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领会行政法学

的逻辑原点和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重点: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难点: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

本讲教学内容: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第三节行政法理论体系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它不是完全抽象静态的,人的自由意志是由自然自在到社会的自在自为的过程。人类作为存在,自由意志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属性与存在内容,而人类的这种存在又是存在于我们这个具体宇宙世界即波普所说的由三个不同但相互作用的世界组成(世界1是物质的世界如海洋和陆地,世界2是心理的世界如人的感觉和情绪,世界3是理念的世界如数学和逻辑),[12]人类在存在过程中就无可避免要与波普所说的这三个世界打交道,也就是需要处理好I-You和I-It的关系,需要使存在得以能继续存在下去的需求,即满足人的欲望和利益,去进行可能生活,从而体现和表达人类的存在与生存的意义——追求和实现人的幸福。[13]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14]。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在1943年发表的《人类动机理论》中,将人类的需要概括为由高到低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15]。因此,可以说,需要是人的欲望前提,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人由需要而产生欲望,人的这种欲望在人的内心产生之后是要对外显现为一种目的即利益,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即需要――欲望――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16]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实现过程,必然不可避免要涉及到满足的手段与保障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人在自然和社会中需处理I-You和I-It的关系,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需要一定的手段来保障与规范,这就是人类之间相处的规则,其中经一定公共权力确认或制定就上升为法律规则(规范),也就是法律上的权利。因此说,权利是人的意志自由外在欲望化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即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17]。恩格斯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表述:“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18] 从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意志的表现,其内容是对人的存在性自由意志的体认和实现,法的本质是权利,这种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聚合成作为公共权力组成部分的行政权力,从而公民权利构成行政法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19]

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前述已表明其不仅是一种自在的存在,更是一种自为的存在。换言之,人的自由意志的自在自为存在,就是要处理好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本我与他我、本我与它我的关系[20];而处理这些关系,人类是通过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借助于一定的人们之间相处的规则即法律来保障与规范。具体来说,人由自由意志到权利,处理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的关系主要是解决权利的本体和神圣性,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人的人格权;处理本我与他我、本我

与它我的关系主要是解决人的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和人和自然的关系,法的逻辑起点的延续与扩展,是法之人的社会属性体现,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身份权和财产权。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人格权是基础与起点,而身份权和财产权是人格权的延续与扩展,是实现人格权的手段和保障。也就是说,人的存在自由意志属性在法律上首先体现为主体与目的即人格权,而身份权和财产权是基于人格权,在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延续与扩展为身份权和财产权,这样身份权和财产权便成为实现人格权的手段和保障,而从人格权到身份权和财产权,其间的中介便是契约(契约是意思自治,而意思自治的本质是自由意志)。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格权优先于身份权的原理。[21]李纪兵先生在其《“人格权优先于身份权”原理观察》认为:“人格权是一个自然人单独就自身利益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也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而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身份权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者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与义务的聚合体,她可以看成是人格权的派生或者延伸,也可以看成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格权通过自由竞争或者平等交易产生的聚合体。其根源可以看成广义的契约关系,享受或者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 [22]至于财产权,笔者认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存在的现实化,财产权正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体现和保障。诚如高兆明教授所言:“人格、人的自由及其权利必须从其纯粹抽象性、主观性中走出来,必须通过客观、物的东西使自己成为现实的。所有权就是人格走出这种纯粹主观性成为客观定在的中介。” [23]“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的存在的。”[24]因此,人格权必须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之上。因为“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将自身的自由意志变为定在。自由意志的定在过程,就是对物的占有过程。这个占有通过人对外部世界的能动活动实现。” [25] 上述可知,人们基于自由意志通过契约,以人格权为核心,形成各种身份权和财产权关系。当然,人们基于自由意志通过契约来组合,其范围和对象是不同的。根据范围和对象是不同我们通常划分为私域(private sphere)和公域(public sphere),也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里笔者拟运用哈贝马斯提出的有关公共领域和公民自主性的理论来进一步分析行政权力。哈贝马斯在分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时,提出了私域(private sphere)和公域(public sphere)的概念,即私域是指私人占有制下形成的市场体系,公域是指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如政府、团体、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等。正是由于公域与私域的存在,使得公民的自主性在现实生活中亦以二元形式出现:私域自主与公域自主(private and public autonomy)。私域自主是基础,公域自主是公民私域自主的延伸,但两者并不相互排斥,私法主体的个人自由与公民的公域自主均使对方成为可能。而且只有公民在私域自主受到平等的保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时,他们才能够适当地利用公域自主,另一方面,公民只有在恰当地运用公域政治自主时,他们才能在私域自主方面达到保障与相互的安全。而哈贝马斯所谓的人的自主性的二元形式在法律上是通过权利的范畴体现和实现的,这样人的权利也体现为两种形式:人在公法上的权利与其在私法上的权利。公民通过普选出来的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制定相关法律来界定私域权利的内容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并且私法权利的真正享有也是公法权利充分行使的前提,公民只有充分地享有财产权之类的私法权利,他们才有可能、有能力、有条件享有选举权之类的公法权利。因此,公民对私域和公域权利的享有是互为条件的,对其中一种的贬损同时也意味着对另外一种的贬损。[26]具体而言,人们基于自由意志通过契约,以人格权为核心,在私域和公域形成各种身份权关系,如合同、合伙、社团、各种公共权力机构。而在各种公共权力机构便形成社会公共权力和政治公共权力,前者是带有自治性质,后者带有合法的强制性质。可以说,所有的公共权力机构的职权都要来自于其成员的授权即权利的聚合,而成员的权利聚合也就是自由意志的聚合,公共权力的本质是一种意志。笔者认为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迫使他人放弃自

