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doc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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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11-23

生效日期:2018-11-23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湖泊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十条淮北地区、沿海垦区、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快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

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逐步实行分质供水。

提倡优水优用、分质用水。鼓励用水单位使用中水。对建立中水系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三条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对已有的深井,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开采期限,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封井、改水给予资金扶持。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

达开采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改用非地下水源后将导致产品质量严重受损或者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极少数企业,省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地下水水位回升的条件下,可以批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取用地下水。获准继续取用地下水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计划,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而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地下水。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十五条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

展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一般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用水单位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

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用水单位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增加节水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

第十九条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积极发展耐旱作物和品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修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改造原有非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的跨省、跨市河流以及边界水污染纠纷频发的河流;

(二)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二级支流以及市内骨干河流,流经较大城镇的河流;

(三)城镇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区取水水源地以及重要的鱼类洄游场地和养殖基地。

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

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工业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垃圾填埋和航运船舶对水资源的污染。定期组织河道清淤,提高水体的净化能力。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产养殖规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种植、养殖对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咸淡水串通开采。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面向社会提供水文服务;定期发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和跨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业灌溉用水、农村改水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暂缓征收或者减征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三十六条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

核定取水量后,领取取水许可证。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矿泉水生产、地热发电、地热温泉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地区用水状况、水源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年度取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新型取水计量设施,提高

取水计量精度。

第三十九条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农村地区因改水增加取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调整用水计划。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和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利用水利工程供水改善水环境,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凿井、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虚报瞒报地下水开采量、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的,责令其限期封井,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责令其限期封井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深井未采取封填措施的,责令其限期封填,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封填,封填费用由深井所属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 ——水利部副部长矫勇解读《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2010-12-07 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继国家制定的能源、土地、粮食、应对气候变化等战略规划之后又一项重要的资源环境战略性规划,也是我国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又一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实施好《规划》,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记者: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编制全国性的水资源综合规划,《规划》有国家八个部委共同参与。请您谈谈《规划》编制的历程和重要意义。 矫勇:进入21世纪,针对我国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从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高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水资源调查评价,主要任务是全面调查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第二阶段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主要任务是科学制定水资源节约、保护、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目标、总体思路、主要任务与对策措施。 本《规划》是涵盖全国、流域、行政区域三个层面,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的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规划成果是我国长期治水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与管理及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规划》的实施将全面提升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与保障能力,不合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将得到有效转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将显著提高,水生态环境状况将得到显著改善,应对气候变化与突发事件的能力将显著增强。 意义: 《规划》必将对我国水资源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矫勇:《规划》编制的主要成果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二是规划目标与任务。三是水资源供需分析。四是水资源配置。五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策。六是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七是实施效果与环境影响评价。八是保障措施。 《规划》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需求、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从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重点回答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6个重大战略问题。 一是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价了我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状况和演变规律,系统分析了我国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二是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条件、利用水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提出的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目标、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三是研究制定了全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配置格局及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控制性指标。四是研究论证了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总体布局,提出了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管理措施。五是从促进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高度出发,制定了节约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及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对策。六是提出了实行最严格

珠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总报告(DOC)

珠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总报告 (报批稿) 珠海市水务局 中山大学水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 2008年6月

项目名称:珠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委托单位:珠海市水务局 承担单位:中山大学水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余荣霭(市政府) 副组长:梁社新(市水务局)、武林(市发展计划局) 成员:钟惠明(市水务局)、何洪广(市发展计划局) 郑卫东(市经贸局)、张瑞雄(市国土资源局) 熊豪品(市环保局)、黄东(农业局)、李叶新(市气象局)技术小组成员: 钟惠明、赵适剑、窦永强、侯卫东、张渊、程远 项目总负责: 陈晓宏教授(中山大学水资源与环境系(中心)主任,博导) 专题负责: 刘青娥博士(专题一),吕幼治副教授、林文杰硕士(专题二),张灵博士(专题三),李艳博士(专题四),江涛博士、黎坤讲师、黄凡工程师(专题五),吕幼治、林文杰(专题六)、刘丙军讲师、刘德地博士(专题七),吕幼治、林文杰(专题八),刘祖发副教授(专题九)、陶贞副教授(专题十) 参与人员: 中山大学陈晓宏、江涛、刘祖发、涂新军、刘丙军 黎坤、陶贞、黄凡、吕幼治、陈俊合 于海霞、叶锦昭、石教智、刘德地、刘青娥 王兆礼、李艳、张灵、谢东瑜、林文杰 李晓华、张贞遴、孙夏平、刘霞、肖华斌 任秀文 珠海市水务局赵适剑、窦永强、侯卫东、郭家圣、张渊 程远、杨旻 总报告汇总:林凯荣 总报告审阅:陈晓宏

