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公共危机视域中的府际合作治理机制文献综述

区域公共危机视域中的府际合作治理机制文献综述

现今区域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很多学者开始意识到公共危机跨界传播,并认识到实现对跨界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从相关概念的界定、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研究、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个案研究、区域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机制研究四个部分进行文献综述,为今后区域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研究提供参考。

标签: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机制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府际合作治理

从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界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界定大多以府际关系为焦点。何精华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构建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间以及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营利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战略伙伴关系,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或增进公共利益[1]。汪伪全基于谢庆奎教授提出的“四重关系”[2]的府际关系理论,认为府际合作治理的本质是包括政治、经济、甚至生态环境等多重利益诉求,它也是府际合作治理的基础[3]。王蕾指出地方利益在不同领域具有差异性,但它们都可以划分为一致性利益和差异性利益两种,而府际合作治理是对政府间的一致性利益构建合作双赢机制的治理方式,而对地方差异性利益则应构建良性竞争机制[4]。一些学者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府际关系和现代治理两个理念交融发展的产物,因此,他们从府际关系和治理这两个概念解读来界定府际合作治理。还有学者从博弈论视角界定府际合作治理,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从“零和博弈”转向“非零和博弈”的治理。例如刘祖云提出了政府间关系的“十字型博弈”框架,她认为政府间关系不仅仅是纵向的上下级政府间关系,也不仅仅是横向的同级政府间关系,而是一个十字型的关系模式,府际合作治理是在这种政府间博弈关系中实现从“零和博弈”转向“非零和博弈”的治理[5]。何精华、张明军等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特点进行概括,何精华认为府际合作治理具有不可分割的公共性、跨越区域的外部效益、政治性特点,府际合作治理的属性可以概括为府际合作治理的权力主体趋于多元化、府际合作治理是作为工具的治理、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制度设计、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网络治理、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多中心治理、合作与协调是府际治理的主要管理方式[1]。有西方学者将府际合作治理的基本目标概括为:促进政策的传送、发展政策能力、建构社会资本、创制备选的政策工具[6]。

(二)区域公共危机

对于公共危机特征的研究,其不确定性、突发性、公共性、威胁性、无序性、紧迫性、变异性、破坏性、隐蔽性等是研究者们的共识。杨龙、郑春勇对区域性公共危机进行了界定,他们认为区域性公共危机是公共危机的一种,是在中观层面从地理范围意义上对公共危机的一种界定。他将区域公共危机的形成分为四种

情况并将区域性公共危机的特点概括为具有跨行政区分布、管辖权难以确定、超出应急预案、存在溢出效应和涟漪效应等特点[7]。随着理论界对公共危机认识的深入,更多学者们开始注意公共危机的跨域特征。杨安华将公共危机跨边界传播作为公共危机的本质特征,这是对公共危机认识的一次重大转变[8]。有些学者也将公共危机的这种特性称为“涟漪反应”或“连锁反应”,并指出如无法进行准确的“外科手术般的针对性”消解就必然形成“负外部性”式的危机蔓延[9],在这一点上美国灾害社会科学的集大成者、灾害研究中心(DRC)的创始人恩里克·克兰特利(Enrico L. Quarantelli)等用“跨系统社会断裂”(trans-system social ruptures)来描述这类扩散速度极快、破坏力巨大的危机,旨在强调这类危机跨越不同的社会边界、瓦解不同社会系统结构的特征[10]。荷兰知名危机管理学者阿金·伯恩(Arjen Boin)将跨边界危机特征描述为形式复杂多样,生命维持系统、功能或基础设施受到严峻威胁以及失效原因或补救方案尚未清晰[11],从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我们可以发现公共危机的跨边界传播成为其很重要的一项特征。阿金·伯恩将其特征归纳为五个方面:第一,极易跨越地理边界、功能边界和政治边界,传播速度快,破坏潜力巨大;第二,对关键基础设施具有潜在的影响;第三,难以界定明显的起点和终点,没有明确的(至少不是一个)归零点(ground zero);第四,现有的政治社会结构决定了人们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充足的准备;第五,传统危机的应急结构在应对此类危机时具有结构性障碍[12]。

