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门法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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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法律的特征

邓伟平

2012-8-7 17:06:04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06期内容摘要: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逐步脱离中国法律体系而形成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特征,如法律渊源多样,跟随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律多以葡文表达以及对澳门社会的实际影响有限等。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后,澳门本地立法快速发展,澳门法律开始脱离葡萄牙法律体系而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澳门法律的特点除因应主权的回归而发生变化外,其余特征将长期保留。

关键词:澳门法律特征过渡

作者简介:邓伟平,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逐步脱离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自我发展,形成其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一些特征。1999年12月20日,我国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将过渡到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将不可避免地受澳门原有法律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有法律的特色。因此,研究澳门法律的特征,对全面而准确地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双层双轨”的立法体制,法律渊源复杂多样

作为澳门的管治者,葡萄牙人自19世纪中期起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宪法正式认定澳门为葡萄牙的海外殖民地,葡萄牙法律亦因此而当然成为澳门法律。此后,葡萄牙一直保留着为澳门立法,或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权力。1976年以后,澳门本地亦享有立法权,该等立法权由澳门总督和立法会分享,法律并明确规定了总督和立法会各自行使立法权

的范围。[1]这种由葡萄牙和澳门“双层”共同行使立法权,并由总督和立法会“双轨”分享澳门本地立法权的立法体制,造成了澳门法律渊源的复杂性。

澳门现行法律由两大部分组成:源于葡萄牙的法律和澳门本地法律。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类:(1)葡萄牙本土实施且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法律。包括1976年颁布并于1982年、1989年、1992 年和1997年作过四次修改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91年《葡萄牙国籍法》,以及俗称“五大法典”的《葡萄牙民法典》(1967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1961年)、《葡萄牙刑法典》(1886年)、《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1929年)和《葡萄牙商法典》(1888年)等。(2)葡萄牙专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包括1964年和1972年的《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1975年的《澳门保安部队组织法》,1976年颁布并于1979年、1990年和1996年修改过的《澳门组织章程》,1991年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和《中文官方地位法令》[2]等。(3)葡萄牙为其包括澳门在内的海外殖民地制定的法律。如1961年《税务法》和《海外都市性不动产租赁特别制度》等。(4)葡萄牙参加并延伸至澳门适用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澳门本地法律则有两类:一类是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如1993年的《立法会组织法》,1994年的《家庭政策纲要法》等。由于澳门立法会成立时间不长,立法效率不高,故这类法律数量不多。自1976年成立至1996年止的五届立法会,包括立法许可[3]在内,总共才制定了311部法律。[4]另一类是澳门总督制定的法令和规范性的批示,如1992年的《澳门司法组织新规则》和《澳门审计法院之组织、管辖、运作及程序》等。这类法律数量较大,仅仅在1988年至1992年间,总督制定的法令和规范性批示就达432部,约占澳门本地立法总数的85%。

[5]

长期以来,源自葡萄牙的法律,构成了澳门法律的主体,法典式的法律,大多由葡萄牙延伸适用而来。澳门本地立法处于较为次要的地位。进入过渡时期后,为落实《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葡萄牙有意减少对澳门的立法,积极扶持澳门本地立法机关,澳门本地法律数量大增,层次提高,地位上升。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面对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现实,必须终止在澳门生效,退出澳门的历史舞台。而其中一些有必要过渡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则必须

先取得澳门原有法律的身份,由澳门本地立法机关进行修改,重新制定,成为澳门本地法律。伴随着这一法律本地化进程,澳门本地法律已取得了主导地位。

二、跟随葡萄牙的法律传统,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基础和传统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家、地区法律的总称。包括葡萄牙在内的欧洲大陆各国,均属这一法系。大陆法系又可细分为两个支系,其中,颁布于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强调个人权利,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特征,跟随这一传统的,被称为法国支系;颁布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强调社会利益,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特征,跟随这一传统的,被称为德国支系。葡萄牙先后跟随了《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葡萄牙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史称1867年《葡萄牙民法典》[6]。该法典以《拿破仑法典》为蓝本,不论是在形式方法上,抑或在具体规范和制度原理上,甚至在法律用语方面,都深深地打上了《拿破仑法典》的烙印。1879年11月18日,葡萄牙颁布法令,将民法典延伸到其海外殖民地适用,自此,该法典在澳门生效,并一直延续到1967年,实施了将近一个世纪。为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葡萄牙于1966年11月25日正式颁布新民法典,并自1967年6月1日起生效,旧民法典同时失效。1967年9月4日葡萄牙颁布第22869 号法令,决定自1968年1月1日起,该民法典延伸到澳门施行。自此,新的《葡萄牙民法典》在澳门生效,成为澳门民法的结构性法律和主要渊源。施行于澳门的这部《葡萄牙民法典》,不再跟随《拿破仑法典》,而以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从中吸取了大量营养,同时大量参考了当代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成果。葡萄牙法律对澳门的影响当然不是只限于民法领域,实际上,除了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一些法律外,重要法律几乎都来自于葡萄牙,即使是因应澳门主权回归而正在进行的法律本地化,亦不能脱离原有法律中固有的葡萄牙法律传统。澳门的法律,不论是葡萄牙主权机关制定的,还是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不论是宪法性法律,还是一般法律、法令;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由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以条文形式公布实施的。判例原则上不作为法律渊源,没有法律效力。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葡萄牙是制定法典最多的国家,至少,他们