目录 前言 (1) 1 总纲 (1) 1.1珠海市自然社会基本认识 (1) 1.1.1 自然地理 (1) 1.1.2 河流水系 (2) 1.1.3 社会经济概况 (4) 1.2规划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8) 1.2.1 指导思想 (8) 1.2.2 规划原则 (9) 1.3规划单元与水平年 (9) 1.3.1 水资源5级分区 (9) 1.3.2 规划基准年和水平年 (10) 1.4目标与任务 (10) 1.4.1 总体目标 (10) 1.4.2 主要任务 (10) 1.5规划专题 (11) 1.6规划依据及参考材料 (11) 1.6.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成果 (11) 1.6.2 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成果 (12) 1.6.3 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12) 2 水资源调查评价 (14) 2.1水资源调查评价概述 (14) 2.2降水 (14) 2.2.1 降水空间特性 (15) 2.2.2 降水时间分布特性 (15) 2.3蒸发 (16) 2.4地表水资源量 (17) 2.5地下水资源量 (18) 2.6地表水水质 (18) 2.7水资源总量 (22) 2.8水资源可利用量 (22) 2.9水资源演变情势分析 (23) 2.9.1 水资源数量演变趋势 (23) 2.9.2 水资源质量演变趋势 (24) 2.10水资源评价 (25) 2.10.1 水资源量与全省、全国的比较 (25) 2.10.2 珠海市水资源特征 (25) 3 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价 (27) 3.1供水情势分析 (27) 3.1.1 供水基础设施 (27) 3.1.2 供水能力 (27) 3.1.3 供水量 (28) 3.1.4 供水量变化趋势 (29)

淮河片水资源公报(2005年度)

综述 淮河片包括淮河流域和山东半岛沿海诸河,总面积约33万km2。其中淮河流域面积约27万km2,地跨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山东五省40市;山东半岛面积约6万km2,全部在山东省境内,范围涉及10个市。在本公报水资源分析计算中,采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分区和面积,淮河流域分为淮河上游(王家坝以上)、淮河中游(王家坝至洪泽湖出口)、淮河下游(洪泽湖出口以下)、沂沭泗河四个水资源二级区;山东半岛单为一个水资源二级区(见淮河片水资源分区图)。 2005年淮河片平均降水深1030mm,折合降水总量3398亿m3,较多年平均降水量偏多23%。其中,淮河流域平均降水深1087mm,折合降水总量2924亿m3,比多年平均降水量偏多24%;山东半岛2005年平均降水深776mm,折合降水总量474亿m3,与多年平均降水量相比偏多14%。 2005年全片地表水资源量1111亿m3,水资源总量1400亿m3。其中淮河流域地表水资源量1010亿m3,水资源总量1266亿m3。 全片入海总水量491亿m3,入江水量438亿m3。 经对310座大中型水库(含洪泽湖等大型湖泊)统计,2005年末蓄水总量200亿m3,比上年末增加21亿m3。其中大型水库(含湖泊)54座,蓄水总量170亿m3,比上年末增加17亿m3。 2005年淮河片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量544亿m3,其中当地地表水供水占60.0%,地下水占29.0%,跨流域调水(引江、引黄)占10.8%,污水回用等其他水源供水占0.2%。全片总用水量544亿m3,其中农田灌溉占59.8%,林牧渔畜占8.4%,工业用水19.4%,生活用水占9.8%,城镇公共用水占1.7%,生态环境用水占0.9%。全片用水消耗量335亿m3,占总用水量的62%。人均年用水量265m3,农田灌溉(实际灌溉)亩均用水量为250m3,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取用水量86m3。 据对220个城镇1149个入河排污口实测,2005年淮河片主要城镇入河废污水量58亿t,主要污染物质COD入河排放量122万t。其中淮河流域实测了186个城镇1055个排污口,入河废污水量45亿t,入河COD量98万t。对淮河流域12100km河长进行全年期(平均值)水质评价,水质较好的Ⅰ、Ⅱ类水河长占10.8%,水质尚可的Ⅲ类水河长占22.0%,水质劣于Ⅲ类的受污染河长占67.2%。对山东半岛1757km河长进行全年期(平均值)水质评价,无Ⅰ类水,Ⅱ类水河长占6.1%,Ⅲ类水河长占18.3%,水质劣于Ⅲ类的受污染河长占75.6%,污染较为严重。