二、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研究

对于公共危机治理国内外从不同方面已经做了比较详尽的研究,相比之下针对跨域公共危机治理的专门性研究还比较少。有的学者基于治理理论,认为要实现对跨域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必须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与合作,构建网络治理模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张成福、夏志强、周晓丽等。向良云基于共生理论对区域公共危机治理进行研究,他认为应对区域危机需要纳入区域内众多基本共生单元构建全主体、全风险要素和全过程应对的合作网络和制度平台,同时为之建立和完善基本的共生条件[13]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區域性公共危机,有的学者对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的政府间合作现状进行了研究,杨龙、郑春勇认为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事故灾害救助、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防治这四个领域应当是进行地方合作的主要领域,并列表介绍了这四个领域区域性公共危机处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状况[7]。沈承诚、姚尚建、李继光、彭婷婷、吴敏等对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沈承诚特别指出“切割式”的现行行政区行政模式与“脱域”公共危机的逻辑错配使“脱域”公共危机治理处于“低效”或者“失灵”状态。并认为以“网络式”的区域公共管理体制作为平台既整合纵横向政府系统内资源又积聚政府系统外的市场和社会资源,能够实现对“脱域”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14]。姚尚建认为现有的组织结构与功能设置远不能满足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价值与工具需求,因此,在现阶段,关键是要建立必要的政府与政府、国家和社会联合反应机制,逐步实现权力下移、统一指挥、分别响应、相互合作、逐步推开[15]。李继光、彭婷婷、吴敏等将区域公共危机地方政府间合作的问题总结为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性、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不够科学、地方合作机制制度的缺失、现有行政区域划分的障碍。对于公共危机绩效评估研究有少量学者进行了研究,但是对于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地方政

府合作绩效评估则非常少。在查阅的文献中,彭婷婷认为将区域内总体发展和合作绩效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16],杨龙、郑春勇指出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合作,可以从力度、广度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估。他认为合作力度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合作主体参与合作的层级、合作文本的约束力大小、合作机制的作用程度。合作广度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参与合作的范围和合作持续的时间及合作发生的频率[7]。三、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个案研究

我国今年来发生了不少区域性公共危机,但是对这些区域性公共危机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比较少。对于自然灾害引发区域性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马奔以汶川大地震为个案,分析了我国危机管理中跨域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的改革措施。他认为,我国危机管理要形成跨域治理机制和模式,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危机管理中树立跨域治理观念。第二,成立综合一协调的危机管理部门。第三,加强危机管理中政府组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动。第四,建立跨区域性危机管理合作协调机制。第五,探索整合私营部门与民间力量参与危机管理的方式[17]。对于事故灾难的府际合作治理,我国学者主要对松花江水污染和太湖流域蓝藻事件的府际合作治理进行个案研究。西宝在以松花江水污染作为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基础设施整合和专业化分工网络的形成,是跨区域治理的基础[18]。戚建刚、杨小敏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弊端进行研究,他认为此次事件中我国的环境应急机制主要弊端是整体缺乏法律依据、部分组成要素的运作缺乏科学性,如预警监测不准确,应急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充分甚至存在隐瞒的情况,应急储备不充足,应急评估的失灵以及民间组织的参与不足等。但是他并没有对此次公共危机事件的跨域传播进行研究,忽视了本次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从而提出来的对策也不具有针对性[19]。闰海认为水污染事件背后是分处松花江上下游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之间基于“相互性”而长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构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他指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补偿资金的筹集、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以及补偿资金的支付等内容,这对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研究具有一定借鉴[20]。对太湖蓝藻事件的研究很少,杨新春以太湖蓝藻事件为例提出实现跨界环境污染中的地方政府合作,分析了地方政府合作困境的原因并指出推进跨界合作的对策,但是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21]。公共卫生事件府际合作治理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府际合作治理的系统性研究几乎没有。

四、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机制研究

理论界针对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机制的研究很少,已有的研究比较多的涉及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的构建。刘雅静指出跨区域公共危机应急联动机制的实现要求树立区域共同体意识,建立跨区域中枢指挥组织系统,建立跨区域应急联动的法律制度、跨区域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跨区域信息沟通共享机制、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充足的人力、资金、物资等应急资源保障[22]。滕五晓、王清等对国内外区域应急联动模式、我国区域应急联动的管理体制以及我国区域的应急联动的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他认为我国应依托现有区域合作资源、构建“沟通、协调、支援”的多层次、网络状区域应急联动模式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救援”的运行机制[23]。凌学武、杨超等提出了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模型架构[24]。总而言之,我国在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

机制上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尚不成熟阶段。国外关于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第一,危机信息和沟通视角的研究。加拿大学者Guy Michael Corriveau从应急管理中的信息流出发,对应急管理协调联动的决策和信息进行了研究[25]。学者Tavida kamolvej以泰国为例分析了信息和沟通在应急管理协调联动中的作用[26]。第二,危机决策视角的研究。美国J F.Annelll教授从联邦、州以及其他地方政府的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角度设计了应急管理的协调联动模型[27]。David Mendonca则建立了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系统模型来支持应急管理协调联动中的群体决策[28]。第三,基于各国实践的个案研究。Chaya R.Jain 对美国卡特里娜咫风应急处置中各级政府的防调联动状况开展了调查研究[29]。Janet Hutchinson对加拿大1997年Post-Red River Basin洪灾中联邦、省和市级政府的协调联动进行了较详尽的分析[30]。

