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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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法律史行政科学化行政管理关系监督行政[论文摘要] 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的争论,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行政法定义的不同理解。从狭义的行政法定义出发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这种观点在形式上、逻辑上和思想理念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虽然与近现代行政法相比较,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原则、体系和内容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但也有较为明显的相同之处。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行政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关系到行政法学和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本文就此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一在否定论中,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规范,但不存在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有的学者认为两者都不存在。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法是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政和法制紧密联系的。“行政法是近代的产物,它的产生同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法治主义思潮有关,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的需要相联系。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以后,随行政权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是同宪法有密切的联系的,同依法办事、法治国家的政治原则相通的,但在资本主义以前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也不可能有行政法。”第二.行政法体现着民主、自由、公平等一系列特有的价值理念,古代虽然有许多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是为了维护等级、王权、专制,与近代行政法格格不入。第三.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的存在,以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前提。“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存在,往往是以相应的法律设施的完善及有效的司法保护为客观标志的。国家的形式、法的威信及时代精神,都可以在有效的司法保护中得到体现。如果对一种规则不存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司法保护,这种规则最多只能是一种制度而不能说是一种法律。同样,如果某类规则不具有相应的独立司法保护,也就不能说这类规则已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产生,“主要应当看是否存在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行政法规范无论数量再多,由于不存在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毕竟只能算是‘治民’的工具”;“由此看来,行政法的产生是近代以后的事,在近代以前并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肯定论者认为:“有了国家,就有政府,就必然有管理活动的各种法规,只不过在不同社会、不同性质的国家里,有不同性质的行政法”;“在古代,我国作为一个大一统的专制集权的大国,总有一套法律制度保证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保证行政体制规范有序,把国家行政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这是古代行政法应有之义,也是现代意义行政法不可缺少的内容,两者的本质有不同,内容却有相似之处”。对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的争论,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行政法的定义的不同理解。否定论者所持的是狭义的理解。他们认为,只有确立资产阶级宪政以后,国家划分出行政权并用专门法律规定行政权的实施和使其接受监督,以期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治,才有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肯定论者所持的是广义的理解。他们认为“行政法就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的各种行政法规的总和。”[!--empirenews.page--] 二笔者认为,从狭义的理解出发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这种观点多有商榷之处。否定论者认为,行政法应以行政权的独立为前提。诚然,资产阶级学者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使人们对国家权力的认识更加科学化,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而且,“三权分立”的要义是权力制约,这是人类探索民主保障机制的重大发现。但是,理论上的抽象不是实然存在的依据;古代社会没有这种权力划分的学说,并不意味着古代社会不存在这三种权力。行政管理是国家管理的核心,有国家就必然有行政。马克思在分析古代亚洲国家时曾经说过:“在亚洲,从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④可见行政部门早已存在。而且,古代中国虽然没有国家职能的明确分类,没有明确的行政机关的概念,但是大体上还是可以分辨出立法事务、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以及掌握这些事务的主要机构。例如在唐代,中书省主出令,门下省主复核,尚书省掌奉行,御史台、大理寺、刑部(设于尚书省)主司法。古

代的行政与近现代的行政有许多差异,但它们也有相同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经说过:“所有的国家都在行政机关无意地或有意地办事不力这一点上寻找原因,于是他们就把行政措施看作改正国家缺点的手段。为什么呢?就因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⑤马克思的这段分析是深刻的。因为行政是一种国家的活动,具有鲜明的国家意志性、执行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行政的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必然被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管理法制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尽管法制化的程度各不相同),古代存在行政法律规范是一[1][2][3][4]下一页个不争的事实。如果我们否认古代存在的行政法,或者认为它们只是一些行政法律规范,而不是行政法,那么,这些法律规范究竟应当属于什么法呢?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的产生,必须存在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充分肯定了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在行政法产生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意义。但是,把独立的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产生的必要条件,似乎太绝对了。众所周知,中国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和诉讼法不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没有严格的区分。如果按照上述逻辑,那么中国古代就不存在民法了。如果真是没有民法,中国古代几千年真不知是如何走过来的。在实践中,某类规则的司法保护形式是多样的,与其相应的独立的审判或诉讼是一种很好的、高级的形式。但这种形式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有一个萌芽、产生的过程。在它之前,也会有一些低级的不成熟的其它形式。从狭义行政法出发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这种观点不仅在形式上、逻辑上很难成立,而且从思想理念上分析,它所奉行的法思想和法观念也有狭隘之嫌。几十年来,我们习惯于从阶级性质上去分析和认识法和法律。这种分析方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它能帮助我们区分不同阶级不同法律的不同特征。但是,如果以此作为认识法和法律的唯一方法,那就不可能真正全面、深刻地认识法和法律,必然会产生种种片面的结论。主张行政法是与资产阶级联系在一起的观点与上述思维模式尽管有很大的区别,但在客观上却有某些相似之处。[!--empirenews.page--] 我们认为,法是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应从人类文化的大范畴中来认识法律现象,认识法的价值目标和本质。人类创造文化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解放、自由和幸福。与此相应,人类创造法的目的,是为了管理自身(社会)、解放自身、完善自身、协调自身与自然的关系。当然,实际中的法的功能和追求不可能是纯洁的、单一的,由于受到各个时期社会管理者的影响,它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序上扮演为社会管理者服务的角色。但是宏观地考察,法的这种功能和角色是次要的、局部的、非本质的。法的历史使命是宏远博大的。这种历史使命必然要求其自身不断地进步、合理与完善,即不断地文明化。法文明化的标志,就是其科学性的不断提高。法自身的最大追求就是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公正。刑法是这样,民法是这样,行政法也是这样。行政法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是行政管理科学化。行政法的发展史就是行政管理逐步科学化的历史。我们之所以肯定资产阶级行政法,就是因为它提出了许多新的原则和制度,作出了许多珍贵的创造,使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产生了质的飞跃。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古代存在行政法。如果比较一下古代和近现代的行政法,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原则、内容和规定。为什么?就是因为它们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就是因为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是一个逐渐积淀的不可分割的历史过程,就是因为“科学”的原则和规定适用于古代,也适用于近代和现代。譬如,制约行政权力的原则。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要求科学地行使行政权力,科学地行使行政权力必然要求制约行政权力。近代资产阶级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人类在探索科学地行使权力的征途中的一大发明和创造,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权力制约原则,但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这种控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直接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法令。中国古代很早就已经对国家机构的设置、职能、官吏的职责权限以及公务运行等作出了具体明晰的规定。从根本上说,行政法律规范的确立就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有些规范看起来是确认了官吏的等级特权,但是换一个角度分析,它们也是限制官吏特权的规范。唐代的《祠令》、《卤薄令》、《仪制令》、《营缮令》、《衣服令》、《丧葬令》等便

