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

──简介

在现今的世界,工业产权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极重要因素,对鼓励发明活动有 决定性的贡献。

事实上,进行科技研究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及动用相当的资源,往往导致企业和经济参与人须承受无法预计的风险。正因如此,有需要向从事科技研究的企业和经济参与人提供适当的保障,避免他们所研制出的新产品或所发现的新方法在未经其同意下被他人使用,从而增强企业和经济参与人的投资意欲和信心。

然而,过往在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律范畴内,只存在保护商标的独立制度,其他例如「发明」等工业产权亦只不过是透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执行《工业产权法典》而受到保护。由此可见,当时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确实有不足之处,有必要加以完善。

除此之外,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因此,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一个能适当保护专利、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新型、生产商标和商业商标、地理标记,以及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的法律机制。

综上所述,为完善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并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故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了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该制度由第97/99/M 号法令核准。

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有三百多条条文,整体可分为五部分。立法者在第一部分(即《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第一编)内定出了关于各项工业产权的一般规定,当中涉及到多个问题,包括: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适用于哪些人;工业产权涵盖的经济活动和地域范围;如何提出要求授予工业产权的申请;提出申请须缴纳的费用;工业产权在哪些情况下终止等。

第二部分(即第二编)则规范了工业产权的登记或注册。其实,进行登记或注册的目的是使人能随时知悉何者已被授予工业产权,以及对变更或终止工业产权的行为有所了解。

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第三部分(即第三编)所涵盖的范围最广,涉及多种工业产权,分别是发明(发明包括专利、实用专利、药品和植物药剂产品的保护补充证明书,以及

其他专利)、半导体产品拓扑图、设计和新型、商标、营业场所的名称和标志、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以及嘉奖。此部分除定出各项工业产权的定义外,亦定出例如工业产权在哪些情况下属无效或可予撤销等情况。

第四部分(即第四编)是涉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宜,当中订明了哪些人可就行政当局的有关决定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其提起诉讼的期间。除此之外,亦规定了当事人可就法院的判决按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提起上诉。

最后,在第五部分(即第五编)定出了监察和处罚的规定。在监察方面,一般是由经济局的经济活动稽查厅负起监察的任务,但在法定情况下,刑事警察机关与其他实体,尤其水警稽查局亦有权作出监察。

在处罚方面,该法律制度分别就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定出了不同的处罚。在刑事违法行为上,该法律制度定出了若干新罪状,包括:侵犯专利权或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侵犯设计或新型的专属权;假造、模仿和违法使用商标;将假造的产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隐藏;侵犯和违法使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恶意取得工业产权证书。实施该等刑事违法行为者,刑罚的上限为最高三年徒刑或九十日至一百八十日罚金。

在行政违法行为方面,实施该法规所指的行政违法行为,须科法定的罚款。如违法者是自然人,则罚款的上下限分别为澳门币二万元及二十五万元;如属法人,则罚款的上下限分别为澳门币五万元及五十万元。法规内列明的新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奖励的援引或违法使用(例如佯称自己拥有某奖项);侵犯对名称和标志的权利;不法商标的使用;不当使用营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本身权利的援引或不当使用(例如某工业产权已被宣告无效,但行为人仍表示自己拥有该项权利)。此外,如产品或服务必须具有商标,则制造、销售或进口无商标的产品又或提供无商标的服务者,亦须科处相关的罚款。

在续后的文章中,我们将逐一就各项工业产权作一简介。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二)

──发明

现行《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内规范了多项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和商标等,这次先介绍在发明方面的规定。

从词义上来说,广义的发明是指创造出新事物或新方法。一项发明要成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对象,必须要具备三项特性:就是「新颖性」、「包含发明活动」和「工业实用性」,而且仅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方可成为保护对象。

一项发明如何始被视为具有新颖性?根据该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一项发明未被现有技术所包括时,便即具有新颖性,而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专利之日前于澳门或澳门以外的地方,透过任何途径(例如使用有关技术)为公众所知的一切技术;现有技术亦包括在申请专利之日前提出以便在澳门产生效力但尚未公布的各专利申请的内容。至于包含发明活动和工业实用性这两种特性,包含发明活动的发明是指对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而言,该发明并非以明显方式从现有技术中得出;如发明的成果可在任一类型的企业活动中被制造或使用,则法律便认为该项发明具有工业实用性。

另一方面,在该法律制度内,亦列举了多项不获授予专利的发明,例如科学原理和数学方法、存在于自然界的材料,以及美学创作等均不获授予专利;此外,作为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健康或侵犯善良风俗的商业经营对象的发明,例如改变人类胚胎遗传一致性的方法,亦不获授予专利。

在专利权方面,专利权是属于发明人或其继受人所拥有的,但亦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如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规定,例如订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受聘者所作出的发明,其专利权均归聘用者所有,则此时该专利权便非属发明人所有。换言之,只要发明是在雇用发明人的企业业务范围内基于下列原因而作出的,发明权便属该企业所有,该等原因包括:劳动合同内含有明确要求发明人开展确实符合其获分配职务的发明活动的条款,又或明确要求发明人作出研究或调查。此外,即使该发明不属受雇企业的业务范围,但发明人曾使用企业所提供的知识、技术方法或资料时,则有关发明权亦属该企业所有。

无论如何,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作出发明的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将其发明的事实通知所属企业,否则,须按一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倘若有关劳动合同尚未终止,则其更须承担劳务责任。

然而,如发明虽然是基于履行劳动合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在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作出,但按照该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的规定,并无就发明人的发明活动给予特别报酬者,则该发明人有权获得一项按其发明的重要性而定的报酬。如企业未在当事人所定的期间内完全支付应给予发明人的报酬,则丧失专利权,而该专利权将转归发明人所有。如未能就报酬的数额达成协议时,有关问题须透过仲裁解决。另外,在确定报酬的数额时,应考虑各种值得衡量的情况,例如企业的经济能力和规模、企业给予发明人的薪酬,以及该发明在经济上的重要性等情况。

在申请专利的问题上,如专利的申请非以发明人的名义作出,则发明人有权要求将其身分记载在有关请求书和专利证书内。反过来说,发明人亦得以书面方式要求,不要在有关的公布中记载其发明人的身分。

该法律制度不单对授予专利的整个程序和专利的效力加以规范,同时亦订明专利的存续期为自申请专利之日起计二十年,而拥有专利者,在本澳对该发明便享有独占实施权,对一切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都有提出反对的权利,尤其是阻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下制造、储存或使用有关产品。

同时,在专利生效期间,专利权人得在产品上使用“已授予专利”、“专利编号”或“专利号”的中文字样,亦得使用相应的“patenteado”、“patente n.o”或“Pat. n.o”的葡文字样。

值得提及的是,基于普及发明或公共实体使用发明的需要而有必要进行征收时,政府可透过支付一项损害赔偿而对任何专利实行公用征收。在此情况下,适用经作出适当配合后的《公用征收法律制度》(第43/97/M号法令)中的规定。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三)

──半导体产品拓扑图

鉴于澳门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有义务在澳门法例内引入能适当保护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等工业产权的法律机制。基于此,新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亦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加以规范,定出了哪些拓扑图属于该法律制度的保护对象。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多而复杂,而且在以法律逻辑和法律概念组构该制度之余,当中尚涉及到大量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专业概念和词汇,对于行外人而言难度极高,但无论如何,我们亦先尝试从该法律制度了解半导体产品的概念以及所谓半导体产品拓扑图指的是甚么。

