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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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四章保育与教育

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适龄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制定、调

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明确幼儿园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代为建设。

第十三条对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同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

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幼儿园权属归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七条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已建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补建、改建、就近新建或者通过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幼儿园布局,将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鼓励、支持公办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或者实施一体化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等设施改建为幼儿园的,应当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公办幼儿园,引导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对学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设置幼儿园。

鼓励、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予以重建;需要异地重建的,应当先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再征收;需要原地重建的,在建设期间应当就近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的选址、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抗震、避险、防雷、消防、卫生、环保、日照、通风等要求。

已建成的幼儿园存在安全隐患的,举办者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消除隐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仍不能消除的,应当组织迁移或者关停。

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

(二)有章程、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符合规定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财务、安全保卫等人员;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办公办幼儿园。

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健全教职工管理、儿童权益保护、资产与财务管理、安全、卫生等制度。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建设、配备和管理安全防护设施,在幼儿园门口设置硬质隔离和防冲撞设施,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在重点部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入侵报警和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资料的存储保管,确保视频图像资料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公共安全等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为儿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儿童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交接、登记等制度。儿童接送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负责。

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儿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落实儿童交接登记制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儿童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园。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班额,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第三十五条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就近接收学龄前儿童入园。服务范围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支持残疾儿童达到规定规模的幼儿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第三十七条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保健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除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儿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入园前书面告知幼儿园。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措施,关注儿童用眼卫生,增强儿童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提供用餐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并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儿童食谱,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幼儿园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按时进行卫生消毒、儿童健康例行检查,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儿童用药交接制度,未经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书面委托,幼儿园不得给儿童服用药品。

第四十条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组织儿童在园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正常情况下,儿童在园期间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

幼儿园应当创造满足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的成长环境,启发保护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培养儿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习、生活习惯,保障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幼儿园不得使用或者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等。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图书等,应当适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需求,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卫生、环保要求。

鼓励幼儿园利用当地自然资源自制玩具、教具。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不得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物品,不得泄露儿童和家长的信息。

禁止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

禁止在幼儿园内吸烟、饮酒。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庭建立交流协作机制,通过家长开放日、家长会等形式开展科学保育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家长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儿童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学习科学教育方法,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环境,合理控制儿童使用电子产品时间,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家园共育活动。

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增加男性教师的数量。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儿童,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以及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严禁猥亵、性侵害儿童。

幼儿园发现猥亵、性侵害儿童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害儿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应当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按照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仍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对实验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等公益二类幼儿园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受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十条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幼儿园应当组织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健康检查。

幼儿园不得招用有以下情形的人员:

(一)有吸毒、犯罪记录的;

(二)有精神病史和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园工作疾病的;

(三)有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

(四)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五)其他不宜从事幼儿园工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加培训等合法权益。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公办幼儿园聘任教师,其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教师相同。

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幼儿园教师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岗位结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按照规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体系,合理安排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实施公费师范生乡村幼儿教师培养计划,并适当增加男生招收、培养比例。

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学前教育。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属性。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在教师配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并逐步提高。

残疾儿童生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并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对孤儿、残疾儿童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抑制过高收费。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组织教师培训和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六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价格,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

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免缴物业服务费。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

育质量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分类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

儿园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第六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违法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备,不得在幼

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有辐射和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十六条发生儿童安全等事故,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儿童、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幼儿园,扰乱正常保育教育秩序;

(三)侵占、损毁幼儿园设施、设备;

(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器械进入幼儿园;

(五)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发生前款行为,幼儿园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第六十七条幼儿园所在社区和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为幼儿园提供相关图书、展品、设施等教育资源,为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普及正确的学前教育理念,引导公众理解和支持学前教育。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职责进行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和组织实施幼儿园布局规划的;

(二)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

(三)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

(四)擅自改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的;

(六)未按照规定足额拨付残疾儿童生均公用经费的;

(七)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停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的;

(二)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的;

(三)在儿童入园前违反规定对儿童进行考试或者测查的;

(四)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的;

(五)使用或者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的;

(六)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

(七)允许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的。

公办幼儿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以及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依法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包括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扶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向一定区域的居民提供普遍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1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