可作如是分析。另一方面来自其它机构(尤其是监察机构)的监督(详见下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皇帝高高在上,皇权不受任何约束,与现代行政法的要求格格不入。其实这种观点并不完全符合事实。诚然,中国古代皇帝享有极大的权力,从根本上说,皇权高于法权。但是我们不应将皇权等同于行政权。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皇权是国家权力的象征。而且,皇权在实践中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例如,祭祀祖先要按照礼仪,立皇太子要遵守习惯。在唐代,皇帝的出令都受到明确的规制。制敕由中书省负责,皇帝不能径自制敕。中书省若认为“词头”(即皇帝的绍书要点)不妥,可以封还,要求另发“词头”。中书省草拟制敕以后,交门下省复核。门下省如果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没有中书出书、门下复核,皇帝是不能发布合法绍敕的。所以,当专横恣意的武则天违背这一立法监督制度时,宰相刘礻韦之竟然可以批评曰:“不经凤阁鸾台(按即中书门下),何名为敕?”[!--empirenews.page--] 又如,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的原则。政府的行政管理必然承担两种事务:一是因政府与人民对立而产生的事务,一是因一切社会的性质而产生的公共事务。政府如果只承上一页[1][2][3][4]下一页担反映其自身利益和意志的前者,拒绝承担后者,那么社会就会失去基本的调控,社会生产无以正常地进行,社会的最基本秩序无以维持。结果,社会与国家、人民与政府都会遭受灾难,国家与政府不仅不能维护它们的特殊利益,而且很可能首先遭到无情的惩罚。所以,行政管理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这是一条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行政法的内容也必然会反映这一客观规律,只是内容的数量,反映的程度有所差别而已。对于这一部分内容,是不能进行简单的政府评价的。在中国古代行政法中,这一部分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例如唐代,市场管理制度已相当健全。户部下属的金部郎中员外郎总负管理之责:“凡有互市皆为之节制”,制订有《关市令》等专门法律。集市有一定的固定场所,商店要立标记,写明店号行名。商品由市场官员按质论价。买卖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不允许使用强暴或威胁手段,严禁垄断投机。大宗商品买卖必须立券。市场交易必须按规定交纳税金,若制造和销售伪劣产品,不仅给予经济处罚,还要受到刑事惩罚。法律特别规定官吏和皇家不得经商。关于计量管理,政府规定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和互换适用的具体办法。所有度量衡都必须校勘加印,否则即属私造。每年秋天对度量衡器进行校验。关于河防及水利管理,工部的水部司总负其责。河防修理分为两种,即每年秋后的常修和因暴水突发的特修。官吏由于不修堤防或修理失时,要根据造成后果的情况追究罪责(如因此淹死一人,有关官吏要处一年徒刑)。基层的水利工程设施,都有专人负责,州县官每年必须检查一次。因水利流量有限,规定了具体的使用原则。官民用水,采用均工同供原则。三如果承认中国古代存在行政法,那么其内容和体系又怎样呢?毋庸置疑,与近现代行政法相比较,中国古代行政法不仅在原则、精神方面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根本性缺陷,而且其内容和体系也是残缺不全的。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内容和体系与近现代行政法也有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那种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官制法”(类似于今天的组织法)的观点,是不符合史实的。学术界虽然迄今为至对行政法的概念还是分歧甚大,但是,对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的认识越来越表现出趋同的态势。譬如,有的学者在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看法:“行政法即规范行政权的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规范行政权主体、行政权内容、行政权行使以及行政权运行法律后果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①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内容大致也是如此。关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中国古代极为丰富,大凡国家政务的各个方面都有规定。从夏朝到清朝,历代都有相应的立法和制度。从《周官》、《秦律二十九种》、《汉官旧仪》、《唐六典》、《唐令》、《庆元条法事类》、《大明会典》、《大清会典》等立法和文献来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范起码包含: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编制、职责权限;关于国家机关的公务运行;关于官吏的选授、考核、品第、待遇、升迁、休致;关于户籍与婚姻家庭

