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

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
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

新公司法2019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

有规定

题要

新公司法2018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来说,不要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就可以了,也就是企业只要一直处于营运的状态当中,不管什么时候缴足都是可以的。新公司法当中对于资本认缴的出资期限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变动,但是股东必须按照各自认领的资金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缴足。

▲一、新公司法2018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

没有最后的期限。

但是不应该违反现实的逻辑;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期限。

例如:两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为1000年,而且该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实际上,这个期限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并不违反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试题汇总

公司法简史,历年试题汇总 记忆口诀: 世界最早法商事条例法。 英国最早公司法。中国最早公司律。 1892为德国。英美法系创授权。 德国最先法定改,雇员参与是特色 法国最先资本确,公积方面有创新 1、英国1844年《合股公司法》规定了三项主要原则,其中不包括()201804 A成员最低限额B股东有限责任 C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D公司完全公开 2、关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201610 A规定了成员的最低人数B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C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D规定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E没有规定股东的有限责任 3、下列关于我国公司立法的表述,错误的是()201804 A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时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 B1950年政务院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无限、有限、两合、股份、股份两合等五种公司形式 C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D1993年的《公司法》中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世界上最早颁布公司法的国家是(英国)201504,201604 5、学者们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是(1673年法国的《商事条例》)201710,201210,200601 6、1673年法国颁布了《商事条例》,其重要意义在于(以成文法的形式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200810 7、导致1720年通过《泡沫法令》的“南海泡沫事件”发生在(英国)201301 ,, 8、1892年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国家是(德国)201010,201201 9、雇员成为公司监事会成员时哪个国家公司立法的特色?(德国)201704 10、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调整公司的法律(《公司律》)201710 11、《欧洲公司条例》正式实施的时间是(2004年)200601, 12、在公司立法中,最早规定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是(法国)200610 13、美国《示范公司法》的制定主体是(美国律师协会)200701, 14、我国现行的公司法通过于(1993年)200501

有限公司章程出资认缴制2018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_ 。 公司住址:_ _。 第四条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之日起满_ _年止。 第五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__ __万元。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议、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和义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第九条. 出资额如下: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股东会,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三)按照股权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按照以股权比例为基础,经股东之间协商而形成的分配方案分取红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四)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理由。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七)在同等条件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二、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

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因为实物出资这是区别于货币形式直接出资的,所以对于实物出资当然是要进行评估作价的,而且实物出资有着比

关于公司法七十二条是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

关于公司法七十二条是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 法之盾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看到在网上有幸看到赵教授的关于公司法强制性以及任意性的特征,感觉受益匪浅,其提到了关于了一个案例,就是关于一个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公司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起诉到法院,认为该股东的转让是无效力的因为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不能将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所以说其转让公司股权于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而转让股权的股东却认为,其行为是有效力的,因为其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了其他股东,而其他股东未答复,所以其转让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有效力的。针对这两种观点,涉及到该条款是强制条款还是任意条款,前者不可改变,后者依据公司章程可以改变。 我倾向于任意性,为什么那?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强调一种人合性,这就决定了,在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有更大的灵活性。其的人合性特征,为了更好的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利益,表现出更大程度的排斥性。对于有限公司,因为其规模相对较小,人数较少,所以应给以其较大的自由空间。同时我们看法条,会发现,其规定的目的更是为了维护这种人合性,更多的表现出不轻易是外人摄入这个小圈子。可以将该条款,作为不清不楚是的一个基本依据,保护这种人合性。假设章程规定更为简单的转让程序,大家都同意,增加交易效率并未不可。但是如果限定更为严厉的转让程序,维护人合行,同样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以及法律制定者的意图不谋而合,是没有问题。从宽从严,都可以,表现其的任意性特征。而第三款所述更能说明问题。 遗憾的是第三款并没有被提到,是因为另有深意,我没读懂还是什么不得而知。 本人水平有限,只是想记录点点滴滴,作为成长路上的里程碑,纪念我的青春。