在许多场合都使用“法典”这一概念。[7]受其影响,澳门的刑法、民法、商法、刑事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一些主要法律,都编纂成系统的、完整的法典。不但如此,由于葡萄牙人控制了司法领域,长期以来垄断澳门的法官、检察官以至律师职位。澳门在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方面亦完全跟随葡萄牙的做法,此外,由于澳门长期以来没有独立的法学教育,仅有的一些法学方面的专门人才接受的也都是葡萄牙的法学教育,以至澳门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文化,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传统,而只能全面接受葡萄牙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澳门亦因此而成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地区。

三、法律以葡文表达,中文译本无法定地位

澳门是一个多语制地区,通行多种语言。其中,以中文为母语者占96.6%,以葡文为母语者占3%。[8]葡萄牙人占领澳门后,虽然没有公开宣布更没有立法确定,葡文还是因为葡萄牙人对澳门的管治事实上成了澳门的唯一官方语文。1976年以前,葡萄牙掌握了澳门的立法大权,澳门实施的法律,大多由葡萄牙主权机关制定,这些法律,全部以葡文表述,并无中文版本。澳门立法会成立后,澳门本地立法有了较快的发展,但立法亦以葡文运作,法律只以葡文表述,仍无中文版本。在一个中国籍居民占96%以上的地区,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方便的。它既不利于澳门中国籍居民掌握法律内容,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这种不方便,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澳门经济的起飞、澳门政府对社会管理的加强以及中国居民与政府日益频繁的接触而暴露无遗。中国籍居民提出了提高中文的法律地位的要求,澳门政府也感受到了以中文表述法律文件的必要。终于,在1986年,澳门政府颁布法令,确定:政府发布的文件,与公众有密切关系者,应以葡文和中文颁行。[9]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签署后,中文成为澳门官方语文,以中文颁布法律的要求日显迫切。因应这一要求,澳门政府于1988年成立法律翻译办公室,负责法律翻译工作,并于1989年明确宣布:“凡本地区自我管理机构以葡文颁行具有立法及管制性质的法律、法令、训令及批示时,必须连同中文译本刊登;必须听取咨询会意见之法律提案、法令草案和训令草案均应以中葡文本提出;居民与本地区公共机关包括自治机关及市政机构,或与有关的公务员

及公职人员交往时,得使用葡文或中文;本地区公共机构包括自治机关及市政机构印制之所有印件、表格及同类文件,必须使用葡文及中文;以及葡文与中文在澳门地区之官方同等地位,将按照为此所具备之条件以循序渐进方式实现之”。

[10]1991年中,中葡两国外长在里斯本就中文成为澳门官方语文问题达成协议,同年底,葡萄牙部长会议通过法令,肯定“中文在澳门具有与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11]1992年1月,该法令在《澳门政府公报》刊登,正式在澳门生效。至此,中文成为官方语文的问题在法律上已经解决。法律翻译办公室成立后,亦积极开展法律翻译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据统计,1988年颁布的法律、法令和训令,具备中文译本的分别有41%、3%和1%,1993年已相应提高到100%、100%和17%。[12]目前,几乎所有新颁布的法律、法令和训令都有中文译本同时刊行,为不懂葡文的中国籍居民了解法律、法令和训令的内容,提供了可能。

必须指出的是,中、葡文地位平等问题的解决,更多地只是停留在法律上。事实上,在立法领域,作为官方语文,中文法律地位的落实充其量亦不过是将葡文版本的法律翻译成中文并同时公布。至于中文译本地位如何、有无法律效力、中葡文本发生矛盾时怎么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虽然澳门政府在公众的压力之下删除了《澳门政府公报》上歧视中文的一些文字,[13]虽然有人认为,“当两个文本之间出现分歧或解释上的冲突时,不能以葡文本具有绝对优先为由来解决问题”。[14]但从法理上说,法律翻译办公室不是立法机构,由其翻译的中文本未经立法会以立法形式确认,其法律效力始终是值得怀疑的。从根本上说,以中文表述法律不过是中文取得官方语文的翻译权而已。只有立法机关以中、葡文双语立法,且两种文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才能最终解决中、葡文本法律地位平等的问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语制。

四、居民认同程度低,法律对澳门社会的实际影响有限

澳门是以华人为主体的社会,受传统中国文化的影响至深。虽然澳门长期以来以葡萄牙法律为主,但葡萄牙法律以及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只是浮在澳门社会之上,并没有被澳门广大民众真正接受。相当多的澳门居民对于澳门法律,尤其

是源自葡萄牙的法律根本不了解。华人遇有纠纷,亦罕有求助于法院。下表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澳门民事诉讼案年分布图(1960~1989年)

资料来源:苏保荣:《论司法与澳门社会——过渡时期的社会问题、行

政当局与社会组织》,载澳门政府《行政》杂志,第13/14

期,第710页。

1960年至1975年期间的民事诉讼案件少而稳定。此后,伴随着澳门经济的起飞,民事案件才逐步增加。相应地,澳门只设一初审法院,只有数名法官。至1998年,包括高等法院、审计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和刑事起诉法院在内,亦只有14名法官。实际上,澳门社会发生的民事纠纷并不少,只不过当中的大部分纠纷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而是以其他途径解决,社团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澳门的社团十分发达,据身份证明司统计,1991年澳门已登记社团达744个,平均每750个居民就有1 个社团,如果加上未登记的一些小社团,澳门社团总数不在1 000个以下。这些社团在各自领域起着一定的作用,当中又以号称“澳门三大社团”的镜湖医院慈善会、澳门同善堂和澳门中华总商会影响面较大。至于排解民间纠纷的作用方面,则非街坊会莫属。自20世纪50年代出现第一批街坊会以来,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属下已设有24个地区分会和多个活动中心。街坊会的工作范围十分广泛,排解民间纠纷是其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虽然我们无法就由街坊会处理的民间纠纷提供具体的数字,但澳门民间普遍认为,这一数字会远大于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数字。除合法社团外,澳门还存在“十四K”、“水房”、