的管理;关于土地管理;关于赋役管理;关于物资管理和财产关系的调整;关于商工与水利的管理;关于教育与医药的管理;关于军防和警卫管理;关于祭祀的管理;关于仪仗、服饰、丧葬的管理;关于宗教寺院的管理以及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管理。[!--empirenews.page--] 关于对行政的监督,中国古代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施的。第一.出令机构的监督。虽然这方面的制度不为各朝都有,但有关规定仍值得我们注意。唐代,中书门下是制令机关,被称为“机要之司”。门下省的职权主要是“封驳”。“封”即封还诏书(已见前述),“驳”即驳正百司奏抄。尚书省六部等机构的上奏公文,首先须经门下省给事中的审核,给事中如认为不妥,可以驳回重拟。同时,中书省对百司奏章的拟答批文,给事中如认为不妥,也可驳回修正。给事中的这种职权对尚书省等政务机构的施政行为起到了较好的事前监督作用。第二.监察机构的监督。这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独树一帜,其组织之健全、规范之详备、制度之严密,实为世界所罕见。《周礼·春官》写道:“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所谓“凡数”,就是监察之意。这说明用御史来监察“从政者”在先秦时期已成为制度。汉朝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推向了新的阶段。汉代的监察组织主要分为两个系统,一是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系统,由丞相负责;一是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系统,由御史组织构成。前者是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后者的监察对象要宽广得多,但重点也是行政管理。汉朝的这种监察体制,基本为后世所沿用。明朝的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系统,除由传统御史组织演化而来的都察院以外,将唐宋以来的言官给事中变成监察官,专司对中央六部的监察。清朝又将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给事中系统合二为一。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职能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保障行政管理的上一页[1][2][3][4]下一页正常运作。汉武帝曾亲定《刺史察举六条》(又称“六条问事”),虽然这一法律根据当时的情况,将监察对象主要定为较高级别的行政长官,但是它所确立的以监察官员是否奉公执法为重点的监察内容,为后世所继承。顾炎武认为:“刺史六条,为百代不易之良法。”曹魏之《六察》、两晋之《六条举淹滞》、唐代之《六察》等法律无不以此为蓝本。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监督行政管理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稽核公文。所谓稽核公文,就是检查核准公文的执行落实情况。执行公文是行政机关最日常的工作,因而也是行政管理正常运作的基本要求。历代不法官员往往借公文运作徇私舞弊。元朝人胡祗曾对封建官僚政治中的这一痼疾作过专门研究,他将利用公文作弊的手法归为“稽迟”和“违误”两大类。稽迟即故意拖延公文程限;违误即篡改公文要求,其手法多种多样,如“倒提月日、补贴虚检、行移调发、文饰捏合、弥缝完备、应对支吾”等。所以中国古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稽核公文。唐宋以来,由监察官员稽核公文的制度日益发展,至明代已非常完备,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核中央各部的公文,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稽核结果分为三类:已完成的予以注销,未完成的限期完成,拒不执行或执行发生严重差误的具本纠劾。巡按御史负责稽核地方政府的公文。御史所到之地,当地机构都应将公文底册呈送备查。御史按不同情况分类批示:已完成的批以“照过”;已进行而未完成的批以“稽迟”;完成而无意有误的,拟以“失错”;故意违误的批以“埋没”。一季之后,巡按御史对各类违滞公文进行复查,称为“磨勘卷宗”,如发现仍未改正,则从重处罚。[!--empirenews.page--] 除出令机构和监察机构对行政实施监督以外,中国古代还有一些其它特殊监督形式。如中国古代皇帝都以天下万民之父自居,标榜“为民作主”是神圣的天职,所以当官民发生矛盾冲突时,往往利用民众的力量对官吏予以钳制。历代直诉制度的作用就含有此意。明代朱元璋还设立民拿害民官制度,《明律·户律》“户役”条规定,若官吏课征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曲法,被害之民可以拘执该官吏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不为受理亦要依法论处。《大诰》更明确地规定:“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总之,我们不应该绝对断定中国古代不存在行政法,当然,分析和认清中国古代行政法与近现代行政法之间的差别也是完全必要的。

中国当代国画大师100名

中国当代国画大师100名 排名不分先后 1 吴冠中 2 丁绍光 3 邱汉桥 4 周绿云 5 陈东阳 6 蔡国强 7 陈忠志 8 贾又福 9 俞明 10 陈佩秋 11 林晓 12 周韶华 13 任重 14 徐累 15 何百里 16 晏济元 17 崔如琢 18 徐邦达 19 宋雨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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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郑力 43 张仃 44 方增先 45 刘进安 46 许麟庐 47 徐乐乐 48 蔡玉水 49 王明明 50 汪良 51 戴卫 52 李少文 53 王子武 54 冯长江 55 冯远 56 丁雄泉 57 何加林 58 施大畏 59 晏少翔 60 于文江 61 梁长胜

