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召回缺陷分析及启示

我国汽车召回缺陷分析及启示
我国汽车召回缺陷分析及启示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

一、驾驶规范 ?驾驶员培训:驾驶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叉车驾驶证书;具有相同技术参数的每台叉车的制动、加速器和液压操纵手柄的特性可能都不尽相同,驾驶员应在熟悉各项操作后,再驾驶叉车。 ?驾驶叉车时的穿戴: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具,为了安全,请不要穿宽松的衣服,以免被挂住。 ?必须遵守规则:当你感到疲倦,思想不集中,用过麻醉剂或喝过酒后,请勿驾驶叉车。 ?工作场所的安全:确定工作环境处于安全状况,包括良好的路况和充足的照明。 ?保持叉车特别是驾驶室清洁:驾驶室里不要放工具或其他物品以免妨碍操纵杆或踏板的动作;当手有油污时,请不要操作叉车,当手湿滑或有油污时,操作叉车是危险的。 ?检查叉车周围的安全状况:发动叉车之前,一定要确保叉车周围无人;当运载庞大货物,视线不好时,请倒车行驶或由他人引导;倒车行驶时,一定要确保叉车周围无人;在狭小通道中驾驶叉车时,应有人引导;驾驶员应在十字路口或其他视线受阻的地方先停车,确保叉车左右无人时再开车;叉车与汽车不同,它是后轮转向,接近转向处时,降低行驶速度,然后转动方向盘使叉车后部转动。 ?上、下叉车:禁止跳上、跳下叉车。上下叉车时,手抓住把手,脚踩在踏板上;上下叉车时,不能抓方向盘或操纵杆。 ?禁止叉车乘人:严禁货叉、托盘上带人。不允许除司机以外的人乘车;不要用人来代替平衡重。 ?禁止野蛮驾驶:不要在踩下加速踏板的情况下,打开钥匙开关;不要突然地起动、制动或转向,以防造成货物堕落叉车倾翻;不要輾过散落在路面上的挡板或障碍物;不要驶入软地面;在潮湿、滑溜、不平或倾斜等路面上行驶时,请降低行驶速度;确保门架与屋顶以及出入口之间具有一定的间隙。 ?禁止货叉升高时行驶:货叉升起时,不要驾驶叉车,以防造成货物堕落叉车倾翻。 ?不要靠路边行驶:确保叉车与路边或平台边缘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叉车跌落。 ?叉车维护:不得改造叉车,遵照使用指南进行每天检修和定期检修;当叉车有损坏或故障时,停止操作叉车进行维修;叉车被彻底检修前,不能操作叉车;检查电气系统时,关闭钥匙开关并拔出蓄电池插头。 二、操作规范 ?禁止超载工作:叉车只可以搬运重量在额定起重量以下的货物;超负荷搬运时,后轮极易离地,此时,转向就无法控制,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禁止偏载堆垛:叉车堆垛时必须确保货物排放得安全和稳固,货叉要准确地插入托盘,同时使货物重心与叉车中心保持一致,否则易引起货物堕落,叉车倾翻。 ?禁止货物超高:货物高度不能超过挡货架,否则易引起货物向操作人员方向滑落,司机可能会被货物砸伤。 ?搬运超长、超宽货物:搬运超长、超宽货物时,驾驶要特别小心,减速行驶,慢速转向和升降;注意货物平衡,同时尽量放低货物;配备适当的加长加宽货叉架;使用尺寸和强度均合适的托盘来承载货物;确保货物固定在托盘上,并具有合适的形状。货物超宽时,行驶时要注意避免碰上路边两侧的物体。 ?禁止用货叉尖工作:不要用货叉尖挤推货物或提升货物,当用货叉尖挤推货物或提升货物时,可能造成叉车或货物的抖动。 ?禁止推拉操作:不能用叉车推拉货物,否则货物有可能会损坏或堕落。 ?避让:禁止站在货物上以从货架下穿越。 ?使货物稳定:叉车行驶时,门架后倾到位使货物稳定;行驶时(有载或无载),货叉和地面的距离应保持在150-200毫米。 ?禁止进入门架机构:禁止身体任何部位进入门架机构或门架和车身之间;操纵杆应按正确的操作位置操作;当操纵杆钩住身体或衣服时,门架就有可能动作,手、脚就有受伤的危险;操作叉车时,请将身体置于护顶架之下,不允许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体之外。 ?禁止突然操纵手柄:无论在满载或空载状态下,都要慢速操纵液压控制手柄;货叉位于高位时,如果突然操纵手柄,会造成货物堕落或叉车倾翻的危险;不要急停、急降货架。