己的意志而实现某一目的的意志能力。权力的本质属性是意志能力,是对他人的意志能力。延伸到公共权力,那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合法地动员公众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需要公众同意的意志能力。因此,就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本质属性而言,两者是相同的即自由意志,因而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是自由意志这一体系内的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具言之,从公民授权的角度来说,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授权,而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人权,因而公民权利的聚合而成的公共权力即职权负有一定的职责,提供公共管制和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而形成义务,[27]这样,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构成一对权利和义务关系;公共权力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的聚合而成的公共权力即职权而被赋予有关机构,有关机构负有的职权对其来说便是权利,有关机构依其职权进行管理而对公民产生约束即公民负有的义务,同样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也构成一对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政府与公民成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两极,其权利义务呈彼此对应的状态,此之权利即为彼之义务,此之义务即为彼之权利。” [28]因而公共权力也可以称为公共权利,或简称“公权利”或者“公权”;私人权利可以简称为“私权利”或者“私权”而公共权利只不过是私权利的代理,是一种代理权利。[29 这就构成“从理论上说,正是由于权力的所有者不能使用权力,而使用者又不拥有权力,才必须将权力转移给使用者即被授权的人。这就是一切民主政治的出发点”。 [30] 在近现代宪政制度下,“权力属于人民是建立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 [31]这种公共权力的代理分为二个层次:宏观的静态制度层次和微观的动态操作层次。宏观的静态制度层次是一国公民通过授权产生宪法上的公共权力,为国家运行提供框架性的制度基础如国家结构、政体及国家机构等,这主要体现为公民的宪法创制权,以诸如公民投票表决的方式来行使;微观的动态操作层次是为国家的具体制度的实际运作提供执行的具体自然人,这主要体现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监督权,以诸如公民投票选举、新闻监督等方式来行使。这样,公民通过平等协商和相互合意的方法来组建契约国家,每个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社会和国家,公民让渡的权利聚合形成公共权力即授予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对外便是国家主权,对内则基于公民的要求设立一系列的机构,将具体的公共权力委托给其行使。具体于行政权力而言,公民让渡的权利聚合形成公共权力,按功能分为行政权力,设立一系列的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职权委托其行使,构成行政法上宏观层次的行政主体。然后,再通过选举或任用具体的自然人充任具体的行政职位来担任政务员或公务员,微观上具体由这些政务员或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意志表示而构成行政行为。[32] 因此,行政法是伴随着近现代宪政发展而产生的,宪法下的行政职权构成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第三节行政法基本范畴

由于国内行政法研究没有深入研究行政法的人性基础,缺乏理论基础的支持,从而没有科学界定好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也就很难建构出科学合理的行政法学学科体系。而通过行政法学人性基础的研究,在厘定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基础上,对现行的国内行政法学学科体系进行反思和重构,认为行政法学学科体系应包括三个部分即行政法学的部门哲学部分、行政法的本体部分、行政法的操作部分。行政法学的部门哲学部分是指由人性的自由意志到权利,再到权利聚合的公共权力,得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宪法下的行政职权,这一部分主要是研究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为行政法学提供行政职权的本质与来源、行政职权的存在目的与范围。行政法的本体部分是指如何通过设立公共机构(组织),授予行政职权,形成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这一部分主要是为行政法学提供行政主体的本质、范畴及其职权大小,为行政法的实际操作提供本体。行政法的操作部分包括行政职权的实际操作及实际操作结果的补救,前者是行政职权外化的行政行为及行政职权如何外化的行政程序,后者是行政职权的不当外化相关人员应负的行政责任及相关人员对因行政职权外化产生的分歧而给予的救济。概

言之,行政法学学科体系是:自由意志——自由与秩序——公共产品——公共权力——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行政救济。

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一)