“和胜义”和“友联”等黑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多由以前的封建会、道、门发展而来,在民间有一定影响,依其自有规矩解决民间尤其是其组织成员之间纠纷的情况,并不鲜见。

澳门这种发生纠纷,不愿诉请法院裁判,宁愿交由民间社会团体解决现象的形成,除了中国“非讼”、“怕讼”文化传统的影响外,尚有其特殊的原因:其一,中国籍居民对葡萄牙统治者的不信任以至敌视,导致了他们对澳门外来葡萄牙法律的不信任以至敌视;其二,中国籍居民普遍不懂葡文,无从了解葡文表述的法律。澳门政府又一直没有开展法律汇编工作。对法制宣传工作亦极不重视;其三,长期以来只由葡萄牙人担任法官、律师,且只以葡文进行庭审的做法,亦降低了澳门居民对诉讼的信任程度;其四,1993年高等法院成立以前,澳门只有初审法院,对初审法院判决不服,只能向里斯本法院上诉,由于路途遥远,加上语言隔阂,上诉所费金钱甚巨,所耗时间甚多,非普通当事人所能承受。澳门居民由此亦不敢轻言诉讼;其五,澳门实施的葡萄牙法律,由葡萄牙主权机关根据葡萄牙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除专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外,制定时并没有考虑澳门的实际,与澳门社会脱节,不能满足澳门居民的需要。

五、从作为葡萄牙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

的法律体系

1553年,葡萄牙人开始在澳门定居,他们一方面接受中国政府的管辖,一方面利用中国朝延昏庸,国势积弱,顾及不暇的弱点,逐步侵蚀中国对澳门的主权,并在1822年宪法中规定澳门是其殖民地,而将葡萄牙法律搬来澳门适用。不过,由于澳门的治权仍在中国政府手中,葡萄牙人拥有的不过是自治权而已。这一时期,澳门法律具有属人主义的特征:葡萄牙人之间的纠纷,由其自治机构依照葡萄牙法律处理,中国人之间以及中国人与葡萄牙人之间的纠纷,则多由香山县衙依照中国法律处理。由于清廷软弱无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澳门的司法管辖权逐步向葡萄牙倾斜,葡萄牙法律在澳门的地位也逐步上升。1849年,澳门总督阿马留(Ferreira do Amaral)利用鸦片战争之机,拒绝再向清政府交纳地租,逼使香山县衙搬离澳门。葡萄牙人并于1851年和1864年分别占领了凼仔岛

和路环岛。从此,司法上的属人主义转变为属地主义,葡萄牙法律被大量延伸到澳门,且普遍适用于包括中国人在内的澳门居民。澳门法律制度逐步脱离中国的法律体系。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葡萄牙牢牢控制着澳门的立法权,澳门法律终于成为葡萄牙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1920年成立的澳门立法委员会,起初不过是总督的立法咨询机构,本身并无立法权,只有立法动议权。葡萄牙于1964年和1972年分别制定的《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虽然均确认澳门总督和立法委员会在专属澳门的事宜方面享有立法权,但总督和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多,且多限于工商经济方面。地位不高、数量有限的本地立法并不足以对澳门法律在体系上的归属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葡萄牙于1974年4月25 日开始的非殖民化运动,以及1976年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改变了澳门的地位,将立法委员会更名为立法会,在保持对澳门进行立法的权力的同时,赋予澳门总督和立法会以独立的立法权。中、葡联合声明签订后,葡萄牙有意减少对澳门的立法,积极扶持澳门本地立法机关,澳门本地法律数量大增,地位上升,为建立澳门自身的法律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考虑到澳门本身的特殊地位,葡萄牙对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也作出了限制:在葡萄牙生效的法律,必须本身写明经《澳门政府公报》公布后适用于澳门,并经《澳门政府公报》实际公布后,才能在澳门适用。同时,葡萄牙肯定澳门本地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并承认澳门本地立法与葡萄牙同类立法属于相同的效力层次,确认:当葡萄牙制定并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法律与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所涉事项若不属于澳门地区专有权限,则以葡萄牙法律为准;若属于澳门地区专有权限,则以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准。[15]这一规定,为建立独立的澳门法律体系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澳门法律体系的独立正伴随着外来法律本地化和澳门本地立法的加强而逐步并且稳妥地得到落实。

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回归后,源于葡萄牙的外来法律终止生效,中国对澳门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政策,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全国性法律,除极少部分外,不在澳门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构成。由于行政长官不再享有立法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绝大多数法律,只由立法会制定,过去那种由“双层双轨”立法体制带来的法

律渊源复杂多样的情况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于法律由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且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葡文表述,所有立法都将考虑澳门本身的实际需要,体现澳门居民的意志,也必将得到澳门居民总体上的认同。当然,澳门主权的回归只是从法律上切断澳门法律与葡萄牙法律的联系,它并不意味着对澳门现行法律的全盘否定。相反,澳门现行法律中源自葡萄牙的法律,经过法律本地化,取得澳门原有法律身份,并经我国有关机关审核后,大部分将成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发挥作用。因此,切断澳门法律与葡萄牙法律的联系不是绝对的,澳门法律对葡萄牙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和法律理论的承继关系是没有必要切断、也是无法切断的。在大陆法系各国,葡萄牙法律并不落后,甚至可以说比较先进,值得澳门继续跟随,甚至值得同属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内地学习和借鉴。