《成都市金堂县水资源综合规划》

《成都市金堂县水资源综合规划》 工作大纲 四川大学 二零一六年三月

一、规划的任务和整体思路 (一)编制任务 根据成都市金堂县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总体目标与要求,本次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等内容。 成都市金堂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最终完成《金堂县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金堂县水资源利用规划》和《金堂县水资源保护规划》3个成果,用于科学指导金堂县未来15年的水资源科学配置、有效保护和高效永续利用。 金堂县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见图1-1。 图1-1 金堂县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示意图 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 水资源调查评价 水 资 源 综 合 规 划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专题研究 节约用水 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配置 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需水预测 供水预测 实施效果评价

(二)总体思路 规划编制应根据金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和方向、任务和重点、模式和步骤、对策和措施,统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规范水事行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各个环节及各部分工作是一个有机组合的整体,相互之间动态反馈,需综合协调。本次规划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关系见图1-2。 (1)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通过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评价,可为其他部分工作提供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可利用量的基础成果;提供对现状用水方式、水平、程度、效率等方面的评价成果;提供现状水资源问题的定性与定量识别和评价结果;为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等部分的工作提供分析成果。 (2) 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要在上述两部分工作的基础上,提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的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结果,为需水预测、供水预测和水资源配置提供可行的比选方案。同时,在吸纳水资源配置部分工作成果反馈的基础上,提出推荐的节水及水资源保护方案。 (3) 需水预测和供水预测。供需水预测工作要以上述四部分工作为基础,为水资源配置提供需水、供水、排水、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预测成果,以及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措施的可能组合方案及其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为水资源配置提供优化选择的条件;预测工作与以上各部分工作相协调,结合水资源配置工作经过往复与叠代,形成动态的规划过程,以寻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协调的水资源合理配置方案。 (4) 水资源配置。应在进行供需分析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分析论证与比选,确定合理配置方案。水资源配置以统筹考虑流域水量和水质的供需分析为基础,将流域水循环和水资源利用的供、用、耗、排水过程紧密联系,按照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进行。水资源配置在接收上述各部分工作成果输入的同时,也为上述各部分工作提供中间和最终成果的反馈,以便相互叠代,取得优化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同时为总体布局、水资源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选择及其实施确定方向和提出要求。 (5) 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合理配置结果,提出对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建议,提出水资源调配体系的总体格局,制定合理抑制需

2003年江苏省水资源公报

2003年水资源公报 概述 江苏省总计算面积10.2万km2。其中淮河流域面积约6.4万km2,长江流域面积约1.9万km2,太湖流域面积1.9万km2。 2003年全省平均降水量1255.8mm,折合降水总量1280.1亿m3,比多年平均偏大26%,属于丰水年。全省水资源总量619.1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499.8亿m3,地下水资源量138.3亿m3,重复计算量19.0亿m3。全省总供水量421.5亿m3,总用水量421.5亿m3,总耗水量207.4亿m3,占总用水量的49%(即耗水率)。河湖库水质比上年略有恶化。2003年全省人均用水量为569m3,万元gdp用水量为330m3,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为399m3,一般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94m3,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为151升/日,农村人均生活用水量为80升/日。 一、降水量 2003年全省平均降水量1255.8mm,折合降水总量1280.1亿m3,比多年平均偏大26%,比上年偏大37%,在1956至2003年降水量系列排列中居第2位,属于丰水年。

【时空分布】全年降水量地区分布不均匀,实测年降水量最大为沂沭泗区刘老涧闸的1767.3mm,最小为太湖流域陈墓站的761.1mm,前者为后者的2.3倍。与多年平均比较,年降水量淮河流域偏大40.6%,长江流域偏大18.4%,太湖流域偏小6.6%。年内降雨分布悬殊,汛期(5-9月)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比值一般在50%到80%之间,平均为68%。 【梅雨】淮河以南地区6月21日入梅,7月12日出梅,梅期长22天,较常年梅期长1天,梅雨量较常年明显增多。梅雨期全省累计面平均降雨量403mm,为常年的1.7倍,沿江苏南地区和江淮之间梅雨量分别为383 mm和473 mm,分别为常年梅雨量的1.6、2.1倍;淮北地区降雨量355mm,为常年的2倍。 二、水资源量 (一)地表水资源量 2003年全省地表水资源量499.8亿m3,相当于年径流深490.3mm,比上年偏多134%,比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偏大89%,在1956-2003年系列中排第3位。流域分区地表水资源量与多年平均值比较,淮河流域偏大144%,长江流域偏大66%,太湖流域偏小23%。 (二)地下水资源量 2003年全省地下水淡水资源量为138.3亿m3,其中淮河流域101.3亿m3,长江流域21.5亿m3,太湖流域15.4亿m3。依地貌划分,大部分为平原区,其资源量为134.7亿m3,占地下水资源量的97%;山丘区资源量为7.8亿m3 ,仅占3%,重复计算量为4.2亿m3。 (三)水资源总量 2003年全省水资源总量619.1亿m3,比去年增加351.0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499.8亿m3,地下水资源量138.3亿m3,重复计算量19.0亿m3。全省平均产水系数为0.48,产水模数为60.7万m3/km2。 2003年行政分区总水资源量表 水量单位:亿立 方米