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一) 摘要:因经济、政治的重大变迁引发了中国现代行政法所面临的行政合法性危机、多元利益主体组织化和个人福利的保障等许多新问题,需要以适当扩权推进治理、以规制缓和实现善治以及发展多元行政模式等作出理论与实务上的回应。而以正当法律程序调控行政过程、通过私法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和扩展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则作为实现中国现代行政法新任务的手段,可以缓解我们今天行政法所遇到的新问题。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福利国家、地方自治、正当法律程序、司法审查 一、引言 “现代行政法”在中国语境中可以指20世纪以来的中国行政法。但是,我们今天教科书中所讨论的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是极其短暂的。因为我们认可的中国行政法历史仅发端于上个世纪的中叶,至今大约50余年。在这50余年中的前30年,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极其简陋的,其中1967年至1978年间行政法历史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的。1]改革开放后因社会治理的需要,行政法(学)开始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但一时也难以发展起来。《行政法概要》的出版,“只想给初学者提供一个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科在理论体系方面的简单轮廓,而这个轮廓,在我国又完全是属于摸索阶段的。”2]到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行政法才渐渐被公认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虽然它不太成熟但有“显学”之趋势。尽管如此,21世纪的今天现代中国行政法仍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在国家发展与社会变迁中行政法的任务以及实现这一任务的路径是什么? 二、当下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新问题 虽然在20世纪100年的历史中,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短暂的,但是西方国家以及1949年延续了大陆行政法的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对中国大陆的影响,催生了中国现代行政法快速又有点畸形地长大。面对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先天不足的中国现代行政法常常显得不知所措。尽管如此,它仍然需要面对不断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大致有:(一)行政合法性危机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政府产生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实施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为依“法”而获得了它的合法性。这里的“法”除了人民代表大会所立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外,还有依宪法、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这些代表民意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则,使民意得以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充分以予体现,旨在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原则。 通过民意机关的立法约束政府的行政活动,是构成自近代以来西方法治国家基本宪政框架的法治理念。从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后建立中华民国到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的先辈和我们也都以此思想构建了国家的政治体制。但是,近一个世纪的法治实践使我们无法否认的事实是,这种“传送带”理论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已突现其重重危机。“传送带理论最大的缺点也就在于它这种‘法律形式主义'.仅强调是否有通往国会的’传送带',并不能恰当地描绘或解释现代管制国家中行政权行使的实况。当今行政权实态,往往在法律上很难找到坚实的传送带,或仅能勉强找到丝缕关联。在牵涉浓厚科技基础的管制领域固然如此,即令在传统的管制领域,任何政策执行点上,行政权都会有立法者无法控制的政策回旋空间存在,包括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甚至是政策价值间的优先设定与选择等等。在此时,传送带理论用国会控制行政权以建立行政权正当性的说法,就显得薄弱而缺乏解释力了。”3]在代议制度极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中,议会传向政府的民意之路已经出现断层与短路,更何况在代议制并不成熟的当下中国,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程序的不科学产生了大量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的“人民代表”和“委员”,民意无法通过正常的管道如实地到达政府。有相当比例的法律尤其是地方性法规都是政府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的。这种浓缩了政府部门利益的法律草案往往是在人民没有实质性参与讨论的情况下,由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 【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 1、定义 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 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根据前苏联 1977 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3、价值意义 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 1、定义 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2、理论出处 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一、关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的思考 有关我国行政法起源的问题,长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或主张我国行政法自古就有(指国家形成以后),只是性质和特征与近代行政法不同,认为“行政法因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国家性质的变化而变化。”或主张古代只有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行政法。或主张古代没有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在民主、法治基础上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法,而封建社会却不具有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一种观点显然十分重视行政法与国家的关系,但它却忽视了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二种观点虽未点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但实际上是肯定了古代的行政法,因为行政法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有行政法律规范必有作为其总和的行政法存在.第三种观点虽有见地,然未涉及古代中国大量存在的典章制度,并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难以让人折服。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古代典章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剖析其性质与作用,从而探讨我国古代社会是否具备产生行政法的必要条件,进而论证我国行政法的起源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古国历史悠久,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商周时期就有了专门制定警戒、惩罚各级官吏的制度,如《尚书·商书》记载,汤“制官刑、傲于有位。”至西周时期,这种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周礼》中就有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及其活动的《六官》、《六典》之篇。进入封建社会后,便更趋详密,如唐代的《唐六典》、明代的《大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清代的《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光绪会典》等均是。细察这些典章制度的内容和体制,不难发现,其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职责权限以及官吏的选拔、任用、考锉、奖惩、傣禄等规定;同时其基本坚持以官职为纲目,先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然后再根据当时官职分卷,并附有许多例则,洋洋大观,颇具规模。然其与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却相去甚远,既不以“政府守法”为原则,又无甚公民权利可以保障,充其量不过是古代国家机构组织的法规大全。 近代行政法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产物,使宪法在政府与公民关系问题上得以具体化,从而成为宪法的延续和补充.而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虽有关于行政组织与行政作用的规定,但均是由历代君主或官吏处理行政事务和惯例汇集而成,以达人治和吏治的目的;而非为根本大法之延长,更非出于民意机关之手,以达民主与法治的目的。其中固然不乏精粹的规定,在法律文化上具有相当价值且亦有限制官吏专横的成份,但因其非建立在民主、法治及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即非为实行民主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制定),故与近代行政法貌似神离。将二者混为一谈,确有牵强附会之嫌。也许有人会提出近代英国也没有“成文”宪法,而近代英国却有行政法,从而推论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也应视为行政法。固然,近代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乃不争之事实,但近代英国却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政国家,它实行了君主立宪制,从而使封建时代的特权为普遏的公民权所取代,至高无上的王权为权力的分立所代之。在这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这种尊严不但反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孙之上,更表现在“政府守法”原则之中,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上的公民权利免遭侵害。而将“政府守法”的宪法原则变为实施细则的便是行政法了。因此,没有行政法,宪法上的“政府守法”原则以及各种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没有宪法,行政法也就无从产生。由此足见,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密切非其他部门法可比拟。如西方国家封建社会里尽管不曾有过宪法,却仍可以有刑法、民法及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存在,但却不可能有行政法存在。同样古代中国也不曾有过宪法,且从来就不是一个宪政国家,它采用的是集权方式,实行的是专制统治,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皇权的延伸和表现,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来自人民的确认,因而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公民权利”以及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了,自然也就谈不上以实施宪法关于“政府守法”和“保障公民权利”规定为宗旨的行政法了。 其次,古代中国并无独立的行政部门,也没有纯摔的行政活动,国家职能棍在一起,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中央及地方的层层官府都得绝对按照皇帝的旨意办事,不存

平衡结构理论(六)五大规则

平衡结构理论(六)五大规则 一、平衡规则 1.平衡规则主要用于测定和确认趋势平衡状态的技术规则,通过趋势运行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不同平衡状态来确定价格 运行的规律。 2.平衡规则来源于平衡法则、趋势惯性定律、趋势均衡定律、趋势相邻定律、趋势重演定律、时间周期定律,这里就不重复了。 3.均衡节奏平衡主要用时空矩形来确定其运行规律,非均衡节奏主要用趋势线和趋势通道来确定其运行规律。 举例:均衡节奏:华新水泥600801 非均衡节奏:华业地产600240 4.平衡被打破就是原有的平衡失衡,失衡主要是由于时间失衡和价格失衡引起的。同样的涨跌幅度,运行时间短呈加速状态,上涨初期宜买入,下跌初期宜卖出。同样的涨跌幅度,运行时间长呈减速速状态,上涨末期宜卖出,下跌末期宜观望。同样的运行时间,涨跌幅度大呈加速状态,上涨初期宜买入,下跌初期宜卖出。同样的运行时间,涨跌幅度小呈减速速状态,上涨末期宜卖出,下跌末期宜观望。 加速举例:精工科技002006 减速举例:包钢股份600010 ? 二、顶底规则