62 程十发 63 沈威峰 64 于希宁 65 王西京 66 姜宝林 67 薛亮 68 汪国新 69 宋玉麟 70 范婴子登 71 方召麟 72 黄永玉 73 赵跃鹏 74 盖茂森 75 卢禹舜 76 邵戈 77 马振声 78 聂鸥 79 朱道平 80 许仁龙 81 董欣宾 82 杨延文 83 童中焘

84 白伯骅 85 史国良 86 华三川 87 卓鹤君 88 梁占岩 89 贺友直 90 石虎 91 季观之 92 彭先诚 93 张江舟 94 叶毓中 95 陈平 96 徐希 97 丁立人 98 杨佴旻 99 王和平100 韩羽

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一)

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一) 摘要:因经济、政治的重大变迁引发了中国现代行政法所面临的行政合法性危机、多元利益主体组织化和个人福利的保障等许多新问题,需要以适当扩权推进治理、以规制缓和实现善治以及发展多元行政模式等作出理论与实务上的回应。而以正当法律程序调控行政过程、通过私法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和扩展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则作为实现中国现代行政法新任务的手段,可以缓解我们今天行政法所遇到的新问题。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福利国家、地方自治、正当法律程序、司法审查 一、引言 “现代行政法”在中国语境中可以指20世纪以来的中国行政法。但是,我们今天教科书中所讨论的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是极其短暂的。因为我们认可的中国行政法历史仅发端于上个世纪的中叶,至今大约50余年。在这50余年中的前30年,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极其简陋的,其中1967年至1978年间行政法历史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的。1]改革开放后因社会治理的需要,行政法(学)开始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但一时也难以发展起来。《行政法概要》的出版,“只想给初学者提供一个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科在理论体系方面的简单轮廓,而这个轮廓,在我国又完全是属于摸索阶段的。”2]到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行政法才渐渐被公认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虽然它不太成熟但有“显学”之趋势。尽管如此,21世纪的今天现代中国行政法仍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在国家发展与社会变迁中行政法的任务以及实现这一任务的路径是什么? 二、当下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新问题 虽然在20世纪100年的历史中,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短暂的,但是西方国家以及1949年延续了大陆行政法的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对中国大陆的影响,催生了中国现代行政法快速又有点畸形地长大。面对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先天不足的中国现代行政法常常显得不知所措。尽管如此,它仍然需要面对不断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大致有:(一)行政合法性危机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政府产生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实施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为依“法”而获得了它的合法性。这里的“法”除了人民代表大会所立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外,还有依宪法、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这些代表民意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则,使民意得以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充分以予体现,旨在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原则。 通过民意机关的立法约束政府的行政活动,是构成自近代以来西方法治国家基本宪政框架的法治理念。从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后建立中华民国到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的先辈和我们也都以此思想构建了国家的政治体制。但是,近一个世纪的法治实践使我们无法否认的事实是,这种“传送带”理论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已突现其重重危机。“传送带理论最大的缺点也就在于它这种‘法律形式主义'.仅强调是否有通往国会的’传送带',并不能恰当地描绘或解释现代管制国家中行政权行使的实况。当今行政权实态,往往在法律上很难找到坚实的传送带,或仅能勉强找到丝缕关联。在牵涉浓厚科技基础的管制领域固然如此,即令在传统的管制领域,任何政策执行点上,行政权都会有立法者无法控制的政策回旋空间存在,包括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甚至是政策价值间的优先设定与选择等等。在此时,传送带理论用国会控制行政权以建立行政权正当性的说法,就显得薄弱而缺乏解释力了。”3]在代议制度极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中,议会传向政府的民意之路已经出现断层与短路,更何况在代议制并不成熟的当下中国,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程序的不科学产生了大量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的“人民代表”和“委员”,民意无法通过正常的管道如实地到达政府。有相当比例的法律尤其是地方性法规都是政府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的。这种浓缩了政府部门利益的法律草案往往是在人民没有实质性参与讨论的情况下,由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 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