2014安徽省水资源公报

2014年安徽省水资源公报 安徽省水利厅

发布单位: 安徽省水利厅 编制单位: 安徽省水文局 审定: 张效武 复审: 王家先王德胜 初审: 汪俊飞朱岳松 丁峰张广萍 编写:祝丽萍吴春艳张延孟云侠章莹孙璞储挺韩志国姚梅

目录 一、综述 二、水资源量 三、蓄水动态 四、水资源开发利用 五、水质状况 六、重要水事 附:主要指标解释

安徽省水资源计算分区图

2014年安徽省水资源公报 一、综述 安徽省地处中纬度,为亚热带与暖温带的过渡区,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气候特征。受季风气候影响,天气多变,降水年内年际变化大,洪涝旱等自然灾害经常发生。全省辖16个地级市,国土面积139476平方公里,按水系分属淮河、长江及新安江三个流域。 2014年全省生产总值(GDP)20848.8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92.4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1201.0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7252.4亿元。全年工业增加值9581.4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9530.9亿元。常住人口6082.9万人,城镇化率49.2%。全省有效灌溉面积6497.5万亩,实灌面积5206.5万亩。 1.降水量 2014年全省年降水量1278.5毫米,比2013年多24.9%,较常年值多9.0%,属降水偏丰水年。年内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匀,1~4月、5~9月、10~12月份全省降水量分别为340.5毫米、847.2毫米、156.9毫米,分别占全年降水量的25.3%、63.0%、11.7%。三个流域降水情况是:淮河流域年平均降水量1013.8毫米,较常年值多7.5%;长江流域1468.3毫米,较常年值多9.2%;新安江流域2060.9毫米,较常年值多15.2%。 2.水资源量 2014年全省水资源总量778.48亿立方米,比2013年多32.9%,较常年值多8.7%。其中地表水资源量712.86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78.91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与地表水资源量不重复量65.62亿立方米。全省人均水资源量为1279.78立方米。全省入境水量8854.88亿立方米,出境水量9427.81亿立方米,比2013年分别多1041.78亿立方米、1191.75亿立方米。 全省大中型水库年末蓄水总量78.65亿立方米,较年初增加25.75亿立方米。 2014年年末与2013年同期比,淮北平原浅层地下水储存量增加14.51亿立方米。 3.供用水量

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1 综合说明 2 流域概况 3 水资源调查评价 3.1 降水 3.2 蒸发能力及干旱指数 3.3 河流泥沙 3.4 地表水资源量 3.5 地下水资源量 3.6 地表水水质 3.7 地下水水质 3.8 水资源总量 3.9 水资源可利用量 3.10 水资源演变情势分析 4 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价 4.1 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4.2 供水基础设施及供水能力调查统计 4.3 供水量调查统计 4.4 供水水质调查分析 4.5 用水量调查统计 4.6 用水消耗量分析估算 4.7 废污水排放量和污染源调查分析 4.8 供、用、耗、排水成果的合理性检查 4.9 用水水平分析评价 4.10 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分析 4.11 河道内用水调查分析 4.12 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调查评价 4.13 现状供需平衡分析 5 需水预测

5.1 社会经济发展指标预测 5.2 经济社会需水预测 5.3 生态环境需水预测 5.4 河道内其他需水量预测 5.5 需水量汇总 6 节约用水 6.1 现状用水水平分析 6.2 节水标准与指标 6.3 节水潜力 6.4 节水方案 7 水资源保护 7.1 水功能区划 7.2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分析 7.3 污染物控制量和削减量 7.4 地表水水质保护措施 7.5 地下水保护 7.6 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 8 供水预测 8.1 地表水供水 8.2 地下水供水 8.3 其他水源开发利用 8.4 供水预测与供水方案 9 水资源配置 9.1 基准年供需分析 9.2 方案生成 9.3 规划水平年供需分析 9.4 方案比选与推荐方案评价 9.5 特殊干旱期应急对策制定 10 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10.1 总体布局