五、简要述评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之间的联系程度越来越密切,公共危机跨域传播的风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已经意识到了进行府际合作治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也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性公共危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跨域府际合作。总体上学者们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较多,但是针对区域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很少,而且还没有对现行府际合作治理进行评价的研究,所以本人认為府际合作治理以及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的评价应当成为今后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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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Boin&M.Ekengren,“preparing for the World Risk Society:Towards a New Security Paradigm for the European Union,”Journal of Contingencies and Crisis Management,V ol.17,No.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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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西宝、Martin de Jong.基础设施网络整合与跨区域治理--“哈大齐”工业走廊与松花江水污染案例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07,(4).

[19]戚建剛、杨小敏.“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的六大弊端[J].法学,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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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杨新春、程静.跨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分析—以太湖蓝藻危机为例[J].改革与开放,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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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Guy Michael Corriveau A Cross-jurisd ictional and Multi-agency Information Model for Emergency Management[D].Manitoba:University of Manitoba,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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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Chaya R.Jain.the post-9/11 federal homeland security p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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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Janet Hutchinson. organizational crisis public relations management i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nstructing a predictive model of crisis preparedness[D].wisconsin syracuse university,2002.

区域公共危机视域中的府际合作治理机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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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区域公共政策执行困境的破解之道-精品文档

协同治理:区域公共政策执行困境的破解之道 在目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很多区域公共问题的产生都是由于当前中国府际关系失调所导致的区域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结果。区域公共政策在执行时出现的偏差,脱离了政策的初始目标,无法起到政策应有的作用。目前中国存在的行政区划造成的“条块分割”,使得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公共政策时,大多缺乏对区域整体利益的考虑,而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时甚至会损害到区域的整体利益,从而阻碍了区域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影响到整个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区域公共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困境让政策偏离目标,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政策的权威性,从而导致政府信任危机的出现以至损害政府形象。为解决区域公共政策的执行困境,实现中国区域的协调发展,转向协同治理的范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因此,探讨如何在地方政府间形成一种协同发展的理念,开展以共赢为目标的合作,确保区域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落实区域公共政策目标,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性要求。 一、协同治理理论的内涵阐释 源于协同学与治理理论相结合的协同治理理论,其内涵涉及协同学和治理理论的相关主张。赫尔曼?哈肯认为协同学(Synergistics)即“协同合作之学”,协同(Synergy)指的是“系统的各部分之间互相协作而产生的整体效应或集体效