1.多头顶底规则。多头的顶底是依次抬高的,以此作为判断多头趋势成立的标准。若当前的底高于先前的顶称之为强势多头。若当前的底低于先前的顶称之为弱势多头。 举例:ST康达尔000048 2.空头顶底规则。空头的顶底是依次降低的,以此作为判断空头趋势成立的标准。若当前的顶低于先前的底称之为强势空头。若当前的顶高于先前的底称之为弱势空头。 举例:科新机电300092 3.水平顶底规则。当前的顶或底与先前的顶或底相等或相似,趋势暂不明确,若水平顶处于高位有转势可能,若水平底处于低位也有随时转势可能。 水平顶举例:天龙光电300029 水平底举例:新黄浦600638 4.整理行情的顶底很不规则,用顶底规则无法判断趋势,用支撑阻挡定律判断更加准确。三、双波规则 1.双波规则就是通过推进波和调整波的变化来判断趋势是否延续和转势的规则。2.当前推进波大于先前的推进波或当前调整波小于先前调整波,表示原有趋势将会延续。上涨趋势延续推进波举例:福建水泥600802 上涨趋势延续调整波举例:福建水泥600802 下跌趋势延续推进波举例:康芝药业300086 下跌趋势延续调整波举例:康芝药业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优选.)

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之所以要研究平衡论,主要针对的是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旨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目叫做“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包含的内容也比较丰富。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平衡论提出的背景 社会背景: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 在“文革”之后,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由于建国之初30年的经验与教训,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模式。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相提并论。至今我们有些学者还坚持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控制和支配,应该说与这一传统不无关系。 □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是家长式的管理者,是惟一合法的管理主体,以秩序为导向,采取封闭式、单向度的管理方式。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正当性也存在疑问。在新的形势下,国家的任务还包括诸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角色既有可能是管理者,也可能是服务者、监督者、辅助者。与政府角色变迁相关的是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治理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式治理,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多元的,治理是既有输入也有输出的双向过程,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具有广泛公众参与的特点。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争议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不过,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界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过一场争论,即行政法是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当时,我担任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亲历了起草过程和其中的争论。最终,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可以说是吸收了“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兼顾论。 学术背景:平衡论另一重要背景是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模式存在重大缺陷。 80年代中后期,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开始就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先后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等观点。这些理论具有开拓性的价值,只是还没有完全摆脱当时法学界法律的阶级性和其他政治理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以理想类型的方式,梳理和归纳了管理论和控权论两种传统的行政法模式。 在管理论的模式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而在控权论的模式下,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我们认为这两种传统行政法的理论模式都存在重大缺陷,都是以“权力”为视角,即以行政权为核心,或者强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控制,或者强调对行政权的维护和保障;二者都不重视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反思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吸收了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如果思维尚迷离于对事物支离破碎的、局部的、有限的认识而不求突破,不求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诚挚努力,事物本身就不可能充分地、全面地向我们展开。因此,当我们利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以图寻求对行政法现象基本的真理性认识时,就必须首先建立思维的起点,即承认以下这个命题: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其在法律上表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永恒关怀的主题。我们的思维一旦肇始于对这一基本关系的解剖、分析,纵然我们因为局限于时代、客观环境以及自身思维能力所设置的林总障碍而无法达致真理性认识,我们亦可以自信地宣称:我们正在接近真理,而不是盲然地离它或近或远。三年前,罗豪才先生等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提出了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抓住了行政法理论的根本症结。笔者有幸得罗先生细心指导,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主题作了一些初浅的研究,希以本文将部分心得呈世,求教于同仁。 一、“管理”与“控权”:历史的回声 回溯历史,行政法是在人类社会首次倡行普遍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思想、高扬人性和人格尊严的时期孕育而出的,是在国有权力结构形态上发生分离和制约以后的产物。然而,行政法主题是在历史存在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及人类对此关系的思考的深层次背景下