江苏省2002年水资源公报

江苏省2002年水资源公报 2002年水资源公报 一、来水分析计算 (一)降水量 2002年全省平均降水量922.2mm,折合降水总量941.4亿m3,比多年平均(1956 ~2002年系列)偏小7.3%,比2001年偏大6.0%,在1956至2002年降水量系列排列中居第33位,属于偏枯年。 全年降水量地区分布不均匀,实测年降水量最大为太湖湖西区成章站 1926.4mm,最小为丰沛区徐鲍庄站385.6mm,前者为后者的5.0倍,年降水量等值线变幅在600~1600mm,其中,徐州丰沛和沂北地区雨量较小,在400~600mm之间,淮河流域大部分地区在600~1000mm之间,长江干流及太湖东部地区在 1000~1400 mm之间,太湖湖西山区雨量较大,在1600mm以上。与多年平均比较,年降水量淮河流域偏小20.0%,长江下游干流区偏大6.6%,太湖区偏大13.9 %,各行政分区降水量大部分比多年平均偏小,其中,连云港市、徐州市和宿迁市分别偏小30.1%、28.3%和24.3%,而镇江市、苏州市和常州市则比多年平均偏大 17.5%、15.9%和15.1%。 2002年降水量年内分布悬殊,汛期(5~9月)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比值一般在50%到80%之间,平均为63.7%,其中,沂沭泗流域平均为79.1%,淮河中上游为70.5%,淮河下游区为61.7%,长江下游干流为58.5%,太湖流域为58.1%。今年我省淮河以南地区6月19日入梅,7月8日出梅,梅期长19天,较常年梅期短2天。沿江苏南地区梅雨量为173.8mm,比常年梅雨量偏少17%。 (二)地表水资源量

2002年全省地表水资源量185.72亿m3,相当于年径流深181.9mm,比2001年地表水资源量181.41亿m3多4.31亿m3,比多年平均(1956~2002年系列)地表水资源量253.19亿m3偏小26.6%,在1956~2002年系列中排第31位。流域分区地表水资源量与多年平均值比较,淮河流域偏小62.5%,长江下游干流偏小1.7%,太湖流域偏大33.2%。 年径流深地区分布很不均匀,除洪泽湖和骆马湖等大水体外,北部的丰沛区仅为12.1mm,为我省三级水资源分区中的最小值,最大值出现在太湖流域的湖西区,为464.9mm。从行政分区上看,苏锡常镇地区一般均在420mm以上,而徐连淮宿地区仅在50~80mm左右。年径流的年内分配亦很不均匀。全省产生径流的月份,苏南地区除1、10、11月不产流外,其余月份均有径流产生,而苏北地区则主要在4~8月及12月6月中产生径流,其余月份产流量极少。 2002年全省入境水量(不含长江)为281.75亿m3,其中沂沭泗入境3.71亿 m3,淮河上中游入境235.2亿m3,淮河下游入境2.36亿m3,长江下游干流区入境约7.78亿m3,浙江太湖及浦南入境32.70亿m3。全省出境水量(除入海水量)为太湖区的66.47亿m3、固城石臼湖区的6.77亿m3以及南水北调出省水量0.59亿 m3。 2002年全省入海水量为218.03亿m3,其中,沂沭泗66.42亿m3,淮河下游区124.69亿m3,长江下游干流区26.92亿m3。全省入江水量为158.84亿m3,其中淮河流域76.17亿m3,长江干流24.68亿m3,太湖流域57.99亿m3。全省引江水量为196.99亿m3,其中淮河流域76.97 亿m3,长江干流50.64亿m3,太湖流域69.38亿m3。 2002年长江干流大通站年径流量9926亿m3,洪泽湖出湖水量为185.15亿 m3,骆马湖出湖水量为0.23亿m3。 (三)地下水资源量