应”[1]何谓治理?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定义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赚多方式的总和。”[2]治理理论的核心特征主要包括: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多样性;治理过程的合作性;治理机制的网络化。可以说,治理理论倡导的是一种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 何谓协同治理?李辉,任晓春(2010)认为协同治理是指“处于同一治理网络中的多元主体间通过协调合作,形成彼此啮合、相互依存、共同行动、共担风险的局面,产生有序的治理结构,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3] 基于“协同理论”+“治理理论”的视角,协同治理的内涵主要包含“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权威的多样性、子系统的协作性、系统的动态性、自组织的协调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4]等方面。 协同治理理论重视网络关系结构的整合,从而可以提升治理结构的有机性;重视协作互动机制的整合,从而可以遏制权力系统的封闭性;强调多元主体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从而可以推动多元主体的参与。协同治理,尤其注重协同、协作意识的培育。因此,针对区域公共政策执行问题,在协同治理下,各执行主体之间需要建立协同意识,通过互动合作,实现目标的互支持,实现各方利益的有效融合。以沟通合作、平等协商的互动方式,破解公共政策执行的困境,保障区域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 二、区域公共政策执行困境出现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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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行政管理 完善我国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路径分析 一、引言 公共危机始终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从早期的自然灾害、瘟疫流行、部族攻击、群体暴动等,到近代工业革命后新出现的技术事故、环境灾难以及当今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袭击,公共危机这个伴随社会发展的影子不可能彻底消失,所不同的只是除了传统的威胁依然存在以外,又增加了因工业、全球化以及经济迅速发展所引发的新的公共危机。各种公共危机层出不穷,近几年尤为突出。雪灾、地震、山体滑坡、水灾、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海难、空难、矿难、火灾、爆炸、放射性物质泄漏、大规模断电等重大事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种非传统的公共安全,各种传染病和疫情流行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恐怖主义袭击、暴力冲突、社会骚乱等等难以预料的重大公共危机,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进入新世纪,一次又一次的公共危机不断地向中国人民提出挑战,从“非典型性肺炎”的公共卫生危机,到2008年初的中国南方雪灾、5·12汶川特大地震、三鹿奶粉事件、2010年的4·14玉树地震等等,暴露了人类缺乏对危机的认识和防范,缺少应对危机的有效机制与应急资源等问题,同时也对人类经济高速发展所到来的负面影响敲醒了警钟。同时,我们看到的是,当危机爆发时,人们措手不及,被动应付,丧失控制处理的良好时机,造成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所以,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各种公共危机,对中国政府日常管理提出了重大挑战,也考验着我国政府应急处理能力,促使我国学者在公共危机管理预警机制的构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和探索。 二、主题 参考的文献资料主要是在学校图书馆的综合书库、期刊室、中国期刊网上搜集的,主要是关于我国公共危机特别是公共危机预警这一方面的一些文章和书本。在此,根据参考的内容,我将我所参考的资料进行了分析和分类,如下: 我国对危机预警的研究大约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一些学者从社会学这个角度开始关注这个问题,进入90年代以后,危机预警方面的研究仍以自然灾害和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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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国内研究综述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国内学者对该选题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和探索,相应研究较为活跃,研究成果较为丰富。 一、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基础理论研究。 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化的概念、内涵、产生机制、效应和实现途径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综观众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争论较多,并且概念上运用不一致,诸如国际经济一体化、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一体化、空间一体化、经济集团化、区域集团化、区域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马骥(2004)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也面临如联盟松散、国家主权面临挑战、造成世界经济发展新的不平衡等许多难题,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好的。李瑞林,骆华松(2007)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途径应该以市场化为基础,降低交易成本为核心,有效的主体组织和适当的补偿机制为保证。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相互关系的研究。 大部分学者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之间是一种互相补充、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的关系,就全局看,前者是后者的组成部分,从长远看,前者是通向后者的阶梯或发展阶段。华民等学者(2002)从国际比较优势的转移、部门内贸易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福利分析中得出了建立一体化的区域经济的内在原因及其相对于经济全球化风险规避的优势。赵丽敏、潘明策(2002)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补充;对立与互补两种关系相辅相成,构成矛盾的统一体,随着两者的不断深入发展,两者最终将趋于汇合。王亚飞(2004)认为虽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客观冲突,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思路和途径,注入了新的活力,并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赵海涛(2004)则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既存在本质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区别来看,区域经济一体化并不是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过渡或局部表现;从联系来说,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全球化具有既推动又阻碍的双重作用。

制度安排与关系网络:理解区域环境府际协作治理的一个分析框架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类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自山流通、集聚,一方面形成了诸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地区的区域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大量“外部化”“无界化”的区域性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且呈现岀复杂化、多元化和规模化态势,其中就包括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流域性水污染、跨界性大气污染等。 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和外部性不仅决定了其作为地方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挑战着“以邻为壑”的传统属地式行政管理体制。一方面,市场主体的逐利性使其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难以自我约束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加之中国社会组织力量相对弱小,因此政府部门应当作为当前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另一方面,诸如大气污染、跨界流域污染等环境问题具有跨地理界限、行政区界限的特性[1],存在较强的空间溢出效应[2-4],出现跨行政区转移[5]和从行政区域内向行政区划边界转移[6]的现象。这就迫使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领域中的“行政区行政”模式向区域协作模式转变。 经济学的研究表明,联合行动能产生联合收益。但这些收益并不能充分刺激协作机制的产生,即制度性集体行动(InStitUtiOnaI COlIeCtiVe ACtiOn)困境[7]。压力型体制[8]下的地方政府多重Ll标之间存在着内在张力,导致区域环境治理中各地方政府环境行为的复杂性和策略性,表现为各地方政府协作行为的复杂性,以及不同区域协作模式的差异性。因此,研究地方政府间的协作行为是理解当前环境治理困境及其原因的关键所在。 二、文献综述 地方政府在区域协作治理中的行为特征及其动力机制既是理解新时期地方政府治理转向的重要切入点,也是需要公共管理研究深入的热点和难点。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在国外,协作治理 (COlIabOratiVe governance)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经济发展、市政预算、公共健康、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与修复、交通和土地使用等公共政策领域,尤其在环境政策和管理领域运用十分普遍,因为诸如水资源管理、濒危物种保护等环境问题需要跨越不同政治边界和公共政策部门。尽管欧美国家社会组织力量强大,积极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如环境协作治理,但近年来,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城市政府常常使用地方政府间协作来作为公共服务私有化的替代形式[9],并呈现岀快速发展态势[10] o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产生区域府际协作治理需求和实践的时间也较短。到Ll前为止,我国区域性地方政府间协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Rl绕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以跨界经济技术协作为主要形式;二是都市圈一体化规划,主要集中在基础性公共设施建设方面;三是现阶段是初级公共事务协作,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11]。实际上,中国地方政府间协作最初是作为规范其经济竞争行为的约束机制岀现,逐渐延伸到广泛的社会领域[12] o LJ前,对区域府际协作困境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种理路。一是交易成本的分析路