注释:

[1]参见杨贤坤、邓伟平主编:《澳门法律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60~62页。

[2]即12月31日第455/91号法令。该法令无名称,只有一条,规定:“中文在澳门具有与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

[3]又称授权立法。法律规定,某些领域的立法权,立法会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总督行使。立法许可即是立法会授权总督就某一问题立法的法律。

[4]《澳门立法会成立二十周年(1976~1996 )(附录)》,澳门立法会1996年出版,第33~64页。

[5]参见《濠江论坛周报》,1993年9月25日,第2版。

[6]由于斯阿巴拉在编纂这部民法典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故人们有时又称之为《斯阿巴拉法典》。

[7]参见米健等著:《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年8月出版,第10页。

[8]《澳门手册》,澳门日报 1993年出版,第12页。

[9]参见1980年1月25日第5/86/M号法令,第3条。

[10]见1989年2月20日第11/89/M号法令。

[11]见1991年12月31日第455/91号法令。

[12]吴国昌:《澳门过渡后期的法律本地化》,载澳门政府《行政》杂志,第28期,第415页。

[13]《澳门政府公报》原有“所有澳门政府公报内文字以葡文华文颁行者遇有辩论之处仍以葡文为正也”字样。

[14]简秉达(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前主任):《在双语制下的法律》,载澳门政府《行政》杂志,第26期,第804页。

[15]参见《澳门组织章程》第41条第2、3款。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8月07日来源:【字体:大中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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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现状与改革 骆伟建1 [摘要] 简明扼要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现状和构成澳门特区法律的五个主要渊源,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计划和组织。重点分析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原因、进程和遇到的困难。展望并提出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前景、有利的因素和改革的重点。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法律改革 一、澳门法律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是由澳门基本法、被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及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构成。所以,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要清晰、全面地理解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 (一)澳门原有法律的渊源 澳门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葡国对澳门实行殖民管治。在葡国管治澳门期间,在澳门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两大部分构成。 1.葡国法律延伸适用澳门 澳门在葡国占领下主要经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殖民时期),视澳门为葡国领土的一部分或海外省。葡国1822年首部宪法规定,澳门是葡萄牙领土的组成部分。2 1914年《海外省行政组织法》对澳门采用殖民地管理模式。1917年《澳门省组织章程》规定,有权制定在澳门生效的法律的立法机关包括议会、中央政府及殖民地 1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副主席。研究方向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2肖伟华著:《澳门宪法历史研究资料》,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法律公共行政翻译学会出版, 1997年9月第一版,第21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含义及其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含义及其现实意义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来的,它独创性地提出一系列新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具有深刻的科学内涵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内涵;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开放的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和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又是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的。系统的理论体系内涵丰富而深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内涵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概念和精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围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所形成的理论成果的总和,它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 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根本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把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辩证地统一起来,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一个显著特点。从哲学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根本原则,依据变化发展的国际形势和我国的具体实际,克服理论脱离实际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对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正确认识和解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三大基本问题。迄今为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就是分别以这三个基本问题为重点,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比较系统地初步揭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发展战略、根本任务、发展动力、依靠力量、国际战略、领导力量和根本目的,形成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从而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科学水平。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的新的重大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既是一脉相承,又是与时俱进的。这个“脉”从理论主题上说,都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主题的;从理论基础上说,都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从实践基础上说,都是立足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的;从理论目标上看,都是为了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这个“进”主要表现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都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总结改革开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实践经验,注重解决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新矛盾新问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产生和发展都作出了各自独特的贡献。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石

法律殖民与法文化品格的塑造

法律殖民与法文化品格的塑造 ——以澳门刑法文化为中心的考察 李梁 2013-07-10 20:31:00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 【摘要】澳门的刑法文化在中西法律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中极具典型性。就发展的历史时期特点而言,澳门刑法文化的发展史可分为五个阶段,即混合管辖权时期(从“单一性”走向“双向性”),殖民时期(法律殖民),非殖民化运动期(去殖民化),非殖民化过渡期(本地化),高度自治期(澳人治澳)。融合中西法律传统的澳门刑法体现出人文关怀、谦抑性、轻刑化等法文化品格。澳门刑法文化的发展历程及其品格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知法律殖民下的澳门刑法如何完成了本土化,并在这历程中塑造独具一格的法文化品格。这为当下中国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乃至中国法的品格塑造提供一定意义上的启示。 【关键词】法律殖民;澳门刑法;刑法文化;刑法文化品格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用法律去阐明文化或者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1]可见法律与文化的相互关照无疑是法学研究的有效路径,以文化的研究成果反思法律问题,可以获得对于法律的基础和本源性的认识。 在近现代中西交通中,澳门扮演着承受西方文化,包括政治、宗教、法律、文学、艺术、经济等等的冲击,从而逐步实现传统文化改造与演进的重要角色。澳门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它成为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碰撞、交流的一个极有意义的典型。因此,梳理澳门法文化对澳门刑法文化的影响,无疑是深化澳门法律文化研究的必经路径之一。 一、澳门法文化与澳门刑法文化 (一)澳门法文化 法文化即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最早在20世纪六十年代末由美国学者拉伦茨.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此后为美国和其它地区的学者所接受。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一词泛指一些有关的现象。首先,他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动模式。” [2]日本学者千叶正士认为,“法律文化是以法的同一性原理加以综合的各种官方法、非官方法、固有法、移植法、法律规范、法律原理等组合的整体,以及国内的各种法、国家法、世界法等的多元结构及其文化特征” [3]前苏联学者阿列克谢耶夫认为,“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精神财富。它表现在法的调整素质,积累起来的法的价值以及法和法律技术之中。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它反映了法律进步内容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上的那些特点。” [4]文化不仅指已经存在的历史和正在发生的现实,文化也可意指人们的理想文化。 [5]由此可见,法文化是建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我部制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三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 (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

