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一总则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这种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为实施计量认证,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通过计量认证要进行的准备及计量认证考核的标准,它也说明了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时,判断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本规范不涉及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后的监督检查问题。

2制定本规范依据的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制订本规范时还参考了ISO/IEC导则25:“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导则38:“验收“验收测试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等国内外有关的实验室认证文件.

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二计量认证步骤

4计量认证的申请

4。1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4。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5计量认证的准备

被认证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后,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方能进行正式考核评审。

5。1制订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必须按本规范附录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的规定编写

5。2制订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如果由本单位负责校验,则应制订校验方法,以作为校验时的工作文件。对于试验设备,一般由本单位检验,亦应制订检验方法.这两种工作文件应都按本规范附录2:“在计量认证工作中对编写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的要求”来制订。

5.3编写检测实施细则

应按本规范附录1第48条的要求制订检测实施细则。如果现有“检测方法”的内容已满足第48条的要求,可以不再另行制定检测实施细则。

5。4检定仪器设备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按本规范附录3:“关于在计量认证中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规定”进行检定(或校验、检验),并按规定贴上标志.

5.5人员考核被认证单位的产品检验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检验人员证.

负责计量器具检定的检定人员应持有由计量行政部门或被认证单位的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5.6环境条件的整顿被认证单位应根据其工作性质整顿环境条件,使其适合所从事的工作的需要。

6计量认证的初查和预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应派人到申请单位了解情况,商定认证考核评审计划,并解答在认证准备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被认证单位在准备过程中,可要求接受其计量认证申请的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组织计量认证预审。预审可由2~3个评审员负责,按正式评审程序考核,以判断其准备情况,并提出改正意见.也可以不经过预审。

7计量认证的正式评审

正式评审的程序按本规范附录七“计量认证正式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组成员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见本规范第9条。正式评审完成后,必须填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中,“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栏应按本规范附录4第五节的要求填写.

三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

8几点说明

8。1评审内容共六个方面五十项。详见第9条,这是对被认证单位通过计量认证的一般要求,评审员可根据质检机构的工作性质,临时增加少量考核内容,但不影响评审是否通过。

8.2每小项的评审,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通过记“Y”,不通过记“N"。通过、不通过的标准见表格右边的评定方法. 为了准确掌握评审的要求,可参照本规范附录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条文说明”来执行.

8.3带* 号的项为重点项;共二十项,任一带*号的项不通过时为评审不通过。

8.4不带*号的项,当三项以下(含三项)不通过时,可不再组织全面评审,而规定一个改正期,在改正期内,由受理计量认证的单位派人检查,确认已改正后可算评审通过。

8。5超过改正期仍未改正者,按评审不通过处理。

8。6正式评审中,除按本规范第9条的内容进行评审外,评审组还应选取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要求被认证单位进行实测;对于没有合用的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情况,应选择检测项目,要求被认证单位实测。实测结果不合格者,按认证评审不通过处理;基本合格者,对需要改正的地方提出改正意见。限期改正,并按本规范8.4或8.5款的规定处理。

9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

9。1组织机构(见表1)

9.2仪器设备( 见表2)

9。3检测工作(见表3)

9.4人员(见表4)

9.5环境(见表5)

9.6工作制度(见表6)

表一至表六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

本导则是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编写《质管理手册》的指导性文件。在认证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都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导则仅提出了编写《质量管理手册》的基本要求,在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时,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满足本导则要求的前下,作适当的增删。

本导则原则上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一)《质量管理手册》的作用

1《质量管理手册》是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工作范围和检验公正性的文件,它如实地反映了该机构的测试水平和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通过《质量管理手册》说明了它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应用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拥有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功能、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及保持其准确度的措施、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检测环境与所

从事检验工作的要求的符合程度以及所采用的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措施。除此以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还应公开声明对所有用户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 保证公正地从事检验工作。

2《质量管理手册》为全体工作人员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使他们有章可循.因此,它是一个指导检测工作的文件,是控制检测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产品检测能力的有力工具。

3由于《质量管理手册全面地、系统地反映了质检机构的检验测试能力和管理水平,因而反映了它的工作质量。因此它是计量认证评审中判断质检机构能否完成其所申请的检验项目,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写原则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优劣的最终体现是检测报告的质量。因此,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时,应把整个检验过程看作一个系统工程,对影响检测质量的全部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

5《质量管理手册》应能充分体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公正性,是指检验机构对所有检测工作都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不受行政干预,严格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检验人员不参加所从事检测项目的技术资询工作。

科学性,是指一系列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规章制度应能真正起到控制检测工作质量的作用,检测大纲、测检方法、检测程序正确、完整。

先进性,是指检测工作能按现行产品标准或规范进行,能体现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6《质量管理手册》应真实地反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和实际情况。

7《质量管理手册》应简要明了,通俗易懂,切实可行。

8《质量管理手册》应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的全部要求都订出相应的措施。

(三)《质量管理手册》的内容

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10岗位责任制。

11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12检测人员。

13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14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15检验报告.

16有关规章制度。

17《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

18《质量管理手册》的制订、批准、修改或补充方面的规定.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19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

19。1提供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通信地址、电话、电传、电报挂号、邮政编码。

19.2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历史。

20提出该机构的质量方针。

21概要介绍检验机构的质量控制措施.