演绎发展的,若人为地忽略前行政法的历史,对行政法主题历时性的要义变迁就难以准确把握。需要说明的是,近代以来,随着国家分权、法律分类和学科专业化,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更多地由国家哲学、宪法学、政治学等予以关注,而行政法研究的焦点则集中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上。因此,我们在探索历史脉络时虽然不可避免地行文涉及对国家和个人关系的讨论,但仍将坚持本文选题的主导性。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以中国为典例的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法律关系问题上经历了迥然殊异的过程。从远古时代起,我国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及其庞大、发达的官僚行政机构,并在历史延续中日益成就和巩固。在“家国一体”的传统理念统治下,任何个人与国家最高主人--帝王的关系都是臣子和君父的关系,因而,作为帝王治理国家的手臂延伸,行政机构与其相对一方在权利义务方面倾向于“命令--服从”的关系模式。法律传统承认前者更多的权力,给予后者更多的义务性限制。虽然简单的、严格的理论规则难以概括复杂而又活生生的现实,但出于分析的需要,我们称这种法律传统为“管理法”类型。与之相适应的则是以服从权力为基本格调的“管理论”。与我国不同,西方社会在同一主题上的法律传统表现出无法简略尽述的复杂性。古代希腊城邦政制从王政、贵族政治、僭主政体到平民政体的递嬗史,古罗马由王政向共和制、君主制的演变和盛衰史,欧洲多元分治的封建社会推演至中央集权的发展史,都是我们需要详加考察的对象,在此不能一一道来。我们只抽出几个历史片断进行分析和说明。(1)在古希腊人眼里,公民是除奴隶、农奴、边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同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行政法在当代中国被看作是有别于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然而,权力不分、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政治、法制传统不利于这种带有控权特征的部门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在古代中国,县令既是行政官又是法官,承担着税收、治安、邮政、教育、公共工程、灾民救济和司法等多项职能。如今,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作用下,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在过去的30年间,作为部门法,中国行政法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服务于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国家和法治国家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一、法律规则国家时期的“以法行政”(1978-1989)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律应当是其行为的工具还是活动的准绳?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学者今天会异口同声地回答:行政机关虽然负责实施法律,但其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应当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然而,30年前,面对同一提问,人们很难做出同样的回答。 1978年,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意识到政治官员、行政官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性。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十年浩劫给人们留下的巨大创伤使这次讨论在痛定思痛、以史为鉴的认识下深入进行。最终,“法治”战胜了“人治”。中国从此坚定不移地走上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路。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如1979年7月1日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组织法》等。在行政活动领域,1986年9月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用显著。 从党的政策到国家法律,行政活动依据的政治色彩被逐步淡化。但是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律规范,由于主要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鲜有提及行政机关的职责,而往往被看作是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行政相对人。 与文革期间的法律虚无主义相比,“以法行政”无疑代表着一种进步。因为,运用法律治理社会暗含着对行政恣意的否定和抵制。然而,在希望行政机关同公民一样遵守法律的呼声日渐强大的社会背景下,仅具有这样的行政法认知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989年4月4日的《行政诉讼法》揭开了中国接受依法行政理念、践行行政法治的序幕。 二、法律国家目标下的控权法(1989-2000) 受中国传统“中庸”思想的启发,一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了“行政法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不应当只是行政机关的特权法,而应当同时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法。虽然单方规则制定权、命令权和行政决定效力先定等特权,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阶段处于优

股市剑客-平衡结构理论

平衡结构理论(一)平衡法则 平衡结构理论(二)多头平衡法则平衡结构理论(一)平衡法则 《平衡结构理论》系列简介:平衡结构理论是以平衡法则为基础,以结构型技术为主导,形成独特的技术分析体系和交易决策体系,是一门崭新的技术分析方法,该理论完全脱离成交量分析和指标分析,分析研判和买卖决策也无须成交量和指标的相互验证,是一个完整的独立体系。该理论把传统繁杂的技术分析高度简单化,无需预测市场,也不必去做比市场更聪明的预测,只要承认和尊重市场并顺势而为即可。该理论避免主观判断并尽可能回避传统技术分析的缺陷,在实战中经常有出色的表现。 一、平衡法则的概述 1、世界万事万物都处于不停的运动之中,绝对静止的物体是不存在的,所有运动的物体都处在相对的平衡和不平衡之中,平衡被打破就是不平衡,不平衡又会酝酿新的平衡,永恒的平衡和不平衡是不存在的,任何事物总是处于平衡与不平衡的混沌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原有的特性称之为平衡,否则就是不平衡。 2、自然界中的一切无不处于动态平衡之中,从生物界的产生、成长、消亡、延续的反复循环到昼夜交换、日月更替、寒来暑往等自然现象,总是在有序和无序、和谐与不和谐之中得到统一。 3、人类社会中,商品价格总是在供过于求和供不应求的矛盾中得到相对平衡,科技总是在不断更新之中得到领先与淘汰。人类本身也在不停的生生死死中获得相对平衡。 二、市场平衡属性 1、市场每时每刻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这种动态的变化构成了市场行为的全部内容,动态的变化构成一种趋势,每一种趋势都会延续一段时间(市场一旦某一种趋势形成以后,都会延续一段时间),(通过延续一段时间的这个过程,就称之为一种动态的平衡)趋势的延续构成一种动态的平衡,而这种动态平衡状态不是永恒的,当这种平衡受到外界环境变化或市场反作用力的影响时,原有的趋势或平衡被打破,新的平衡就会产出。所以市场总是在平衡——短暂的不平衡——新的平衡中永不停息的运动。 2、涨多必跌,跌多必涨,阴阳交替,涨跌循环。这是市场的本性,只有这样市场才能保持动态的平衡,也只有这样,原有的平衡才会被打破,新的平衡才会产生,市场的趋势才能在循环往复中得到延续。(一直涨会导致泡沫,一直跌会导致崩盘) 举例:维科精华2008年11月7日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时间:2009-10-28 11:47来源: 作者: 点击:412次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内容提要】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是平衡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公法问题、软法问题、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公众参与机制、行政性ADR 、行政执法研究和案例行政法的发展。总结分析这十个问题希望对行政法学研究有所帮助。【关键词】行政行政法行政权力公民权利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ten hot topics in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se are the balance theor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public law soft law the enact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amendment mechanism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administrative ADR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case administrative law development. Through summarizes these ten questions people can grasp the dir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Which can guid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to the depth development.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Civil Rights 一、行政法基本理论之平衡论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法的整个理论体系建构传统的行政法都以行政权为核心来建构理论体系。罗豪才教授等学者将行政法理论基础划分为三个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 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中国行政法与新中国同龄。50年代曾产生了一大批行政法。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此后的20年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50年代行政法的发展,曾一度引起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当时北京的法律院校曾开设苏维埃行政法课程,一批苏联行政法著作被介绍过来,对中国行政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但这一进程至50年代末就中断了。 二 (一)中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迫切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1978年以后,行政立法迅速增加。就内容而言,一方面仍以经济行政法为重点,同时也注意到法制的总体平衡,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机构、民政、司法、公安、军事、民族、财政、税务、外资、海关、农林、水利、土地、城建、环保、交通、邮政、劳动人事、商标、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统计等领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另一方面,还将相当的注意力集中于建立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关系到全局的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中,对今后行政法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1957年旧条例规定对治安处罚不得起诉改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治安处罚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是政府内最有权威的机构;治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使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适应,所有这些都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诉讼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二)从1978年到1989年,与行政法发展相适应,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1.1983年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问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该书以总结和概括中国的行政法制实践为基础,同时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力图创建中国的行政法学。尽管这部著作存在着某些不足,但它所体现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新建立起来的体系以及其中的某些章节,对其后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开始步入正轨。 与此同时,新的行政法学教材和著作不断出版,国外著作也陆续得到介绍。 2.在此期间,各高等法律院校纷纷开设行政法课程。1986年行政法研究会在江苏常州市正式成立,从此行政法学者有了自己的学术组织。同年,在已故著名法学家陶希晋的倡导下,组织在京的行政法理论与实际工作者,成立行政立法研究组,专事起草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开创了立法机关组织专家起草法律草案的先河,为行政法学者与实践相结合提供了组织保证。三 1989年以后,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和行政处罚法(1997年)相继颁行。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是中国行政法发展的里程碑。 1.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公民权益在受到行政权的侵害时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本位”意识增强的必然反映。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维持、撤销、履行