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 (二)港澳药剂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药房技术助理; (三)港澳护士: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助产士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 (四)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6类人员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4类人员。 第四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第五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作为聘用单位。 第六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向拟聘用其短期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交在港澳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及与业务有关的权利义务说明。 第七条港澳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申请。 第八条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杨绛散文及点评(100字)

杨绛散文及点评(100字) 教师范文吧为您推荐杨绛散文及点评100字,希望您能喜欢!更多杨绛先生相关咨讯查询,请关注教师范文吧心得体会栏目!杨绛散文及点评100字一 最近又好好读了一遍这本书,我读书有个小时候就留下的坏习惯,囫囵吞枣,大概看看。人家问起,我就说,那个啊,看过看过,好象自己读过很多书似的,其实呢,早就忘记得无边无际。 后来长大些,就不读书了。原因很可笑,就是避免成为书呆子,和周围人没法沟通。 不废话了,转正题。 高中时候看过《围城》,还买了一本,让我弄丢了现在。看的时候就挑有趣的章节,乐着看的。然后注重看结尾是不是大团圆,很失望。很不理解为什么方鸿渐不争取唐晓芙,糊里糊涂地要娶孙柔嘉,结尾还过的那么凄惨,很是郁闷。呵呵。可见我从小是个完美主义者。 和将将在一起以后,一起又看了一遍电视剧才开始理解。一个懦弱,得过且过的人生,他就得是那样,观众因为他可亲,就希望他有好的结局。可是人生就是这么不完美,我的接受。那是钱钟书在上海沦陷时候写的,不能工作,心情不好,而且书也就写到那里,

可以安慰的是,作者的人生不是悲剧,这已故老头儿婚姻美满,事业成功。 他的妻子杨绛,一个近代少见的大家闺秀,两个人很相配。非常幸福。 最先看的是杨绛的《洗澡》,感觉没意思,确实她没有钱钟书幽默,恩,这种才华绝对是天生的。 后来看《我们仨》,大概知道了他们的生活,这两本书都没有我现在说的这本《杨绛散文》好。 《杨绛散文》里面包含了各个时期她写的散文,记事,写人等等。 丙午丁末年纪事里,是文革时期受的迫害,这个印象特别深刻,她没有特别写那些害她的人,十分怀念那些给过温暖的人。看了以后,感觉很舒服,特别安静的感觉。再八卦一个,好象在记钱锺书与《围城》里,写钱锺书特别淘气,帮他家猫猫打架,提过和他家猫猫打架的是邻居林徽因家的,感觉两家关系不好,因为杨绛说了很多好朋友,但是只提过一次林徽因,还是邻居呢。 顺姐的‘自由恋爱’读起来很好玩,其实写的是一个苦命人,但是在她笔下,就很有趣,并不是她不同情,但是在这个经历了太多的老人看来,已经没有什么可惊奇和愤怒的了。读回忆我的父亲,可以知道她的成长环境,为什么她那

澳门法律的特点

澳门法律的特点 1、法律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即由立法机关依照权限和程序用条文形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令和法规。 2、法律呈法典化模式 3、法律以葡文为主,中葡版本 法律规范从葡萄牙延伸来澳门适用的多,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少;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集中于行政机构和人员、制度、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方面,且法典化程度不高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 1、属于地方性司法制度 澳门属于中央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在该区域内的任何制度都只能是地方性制度 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 2、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 澳门基本法, 列于附见三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特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并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 4、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 澳门特区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 司法机关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以及司法组织架构不同于内地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也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司法制度是具有典型大陆法系特征的司法制度 (1)法院及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法院和法官遵从独立审判的原则,检察院遵从独立行使检察职能的原则。 (3)法院依法定管辖权进行审判,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参与司法诉讼 廉署组织机构的特点 1、廉署地位独立,仅对行政长官负责。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署只受行政长官领导,对行政长官负责 2、人事上有独立决定权。廉署的编制包括廉政专员、助理专员及辅助人员。廉署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廉署一切权力的拥有者。专员可拣选两名人士担任助理专员以辅助其工作,还可任用顾问、技术顾问、调查员等协助工作,任用时仅进行登记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即可 3、办公经费保障充足。廉署经费从政府每年的总预算中拨付,以确保经费上不受制于其它部门。廉署每年都把预算呈交行政长官,使其在制定特区总预算时,在支出部分中包括一项专供廉署使用的款项。《澳门廉政公署组织法》规定:由澳门总预算的可动用资金补足或在有需要时开立信用而以往年的预算年度结余抵销廉署的预算负担。高级专员有执行廉署财政预算的权限,并且还被立法会赋予批准秘密用款的权限,其目的是应对预防和调查中的特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 篇一:浅析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及其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及其特点 摘要: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不仅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瑰宝,也是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推动力。因此,应重视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栋梁,其传统文化素质如何,影响着未来我国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作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阵地的高校,只有先廓清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以及其具有的发展创新性、融合性、凝聚性、民族性和世界性、两面性等特点,才能更好地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特点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民族强大和团结的源泉,是国人心灵的活水,也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推动力。中华传统文化历经艰辛,经过数千年的演绎与扬弃,已深深地融入全体华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之中,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特别是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影响社会历史发展,支配人们思想行为和日常生活的强大力量。因此,作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阵地的高校,要想更好地实现传统文化教育,首先应廓清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和特点。 一、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 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一个概念,不仅是指“文化”,而是强调“文化”与“传统”的结合。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

