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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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摘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投资者本国为了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由于政治风险在东道国遭受损失时,予以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本文主要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落脚点,研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况,探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以及建议。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承保机构;制度构建

Abstract: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is a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their losses due to political risks in the host country when they suffer losses, in order to protect and encourage their private overseas investment. This article mainly take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as a starting point, studying the overview of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investigating china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current situation, issues and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Political risk; The insurer; System construction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逐步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更多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提供了机会,同时国内企业也面临了日益严峻的生存和发展的挑战,很多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以寻求自身的更大的发展空间。

但在寻求更大发展的同时,其所承担的风险也更大,特别是政治风险使投资者血本无归。由于我国一直以引进外资为主,因此我国投资法中涉外的部分以调整外商来华投资为主,外资立法严重失衡,鉴于我国海外投资制度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无法为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保障。因此,为了给我国海外投资提供一个很好的国际投资环境和国内政府支持,必须认真研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我国投资保险现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建议,从而促进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及完善。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者起到了积极的保护和鼓励作用,同时也使国家获取了极大的海外利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订立保险契约,由承保机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当该承保事故发生,被保险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时,由承保机构依保险契约及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负责补偿;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①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援助计划中所实行的投资保证方案。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投资大量涌入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投资市场新的发展需要,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德国,日本、法国、荷兰、比利时,瑞士、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效仿美国相继建立起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在,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联盟”(简称“伯尼尔联盟”),该机构为其成员进入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形式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的民间保险相类似,但是实质上,海外①

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

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制度不同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避免由于政治风险产生的损失。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外汇险、征收险、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②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着眼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多以国际法上的保护或投资保护协定相协调,尽可能防止风险的发生。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存在着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的三种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该模式是指投资者只能在与其本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中进行投资,如果投资者在范围之外的国家中进行投资,则不对其进行承保。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本国补偿其投资者损失后可以据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向东道国行使代为求偿权。但是该模式的缺点在于使私人海外投资仅局限在那些国家之中,限制了私人海外投资的市场,阻碍了资金的广泛流动。

2.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该模式是指投资者本国对投资项目进行承保不以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而以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为依据。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投资者投资市场广阔,不局限于部分国家之内,而且程序方便简单快捷。该模式的缺点在于,承保机构承担更大风险,无法依据双边投资协定行使代位权,只能依据国际法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往往受到国籍连续、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甚至可能受制于卡尔沃条款。

3.以德国为代表的折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德国对投资项目进行承保可以是在与德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国家中进行的投资,也可以是在其他国家的投资,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以双边海外投资

②陈永平,梁桂青:《论加入WTO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1卷第1期

保险制度为主,占到了投资的85%。③

(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机构

国际上对于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设置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同一制和分离制。

1.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同一制。

同一制是由单一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行使审批和经营职能。美国是以政府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日本则由通商产业省的贸易局作为一个政府机构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承保业务。

2.以德国为代表的分离制。

分离制是由政府机构和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德国是由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这两家公司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是这两家公司只负责执行投资保证业务,而主管审查与批准保险的机关为经济部、财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组成的有决议权的委员会及会计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的咨询委员会。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

(一)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比较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未完善,我国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第一家也是惟一一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标志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初步开展。2002年12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推出海外投资保险产品。

1.保险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2.被保险人

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通称为合格的投资者,是指依法有权③蔡建宇、陈琳:《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7月第3期,总第13期

申请投资保险的投资者。

在我国,合格的投资者应包括以下三类:中国公民,是指根据我国法律取得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且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合伙或其他社团;依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及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社团握有绝大多数股权,也可向我国承保机构投保。

3.作为保险标的的投资

(1)合格的投资

作为保险标的的投资,又称保险对象,一般称之为合格的投资,即指海外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

(2)合格的东道国

依据在发达国家的投资与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在与我国有双边投资协定国家的投资和在与我国没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国家的投资等情况的不同,在保险费率上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更显务实的公平。

4.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关于保险期限大致确定在10年到15年,且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延长5年,即最长可到15年或20年。