概念

根据该法律制度的规定,半导体产品是指任何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产品的最终或中间状态,该三项条件为:由含有一个半导体层面的一项材料组成;包含一个或多个由导体、绝缘体或半导体组成并按一项预置三维模式配置的层面;以及是用于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不论属单独执行或在与其他功能结合下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至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则是指显示该产品含有的各层面的三维配置的一系列被固定或被编码的互连图像,在该系列图像中,每一图像须包含同一产品的某表面在产品的任一制造阶段中的配置或部分配置。

拓扑图的保护

对于拓扑图的保护问题,《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了有关拓扑图仅在获发拓扑图登记证书后,方受该法律制度所保护。然而,在行使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登记权时,须注意时间上的限制,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均不得行使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登记权,就是:在任何地点对拓扑图作首次商业利用起计超过两年;如拓扑图从未被利用,则自拓扑图首次被固定或被编码日起计超过十五年。

拓扑图一经登记,拓扑图的权利人即享有在澳门独占使用拓扑图的权利,可生产、制造、销售或利用该拓扑图或某些蕴含该拓扑图的应用的物品,但权利人务必以实际方式并按市场需求行使其权利。此外,拓扑图的登记亦令其权利人有权许可或禁止某人作出下列行为:复制受保护的拓扑图,又或进口、销售或以其他具商业目的的方式分发受保护的拓扑图、含有受保护的拓扑图的半导体产品或含有该类半导体产品的物品,但仅以其包含非法复制的拓扑图者为限。

然而对于某些行为,亦并非作出拓扑图登记的权利人所能禁止或限制的,例如以私人名义为非商业目的复制某拓扑图,以及为分析、评价或教学目的而进行复制等行为。此外,如基于非商业性的公共目的,即使拓扑图的权利人不同意,政府亦可依法对一合资格的申请人授予强制许可,使其可利用该已登记的拓扑图,例如若有人基于公共利益欲利用一已登记的拓扑图并向其权利人申请许可,虽经努力而最后仍未能成功的话,则政府便可依法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但必须强调,仅在具有非商业性的目的时才可适用强制许可的有关规定。

登记的有效期

将拓扑图作出登记后,该登记即具有十年的有效期,而该十年原则上是由提出申请当日起开始计算的,但如提出申请之日后于首次在任何地点将拓扑图用作商业用途之日,则由该首次将拓扑图用作商业用途之日起开始计算该十年期间。在登记生效期间,拓扑图的权利人得将以T,“T”,〔T〕,T T*或T的形式表示的大写T字母用于经使用受保护拓扑图而制造的半导体产品之上。

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无效的一般原因(例如对象属不可受保护者)之外,出现下列情况时亦会导致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登记无效,例如给予发明的名称或标题包含另一不同的对象,又或将登记的对象扩展至原申请的内容以外等。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四)

──设计及新型

澳门的工业产权有多种,各具特性,这次特别对设计及新型作一简介。当事人如想

其设计或新型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则必须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制度订明,以某产品本身所具备及(或)其装饰所使用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及(或)材料将该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观体现出来的创作,才可透过取得设计或新型的注册证书而受保护。上文提到的产品,是指任何工业品或手工制品,当中包括装配复合产品用的组件、包装、展示部分、图形符号和印刷文字,但不包括电脑程序。在产品的定义中所提及的复合产品则是指由多项组件合成的物品,该等组件可从复合产品中抽出以对其进行拆卸和可置回产品内以对其进行重新装配。

设计和新型一经注册,即受到保护,而注册的先决条件是设计和新型必须是属于新颖和独特的。那么,设计或新型在甚么情况下才被视为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首先,就新颖性而言,如果在提出某项设计或新型的注册申请之前或者要求优先权之前从未有任何相同的设计或新型在本澳或本澳以外的地方被公开,则该设计或新型即具有新颖性。此外,如果某项设计或新型给予使用者的整体印象,与提出该注册申请之前或者要求优先权之前已被公开的任何设计或新型给予使用者的整体印象有所不同,则该项设计或新型被视为具有独特性。

在注册方面,设计和新型的注册权原则上属于创作人或其继受人所拥有,但亦有例外情况。详言之,如果设计或新型是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内作出,且该设计或新型是在雇用创作人的企业的业务范围内基于下列原因而作出,则与设计或新型有关的权力便属于该企业所有,该等原因包括:劳动合同含有明确要求创作人开展确实符合其获分配的职务的条款,又或明确要求创作人作出研究或调查。此外,即使创作不属受雇企业的业务范围,但创作人曾使用企业提供的知识、技术方法或资料时,则与设计或新型有关的权利亦属该企业所有。

因此,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内作出设计或新型的人,应在完成设计或新型起计的两个月内将完成设计或新型此一事实通知所属企业;如果已经在完成设计或新型起计的两个月内向经济局提出注册申请,则应自提出申请起计的一个月作出有关通知;此外,如创作人在离开企业之日起计的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则须自提出注册申请起计的一个月内作出有关通知。

然而,如设计或新型虽然是基于法定原因而在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作出,又或创作人虽曾使用企业所提供的知识、技术方法或资料而作出,但按照有关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

文件的规定,并无就创作人作成的设计或新型给予特别报酬者,则该创作人有权获得一项按照其设计或新型的重要性而定的报酬。如果企业未在当事人所定的期间内完全支付应给予创作人的报酬,即丧失注册权,该权力便会转归创作人所有。如未能就报酬的数额达成协议时,有关问题应以仲裁的方式解决。此外,在确定报酬的数额时,应考虑各种值得衡量的情况,例如企业的经济能力和规模,以及设计或新型在经济上的重要性。

如果设计或新型的注册申请并非以有关创作人的名义作出,则创作人有权要求将其身份载于有关请求书和证书内。反过来说,创作人亦得以书面方式要求,不要在有关申请的公布中记载身份。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不单对设计或新型的注册程序和效力加以规范,同时亦定明设计和新型的注册存续期为五年(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计),并得以相同的期间续展,但存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如欲将注册续展,应在注册有效期的最后六个月内提出申。

只要作出有效注册,设计或新型的权利人便具有专属权去使用其设计或新型,以及禁止他人在未经其本人同意下使用该设计或新型。然而即使是具有上述的专属权,但对于某些行为仍然是不可作出限制的,例如为实验目的而作出的行为,以及在私人使用范围内作出无商业目的的行为。

就设计和新型的使用方面,该法律制度规定在注册生效期间,设计或新型的权利人得在产品上使用“desenho ou modelo no”或缩写“D M no”的葡文字样,亦可以使用相应的“设计或新型编号”或缩写“设计或新型号”的中文字样。在注册生效期间,设计或新型被视为不可改变,但按比例作出的扩大或缩小,并不会改变设计或新型。

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之下,某些设计和新型是可受到提前保护,包括纺织品或衣服的设计或新型,以及以法规定出的其他产业的设计或新型。但在提出提前保护的申请之前,必须首先将有关样品或复制品保藏,而提前保护的申请,应在作出该保藏起计的十五日内向经济局提出,倘存在值得考虑的合理理由,该期间得以相同时间予以延长。该等样品或复制品在提前保护的有效期内,应以保密方式保存,有效期届满后,则以存档方式保存。在提前保护的存续期方面,提前保护的存续期为三个月,自经济局收到有关申请日起开始计算。获提前保护者,即表示权利人获得优先申请注册的权利。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五)