指人区别于动物,人类社会区别于自然界的本质特征,是人类卓立于自然的独特生活方式,是人类生活的总和,包括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极其广泛的方面。狭义的“文化”,则是排除了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成果的部分,即只包括精神创造及其成果,是意识、观念、心态和习俗的总和。一般而言,我们通常使用和研究的文化,主要指狭义的文化。中国文化是中华民族在生息繁衍中形成和创造的文化,涵盖古今。所以,这里我们又要突出中国文化的传统性。 “传统”是指世代传承的具有自身特点的社会历史因素,是历史延传下来的思想文化、制度规范、风俗习惯、宗教艺术乃至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总和,具有时间上的历史性、延续性以及空间上的拓展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将“传统”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的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生息繁衍过程中形成的,影响着民族发展进程的一切物质和精神,从纵向分析主要指我国传统社会的文化,到清朝晚期之前的文化。横向来看主要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民族的整体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除儒家、道家、法家和佛教学说外,还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各个门类,如艺术、法律、哲学、道德等以及历史、地理、文物、书法、服饰、陵墓、医学、天文、农学等古籍文书。总之,中国传统文化可概括为“以中华民族为创作主体,于清晚期以前,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特点和稳定结构的、世代传承并影响整个社会历史的宏大的古典文化体系”。[1]传统文化中有精华有糟粕,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d10212141.html, 2006年08月07日来源: 【字体:大中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

杨绎散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杨绎散文 篇一:杨绛散文 浅论杨绛的散文 摘要:杨绛在散文中坦露出一颗真诚的心,她“据事纪实”,让读者自己去品味,可信度极高;她自身具有善良、谦逊的性格,她重义轻利、乐于助人有一颗“平常心”,同时她也不乏坚强勇毅、百折不挠的阳刚之气。“人品即是文品”,杨绛散文成功的艺术经验正在这里。 关键词:杨绛散文真诚平常心 discussiononyangjiang’sprose bankofhebeischoolwangwenjuan pickto:yangjianginprose,withasincereheart,she “accordingtowhatdocumentary “,letthereadertotaste,extremelyhighreliability;she hasitsownkind,modestpersonality,herlight,helpfuland a “normal”,shealsohasstrongstrength,neveryieldinspi

teofreverses masculinity.“characteristheproduct”,yangjiang’ssuccessfulexperienceofarthere. keywords:yangjiangprosesincerecommonheart 杨绛的散文数量并不多,我们所能读到的仅有《干校六记》、《将饮茶》、《杂忆与杂写》和《回忆两篇》几个小册子以及一部分散篇,总共不到60篇约25万字。杨绛散文多是“怀人忆旧之作”,杨绛“不太接受规范,经常不戴‘人格面具’”,[1]她的散文是以真诚打动人的。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杨绛散文的社会背景、文化底蕴及其史学 篇二:论杨绛的散文特色 论杨绛的散文特色 杨绛是中国式知识分子的典型代表,新时期以来她以古稀之龄,笔耕不辍,相继出版了散文集《干校六记》《将饮茶》《杂忆与杂写》等。杨绛散文的数量虽不多,但冷静从容,冲淡自如,深情款款,在新时期散文领域,独树一帜,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个性。 杨绛散文充满了童心、爱心、真心,洋溢着人心、人情、人性,她把自己复杂的人生况味体验升华为散文创作,为文坛献上了一道风味独特的“美味佳肴”。总体看来,其独到之处有: 首先,杨绛的散文显示了她丰瞻的学识、实在的生活体