《温岭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 第三章 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三章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一节水资源分区及评价方法 一、水资源分区 1. 水资源分区目的 水资源分区是水资源量计算和供需平衡分析的地域单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受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情况、工农业布局、市镇发展、水资源特点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为了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治理水环境,既反映各地区的特点,又探索共同的规律,展望同类型地区的开发前景,需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合理的分区。按分区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揭示其供需矛盾,提出解决不同类型供需矛盾的相应措施。 2. 水资源分区的原则 (1) 照顾流域、水系和供水工程供水系统的完整性。 (2) 分区要体现自然地理条件的相似性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类似性。 (3) 尽可能保持行政区的完整性,以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配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4) 考虑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和主要水文站的控制作用,有利于进行分区水资源量计算和供需平衡分析。 (5) 本次划分水资源调查评价按《浙江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划分区手册》和有关规定执行。 3. 水资源分区 根据上述目的、原则和温岭市的实际情况,本次水资源综合规划将温岭市划分为二个水资源分区,即温黄平原区(Ⅰ)和玉环区(Ⅱ)。详见附图水资源分区图。 Ⅰ分区为温黄平原区:位于温岭市北、中、东部区域,该区地势西部高,主要为山丘;中东部低而平坦,河网密布,土地肥沃,为温黄平原的主要产粮区。范围包括太平、城东、城西、城北、横峰五个街道,泽国、大溪、松门、箬横、新河、石塘、滨海、石桥头、温峤(约占60%)九个镇。土地面积737.0Km2,耕地面积47.44万亩,其中水田40.19万亩,旱地7.2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39.88万亩,占耕地面积的84.1%。该区是金清水系的主区域,无大型骨干蓄水工程,旱涝灾害较频繁,是防旱防涝的重点。 Ⅱ分区为玉环区:位于温岭市西南部低山丘陵区域,该区地貌属沿海山区和小平原。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 25 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25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5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2010中国水资源公报

2010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2012-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10年,我国西南五省区发生历史罕见的特大干旱,长江上游、鄱阳湖水系、松花江等流域发生特大洪水,甘肃舟曲发生特大滑坡泥石流灾害,海南、四川两省遭遇历史罕见的强降雨过程,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遭遇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水利部超前部署、科学防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广大军民顽强拼搏、团结奋战,成功抗御了西南地区特大干旱,有效应对了严重的洪涝灾害,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轻了灾害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明确提出要下决心加快推进水利建设,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以及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迎难而上,顽强拼搏,为水利科学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解决了大量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如期完成专项规划内的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快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利发展成果惠及亿万人民群众。着力推进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型社

会建设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水资源调度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获得国务院批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水利事业快速发展。 一、水资源量 降水量 2010年,全国平均年降水量695.4mm,折合降水总量为65849.6亿m3,比常年值(多年平均值,下同)偏多8.2%。从水资源分区看,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西北诸河6个水资源一级区(简称北方6区,下同)面平均降水量为365.8mm,比常年值偏多11.5%;长江(含太湖)、东南诸河、珠江、西南诸河4个水资源一级区(简称南方4区,下同)面平均降水量为1280.2mm,比常年值偏多6.7%。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新疆、辽宁和吉林等3省(自治区)偏多程度大于30%;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少的有11个省(自治区),其中天津、北京和重庆分别偏少18.2%、12.6%和10.6%。 地表水资源量 2010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9797.6亿m3,折合年径流深314.7mm,比常年值偏多11.6%。从水资源分区看,北方6区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多16.1%;南方4区比常年值偏多10.7%。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辽宁和吉林偏多程度大于80%,海南、浙江、江西、福建、河南、安徽和新疆偏多程度在30%~60%之间;比常年值偏少的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河北、天津、山西和内蒙古偏少程度在30%~60%之间。