召回控制程序

1?目的 为防止产品由于失误,避免更大范围对客户身体造成的影响,以保障产品的使用安全。 2 ?范围 任何时间已经离开本公司的存在潜在显著危害和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3 .职责 3.1总经理:批准撤回/召回计划。 3.2管理者代表:担任产品撤回/召回小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讨评估。 3.3业务部: 1)负责收集撤回/召回产品的信息,撤回/召回产品的信息源包括: A. 各个与质量有关的部门通过内部的控制程序,自己发现; B. 客户的信息反馈及投诉; C. 本国或产品销售国的法律法规的变化; D. 本国或产品销售国的官方公布。 各个部门收集到的有关撤回/召回产品的信息都要在第一时间传给业务部。 2)采用适当的联系方式通知产品销售商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使用,及了解 客户投诉的详细情况,仔细记录相关信息,并沟通具体撤回/召回/召回事宜和反馈处理结果。 3)负责实施具体的产品撤回/召回计划。 3.4技术部:协助撤回/召回产品的原因分析及处理。 3.5采购部:联系供应商追溯其物料的符合情况,及分析问题并商定处理方案。 3.6生产部:立即停止有关产品的生产,积极配合产品撤回/召回工作,对

撤回/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 3.7仓储部:对撤回/召回产品进行有效地封存、标识、隔离,并暂停该品种发货。 3.7品质部:针对产品撤回/召回的具体问题,分析查核其真正原因,对产品的留样进行加严检验,必要时送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制定相应的撤回/召 回计划,并跟踪验证其效果,确保质量管理持续改进。 3.8风险评估小组:对有关撤回/召回产品的一切进行分析、评估,并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确认。风险评估小组人员由质量负责人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 4 ?内容 4.1化妆品质量异常监测日常工作 4.1.1由品质部负责化妆品质量异常监测日常工作。 4.1.2品质部在接到《投诉记录和调查报告》后,对业务部客服人员反馈的产品质量不良信息,进行汇总收集、统计整理。相关部门按照投诉记录和调查报告表完成相关记录并调查原因,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问题重复发生。如果是假货,则需要记录判断依据。 4.1.3品质部立即在产品档案室查出发生产品质量不良的本批产品档案,至V 留样观察室查看留样观察记录及原始资料,必要时送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留样品。同时与技术部调查、分析产生不良反应的原因,对产品进行分析、评价、处理,并提出改进措施。生产部协助技术部和品质部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正常惰 况下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于加急的情况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调查。 4.1.4品质部负责定期(如每半年或一年)对所收到的产品不良反应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价,找出影响较大的问题综合分析,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产品质量问题的重复发生。所有投诉记录中应注明投诉类别:一般品质、安 全卫生。 4.1.5品质部将本年度的产品质量异常总结与上年度总结进行比较,列出由于重复性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加强质量监控的项目。 4.2重要产品投诉分析 4.2.1品质部对留样样品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或由业务部反馈的不良品反应信息,由品质部收集汇总,并以书面的形式提请风险评估小组召开评审会议。 4.3产品召回的条件及原则 根据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召回分为三级: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2002年10月25日12:51 产经网-中国国门时报 (上接第二版) 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1.车辆识别信息 1.1VIN编码规则 1.2每台车辆的VIN编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生产日期及详细配置信息1.3整批次车辆配置信息,包括: 1.3.1发动机类型(汽油或柴油机,汽缸数和排气量等)及型号 1.3.2变速器类型(手动或主动变速器)及型号 1.3.3车辆驱动形式(前/后轮,四轮) 1.3.4制动系统 1.3.5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牵引力控制系统 1.3.6巡航控制系统 1.3.7气囊和安全带 1.3.8车轮尺寸、轮胎品牌与型号

1.3.9车身形式(双门、四门、旅行车、货车、厢式车) 1.3.10整车质量 1.3.11车辆尺寸 1.3.12其他信息 1.4对于进口或引进车型(含组装和改装车),还应提供该车型在原产地的原型车名称和在世界其他国家销售的车型名称及投放市场时间。提供与该车型同平台生产的其他车辆的名称。 2.车辆技术资料 2.1车辆规格与技术参数 2.1.1发动机型号与技术参数 2.1.2变速器型号与技术参数 2.1.3其他系统规格与技术参数 2.1.4整车车辆型号、技术参数 2.2技术服务信息通报 2.3维修手册 2.4配件目录 2.5其他技术文档 3.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