22提供本单位的检测能力及检测工作范围。

22.1列出检测项目一览表,要详细列出检测项目、测量范围。

22.2列出应用的产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

23提供检测能力分析表。

详细分解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及国际标准)中列出的被测参数种类,计算出能测量参数的百分比。

24画出组织机构框图。

24.1框图要能表明机构的外部关系和内部组织关系。领导关系用实线,技术保障、供应关系用虚线。24。2内部组织部门应包括管理部门、技术部门、检测部门。计量检定部门和后勤保证部门。

25画出检验机构平面布置图.

25.1应画出样品保管室、资料室、计量室及各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实验室的位置。

25.2凡是重新安装或环境条件变化会影响测量准确度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在平面布置图内画出其安装位置。

26关于实验室环境条件方面的说明. 详细说明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电磁屏蔽、接地电阻、电源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度的参数及控制方式。

27给出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其内容包括:检测仪器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制造厂名、检定周期、保管人.

28画出计量标准器具一览表,其内容包括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制造厂名、检定周期、保管人。

29画出质量保证体系图。

(五)岗位责任制

30应明确组织机构框图中列出的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30。1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应对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中规定的管理功能、技术功能全部覆盖,做到事事有人管.

30。2明确各部门的质量责任。

30.3明确其权限.

31应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

31.1对各类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资料保管员及其它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权限及质量责任,要分工明确.

31.2对计量检定人员要根据其考核取证情况确定其检定工作范围。

31。3对质量检验人员要根据其考核取证情况确定其检定工作范围.

(六)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32。1画出计量标准器具的量值传递图,图中应注明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型号、量程及准确度。

32。2画出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周期表,其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具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33标准物质列表说明本单位所用的标准物质情况,其内容包括:标准物质名称、技术指标、定级鉴定机构、批号、有效期、保管人。

34检测仪器设备

34。1画出检测能力一览表,以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与所申请项目的适应程度。其内容包括:被测参数、检测仪器设备的型号、测量范围、分辨力、检定误差、检定单位。

34.2列出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其内容包括检测仪器设备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34。3画出检测仪器设备的量传递图,图中应注明检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及准确度①.

35说明检测仪器设备按本规范附录3“关于在计量认证中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规定”进行检定或检验,列出所拥有的检定规程,自编的校验方法或检验方法的目录,画出量值传递图。

36对所有仪器、设备实行标志管理,分别贴上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标志。其应用范围为:36。1合格证(绿色)

计量检定(包括自检)合格者;

设备不必检定,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如计算机、打印机);

设备无法检定,经对比或鉴定适用者;

36。2准用证(黄色)

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校准合格者;

测试设备某一量程精度不合格,但检验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

降级使用者。

36。3停用证(红色)

检测仪器、设备损坏者;

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者;

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

检测仪器、设备超过检定周期者。

(七)关于检验人员

37提供质量检验机构人员结构表和工程师以上检验人员履历表①.

38确定技术负责人一名,质量负责人一名.

38。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规模较小的、检验项目比较单一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38。2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有十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39明确质量检验管理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0明确计量检定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1明确检验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2明确其他有关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3关于技术培训,技术考核方面的规定。

43.1制订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检测知识、误差理论、数据处理、质量控制、质量管理、计量学基本理论知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量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3。2对各类人员考核方面的规定。

44检验人员纪律及对检验人员的管理。

(八)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45关于检测工作公正性的措施

45。1声明对所有检测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

45.2检测结果不受行政的、经济的和其他方面利益的干预;

45。3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45.4检验人员不从事所检产品的技术开发工作。

46关于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6.1在检测过程中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

46。2当质量与数量发生矛盾时,坚持质量第一;

46.3考核人员工作成绩时,首先考核检验质量.

47抽样

47。1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抽样检验;

47.2规定抽样方法;

47.3样本大小的确定;

47.4样本的运输和验收。

48检测实施细则的编制

48.1当产品技术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检测方法或所规定的检测方法不能满足

48.2款的要求时,应自行制定检测实施细则.检测实施细则由检验人员起草,质量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48。2检测实施细则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产品技术标准.

b.抽样方法及样本大小。

c.检测项目、被测参数大小及允许变化范围。

d.检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量程、准确度、分辨力。

e.检测系统框图.

f.检测前后,对被测样品和检测仪器的检查项目。

g.对测量用仪器及工件的安装要求.

h.对电源、供气、供水压力及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振动)等的检查及从保证检测结果可靠的角度出发,规定的允许变化范围。

i.在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时的处理办法:

①被测件损坏或被测件工作异常;

②首次测量超差;

③检测结果散布太大。

j.在检测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理办法:

①停电、停水、停气或发生其它非人力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时处理办法;

②检测仪器、设备发生意外损坏。

k.检测结果判断方法。

49检测系统测量准确度的确定

49。1在全部检测仪器、设备单项计量检定的基础上,应确定系统测量准确度。

49.2如无法确定系统准确度,则应通过试验,得出检测数据的复现程度。

50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的检查程序

50.1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有专人对被测件的外观和安装状态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0。2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有专人对检则仪器、设备的状态、联结方式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0.3检测过程中,应对检测室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1检测过程中为保证检测质量而制定的规定

51。1检测工作至少应两人参加;

51。2检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检验员证;

51.3操作大型、贵重、精密设备的人员应有操作证;

51。4规定检测工作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或检测实施细则进行;

51.5数据传输应采用复颂法;

51.6关于数据的校核和复测方面的规定。

52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突然的外界干扰的处置办法:

52.1当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或其他干扰时的处理办法;