论澳门法律的特征

论澳门法律的特征 邓伟平 2012-8-7 17:06:04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06期内容摘要: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逐步脱离中国法律体系而形成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特征,如法律渊源多样,跟随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律多以葡文表达以及对澳门社会的实际影响有限等。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后,澳门本地立法快速发展,澳门法律开始脱离葡萄牙法律体系而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澳门法律的特点除因应主权的回归而发生变化外,其余特征将长期保留。 关键词:澳门法律特征过渡 作者简介:邓伟平,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逐步脱离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自我发展,形成其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一些特征。1999年12月20日,我国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将过渡到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将不可避免地受澳门原有法律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有法律的特色。因此,研究澳门法律的特征,对全面而准确地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双层双轨”的立法体制,法律渊源复杂多样 作为澳门的管治者,葡萄牙人自19世纪中期起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宪法正式认定澳门为葡萄牙的海外殖民地,葡萄牙法律亦因此而当然成为澳门法律。此后,葡萄牙一直保留着为澳门立法,或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权力。1976年以后,澳门本地亦享有立法权,该等立法权由澳门总督和立法会分享,法律并明确规定了总督和立法会各自行使立法权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及其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及其特点 摘要: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不仅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瑰宝,也是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推动力。因此,应重视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中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未来栋梁,其传统文化素质如何,影响着未来我国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作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阵地之一的中学,只有先廓清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以及其具有的发展创新性、融合性、凝聚性、民族性和世界性、两面性等特点,才能更好地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特点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民族强大和团结的源泉,是国人心灵的活水,也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推动力。中华传统文化历经艰辛,经过数千年的演绎与扬弃,已深深地融入全体华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之中,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特别是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影响社会历史发展,支配人们思想行为和日常生活的强大力量。因此,作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阵地的中学,要想更好地实现传统文化教育,首先应廓清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和特点。 一、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 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一个概念,不仅是指“文化”,而是强调“文化”与“传统”的结合。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指人区别于动物,人类社会区别于自然界的本质特征,是人类卓立于自然的独特生活方式,是人类生活的总和,包括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极其广泛的方面。狭义的“文化”,则是排除了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成果的部分,即只包括精神创造及其成果,是意识、观念、心态和习俗的总和。一般而言,我们通常使用和研究的文化,主要指狭义的文化。中国文化是中华民族在生息繁衍中形成和创造的文化,涵盖古今。所以,这里我们又要突出中国文化的传统性。“传统”是指世代传承的具有自身特点的社会历史因素,是历史延传下来的思想文化、制度规范、风俗习惯、宗教艺术乃至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总和,具有时间上的历史性、延续性以及空间上的拓展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将“传统”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的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生息繁衍过程中形成的,影响着民族发展进程的一切物质和精神,从纵向分析主要指我国传统社会的文化,到清朝晚期之前的文化。横向来看主要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民族的整体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除儒家、道家、法家和佛教学说外,还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各个门类,如艺术、法律、哲学、道德等以及历史、地理、文物、书法、服饰、陵墓、医学、天文、农学等古籍文书。总之,中国传统文化可概括为“以中华民族为创作主体,于清晚期以前,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特点和稳定结构的、世代传承并影响整个社会历史的宏大的古典文化体系”。传统文化中有精华有糟粕,我们应正确分析其精华和糟粕,在现实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用科学的方法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去旧赋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文化丰富多样,居中心地位的是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的,一种以扬善抑恶、以真善美相统一,以文化教化为目的的伦理政治型文化。“如果把西方的文化视为‘智性文化’,那么中国文化则可以称为‘德性文化’”。它是一种德智统一、以德摄政的文化,是带有一种民族的、独特的、重伦理价值取向的特色。中国传统伦理政治思想,不仅决定了中国古代人的文化人格,而且决定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特征。除了伦理政治型文化这一总的特征之外,中国传统文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发展创新性正如毛泽东所说:"中国是世界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国已有了将近四千年的有文字可考的历史"。在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中华文明是唯一延续时间最长、未曾中断的文化系统。它不像埃及、巴比伦、印度等文化那样无以后

对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

对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 [摘要]早在古代刑法中就有对强盗罪的相关规定,旧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也作了相关规定,经过不断修改,从而确立了现行刑法典第269条的相关规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为标准形态的抢劫罪,此外确立了三种转化型的抢劫,刑法第269条作了相关规定,适用第269条处理的犯罪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适用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条件为行为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但是,对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刑法典第269条的适用条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见解和做法。现行立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应进一步完善,刑法相关条文应作相应修改。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立法概况适用条件立法完善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因发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转化为抢劫罪,故通常称为转化型抢劫罪,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概况、适用条件以及立法缺陷与完善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立法概况 (一)国外的立法 在现代外国刑法中,对先行实施盗窃、抢夺财物的行为,为窝赃、拒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的犯罪情况的处理,大致有几种做法:一是有些立法例虽未予明确规定,但从其刑法理论看是当然地将之包括在强盗罪(抢劫罪)之中。如《苏俄刑法典》、《加拿大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犯罪情况,其刑法理论却都认为,盗窃后为拒捕而对失主当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应当构成强盗罪(抢劫罪)[1]。二是有些立法例明确地把这种犯罪情况规定在抢劫罪里。其中有的并不另设款项与抢劫罪区分,如罗马尼亚现行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保加利亚1951年通过的刑法典第184条第3款等;另有些立法例则在抢劫罪里另设款项对之加以规定,如巴西1940年颁布的刑法典第157(一),意大利1968年修正的刑法典第628条第2款等。三是有些立法例以另外的条文明确把这种情况规定为准强盗罪或事后强盗罪,并载明以强盗罪论处,如日本现行刑法典第238条,联邦德国1976年修正的刑法典第252条,我国台湾现行刑法典第329条,1996年《澳门刑法典》第205条等,即如此。 (二)我国立法概况 早在我国古代刑法中,例如《唐律?贼盗》第281条里,就有了“先盗后强”属于强盗罪的规定,即行为人先行秘密窃取财物,被人发觉之后而实施暴力或威胁的,应按强盗罪论处;但是,该条同时又规定,如果先行窃取财物被失主发觉后就丢弃财产逃走,在失主追捕时行

杨绛散文

浅论杨绛的散文 摘要: 杨绛在散文中坦露出一颗真诚的心, 她“据事纪实”, 让读者自己去品味, 可信度极高; 她自身具有善良、谦逊的性格,她重义轻利、乐于助人有一颗“平常心”, 同时她也不乏坚强勇毅、百折不挠的阳刚之气。“人品即是文品”, 杨绛散文成功的艺术经验正在这里。 关键词: 杨绛散文真诚平常心 pick to : yang jiang in prose, with a sincere heart, she “according to what documentary “, let the reader to taste, extremely high reliability ; she has its own kind, modest personality, her light, helpful and a “normal”, she also has strong strength, never yield in spite of reverses masculinity. “character is the product”, yang jiang’s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art here. key words : yang jiangprosesincere common heart 杨绛的散文数量并不多,我们所能读到的仅有《干校六记》、《将饮茶》、《杂忆与杂写》和《回忆两篇》几个小册子以及一部分散篇, 总共不到60篇约25万字。杨绛散文多是“怀人忆旧之作”,杨绛“不太接受规范,经常不戴‘人格面具’”,[1]她的散文是以真诚打动人的。近年来, 不少学者对杨绛散文的社会背景、文化底蕴及其史学价值作了深入探讨和细致研究。正如杨绛自己告诉我们的,读了她的作品,就如到她家“串门儿”, 翻开书面就闯进大门,翻过几