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地紧密合作的重要机制,其目的是全面推进大湾区的协同发展,尤其是促进交通运输、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全 面合作。然而,由于三地法律制度的不同,可能会出现区际法律冲突,这给大湾区的合作 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原因及解决机制,探讨如何在 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原因 1、不同的法律体系:澳门和香港采用“一国两制”体系,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在大湾区府际合作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很容易出现法 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从而产生区际法律冲突。 2、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大湾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可能涉及到多个地区的法律管辖, 往往会产生多地法律的适用问题,在不同的法律管辖范围内,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效力的 认定存在差异,容易导致区际法律冲突。 3、信息不对称:在大湾区内存在信息流动不畅的情况,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政策信 息无法及时传达,很难及时掌握对方地区的法律规定,导致大湾区内的企业和个人无法及 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从而引发了区际法律冲突。 1、建立沟通机制:在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应建立区际沟通机制,加强各地区之 间的法律政策信息交流,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涉及到法律争议的问题进行及时协调。 2、加强诉调对接: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应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把调解和仲裁作 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主要方式,通过“一站式”处理等多种方式,简化制度程序的复杂性, 提高法律问题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3、增强立法协调:大湾区三地应加强立法机制的协调,对于涉及到区际法律冲突的 问题,应通过制定联合法规或其他协调性文件等方式,解决法律不一致性问题。 4、强化法律规范:大湾区三地应加强对本地区的法律规范的制订、制定程序和执行 力度,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大湾区内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和 发展,减少因不同法律规范和法律效力产生的法律冲突。 三、结论 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的区际法律冲突是由于三地法律制度、法律适用范围不 同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机制包括建立沟通机制、加强诉调 对接、增强立法协调和强化法律规范等方面。只有在建立良好的区际法律协调机制、提高 法律履行效率的同时,才能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推进大湾区的协同发展。

内蒙古草原荒漠化府际治理研究

内蒙古草原荒漠化府际治理研究 随着全球全面踏入“风险社会”,我国也避免不了的进入一个风险多发阶段,且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政治经济的转型期,各类公共危机也进入一个不断高发的时期。面对各种国际、国内公共危机的突发与频发,政府必须着手进行公共危机治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政府执政能力的不断提高,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在处理公共危机方面已经有了很大改善,公共危机管理策略已经初步成型。然而,在公共危机不断体现跨行政区发展,且具有外部性、辐射性的区域化特征下,政府必须以公共危机“治理”理念为指导,以面对更加复杂化的公共危机事件。 本文以内蒙古草原荒漠化治理为例,探讨内蒙古草原治理的新思路。内蒙古经济相对落后,政府管理水平有差距,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采取的一系列针对草原荒漠化的治理措施,虽取得了一些成效,然而治理依旧不彻底。在分析内蒙古草原荒漠化的现状特点,对内蒙古草原荒漠化治理困境进行阐述,例如,草原治理危机意识不足,政府的草原管理能力问题,制度支持不力以及社会参与不够等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公共危机意识以及府际合作意识缺失,政府的“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政府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制度保障缺失造成的。 因此,加强内蒙古草原荒漠化治理首先需要增强草原治理的公共危机意识,强化草原治理的府际合作意识。其次,需要建立起草原公共危机的府际治理体系:纵向治理包括完善内蒙古草原治理府际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府际制度设计,协调府际合作政策支持;横向治理包括建立内蒙古草原荒漠化府际协调治理机构,建立草原治理府际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建立草原治理府际统一协作联动机制。最后,构建内蒙古草原荒漠化的多中心治理。