关于保险费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行业、险别及范围的不同而制订。一般保险费率对中小型企业的规定是:外汇险为承保金额的0.3%,征用险为0.4%到0.8% ,战争险为0.6%。

关于保险金,我国也只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即90%,另外10%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

1.中国信保是大陆唯一伯尔尼协会的代表

2002年4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来自中国大陆的惟一代表履行伯尔尼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海外保险公司,成功地举办了伯尔尼协会春季年会。受协会秘书处委托,2005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上海承办了“中国买家信用风险研讨会”。

2.中国信保签发第一张海外投资保险单,开创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模式。

2003年9月16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公司在北京举行签约仪式,为两家工程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双方的合作开创了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模式,标志着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进一步确立。

3.中东北非局势引发投资政治风险,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企业集体参保

近期中东北非地区的政治局势动荡,引起了合作区企业的高度关注。4月1日,埃及苏伊士经贸区(以下简称苏伊士经贸区)的11家投资企业委托建园企业中非泰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泰达),统一向中国信保投保了海外投资保险。苏伊士经贸区也因此成为我国首个集体获得海外投资保险保障的境外合作区。④

(三)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发展进入低谷期,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投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迎来一个高峰期。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海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截至2010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约3047.5亿美元。然而,与企业快速扩大的海外投资规模相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仍然较低。2010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金额120.6亿美元,责任余额为173亿美元,对比全国非金融类海外投资余额的比例仅为5.68%。⑤

目前此项业务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在国际法方面,我国虽然于1988年4月30日正式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Agency, MIGA)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中国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但由于MIGA只承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目前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而且MIGA的担保容量有限,我国股份只占3.1%,海外投资仅有较少一部分能得到MIGA的担保,无法满足大量海外投资活动的投保需求。迄今为止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对于保护和鼓励我国私人

④《中国经贸》2011年05期

⑤信息来自商务部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013694288.html,.c.

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模式探讨

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模式探讨的论文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 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 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 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 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 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 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 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 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 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 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 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 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

业务。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 有关专家预测,从2015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 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相对比美国使用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采用单边模式,其优点是,有利于扩大本国投资者在国际领域的投资范围,更好的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约束较少。 但问题是: 第一,在本国与东道国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情况下,一旦海外投资企业由于政治等因素发生巨额损失事故,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企业完成赔偿后,该机构在东道国的代位追偿工作将变得异常艰辛,通常需要依靠东道国当地法律和外交手段予以解决,这就使得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经济问题上升到了政治层面。 第二,如果出险后代位求偿权的实现难度大或者根本实现不了,

国外工程保险制度

国外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在国际上都是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可实现对工程风险的有效防御,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为帮助大家了解和借鉴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的经验和做法,对工程保险制度做如下介绍: 一、工程保险制度的由来 工程保险起源于英国。1929年,英国对在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一切险保险,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先例。英国也是最早制订保险法律的国家,在1867年就制订了《保险契约法》,1909年制订了《保险公司法》,1981年颁布了《保单持有者保护法》和《保险经纪人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进行了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活动,使工程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民用建筑的过程中,也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都迅速发展起来。 二、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 在国外,保险通常分为三大类:一是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等;二是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三是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作为工程保险,同这三类保险均有关。 工程保险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所谓强制性保险,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所谓自愿性保险,则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其赔偿或给付的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 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Third Party)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的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但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视工程风险程度而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2%~0.45%。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应考虑承保责任的范围、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商资信水平、保险公司承保同类业

保险代理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目录 MB-Ad-01印章管理规定 ---------------------------------------------2 MB-Ad-01-01印鉴使用申请表--------------------------------5 MB-Ad-02会议管理规定---------------------------------------------6 MB-Ad-02-01会议通知单------------------------------------9 MB-Ad-02-02会议备忘录------------------------------------10 MB-Ad-02-03会议签到表------------------------------------ MB-Ad-03办公用品/设备管理规定------------------------------------11 MB-Ad-03-01办公用品/设备请购表-------------------------14 MB-Ad-03-02耐用办公用品/设备明细表---------------------15 MJ-D-03-03易耗办公用品/设备明细表-------------------------16 MB-Ad-03-04办公用品/设备领用台帐-------------------------