公司法练习题2

A,B,C,D,E 5人拟募集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的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下列行为符合法律的有? A、5个发起人应得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批准 B、5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票面金颇为750万元 C、5个发起人中若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少于1400万元 D、5个发起人至少有3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答案] B C D ?燎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2006年9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经营遇到的困难。为此,董事长2006年8月28日发出《关于召开1999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兹定于2006年9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持股50万股以上(含50万股)的股东可径直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凡持股5万股以上(含5万股)、50万股以下的股东可按照本通知所列会议议程填写表决票于9月5日前寄送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议程:1、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2、补选董事2人 ?三、会议地点:××市××区东方大厦11层会议室 ?2006年9月5日,120名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经过认真讨论,认为公司经营所遇困难无法解决。经大会表决,85名股东同意,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长认为,赞成决议者超出出席人数的2/3,决议有效。会后,股东李功寺因公司仅让他通讯表决,以董事会侵害他股东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以上股东大会的召开有哪些违法之处? ?(2)李功寺有无权利向法院起诉? ?答案: ?1、(1)股东会临时会议,应当提前15日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的应当提前30日公告。本案未提前法定天数。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违反了同股同权的规定,侵犯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小股东也有参加会议权和表决权。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3)股东大会不得对没有通知的事项进行表决,该案中对解散公司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核心内容: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2014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主讲: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法律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分析 至今为止,公司法理论界并未对于公司法对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规范系强制性规范或者是任意性规范有一个定论。 1、强行法与任意法的划分 法律的强制性:不得违反、不得变通 任意性:只有在没有当事人自己的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 2、合同法是最典型的任意法,契约自由原则,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商审判会,突出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人民法院尽可能地不参与、不限制该意思自治。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合同法理论上的名言: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3、公司法也兼有强制性和任意性。公司法的任意性指公司意思自治。公司法存在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划分,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定性和定位。 二、这一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案例: (1)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效力咨询; 董事会的决议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话,则董事会的决议当然是有效的。若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则其决议是可以被股东会取消的。 是否可以用公司章程把股东会的职权下放到董事会?是否可以将董事会职权交由股东会行使? (2)公司章程修改效力咨询 (3)江苏法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咨询 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了《章程》的规定,《章程》规定股权只能在股东之间进行转让,不能转让给非股东。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并不主张优先权。此案涉及《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相同时,《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赵旭东本人赞成对与《公司法》关于这方面认定为任意性规范。 (4)对赌协议的效力;

PE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收益担保条款,如每年10%,或者上市承诺(如五年内上市,不上市无条件返还投资)。此种情况下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 明为投资实为借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该协议的有效性。 公司回购(公司法规定只有四种情形允许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规定,无盈利不分配,且不能够事先规定年利润。 如果由另一个股东来进行承诺,则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在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部分仲裁员认为有效,更提出这种对赌协议特殊情况下的产物。投资者对于拟投公司的实际情况了解不一定是真实,采取约定收益的方式解决该问题, 赵旭东教授理解对赌协议存在的合理性,但其与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制性规定的冲突。 (5)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意与优先购买权约定;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自由性。某股份公司《章程》按有限公司章程设定,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要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公司关于股份转让的自由性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 (6)香港公司诉讼:高管义务条款的效力 三、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定性 公司法是强制性与任意性有机构成合理布局的法律规范 (1)公司法任意性的法理根据; 公司法的性质决定的,公司法系私法范畴。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为实现私人利益服务的,体现私人意志和要求。公司法体现投资者、股东的意志要求,也要求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本身就是一个投资盈利的工具和手段。当公司股东、投资者就公司事项达成一致做出安排的时候,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干涉。有一个理论叫公司法的合同理论或者称公司法就是一份格式合同。有了公司法就可以代替繁锁的谈判,可以拿过来使用。 (2)公司法强制性的法理根据; 公司法涉及公司内部、也涉及公司外部利益,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甚至一个国家的秩序。需要法律的强行介入和干预。而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和规则就是强制性的规范。保护中小股东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

证券代码证券代码::600678600678 证券简称证券简称::四川金顶四川金顶 编号编号::临20092009——06565 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忠先生、监事但小梅女士书面提议于2009年6月2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第七次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2009年6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相结合方式发出,会议于6月21日下午三时在四川省峨眉山市华生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5名,实际参会监事5名,其中监事陈静女士委托监事会主席王忠先生参会并代为表决、监事汪晓红女士委托监事但小梅女士参会并代为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周正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忠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面临危机状况关于公司面临危机状况,,督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履职的议案;》; 目前,公司对债权人诉讼事项、或有负债等重大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应诉案件达31件,诉讼金额约6亿多元,公司的部分银行帐户遭冻结;截止目前公司已披露未经过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合计1.27亿元;公司面临政府协调的银行、债权人等给予的三个月宽限期马上到期;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已于六月初进入了破产重整;四川金顶公司面临着生产可能停顿和职工不稳定的危急状况。 第五届董事会在公司非常时期,一共召开董事会会议五次,以通讯表决方式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2013二建突破70分(记忆图表)