52。2当发生被测件损坏,检测仪器设备损坏时的处理办法;

52。3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的处置办法;

52.4首次测量超差或测量结果散布大大时的处理程序。

53一些特殊的试验项目(如不可重复性检验),为避免检测质量纠纷而采取的措施。

(九)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54关于原始记录的规定

54。1原始记录格式要规范化;

54.2明确原始记录是检测结果的记实,不允许随意更改,不许删减;

54.3明确原始记录不能用铅笔书写,所有项目都应填写完整,应有测试人与校核人签名;

54。4校核人应真正起到校核的作用,应规定校核工作的范围;

54。5更改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的规定;

54。6原始记录应集中保管,确定一个保管单位,保管期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55数据处理

55。1检测数据有效位数的确定方法;

55。2检测数据异常值的判定方法;

55.3如何区分可剔除异常值和不可剔除异常值;

55。4整理后的数据应填人原始记录的相应部分。

(十)关于检验报告的规定

56统一检验报告的格式。

56。1检验报告应有统一的格式.

56.2检验报告封面包括下列内容:

a.质检机构名称;

b.编号;

c.产品名称;

d.制造工厂;

e.报告发送日期。

56。3检验报告的首页应包括下列内容:

a.页数,页数编号;

b.试件数量;

c.试件型号;

d.试件编号;

e.检验类别;

f.检验依据;

g.主要检验设备及其编号;

h.检验环境:温度、湿度;

i.检验人员签名;

j.校核人员签名;

k.技术负责人签名。

57规定检验报告审批程序

57。1由检验人员填写;

57。2经校核人员审核;

57.3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58检验报告发送程序

58.1严格控制发送份数,无关单位及人员不得列入发放围;

58。2发放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59检验报告的保存

59。1作为技术资料由专人或专门机构保存;

59。2规定一个合适的保存期,但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59。3规定惜阅检验报告的程序。

60检验报告的更改程序

60.1应明确何种情况可以更改检验报告;

60.2更改检验报告的手续及审批程序;

60。3明确更改后的检验报告与原检验报告的关系。

(十一)质量检验机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61检验工作管理制度

61.1确定一个部门(或专人)接受检验任务,下达检验任务;

61。2确定检验工作流程;

61。3关于检验质量考核方面的规定;

61。4关于检验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

62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62.1统一一事故报告的格式;

62.2明确责任;

62.3明确处理方法与程序。

6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3.1确定一个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管.

63.2规定资料的保管范围及保管期:

a.国家、部门、地区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文件、政策、法令、法规、规定;

b.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参考标准(国外的和国内的);

c.检测规程、规范、检测实施细则、检测方法(国外的,国内的和自编的);

d.计量检定规程、暂行检验方法;

e.仪器说明书、计量检定合格证、仪器、仪表、设备的验收、维修、大修、使用、报废记录;f.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台帐;

g.各类检验原始记录;

h.各类检验报告;

i.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意见;

j.样品入库及发放登记本;

k.检验报告发放登记本;

1.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其它资料。

63.3规定各类资料的保管期。

63.4各类资料的惜阅、复制方面的规定。

63.5各类检测资料销毁的审批程序。

63。6检测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文件的保密制度,包括:

a.规定保密的范围;

b.规定保密的对象;

c.批准程序。

64样品保管制度

64。1明确样品室由谁管理》

64。2制订保证样品不丢失、混淆、损坏变质的措施;

64.3样品人库、发放、及检后处理的规定。

65实验室管理制度

65。1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方面的规定;

65.2保证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规定;

65。3保证文明生产方面的规定;

65.4保持实验室符合检测工作所需环境条件的措施;

65.5易爆、易燃、有毒物品的保管与发放;

65。6防火方面的措施;

65.7实验室出入制度。

66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降级和报废制度

66.1明确由哪一个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66。2明确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仪器检测设备的使用范围;

66.3规定保管和修理、报废的程序及负责单位。

67对户关于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

67。 1明确规定由哪一个部门负责质量申诉;

67。2规定处理程序;

67.3明确受理申诉的范围;

67。4确定一个受理期限;

67。5明确经济责任。

68质量管理手册、规章、制度、检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的制订、修改、分发制度

68。1规定上述技术文件的制订、修改、分发的工作程序;

68。2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69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69。1明确由哪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

69.2各部门一般可以每季度自查一次,填写登记表报中心领导;

69。3全中心应每半年或一年拿面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

本导则是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编写《质管理手册》的指导性文件.在认证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都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导则仅提出了编写《质量管理手册》的基本要求,在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时,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满足本导则要求的前下,作适当的增删。

本导则原则上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一)《质量管理手册》的作用

1《质量管理手册》是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工作范围和检验公正性的文件,它如实地反映了该机构的测试水平和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通过《质量管理手册》说明了它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应用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拥有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功能、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及保持其准确度的措施、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检测环境与所从事检验工作的要求的符合程度以及所采用的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措施。除此以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还应公开声明对所有用户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保证公正地从事检验工作。

2《质量管理手册》为全体工作人员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使他们有章可循。因此,它是一个指导检测工作的文件,是控制检测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产品检测能力的有力工具。

3由于《质量管理手册》全面地、系统地反映了质检机构的检验测试能力和管理水平,因而反映了它的工作质量。因此它是计量认证评审中判断质检机构能否完成其所申请的检验项目,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写原则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优劣的最终体现是检测报告的质量.因此,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时,应把整个检验过程看作一个系统工程,对影响检测质量的全部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

5《质量管理手册》应能充分体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公正性,是指检验机构对所有检测工作都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不受行政干预,严格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检验人员不参加所从事检测项目的技术资询工作.