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

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录

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录 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已经开通啦!那么地址是什 么呢?为了方便大家登陆,以下是的官方入口通道,点击下方图片即可登录平台,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点击进入: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录 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一期)数据采集工作,顺利完成系统部署、用户培训、数据采集审核、支持服务等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本次全国数据采集工作将采集全国学前教育基础数据 以及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数据,首次数据采集完成时间为xx年12月31日。 第二章系统部署 第三条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一期)部署在 * 中央级数据中心,中央、省、地市、县级用户通过互联网访问使用。地址为:xq.emis.。系统目前正在试运行,10月21日将重置数据库(之前所有数据均作为实验数据,重置时将清除),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条 * 已为地方每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配发9个使用帐号,分别供单位领导、学前教育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财务部门、教师管理部门、资助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系统管理员、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审计管理员)使用。 * 已分别向各省(区、市)发放了用

户帐号,各省(区、市)负责本省帐号分发。各级用户在获得帐号后,应尽快修改帐号密码。 第五条单机版数据采集系统通过下发光盘和网站下载的方式 分发到各县(区)和各学前教育机构。 * 已在系统部署培训会上向各省(区、市)下了发系统光盘和相关培训资料(包括培训文字和视频资料)。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于10月14前在当地教育官方网站上开设“全国学前教育数据采集工作”专栏,提供单机版数据采集系统、培训材料(文字和视频)以及数据采集工作要求与安排等供各县(区) 和学前教育机构下载。专栏访问地址报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备案。 第七条各县(区)、学前教育机构通过访问本省的“全国学前教育数据采集工作”专栏,自行下载数据采集系统,无下载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光盘。 第八条各省(区、市)须在10月21日前将数据采集系统部署到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章系统培训 第九条采用逐级培训的方式,覆盖到每一个县(区)和每一个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条 * 负责培训各省(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持单位技术人员。各省(区、市)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地市、县级人员的培训,各县(区)应于10月21日前完成对所辖学前教育机

青岛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方案.doc

青岛市教育局文件 青教通字〔2013〕38号 ───────────────────────────────── 青岛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青岛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教育局 2013年5月30日

青岛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2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2〕17号)精神,探索建立公益普惠、科学规范、符合青岛实际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0-3岁婴幼儿生长发育规律为依据,以提升家长(看护人)科学育儿水平,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医教结合、科学专业”的基本原则,加快改革创新,努力构建以幼儿园和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面向社区、指导家长的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 二、试点时间 2013年1月—2015年12月 三、试点目标及任务 1.制度创新目标:探索建立市级统筹、区(市)负责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制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区(市)政府负责构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教育和卫生部门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把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纳入公共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 2.队伍建设目标:探索建立早期教育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和资

幼儿教师师德计划最新合集5篇

幼儿教师师德计划最新合集5篇 为建设一支师德崇高、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需要做好教师的师德计划。今天在这给大家带来幼儿教师师德计划,往后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幼儿教师师德投资计划1 一、指导思想 道德行为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教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扎实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根据《瑞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__年暑期中小学教师师德通告专题培训工作的通知》(瑞教办政〔20__〕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机幼实际,特制订如下暑期师德培训计划。 二、培训对象 瑞安市教职员工机关幼儿园全体教职工 三、培训时间 20__年8月25日—8月30日,集中培训时间3天 四、培训形式 组织系统的理论学习,专题报告,分组讨论,学习交流,师德实践形式。 五、培训内容 1、开展以“敬业、爱生、奉献”为主题的师德教育活动。以“师德师风”交流会为主线,开展具体的读书活动,特别是挖掘和发现学习身边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以求共勉。 2、有关教育政策法规讲授教育。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全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机关幼儿园教师安全工作条例》等。根