3.1各地经销商及维修站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和负责人。 3.2维修站的营业时间和月平均维修能力。 3.3每台车辆所销往地区及经销商名称。 4.车主信息 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电子邮件,车辆的VIN码,车辆购买时间。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制造商名称) 决定将本报告中说明的车辆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缺陷。 1.制造商信息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 网址召回联系人姓名(签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2.召回车辆信息: 2.1车辆识别信息 厂牌 车型 年款 型号

事故案例分析汇总概要

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1、事故经过 2009年11月18日16时,一养护班组在某高速公路超车道进行刷护栏油漆作业,当施工完毕,驾驶员汪某在倒车准备收标志牌过程中撞到了后方20来米处正在收拾工具的戴某,导致其手臂、大腿被撞伤。 2、事故原因分析 原因一:客观原因为当时天气阴暗,视线相对较差; 原因二:驾驶员汪某倒车过程中虽开启警灯、拉起警笛,对封闭区外过往车辆起到了一定的预警作用,但未关注施工区内作业人员活动情况,主观上认为车辆在开启警笛情况下倒车时作业人员会自觉避让的片面判断; 原因三:养护工戴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思想不集中; 原因四:未认真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工作,班组长监管不力。 3、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 这是一起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汪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班组长应负管理上的责任。 4、预防措施 措施一:认真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工作,严格履行班组安全三检查制度; 措施二:车辆启动前要确保周边无作业人员,尤其倒车过程中务必检查后方情况,行驶过程中严格控制车速; 措施三:因作业环境恶劣,作业人员在关注外界过往车辆的同时,同时要密切留意施工区内部机械设备、车辆的行驶。 5、结论 高速公路边通车边作业的安全风险极高,且作业空间较小,在施工过程中要重点防御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 1、事故经过 2009年12月7日早上,一保洁工在某高速高速公路硬路肩按规定清扫作业,当时天气晴好,该路段平直,路面干燥、无坑洞、抛洒物等情况。一辆牌照为浙xxxxx黑色轿车,驾驶员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从硬路肩超车撞上该保洁工,将其撞出50米开外并挂于隔离栅上,导致其当场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原因一:浙xxxxx小车驾驶员在硬路肩超车,违章行驶,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最直接原因;

医疗器械召回控制程序.doc

1.0 目的 为使存在缺陷的产品得到有效控制,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保障使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召回办法》”),特制订本控制程序。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已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3.0 职责 3.1总经理 负责产品召回行为的决策、审批召回计划和召回报告。 并确保提供场地、设备、人力等适当的资源以适应产品召回的需求,确保产品召回行为的顺利实施。 3.2管理者代表 组织产品召回过程的审核,确保产品召回控制程序及召回行为的符合性。 3.3 售后服务部 负责及时收集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信息,对产品可能的存在缺陷及时报告公司。 3.4质管部 a.按《召回办法》第十二条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

行调查、评估; b.对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按《召回办法》第十七条编写调 查评估报告和制定召回计划,上报总经理及监管部门及 时召回缺陷产品; c.负责组织各部门对召回产品重新进行风险分析、评估, 组织制定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缺陷处理措施); d.负责编写召回通知,召回通知必须符合《召回办法》第 十五条的要求; e.负责产品召回文档的归档管理和上报工作。 3.5 销售部 负责发放召回通知,并督促相关客户及时实施召回行为。 3.6 仓库 负责召回产品的存放、隔离、标识。 4.0工作程序 4.1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调查评估: 4.1.1《召回办法》所称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 a.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b.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的产品; c.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 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它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它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她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能够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经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 一、事故简要案情 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丫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 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 一、事故经过: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总经办张宁在

汽车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试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xxxxxx有限公司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处理。 三、定义 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山东xxxxxx有限公司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四、职责和权限(详见附件1) 五、关键控制点(流程详见附件2) (一)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书内容包括: (1)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2)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3)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4)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 七、附件 附件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职责 附件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流程 附件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备案申请单 附件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 附件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公告附件 附件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新闻稿 附件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 附件8: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维修作业方法 附件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费用统计表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 机制。 第七条[召回程序]缺陷产品的召回应当包括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产品召回控制程序管理制度

