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化妆品可以薄利多销而药品却不行

为什么化妆品可以薄利多销而药品却不行
为什么化妆品可以薄利多销而药品却不行

为什么化妆品可以薄利多销而药品却不行

薄利多销:是指低价低利扩大销售策略。“薄利多销”中的“薄利”就是指降价,降价就能“多销”,“多销”就能增加总收益。实行“薄利多销”的商品必须满足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减销售量增长率后的数值必须大于1,。对于需求富有弹性的商品来说,当该商品的价格下降时,需求量增加的幅度大于下降的幅度,所以总收益依然增加。

根据以上关于薄利多销的概述以及其满足条件,就不难分析“为什么化妆品可以薄利多销而药品却不行”这一问题了,同时在这里我们也引进一个经济效益公式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辅助说明,“总收益=商品销售量*单个商品价格—总成本”。

故人有语:“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化妆品,一个女性多而男性少的消费市场,在这里我们也把化妆品看成是一种阶级消费商品,亦即把它分为上、中、下层消费市场。对于化妆品来说,它是一个大范围的销售市场,在商品需求弹性里它也是属于需求富有弹性行列的,也就是说当这一商品的价格有所下调时,会刺激其消费者对其的购买,这样一来正好合了销售者的心愿。另外我们也知道,一切的经济手段都是销售者为了利益而产生的,那么销售者就会想尽方法去提高他们的总收益,根据这里提供的公式我们可以分析出,只有提高在单个商品价格没有太大的变动下提高其销售量才可以提高其收益,当然这里对于同种商品来说总成本是不变的,这样一来,薄利多销就是满足其想法的一种手段,当商品价格下降时,首先同一阶级的消费者肯定是会增加的,如果上层阶级的化妆品下降到中层阶级消费者可以购买时,势必又会增加对其的消费数量,这样看来,虽然看似价格下降了,但是其销售量的增加幅度却是远远的大于价格下降的幅度,不用分析都可以看出总收益还收增加了,这样的话销售者使用薄利多销这一手段的目的也就达到了,所以一般而言化妆品是可以实行薄利多销这一方案的。

然而对于药品来说,它的消费市场也只是针对于病人而已,只有人在生病的时候才会去

消费,虽然在现金这个时代犯病的人越来越多,各式各样的病症层出不穷,但是相对于化妆品的消费市场而言,它的消费市场的范围还是远远不及的,。另外,药品又是属于商品需求缺乏弹性,这样一来,即使药品的价格下降时,并不会对消费者的心里产生多大的刺激性,所谓“是药三分毒”,另外也不会有人会去购买大量的药品储藏在家里,即使是生病了也许更愿意去医院买,一方面即使这样也不会多话太多的钱,另一方面还可以咨询医生对自己的病情的意见。这样,即使药品价格有所下降,销售量也不会有太大的增加,收益也不会有太大的增加,而其薄利多销的目的显然没有完全的达到,所以说药品不能薄利多销。

当然,事情是没有绝对的,并不是所有的化妆品都能实行“薄利多销”这一方案,也不是所有的药品都不能实行“薄利多销”这一方法。首先我们讨论一下关于化妆品的情况,之前我们也提到过我们可以把化妆品看为阶级销售品,当我们从这一方面去看待这一问题的时候,也许我们只能说薄利多销只是针对于中、下层消费市场而言,然而对于上层销售市场来说,这种手段也许没有实施的必要。对于上层消费者来说,作为上层人士他们并不会去在意这一点点的金钱,而对于上层销售者来说,他们所销售的都是高档商品,也许这并不需要下调价格来刺激消费者消费,因为它的自身利益已经很大了。而对于药品而言同样也不是绝对的,例如保健药品,它是有利于人身体健康的商品,消费者并不会拒绝对其的购买,当其价格下降时,相信会有很多的消费人群去购买,毕竟这对于他们有百利而并不一定有一害。

综上分析可知,“化妆品可以薄利多销而药品却不行”,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如果认真的去对其进行分析,就不只是研究经济这样一方面的因素了。