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

当代易学大师排名

当代易学大师排名 当代易学大师《阴阳系统论》《人体生物节律学》《六柱预测学》《科学风水解密》作者刘玉珍张睿老师是当代对易学贡献最大的易学大师。相当于易学元帅;邵伟华老师对易学的普及做出了任何人不可比较的贡献。也相当于易学元帅所以,这些大师就无须参加下面的排名。 中国当代易学大师《中国当代易学名人丰碑》 序号姓名国家(地区)成就(职称) 1 乾金水茂吉首市人著名易学专家 2 马克思弟子广东深圳人著名堪舆易学专家六柱易学文化公司总经理 3 钟义明中国台湾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六柱学员 4 朱广锡韩国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5 邵伟中中国湖北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6 于希贤中国北京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7 张志春中国河北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8 赖荣修广东佛山人六柱学员、风水名家 9 许国桢广东潮阳人著名杨公风水学专家 10 杜新许广东罗定人知名建筑风水专家 11 李居明中国香港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12 金倍成韩国人易学风水专家 13 裴翁中国广东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14 钟浩天广东兴宁人广东省情调研市副主任 15 金雍闳浙江宁波人教授、易学专家、风水大师 16 李金锟广东汕尾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17 张维祥四川绵阳人著名易学专家,一生酷爱《周易》 18 胡勇泉粤惠来城人传百理今用之风水铭师 19 王华四川重庆人峨眉风水大师、易学教授 20 潘汝汮广西柳州人太易玄空学十三代传人 21 任法融易学家、道教学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 22 弓智峰郑州弓寨人专著《康复易数学》、《九宫掌气功》 23 翁振明广东汕尾人中国著名易学名人 24 吴志文广东佛山人易学教授、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25 高立勋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教授、著名易学专家 26 张卓园广东惠州人创生态建造学、定十大理论、十大核心技术 27 吉祥中国澳门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28 刘大均山东邹平人著名易学专家、人体生物节律学受益者 29 邓山河广东开平人南蛮大川日月堪舆世家 30 黄世忠福建仙游人风水名家,三合派代表 31 胡京国广东深圳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32 李鸿华广东深圳人 33 明赐东四川自贡人创《太极图学》、《明氏太极图》 34 柏开渠江西南昌人柏氏三命风水创始人 35 赵灵智广东新丰人著名易学建筑风水专家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优选.)

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之所以要研究平衡论,主要针对的是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旨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目叫做“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包含的内容也比较丰富。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平衡论提出的背景 社会背景: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 在“文革”之后,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由于建国之初30年的经验与教训,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模式。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相提并论。至今我们有些学者还坚持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控制和支配,应该说与这一传统不无关系。 □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是家长式的管理者,是惟一合法的管理主体,以秩序为导向,采取封闭式、单向度的管理方式。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正当性也存在疑问。在新的形势下,国家的任务还包括诸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角色既有可能是管理者,也可能是服务者、监督者、辅助者。与政府角色变迁相关的是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治理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式治理,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多元的,治理是既有输入也有输出的双向过程,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具有广泛公众参与的特点。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争议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不过,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界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过一场争论,即行政法是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当时,我担任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亲历了起草过程和其中的争论。最终,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可以说是吸收了“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兼顾论。 学术背景:平衡论另一重要背景是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模式存在重大缺陷。 80年代中后期,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开始就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先后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等观点。这些理论具有开拓性的价值,只是还没有完全摆脱当时法学界法律的阶级性和其他政治理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以理想类型的方式,梳理和归纳了管理论和控权论两种传统的行政法模式。 在管理论的模式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而在控权论的模式下,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我们认为这两种传统行政法的理论模式都存在重大缺陷,都是以“权力”为视角,即以行政权为核心,或者强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控制,或者强调对行政权的维护和保障;二者都不重视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反思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吸收了

中国古代历史人物大全

历史人物纪念碑 周传亮 汉赋四大家:司马相如、扬雄、班固、衡 唐诗四大家:白、杜甫、白居易、元稹 宋词四大家:轼、辛弃疾、柳永、清照 元曲四大家:关汉卿、马致远、白朴、光祖 明清小说四大家:罗贯中、施耐庵、吴承恩、雪芹 初唐文坛四杰:王勃、炯、卢照邻、骆宾王 初唐四大书法家:欧阳洵、褚遂良、虞世南、薛稷 唐代文章四友:杜审言、融、峤、味道 楷书四大家:唐代颜真卿、柳公权、欧阳洵、元之孟頫宋代书法四大家:蔡襄、黄庭坚、米芾、东坡 北宋文坛四大家:王安石、欧阳修、东坡、黄庭坚 门四学士:黄庭坚、耒、晃无咎、观 宋代程门四大弟子:良佐、游酢、时、吕大临 南宋四大画家:唐、松年、马远、夏圭 南宋诗坛四大家:万里、陆游、成大、尤袤 元曲四大家:关汉卿、马致远、光祖、白朴 元代儒林四杰:黄溍、虞集、柳贯、揭俊斯 元代山水画四大家:黄公望、吴镇、倪瓒、王蒙 元代诗坛四大家:虞集、载、椁、揭俟斯 元代吴中四杰:高启、羽、徐贲、基

明代江南四大才子:唐伯虎、祝枝山、文征明、周文宾 明代书坛“吴中四子”:祝枝山、唐伯虎、文征明、徐祯卿 清初画家四王:王时敏、王、王鉴、王原祁 清初文学四公子:方以智、贞慧、冒襄、侯方域 战国四公子:齐孟尝君、平原君、楚春申君、信陵君 中兴四诗人:陆游、万里、成大、尤袤 三皇:伏羲、神农、黄帝 五帝:黄帝、少昊、颛顼、喾、尧 商纣四诸侯:东伯侯桓楚、南伯侯鄂崇禹、西伯侯姬昌、北伯侯崇侯虎 孔门七十二贤:颜回、闵损、冉耕、冉雍、冉求、仲由、宰予、端沐赐、言偃、卜商、颛师、曾参、澹台灭明、宓不齐、原宪、公冶长、南宫括、公皙哀、曾蒧、颜无繇、商瞿、高柴、漆雕开、公伯缭、司马耕、樊须、公西赤、巫马施、梁鳣、颜幸、冉孺、恤、伯虔、公龙、冉季,公祖句兹,祖,漆雕哆,颜高,漆雕徒父、壤驷赤,商泽、石作蜀,任不齐,公良孺,后处,冉,公夏首,奚容箴,公肩定,颜祖,鄡单,罕父黑,商,申党,颜之仆,荣旗,县成,左人郢,燕伋,国,非,施之常,颜哙,步叔乘,原亢籍、乐欬,廉絜,叔仲会,颜何,狄黑,邦巽,孔忠、公西舆如,公西箴 春秋五霸: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穆公、楚庄王 国学三圣:孔子、老子、墨子