据法规条例以及幼儿园工作现状,以“幼儿园细节管理”入手,进一 步调整、发展幼儿园的各项制度,使制度更严谨、更具内涵。 3、进一步贯彻实施《幼儿园指导纲要》、《浙江省学前教育保教 工作指南》等指导性文件,开展寒假幼儿园环境创设、集体备课、学 习活动解说与评价等方面的研讨与学习。 六、培训要求 1、明确要求,加强领导。幼儿园成立“教师暑期师德培训工作领 导小组”,制定培训计划,落实人员、时间和内容,认真民间组织安 排好本次辅导培训活动。 2、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开展以“师德师风”为主题的师德教 育活动,学习幼儿园优秀、先进教师的众所周知事迹,有机结合幼儿 园的无机日常工作实际,把暑期师德培训有机结合到园本培训中,合 理化运用时间与空间,努力将师德培训学习成为推进我园教育改革和 发展的大好契机。 3、创新组织,力求实效。幼儿园师德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轮流 主持或讲座等,讲究方法与形式的创新,力求实效。承担筹办主持或 讲座的成员必须认真筹划与争取时间。采取的学习方式有:教师集中 学习、分层次教师教学内容或选修、自学等,进行的形式以专题讲座、案例讨论以及家访、撰写体会文章等形式。 4、严格培训课程的考勤制度。每位教师必须按时参加师德培训, 严格遵守培训制度,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完成师德剖析等培训要求。 严格做好考勤组织工作,确实不能参加培训的培训班教师要办理请假 手续。 七、培训考核 严格考核,及时总结。考核内容包括学习工单考勤与撰写心得体 会等,严格师德培训考勤签到制度,建立台帐,以便检查考核。根据 教育局机密文件要求,教师的师德情况,将作为今后幼儿园续聘、解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优秀文章【精品】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基础教育的基础。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近期,我学习了《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深有感触。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感受到我市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把学前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该条例提出了更为详细、更具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从办学到教学和保育的统一以及教师的成长,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目标与实施方向。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中的每一点都细细地去品味,去反思,条例中提到的每一点都是我在保教工作中对照的标准,并以此审视自身的教育行为。让我们把条例中的内容和精神牢牢记在脑中,化作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时刻牢记。 该《条例》对诸多热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条例》中规定,合肥市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用收取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如果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赞助费、支教费,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育与教育费,但不得跨学期收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同时,学前教育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的,可以收取伙食费,但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学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张榜公布。《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的有力实施,我会将条例中的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面提升自己各方面的专业素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最佳的环境,相信此条例的实施能让合肥市的9万多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合肥市3 万家庭都能尝到幸福甜蜜的果实。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于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明确了我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的基本方向,突破了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回应了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本次对学前教育条例的学习,使我感触颇深。 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兴趣。现在幼儿的自控能力差,对事物的好奇心持续时间短,老师要利用各种奖励措施鼓励幼儿。 重在习惯、贵在坚持。其实现在的孩子由于优生优育,智力不会相差很多,关键是习惯。平时我就和孩子说过做任何一件事情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坚持而且要尽力做好,即使是玩某项玩具或学骑自行车、学溜旱冰、踏板车、下棋等。其实这就在培养孩子做事要有恒心和毅力,做事要有上进心。要么不学,要学就应该有责任心尽力学好,至于达到什么程度,那是能力问题,而现代优生优育的孩子中习惯远远比资质重要。家长应帮助孩子共度难关孩子在学任何一样内容时如钢琴、书法、画画、棋类等都会有一定时期的困难期,家长应该有耐心并鼓励、帮助他一起度过难关。

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巩固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强化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社会参与,扩大资源总量,健全保障机制,提高幼儿园的覆盖率,新增资源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提高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城乡适龄儿童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体制、教师队伍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5%,东部地区达到95%以上,西部地区达到80%以上,残疾儿童入园率和接受康复教育训练率达到90%以上。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覆盖。每年新建、改扩建2000所公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全

省普惠性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总数80%以上。 ——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完善政府投入、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幼儿园办园条件明显改善。每年为1000所公办幼儿园配备保育教育设施,全省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全部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 ——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教师数量得到有效补充,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逐步提高,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待遇得到基本保障。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70%以上,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幼儿园保教质量得到全面提高。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规范办园行为,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1.合理规划公办幼儿园布局。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等因素,严格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以县为单位编制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

【精华】学前教育自我鉴定三篇

【精华】学前教育自我鉴定三篇 学前教育自我鉴定篇1 光阴如箭,岁月如梭,急匆匆地走过两年半年轮,即将函授毕业的我,点点滴滴依然清晰分明。 自从xx年年被山东理工大学成教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后,充满信心的我即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函授学习中。上课期间,我坚持不迟到、不早退,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 在单位工作期间,我一边认真备课,一边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一边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课教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学的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把函授时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通过两年半的本科函授学习,本人在思想认识、业务认识、专业技能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提高,先概括如下: 思想认识: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认真学习了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特别是对学院开设课程《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本人明白了,合格的教师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更关注学生的心里,塑造健康的人格和培养乐观上进的心态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业务认识:山东理工大学函授学院的授课老师业务精湛,教学认真、负责,使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收获颇多,大大提高了业务能力。使本人的业务大大提升,本人把所学理