医药化妆品

医药化妆品 一、药妆 药妆又称医学护肤品,是指从医学的角度来解决皮肤美容问题,由医生配伍应用的化妆品。在国外称COMECEUTICAL,即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产品,相当于中国的功效性化妆品。而在中国,官方目前并没有药妆的界定!只在行业中运用此概念,对于药妆概念的认同分为3派: 1:药物化妆品(主要是药品企业延伸出来的产品如同仁堂、三九等); 2:医学护肤品(只在药房渠道销售,由医学人员组成的研发及销售顾问如雅漾,薇姿,理肤泉); 3:功效性化妆品(传统日化行业的功效性化妆品如祛斑、祛痘产品类目前普遍也运用药妆概念)。 二、市场上几款比较知名的药妆品牌 1、丝塔芙 丝塔芙(Cetaphil)唯一被美国医师药典收载的皮肤科专用护肤系列品牌,是法国高德美Galderma公司推出的医疗处方品牌保养品,据说能与任何皮肤药品合并使用。 创立于1931年的法国高德美Galderma公司,是世界最大食品工业集团雀巢Nestle与全球排名第一化妆品集团欧莱雅Loreal,所合资创立的皮肤医疗专业药厂。 高德美药厂成立后,即不断进行了新药基础开发,并积极赞助美国和国际皮肤学基金,支援和推动皮肤学领域的研究和教育,积极参与了皮肤指甲和头发疾病治疗中的皮肤学研究。 丝塔芙(Cetaphil)系列---唯一被美国医师药典收载的皮肤科专用护肤系列包括洁面乳、保湿润肤露和保湿润肤霜三种产品.此系列产品不仅适用于皮肤病患者和干性、敏感性皮肤者,正常皮肤、婴儿及老年人也能使用。 2、雅漾 Avene 雅漾基本介绍

Avene 雅漾 英文名称:Avene 创始人:皮尔法伯先生 发源地:法国 隶属公司:皮尔法伯集团 进入中国:2003年1月 发展简史 1736 由一匹马引出了Avène雅漾活泉水特性的被发现 1743 建立并开放第一个Avène雅漾活泉皮肤护理中心 1871 在芝加哥的一场大火中,美国政府用Avène 雅漾活泉护理烧伤人员 1874 雅漾活泉水特性经过法国皮肤权威认证 1975 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公司收购了雅漾活泉,并制定了全面的科学研究计划 1990 新的活泉护理中心建立;雅漾品牌诞生;现代化生产工厂建立 2004 雅漾活泉护理中心的扩建 面对敏感皮肤的复杂性,雅漾护肤化妆品公司推出了适用于各种敏感程度的护肤系列产品。 无论是先天敏感还是后天敏感,对这些皮肤的护肤建议是一样的:舒缓和保护。因此,雅漾护肤化妆品公司带来了一个特效的答复和一个独一无二的理念:雅漾活泉水,敏感皮肤的活性水。 3、薇姿 薇姿(VICHY)是世界最大的化妆品集团——法国欧莱雅公司旗下的著名品牌之一。1998年7月,薇姿VICHY进入中国,同时将药房专销护肤品的概念带入中国。针对不同类型的皮肤,薇姿提供具有不同特点的各部位清洁、调养和护理系列,以达到最佳效果。各类产品都伴有Dr. VICHY 薇姿护肤专家的指导性使用建议。 1931年,美容学家GUERIN 先生和VICHY 温泉治疗中心皮肤医生HALLER博士共同创立了薇姿健康护肤产品,注册为VICHY 薇姿商标,将