产品召回控制程序 1目的 为维护公司信誉与良好企业形象,及时解决客户抱怨及退货问题,尽可能满足客户之需求。当产品对使用者有生命危险或对健康有严重不良影响时,按产品通告中的指示将产品召回或作合适的处理。 2范围 2.1凡有关产品品质有关的抱怨或退货均适用之,同时也适用于本公司对食品的召回及控制。 2.2产品召回具体范畴 -----产品中检出国家禁用的化学成份; -----产品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但存在质量、品质规格等的缺陷; 3职责 3.1 营销部:客户投诉的受理与回复,向顾客发出产品召回通告并协助客户做好产品的召回工作。 3.2 品质部:投诉调查及退货检验,对不合格非安全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适时提出产品召回建议;负责监督产品召回的全过程及改善效果确认。 3.3 生产部:召回产品点收与存放的管理。 3.4责任部门:原因分析,改善对策及预防措施的拟定与执行。 3.5财务部:负责制定、授权并发布召回产品财务退款流程。 3.6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产品召回的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产品召回演习。 5召回程序 5.1客户投诉受理 当客户的投诉以信函、传真、邮寄、拜访的方式或客户退货之产品以邮寄、快递、空运、或由相关人员携带的方式达到公司时,由营销部接收。须向客户详尽询问或索取该批货的充分信息,并在客户投诉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客户投诉信息及相关资料以“客户意见反馈表”的形式传递给品质部。 5.2初步分析与确认 品质部接到营销部的客户意见反馈表后,一个工作日内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分析,明确不良确认是否为本公司责任,并确认责任单位。

5.2.1若确认非严重问题,责任部门接到品质部联络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立即着手调查不良原因,并拟定改进措施交品质部确认。若品质部确认改进措施可行,汇报食品安全小组通过后,提交给营销部,由营销部将纠正后的结果反馈给客户,由客户确认措施的可行性。 5.2.2若初步判断为严重质量问题(如事故和接近事故),品质部经理应及时填写“产品召回申请表”上报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责任部门应于一个工作日内立即展开深入调查,并向管理层代表汇报。(如有需要,应向有关政府部门作出报告) 5.3事故资料收集 收到事故通知后,相关部门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以下资料: --------所有相关的生产/质量保证/调查数据; --------品质部对可疑产品及原辅料进行取样与检测,确定可疑产品所涉及的批次和数量; --------生产部追踪可疑产品及原辅料的投料与生产信息; --------营销部追踪库存及销售记录,确定所有涉及可疑产品是否在公司控制之下以及是否已发往客户和所涉及客户清单。 5.5产品通告及召回安排 5.5.1如调查结果需要发出产品通告的,使客户得知如何处理问题产品时,管理者代表应制订产品通告,详列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日期等,以使客户能确定受影响产品范围;并详列及明确地列出客户使用者所需做出的行动。 5.5.2产品通告需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并发至每一个受影响的公司客户处。对于召回事件,营销部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客户关于产品召回决策,并进一步沟通产品召回的原因与决策的依据,同时与客户达成最终的关于产品召回的决定。公司必须向客户提供关于可疑产品的全部情况:产品批次、数量、发货信息。同时,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产品召回的决定。 5.5.3 如有需要将产品收回至本公司处理,管理者代表需填写"产品召回建议报告",并列出所需召回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顾客、有关的产品召回申请书编号等,交于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并需详细列出收回产品的方法,包括:包装、标识、运输及处理等。营销部应详细记录所收回的产品数目,并予以保存。 5.6产品召回实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 经营者/车主: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决定对本通知中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隐患。 1、召回车辆信息 1.1车辆的识别信息

1.2车型的照片 (欧蓝德) 2、缺陷描述 2.1缺陷产生原因 发动机控制继电器和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完全相同的继电器,但是功能不同),由于供应商制造不良(焊接不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继电器的焊接部异常发热并脱焊,造成电路断路故障,发动机控制继电器故障时,发动机熄火同时仪表盘警告灯亮。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故障时,警告灯亮,并且系统进入安全保护模式,安全上存在风险。 2.2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说明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办法。 发动机控制继电器故障时,发动机熄火同时仪表盘警告灯亮。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故障时,警告灯亮,并且系统进入安全保护模式。 2.3缺陷发生前及发生时,车辆出现的预警和警示信息(如异响、报警灯等) 发动机控制继电器故障时,发动机熄火同时仪表盘警告灯亮。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故障时,警告灯亮,并且系统进入安全保护模式。