MB-Ad-03-05办公用品/设备管理标识卡------------------------ MB-Ad-03-06办公用品/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 MB-Ad-04出差管理规定---------------------------------------------19 MB-Ad-04-01 请假/出差申请单------------------------------- 广州美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编号:MB-Ad-01 GUANGZHOU MABANG INSURANCE AGCEGENT CO.LTD. 共 3 页第 1 页 1 目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 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

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 有关专家预测,从2016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 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相对比美国使用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采用单边模式,其优点是,有利于扩大本国投资者在国际领域的投资范围,更好的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约束较少。 但问题是: 第一,在本国与东道国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情况下,一旦海外投资企业由于政治等因素发生巨额损失事

保险代理合同书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保险代理合同书正式版

保险代理合同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

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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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概述 (一)保险基本原理 1. 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 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结论】 亦即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卖保险的,投保人花钱买 保险的; 2、注意保险合同的参与关系人,亦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个角 色,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也可以是三个人。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等。 【总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提示】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具体的合同类型有很多种,这里重点要求掌握的是财产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 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二、保险索赔(略)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 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1、注意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承担。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保险责任范围 ①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 3.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设) ②自然磨损(磨) ③原材料缺陷(原) ④非外力引起(引) ⑤维修保养 ⑥资料损失(损) ⑦盘点短缺(缺) ⑧其他保险(他) ⑨既有损失(前) ⑩已使用(用) 【总结】设磨原引修损缺他前用; 什么原因?就是他缺钱用! 4.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参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 (1)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 【教材原文】

最新浅谈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浅谈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摘要】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经纪人在保险中介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我国目前的保险中介市场主要还是代理人市场,经纪人市场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相对于代理人制度,保险经纪制度的发展相当滞后。本文旨在分析中国保险市场上经纪人制度的现状以及保险经纪人发展滞后的原因。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制度 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的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保险代理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保险“市场”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市场中的保险条款、费率全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在业务开拓过程中只需招收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客观上不存在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保险经纪人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格局的形成而出现的。 20十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和保险事业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险经纪业逐步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逐步形成,成为保险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然而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在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如: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单一,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行业自律、内控机制缺位,地下保险经纪时有发生等等。这些均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也制约着我国保险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与保险经纪市场对外开放将进一步加大,未来对保险经纪人的使用会

越来越频繁,保险经纪人之间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这些问题如果再不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势必损害我国保险经纪人的职业形象,引起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混乱,影响保险经纪业的发展和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最终将阻碍整个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保险经纪人制度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认真分析研究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个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完善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全面地发展。 目前,保险经纪人市场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在这一阶段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三个。 1、业务内容不明晰 保险经纪公司对自身的优势没有清楚的认识,不知道主要应开展哪些业务、达到哪些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以保险经纪公司目前的表现,只能称其为更高一级的保险代理人,和国外的经纪公司存在着很大差距。 2、保险经纪的人力资源相当缺乏 保险经纪人中拿到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数较少,而且他们中的大部分是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要这些人转变工作的难度较大。特别是经纪人资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够的从业技能和经验。和其他金融行业比较,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明显偏低,这种人力资源的匮乏使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 3、缺少有效的监管,造成了一些混乱局面 例如,在为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侧重于佣金的高低;许多保险公司同经纪人争夺业务,一些未在我国注册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市场抢占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建立并推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保证工 程建设投资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转移分散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与国际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通行的惯例接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下面我就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资、融资体制改革,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已由在计划经济中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国家事业单位转 变为市场需求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也由完全由国家承担逐步过渡到完全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智力劳动,例如一项工程设计少则涉及到几十种,多则涉及到上百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复杂程度很高。同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因而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着许多风险,勘察设计人员难免因疏忽或过失造成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甚至是勘察设计质量隐患。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面临着很大的职业风险。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逐步从单一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局面逐步发展到多元化投资主体并存的局面,不仅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还有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都具有强烈的投资风险意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避工程设计质量风险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同时,随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深入推行,国有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意识也在加强。综上所述,一方面,投资主体对规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承担者,但在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后又无力进行赔偿,因此,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势在必行。 (二)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在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勘察设计保险制度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运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转移、分散、防范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手段。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如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均实行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0672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Insurance Ag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