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工作方案

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药品不良反应(以下简称ADR)、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下简称MDR)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XX 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市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提高ADR和MDR报告质量。XX年ADR报告目标任务数为900例/百万人口,新的、严重报告比例35%以上,其中严重报告比例20%以上,乡镇(街办)报告覆盖率达到100%。MDR报告任务数为150例/百万人口,其中严重伤害报告比例25%以上,乡镇(街办)报告覆盖率达到90%。 (二)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XX年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目标任务数为30例/百万人口,我区明确区人民医院(中心人民医院江南院区)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 (三)加强重点品种监测。一是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国家通报品种、重点品种的监测工作;二是加强对儿童用药、中药注射剂临床不良反应的主动监测、评价、研究,形成可利用的监测成果。 (四)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评估。定期对区医院及5个乡镇卫生院(街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开展质量评估,确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评估结果纳入年终考评。 (五)强化风险预警处理。加强对突发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注重风险信号的发现,做好监测预警信号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强化监测结果运用。定期将市不良反应中心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警示信息转发至各医疗机构,降低临床用药用械安全风险。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我局成立由局长向志祥为组长,副局长尚蕊为副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相关业务股室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ADR、MDR和化妆品上报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测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普及药械安全知识,提高合理用药用械水平,服务公众安全用药用械需求。 (二)加强网络填报。辖区各医疗机构要完善监测网络,及时更新监测人员及联系方式,确保监测上报通道畅通。加强辖区内基层用户注册,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成为上报单位。 (三)量化分解任务。结合XX年完成情况及辖区内人口数,我局制定《区XX年ADR、MDR和化妆品报告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对全区各单位ADR、MDR和化妆品报告完成情况进行分解,积极消除部分单位“零报告”现象。 (四)强化考核奖惩。把ADR、MDR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目标责任书中进行考核,对各单位的报送、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工作督查,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开展报告质量审评活动,不断提升整体质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 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械流[2017]20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 知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7〕20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及我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使用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我局决定自2017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开展化妆品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请各相关单位结合日常监管实际情况,严格按照《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按时报送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为加强对本市化妆品使用单位的化妆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食药监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制定本专项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增强生活美容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守法诚信意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肉毒毒素等产品从事医学美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本市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 二、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针对美容美发机构、宾馆和洗浴场所等化妆品使用单位,其中重点检查: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本市三星级以上(包括三星)宾馆和3000平方米以上沐浴场所。 三、重点检查内容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

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精)

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接触化妆品的人越来越多,化妆品的接触面越来越广。但是究竟什么是化妆品,都包括那些品类,许多消费者是不清楚的。按照国函(89)62号“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所 (一)清洁作用: 用于去除面部、皮肤和毛发的污垢,如清洁霜(包括蜜、水、面膜等)、磨面膏、各种浴液、香波、护发素、洗面奶、干洗乳液等。 (二)护肤作用: 保护面部,使皮肤柔润、光滑或能够御寒和防晒。这类化妆品如各种润肤膏霜,蜜,香脂,冷霜,防裂音,防晒霜,甘油壶等。 (三)营养作用: 营养面部、皮肤,以保持皮肤角质层的含水量,延缓皮肤衰老。这类化妆品如添加含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生物活性体的各种添加剂(如胶原、人参、芦荟、透明质酸、SOD、有机锗)于雪花膏的各种营养霜。 (四)美容作用: 美化面部、皮肤及毛发或散发香气。这类化妆品如粉底霜、香粉、粉饼、胭脂、唇膏、眉笔、眼线笔、眼影粉饼、睫毛膏,指甲油、香水、古龙水、发油、发乳、摩丝、喷雾发胶、染发剂、烫发剂等。 (五)特殊作用: 这是一类介于药品和化妆品之间的产品,具有特殊功效,在我国称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如扶斑霜、除臭剂、脱毛膏、健美苗条霜等。 二:分类 我国化妆品工业大发展是最近几年的事,可以说方兴未艾。由于化妆品行业经济效益较好,因此许多商品都愿以化妆品形式出现,但是却混淆了与药品、洗涤用品以及与卫生保健用品的界限。在美国、日本、药品与化妆品的界限非常清楚。凡有治疗效果的就是药品,用于美容护肤的是化妆品。化妆品不得像药品那样宣传疗效,规定很严格。我国也有明文规定,要求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述如下: (一)按使用目的分类 清洁化妆品用以洗净皮肤、毛发的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化妆品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化妆品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化妆品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二)按使用部位分类 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三)按剂型分类 液体化妆品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等。 乳液蜜类、奶类。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 粉类香粉、爽身粉。 块状粉饼、化妆盒。 棒状口红、发蜡。 (四)按年龄分类 1.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2.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3.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屋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五)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可分为七类