府际关系理论研究

府际关系理论研究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家恢复和建设的需要,中央政府控制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所有领域,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着和执行者,一切听从于中央的命令和安排,并没有自己特殊的地位和利益。因此,在此阶段我国对于府际关系的理论研究也就比较欠缺。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区域经济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新阶段。各级政府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开始承担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是各级政府主导着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而随后的分权改革则进一步增加了地方政府发展本地区经济的自主性和主动权。在这次分权改革中,地方政府的地区利益意识开始勃兴,在追求本地区利益最大化冲动的强烈刺激下,各个地方政府围绕经济发展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也由此形成了各自为战、竭力汲取各方面资源的政府间博弈行为。如何有效地规导这种行为,使政府间竞争保持在正常的秩序范围内,并且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实现多方合作协力发展,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因此,发展针对我国国内的府际关系理论研究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府际关系的理论研究综述 府际关系的概念来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由于经济大恐慌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大多都是全国性的,不是单一的州政府或郡、市、镇、学区等地方政府所能独自有效解决的。因此,联邦政府就通过财政辅助、专业指导、法令规范等各种方式,实质性介入各项公共议题的处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联邦政府透过府际关系的运作模式,对于各项专业政策领域的规划和执行均发挥了相当大的影响力。 因此,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对府际关系的理论研究相对比较成熟。在政府间关系研究方面,保罗.R.多梅尔指出,政府间的关系已经由最初划定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范围,演化为一种高度复杂的共同承担责任和共同解决问题的体系。 罗森布鲁姆在《联邦制与府际关系:美国行政国家的结构》一章中重点论述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以及各州之间的合作,尤其指出了促进州之间合作的

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府际关系

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府际关系 作者:胡建华唐继晨 来源:《领导科学论坛》2021年第12期 摘要:当前,我国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政府应对突发性公共危机更趋向于采用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方式,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也促进我国府际关系的发展。文章在综合国内学者对危机治理过程中府际关系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共危机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府际关系从纵向、横向和斜向三个维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我国府际关系由于行政区域的条块分割、过度竞争协作不足、模式僵化协调不畅和究责困难补偿欠缺等原因导致发展陷入困境,进而提出了我国府际关系发展的新常态,即打破纵横定向关系、构建府际协作关系、发展跨域借调关系和推进协同法治关系,为研究我国政府行为和政府关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常态化疫情防控;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府际关系;府际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1)12-0005-08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课题“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驱动因素、实践特征与升级路径研究”(GL19126)。 一、问题的提出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的突发性公共危机,除了具有传统的破坏性、延时性、突发性、流动性等特征外,跨地域性、跨政治性等特征也较为凸显。从我国应对本次公共危机的实践来看,协同治理是我国政府的主要选择。危机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依然是政府,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的府际合作和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是此次疫情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的关键助力[1]。可见,政府在公共危机协同治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极为关键。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府際关系主要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和地方政府间的关系,表现为中央政府的领导和地方政府的配合的纵向府际关系,以及地方政府间相互协同合作的横向府际关系。当前,我国已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各类公共危机的防治仍然是政府工作的重点,而公共危机协同治理中的中央政府领导与府际合作依旧是带领我们战胜公共危机的制胜法宝,厘清公共危机协同治理中的府际关系显得尤其重要。 “府际关系”(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又被称为“政府间关系”,其概念的提出始于20世纪30年代,源于美国政府间频繁的互动过程,一直以来作为政治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带有合作性、挑战性、复杂性等特点。公共危机协同治理中的府际关系(政府间关系)是指在公共危机协同治理过程中,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内各部门之间的双方或多方的权责划分、合

流域府际合作治理机制文献综述

流域府际合作治理机制文献综述 流域府际合作治理机制是流域跨界公共事务的府际合作治理的关键所在。从概念界定着手,梳理流域府际合作治理机制相关研究。国内学者从博弈论及共容利益理论分析府际合作治理的动因,对府际合作治理机制多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大致研究方向分为流域区域利益补偿与利益分配机制研究,跨界流域联合防治机制研究以及流域府际合作治理协调机制研究。最后作者就流域府际合作治理有待研究的方向进行了展望。 标签:流域治理;府际合作治理;府际关系 流域是一类特殊的自然区域:流域是以河流为纽带的带状、多纬度的区域,整体性极强、关联度很高,所以流域公共管理与一般意义上的区域公共管理不同,其中,流域政府在流域公共管理过程中毫无疑问居于核心地位,而当前各种流域问题的深刻根源也恰恰在于治理过程中流域政府间有效协调机制的缺失,所以基于流域公共管理视界探讨流域府际合作治理机制,是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理论问题。 一、主要概念的界定 (一)流域治理 生态学中的流域治理,亦称流域管理,其内涵是以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副各业用地,因地制宜地布设综合治理措施,对水土及其他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1]。来自全球水合作关系(GWP2000)对流域综合治理的定义是“促进对水,陆地和相关的资源进行协调的发展和管理,按照一种合理的方式,为了充分发挥作为而且没有妥协至关重要的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并产生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一个过程。”[2]而公共管理视域的流域治理定义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主体互动合作的多中心治理格局,即“政府、社会、市场”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与公共行动网络[3]。胡鞍钢(2002)在《新的流域治理观:从“控制”到“良治”》中就提出应当建立新型的流域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治理结构[4]。 (二)府际关系 府际关系研究是府际合作治理研究的基础。府际关系一词最早出现于1935年的《美国社会百科全书》之中,由威廉·安德森(William Anderson)提出,将府际关系界定成:美国联邦制度中所有类型和有层次的政府单位所出现的大量活动或者相互作用[5]。谢庆奎教授(2000)认为府际关系就是政府之间的关系,它是指政府之間在垂直和水平上的纵横交错的关系,以及不同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6]。刘祖云(2007)认为府际关系是各级政府间为了执行政策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相互关系的互动和机制。府际关系的产生原因:一方面是为了发展及执行公共计划所包含的政府各层级间复杂而相互依赖的关系;另一方面,府际关系也是