论运用到教学和教育实践中,效果效果相当不错。 专业技能:本人是一名幼儿教师,在校我们学习了不光《教育学》、《心理学》,还有《幼儿卫生与营养学》、《家庭教育学》等,通过学习让我学会了很多,也学会了怎样处理突发事件。 短暂的两年半的学习过去了,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专业文化知识,重温了快乐的大学生活,提高了教育教学能力,而且更加坚定自己的追求,我将充分挖掘人生价值,发挥个人潜力,有效地服务于教育事业,服务于社会。 学前教育自我鉴定篇2 自我鉴定是针对自己的一些工作上、学习上或是生活上的总结,总结自己的优缺点,更能客观的看待自己的问题,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函授学前教育本科毕业自我鉴定,一起来看一下吧。 光阴如箭,岁月如梭,急匆匆地走过两年半年轮,即将函授毕业的我,点点滴滴依然清晰分明。 自从xx年年被山东理工大学成教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后,充满信心的我即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函授学习中。上课期间,我坚持不迟到、不早退,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在单位工作期间,我一边认真备课,一边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一边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课教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学的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把函授时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通过两年半的本科函授学习,本人在思想认识、业务认识、专

2019年山东省学前教育类专业知识模拟试题一

山东省2019年春季高考模拟考试 学前教育类专业知识试题 本试卷分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满分2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交回。 第I卷(选择题,共100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50小题,每小题2分,共10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选出) 1.皮肤受到机械刺激而引起的感觉是() A.温觉B.触觉C.痛觉D.前庭觉 2.检查色盲用的数字图,这利用了视知觉的() A.空间知觉B.背景辨别C.差异辨别D.视觉填充 3.开始以自身为中心辨别左右的年龄是( ) A.3岁B.4岁C.5岁D.6岁 4.将自己的视觉注意力有选择的集中在要记住的对象上,叫做() A.特征定位策略B.视觉复述策略C.组织性策略D.提取策略 5.人的大脑皮层可以划分为四个机能分工的叶,其中额叶与( )有关 A.视觉B.听觉C.躯体感觉D.行为 6.幼儿听到《白雪公主》的故事,头脑中会想出白雪公主和七个小矮人的形象,这属于()A.无意想象B.再造想象C.创造想象D.幻想 7.以下属于自我认识的发展是() A.自我观察B.自我欣赏C.自我监督D.自我控制 8.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和强化学习,这是()的观点 A.华生B.班杜拉C.格赛尔D.斯金纳 9.观察学习包括四个过程,其中第三个过程是( ) A.注意过程B.保持过程C.运动复现D.强化和动机 10.儿童方位知觉发展的顺序是() A.前后上下左右B.上下前后左右C.上下左右前后D.前后左右上下11.教学内容要着眼于儿童的“最近发展区”,体现的教学原则是( ) A.循序渐进B.活动性C.发展性D.直观性 12.形成儿童道德行为的关键途径是() A.游戏及活动B.为儿童提供正面的榜样C.家庭、父母的影响D.教师示范 13.幼儿游戏以为()为目的。 A.活动任务B.活动目标C.活动结果D.活动本身 14.下列属于幼儿自我服务的是() A.饲养小蝌蚪B.洗脸刷牙C.照顾自然角D.分发餐具 15.向幼儿进行德育的前提是() A.了解幼儿B.爱幼儿C.寓教于乐D.遵循儿童品德发展规律 16.教育史上第一个承认游戏的教育价值并有系统地把游戏列入教育过程的教育家是()A.福禄培尔B.夸美纽斯C.蒙台梭利D.维果茨基 17.幼儿教师综合素质的体现,促使教师成长为研究性教师的能力是() A.教育研究能力B.沟通能力C.组织管理班级的能力D.教育监控能力18.创设幼儿园环境要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办园,体现的是() A.适宜性原则B.经济性原则C.开放性原则D.参与性原则19.下列属于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活动的是() A.日常生活活动B.教学活动C.游戏活动D.娱乐活动 20.幼儿园课程内容内在的形态的是() A.活动B.人、事、物的现象与情境C.知识与经验D.课本 21.玩沙、玩水、玩雪的游戏属于() A.体育游戏B.结构游戏C.表演游戏D.智力游戏 22.处于创造游戏高峰的年龄班是() A.小班B.中班C.大班D.中大班 23.关于幼儿的自由活动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可以自己选择活动内容B.不可以自己选择玩伴 C.不需要教师的组织和指导D.教师要提供自由活动的时间、场地、玩具