(医药流通)2020上半年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法规考核题

医药流通企业法规继续教育 2020上半年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法规知识考核题 一、单选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A.2020年6月16日 B.2020年7月1日 C.2021年10月1日 D.2021年1月1日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给予处罚。 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B.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C.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D.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A.国家 B.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C.地市级 D.县(区)级 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 A.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 B.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C.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D.ABC项均应查验 5、()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配备数量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A.注册人 B.生产企业 C.经营企业 D.医疗机构 6、《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规定,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内优先向检验方案中推荐的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A.5个工作日 B.7个工作日 C.10个工作日 D.14个工作日

为什么化妆品可以薄利多销而药品部可以

为什么化妆品可以薄利多销而药品不可以? 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某种商品的数量。 需求量和价格之间的关系:需求量和价格呈现反向关系。 当价格下跌的时候,需求会增加;当价格上涨的时候,需求会减少。 商家为了刺激消费,会使用薄利多销的策略。降低价格,使商品的需求上涨。但是,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这种策略。 这还与需求的价格弹性有关。 需求价格弹性表示在一定时期内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变动对于该商品的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 需求的价格弹性=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 / 价格变动的百分比 当一种产品价格上升时,需求量沿着需求曲线减少。由于正的价格变动引起了负的需求量变动,所以,需求的价格弹性是一个负数。但是我们需要弹性的数值大小,或者说是绝对值,因为它可以告诉我们需求的反应敏感程度。为了比较需求的价格弹性,我们用需求的价格弹性的数值,并略去负号。 需求量的变动对价格的变动的反应程度,有五种情况: (1)E d > 1表示需求量的变化率大于价格的变动率,即需求量对于价格的变动率是比较敏感的,E d > 1被称为富有弹性。奢侈品多属于这种情况。 (2)E d < 1表示需求量的变动率小于价格的变动率,即需求量对于价格的变动率欠敏感,E d < 1被称为缺乏弹性。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属于这种情况。 (3)E d = 1是一种巧合的情况,它表示需求量和价格的变动率刚好相等,E d = 1被称为单一弹性。 (4)E d =0 表示需求量变动率不随价格的变动而变动,E d =0被称为需求完全无弹性。 (5)E d =∝表示在既定价格之下,需求量可以任意变动。E d =∝被称为需求完全有弹性 因此可以判断化妆品属于富有弹性商品,而药品属于完全无弹性商品。 影响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 ①商品的可代替性。一般来说,一种商品的可代替品越多,相似程度越高,则该商品的需求的价格弹性往往就越大;相反,则该商品的需求的价格弹性往往就越小。 ②商品用途的广泛。一般来说,一种商品的用途越是广泛,它的需求的价格弹性就可能越大;相反,用途越是狭窄,它的需求的价格弹性就可能越小。 ③消费者对商品的需要程度。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小,非必需品的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保化[2011]491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12.13 【实施日期】2011.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 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设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以下称风险评估委员会)。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安全专家委员会在国家局领导下,主要承担对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审查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国内外化妆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三条安全专家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风险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第四条风险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工作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工作方案

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药品不良反应(以下简称ADR)、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下简称MDR)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XX 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市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提高ADR和MDR报告质量。XX年ADR报告目标任务数为900例/百万人口,新的、严重报告比例35%以上,其中严重报告比例20%以上,乡镇(街办)报告覆盖率达到100%。MDR报告任务数为150例/百万人口,其中严重伤害报告比例25%以上,乡镇(街办)报告覆盖率达到90%。 (二)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XX年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目标任务数为30例/百万人口,我区明确区人民医院(中心人民医院江南院区)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 (三)加强重点品种监测。一是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国家通报品种、重点品种的监测工作;二是加强对儿童用药、中药注射剂临床不良反应的主动监测、评价、研究,形成可利用的监测成果。 (四)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评估。定期对区医院及5个乡镇卫生院(街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开展质量评估,确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评估结果纳入年终考评。 第 2 页共 5 页