美国保险代理人

美国保险代理人制度介绍 美国是当今世界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世界保险业发展的成就以及保险大国地位的取得与它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密不可分。我国正处于保险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借鉴美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经验对我们不无裨益。 一、美国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制度 美国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都倾向于选择主修商业和经济,并拥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在已有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成熟的保险代理人还必须经历一个多层次 的业务培训体系。 (一)学院培训体系 在美国,一些大学或者学院提供相关的保险培训课程。课程的制定主要围绕保险基本原理、保单技术以及保险营销流程开展,与之相配套,学校还开设有金融、数学、经济、商法、企业管理等相关课程,目的是使得保险代理人可以更加深刻的认识保险产业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并且为保险代理人日后从事更加复杂专业的工作奠定基础,作为提高效率的有力 工具,学院培训还十分注重对计算机软件使用的培训。 (二)专门组织培训体系 专门组织提供的培训是由一些专门性组织或机构向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专业化较强的培训。一般而言,专门组织根据代理人涉及的业务范围不同,分别提供人寿险、健康险、财产险、意外伤害险以及财务规划等方面的课程。比如,美国保险代理人协会()和美国寿险业务员协会()等都提供这方面的培训。专门培训遵守自愿的原则,代理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专门培训,以及参加何种培训。在对专业化要求越来越强烈的今天,专门培训为越来越多的美国保险代理人所接受。 (三)保险公司或者雇主培训体系 在营销活动开展之前或开展的过程中,美国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的雇主需要向代理人提供一系列的培训,以使代理人能够更好的融入角色和更出色的完成营销任务。这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文化、经营理念、营销技巧、营销商品的状况、对以往营销经验的总结以及相关政策学习等。 二、美国的代理人营销制度 美国保险市场营销体系是以代理人营销制度为核心,保险市场上活跃着庞大的代理人队伍,据统计,目前保险代理人数量已经达到万。在美国,寿险代理人营销制度与财产险、责任险的代理人营销制度略有区别。 (一)财产险和责任险代理人营销制度 在美国的财产险和责任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起着核心和纽带的作用。其代理人营销的制度和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独立保险代理人营销制度:独立代理人通常同时代理几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代理网开展业务。独立代理人有权将其招揽的业务在其代理的公司间进行分配,并且根据其招揽的业务情况,从保险公司获取一定的手续费。较之专门代理人,独立代理人除了具有签发保单、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基本原理 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结论】 1、注意保险合同的主体,亦即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卖保险的,投保人花钱买保险的; 2、注意保险合同的参与关系人,亦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个角色,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也可以是三个人。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总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提示】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具体的合同类型有很多种,这里重点要求掌握的是财产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二、保险索赔(略)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保险责任范围 ①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3.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设) ②自然磨损(磨) ③原材料缺陷(原) ④非外力引起(引) ⑤维修保养(修) ⑥资料损失(损) ⑦盘点短缺(缺) ⑧其他保险(他) ⑨既有损失(前) ⑩已使用(用) 【总结】设磨原引修损缺他前用; 什么原因?就是他缺钱用! 4.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参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 (1)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013694288.html,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作者:侯明利 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 摘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在整个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框架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对适格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和代位求偿权实现的渠道,而且也间接地影响着如承保主体、承保险别这些基本制度的规定。在类型选择问题上,不仅要综合考虑投资母国的国情、经济实力、国际政治地位,而且要考虑对外投资的目的,以更好地体现鼓励和发展本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宗旨。本文通过对三种模式的分析,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内法层面上的立法,目的是维护本国海外私人投资在资本输出国的安全。它事实上是一国的政策性投资保护制度,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根本制度价值在于通过保险制度模式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正常、健康的发展。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海外投资者的安全感,而且具有对本国投资者遭受的意外损失进行事后补救的作用。现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上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已成为共识。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1.双边投资保险模式 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前提。美国的海外保险投资制度就是建立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国内保险法的基础上,他采用的就是这种“双边模式”,即美国的海外投资者只有投资到与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才能向美国的承保机构申请投资保险,否则,海外投资者不能投保。若约定的政治风险出现,承保机构向投资者理赔后,即可根据与该东道国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取代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求偿,但仅以向投资者理赔的数量为限。美国的这种“双边模式”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将私人海外直接投资关系上升到两个政府间关系旳高度,因此私人海外投资进一步得到国际法的保护,保证了政府在政治风险发生后能有效的行驶代位求偿权。 双边保证模式的优点在于,美国政府摆脱了国际商事纠纷的困扰,不再直接参与对外投资争端的解决。同时,双边模式更加强化了美国政府对其海外投资保护的力度,并且对于东道国政府约束更大,甚至有被美国方面索赔的危险,因此东道国不得不更谨慎对待美国的海外投资。当然,这是以美国强大的国力和实力为后盾的。其次,承保机构在于海外投资者签订保险协议时,无一例外的规定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后其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绝对权利,投资者负有配合的义务,这样就从事实上剥脱了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的权利。因此,在国内法和国际法