2014年秋季省开课程网络形考“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第一次作业

[第1题](单选题)《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是()年颁布的。 A.1999 B.2001 C.2008 D..2010 [第2题](单选题)在对学前教育机构事故的类型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遵循()的法律原则。 A.由学前教育机构负主要责任 B.按类型和原因区分责任人 C.以事故性质判断违法责任 D.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 [第3题](单选题)()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做了全面规定。 A.《幼儿园管理条例》 B.《教育法》 C.《幼儿园工作规程》 D.《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4题](单选题)由于社会局势的急剧变化,老解放区学前教育政策政策缺乏一致性和()。 A.教育性 B.启蒙性 C.全面性 D.系统性 [第5题](单选题)学前教育机构的权利是指其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A.法律关系 B.公共生活 C.教育体系 D.教育活动

[第6题](单选题)我国中央政府下发的两个重要的对学前教育影响很大的政策法规性文件是:2010年7月29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2010年11月21日发布的 ()。 A.《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B.《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C.《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D.《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第7题](单选题)()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学前教育的地方法规。 A.《广州市学前教育条例》 B.《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C.《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D.《大连市学前教育条例》 [第8题](单选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予以公示。 A.政府部门 B.校(园)长 C.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D.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9题](单选题)幼儿园聘请教师应实行()。 A.合同制 B.代理制 C.聘任制 D.劳动制 [第10题](单选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克扣教育经费集体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是()行为。

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组织开展调研情况 2017年9月1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为推动《条例》更好地贯彻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计划,结合9名市人大代表各自领衔提出的建议,常委会专题调研组于3-6月开展了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的调研。 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丁路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科文卫工委、市教育局负责人和部分市人大代表。3月初,调研组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工作方案,并以通知形式下发各县(市、区)。 3月中旬至6月,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全市共组织各级人大代表152名,实地走访各类幼儿园105所,召开由政府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园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参加的汇报会和座谈会25个,较详细掌握了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 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对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建议意见进行汇总,形成并完善调研报告。 二、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和三轮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一)政府主导职责得到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普惠发展,将幼儿教育发展纳入年度政府民生实事,积极出台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幼儿园规划布局和建设,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增量。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全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从2015年3.63%提高到2017年的4.56%。积极实施幼儿园扩容和乡镇公办中心园建设等项目,2017年,计划扩容39所,实际开工46所,完成22所;2018年计划扩容45所,计划完工30所;全市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覆盖比例从2015年的74%提升到2017年的92%。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园建设政策得到初步落实。 (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全市已创建普惠园1100余所,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超过22万,覆盖面达88%,达到了省第三轮行动计划要求的83%目标。各县(市、区)都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通过生均补助积极鼓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义乌市自2011年以来,已累计发放扶持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7226万元。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将财政奖补资金从2017年的1524万提升到2018年的2700万元。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安徽省学前教育》,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予以支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

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

解读《山东学前教育规定》

解读《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颁布实施有关情况 2014年1月30日,省政府以省长令形式颁布了《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为我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今天,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先生、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处长孙永田先生、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调研员王宇轩先生解读《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有关内容。 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先生介绍相关情况按照本次《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实施新闻发布会的安排,我介绍一下《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的主要亮点,通报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完成情况及二期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 一、《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的主要亮点 2014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月30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72号政府令予以公布,2014年4月1日,《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是我省学前教育史上第二个省政府令,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又具有前瞻性和突破性,为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学前教育最重要的增长点,是发展城镇学前教育的关键。长期以来,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保障,城

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存在着没有规划、或者改建未建、或者建后挪作他用、或者高价出租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情况,致使城区学前教育资源特别是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出现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的问题。(仅以某市为例,自2005年以来,城区有58个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其中只有17个建成或正在建设幼儿园,建设率仅为29%;15处已经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中,仅有7处投入使用,使用率仅12%;7处幼儿园均被个人租赁成举办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2处被挪作他用,6处尚未投入使用。) 《规定》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从规划设计到管理使用都做了全面细致、详细明确的规定。首先,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以政府主导为主,亦即配套小区必须规划建设幼儿园。其次,规划设计涉及到幼儿园布局的,应当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三,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建设“三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四,如果未按照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的,相关部门不予办规划审批和确权登记。第五,对幼儿园异地重建专门进行了强调,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应当按照规划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 (二)农村学前教育成为发展的重点 为改善农村学前教育存在的办园条件简陋、师资水平低、小学化倾向严重等现状,让农村适龄儿童也能享受到比较优质的学前教育,《规定》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进行了重点强调。总则第六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