(五)强化风险预警处理。加强对突发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注重风险信号的发现,做好监测预警信号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强化监测结果运用。定期将市不良反应中心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警示信息转发至各医疗机构,降低临床用药用械安全风险。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我局成立由局长向志祥为组长,副局长尚蕊为副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相关业务股室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ADR、MDR和化妆品上报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测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普及药械安全知识,提高合理用药用械水平,服务公众安全用药用械需求。 (二)加强网络填报。辖区各医疗机构要完善监测网络,及时更新监测人员及联系方式,确保监测上报通道畅通。加强辖区内基层用户注册,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成为上报单位。 (三)量化分解任务。结合XX年完成情况及辖区内人口数,我局制定《区XX年ADR、MDR和化妆品报告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对全区各单位ADR、MDR和化妆品报告完成情况进行分解,积极消除 第 3 页共 5 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标准

附件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 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一)总体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规划实验室能力建设,省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应包括理化、微生物、毒理学检验检测等,地(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应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检测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对实验室能力要求,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 2.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应配备与其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并持续接受相关培训; 4.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其设施与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5.应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具备化妆品检验工作所需的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及保证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与稳定的条件、设施与设备。 (二)设施环境要求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的州际贸易的含义是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供此译文作为面向广大国际读者的一种服务。我们希望您觉得此译文对您有用。虽然本局努力获取尽可能忠于英文原文的译文,但是我们意识到译文不可能如英文原文那么精确、清楚或完整。本文件的正式版本是英文版。 主要法律概念:州际贸易,掺假和冒牌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禁止在州际贸易中分销掺假或冒牌的化妆品。现将此等术语的含义介绍如下。 ?简介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的“州际贸易”的含义是什么? ?何为掺假的化妆品? ?何为冒牌化妆品? ?欲获取更多资源 简介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以下简称《FDC 法案》)主要禁止下列行为:?“引进或交付企图打入州际贸易市场的任何掺假或冒牌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FDC 法案第301 条(a)款;《美国法典》第21 篇第331 条(a)款]。 ?“对州际贸易中的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进行掺假或冒牌”[FDC 法案第301 条 (b)款;《美国法典》第21 篇第331 条(b)款]。 ?“在州际贸易中接收任何掺假或冒牌的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和以付款等目的交付或建议交付此类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FDC 法案第301 条(c)款;《美国法典》第21篇第331 条(c)款]。 ?“篡改、毁损、破坏、涂抹或擦除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标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实施任何其他与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相关且具有下列特征的行为:该等行为是在该等产品待售期间(无论是否是首次在州际贸易中进行销售)实施的,而且导致该等产品被掺假或冒牌”[FDC 法案第301 条(k)款;《美国法典》第21 篇第331 条(k)款]。 这意味着,几乎每一个参与化妆品州际贸易的人士,如制造商、包装商、分销商和零售商,都有责任保证其不在从事掺假或冒牌产品的交易,即使掺假或冒牌的结果最开始是别人造成的也是如此。如果您将掺假或冒牌产品引入到州际贸易中,或在州际贸易中接收掺假或冒牌产品,您将需要承担责任。该法适用于组件、包装以及成品。 FDC 法案规定了何谓州际贸易、掺假和冒牌。该法案还授权FDA 在发现掺假或冒牌化妆品的情况下采取法律行动。此外,《正确包装和标识法》(FPLA)要求提供具体标签信息。违反FPLA 会导致产品被认定为冒牌产品。

2015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

201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 十大典型案件 1、湖州“3.6”特大网络生产销售假药案 (立案办理单位: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6日,根据相关线索,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在湖州某小区查获了刘某非法经营的一批微整形类假药,并现场发现一些可疑减肥胶囊。减肥胶囊经检验,含有西布曲明药物成分。当日湖州市局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随即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3月至4月期间,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湖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稽查人员会同浙江警方逐步深挖,先后在广州、大连抓获刘某的上家李某、郭某等4人,查获假药减肥胶囊28.7万粒,假冒化妆品2.2万袋,以及大量标签、说明书、药包材等;7月14日在广州展开第二次收网行动,一举摧毁以骆某华为首、罗某为首的两个假药生产团伙,以郑某川为首的假药销售团伙,捣毁制假窝点5个,包装储存仓库5个,网络营销窝点7处,查获各类假药、假冒保健食品50余万盒2600万粒,其中假药38种1365万粒,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各类声称壮阳、减肥功能的保健品80多种批1224万粒,以及大量制假用的原辅