2Z200000法规突破70分之核心考点记忆图表(2013) -- 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 郭劲V (实名微博)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框架体系 注册建造师 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我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 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凭证 1注册证书,2执业印章 均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 监督管理 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省建设厅+同级专业部门 国外 1834年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 17 个成员 我国 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 组织 全国统一大纲;省级地方组织命题或国家统一命题 内容 2综合+1专业(施工管理、法规;专业 6选1)增项考专业 注册管理 法规2h 单选60×1+多选20×2=100分 时间 施工管理3h 单选70×1+多选25×2=120分 专业实务3h 单选20×1+多选10×2+案例4×20=120分 成绩 资格证书 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参考3个科目,连续两年通过 《建造师资格证书》省内有效 初始注册 有效期 3年 多专业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 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延续注册 增项注册 变更注册 有效期 不变 变更注册办理不及时,工程项目损失由其所在聘用单位承担责任,并以不良行为记入 企业档案 签章 1相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2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必须由其签章 权 利义务 禁止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材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执业 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继续教育 1.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一般3年),接受120学时的继续要求 2.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30公共、30专业) 3.每增加一个专业,须增加60学时(必修30,选修30) 档案管理 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 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 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 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 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议,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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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 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市工商局出台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提问: 问:实施债权转股权对促进投资和企业发展有什么积极作用? 债权转股权是一种新兴的债务重组模式,在促进投资和帮助企业改善生存发展条件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实施债权转股权是为了支持促进那些具有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健康、信用良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发展壮大,帮助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资本需求,为企业提供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一条新的投资渠道,从而使企业和债权人在企业良好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双赢。 再者,实施债权转股权将从整体上促进社会投资,壮大企业规模,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与此同时,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企业利用债权转股权虚构债权、虚增资本或者逃避债务的风险。因此,允许转为出资的债权仅限于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并规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为了支持和促进中关村示范区的建设以及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的发展,本着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京工商发〔2009〕133号)中关于开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债权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解读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投资能力,理性地做出认缴承诺。 具体规定 新《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删除的只是“实收”资本这一在“时间上”的概念或含义。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又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表明,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宪法”的地位又一次凸显出来,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过去“怀疑”或“假想敌”的观念也开始改变,认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记载,并以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这是社会或者说市场经济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还强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则强调:“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法中效力性强制范的条例都有哪些-

公司法中效力性强制范的条例都有 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国公司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公司行为,引导企业法人正确经营,合法经营,并在法律范畴内解决商业纠纷。同时,公司法中也不乏强制性规定的存在。那么公司法中效力性强制范都有哪些条例呢?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 (一)强制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1、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对其改变或者变通的条款。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 条款。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定记载事项下的相关

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 2、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做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章程中约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那么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内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二)任意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1、任意性(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在章程中进行规范的条款,《公司法》的条文只有在公司章程约定情况下才适用。任意性(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 二、如何判断《公司法》条文为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1、不适用: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3、(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4、(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5、(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口诀】投资存在(债)本息 7、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口诀】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3、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董事少五少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6、(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9、(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10、(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1、(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12、(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3、(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14、(10)新合伙人入伙; 15、(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6、(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7、【总结】口诀:继承担保交份额,入伙转变改协议,聘人处知不动产,改变范围地点名。 18、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浅析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 论文摘要2014 年 3 月1 日起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次较为重大的改革。它不仅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顺应了国际经济的发展潮流;但是,新法的施行不可避免需要着面临市场风险和阻力。本文从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新《公司法》修改的整体特征及其产生的利弊,最后,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所产生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一、《公司法》注册资本制改革的法历史脉络及其社会背景 我国公司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究其原因,必须结合当时新旧时代交替的社会现实,一方面由于彼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法治观念和商事伦理还淡薄。实缴资本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性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建国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计划性、管制性倾向较强的法律观念与文化背景下,我国法律的的制度设计更加侧重于事前控制。然而,改革开放的逐渐发展和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实缴资本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显著。2005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修改,遗憾的是立法者基本沿袭了法定实缴资本制的规定,仍选择了相对保守的立场。随着世界各国经济逐渐恢复,我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市场的活力和行政干预带来的的巨大阻碍,如旧《公司法》公司规定了过于苛刻的出资额度、投资方式、缴纳期限等强制性规定,这无疑增加了市场投资者的的成本投资成本,压制了市场经济活力和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面对这样举步维艰的市场环境,旧《公司法》迫切需要加以修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时段,经济主体需要一个更加宽松且公平的环境来进行竞争和发展,政府强化宏观调控的政策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需要尊重市场经济自身的规律,市场经济的经济决策权最终属于市场。在学界多年呼吁下,2013年10月25日公司法修改的建议最终被正式提上了全国人大的修法日程上来。此次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确实是大势所趋,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一次重大变革。 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 (一)企业信用评估标准由“资本”转变为“资产” 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主要以“资本”作为公司对外承担债务风险的基础,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结果实践中市场逐渐出现了“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不良现象。此外,旧公司法关于资本增加和减少的变更条件和变更程序也规定的过于繁琐和苛刻,这给企业对自身经营结构或者规模的调整带来更高的成本,阻碍其对市场变动的适应性。然而公司的“资产”能够更加真实合理的反应相关企业的实力和信度,而且更加便于债权人对企业清偿能力的预测和评估。我国公司法规定将企业信度评估标准由“资本”向“资产”的转变,是科学分析公司信用的理性选择,也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 (二)由“确定资本制”到“不确定资本制”的转变 确定资本制也称为法定资本制,其实质是公司依照章程规定的金额注册资本全部发行并且足额实缴。资本确定原则显然是旧公司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前期面对较为复杂的市场环境而订立的一种被动选择。其特点在于易于稳定经济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这样的立法意志和选择确实符合我国当时的国内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和全球