简析公共应急管理中的横向府际关系.doc

简析公共应急管理中的横向府际关系- 一、引言:由昆山82爆炸事故中的区域协作说起 2014年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发生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其他城市纷纷伸出援手,援助措施包括接治伤员、提供血液、派遣专家等,支援城市既包括江苏省内的南京、南通、无锡、镇江、徐州等,也包括省外的上海、北京、广州等。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颇为成功的区域应急协作案例。但通过对众多媒体报道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他城市对昆山的紧急驰援实际上是在江苏省委和省政府、国家卫生与计生委等上级机关的协调、指令下实施的,而不是说这些城市与昆山市之间依靠某种自主性的协作机制发挥了作用。那么,在我国的公共应急管理中,这种本应通过横向协作来解决的政府间关系,为什么往往需要凭借上下级政府间的纵向协调才能奏效呢?这就需要对我国公共应急体系中横向府际关系的现状和问题加以剖析和反思。 府际关系即政府间关系,指的是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纵横交错的网络关系。众所周知,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整个公共应急组织体系的枢纽。但政府本身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存在不同的层级和部门。而公共危机的突发性、共振性和非常规性等特点要求政府系统内部具备多向度、交织性的联系,这就需要在常态下以纵向的自上而下垂直控制、横向的行政区行政为特征的政府组织体系有所变革。我国历来重视纵向府际关系而忽视横向府际关系,原因在于,我国政府体系具有中央集权特点,不同的政府部门、同一级别的不同政府以及不存在隶属关系的政府之间往往只能做到对上级负责,府际

和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相对欠缺。州因此,在公共应急管理中的府际协调中也以纵向的强制性协调为主,横向的自主性协调要薄弱得多。强制性协调向自主性协调的转变刚刚开始,而远未完成。学术界对公共应急管理中横向府际关系的研究侧重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相关成果十分丰富并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强调打破部门分割并强化政府自身对应急管理事务的综合协调,并倾向于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应急管理机构训,本文对此无意重复。但是,对于互不隶属的多个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既有的研究还不够全面、深入,本文对此着重探讨。 二、政府应急管理权责的横向配置 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对地方政府权责的安排都以一个基本假设为前提。那就是认为同一层级的地方政府面临的行政管理任务基本上是相同的,所以应当赋予其相同的行政权力和职责。由此,法律对同一层级政府的权责做出的都是基本统一的规定,常见的表述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某某级人民政府、某某级以上人民政府等。这种立法模式有着先天不足。同级地方政府固然具有相同的宪法、法律地位,应当拥有基本相同的行政管理职权,但同级的多个行政区在地域和人日规模、自然环境、资源享赋、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差别,这种差别有时甚至颇为悬殊。因此,在某些法律规定或实践操作中,偶尔会根据上述因素做出微调。例如,在设区的市(地级市)这一层级,便规定了较大的市与其他设区的市进行区别,赋予较大的市更多的权力如地方立法权。在实践中,还存在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一类的概念,在中央政府实施管理时将这些城市进行特殊对待,即赋予其部分省级政府的地位和权限。只不过,这些微小的差别化安排远远不能体现同级的多个行政区之间存在的种种差别。在实践中,