料、包装标签和制假生产设备等。截止目前,本案已捣毁制假窝点8个,售假窝点10个,彻底摧毁6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本案假药、假保健品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各地,以及欧美、东南亚等国家,涉案总金额超过10亿元。本案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2.刘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系列案 (立案办理单位: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群众举报和日常检查,发现一些网店和辖区化妆品实体店销售的进口“水宝宝”系列防晒化妆品质量有问题。该局陆续对辖区的3家化妆品连锁店、3家淘宝店铺立案调查,并通过多种渠道买样检测35批次,结果全部不合格,并确认这些化妆品均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9月19日,临海市局将案件移送给市公安局,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深挖排查,等待打击时机。经过不懈追踪,2015年7月17日,联合专案组分别在浙江德清、临海两地同时展开突击行动,在临海查获3家化妆品连锁店及其仓库,在湖州德清捣毁了一家淘宝店铺,查获假冒防晒化妆品20多个规格4800多瓶,网店经营者程某超夫妇被抓获。经查,该网店的涉假化妆品主要来自广东东莞市的刘某某。8月22日,联合专案组捣毁了刘

为什么化妆品可以薄利多销而药品却不行

为什么化妆品可以薄利多销而药品却不行 薄利多销:是指低价低利扩大销售策略。“薄利多销”中的“薄利”就是指降价,降价就能“多销”,“多销”就能增加总收益。实行“薄利多销”的商品必须满足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减销售量增长率后的数值必须大于1,。对于需求富有弹性的商品来说,当该商品的价格下降时,需求量增加的幅度大于下降的幅度,所以总收益依然增加。 根据以上关于薄利多销的概述以及其满足条件,就不难分析“为什么化妆品可以薄利多销而药品却不行”这一问题了,同时在这里我们也引进一个经济效益公式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辅助说明,“总收益=商品销售量*单个商品价格—总成本”。 故人有语:“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化妆品,一个女性多而男性少的消费市场,在这里我们也把化妆品看成是一种阶级消费商品,亦即把它分为上、中、下层消费市场。对于化妆品来说,它是一个大范围的销售市场,在商品需求弹性里它也是属于需求富有弹性行列的,也就是说当这一商品的价格有所下调时,会刺激其消费者对其的购买,这样一来正好合了销售者的心愿。另外我们也知道,一切的经济手段都是销售者为了利益而产生的,那么销售者就会想尽方法去提高他们的总收益,根据这里提供的公式我们可以分析出,只有提高在单个商品价格没有太大的变动下提高其销售量才可以提高其收益,当然这里对于同种商品来说总成本是不变的,这样一来,薄利多销就是满足其想法的一种手段,当商品价格下降时,首先同一阶级的消费者肯定是会增加的,如果上层阶级的化妆品下降到中层阶级消费者可以购买时,势必又会增加对其的消费数量,这样看来,虽然看似价格下降了,但是其销售量的增加幅度却是远远的大于价格下降的幅度,不用分析都可以看出总收益还收增加了,这样的话销售者使用薄利多销这一手段的目的也就达到了,所以一般而言化妆品是可以实行薄利多销这一方案的。 然而对于药品来说,它的消费市场也只是针对于病人而已,只有人在生病的时候才会去