科学性,是指一系列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规章制度应能真正起到控制检测工作质量的作用,检测大纲、测检方法、检测

程序正确、完整。

先进性,是指检测工作能按现行产品标准或规范进行,能体现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6《质量管理手册》应真实地反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和实际情况。

7《质量管理手册》应简要明了,通俗易懂,切实可行。

8《质量管理手册》应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的全部要求都订出相应的措施.

(三)《质量管理手册》的内容

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10岗位责任制。

11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12检测人员。

13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14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15检验报告。

16有关规章制度。

17《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

18《质量管理手册》的制订、批准、修改或补充方面的规定。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19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

19。1提供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通信地址、电话、电传、电报挂号、邮政编码。

19。2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历史。

20提出该机构的质量方针。

21概要介绍检验机构的质量控制措施.

22提供本单位的检测能力及检测工作范围。

22.1列出检测项目一览表,要详细列出检测项目、测量范围。

22。2列出应用的产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

23提供检测能力分析表.

详细分解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及国际标准)中列出的被测参数种类,计算出能测量参数的百分比.

24画出组织机构框图。

24.1框图要能表明机构的外部关系和内部组织关系。领导关系用实线,技术保障、供应关系用虚线。24.2内部组织部门应包括管理部门、技术部门、检测部门。计量检定部门和后勤保证部门。

25画出检验机构平面布置图。

25。1应画出样品保管室、资料室、计量室及各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实验室的位置。

25。2凡是重新安装或环境条件变化会影响测量准确度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在平面布置图内画出其安装位置。

26关于实验室环境条件方面的说明。详细说明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电磁屏蔽、接地电阻、电源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度的参数及控制方式。

27给出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其内容包括:检测仪器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制造厂名、检定周期、保管人。

28画出计量标准器具一览表,其内容包括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制造厂名、检定周期、保管人。

29画出质量保证体系图。

(五)岗位责任制 30应明确组织机构框图中列出的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30。1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应对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中规定的管理功能、技术功能全部覆盖,做到事事有人管。

30.2明确各部门的质量责任.

30.3明确其权限。

31应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

31。1对各类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资料保管员及其它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权限及质量责任,要分工明确。

31。2对计量检定人员要根据其考核取证情况确定其检定工作范围。

31.3对质量检验人员要根据其考核取证情况确定其检定工作范围.

(六)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32。1画出计量标准器具的量值传递图,图中应注明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型号、量程及准确度。

32.2画出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周期表,其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具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33标准物质列表说明本单位所用的标准物质情况,其内容包括:标准物质名称、技术指标、定级鉴定机构、批号、有效期、保管人.

34检测仪器设备

34.1画出检测能力一览表,以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与所申请项目的适应程度。其内容包括:被测参数、检测仪器设备的型号、测量范围、分辨力、检定误差、检定单位。

34。2列出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其内容包括检测仪器设备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34.3画出检测仪器设备的量传递图,图中应注明检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及准确度①。

35说明检测仪器设备按本规范附录3“关于在计量认证中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规定"进行检定或检验,列出所拥有的检定规程,自编的校验方法或检验方法的目录,画出量值传递图.

36对所有仪器、设备实行标志管理,分别贴上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标志。其应用范围为:36。1合格证(绿色)

计量检定(包括自检)合格者;

设备不必检定,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如计算机、打印机);

设备无法检定,经对比或鉴定适用者;

36.2准用证(黄色)

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校准合格者;

测试设备某一量程精度不合格,但检验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

降级使用者.

36.3停用证(红色)

检测仪器、设备损坏者;

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者;

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

检测仪器、设备超过检定周期者。

(七)关于检验人员

37提供质量检验机构人员结构表和工程师以上检验人员履历表①。

38确定技术负责人一名,质量负责人一名。

38。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规模较小的、检验项目比较单一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38.2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有十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39明确质量检验管理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0明确计量检定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1明确检验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2明确其他有关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

43关于技术培训,技术考核方面的规定.

43.1制订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检测知识、误差理论、数据处理、质量控制、质量管理、计量学基本理论知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量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3。2对各类人员考核方面的规定。

44检验人员纪律及对检验人员的管理。

(八)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45关于检测工作公正性的措施

45。1声明对所有检测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

45.2检测结果不受行政的、经济的和其他方面利益的干预;

45。3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45。4检验人员不从事所检产品的技术开发工作。

46关于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6.1在检测过程中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

46.2当质量与数量发生矛盾时,坚持质量第一;

46.3考核人员工作成绩时,首先考核检验质量。

47抽样

47.1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抽样检验;

47.2规定抽样方法;

47。3样本大小的确定;

47.4样本的运输和验收。

48检测实施细则的编制

48。1当产品技术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检测方法或所规定的检测方法不能满足

48.2款的要求时,应自行制定检测实施细则。检测实施细则由检验人员起草,质量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48.2检测实施细则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产品技术标准.

b.抽样方法及样本大小。

c.检测项目、被测参数大小及允许变化范围.

d.检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量程、准确度、分辨力.

e.检测系统框图。

f.检测前后,对被测样品和检测仪器的检查项目。

g.对测量用仪器及工件的安装要求。

h.对电源、供气、供水压力及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振动)等的检查及从保证检测结果可靠的角度出发,规定的允许变化范围。

i.在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时的处理办法:

①被测件损坏或被测件工作异常;

②首次测量超差;

③检测结果散布太大。

j.在检测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理办法:

①停电、停水、停气或发生其它非人力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时处理办法;

②检测仪器、设备发生意外损坏。

k。检测结果判断方法。

49检测系统测量准确度的确定

49.1在全部检测仪器、设备单项计量检定的基础上,应确定系统测量准确度。

49.2如无法确定系统准确度,则应通过试验,得出检测数据的复现程度.