市场结构理论十八条定律

市场结构理论十八条定律 2011-11-08 自由翱翔... 摘自东方财富网阅 638 转 64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 微信分享: 五 大 法 则 市场 结构法则 市场循环定律 市场的演娈和发展遵循阴阳交替、多空轮回的自然法则,不断重复并延续着趋势运动,循环往复,以至无穷。 市场阶段定律 同向趋势的发展和演变必然经历启动、成长、鼎盛、衰竭和消亡五个阶段,并遵循着多空循环法则。 趋势 结构 法则 趋势方向定律 趋势结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其方向性,趋势方向有上升、下跌、水平三种,并以此构成趋势循环。 趋势惯性定律 趋势具有惯性,新的趋势一经成立,必须在趋势议程上做惯性运动,延续着原趋势的运动。趋势均衡定律 趋势一经确立,在惯性的作用将处于均衡状态。趋势的均衡性包括:时间性、节奏性和唯一

性。 趋势变速定律 同方向的趋运动必然呈现出启动、加速和减速的变速状态,并以此完成波段趋势的运行。趋势停顿定律 同一级别的趋势运行具有流畅性,一旦出现运行停顿,即是趋势调整或反转的第一信号。趋势相邻定律 在两个相邻的趋势结构中,前一个趋势结构对后一个趋势结构的影响最大,这种影响性表现在后一个趋势结构尽可能追求与前一个趋势结构的相似性。 趋势重演定律 市场及个股历史中的秉性和特点,往往会在末来重复出现,表现为股性的相似性。 支撑 阻挡 法则 支撑阻挡定律 当前股价上方、下方的顶部底部,密集成交区都有有效在构成支撑阻挡价格运行至此,因受到支撑阻挡而停顿或反向运动 真空加速定律 在支撑阻挡之间或之上构成的真空,趋势总是沿着阻力最站的方向做加速运动。 箱体结构定律 顶部和底部是趋势运动的横向平衡点,市场以此构成箱体结构,并在箱体内构造着市场的平衡。 多空 结构 法则 多空结构定律 多空形态的规则定义,是多空趋势确立的唯一技术标准,也是结构分析的核心和根本。 波段结构定律 同一级别的趋势一旦确立,将在趋势方向上形成三段以上的波段运动。 反式对称定律 多空趋势结构完全相同,并适用相同的市场原理和技术规则。 时间 周期 法则 时间周期定律 趋势是时间和价格共同作用的结果,时间是最重要因素,因为时间可以超越市场平衡。 周期共振定律 不同时间周期转势信号的重叠是趋势共振的结果,是转势发生的强烈信号。 周期嵌套定律

行政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 一、单项选择题 1、居住在某市 A 区的公民甲对该市 B 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应是() A.区公安分局 B 区公安分局 C.区人民政 D.该市的市公安局 2、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 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D.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 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4、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是谁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 D.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5、我国国家赔偿法确认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 A.过错原则 B.不当原则 C.违法原则 D.过错加违法原则 6、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导致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A.5倍 B.10倍 C.15倍 D.20倍 7、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

之日起() A.15日内 B.一个月内 C.三个月内 D.六个月内 8、海关违法处罚给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该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A.海关总署 B.当地人民政府 C.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D.实施违法处罚的责任人 9、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赔偿属于() A.行政赔偿 B.司法赔偿 C.国家赔偿 D.民事赔偿 10、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 A.5日内 B.15日内 C.30日内 D.60日内 1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A.指定管辖 B.裁定管辖 C.合并管辖 D.共同管辖 12、下列各项中,属于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 A.申请回避 B.提起上诉 C.撤诉 D.委托诉讼代理人 1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 A.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B.第一审庭审结束前 C.第二审之前 D.生效判决作出之前 14、目前在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中除了人民法院的监督还包括() A.公安机关 B.公证部门 C.司法局 D.人民检察院

