实验室 calibration laboratory 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 校准 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5 检验 test 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件中。3.6 校准方法calibration method 为进行校准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7 检验方法 test method 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8 检定(验证) 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9 质量体系 quality system 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10 质量手册 quality manual 阐述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一总则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这种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为实施计量认证,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通过计量认证要进行的准备及计量认证考核的标准,它也说明了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时,判断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本规范不涉及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后的监督检查问题。 2制定本规范依据的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制订本规范时还参考了ISO/IEC导则25:“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导则38:“验收“验收测试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等国内外有关的实验室认证文件. 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二计量认证步骤 4计量认证的申请 4。1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4。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5计量认证的准备 被认证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后,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方能进行正式考核评审。 5。1制订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必须按本规范附录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的规定编写 5。2制订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如果由本单位负责校验,则应制订校验方法,以作为校验时的工作文件。对于试验设备,一般由本单位检验,亦应制订检验方法.这两种工作文件应都按本规范附录2:“在计量认证工作中对编写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的要求”来制订。 5.3编写检测实施细则 应按本规范附录1第48条的要求制订检测实施细则。如果现有“检测方法”的内容已满足第48条的要求,可以不再另行制定检测实施细则。 5。4检定仪器设备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按本规范附录3:“关于在计量认证中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规定”进行检定(或校验、检验),并按规定贴上标志.

CMA资质认定体系文件

CMA,“中国计量认证”,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找检测机构一定要找具有CMA资质的机构,否则,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CMA认证(计量认证)标准基本内容 1、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CMA(计量认证)标志 2、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在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目前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个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4、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5 、我国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已覆盖了农、渔、林、机械、邮电、化工、轻工、电工、冶金、地质、交通、城建环保、安全防护、水利等行业、部门,已开比较齐全的检测门类。 CMA认证(计量认证)标准与实验室认可有何区别

计量认证流程及要求

计量认证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 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 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 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 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 二.术语 1.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2.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 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4.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5.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 7.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 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一、前言 二、适用范围 准则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包括实验室、检验机构、计量服务机构等。 三、术语和定义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指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的机构。 2.计量认证:指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实施和管理进行的认证。 3.审查认可:指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进行的 审查和认可。 4.评审准则:指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所应遵 循的原则和要求。 5.评审报告:指评审人员根据评审活动的现场情况和相关文件资料, 填写的评审结果报告。 6.评审结论:指评审人员根据评审准则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和审查认可工作的评价和判断。 7.评审周期: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的时间范围。 四、评审准则的要求