──商标

商标是各种商业标记中比较重要的标记。一般来说,商标的作用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企业向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换言之,其功能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以便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建立信心。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不管跑到哪里,总会看到这些用以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例如某某牌原子笔、某某牌电冰箱、某种服务是由某银行提供等。

然而,并不是所有商标均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仅下列者可透过商标证书受到保护:能表示形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尤其是词语,包括可适当区分一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人名、图形、文字、数字、音响、产品外形或包装。此外,该法又规定商标上的文字应以中文、葡文或英文写成,并且可以以该三种语文的组合构成。

商标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亦不会自动受到保护,因为商标仅在注册后,方受法律保护。在商标的注册权方面,只有那些对商标注册具有正当利益的人,方有权将商标注册。根据法例,所谓对商标注册具有正当利益的人尤其是指用商标标明所生产产品的厂商;用商标标明所销售产品的商人;用商标标明由所从事工作而得的产品的农民和生产者;用商标标明由所从事的手工艺、工作或职业而得的产品之手工业者;以及用商标标明所从事活动的服务提供者。

该法律制度不单规范了商标的注册过程,同时亦规范了商标注册的效力。由于商标是用作区别产品或服务的,因此,要将商标注册,其先决条件是该商标必须具有新颖性,即该商标不会与先前注册的商标相似或混淆。如果新商标与先前注册的商标相似或混淆,则新商标的注册便属于非有效,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将其撤销。然而,如有人成功将一商标注册,则法律便会推定该商标具有新颖性或有别于先前注册的商标,上述的利害关系人便须负上举证责任才可将该之后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撤销。

此外,商标一经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即有权阻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下,在所进行的经济活动中,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的标记,用于与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此外,如由于有关标记的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相似,以致令消费者在使用有关产品或服务时心理上会产生混淆的风险(包括将标记与注册商标相联系的风险),则权利人亦有权阻止他人在该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标记。

自核准商标注册之日起计,商标即具有七年的有效期,且得以相同的期间不限次数

续期,而续期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提出。

在注册后,商标应保持不变,如果商标的构成要素有任何更改,则须重新注册。除此之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有效期间在商标上加上词首字母《M.R.》、《R》或简单加上 ,又或“注册商标”的中文字样、《Marca Registada》全写的葡文字样或《Registered Trademark》或《T.M.》的英文字样。

在商标的移转方面须遵守一项重要的规则,就是某人将营业场所顶让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推定商标的注册申请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随之移转。另一方面,不论是否移转营业场所,商标的注册申请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均可移转,只要不会在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又或在用作鉴别该来源的主要特征方面误导公众即可。此外,某商标若系同时用于产品和服务上时,则可部分移转商标。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除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商标注册属无效和可撤销外,亦规范了商标失效的各种原因,例如在法定期间内未认真使用商标,又或发生了某些改变,而该等改变是有损商标的识别等情况,都是商标失效的原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六)

──营业场所的名称及标志

营业场所的名称及标志对该场所的经营者及顾客都很重要,因为站在经营者的角度而言,营业场所的名称及标志除了可使该场所与其他营业场所有所区别外,亦能起 吸引顾客的作用;而对于顾客而言,营业场所的名称及标志则能使其易于识别拟光顾的店铺。

顾名思义,营业场所的名称是以名称构成的,而其标志则得以图案或图案加名称(或其他词语等)构成。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只有那些符合该法规定的营业场所的显着标记,才可成为该法的保护对象。

该法律制度又规定,拟申请登记的营业场所名称或标志即使含有下列要素,亦不会影响其登记:例如历史名称(只要其使用不会导致亵渎该历史名称,又或贬低一般人对该名称的看法),营业场所所有人的姓名、笔名或绰号等。然而,法律亦禁止有关申请人采用某些要素以构成营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例如构成复制或仿制他人已登记的营业场所名称或标志的姓名、名称、图案或图画等。

在申请营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的登记时,必须以本澳的正式语文填写申请书,其内须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国籍、拟登记的名称及(或)标记等等的资料;此外须留意的是,

不得以同一份申请书申请一个以上的名称及标志的登记,而同一营业场所亦只能拥有一个登记名称及登记标志。如经济局发现当事人不符合上述两项的规定,则须通知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登记而放弃其他登记。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成功将名称和标志登记,即推定该名称和标志符合给予登记的要件。名称和标志的登记期限是由给予登记之日起计十年,并得以相同的期限不限次数续期。

在营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被登记后,其权利人便有权阻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之下而将任何与所登记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可与之混淆的标记用于该他人的营业场所,此外,权利人亦有权阻止他人使用含有所登记的名称或标志的任何标记。

名称和标志应保持不变,如果名称和标志的构成要素有任何更改,则须重新进行登记。此外,登记的权利人可于登记有效期内在名称或标志上加上“登记名称”或“登记标志”的中文字样,又或“Nome registado”、“Insígnia registada”,或简单加上“NR”或“IR”的葡文字样。

在移转营业场所的名称和标志时必须注意的是,因营业场所的名称和标志的登记申请或因上述名称和标志的登记而产生的权利,只有在连同该等名称和标志所属的营业场所或其部分作无偿或有偿移转、并遵守移转有关营业场所的法定程序下,才可进行移转。简言之,有关的名称及标志必须与其营业场所一并移转(包括出售、赠与等),而且必须依法办妥移转物业的手续。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除规范终止名称和标志的登记的情况外,亦指出名称和标志的登记在哪些情况下属无效、可撤销或失效。以失效为例,法律规定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七)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在产品的包装上印有表示产品是来自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的标志,例如瑞士钟表,法国香水等,此标志不仅可向顾客提供商品来源的信息,同时更能使顾客安心选购产品,我们一般将此标记称为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记极之相似,通常是透过两者的保护对象而加以区分。

就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对象而言,仅下列名称方可透过原产地名称证书而受到《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该等名称为:某个区域、地方、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用以表示或识别某一产品来自该区域、地方、国家或地区,而该产品因地理条件,包括自然因素

和人的因素而具有根本或独特的质量或特征,并且产品必须在限定的地理区域内生产、加工和制作),以及地理或非地理上的某些传统名称(用以表明产品来自某特定区域或地方,并且符合上述的条件)。

在地理标记方面,仅下列名称可透过地理标记证书而受到《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该等名称为:某个区域、地方的名称,或在例外情况下,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名称(仅在用以表示或识别某一产品来自该区域、地方、国家或地区时,才可透过地理标记证书成为该法的保护对象,而该产品的声誉、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得以该地理出处为渊源,并且产品必须在限定的地理区域内生产和(或)加工和(或)制作)。

由于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都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必须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加以保护,而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又是一种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共有权,因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一经登记,即在有关区域内成为居民或以实际和认真的方式设立营业场所之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经登记权利人的适当许可后,便可供上述区域内的该等人士使用,以经营任一类特产行业。

在某些情况下,该法律制度规定须拒绝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的登记申请,例如该登记申请违反了工业产权或著作权,又或拟登记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是复制或仿制已登记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等。

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一经登记,权利人即有权阻止他人作出下列行为:例如阻止他人在介绍某产品时,使用任何方式指出或暗示该产品是来自有别于真正来源地的某一地理区域,又或阻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此外,该法亦规定,在无合理原因下试图以不当方式利用已登记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的显着特征或声誉,或损害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的情况下,禁止将在本澳享有声誉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用于不相同或不相似的产品之上。