2011年亳州市水资源公报资料

综述 2011年底,亳州市户籍人口604.22万人,常住人口486.32万人。年生产总值626.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9%,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160.9亿元,增长25%。其中:第一产业164.04亿元,比上年增长5.0%;第二产业248.4亿元,比上年增长23.9%;第三产业214.21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全年粮食总产量468.5万吨,比上年增加6.51万吨。 亳州市地处皖西北边陲,黄淮平原南端,位于东经115°53′~116°49′、北纬32°51′~35°05′。西部、北部与河南省接壤,西南部于阜阳市毗邻,东部与淮北市、蚌埠市相倚,东南部与淮南市为邻。辖谯城区和涡阳、蒙城、利辛三县,国土面积8374平方公里。 亳州市分属淮河、涡河、洪泽湖三大水系。主要河流有涡河、西淝河、茨淮新河、阜蒙新河、芡河、北淝河等。涡河为亳州市的重要水源,涡河的主要支流左岸自上而下有:惠济河、小洪河、亳宋河、武杨河、武家河、五道沟、青阳沟;右岸自上而下有:宋汤河、赵王河、油河、界洪河、涡楚河、北凤沟、阜蒙新河等。涡阳河自市境西北向东南流经涡阳县至蒙城县东南入怀远县,境内长173公里,流域面积4039平方公里:西淝河源于谯城区淝河镇,向东南流经涡阳县、利辛县,在利辛县展沟镇出境入凤台县界,境内长125公里,流域面积2267平方公里,茨淮新河自利辛县大李集镇入境,向东流经利辛县境南部,至蒙城县邹楼出境入怀远县,境内长66公里,流域面积1401平方公里。亳州市大型闸坝有亳县闸(大寺闸)、涡阳闸、蒙城闸、阚疃闸共4座,中型闸坝有包河闸、高阁闸、贾集闸、油河闸、洺河闸、铁佛寺闸、十河闸、百尺河闸、朱楼闸、武家河闸、五道沟闸、朱集闸、四星陈闸、芮集闸等共30余座。根据对亳州市区地质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 一、总 则 (一)目标与任务 1. 总体目标。本次规划的目的是为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提供规划基础,要在进一步查清我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水资源的要求,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总体布局及实施方案,促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任务要求。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总体目标与要求,本次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等内容。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见图1。 图1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示意图 (二)规划思路 1. 总体思路。规划编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和方向、任务和重点、模式和步骤、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 节约用水 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配置 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需水预测 水资源调查评价 供水预测 水 资 源 综合规划信息系统建 设 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专题研究 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策和措施,统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规范水事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2. 规划重点。通过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摸清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并预测未来的可能变化趋势,为制定规划方案及水资源管理措施奠定基础。在节约、保护的前提下,分析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在此基础上,研究水资源宏观调配的指标,制定水资源合理配置方案,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根据水资源合理配置方案,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提出政策性建议。规划要突出水资源配置的思路、格局、方向和措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 规划技术路线。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各个环节及各部分工作是一个有机组合的整体,相互之间动态反馈,需综合协调。《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对本次规划的任务进行了分解,共分为10个部分,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关系见图2。 (1)通过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可为其余部分工作提供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可利用量的基础成果;提供对现状用水方式、水平、程度、效率等方面的评价成果;提供对现状水资源问题的定性与定量识别与评价结果;为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等部分的工作提供分析成果。 (2)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要在上述两部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为需水预测、供水预测和水资源配置提供可进行比选的方案,提出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因素的有关分析结果;同时,在接纳水资源配置部分成果反馈的基础上,提出推荐的节水及水资源保护方案。 (3)需水预测和供水预测要以上述四部分工作为基础,为水资源配置提供需水、供水、排水、排污等方面的预测成果,以及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措施的可能组合方案及其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为水资源配置提供优化选择的条件;预测工作与以上各部分工作及水资源配置工作经过往复与叠代,形成水资源规划的动态过程,以寻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合理配置方案。 (4)水资源配置是本次规划的重点,应在进行供需分析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分析论证与比选,确定配置方案。水资源配置以流域水量和水质统筹考虑的供需分析为基础,将流域水循环和水资源利用的供、用、耗、排水过程紧密联系,按照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进行。水资源配置在接收上述各部分工作成果输入的同时,也为上述各部分工作提供中间和最终成果的反馈,以便相互叠代,取得优化的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同时为总体规划布局、水资源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选择及其实施确定方向和提出要求。水资源合理配置思路示意图见图3。 (5)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支撑和保障,包括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合理配置结果,提出对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建议,提出水资源调配系统的总体格局,制定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措施的实施方案以及评价实施效果等。

2018年常州市水资源公报-发布版1210

常州市水资源公报C H A N G Z H O U W 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B U L L E T I N 2018 常州市水利局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常州分局

目录 一、综述 (1) 二、水资源量 (1) 三、蓄水动态 (3) 四、水资源利用 (5) 五、水资源质量 (6)

一、综述 2018年,全市年降水量1240.0mm,折合降水总量53.57亿m3。 全市水资源总量20.52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17.24亿m3,地下水资源量3.28亿m3。 全市总用水量25.76亿m3;总耗水量11.65亿m3,占总用水量的45.2%(即耗水率)。 全市125个水功能区,76个达标,达标率为60.8%,其中河流水功能区达标率53.8%,湖库水功能区达标率100%。59个考核水功能区,48个达标,达标率为81.4%,比2017年上升5.1个百分点。 二、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全市年降水量1240.0mm,折合降水量53.57亿m3,比2017年偏少2.7%,比多年平均偏多8.1%。 各行政分区中,常武地区、金坛区、溧阳市年降水量均较多年平均偏多,分别较多年平均值偏多5.6%、8.3%、13.4%。各行政分区年降水量见表1,各行政分区年降水量与上年、多年平均比较见图1,全市年降水量等值线图见图2。 表1 全市年降水量表