2.4可能引致危险的操作及其他情况 无 2.5召回前,为避免缺陷引致危险而建议车主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无 3、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 3.1为消除缺陷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更换发动机控制继电器和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 3.2召回措施的实施计划 ◇对外发布:2017年9月28日 ◇召回期间:2017年11月6日~2018年11月5日 3.3消除缺陷所需的工作量和时间 0.3H/台:更换发动机控制继电器和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 3.4其他信息 无 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

产品召回控制程序

产品召回控制程序

产品召回控制程序 1目的 为有效地召回已交付给顾客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产品,保护顾客及消费者利益,防止不安全危害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已经交付给顾客的不安全或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召回或撤柜。 3职责 3.1技术质检部 3.1.1负责收集召回或撤柜产品的信息,召回或撤柜产品的信息源包括: ?各个与质量有关的部门通过内部的控制程序,自己发现; ?顾客的信息反馈及投诉; ?本国或产品进口国的法律法规的变化; ?本国或产品进口国的官方公布。 各个部门收集到的有关的召回或撤柜产品的信息都要在第一时间传到技术质检部。 3.1.2负责制定不安全或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召回或撤柜计划,负责协助召回或撤 柜计划的实施,并负责产品召回或撤柜后的跟踪监督。 3.2总经理批准召回或撤柜计划的实施。 3.3国际业务部负责实施召回或撤柜计划。 3.4生产部负责对召回或撤柜的产品进行处理。 4 定义描述 4.1质量事故定义:能导致危及人体损伤或造成不安全状态的缺陷、产品的极重 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我们定为质量事故。 4.2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是一种公司自主进行或在协管部门要求下进行的召回产 品的行为,指从市场或各分销商手中召回大量不合格或冒牌产品(指未通过官方验证的)的有效措施。 4.3产品退回:指产品未触犯或小范围内触犯法律法规,根据现行政策未被官方扣 押的产品。

4.4现货寻回:指的是产品还没有离开生产商或初级分销商的控制范围。如果产品还在分销环节上,这种行动就称为现货寻回或市场召回。 4.5检验效果:根据监管机构的鉴定,以保证产品召回或撤回确实实现了,特别是证明该相活动实施的与相关客户的来信中。 4.6产品撤柜:公司职能部门发现已经交付给客户的产品可能存在小的安全问题,及时的通知客户或分销商将产品撤柜。 5 程序 5.1 产品召回或撤柜的分类 当发现已经交付给顾客的产品存在不安全或潜在不安全因素时,相关的部门实施产品召回,技术质检部首先按照对客户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5.1.1 第一类为紧急召回:指在紧急情况下,由于产品的缺陷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当前或长期的严重的威胁,如产品中含有肉毒毒素。这一类召回必须给予最紧急的考虑,应从所有的销售渠道撤消产品的销售。 5.1.2第二类为优先召回:即由于产品某些缺陷,对消费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但经过医学上治疗是可以治愈的,如产品中含有沙门氏菌。此类召回也必须是从各个销售链中召回产品。 5.1.3第三类为常规召回或撤柜:即产品存在缺陷或者根本不存在,并且产品缺陷不牵涉对人身体的危害,如标签标示不当,这类召回只须在批发零售水平进行。 5.2 产品召回或撤柜计划的制定 5.2.1 公司首先成立召回行动小组,具体的名单及职责见《召回行动小组名单一览表》。 5.2.2 召回行动小组首先制定《产品召回计划》,必须包括: ?拟召回或撤柜产品的名称、批次、生产日期及代码; ?拟召回或撤柜产品的数量; ?产品召回或撤柜的原因; ?在表头标注召回或撤柜的等级; ?对召回或撤柜产品的处理方式; ?产品召回或撤柜的起始日期及预计产品召回或撤回的结束日期。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H1]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26 召回控制程序

1.目的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控制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对本企业已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3.定义 无 4.职责 4.1管理者代表确保该程序得到严格执行。 4.2 其他各部门负责配合管理者代表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5.程序 5.1建立召回制度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安全负责。 本企业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本企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的

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5.2不良事件监测 管理者代表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控制程序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5.3缺陷调查与评估 管理者代表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编制缺陷调查评估报告。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5.4分级召回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医疗器械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5.5召回决定 进行调查评估后,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5.6召回通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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