此外,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之登记的存续期并无限制,且在登记的有效期内,可在获许可使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的产品上标明“登记原产地名称”或“登记地理标记”的中文字样,或「Denomina??o de origem registada」或「DOR」,「Indica??o geográfica registada」或「IGR」的葡文字样。

同时,该法律制度规定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的登记在某些情况下会被撤销或失效。就撤销登记而言,例如若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可能误导公众,尤其是对有关产品

的性质、质量和地理来源产生误解时,便可撤销登记。此外,例如当有关登记的权利人作出放弃权利的表示,又或欠缴应缴的费用时,则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的登记即告失效。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八)

──嘉奖

消费者经常可以在某些产品的包装或在报章广告上看到一些标语,诸如「本产品荣获某某展销会金奖」,「本公司荣获某某优质服务大奖」等,这些标语内所提及的奖项,即为本文所说的「嘉奖」。

「嘉奖」是一种用以识别产品素质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只有下列者方可藉「嘉奖登记证」成为该法律制度的保护对象:本澳又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功绩或优质勋章;在官方举办的,又或获本澳、其他国家或地区官方承认的展览会、展销会和竞赛上获得的奖章、证书、奖金或其他性质的奖励;由本澳的实验室和其他机关,或就有关目的具有资格的机构所发出的证书、分析证明或所给予的表扬;本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机构、其他官方实体或场所的供应人证书;具官方性质的其他奖励或首选表示。

然而,因嘉奖而产生的权利仅在相关企业的所有人提出登记嘉奖的申请且该申请获接纳后,方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登记嘉奖的申请须以本澳任一正式语文作成的申请书提出,该申请书须一式三份,并须指明有关的各种资料,例如申请人的姓名、国籍、住所、拟登记的嘉奖、授予的实体及日期等等。此外,申请登记时还应提供一些补充资料,例如证书或凭证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影印本等;对于以非本澳的正式语文所作成的证书或其他文件,经济局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译成本澳任一正式语文的译本。

嘉奖一经登记,嘉奖登记的权利人即时对有关嘉奖拥有无限期的专用权。不过,须强调的是,正当获得的嘉奖,无论已否登记,均可被使用,但只有在作出登记后,才可于提及嘉奖或使用嘉奖的副本时连同“登记嘉奖”的中文字样或“Recompensa Registada”或缩写“R.R.”、“‘RR’”或《RR》的葡文字样一并使用。

并非每个嘉奖登记的申请均会被接纳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证实有关嘉奖被用在有别于获奖的产品或服务上,又或该嘉奖已被废止或取消等,则法律规定行政当局须拒绝该嘉奖登记的申请。

对于嘉奖所有权的移转,该制度规定必须按照移转有关企业所要求的法定程序进

行,而嘉奖属该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除订明在法定情况下(例如嘉奖证书被撤销时)得撤销嘉奖的登记外,亦订明嘉奖登记在下列情况下失效:例如存续期届满、欠缴应缴的费用,又或权利人放弃该权利等。嘉奖登记的失效会导致不可行使专属使用权。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九)

──刑法上的保护

新《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定出了多项保护工业产权的措施,整体上可分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本周先就刑事方面的保护措施作一简述。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定出了六种刑事违法行为,实施该等刑事违法行为者,须处徒刑或科罚金。

第一种刑事违法行为系关于侵犯专利权或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当中规定若有人以从事企业活动的方式,在未经工业产权权利人的同意下作出下列任何一种行为,而其目的是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者,则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六十日至一百二十日罚金,该等行为包括:制造属专利或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之标的之制造品或产品;采用或运用属专利或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之标的之方法或程序;以及进口或分销透过上述任一方式获得的产品。

第二种刑事违法行为系关于侵犯设计或新型的专属权的,其规定内容与第一种刑事违法行为大致相同,详言之,若有人以从事企业活动的方式,在未经工业产权权利人的同意下作出下列任一行为,而其目的是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者,则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六十日至一百二十日罚金,该等行为包括:复制或模仿一项经注册的设计或新型的全部或部分特征;利用一项经注册的设计或新型;以及进口或分销透过上述任一方式获得的设计或新型。

第三种刑事违法行为系与商标有关的,就是假造、模仿和违法使用商标。如有人以从事企业活动的方式,旨在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在未经工业产权权利人同意下作出下列行为,则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九十日至一百八十日罚金,该等行为共计六项,例如包括全部或部分假造又或以任何方法复制一项注册商标;模仿一项注册商标的全部或部分特征;使用假造或模仿的商标等等。

第四种刑事违法行为系关于将产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隐藏的。如有人以实施上述

三种刑事违法行为的任一方式并在相关的情况下,将假造的产品出售、流通或隐藏,而其是明知该情况者,则其会被处以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三十日至九十日罚金。

第五种刑事违法行为系与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有关的。当中规定如有人以从事企业活动的方式,旨在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作出下列任一行为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六十日至一百二十日罚金,该等行为是:复制或模仿一项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的全部或部分;在无权使用某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的情况下,将复制或模仿该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而成的标记用于其产品上(即使指明产品的真正来源,或即使使用经翻译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又或在该名称或标记旁边加上“类别”、“种类”、“方法”、“模仿”、“媲美”、“高于”的词语或其他相似的词语,亦是属于此类刑事违法行为)。

最后一种刑事违法行为系恶意取得工业产权证书。如有关工业产权并不属于自己或他人所有,而恶意为自己或他人取得该工业产权证书,则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六十日至九十日罚金。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因实施轻微违反而作出判处的裁判时,法院须依职权撤销有关工业产权证书,又或在可能的情况下,亦可因合法拥有该工业产权凭证之人的请求,命令将该证书移转予该人。

此外,如果有足够证据显示出某些物件是用作实施上述各种刑事违法行为的,又或是属于主要用作实施上述犯罪的物料或工具,则法院应宣告将其没收,归为特区政府所有。如该等被宣告归为特区政府所有的物件的某部分或在该物件上所施加的识别标记侵犯到有关权利人的权利,但实际上却又无法将该部分或该标记除去,则须将该物件全部或部分毁灭;即使可将该部分或该标记除去,但如果有关权利人无明确同意将该物件重新投入商业流通或用作其他用途,则亦必须将该物件全部或部分毁灭。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十)

──行政法上的保护

工业产权在法律上会受到保护,包括刑事方面的保护和行政方面的保护,上星期本栏已就刑事方面的保护作出了介绍,今天则主要会就行政方面的保护作一简单的阐释。

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中,定出了六种行政违法行为,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后

果是违法者须被科处罚款。从法律后果而言,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的结果可以判处徒刑或科罚金(罚金与罚款是不同的)。

第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是奖励之援引或违法使用,所谓奖励之援引或违法使用是指未经拥有奖励之权利人同意,以从事企业活动的方式作出下列行为,包括:使用从未存在之奖励,又或佯称自己是从未存在的奖励的拥有人;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援引或载明一项以他人名义注册之奖励;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将以他人名义注册的奖励的设计或任何模仿标记用于信函或广告上、营业场所的招牌、门面或橱窗上又或以其他方法使用之。

第二种行政违法行为是侵犯对名称及标志之权利。所谓侵犯对名称及标志之权利即是指未经拥有名称和标志的权利人同意,以从事企业活动的方式,将复制或模仿他人已注册的名称或标志之名称或标志,用于其营业场所、广告、信函、产品或服务上,又或以其他方法使用该名称或标志。