保险代理人的作用与前景(精)

保险代理人的作用与前景 金融系 王莹 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 (保险公司的委托,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 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活动的中介人。 保险代理人的分类: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 , 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 , 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 , 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 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 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 在保险人授权的 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 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 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在我国, 《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 并且于1996年 2月和 1997年 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际上, 保险代理制的实施, 保险代理人的出现, 为完善保险市场, 沟通保险供求, 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 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 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 有关资料介绍, 目前, 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 50%左右, 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 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简述海外投资保险改制思考

简述海外投资保险改制思考 摘要:海外投资者在从事海外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仅凭自身的力量无法克服的政治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海外投资的不断发展,确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在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简介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主权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相关法律

保险代理人管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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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 第四章兼业代理人 第五章个人代理人 第六章执业管理 第七章保险代理合同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

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

海外投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浅议海外投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当前,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着多重风险,本文论述了海外投资风险的主要特点,并以投资尼日利亚为例,论述了海外投资的市场和非市场两类风险,并建议从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性、采取多种措施防范汇率风险、建立财务预警系统以及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营运能力等方面来防范风险。 【关键词】海外投资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海外企业资金断裂以及人民币汇率的增强,都加快了我国企业近年海外投资的步伐,其中,非洲市场是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市场。尼日利亚地处西部非洲,是英联邦国家之一,完全承袭了英国的全套法律体系,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尼日利亚是非洲最大的产油国和第二大石油出口国,经济对外依赖性较大。了解了尼日利亚的经营风险对其他非洲英联邦体制下的国家的中国企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尼日利亚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近年来随着石油价格的高位运行,投资于道路、房建、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投资额连年增长。而本国的施工力量和管理水平又不能满足该国强大投资需求,为此纷纷发包给外国企业。面对这种机遇,许多中国企业纷纷响应走出去战略,到尼日利亚从事工程项目的承揽。本文以投资尼日利亚为例对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做简单的分析。 一、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主要特点 1、客观性

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存在是因为有各种决定风险的因素存在,它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在各个项目的寿命周期内,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只要存在海外投资行为,风险就不可消除。2、不确定性 风险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不确定性。投资风险的存在是确定和可观的,但是风险的发生却是不确定。海外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投资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发生的状态不确定以及海外投资风险的结果不确定。 3、海外项目投资风险的可变性 海外投资风险的可变性是指在项目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在质和量上会随着项目的进行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有些风险可能会得到控制,有些风险可能会发生并且得到很好的处理,但是在项目的进行的不同阶段都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4、海外投资风险的多样性以及多层次性 海外投资项目一般周期较长、规模较大、投资涉及的范围较广、风险因素的数量较多并且繁杂,这些都使得项目在寿命周期内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并且大量的风险因素有着错综复杂的内在关系,各个风险因素和外界产生交叉影响使得风险显现出多层次性。这也是海外投资风险的重要特点之一。 二、海外投资风险的表现形式 当前,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与非市场风险两大类,其中,市场风险主要是指东道国的政策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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