图1 各行政分区年降水量与上年、多年平均比较 图2 全市年降水量等值线图 (二)地表水资源量 全市地表水资源量17.24亿m3,相当于年径流深399.1mm,比2017年地表水资源量减少19.5%,比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增加6.7%。

淮河片水资源公报(2000年度)

淮河片水资源公报(2000年度) *综述 * 水资源量 * 蓄水动态 * 水资源利用简析 * 水质概况 * 重要水事 综述 淮河片包括淮河流域和山东半岛,总面积约33万km2。其中淮河流域面积约27万km2,包括河南、安徽、江苏、山东、湖北五省40个地(市)172个县(市)。在水资源分析计算中,将淮河流域划分为王家坝以上、王蚌区间、蚌洪区间、淮河下游区、南四湖区、沂沭河水系6个水资源二级区(见淮河片水资源分区图)。山东半岛面积约6万km2,包括山东省9个市31个县(市)。 淮河流域2000年平均降水量1029.6mm,比多年平均降水量多16.7%,属偏丰水年。但气候异常,春季及夏初少雨,严重干旱;而秋季降雨偏多,发生罕见秋汛;

夏季江苏淮北地区遭受了高强度特大暴雨袭击。山东半岛2000年平均降水量538.9mm,比多年平均少21.5%,属枯水年份。全片地表水资源量为877.1亿m3,水资源总量为1233.4亿m3;入海入江总水量597.85亿m3(其中入江水量248.65亿m3,入海水量349.2亿m3)。2000年末,全片大型水库(含湖泊)蓄水总量为133.5亿m3,比上年末增加49.35亿m3。 2000年淮河片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量555.65亿m3,其中当地地表水占49.4%,地下水占32.1%,引江水占12.2%,引黄水占5.7%;流域片总用水量为551.75亿m3,其中农业用水占70.3%,工业用水占18%,生活用水占11.7%;流域片用水消耗量341.5亿m3,占总用水量的61.9%。流域片人均年用水量275 m3,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269 m3,万元工业产值(当年价)取水量为68 m3。 2000年淮河片城镇废污水排放总量(不包括火电直流冷却水和矿坑排水)为63.2亿t。对淮河流域7924km河长进行全年期水质评价结果,Ⅰ、Ⅱ、Ⅲ类水河长占24.4%,全年发生多起严重污染事故。山东半岛1070km河长全年期水质评价结果,受污染的河长(水质劣于Ⅲ类水)占88.5%,污染十分严重。返回 一、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2000年淮河流域年降水量为600~1800mm。北部沿黄河一带降水量较小,为700mm左右;东部沿海地区1000~1400mm;西南山区一带1200~1600mm。1600mm的高值区位于伏牛山、桐柏山和江苏新沂河下段,河南鲁山地区为最高,达1800mm以上。山东半岛年降水量的为400~1000mm,东南部为500~1000mm,西北部为400~

《宿松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宿松县水功能区划》设计服务项目澄清函(2020)

《宿松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宿松县水功能区划》设计服务项目澄清函(2020) (1)本项目为设计服务类项目,项目登记放在了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勘察系统里面,请各投标人按设计服务类项目系统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P32评分标准里面企业业绩只要求提供合同扫描件,但是P19资格审查资料里面要求提供合同及履约证明材料。以P32页评分标准为准,只要求提供合同扫描件。 (3)类似项目业绩年份要求:《招标文件》P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年份要求是近三年,但是P32评分标准里面企业业绩是要求从2016年开始。以P32页评分标准里面的年份要求为准。 (4)《招标文件》“P10页10.2条类似项目指:水资源综合规划或水功能区划相关业绩、区域或大型项目水资源论证类项目”与“P32页评分标准里面企业业绩是指水资源综合规划”不一致,以P32页评分标准为准。 (5)招标文件P68 10.3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勘察设计”填设计服务项目类型,“已完成的”填“是否已完成”。 (6)项目人员的职称证、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附在“九项目管理机构表”后。 (7)招标文件P19 3.5资格审查资料要求有“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P68表格是指投标人近5年投标人所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包含填写“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投标人在已完成栏内填写“已完成”或“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 (8)《招标文件》P72 页10.7资格审查自查表里面各专业负责人资格,以评分标准里面“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实力”所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其他专业负责人所要求的专业为准。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此为准。请投标人及时下载。由此给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宿松县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3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 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 第六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条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第九条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对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已出台的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政策自行失效,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仅下列情形可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限农业灌溉用水,不包括经营性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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