第三种行政违法行为是关于不法商标的使用。所谓使用不法商标即是以从事企业活动的方式作出某些行为,例如包括全部或部分复制或仿制他人先前已注册之商标,以用于相同或相似之产品或服务上;不适当地在商标上提及或复制勋章证书或其他荣誉;使用具有关于产品的来源或性质之虚假标记之商标等。

第四种行政违法行为是不当使用营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所谓不当使用营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即是以从事企业活动的方式,将特定的名称、标记或资料(例如不属于其本人之姓名获得同意使用或具有使用正当性之证明文件)不适当地用于本身的营业场所的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名称或标志上。

第五种行政违法行为是援引或不当使用本身权利。所谓援引或不当使用本身权利即是例如拥有一工业产权之权利人,将该工业产权用在有别于工业产权证书所保护的产品或服务上;又或在不具备专利权或注册权的情况下,使用或运用专利或注册的标记等。

最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是欠缺必需的商标。即是如果商标对有关产品或服务属必需,但却制造、销售或进口无商标的产品又或提供无商标的服务,就是属于欠缺必需的商标了。

以上所有违法行为,如违法者为一般市民,须科处澳门币二万元至二十五万元的罚

款,如违法者为企业、公司等,则须科处澳门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行政当局在确定有关罚款的具体金额时会特别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违法者的过错及其经济能力与状况等。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8月07日来源:【字体:大中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

澳门法律现状与改革

澳门法律现状与改革 骆伟建1 [摘要] 简明扼要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现状和构成澳门特区法律的五个主要渊源,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计划和组织。重点分析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原因、进程和遇到的困难。展望并提出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前景、有利的因素和改革的重点。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法律改革 一、澳门法律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是由澳门基本法、被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及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构成。所以,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要清晰、全面地理解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 (一)澳门原有法律的渊源 澳门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葡国对澳门实行殖民管治。在葡国管治澳门期间,在澳门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两大部分构成。 1.葡国法律延伸适用澳门 澳门在葡国占领下主要经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殖民时期),视澳门为葡国领土的一部分或海外省。葡国1822年首部宪法规定,澳门是葡萄牙领土的组成部分。2 1914年《海外省行政组织法》对澳门采用殖民地管理模式。1917年《澳门省组织章程》规定,有权制定在澳门生效的法律的立法机关包括议会、中央政府及殖民地 1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副主席。研究方向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2肖伟华著:《澳门宪法历史研究资料》,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法律公共行政翻译学会出版, 1997年9月第一版,第21页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我部制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三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 (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

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 (二)港澳药剂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药房技术助理; (三)港澳护士: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助产士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 (四)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6类人员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4类人员。 第四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第五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作为聘用单位。 第六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向拟聘用其短期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交在港澳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及与业务有关的权利义务说明。 第七条港澳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申请。 第八条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澳门法律的特点

澳门法律的特点 1、法律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即由立法机关依照权限和程序用条文形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令和法规。 2、法律呈法典化模式 3、法律以葡文为主,中葡版本 法律规范从葡萄牙延伸来澳门适用的多,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少;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集中于行政机构和人员、制度、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方面,且法典化程度不高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 1、属于地方性司法制度 澳门属于中央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在该区域内的任何制度都只能是地方性制度 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 2、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 澳门基本法, 列于附见三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特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并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 4、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 澳门特区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 司法机关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以及司法组织架构不同于内地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也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司法制度是具有典型大陆法系特征的司法制度 (1)法院及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法院和法官遵从独立审判的原则,检察院遵从独立行使检察职能的原则。 (3)法院依法定管辖权进行审判,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参与司法诉讼 廉署组织机构的特点 1、廉署地位独立,仅对行政长官负责。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署只受行政长官领导,对行政长官负责 2、人事上有独立决定权。廉署的编制包括廉政专员、助理专员及辅助人员。廉署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廉署一切权力的拥有者。专员可拣选两名人士担任助理专员以辅助其工作,还可任用顾问、技术顾问、调查员等协助工作,任用时仅进行登记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即可 3、办公经费保障充足。廉署经费从政府每年的总预算中拨付,以确保经费上不受制于其它部门。廉署每年都把预算呈交行政长官,使其在制定特区总预算时,在支出部分中包括一项专供廉署使用的款项。《澳门廉政公署组织法》规定:由澳门总预算的可动用资金补足或在有需要时开立信用而以往年的预算年度结余抵销廉署的预算负担。高级专员有执行廉署财政预算的权限,并且还被立法会赋予批准秘密用款的权限,其目的是应对预防和调查中的特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118013842.html, 2006年08月07日来源: 【字体:大中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

论澳门法律的特征

论澳门法律的特征 邓伟平 2012-8-7 17:06:04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06期内容摘要: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逐步脱离中国法律体系而形成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特征,如法律渊源多样,跟随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律多以葡文表达以及对澳门社会的实际影响有限等。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后,澳门本地立法快速发展,澳门法律开始脱离葡萄牙法律体系而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澳门法律的特点除因应主权的回归而发生变化外,其余特征将长期保留。 关键词:澳门法律特征过渡 作者简介:邓伟平,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逐步脱离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自我发展,形成其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一些特征。1999年12月20日,我国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将过渡到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将不可避免地受澳门原有法律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有法律的特色。因此,研究澳门法律的特征,对全面而准确地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双层双轨”的立法体制,法律渊源复杂多样 作为澳门的管治者,葡萄牙人自19世纪中期起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宪法正式认定澳门为葡萄牙的海外殖民地,葡萄牙法律亦因此而当然成为澳门法律。此后,葡萄牙一直保留着为澳门立法,或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权力。1976年以后,澳门本地亦享有立法权,该等立法权由澳门总督和立法会分享,法律并明确规定了总督和立法会各自行使立法权

第1课夏商周的政治制度教案

第1课夏商周的政治制度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⑴基础知识: ①重点:西周的分封制和宗法制②难点:认识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⑵能力培养:培养利用历史资料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通过讨论与思考,初步培养学生用历史眼光和历史意识来理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影响。 2、过程与方法: ①分组讨论:前后桌一组,选出组长一人,记录讨论的中心论点并作好发言准备。 ②分阶段进行问题解决,在学生自学阶段,老师走下讲坛,深入各组讨论中,以便随时发现学生在解决过程中出现的疑惑或难点,增加课堂解决的针对性。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使学生认识到我国几千年前,就有了相当完备的国家运行机制,有相当高的政治文明,从而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认识到中国是一个渊源流长的文明古国,理解宗法制对历史和现实的影响。 二、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一、单元序言分析: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从1996年开始的夏商周断代工程更进一步证实了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那么四千多年前我国国家机器是怎样运作的呢?本单元我们一起来探究中国古代国家机器运作的制度,即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讲授新课] 1、中国古代的朝代:(理清朝代,使学生形成时间概念。) 2、本专题的关键词是“政治制度”。考查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制度,就要注意它的中央政治制度、地方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沿革和影响等各方面的内容。本单元分四个阶段对中国古代不同时期政治制度的内容、特点、沿革和影响进行了概述,向我们描述了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脉络和趋势。 二、夏商周的政治制度。 从“大禹治水”的故事讲起,可以由学生讲述导入夏朝的建立。(一)从禅让到王位世袭设问:夏朝是如何建立的? “大禹治水”:传说很久以前,黄河发大水,把庄稼和房屋都淹了。当时的部落联盟首领舜就派鳏去治理洪水,但鳏没有使洪水驯服。鳏的儿子禹就自告奋勇地要求继续治水。他改变了他父亲的做法,用开渠排水、疏通河道的办法,把洪水引到大海里,从而制服了洪水。在治理洪水的十三年间,禹“三过家门而不入”。也正是因为他治水有功,才被舜通过禅让制推选为部落联盟首领。后来,禹的势力越来越大,于公元前2070年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朝(根据断代工程,科学地测定夏存在时间为公元前2070—公元前1600年)。 设问:请观察一下教材中的插图《戴冠冕的夏禹》,这时的夏禹有何变化?这时的夏禹因为权势的强大,已经从部落联盟首领转变为夏国王了。(举例:在禹统治的时期,禹已有特权。相传因为有个部落酋长参加会议迟到,被禹处死,可见禹已在行使着君王的权力。)冕是古代帝王专戴的礼帽,圭为古代帝王举行礼仪所用的玉器。