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现状、瓶颈与思路

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现状、瓶颈与思路 作者简介:赵晓娟,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办事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56-02 最近阶段,我国行政学课题研究热点开始广泛围绕相关法令以及调节潜质进行优化设计,透过研究过往行政法归控经验之后,联合最新热点、成果内容进行主流架构调整。我国行政法体系延展力度的确可圈可点,由于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组织法令的欠缺状况,使得后期行政法监督、完善途径遭受全面限制,涉及中心突破点的挖掘工作已经势在必行。依照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划条件进行科学评估,将细化的瓶颈因素全面陈列,为完善方案的拟定贡献科学构建力量。 一、我国行政法归控状况论述 依照过往评估资料进行客观验证,说明我国行政法管理条件大致处于完备、欠缺两类极端观点内部,涉及这部分内容的科学、精准评估显得相当重要,这是决定后期行政法令科学调节的必要疏导渠道。如若行政法自身管理能度较高,细化法律制度设计与体系规划效益自然美不胜收。因此,现下发展理念就是联合既定制度内容进行局部调节,疏导过程中一旦说发展能力有限或者支撑体系不够健全,就有必要针对延展思路进行体系改造。 (一)内部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映衬行政结构整体延展方向 行政管理核心理念就是强调公民的权力保障效用,同时联合政府良性竞争机制,实施既定成本效益灵活分析策略。为了尽量贴合这一

调试要领,政府架构开始转向扁平化形态,内部行政权力也开始转向基层政府,达到地方自治的系统格局。而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人员需要做的就是透过各类细致化方案进行成本规模校验,并将后期效益规模最为稳定的方案提炼、制备完全。行政问责制度属于我国最近阶段开发的归控内容,在这种形势下,涉及中央、地方政府部门需要联合当地人均GDP、生育条件、法治优势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关于问责制在全国各地区的推广工作已经布置得足够优越,下级单位开始积极探寻负责机理,并逐渐形成某种导向型政府结构。在这种体制背景下,行政单位对于公民个体诉求不再出现敏感反应。这类结果深刻验证了,我国现下行政法治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于导向渠道的开拓,而并非建设公民导向政府主体。 我国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将细化规范内容进行重点设计,确保程序衔接的流畅效果,争取为各类机关权力行使动机大开方便之门。此类方案会造成行政个体主观创造能力失控隐患。这部分权力交由公共行政机构实施贯彻、发扬,属于我国行政法令的必要准则,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市场优化配置过程中缺乏对行政效率的重视,因此后期协调能力也基本不忍直视。 (二)限权转型工作未能处理到位 无论借用管理细则还是平衡要论,这些一直都是困扰行政法疏通目标的要素。依照管理标准审视,行政法作为某种归控媒介,在行政处理对象的权力维护上不够细致;平衡要论则强调义务和利益的同步跟进结果,就是保证个人、公共利益的兼顾成果。结合总体窥探视角

市场结构理论

<市场结构理论>资料收集 趋势停顿与拐点规则(一) 市场结构理论中的趋势停顿定律和拐点规则,是市场及个股研判细化的技术操作规则,是研判波段趋势的转势点或者反转点的重要技术原则,涉及具体买卖点的交易决策。 趋势停顿定律指出:“同一波段的趋势运行具有流畅性,一旦出现运行停顿,即是趋势调整或反转的第一信号”。 指标型技术规则主要是通过指标曲线的金叉和死叉等相关类型的信号,来确定一级波段的转势点(或者说是反转点)。其本质是通过指标型技术的统计学原理和技术状态的对比,来确定趋势的变化。 趋势停顿定律与指标型技术的最终目标完全相同。只是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视角完全不同。可以说,市场结构理论对微观转势点的研判要比普通的指标型技术要灵敏而有效。这一结论完全是由于它们各自完全不同的技术原则所决定的。

我们认为,趋势停顿定律看似简单,也非常容易理解。但市场结构理论将它作为一个重要的市场定律指出,并以此推演出拐点规则,是有深刻的技术寓意的。 趋势停顿定律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呢?“市场结构理论”中进行了如下的描述: 趋势的运行遵循着平衡法则,体现为趋势为追求平衡所呈现的匀速节奏的运行。这也是趋势惯性定律的表现形式。趋势运行的平衡性表现为趋势运行的流畅性。趋势运行流畅性具体表现为:连续的、匀速的、不间断的、稳定的趋势运动。 根据市场平衡法则和趋势变速定律,趋势在运行过程中会呈现出变速状态。这种速度上的变化是市场失去平衡的表现。趋势运行速度的变化主要有二种形式:趋势加速和趋势减速。 趋势加速是原趋势延续的强烈信号,而趋势减速则是趋势调整或反转的征兆。同一波段趋势运行的停顿就是趋势减速,意味着该趋势波段的调整或反转。 趋势停顿定律的技术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图1-3-B6):