50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的检查程序

50。1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有专人对被测件的外观和安装状态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0.2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有专人对检则仪器、设备的状态、联结方式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0。3检测过程中,应对检测室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51检测过程中为保证检测质量而制定的规定

51。1检测工作至少应两人参加;

51。2检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检验员证;

51.3操作大型、贵重、精密设备的人员应有操作证;

51.4规定检测工作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或检测实施细则进行;

51.5数据传输应采用复颂法;

51.6关于数据的校核和复测方面的规定。

52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突然的外界干扰的处置办法:

52.1当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或其他干扰时的处理办法;

52.2当发生被测件损坏,检测仪器设备损坏时的处理办法;

52。3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的处置办法;

52.4首次测量超差或测量结果散布大大时的处理程序。

53一些特殊的试验项目(如不可重复性检验),为避免检测质量纠纷而采取的措施。

(九)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54关于原始记录的规定

54.1原始记录格式要规范化;

54。2明确原始记录是检测结果的记实,不允许随意更改,不许删减;

54。3明确原始记录不能用铅笔书写,所有项目都应填写完整,应有测试人与校核人签名; 54。4校核人应真正起到校核的作用,应规定校核工作的范围;

54。5更改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的规定;

54.6原始记录应集中保管,确定一个保管单位,保管期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55数据处理

55.1检测数据有效位数的确定方法;

55。2检测数据异常值的判定方法;

55.3如何区分可剔除异常值和不可剔除异常值;

55.4整理后的数据应填人原始记录的相应部分。

(十)关于检验报告的规定

56统一检验报告的格式.

56。1检验报告应有统一的格式。56。2检验报告封面包括下列内容:a.质检机构名称;

b.编号;

c.产品名称;

d.制造工厂;

e.报告发送日期。

56.3检验报告的首页应包括下列内容:a.页数,页数编号;

b.试件数量;

c.试件型号;

d.试件编号;

e.检验类别;

f.检验依据;

g.主要检验设备及其编号;

h.检验环境:温度、湿度;

i.检验人员签名;

j.校核人员签名;

k.技术负责人签名。

57规定检验报告审批程序

57。1由检验人员填写;

57.2经校核人员审核;

57.3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58检验报告发送程序

58。1严格控制发送份数,无关单位及人员不得列入发放围;58。2发放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59检验报告的保存

59.1作为技术资料由专人或专门机构保存;

59.2规定一个合适的保存期,但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59。3规定惜阅检验报告的程序。

60检验报告的更改程序

60.1应明确何种情况可以更改检验报告;

60。2更改检验报告的手续及审批程序;

60.3明确更改后的检验报告与原检验报告的关系.

(十一)质量检验机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61检验工作管理制度

61.1确定一个部门(或专人)接受检验任务,下达检验任务;61。2确定检验工作流程;

61。3关于检验质量考核方面的规定;

61.4关于检验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

62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62.1统一一事故报告的格式;

62.2明确责任;

62。3明确处理方法与程序。

6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3。1确定一个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管。

63。2规定资料的保管范围及保管期:

a.国家、部门、地区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文件、政策、法令、法规、规定;

b.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参考标准(国外的和国内的);

c.检测规程、规范、检测实施细则、检测方法(国外的,国内的和自编的);

d.计量检定规程、暂行检验方法;

e.仪器说明书、计量检定合格证、仪器、仪表、设备的验收、维修、大修、使用、报废记录; f.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台帐;

g.各类检验原始记录;

h.各类检验报告;

i.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意见;

j.样品入库及发放登记本;

k.检验报告发放登记本;

1.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其它资料.

63。3规定各类资料的保管期。

63.4各类资料的惜阅、复制方面的规定。

63.5各类检测资料销毁的审批程序.

63.6检测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文件的保密制度,包括:

a.规定保密的范围;

b.规定保密的对象;

c.批准程序。

64样品保管制度

64.1明确样品室由谁管理)

64.2制订保证样品不丢失、混淆、损坏变质的措施;

64.3样品人库、发放、及检后处理的规定。

65实验室管理制度

65.1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方面的规定;

65。2保证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规定;

65。3保证文明生产方面的规定;

65。4保持实验室符合检测工作所需环境条件的措施;

65。5易爆、易燃、有毒物品的保管与发放;

65.6防火方面的措施;

65。7实验室出入制度。

66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保管、降级和报废制度66.1明确由哪一个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66。2明确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仪器检测设备的使用范围;

66。3规定保管和修理、报废的程序及负责单位。

67对户关于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

67。 1明确规定由哪一个部门负责质量申诉;

67.2规定处理程序;

67.3明确受理申诉的范围;

67。4确定一个受理期限;

67。5明确经济责任.