澳门行政法规的法律控制问题研究

澳門行政法規的法律控制問題研究 李燕萍? 行政法規是回歸後澳門法治生活中出現的法律規範形式1,作為政府應對複雜多變社會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法規充分發揮了有效回應社會需求的功能,滿足了行政管治的效率目標。然而,行政法規是具有普遍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對公民的權利義務影響甚大,必須納入法治範疇予以約束。一般而言,對於行政立法行為可以從事前與事後兩個方面進行控制,事前控制包括兩個途徑,其一,通過授權立法制度確保行政法規的正當性與民主性;其二,在行政立法過程中,通過程序規則確保行政立法行為的公開、公平、公正,滿足現代社會民主治理的基本要求。事後控制主要是指法院的司法審查。本文擬結合各國控制行政立法活動的有效經驗和澳門現有的制度規範,具體探討行政法規法律控制方面的問題。 一、建立對行政法規的立法授權制度 《澳門基本法》第50條規定了行政長官享有的職權內容,其中第5項規定,行政長官制定並頒佈行政法規。據此,人們普遍認為行政長官擁有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力。但是這項權力的內容、範圍及其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等問題並未達成普遍共識,本文無意詳述這些分歧,而是在承認行政長官具有制規權的基礎上,探討建立授權立法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在討論之前,有必要表明本文所稱的授權立法是指立法機關將部分立法事項授予行政機關進行,由行政機關制定執行性或創制性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一) 建立授權立法制度的必要性 行政機關行使一定限度內的制規權力是世界各國普遍做法。但是,行政立法始終是對民主治理、權力分工合作理念的挑戰,各國紛紛採取各種方式控制行政立法的深度與強度。其中,授權立法制度是常見方式之一。2回歸後《澳門基本法》中沒有提供這種制度安排,那麼這是否意味着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授權立法體制違反了基本法?這需要考察基本法對立法與行政關係的描述,以及現代社會處理行政與立法關係的一般原理。 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以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中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行政機關,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3顯然,《澳門基本法》並未清楚表明立法會享有的立法權是否為不可授出的專屬權限。但是,根據第50條第5項的規定,行政長官明確擁有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的權力。換言之,行政制規權是確定無疑的,那麼這種行政制規權的正當性何在,僅僅以基本法規定為由顯然並不充分,授權立法理論為行政法規的民主正當性提供了恰當的辯護。 1. 假設立法會擁有對所有事項的立法權限,授權立法理論使得行政長官通過行政法規涉足有關事項的立法工作具有正當性。按照傳統的分權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個不同的政府部門,互相分立,一個部門的存在不依賴於其他部門,都是根據憲法產生,地位平等,彼此間的權力不能混合。但是,在現代積極國家觀念下,分權原則中的合作觀念佔據主導地位,立法和行政雖然是不同的部門,但他們分享政府權力,互相合作完成政府的任務。因此,行政立法活動由於立法機關的授權間接取得正當性,即所謂的“行政制規的傳送帶模式。”4 2. 假設立法會與行政長官分別享有對某些事項的立法職能,這是澳門政府提交的《關於法律與行政法規關係》(草案)中的方案5,授權立法理論仍然有用武之地。一方面,在明確了立法會權限範圍之後,立法會保留的事項能否授予行政機關進行則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如果屬於絕對保留,則立法會無權回避立法責任,如果屬於相對保留,則必定需要通過授權立法方能讓行政機關合法介入。另一方面,即使是行政長官有權制規的事項內容,授權立法有助於廓清對獨立型行政法規的法律控制方式。如獨立型行政法規受法律優先原則和法的一般原則的約束,例如行政行為不溯及既往原則,既判力原則,不當得利返還原則,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律师本人至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广东??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中国* 深圳 深圳市福田中心 电话(TEL)

传真(FAX): 敬启者: 承蒙贵公司的充分信任和支持,考虑委托广东AA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公司的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我们承诺本所律师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此,我们向贵公司对本所的基本情况、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收费方式进行介绍,供贵公司参考: 第一部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我们拟定如下法律服务方案,供贵公司参考,如贵公司有其它建议,我们将与贵公司协商后进行调整。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审查 通过调查了解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净资产、管理当局及员工)以及审查公司治理结构的两大有形载体,一是成文的治理规则,主要包括章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规则和一般管理制度,二是公司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和监事会,设计及完善公司股权框架和组织架构,完善公司章程和规则,预防内部股权争议,提高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效率,避免内耗。 (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及审查

一方面适应公司生产和管理的现实需要,协助贵公司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守制度等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对公司已有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生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流程、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查、清理,加以完善,,使贵公司在各项制度内容上避免相互冲突或遗漏,在批准和发布程序上保持统一性和合法有效。 (三)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和对外债权管理 通过对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审查,包括审查购销合同、采购单据、交货凭证、对账单、结算凭证、产品验收、退货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广告、公司外部销售流程说明、公司内部人员的销售、采购事项的流程处理及授权、签收流程等,针对贵公司在商业交易中如何规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如何签订商业合同,规范商业行为;如何保全、收集商业交易中的凭证;协助贵公司制定完善的交易制度、流程,培养从事商业交易人员的风险意识,将商业风险降低至最低。 对商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如何取证、向对方发函等提供法律指导;接受贵公司委托,对贵公司客户的资信情况、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情况复杂或外地的另行协商收费);对贵公司的欠款客户发送催款律师函。 (四)公司人事制度、劳动用工管理 通过人事制度审查修订,包括审查员工手册、奖惩条例、企业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制度及记录、工资结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员工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入职、离职流程等,实现人事制度管理权限合法、管理内容合法、管理手段合法。既要符合国家经济体制的大环境,又要与贵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相符,具有可操作性。