最新公共应急纵向府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公共应急管理纵向府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公共应急管理纵向府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县级政府确定为应急管理的权责重心,并规定了上级政府扩大响应的机制作为补充,但“重心下移”原则在实践中贯彻不力。为了理顺应急管理中的纵向府际关系,在大城市的主城区,应急管理的权贵重心应当确定为城市城府而非县级政府。无论由哪一级政府承担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职责,都应当保证权力与职责相匹配,避免权责倒挂。,应当进一步规定上级政府扩大响应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其过度包办下级政府的应急职能;同时赋予下级政府以先期处置职责,形成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公共应急管理;纵向府际关系;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5)02-0061-05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11月22日发生在山东青岛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爆炸,是一次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这

次事故的处置过程暴露了我国现行公共应急体制中的诸多缺陷,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纵向府际关系是其巾的突出问题之一。按照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所公开的调查报告,地方政府对此次事故的基本应对过程如下: 2013年11月22日2时31分,黄岛开发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警,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南门附近有泄漏原油,黄岛派出所出警。3时10分,110指挥中心向开发区总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至4时17分,开发区应急办、市政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分局、黄岛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分别收到事故报告。4时51分、7时46分、7时48分,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党工委书记分别收到事故报告。4时10分至5时左右,开发区应急办、安全监管局、环保分局、市政局及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石化区分局、黄岛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先后到达原油泄漏事故现场,开展海上溢油清理。7时49分,开发区应急办副主任将泄漏事故现场及处置情况报告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8时18分至27分,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调度青岛市环保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要求进一步核实信息。8时34分至40分,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短信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应急办副主任。8时53分,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短信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并电话通知其立即赶赴事故

制度性集体行动、府际协作与经济增长——以成渝城市群为例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强调要深化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区域合作互动,加强城市群内部城市间的紧密协作。城市群内部各个政府之间的有效协作,已经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城市群经济增长、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具有重要意义。各个城市群内的地方政府越来越认识到互相协作的重要性,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协作,府际协作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区域性问题的重要策略[1]。 府际竞争与府际协作是府际关系的两个重要面向,竞争源于利益的对立,协作源于谋求共同利益的需要。对于城市群内的地方政府而言,其府际协作行为的基本出发点都是自身政府的利益。虽然府际协作对于区域性公共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地方政府还担负了重要的经济建设职能,因而府际协作必须对地方经济的增长具有积极作用,才能进一步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2]。关于协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在经济学领域,学者们主要基于对人类合作行为的分析,探讨合作剩余的分配、劳动分工对经济增长影响等微观层面的问题[3-4]。还有学者基于Ramsey-Cass-Koopmans经济增长模型,通过理论分析抽象出一般合作行为,从而构建了包含合作因素的经济增长模型[5]。 在与政府协作行为相关的研究中,学者们对中国东盟合作与区域经济增长[6]、东亚经济合作与经济增长[7]、APEC经济合作与经济增长[8]以及内地与澳门合作对澳门经济增长的影响[9]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还有一些学者分析了产学研合作、官产学合作等多主体的协作行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问题[10-11]。此外,还有学者对府际协作的经济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从理论上推演了在府际关系不同阶段下企业关系产权的特征,并利用1978—2008年间省际面板数据和随机前沿函数模型,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12]。也有学者考察了政府合作与产业转移的关系,利用广东省各市的457家企业转移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提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有利于推动地区间的产业转移,且这种政策对大企业产生了更加显著的影响[13]。还有学者利用长三角131个县、市、区1993—2010年的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来检验“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这一协作机制对于提高城市群经济绩效的作用,并提出加入该协调会能够提高该地区的劳动生产率,且这种效应随时间逐渐增强[14]。 然而,在城市群府际协作中,地方政府在横向与纵向协作中进行选择的自主意志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即形成了所谓的“黑箱”[15]。这两个不同的协作层面是否具有不同的协作效应,各自对于城市群经济增长的影响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尚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当前,在我国各大城市群快速发展的实践中,一些城市群在实现核心城市发展的同时成功“造血”和“输血”,带动了城市群内一般城市的发展,如上海市依托自身发达的金融行业与交通运输能力,对周边城市产生了显著的辐射效应,带动长三角地区成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16-17]。然而,有些城市群却存在核心城市“虹吸”的现象,使城市群内一般城市的发展陷入困境。例如,作为区域中心城市的成都和重庆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使得大量创新资源集聚中心城市,从而产生虹吸效应,减缓了周边城市创新发展速度[18]。有学者指出,发达地区存在“掠夺式增长”的现象,在对周边欠发达地区进行资源掠夺以实现自身快速发展之后,却不愿实现对欠发达地区的利益让渡,从而产生了“环首都贫困带”等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19]。 毫无疑问,横向与纵向府际协作对于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并不一定带来同等的效应。这一协作效应的不同在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都尚未得到很好的回答,而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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