张峻嫣正式列为中国当代易学专家排名100名之一

中国当代易学大师《中国当代易学名人丰碑》 序号姓名国家(地区)成就(职称) 1 唐明邦重庆忠县人著名易学专家 2 宋韶光广东深圳人著名堪舆易学专家 3 钟义明中国台湾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4 朱广锡韩国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5 邵伟华中国湖北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6 于希贤中国北京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7 张志春中国河北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8 彭永强广东佛山人中洲派玄空风水名家 9 许国桢广东潮阳人著名杨公风水学专家 10 杜新许广东罗定人知名建筑风水专家 11 李居明中国香港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12 金倍成韩国人易学风水专家 13 裴翁中国广东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14 钟浩天广东兴宁人广东省情调研市副主任 15 金雍闳浙江宁波人教授、易学专家、风水大师 16 李金锟广东汕尾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17 张维祥四川绵阳人著名易学专家,一生酷爱《周易》 18 胡勇泉粤惠来城人传百理今用之风水铭师 19 王华四川重庆人峨眉风水大师、易学教授 20 潘汝汮广西柳州人太易玄空学十三代传人 21 吴远辉中国香港人管理博士、堪舆家、建筑风水学家 22 弓智峰郑州弓寨人专著《康复易数学》、《九宫掌气功》 23 翁振明广东汕尾人中国著名易学名人 24 吴志文广东佛山人易学教授、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25 高立勋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教授、著名易学专家 26 张卓园广东惠州人创生态建造学、定十大理论、十大核心技术 27 吉祥中国澳门人著名易学风水专家 28 刘大均山东邹平人著名易学专家 29 邓山河广东开平人南蛮大川日月堪舆世家 30 黄世忠福建仙游人风水名家,三合派代表 31 张峻嫣陕西延安人著名易学风水名师,姓名专家,特医大师 32 李鸿华广东深圳人深圳明山园命相馆馆长 33 明赐东四川自贡人创《太极图学》、《明氏太极图》 34 柏开渠江西南昌人柏氏三命风水创始人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同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行政法在当代中国被看作是有别于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然而,权力不分、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政治、法制传统不利于这种带有控权特征的部门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在古代中国,县令既是行政官又是法官,承担着税收、治安、邮政、教育、公共工程、灾民救济和司法等多项职能。如今,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作用下,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在过去的30年间,作为部门法,中国行政法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服务于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国家和法治国家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一、法律规则国家时期的“以法行政”(1978-1989)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律应当是其行为的工具还是活动的准绳?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学者今天会异口同声地回答:行政机关虽然负责实施法律,但其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应当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然而,30年前,面对同一提问,人们很难做出同样的回答。 1978年,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意识到政治官员、行政官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性。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十年浩劫给人们留下的巨大创伤使这次讨论在痛定思痛、以史为鉴的认识下深入进行。最终,“法治”战胜了“人治”。中国从此坚定不移地走上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路。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如1979年7月1日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组织法》等。在行政活动领域,1986年9月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用显著。 从党的政策到国家法律,行政活动依据的政治色彩被逐步淡化。但是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律规范,由于主要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鲜有提及行政机关的职责,而往往被看作是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行政相对人。 与文革期间的法律虚无主义相比,“以法行政”无疑代表着一种进步。因为,运用法律治理社会暗含着对行政恣意的否定和抵制。然而,在希望行政机关同公民一样遵守法律的呼声日渐强大的社会背景下,仅具有这样的行政法认知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989年4月4日的《行政诉讼法》揭开了中国接受依法行政理念、践行行政法治的序幕。 二、法律国家目标下的控权法(1989-2000) 受中国传统“中庸”思想的启发,一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了“行政法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不应当只是行政机关的特权法,而应当同时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法。虽然单方规则制定权、命令权和行政决定效力先定等特权,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阶段处于优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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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

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中国古代历史10大人物列表

中国古代历史10大人物列表 一、十大明君 千古一帝---秦始皇布衣皇上---刘邦盛世明君---李世民风流女皇---武则天士兵皇帝---赵匡胤大明太祖---朱元璋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开创盛世---康熙一代明君---雍正风流倜傥---乾隆 二、十大后妃 野鸟皇后---吕雉挽歌圣手---王政君魂断金城---贾南风太和改制---冯氏独孤奇妒---伽罗乱世惊鸿---张氏铁马红颜---萧燕燕垂帘风流---刘娥草原之花---布木布泰铁血太后---慈禧 三、十大奸臣 谮忠祸吴---伯喜朝廷叛逆---刘濞弑君跋扈---尔朱荣盛唐大奸---杨国忠三起三落---蔡京一代国贼---张邦昌生财有道---阿合马马屁天王---严嵩跋扈第一---鳌拜第一贪官---和绅