化妆品扣押法条适用

化妆品扣押法条适用 标签:化妆品法条适用 昨天查一涉嫌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窝点,现场发现大量标示混乱、包装可疑的化妆品。 如何对这些可疑的化妆品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遇到了困难。 以抽样的方式在品种数量上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还是查封扣押? 以抽样的方式取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要购样,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3月21日印发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第十条,关于承担抽样任务的单位,应购买抽取的样品的规定,就得向无照经营的个人购买可疑化妆品,且无票无据,有失执法的严肃性,且陷执法于尴尬的境地。 二是抽取一定的量,其他的放在当事人处,有可能被当事人转移匿失了。如全部抽取,价格如何计算、又需要多大一笔资金,当事人拿到钱后有可能消失。 先行登记保存,七天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要么解除,要么转查封扣押。从现场发现的可疑化妆品的种类和数量看,七天内无法作出全部的鉴别,解除可能性不大,势必要转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其实应该是最好的处理和解决办法,但查封扣押需要法律依据,不是想扣押就能随便扣押的。化妆品监督,目前基本依据的是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而这个条例中没有设定查封扣押。要查封扣押,就要找到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 能用来作为化妆品查封扣押法律依据的,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二是《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化妆品应属于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化妆品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没有执

2017年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重点工作

药化股、器械股 2017年重点工作要点 一、切实做好药械零售企业经营许可、GSP认证及跟踪检查工作 1、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毕节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与GSP认证检查标准》和时限要求,做好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验收、许可、变更工作。 2、严格按照《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与GSP认证检查标准》按时限完成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及2016年未跟踪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工作。(3-7月) 3、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切实抓好全县范围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备案及变更事项等工作,对城区大型超市及保健品店涉及经营医疗器械的,全部督促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要求,实行许可或备案经营。(11月底前) 二、强化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管 1、建立健全新增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档案。 2、开展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通过举办药品从业人员在药械、保健食品知识、GSP要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规等方面培训,增强药品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企业行为。(3月) 3、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从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建立各项药械安全制度,人员资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执

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整真实的采购、验收、养护、销售等记录,是否经营使用有假劣药械、是否存在违法广告等方面进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每次监督检查率达100%,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到位,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每季度) 4、开展特殊药品安全专项检查。一是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零售企业在设置专柜储存、凭身份证登记限量销售、购存销台账方面进行专项检查(5月);二是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单位在执行“五专”管理、票、帐、物是否相符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7月);三是对县疾控中心美沙酮门诊(药物维持治疗点)开展每季度一次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确保特殊药品管得住、用得上(每季度)。 5、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含药店、超市)在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是否有检验合格证明、保健食品广告、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方面进行重点专项整治,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8-9月) 6、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检查。认真开展省市局安排的各项有关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县人民用械安全。 三、开展2017年“3〃15”“科技活动周”“用药用械安全月”“质量月”药械安全科普宣传活动 通过制作食药宣传海报、横幅、宣传展板、发放食品药品宣传资料、假劣药品展示、现场接受群众咨询、邀请医疗机构为群众进行义诊等形式,开展“3〃15”,6月“科技活动周”、9月“质量月”“用药用械安全月”等药械安全科普

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禁忌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非处方药标签印有红色或绿色“OTC”字样,可以按照说明书使用;其他药物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进口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不得宣传疗效作用。必须标明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卫生许可证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 提示一: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能宣传疗效、夸大功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准的一种保健品的功能一般不多于3条。如果一种保健食品宣称有3种以上的功能,那这个产品可能就有问题了。如果宣称有治疗功能,那就是违法的。还有些保健食品在宣传单上夸大功效,而产品包装盒上的说明却没有违规,对于这种想打“擦边球”的宣传,消费者首先应以包装盒上的说明为准。 另外,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应注明“不适宜人群”或“禁忌”等内容,消费者在选用这类保健食品时,要注意是否适合您或您要送礼的对象。此外,不存在抗肿瘤的保健品,因为肿瘤的产生机制不明确,凡宣称有助于肿瘤治疗都是夸大功效。目前,药监部门也没有批准性保健品,市场上如有这类产品均属违法。 提示二:认清保健品"小蓝帽"标志以及批准文号。选购保健食品,首先应该看它包装盒上有没有“小蓝帽”标志。“小蓝帽”是对保健食品准许标记的通俗称法,因为整个标记状如一顶圆帽,其底部标注“保健食品”四字,整体呈蓝色,下面还有“卫食健字(XX年)第XX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字样。 从2005年7月1日起,药监部门将正式接管保健食品的申报审批管理工作,保健食品的换证工作也将全面展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来批准的证书重新登记审核,以往两种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及“国食健字”将被统一规范为“国食健字”。