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公司章程自由

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公司章程自由 董慧凝 关键词: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 内容提要: 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不可约定排除或变更。与补充性规范、赋权性规范相比, 强制性规范适用时公司章程自由最小。公司章程虽不能偏离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但却可以将强制性规范明确化、具体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展强制性规范。 公司法规范将影响到公司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度”。依照规范对公司章程的影响程度强弱、是否允许由当事人缔约而改变其内涵和规范的表现形式, 可以将公司法规范分类为: 强制性规范、补充性规范和赋权性规范。[1]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在公司法规范中是最具刚性的, 对公司章程而言自由有限, 但仍有适用的余地。 一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不可约定排除或变更的特性 公司法中有些规范, 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适用于任何一种情形, 即使当事人作出了不同约定这些规范仍然适用, 但法律本身可以规定一些例外适用的情况。本文称这些规范为强制性规范, 这些规范具有不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特性。根据一般的私法理论, 强制性规范包括以下几种: [2]第一种, 规定私法自治以及私法自治行使要件的规范, 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生效的要件以及合法的行为类型(限于对行为类型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第二种, 保障交易稳定, 保护第三人之信赖的规范。第三种,为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后果或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私法自治予以限制的规范。在私法理论方面, 公司法规范在自治和调整平等主体关系这一点上同民法规范有相似之处, 但不同之处在于公司法不但调整成员之间平等的债法性关系, 还对公司组织框架进行构建,涉及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机构的权限划分、调整成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因此, 在涉及对外关系的规范上, 强制性与一般私法规范相同, 即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包含了上面提到的第二种和第三种。笔者认为, 对于第一种规范, 公司法要比民法规范更加宽泛,除包含规定私法自治及私法自治行使要件的规范外, 还应包含一些公司组织结构方面的强制性规范, 如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法定职权分工、监事会的法定职权、董事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等。这些强制性规范都具有不可约定排除或变更的特性。当然公司章程可以对法律授权作出的例外规定对法定职权以外的权力予以增加,但这些增加仍不是对强制性规范的偏离, 而是公司据以作出的补充, 因为对法定职权的排除和变更, 如对股东大会权力的减少有可能侵害股东基本权利。 正是由于强制性规范这种刚性, 也产生了另外一个相关的特性, 就是这种规范不管实定法做了多少规定却较少适用。原因是由于强制性规范这种不可排除或变更的特点, 造成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重大的缺陷。第一, 强制性规范由于不可排除或变更, 可能会造成社会成本浪费的情况。比如《公司法》第166 条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制度。就公司披露财务报告来说, 对保护公司股东、公众投资者和债权人是必要的, 标准化的效用强制管理就是合理的。但是就公司而言, 按期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告、送交股东查阅是费时费力的事情。如果公司的花费超过其收益, 那这种制度就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若是某种制度对社会所有公司来说成本超过收益, 那就不符合效率的要求了。第二, 强制性规范在适用中有时并不能按照立法目的、方式和效果运作。一项职工参与的制度设计原意是为职工带来民主和福利, 但引入这项制度可能会增加公司费用, 公司可能很快会采取其他措施如裁员等作为对策来削减费用。第三, 它能阻碍各方的合意安排。当事人可能会针对公司制定符合本公司需要的、满足参与者偏好的私人制度性安排。但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作出灵活的选择, 不允许各方调整他们运营的环境以满足不同的私人安排。 二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正当性

全国2019年4月自考公司法试题和答案解析评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公司法试题参考答案解析及评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自考赢家 1、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 .. A、工业产权 B、非专利技术 C、劳务 D、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2、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下列理由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公司有违法经营情形的. B、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增资、减资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顺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层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有不同的理解。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B、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C、在董事会成员为偶数时,经股东会同意,董事长一人可以有两票的权利 D、董事会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本题记忆的法条:(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3)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4)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股东若未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 C、赔偿责任 D、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营各方必须一次缴清出资 B、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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