68质量管理手册、规章、制度、检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的制订、修改、分发制度68.1规定上述技术文件的制订、修改、分发的工作程序;

68.2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69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现场试验考核技术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现场试验考 核技术要求》 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现场试验考核技术要求》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的主要依据。陕西省自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以来,虽然不断强调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但由于资质认定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等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标准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且国家相关标准对现场试验考核没有便于操作的较为具体的技术要求,造成不同评审组对现场试验考核工作把握的尺度不一,影响了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此外,近年来,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倡导的“盲样”考核方式,其严格、公平、公正性得到了评审机构和评审员的一致好评,有必要将这一好的做法规范化、系统化。 2018年12月21日随着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委托地市,由于地市正值机构改革之时,人员岗位流动快,对资质认定业务熟悉度不够;各地市专家力量欠缺不平衡,技术考核不规范等;规范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现场试验考核技术要求迫在眉前。

2019年是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元年,是我省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调整改革后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接力探索、接续奋进的开局之年,也是落实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构建全省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管体系的关键之年,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试验考核技术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指南地方标准综合体》的组成部分为提升质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标准的编制过程 2018年12月24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19年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陕市监发{2018}77号)》要求,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选择省内有影响力的检验检测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组成了标准编制组。及时查阅国内外相关资料,提出标准编写提纲。2019年3月28日标准编制组成员召开了标准编制研讨会,在前期项目研究、文献资料分析和调研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了开展标准编制工作的原则、程序、步骤和方法,2019年4月编制组召开了多次会议,经起草和反复修订,最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1.标准编制原则 标准编制的原则是适用性、先进性、统一性和协调性。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了上述基本原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 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计量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申请书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 材料后,应在三十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十四条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颂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公布其机构的名称和检验范围。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

计量认证流程及要求

计量认证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 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 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 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 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 二.术语 1.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2.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 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4.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5.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 7.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

JJF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 JJF 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02-1998: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JJF 1004-2004:流量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JJF 1005-2005:标准物质常用术语和定义 JJF 1006-1994: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JJF 1007-1987:温度计量名词术语(试行) JJF 1008-1987:压力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JJF 1009-1987:容量、密度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试行) JJF 1010-1987:长度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JJF 1011-1987:力值与硬度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试行) JJF 1012-1987:常用湿度计量名词术语(试行) JJF 1013-1989:磁学计量常用名词术语及定义(试行) JJF 1014-1989: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 JJF 1015-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 JJF 1016-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 JJF 1017-1990:使用硫酸铈、亚铈剂量计测量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方法JJF 1018-1990:使用重铬酸钾(银)剂量计测量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方法JJF 1019-1990:60Co远距离治疗束吸收剂量的邮寄监测方法 JJF 1020-1990:γ射线辐射加工剂量保证监测方法 JJF 1021-19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JJF 1022-1991:计量标准命名(试行)技术规范 JJF 1023-1991:常用电学计量名词术语(试行) JJF 1024-1991:计量器具的可靠性分析原则技术规范 JJF 1025-1991:机械秤改装规范 JJF 1026-1991:光子和高能电子束吸收剂量测定方法 JJF 1027-1991: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 JJF 1028-1991:使用重铬酸银剂量计测量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方法JJF 1029-1991:电子探针定量分析用标准物质研制规范 JJF 1030-1998:恒温槽技术性能测试规范 JJF 1031-1992:依法管理的物理化学计量器具分类规范 JJF 1032-2005:光学辐射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JJF 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 1034-2005:声学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JJF 1035-1992:电离辐射计量名词及定义(试行) JJF 1036-1993: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试验规范 JJF 1037-1993:线列固体图像传感器特性参数测试 JJF 1038-1993:直流电阻计量保证方案(试行) JJF 1039-1993:同轴功率计量保证方案技术规范(试行) JJF 1040-1993:射频衰减计量保证方案(试行) JJF 1041-1993:磁性材料磁参数计量保证方案(试行) JJF 1042-1993:直流电动势计量保证方案(试行) JJF 1043-1993:维氏硬度计量保证方案(试行)

计量认证

认证计量 先申请CMA,如果做食品还得同时申请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考核,通过后,实验室水平可以的话,可以考虑申请CNAS。 CMA: 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英文译名为“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目前正在推行强制性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自愿参加的"实验室认可"等制度,来保证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这些认证都是以国家《计量法》、《标准化法》及《质量法》等法律为依据。 这项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执法监督工作。凡是经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国家将授予"CMA"计量认证标志,此标志可加盖在检测报告的左上角。

CMA认证检测流程 对检测机构的认证是严格按照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向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提交计量认证申请资料(包括: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2、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3、通过书面审查,依据计量认证的评审准则,由省或国家计量 认证办安排委托技术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性评审; 4、通过现场评审,符合准则要求的检测机构,由省或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核发计量认证证书、计量认证机构印章,并上互联网公布。 1、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 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2、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试行)》,在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 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中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个为国家级,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