20120508美国《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指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 o(3)章的实施》解读

赵建中王涛 2011年4月,美国FDA发布了一份有关药品安全性的新指南,即《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指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o)(3)章的实施》。该指南提供了关于实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o)章(21 U.S.C. 355(o)),以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修正案(FDAAA)901章的详细信息,为药物上市后的安全性监察和研究提供了可循的规章和依据。希望能够对国内新药的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有所借鉴。 1. 指南适用范围 看到这份指南首先要注意到,该指南分开了研究和临床试验的概念。在该指南中,它们的内涵是不同的,这源于FDAAA第901章的定义: 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是指任何前瞻性研究,在临床试验中申请者或研究者应确定方法将药品或治疗方法分配给每一位受试者。 研究(Study)是指除此之外的所有调查,例如上述临床试验所规定之外的人体受试者的调查(如观察性流行病学研究)、动物实验以及实验室研究等。 由此可知,临床试验应是有特定目的、良好设计的前瞻性临床研究。而临床试验之外的临床研究(观察性研究、回顾性研究、荟萃分析等)、非临床研究、药学研究等统称为研究。 哪些药物会涉及到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505(o)(3)一节的授权,FDA可要求按照该法案第505章许可的处方药以及按照公共卫生署法案的第351章许可的生物制品实施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而非处方药和非专利药则不适用。即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仅涉及专利期处方药。而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上市后要求(postmarketing requirements, PMRs):通常为依据法规提出要求进行的研究和临床试验; 上市后承诺((postmarketing commitments, PMCs):通常是协议任务,而不在法规要求应进行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的标准范围内。 即PMRs是按照法规要求必须完成的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工作,而PMCs是申请人与FDA通过协商承诺完成的工作,不受法律的制约。 2. PMRs要求标准 对于什么样的新药需要进行PMRs,法规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法案第505(o)(3)章授权FDA在新药许可时或许可后如果发现新的安全性信息,而目前的药物警戒系统不能满足评估的需求,可要求实施上市后研究或临床试验。所谓新安全性信息包括:严重风险数据;与药物使用有关的非预期严重风险信息;已知的严重风险,许可后了解到更多关于其发生频率或严重性的信息。关注某项风险并认为是严重的,但了解的程度不足以确定该风险在标签中的阐述方式以及应当包含那些信息,也会要求实施上市后研究或临床试验来获取更多信息。具体讲主要出于以下目的要求实施上市后研究/临床试验: (1)评估已知与药物使用有关的严重风险; (2)评估与药物使用有关的严重风险信号; (3)当已有数据提示存在严重风险的可能性时,确认非预期的严重风险。 在提出研究/临床试验要求时,也是分两步走,这可能是考虑了完成的难度、成本等因素。一般认为研究的内容相对容易,除非进行动物安全性研究,成本也相对较低;而临床试验相对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因而在提出研究/临床试验要求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FDA必须见到依据21 U.S.C. 355(o)报告的不良事件,并确认依据该法案建立的新药物警戒系统不能满足第505(o)(3)(B)章中的规定(上述3条评估目的)。可要求实施上市后研究。 (2)第二步,如果上市后研究仍不能满足第505(o)(3)(B)章中的规定(上述3条评估目的),则要求进行上市后临床试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标

附件2: 食品药品监督经管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 装备基本规范(2011-2015年)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经管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基本规范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经管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经管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经管部门化妆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规范,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经管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经管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规范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经管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规范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一)总体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规划实验室能力建设,省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应包括理化、微生物、毒理学检验检测等,地(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应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检测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对实验室能力要求,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 2.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和化妆品监督经管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经管体系; 3.应配备与其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经管人员,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并持续接受相关培训; 4.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质量、安全经管规定的要求,其设施与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5.应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具备化妆品检验工作所需的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及保证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与稳定的条件、设施与设备。 (二)设施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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