《宪法学》试卷A

▆ ▆ 《宪法学》 试卷 共2页(第 2 页) 答案务必写在答题纸上,否则不得分,超出黑色边框区域的答案无效! ▆ 16. 根据《宪法》规定,关千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下列选 项正确的是: A.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政府统一安排 下,开展管理经营 C.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D.土地的使用权禁止转让 17.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这里“法律”应作 A.扩充解释 B.字面解释 C.学理解释 D.限制解释 18.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其含义何者错误? A.所有公民在司法上平等,在实施、执行、适用法律上平等 B.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C.任何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允许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 D.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19.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 获得许可,下列哪些属于依法许可的情形 A.反对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 B.危害国家的统一 C.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D.对社会环境不满意 20.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何者不包括 在内? A.非法的土地、房屋 B.合法的收入、储蓄 C.合法的房屋和交通工具、债券、股票 D.依法继承的私有财产 二、名词解释(答案务必写在答题纸上,5题,共20分) 1.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2. 劳动权 劳动权又称“劳动权利”。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切实保证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3.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政体 政体是政治体制的简称,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的体现。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其经济、文化、外贸等政策也不同.政治体制,是政治学科政治名词政体,为国家的政治、统治形态,即国家政治体系运作的形式。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域,政治体制都不尽相同。 4. 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 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 三、简答题(答案务必写在答题纸上,2题,共20分) 1. 简要说明宪法所具有的功能 宪法的功能就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生活能产生影响的内在属性,通常表现为宪法的外在作用。 宪法的功能由宪法的本质所决定,并集中体现了宪法的价值。宪法也是法,宪法的功能属于法的总体功能的范畴,即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统治,管理社会。但是宪法与普通法律又有所不同,有它自己独特的、其他法律和规范不能取代的功能或作用。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保护国家的经济基础。 (二)宪法作为国家的总章程,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范国家的基本社会关系,保障基本人权。 (三)宪法是国家法治的核心,具有统率全国法律体系的功能。 2. 简要说明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及其特征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 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具有以下特点: 1.“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夏商周政治制度 知识点

1、禅让制(公天下)定义:将首领的权位传给贤能人的制度 2、王位世袭制(家天下) 定义:政治权利与王位在一家一姓中传承的制度 方式:父子相传、兄终弟及 开始时间:夏 3、夏时间:约公元前2070年——约公元前1600年都城:阳城国君:禹、桀 4、商时间:约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都城:亳、殷(盘庚迁都)国君:汤、纣 5、占卜 目的: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实质:通过神权来巩固加强王权 内容:①商王是人也是神,既是王朝的元首,也是群巫之长②大事小情都要占卜 表现:敬鬼酬神、殉葬、祭祖、祭神 6、夏商的中央官制:相、卿士——掌管政务 7、夏商的地方管理制度——主要政治制度 内服与外服制度:内服——王畿,即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外服——附属国管辖的地区 内容:商王对外服的控制力是有限的,各附属国基本保持原有的社会结构,并对商承担义务(定期纳贡、奉命征伐),也有很大的自主权 8、西周时间: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都城:镐京国君:周武王(姬发)、周幽王(姬宫生) 9、分封制 推行者:周公 定义:周天子把王畿以外的广大地区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古代帝王的后代,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特点:层层分封,等级森严 诸侯的义务:①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②镇守疆土③随从作战④交纳贡赋⑤朝觐述职 诸侯的权利: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①设置官员②建立武装③征派赋税 影响:积极——①周王与各诸侯国关系密切,确立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 ②扩大了统治区域,西周成为疆域广大的国家 消极——随着诸侯国势力的日益壮大,到西周后期,王权衰落,分封制遭到破坏 对后世的影响——被后世所沿用(汉初、明初) 10、分封制和宗法制遭到破坏的原因 根本原因——生产力的进步 直接原因——诸侯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11、宗法制 目的:为了加强分封制所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定义:用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 与分封制的关系:互为表里 内容:①大宗、小宗体系②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是土地、财产和权力的主要继承者,有主祭祖先的特权,地位最尊贵, 又称为宗子) 意义:①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世卿世禄制),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②有利于凝聚宗族,强化王权,把“国”与“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是“国”与”家”的统一 ③对现在社会的影响:积极——①注重家庭关系,提倡尊老爱幼,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②“尊宗敬祖”、“认祖归宗”、 “寻根问祖”风俗,使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的凝聚力 消极——①传宗接代观念,重男轻女思想的遗毒②等级观念严重③宗族派别观念严重,容易 产生家族本位、人情关系和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与现代民主思想相违背,影响我 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 12、礼乐制度(周礼) 目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分封制和宗法制 定义:是表示等级制度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定 实质:维护等级制度,防止僭越行为的工具 13、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王位世袭制,等级森严的分封制和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法制 14、世卿世禄制:西周各级贵族不仅世袭所占有的土地和人口,且还世袭其职务和待遇 15、东周时间: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56年都城:洛邑国君:周平王(姬宜臼)周赧王(姬延)

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 ──简介 在现今的世界,工业产权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极重要因素,对鼓励发明活动有 决定性的贡献。 事实上,进行科技研究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及动用相当的资源,往往导致企业和经济参与人须承受无法预计的风险。正因如此,有需要向从事科技研究的企业和经济参与人提供适当的保障,避免他们所研制出的新产品或所发现的新方法在未经其同意下被他人使用,从而增强企业和经济参与人的投资意欲和信心。 然而,过往在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律范畴内,只存在保护商标的独立制度,其他例如「发明」等工业产权亦只不过是透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执行《工业产权法典》而受到保护。由此可见,当时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确实有不足之处,有必要加以完善。 除此之外,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因此,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一个能适当保护专利、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新型、生产商标和商业商标、地理标记,以及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的法律机制。 综上所述,为完善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并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故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了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该制度由第97/99/M 号法令核准。 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有三百多条条文,整体可分为五部分。立法者在第一部分(即《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第一编)内定出了关于各项工业产权的一般规定,当中涉及到多个问题,包括: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适用于哪些人;工业产权涵盖的经济活动和地域范围;如何提出要求授予工业产权的申请;提出申请须缴纳的费用;工业产权在哪些情况下终止等。 第二部分(即第二编)则规范了工业产权的登记或注册。其实,进行登记或注册的目的是使人能随时知悉何者已被授予工业产权,以及对变更或终止工业产权的行为有所了解。 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第三部分(即第三编)所涵盖的范围最广,涉及多种工业产权,分别是发明(发明包括专利、实用专利、药品和植物药剂产品的保护补充证明书,以及