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中国行政法与新中国同龄。50年代曾产生了一大批行政法。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此后的20年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 50年代行政法的发展,曾一度引起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当时北京的法律院校曾开设苏维埃行政法课程,一批苏联行政法著作被介绍过来,对中国行政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但这一进程至50年代末就中断了。 二 (一)中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迫切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1978年以后,行政立法迅速增加。就内容而言,一方面仍以经济行政法为重点,同时也注意到法制的总体平衡,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机构、民政、司法、公安、军事、民族、财政、税务、外资、海关、农林、水利、土地、城建、环保、交通、邮政、劳动人事、商标、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统计等领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另一方面,还将相当的注意力集中于建立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关系到全局的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中,对今后行政法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将1957年旧条例规定对治安处罚不得起诉改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治安处罚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是政府内最有权威的机构;治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使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适应,所有这些都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诉讼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二)从1978年到1989年,与行政法发展相适应,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 1.1983年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问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该书以总结和概括中国的行政法制实践为基础,同时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力图创建中国的行政法学。尽管这部著作存在着某些不足,但它所体现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新建立起来的体系以及其中的某些章节,对其后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开始步入正轨。 与此同时,新的行政法学教材和著作不断出版,国外著作也陆续得到介绍。 2.在此期间,各高等法律院校纷纷开设行政法课程。1986年行政法研究会在江苏常州市正式成立,从此行政法学者有了自己的学术组织。同年,在已故著名法学家陶希晋的倡导下,组织在京的行政法理论与实际工作者,成立行政立法研究组,专事起草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开创了立法机关组织专家起草法律草案的先河,为行政法学者与实践相结合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 1989年以后,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和行政处罚法(1997年)相继颁行。

平衡结构理论全集(股市剑客)

股市不相信眼泪系列(29)——平衡结构理论(一)平衡法则 《平衡结构理论》系列简介:平衡结构理论是以平衡法则为基础,以结构型技术为主导,形成独特的技术分析体系和交易决策体系,是一门崭新的技术分析方法,该理论完全脱离成交量分析和指标分析,分析研判和买卖决策也无须成交量和指标的相互验证,是一个完整的独立体系。该理论把传统繁杂的技术分析高度简单化,无需预测市场,也不必去做比市场更聪明的预测,只要承认和尊重市场并顺势而为即可。该理论避免主观判断并尽可能回避传统技术分析的缺陷,在实战中经常有出色的表现。本系列分为:平衡法则4集,18大定律6集,五大规则2集,一共12集。每周五晚上7:30—9:30在呱呱视频聊天室股市剑客梦工厂(专区)讲一集。 一、平衡法则的概述 1、世界万事万物都处于不停的运动之中,绝对静止的物体是不存在的,所有运动的物体都处在相对的平衡和不平衡之中,平衡被打破就是不平衡,不平衡又会酝酿新的平衡,永恒的平衡和不平衡是不存在的,任何事物总是处于平衡与不平衡的混沌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原有的特性称之为平衡,否则就是不平衡。 2、自然界中的一切无不处于动态平衡之中,从生物界的产生、成长、消亡、延续的反复循环到昼夜交换、日月更替、寒来暑往等自然现象,总是在有序和无序、和谐与不和谐之中得到统一。 3、人类社会中,商品价格总是在供过于求和供不应求的矛盾中得到相对平衡,科技总是在不断更新之中得到领先与淘汰。人类本身也在不停的生生死死中获得相对平衡。 二、市场平衡属性 1、市场每时每刻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这种动态的变化构成了市场行为的全部内容,动态的变化构成一种趋势,趋势的延续构成一种动态的平衡,而这种动态平衡状态不是永恒的,当这种平衡受到外界环境变化或市场反作用力的影响时,原有的趋势或平衡被打破,新的平衡就会产出。所以市场总是在平衡——短暂的不平衡——新的平衡中永不停息的运动。 2、涨多必跌,跌多必涨,阴阳交替,涨跌循环。这是市场的本性,只有这样市场才能保持动态的平衡,也只有这样,原因的平衡才会被打破,新的平衡才会产生,市场的趋势才能在循环往复中得到延续。 举例:维科精华 三、市场平衡本质 1、市场平衡的本质就是趋势运行呈匀速状态,就是趋势运行以相同的节奏或不同的节奏匀速运动。比如布鲁斯、华尔兹、维也纳华尔兹、探戈、伦巴、恰恰,虽然节奏不同,但单位时间和节奏的重复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平衡状态。股票市场也是一样。趋势总是在单位时间内以不同的节奏做匀速运动,从而在这段时间内保持一种动态平衡。 举例:中色股份2009年1月22日——7月15日 2、由于市场运行节奏的不同,所以趋势运行可分为:均衡趋势运行和非均衡趋势运行。均衡趋势运行就是在同一个趋势方向上,相等的时间内涨跌幅度相同或相似。非均衡趋势运行就是在同一个趋势方向上,相等或不想等的时间内涨跌幅度不相同。但是不管是价格运行如何,趋势都会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匀速运行状态,直到原有的平衡被打破产生新的平衡位置。 中色股份2010年7月22日——8月31日 四、市场平衡状态 1、市场平衡状态分为平衡状态和非平衡状态。平衡状态是延续的,非平衡状态是短暂的,原有平衡被打破就是非平衡,非平衡之后又会建立新的平衡。 2、平衡状态又可分为均衡节奏和非均衡节奏。均衡节奏是相同的时间涨跌幅度相同。非均衡节奏就是相同或不相同的时间涨跌幅度相等或不相等,但都在同一通道内或趋势线内运行。无论是均衡节奏的平衡还是非均衡节奏的平衡,都是因为没有受到干扰,所以能够延续下去。 举例:景兴纸业(均衡节奏)万力达(非均衡节奏) 3、非平衡状态是原有的平衡状态由于受到外力的干扰,改变了其原有的运行速度,具有短暂性和突发性,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市场拐点。非平衡状态可分为加速运行和减速运行。加速运动就是单位时间内股价涨跌幅度加大,减速运动就是单位时间内涨跌幅度减弱。 举例:美欣达(加速)浙大网新(减速) 四、市场平衡结构。 1、市场平衡的方向。市场平衡的方向可以分为横向市场平衡、纵向市场平衡(上涨市场平衡和下跌市场平衡),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横盘趋势、上涨趋势、下跌趋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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