澳门行政法规的法律控制问题研究

澳門行政法規的法律控制問題研究 李燕萍? 行政法規是回歸後澳門法治生活中出現的法律規範形式1,作為政府應對複雜多變社會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法規充分發揮了有效回應社會需求的功能,滿足了行政管治的效率目標。然而,行政法規是具有普遍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對公民的權利義務影響甚大,必須納入法治範疇予以約束。一般而言,對於行政立法行為可以從事前與事後兩個方面進行控制,事前控制包括兩個途徑,其一,通過授權立法制度確保行政法規的正當性與民主性;其二,在行政立法過程中,通過程序規則確保行政立法行為的公開、公平、公正,滿足現代社會民主治理的基本要求。事後控制主要是指法院的司法審查。本文擬結合各國控制行政立法活動的有效經驗和澳門現有的制度規範,具體探討行政法規法律控制方面的問題。 一、建立對行政法規的立法授權制度 《澳門基本法》第50條規定了行政長官享有的職權內容,其中第5項規定,行政長官制定並頒佈行政法規。據此,人們普遍認為行政長官擁有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力。但是這項權力的內容、範圍及其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等問題並未達成普遍共識,本文無意詳述這些分歧,而是在承認行政長官具有制規權的基礎上,探討建立授權立法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在討論之前,有必要表明本文所稱的授權立法是指立法機關將部分立法事項授予行政機關進行,由行政機關制定執行性或創制性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一) 建立授權立法制度的必要性 行政機關行使一定限度內的制規權力是世界各國普遍做法。但是,行政立法始終是對民主治理、權力分工合作理念的挑戰,各國紛紛採取各種方式控制行政立法的深度與強度。其中,授權立法制度是常見方式之一。2回歸後《澳門基本法》中沒有提供這種制度安排,那麼這是否意味着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授權立法體制違反了基本法?這需要考察基本法對立法與行政關係的描述,以及現代社會處理行政與立法關係的一般原理。 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以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中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行政機關,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3顯然,《澳門基本法》並未清楚表明立法會享有的立法權是否為不可授出的專屬權限。但是,根據第50條第5項的規定,行政長官明確擁有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的權力。換言之,行政制規權是確定無疑的,那麼這種行政制規權的正當性何在,僅僅以基本法規定為由顯然並不充分,授權立法理論為行政法規的民主正當性提供了恰當的辯護。 1. 假設立法會擁有對所有事項的立法權限,授權立法理論使得行政長官通過行政法規涉足有關事項的立法工作具有正當性。按照傳統的分權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個不同的政府部門,互相分立,一個部門的存在不依賴於其他部門,都是根據憲法產生,地位平等,彼此間的權力不能混合。但是,在現代積極國家觀念下,分權原則中的合作觀念佔據主導地位,立法和行政雖然是不同的部門,但他們分享政府權力,互相合作完成政府的任務。因此,行政立法活動由於立法機關的授權間接取得正當性,即所謂的“行政制規的傳送帶模式。”4 2. 假設立法會與行政長官分別享有對某些事項的立法職能,這是澳門政府提交的《關於法律與行政法規關係》(草案)中的方案5,授權立法理論仍然有用武之地。一方面,在明確了立法會權限範圍之後,立法會保留的事項能否授予行政機關進行則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如果屬於絕對保留,則立法會無權回避立法責任,如果屬於相對保留,則必定需要通過授權立法方能讓行政機關合法介入。另一方面,即使是行政長官有權制規的事項內容,授權立法有助於廓清對獨立型行政法規的法律控制方式。如獨立型行政法規受法律優先原則和法的一般原則的約束,例如行政行為不溯及既往原則,既判力原則,不當得利返還原則,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内涵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题目: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内涵 学院: 专业: 指导老师: 作品时间: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内涵 摘要: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这就是社会主义文化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规定性和内在要求。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内涵、意义 正文: 文化作为一个历史范畴,虽然有其超越时代的共同性,但作为一定文化的总体而言,总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不同社会具有不同性质的文化。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然带有这个时代的基本特点,它必须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围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这就是社会主义文化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规定性和内在要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内涵 在十五大报告中,详细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基本内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文化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精神文明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这一新阐释,既坚持了毛泽东关于经济、政治与文化关系的基本理论,又充分吸纳了邓小平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思想。是对毛泽东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思想和邓小平提出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思想的有机整合,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以全新内涵。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原因 当今世界,国际形势正在发生着深刻而又复杂的变化,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大势所趋。“一方面和平与发展的主题没有改变,另一方面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冷战思维时有表现。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各种思想文化的碰撞更加激烈。“各种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使文化发展越来越呈现出文化多元化的趋势,多元文化并存使中国建设先进文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异域文化的挑战,但是,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抗撷也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的先进文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一)世界格局下各种文化发展不平衡 首先是全球视域下,各种文化之间的力量对比极不平衡,西方特别是以少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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