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 一、引言 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是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在执行检验检测工作时,能够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提高检验检测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对于 增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 重点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评审范围 评审的范围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组织管理、技术能力、仪器设备、人 员素质、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评审的目的是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能够按照 一定的标准进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评审要求 评审中,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 1.组织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 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确保人员配备和职能分工的合理性。 2.技术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仪器设备,能够 满足检验检测的需求。同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3.人员素质: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专业的人员,并提供其持续的培训 和学习机会,以提高其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质量保证体系: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起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验检测过程中的数据可靠和可信。包括建立质量管理手册、流程控制文件、标准操作程序等,确保检验检测工作按照标准执行。 四、评审流程 1.提交评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2.评审准备: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准备工作和资料的审查。 3.现场评审: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内容和要求进行深入了解。 4.编写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根据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提出评审建议和意见。 5.评审结论: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和审核,最终形成评审结论。 五、评审效果 评审完成后,根据评审的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可参考评审建议和意见进行机构改进和提升。对于评审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获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证明其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六、总结 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和保障产品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组织管理、技术能力、仪器设备、人员素质、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要求和评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日期:2003-07-16 发布单位:农业部 1.总则 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5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 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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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评审准则(试行)宣贯参考材料 陈华康 1 总则 1.1 本准则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于2000年10月24日以质技监函[2000]046号文发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简称“评审准则”]。文中明确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实行新的评审准则,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 1021-90)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不再作为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据。 1.2 准则等同采用国家标准《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5481-1995的基础上增加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对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 1.3 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 ①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 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 ③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 15481-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在本准则中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 (略) 3 定义 (略)

试验室计量认证技术要求

试验室计量认证技术要求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技术要求 1 人员 1.1 人员的要求 人员是最宝贵的资源,一个实验室水平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与水平,实验室应对特别是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工作经验等应加以规定。 实验室应配备与其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技术的检测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检测和间接从事技术活动的人员)、核查人员(是指对检测活动和结果进行复核或审核的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部门主管及各管理岗位人员。 1.2人员组成 实验室人员由正式人员和合同制人员(必须有合同关系)组成。 实验室根据从事检测工作的工作特点和相应工作量,配备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均应满足要求。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确保其工作符合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要求。 1.3人员的培训 对实验室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审核签发检测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但上岗前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进行上岗授权(授权必须明确、具体)。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实验室应确定人员培训需求,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建立人员培训程序,在实验室运行过程中应建立人员培训计划并确保实施,培训内容和其承担工作相适应。 实验室应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方式有能力验证、人员比对、 操作观察、内部和外部审核来进行。 实验室人员能力经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后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1.4人员的监督 实验室对新进人员、培训中的人员和工作不放心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确保其不会对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结果质量等造成不利影响。 质量监督的对象是人(新进人员、培训中的人员和工作不放心人)质量监督人员的职责是对检测现场和操作过程、关键环节、主要步骤、重要检测任务以及新上岗的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当发现检测工作发生偏离,影响检测数据和结果时,监督人员应当令其中止检测工作。 质量监督员任职条件为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才能担任质量监督员。 如何搞好对实验室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1)对监督人员应有资格要求,由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 (2)突出监督的重点是检测现场和操作过程,关键环节,主要步骤以及重要检测任务; (3)制定监督计划,明确对象、内容、时间、地点,确定监督的过程和方法; (4)监督员应在现场进行观察,如出现了不符合工作监督员应立即停止其检测活动; (5)做好监督记录,记录应有规定的格式,并对检测全过程(包括出现的问题)进行描述;

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

中国计量认证英文叫CM/国家计量认证。这是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基本的要求。 CM/计量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实验室的强制要求。所遵循的是“公正、科学、准确、有效”的管理原则。这套标准集中了计量管理专家和众多成功实验室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精华。在建立并 有效运行计量管理体系的同时,参照建立CMA实验室计量管理体系,在于减少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事故产生的机会,提高检测服务及机构管理水平,并从整体上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 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目前,计量认证已成为诸多行业,尤其是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行业评价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检测机构进入市场的准入证。 计量认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 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的特点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MA分别由英文

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 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计量认证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分别适用于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资质”按国家和省两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监督管理。计量认证资质与实验室认可资质不同,他实际上源于政府授权,只对政府和工业部门下属的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证书号码:(2004)量认(国)字(H2402号,认可范围与CNASA可范围相同。 计量认证实施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以上规定说明:没有经过计量认证的检定/检测实验室,其发布的检定/检测报告,便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法律仲裁,产品/工程验收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 计量认证评审依据 我国的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依据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一总则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这种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为实施计量认证,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通过计量认证要进行的准备及计量认证考核的标准,它也说明了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时,判断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本规范不涉及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后的监督检查问题。 2制定本规范依据的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制订本规范时还参考了ISO/IEC导则25:“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导则38:“验收“验收测试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等国内外有关的实验室认证文件。 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二计量认证步骤 4计量认证的申请 4.1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4.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5计量认证的准备 被认证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后,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方能进行正式考核评审。 5.1制订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必须按本规范附录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的规定编写 5.2制订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如果由本单位负责校验,则应制订校验方法,以作为校验时的工作文件。对于试验设备,一般由本单位检验,亦应制订检验方法。这两种工作文件应都按本规范附录2:“在计量认证工作中对编写计量器具校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检验方法的要求”来制订。 5.3编写检测实施细则 应按本规范附录1第48条的要求制订检测实施细则。如果现有“检测方法”的内容已满足第48条的要求,可以不再另行制定检测实施细则。 5.4检定仪器设备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按本规范附录3:“关于在计量认证中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和检验的规定”进行检定(或校验、检验),并按规定贴上标志。

JJF-1069-20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JJF-1069-2000- 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考核规范 引言 1范围 2引用文献 3术语和定义 4组织和管理 5质量体系 6资源配置和管理 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 8质量改进 9考核程序 10考核结果的评定附录 打印 刷新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JJF 1069—2000 引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