关于香港和澳门行政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展望(1)论文

关于香港和澳门行政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展望(1)论文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香港澳门比较研究论文论文摘要:由干历史的原因,香港和澳门行政法分别具有普通法系行政法和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本文全面比较了两地行政法概念的差异,两地行政法在加强行政管理功能和监督行政功能方面的特点和优点,着重对香港和澳门在1997年和1999年回归后行政法发展趋势作了预测,探讨了实现“一国两制”构想中的行政法建设。1995年上半年,笔者曾在香港浸会大学作访间学者,其间对香港和澳门行政法情况作了一些资料收集工作和初步的比较研究,觉得两地虽然邻近,但由于具体历史进程有所区别,因而构成了两地行政法方面的区别。在本世纪末之前,中国行将对这两个地区恢复行使国家主权,因此对两地行政法今后的发展趋势也作了一些预测和展望。一、香港和澳门行政法概念存在差异香港150多年来一直由英国管治,英国的普通法直接适用和主导香港,所以现行香港法律是英国法律在香港的延伸,其法律部门分类及对行政法概念的理解都直接受英国学者的影响。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cey)曾对英国法治原则和宪政精神的阐发作出过贡献,他认为英国的“法治”主要有三方面含义:第一,法律对于政府的权威有绝对的优势,即“法律至上”;第二,普通法院据以审判的法律,无论对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都普遍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个人权利并非来自政府的成文法律的赋予,而是来源于由法院解释和执行的一般法律。戴雪的思想蕴含了现代行政法的宝贵精神,但他犯了失之偏颇的毛病,片面地否认英国有“行政法”存在,他认为只有法国才有行政法,即那种公民与政府之间发生争议不受普通法院审理而由独立的行政法院审理的制度只是在法国存在,而在英国并不存在。戴雪把法律定义为“由法院实施的规则”,因此他把现代国家中大量由政府制定的规则忽视了,甚至把它们排除在法律之外。戴雪在行政法概念上的片面性、保守性对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很大,以至使香港学者传统上对行政法概念理解很狭窄,在香港也缺少明确的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各法律部门分类。最近比较有影响的香港官方向市民作法律宣传的小册子这样写潭:“民事法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家庭法及税法数大类。”①香港一般学者把行政诉讼法(市民与政府之间发生的诉讼)视为“行政法”,甚至还把“行政法”纳入大民法范畴。最新出版的香港法律书籍也有类似这样的观点:“行政法与刑法同样属于公法的范围,是专门用以解决政府机构行政事宜有关的法律诉讼,从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规定了犯罪中止制度,二者的具体规定存在诸多差异,且各有所长,本文从对犯罪中止的认定、立法方式、共犯中止及处罚几个方面的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澳门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中止未遂)和犯罪未遂(障碍未遂)统称为犯罪未遂。此外,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具体规定亦存在诸多差异,本文拟对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犯罪中止的异同进行比较,为完善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提供一点建议。 犯罪中止的概念及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本条规定和理论界的观点,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实施至犯罪还未达到既遂形态这段时间内,一旦犯罪已达到既遂形态,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二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即犯罪之所以未达至既遂形态,完全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自动放弃了犯罪或自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表现为行为人自愿放弃继续实行犯罪,以致犯罪不再进行下去,从而避免了犯罪既遂形态的发生。而在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产生的情况下,这种自动性只能表现为行为人出于本意而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三个条件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其二是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直接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澳门刑法典》第23条规定:一、行为人因己意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犯罪虽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属该罪状结果发生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二、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事实虽与犯罪中止人之行为无关,但犯罪中止人曾认真作出努力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成立犯罪中止有三种情况:其一,行为人放弃继续实行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最常见的表现形式。这种情况的中止主要是指犯罪行为还未实施完毕而放弃。其二,行为人防止犯罪既遂,这种情况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将犯罪所必经的行为实施完毕,但法定的危害结果还未发生,这时只要行为人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使犯罪未形成既遂,行为人构成中止。此外,只要行为人曾认真地作出努力去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的,哪怕最终防止犯罪既遂或阻止结果发生的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行为人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准中止犯)。其三,犯罪虽已既遂,但行为人防止了不属该犯罪罪状的结果发生的,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这里实际是承认危险犯与行为犯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比较两地刑法关于犯罪中止认定方面的规定,内地刑法的规定比澳门刑法严格的多,其一澳门刑法规定的准中止犯,在大陆刑法不认为是中止而是未遂。其二澳门刑法立法者充分注意到危险犯中止的特殊性,这种做法既有利又有弊。一方面,危险犯的既遂无须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只要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即可。因此,危险犯的中止,通常是发生在犯罪既遂后的中止,这不符合犯罪停止形态的一般理论,意味着犯罪完成后还可以回到未完成形态,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另一方面,规定危险犯的中止符合罪刑法定和刑法的明确性原则,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有助于让危险犯的行为人更确切地知道这种立法意图,从而鼓励他们适时地自动中止犯罪,从而达到改造犯罪人的刑罚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内地刑法可以借鉴澳门刑法的规定,将危险犯中行为人自动排除危险的情形作出规定,比照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 犯罪中止立法方式之比较 纵观近代各国刑法理论关于中止的立法模式,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体例:其一,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劳社〔2005〕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权限 (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监督管理; (二)省直、中央、部队驻其他地级以上市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统一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申请。 此前关于台、港、澳居民就业权限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台港澳居民就业登记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持就业证和填写好的《台港澳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到颁发就业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港、澳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就业证的,无须进行登记备案。各地在核发此类就业证时,应在“工作单位”栏内注明为“个体工商户”。 三、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拟聘雇或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证的期限、延期、变更和注销 (一)期限确定。就业证的有效期限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

澳门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第7499M号)(1)

法令 第74/99/M 号 核准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废止 十一月八日 第一编 基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规适用于由行政当局包括由市政厅及其他公法人推展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之公共工程之承揽。 二、本法规是否适用于公营企业,拥有多数或全部公共资本之企业及行政当局之特许企业,取决于所公布之训令。 第二条 (定义) 公共工程承揽是指透过支付一项价金以完成不动产之兴建、重建、修复、修葺、保养或改建工作且旨在满足某一集体需求之行政合同。 第三条 (合同之当事人) 一、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当事人为定作人及承揽人。 二、定作人是指透过合同与承揽人订定某一工程施工之法人,并为其利益而提供施工。 三、本法规提及定作人之决定及决议,视为符合规范法人之法律或章程之规定而具权限之机关所作出者;法律或章程未作规定时,视为上级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者。 第四条 (回避) 《行政程序法典》内有关公共行政当局之机关据位人或人员之回避、自行回避或声请回避之规定,均适用于本法规规范之公共工程承揽。 第五条 (竞争) 一、禁止任何可扰乱正常竞争条件之行为或协议,基于该等行为或协议而递交之投标书及候选要求,均不获接纳。 二、如损害竞争之行为或协议已导致承揽之判给,应中止承揽之履行,并随即开展第二百零九条所指之程序;但有权限当局以适当依据作出其他决定者,不在此限。 三、为产生应有之效力,定作人应将发生之第一款所指之任何事实通知在本地区对承揽人在官方登记中之登录作证明之实体;涉及住所或分支机构不在澳门之投票人时,应通知该投票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之同类实体。 第六条 (承揽类型) 一、按承揽人所获回报之方式,公共工程承揽得分为: a.总额承揽; b.系列价金承揽。 二、同一承揽内,得就工程不同部分或不同工作类型,采取不同回报方式。 三、承揽得为全部承揽或部分承揽;无相反约定时,应由承揽人提供使用之材料。 第二编 公共工程承揽制度 第一章 总额承揽 第七条 (定义) 总额承揽,是指预先以一项金额,订定完成作为合同标的之工程或部分工程之实施而需之全部工作之报酬之承揽。 第八条 (总额工程 ) 九、民法 (三)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

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鉴于:甲方系在浙江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 乙方系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甲方欲寻找能为其提供投资或其他和投资相关业务的合作伙伴,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乙方现将在上海注册的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介绍给甲方,洽谈合作事宜,同时乙方也能为甲方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定义:甲方包括协议上的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企业 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包括在上海注册的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及其介绍的相关联的合作伙伴。 一、甲乙双方如实向对方提供各自的营业执照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关资料,双方自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 二、甲方的职责 1.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约参加乙方组织的每一次

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的谈判; 2.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其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进行谈判的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3.按约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职责 1.负责联系、组织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与甲方进行接洽谈判; 2.为甲方提供其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进行商务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咨询; 3.参与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进行的商务谈判活动; 4.审查、起草、修改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合作的各类法律文书; 5.就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的合作项目进行相关的调查、见证、论证,出具相关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 四、费用收取 甲方一经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达成项目合作意向书,必须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分以下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