2020年《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知识测试题

2020年《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知识测试题(测试时间:30分钟)单位:青云街道福田幼儿园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每题5分,共30分) 1.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方式供应。 A.出让 B.划拨 C.买卖 D.赠与 2.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幼儿园权属归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A. 2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一年 3.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需经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A. 省级 B. 市级 C. 县(市、区)级 D.乡镇 4.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 A. 省级 B. 市级 C. 县(市、区)级 D.乡镇 5.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A. 15 B. 20 C. 25 D. 30 6.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A. 10 B. 2 C. 3 D.1 二、多项选择(每题6分,共30分) 1.幼儿园不得招用有以下()情形的人员: A.有吸毒、犯罪记录的。 B.有精神病史和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园工作疾病的。 C.有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 D.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2.发生儿童安全等事故,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A.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儿童、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B.围堵幼儿园,扰乱正常保育教育秩序。 C.侵占、损毁幼儿园设施、设备。 D.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器械进入幼儿园。 3.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 A.园长、教师、 B.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 C.财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 D.后勤服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已建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等方式予以解决。 A.补建 B.改建 C.就近新建 D.置换 5.未经()批准,不得停办公办幼儿园。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部门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题库

[第5题](单选题)依《民法通则》对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满(A.10)周岁的公民不负民事责任。 [第6题](单选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B.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7题](单选题)只有直接承担(C.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学前教育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第8题](单选题)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筹措资金,但不能代替()这一法定的渠道。A.其他多种渠道以财政拨款为主 [第9题](多选题)政府应引导并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向()方向发展。C.多元化D.公益性 [第10题](多选题)在我国境内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的实体要件是:()。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必 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11题](多选题)公立幼儿园的收入有: [第12题](多选题) 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D. [ [ [ C.多元化D.公益性 [()。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必 C.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及设施等 D.必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16题](多选题)公立幼儿园的收入有:()。A.上级补助收入B.事业收入D.其他收入 [第17题](多选题)以下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C.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D.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18题](多选题)“让孩子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需要()。A.贯彻“赢在起跑线上”的思想B.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C.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D.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19题](多选题)打击报复教师的责任主体包括(BCDA)。 [第20题](单选题)2009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仅为()。 [第21题](单选题)在对学前教育机构事故的类型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遵循()的法D.谁有过错、谁承担赔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听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保育教育及对学前教育事业促进与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教育。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学前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提供资助,发展学前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制度,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审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和计划,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财政补助标准和办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四章保育与教育 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适龄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制定、调

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 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 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必要教育设施,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将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为建立健全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保障机制,扩增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1. 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2.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项目,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3.城乡专项规划中涉及幼儿园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等审查工作。 4.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应当按照幼儿园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二、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5.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立项审批。由政府出资建设或由相关部门证明属于非营利性幼儿园的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 6.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区,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教育和规划部门要确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来源等,明确幼儿园建成后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方式,作为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教育部门应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并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投资或代建完成后,按照约定程序和条件,将配建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管理或监督使用。 7. 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应与居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违反规划在配建幼儿园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实行追责,

秋季省开课程网络形考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第一次功课

)年颁布的。 ? ? ? D..2010 在对学前教育机构事故的类型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遵循( )的法律原则。 ? ? ?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做了全面规定。 ?《教育法》 ? ? ? ? ?系统性 学前教育机构的权利是指其在( )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 ? ?教育活动

)。 ?《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 ?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学前教育的地方法规。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 ? )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予以公示。 ?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 幼儿园聘请教师应实行( )。 ? ?聘任制 ?

贪污 ? ? )人。 ? B.25 30 35 40 ? ? )。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 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以下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制定的保教工作计划,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 教师应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和社会活动 ? 教师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能侮辱、歧视幼儿? 教师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体制。?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公办民办并举 正确? 民办学校出资人依法可获得合理回报。 正确 ? 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难达到教育的效果,也不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 正确 ? 正确 ? 幼儿健康行为的养成被视为幼儿健康教育的核心目标。 正确 ?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正确 ? 科学教育不应渗透于一日生活之中。 ?错误 小时。 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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