四、十大阴谋家 伪忠伪孝---王莽豪强独夫---董卓 虚伪狡诈---司马昭口蜜腹剑---李林甫外憨内奸---安禄山反复无常---朱温 汉奸鼻祖---秦桧湖上平章---贾似道红颜一怒---吴三桂窃国大盗---袁世凯 五、十大才女 史笔千秋---班昭名垂千古---蔡文姬凤仪高迈---谢道韫雁过留声---薛涛 道观哀艳---鱼玄机出水芙蓉---花蕊夫人词国俊杰---李清照断肠英女---朱淑真纺织大师---黄道婆巾帼英雄---秋瑾 六、十大宰相 直钩垂钓--------姜尚成就霸业---管仲 芝过昭著---李斯开国丞相---萧何 权术之王---曹操千古名相---诸葛亮知人善任---狄仁杰佐定天下---赵普 北国卧龙---耶律楚材独裁良相---张居正

七、十大商人 富甲陶朱---范蠡营国巨商---吕不韦官商大鳄---桑弘羊实业巨子---张骞商界巨擘---盛宣怀第一商人---胡雪岩火柴大王---刘鸿生家族首富---孔祥熙地产大王---徐润双栖勇士---章乃器 八、十大名臣 天下归心---周公改革斗士---商鞅流芳千古---房玄龄千秋镜鉴---魏征改革大师---王安石治国奇才---刘晏第一清官---于成龙扶棺谏君---海瑞千古完人---曾国藩千秋功罪---李鸿章 九、十大昏君 暴虐之君---商纣王亡国之君---胡亥傀儡皇帝---汉献帝白痴皇帝---司马衷名义皇帝---唐高宗苦难皇帝---明思宗儿皇帝----石敬瑭杀兄弑父---隋炀帝异国囚徒---宋徵宗淫君之首---明武宗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篇一: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

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 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个行政法体系要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不仅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执法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

世界上最伟大的48位证券投资大师名单

世界上最伟大的48位证券大师名单 1.最伟大的股票和期货投机人杰西·利弗莫尔 2.避险基金教父和短线杀手迈克尔·斯登哈德 3.现代证券分析奠基者的华尔街教父本杰明·格雷厄姆 4.股市伯乐的成长股价值投资策略之父菲利普·费雪 5.量子基金创始人吉姆·罗杰斯 6.总回报1000%的顶级预测大师威廉·江恩 7.擅长投机的德国股市无冕之王安德烈·科斯托兰尼 8.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缔造者的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 9.道琼斯指数发明者和道氏理论奠基者:查尔斯·亨利·道 10.打垮英格兰银行的国际狙击手乔治·索罗斯 11.市盈率鼻祖和温莎基金管理人约翰·奈夫 12.将麦哲伦基金推向巅峰的投资艺术家彼得·林奇 13.现代金融投资大师的股神沃伦·巴菲特 14.要银子不要面子缔造量子基金神话的斯坦利·朱肯米勒 15.三年增加55倍的期货交易大师斯坦利·克罗 16.在熊市中赚钱的橡树籽基金经理拉尔夫·旺格 17.%R威廉指标创造者的华尔街短线高手拉瑞·威廉斯 18.世纪炒股赢家的共同基金之父罗伊·纽伯格 19.擅长长期投资的戴维斯精选顾问公司创办人雪拜·戴维斯 20.800倍收益率的先锋基金创始人菲利普·卡洛特 21.预测出黑色星期一的兹威格基金创建者马蒂·兹威格 22.大通基金创始人的知名成长型投资大师德伍·却斯 23.晨星公司执行董事及共同基金行业倡导者的唐·菲利浦斯 24.管理最优秀基金的股票挑选大师福斯特·弗里斯 25.嘉贝利公司总裁及华尔街基金业“超人”马里奥·嘉贝利 26.富兰克林成长基金创办者的环球投资之父约翰·坦伯顿 27.CANSLIM选股法创造者的个人投资者大使威廉·欧奈尔 28.为股市把脉的技术派宗师戴若·顾比 29.创立先锋投资集团的指数基金教父约翰·博格尔 30.让银行倒闭在纽约绝迹的华尔街第一夫人缪里尔·西伯特 31.5年将投资变为100倍的华尔街之鹰安迪·凯斯勒 32.年收益率34%的势头投资大师理查德·德利豪斯 33.70日元起家的百发百中股票大师是川银藏 34.九获全美投资大赛桂冠的冠军炒手马丁·舒华兹 35.反向操作的史卡德卓曼高报酬权益基金经理戴维·卓曼 36.20世纪伟大的经济学家及投资大师凯恩斯 37.日本永汉集团创办者的赚钱之神邱永汉 38.在股市大崩溃前抛出的投机大师伯纳德·巴鲁克 39.基金净回报率20%的盲人女将劳拉·斯洛特 40.美林证券第一位华人副总裁的亚洲股神胡立阳 41.创造西格玛奇迹的亚洲投资大师郑焜今 42.不得不知的7位证券大师