1.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熟悉评审准则和评审流程。 2.评审应严格遵循评审准则的要求,评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实 施和管理能力。 3.评审应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结果应有据可查。 4.评审应依据现场情况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 和可靠性。 5.评审报告应完整、准确、清晰,评审结论应明确、具体,对评审结 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五、评审流程 1.预评审:评审人员应在评审前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料进行 预评审,确定评审的重点和范围。 2.现场评审:评审人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评审准则,对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进行现场评审,了解其计量实施和管理情况。 3.评审报告:评审人员应根据评审活动的现场情况和相关文件资料, 填写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的目的、范围、方法、结果等内容。 4.评审结论:评审人员应根据评审报告和评审准则,对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进行评价和判断,形成评审结论。 5.评审结果通知:评审人员应将评审结果及时通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并给予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6.评审反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就评审结果提出反馈意见,评审 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cma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CMA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一、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1.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 2.专业能力:申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开展相应的 计量检测工作。 3.人员要求:申请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技术人员,能够满足检测工作 的需要。 4.设施和环境:申请机构应具备符合检测要求的设施和环境,能够保证检测 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质量管理:申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检测工作的质 量。 二、评审程序和方法 1.评审准备:评审机构应提前收集申请机构的资料,了解申请机构的实际情 况。 2.现场评审: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实地了解申请机构的实 际情况,并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进行评估。 3.评审结果:评审机构应根据现场评审情况和其他资料,对申请机构的资质 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4.监督和复审:评审机构应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督和复审,确保 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标准。 三、样品管理和报告发布 1.样品管理:申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样品管理制度,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有 效性和可靠性。 2.报告发布:申请机构应按照评审机构的要求,发布符合规范的计量检测报 告。报告应包括检测结果、不确定度评估、结论等必要信息。 四、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质量保证:申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2.质量控制:申请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对检测过程进行监控和 调整,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技术能力评价 1.技术能力评价标准:评审机构应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包括人 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的精度和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 2.技术能力评价方法:评审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 评价,如现场考核、盲样测试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评审准则 CMA(中国计量认证)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一 种计量检测机构资质认证体系。该认证旨在评估和认可机构的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操作程序,以确保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CMA认定评审准则则是评估机构是否符合CMA认证要求的一系 列准则和标准。 CMA认定评审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技术能力:评估机构的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能够独立进行有效的检测工作。评审准则还要求机构具备先进的 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能够有效地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质量管理体系: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实施过程,以确保检测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此外,评审准则还要求机构对实验室设备进行定期的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测方法和标准:评估机构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要求,是否具有一致性和可重复性。评审准则还要求机构能够对新兴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应用。 质量记录和报告:评估机构是否能够准确记录检测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结果,并能够提供详细和准确的检测报告。评审准则还要求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保密措施,确保测试结果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审核和评估: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审核和评估机制,能够对检测过程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审核和评估。评审准则还要求机构应定期组织第三方的评估和认证,以确保机构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CMA认定评审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机构的检测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通过符合CMA认定评审准则的评估和认证,机构能够获得CMA资质认证,提升其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客户和合作机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CMA认定评审准则只是评估机构是否符合CMA认证要求的工具,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不能代表机构的全部实力和能力。因此,在选择机构进行检测时,除了查看其是否具备CMA认证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一总则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这种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为实施计量认证,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通过计量认证要进行的准备及计量认证考核的标准,它也说明了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时,判断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本规范不涉及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后的监督检查问题。 2制定本规范依据的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制订本规范时还参考了ISO/IEC导则25:“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导则38:“验收“验收测试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等国内外有关的实验室认证文件。 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二计量认证步骤 4计量认证的申请 4.1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4.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5计量认证的准备 被认证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后,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方能进行正式考核评审。 5.1制订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必须按本规范附录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的规定编写 5.2制订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如果由本单位负责校验,则应制订校验方法,以作为校验时的工作文件。对于试验设备,一般由本单位检验,亦应制订检验方法。这两种工作文件应都按本规范附录2:“在计量认证工作中对编写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的要求”来制订。 5.3编写检测实施细则 应按本规范附录1第48条的要求制订检测实施细则。如果现有“检测方法”的内容已满足第48条的要求,可以不再另行制定检测实施细则。 5.4检定仪器设备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按本规范附录3:“关于在计量认证中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规定”进行检定(或校验、检验),并按规定贴上标志。

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

中国计量认证英文叫CMA国家计量认证。这是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基本的要求。 CMA计量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实验室的强制要求。所遵循的是“公正、科学、准确、有效”的管理原则。这套标准集中了计量管理专家和众多成功实验室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精华。在建立并有效运行计量管理体系的同时,参照建立CMA 实验室计量管理体系,在于减少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事故产生的机会,提高检测服务及机构管理水平,并从整体上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 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目前,计量认证已成为诸多行业,尤其是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行业评价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检测机构进入市场的准入证。 计量认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的特点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MA

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计量认证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分别适用于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资质”按国家和省两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监督管理。计量认证资质与实验室认可资质不同,他实际上源于政府授权,只对政府和工业部门下属的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证书号码:(2004)量认(国)字(H2402)号,认可范围与CNAS认可范围相同。 计量认证实施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以上规定说明:没有经过计量认证的检定/检测实验室,其发布的检定/检测报告,便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法律仲裁,产品/工程验收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 计量认证评审依据 我国的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 验室评审管理司。依据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申请条件:

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

中国计量认证英文叫CM/国家计量认证。这是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基本的要求。 CM/计量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实验室的强制要求。所遵循的是“公正、科学、准确、有效”的管理原则。这套标准集中了计量管理专家和众多成功实验室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精华。在建立并 有效运行计量管理体系的同时,参照建立CMA实验室计量管理体系,在于减少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事故产生的机会,提高检测服务及机构管理水平,并从整体上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 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目前,计量认证已成为诸多行业,尤其是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行业评价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检测机构进入市场的准入证。 计量认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 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的特点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MA分别由英文

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 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计量认证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分别适用于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资质”按国家和省两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监督管理。计量认证资质与实验室认可资质不同,他实际上源于政府授权,只对政府和工业部门下属的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证书号码:(2004)量认(国)字(H2402号,认可范围与CNASA可范围相同。 计量认证实施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以上规定说明:没有经过计量认证的检定/检测实验室,其发布的检定/检测报告,便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法律仲裁,产品/工程验收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 计量认证评审依据 我国的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依据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准则是为了确保该机构具备准确可靠的 计量能力,从而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服务的可信度和公正性。计量 认证准则是根据国家计量法和国际计量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机构资质和设备要求 1.机构资质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申请计量认证前,应具备相应 的合法资质,包括营业执照、计量认证申请表等。 2.设备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的计量仪 器设备和设施,确保其具备进行计量检验的条件。 二、技术能力和方法要求 1.技术人员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具备相关职 业资质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产品质量检验的理论和实践。 2.检验方法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检 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质量控制和评审要求 1.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政策、质量手册等。 2.内部评审和审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审和审计,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四、数据处理和记录要求

1.数据处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数 据处理系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记录保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妥善保存产品质量检验相关的记录 和数据,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期限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和认证认可要求 1.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接受相关监督检查,包括例行监督 检查和特殊监督检查,以确保其计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认证认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过认 证认可机构的审核和评估,获得计量认证的资格和权威性。 六、法律法规和道德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遵守国家计量法、计量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其计量认证义务。 2.遵守道德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遵守计量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准则是为了保证其具备准确 可靠的计量能力,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服务的可信度和公正性。这 些准则包括机构资质和设备要求、技术能力和方法要求、质量控制和评审 要求、数据处理和记录要求、监督检查和认证认可要求,以及法律法规和 道德要求等内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这些准则进行自身管理和 监督,确保其计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 准则 1 .总则 1 . 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 . 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 /T15481 -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 . 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 .4 为保持与GB /T15481 -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 .3 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 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 .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 . 5 JJF1001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 .6 GB /T1548 3 .1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1 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 2 .7 GB /T1548 3 .2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2 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 .定义 3 . 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 . 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 . 3 校准实验室calibration laboratory 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 . 4 校准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试行宣贯参考材料 陈华康 1总则 1.1 本准则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于2000年10月24日以质技监函[2000]046号文发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简称“评审准则”]。文中明确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实行新的评审准则,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 1021-90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不再作为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据。 1.2 准则等同采用国家标准《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1995的基础上增加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对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 1.3 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 ①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 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 ③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 15481-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在本准则中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

(略 3 定义 (略 4 组织与管理 4.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证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 立的帐目和独立核算。在这里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的基本含义为—实验室能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并不等于必需有独立的银行户头和帐号,非独立法人可以使用挂靠单位的银行帐号,但在挂靠单位财务上,必须有独立的帐目和独立进行核算。 当实验室有临时实验室或现场实验室时,应另有相应的现场测试组织质量体系文件。 4.2 实验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本条实际上要求实验室应有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会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这里指的压力是包括外部和内部的压力。 (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本条的实质是要求实验室的检测过程和结论,不受任何行政或经济组织的控制或影响。

【精品】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和要点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

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编辑本段]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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