法设置或授权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为国民经济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OIML) 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规范。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 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 由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是以计量检定工作为主,因此在本规范中,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和计量检测工作简称为“检定、校准和检测”。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内容,是以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为前提, 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对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基础。在结构上参考了

ISO9000 族标准关于质量体系的结构和原则。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评定 方法,是以国家标准GB/T15486 —199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和认可的一般要求》为基础,并吸收了近年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成功经验。 本规范也符合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 为实现国家之间计量基准与校准/测量的相互承认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为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相互承认,而对法制计量实验室提出的认 可要求。 1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 的要求,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本规范的要求,覆盖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从事的以下各项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试验考核实施规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试验考核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XX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现场试验考核中评审组及职责、现场试验考核原则、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XX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现场试验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盲样考核blind sample test 评审组成员提供有数据的盲样或现场进行加标回收,交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赋值,其误差、加标回收率或不确定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盲样的特征量值或参数包含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及定性鉴别等。其结果可以是数值(定量测量),也可以是描述性的(定性检测)或需要解释说明的检测结果、一套数据或一组信息。 人员比对personnel comparison test 在重复性条件下,不同的人员依据同一标准、使用同一设备、对同一样品实施检验检测,比对结果应达到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 仪器比对instrument comparison test 同一人员依据同一标准、使用不同设备、对同一样品实施检验检测,比对结果的一致性应达到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 样品复测sample retest test 由评审员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机构留存的样品实施再次检验检测,其误差或不确定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加标回收spiked recovery 在空白样品或已知含量的某种背景下添加已知含量的标准品(被测成分),用建立的方法检测其含量(实测值)与添加值的比。 报告验证report validation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12 •【文号】农业部令第7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令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 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

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 本导则是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编写《质管理手册》的指导性文件。在认证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都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导则仅提出了编写《质量管理手册》的基本要求,在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时,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满足本导则要求的前下,作适当的增删。 本导则原则上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一)《质量管理手册》的作用 1《质量管理手册》是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工作范围和检验公正性的文件,它如实地反映了该机构的测试水平和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通过《质量管理手册》说明了它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应用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拥有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功能、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及保持其准确度的措施、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检测环境与所从事检验工作的要求的符合程度以及所采用的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措施。除此以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还应公开声明对所有用户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保证公正地从事检验工作。 2《质量管理手册》为全体工作人员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使他们有章可循。因此,它是一个指导检测工作的文件,是控制检测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产品检测能力的有力工具。 3由于《质量管理手册》全面地、系统地反映了质检机构的检验测试能力和管理水平,因而反映了它的工作质量。因此它是计量认证评审中判断质检机构能否完成其所申请的检验项目,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写原则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优劣的最终体现是检测报告的质量。因此,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时,应把整个检验过程看作一个系统工程,对影响检测质量的全部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 5《质量管理手册》应能充分体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公正性,是指检验机构对所有检测工作都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不受行政干预,严格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检验人员不参加所从事检测项目的技术资询工作。 科学性,是指一系列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规章制度应能真正起到控制检测工作质量的作用,检测大纲、测检方法、检测程序正确、完整。 先进性,是指检测工作能按现行产品标准或规范进行,能体现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6《质量管理手册》应真实地反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和实际情况。 7《质量管理手册》应简要明了,通俗易懂,切实可行。 8《质量管理手册》应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的全部要求都订出相应的措施。 (三)《质量管理手册》的内容 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10岗位责任制。 11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12检测人员。 13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14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15检验报告。 16有关规章制度。 17《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 18《质量管理手册》的制订、批准、修改或补充方面的规定。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计量认证现场评审考核程序

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 现场评审考核程序 (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是严格的执法过程,评审结论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是否批准发给计量计量合格证书的主要依据,必须保证现场评审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认证质量的一致性。 为了规范和统一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的现场评审和考核工作,结合近几年水利系统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程序。 一、现场评审的目的和要求 现场评审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简称《评审准则》)对被审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独立性、公正性方面、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技术能力范围及其限制范围作出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评价和结论。 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按照国家认监委下达的评审计划,分初次评审、扩项评审、监督评审、复查评审,对被评审方进行现场评审和考核。复查现场评审程序和初次现场评审程序相同,扩项现场评审程序和监督检查现场评审程序相同。

二、评审组的组成 评审组的职责是依据《评审准则》的规定,对被评审方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进行评审。评审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知识面、分析判断能力和公正性,是影响评审质量的主要因素。评审组由与被认证业务有关的行业方面从事科研、设计、生产、检测的专家及业务管理方面的专家和计量部门的专家组成。 评审组成员一般应为持有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证书的人员,因评审需要,可以邀请无评审员资格的行业技术专家1~2人为特约评审员。评审组组长和评审员,均由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报国家认监委审核后直接聘请。 评审组人数可根据被评审方的规模、人数、申请认证项目的多少而定。初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组人数一般为5人。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组人数可少于初次评审,一般为2~3人。在对被评审方现场评审期间,水利部计量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委派观察员。 三、现场评审前的准备 (一)评审材料的审查 现场评审前30天,水利部计量办公室应确定评审组长。由评审组长负责对被评审方上报的申请计量认证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详细审查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是否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评审组长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水利部计量办公室反馈,并确定有无预访问的必要。对文件审查合格的,经与被评审方协商确定评审时间,并将现场评审所需全部材料交给评审组长,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至少应在正式评审前10天寄送给评审组每位成员。 (二)初审和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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