行政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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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 一、单项选择题 1、居住在某市 A 区的公民甲对该市 B 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应是() A.区公安分局 B 区公安分局 C.区人民政 D.该市的市公安局 2、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 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D.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 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4、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是谁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 D.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5、我国国家赔偿法确认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 A.过错原则 B.不当原则 C.违法原则 D.过错加违法原则 6、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导致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A.5倍 B.10倍 C.15倍 D.20倍 7、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

之日起() A.15日内 B.一个月内 C.三个月内 D.六个月内 8、海关违法处罚给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该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A.海关总署 B.当地人民政府 C.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D.实施违法处罚的责任人 9、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赔偿属于() A.行政赔偿 B.司法赔偿 C.国家赔偿 D.民事赔偿 10、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 A.5日内 B.15日内 C.30日内 D.60日内 1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A.指定管辖 B.裁定管辖 C.合并管辖 D.共同管辖 12、下列各项中,属于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 A.申请回避 B.提起上诉 C.撤诉 D.委托诉讼代理人 1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 A.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B.第一审庭审结束前 C.第二审之前 D.生效判决作出之前 14、目前在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中除了人民法院的监督还包括() A.公安机关 B.公证部门 C.司法局 D.人民检察院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历史人物及事件表

中国古代历史人物及事件 旧、新石器时代: 前100万年前后:正值古史传说中的燧人氏时代。 前10万年前后:正值传说中的伏羲时代。 前7千年前后:正值传说中的神农时代。 前2700年前后:传说轩辕战炎帝,败蚩尤,而后代神农氏,是为黄帝。 前2700年前后:传说史官仓颉造文字。 前2100年前后:传说大禹治水,禹之子启得帝位,开始 “家天下“。 夏、商、西周: 前1900年前后:太康失国,后羿代夏。 前1600年前后:自契到汤八迁,居于毫。 前1300年前后:盘庾迁殷。 前1100年前后:周文王被拘于羑,演周易,成六十四卦。 前1046年:牧野之战,武王克商。 前841年;国人暴动,逐厉王,周召共和。 春秋战国: 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称东周。 前679年:齐桓公称霸。 前498年:孔子在鲁国遭冷遇后,周游列国。 前494年:吴越之战,越败,越王勾践向吴称臣。 前445年:魏文侯任用李悝变法。 前382年:吴起为楚令伊,变法,楚强。 前350年:商鞅颁布第二次变法令,开阡陌封疆。 前339-前278年:屈原作《离骚》、《天问》、《九歌》。 前307年:赵武灵王进行军事变革,胡服骑射。 前270年:魏人范雎入秦为客卿,献“远交近攻”之策。 秦: 前221年:秦灭齐,天下统一,秦王嬴政定称号为“皇帝”,称“始皇帝”。前210年:秦始皇死,其子胡亥即位,是为二世。 前209年:成胜、吴广起义反秦。 前207年:巨鹿之战项羽大败秦军,刘邦入关中,秦亡。 西汉: 前202年:楚汉之争以项羽兵败自杀告终,刘邦即位,是为汉高祖。 前186年:张良卒。 前150年前后:董仲书强调天人感应学说。 前138-前126年:张骞出使西域。 前119年前后:汉武帝颁布新的耕作方法——代田法。 前90年:司马迁卒,其所著《史记》名垂青史。 西汉末年:“再受命”之说风靡一时,公元8年王莽代汉。 东汉: 25年:刘秀称帝,是为光武帝。

最新中国当代易学大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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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中国行政法与新中国同龄。50年代曾产生了一大批行政法。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此后的20年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 50年代行政法的发展,曾一度引起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当时北京的法律院校曾开设苏维埃行政法课程,一批苏联行政法著作被介绍过来,对中国行政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但这一进程至50年代末就中断了。 二 (一)中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迫切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1978年以后,行政立法迅速增加。就内容而言,一方面仍以经济行政法为重点,同时也注意到法制的总体平衡,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机构、民政、司法、公安、军事、民族、财政、税务、外资、海关、农林、水利、土地、城建、环保、交通、邮政、劳动人事、商标、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统计等领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另一方面,还将相当的注意力集中于建立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关系到全局的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中,对今后行政法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将1957年旧条例规定对治安处罚不得起诉改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治安处罚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是政府内最有权威的机构;治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使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适应,所有这些都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诉讼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二)从1978年到1989年,与行政法发展相适应,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 1.1983年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问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该书以总结和概括中国的行政法制实践为基础,同时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力图创建中国的行政法学。尽管这部著作存在着某些不足,但它所体现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新建立起来的体系以及其中的某些章节,对其后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开始步入正轨。 与此同时,新的行政法学教材和著作不断出版,国外著作也陆续得到介绍。 2.在此期间,各高等法律院校纷纷开设行政法课程。1986年行政法研究会在江苏常州市正式成立,从此行政法学者有了自己的学术组织。同年,在已故著名法学家陶希晋的倡导下,组织在京的行政法理论与实际工作者,成立行政立法研究组,专事起草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开创了立法机关组织专家起草法律草案的先河,为行政法学者与实践相结合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 1989年以后,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和行政处罚法(1997年)相继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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