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1992 年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

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

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

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

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

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

(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

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 配备;地

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 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 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

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

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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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

远离居民区;

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级 别 人员编制 人均建筑面

其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 妇幼保健院(所) 地(市、州、盟)妇 幼保健院(所)

县(市、区、旗)妇 幼保健所 (人) 120~80 60~40 40~20

积(平方米) 保健用房 医技用房 辅助用房 行政用房 36~38 18.0~19.8

3.2~

4.2 9.4~9.1

5.4~4.9 39~40 20.6~21.6 4.7~5.2 9.0~8.8 4.7~4.4 40~41 21.6~22.6 5.2~5.7 8.8~8.6 4.4~4.1

注:1.为便于说明,表中人均建筑面积的每一组有幅度的数字,左边的称为下限,右边的称为上

限,下同。

2.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 9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100 人以上的 采用下限指标;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 4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50 人以上的采用

下限指标;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人员编制在 2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30 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

第十一条 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 2 控制。

表 2 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

级 别

省(自治区、直辖市) 妇幼保健院(所) 地(市、州、盟)妇 幼保健院(所) 县(市、区、旗)妇

幼保健所 人员编制

(人)

120~80

60~40 40~20 比例合计(%) 100 100 100

其 中: 保健用房 医技用房 辅助用房 行政用房 50~52 9~11 26~24 15~13 53~54 12~13 23~22 12~11 54~55 13~14 22~21 11~10

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上、下限的采用,同表 1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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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

院床位面积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有专职科研人员的妇幼保健院、所,可按每名专职科研人员25 平方米另

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承担妇幼保健在职人员培训任务,且所在地未设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机构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按50 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9 平方米

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按40 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 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院、所在职工住宅、单身宿舍的建设,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用地,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建筑布

局力求合理,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同时考虑以后的发展。

第十七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3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表

级别人员编制(人)人均用地指标(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

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120~80

60~40

40~20

49~59

53~63

55~65

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上、下限的采用同表 1 附注。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

院床位用地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承担专职科研、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院、所,经过申报增加业务

用房建筑面积后,其用地指标也相应增加。

第六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根据安全、卫生、适用的原则和使用功能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混合结构,但对地质复杂、规模大、层数多、地震裂度高的也可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一条保健业务用房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 3 米。

第二十二条给排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健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

第二十四条保健和主要业务用房地面宜采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应符合

表面光滑洁净、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单方造价,以当地住宅造价的 1.5~2

倍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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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医疗设备配

置品目

(2008 年讨论稿)

一、基本配置品目

妇科检查床、产床、分娩监护仪、节育手术器械、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妊娠高血压检

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

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婴儿体重计、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床旁监护仪、综合

手术台、无影灯、麻醉机、输液泵、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

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电子天平、离心机、冰箱、恒温培养箱、干燥箱、高压消

毒柜、毁形器、显微镜、健康教育设备、氧气瓶。

二、推荐配置品目

妇科治疗仪、阴道镜、电动吸引器、乳腺透照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

工具、儿童口腔保健椅、X 线机、同视机、担架推车、救护车。

4

2023年二级妇幼保健院设置标准

二级妇幼保健院设置原则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小朋友保健科、小朋友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小朋友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重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旳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综合手术台 乳腺透照仪B超 心电图双目显微镜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急救台 小朋友体格测量用品200mAX光机 同视机新生儿保温箱 小朋友口腔保健椅高压灭菌设备 小朋友智力测查工具洗衣机 电冰箱血红蛋白测定仪 分光光度计离心机 水浴箱电视机 录、放像机救护车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似; (三)有与开展诊断科目对应旳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承认旳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一样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妇幼保健院设置标准

妇幼保健院设置标准 妇幼保健院是专门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其设置标准直 接关系到妇幼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了确保妇幼保健院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设置标准,从而规范和指导妇幼保健院的建设和管理。 一、地理位置选择。 妇幼保健院应选择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理位置,以方便患者 就医和医护人员工作。同时,妇幼保健院应远离污染源,确保院内空气清新、环境卫生。 二、建筑布局设计。 妇幼保健院的建筑布局应符合医疗卫生院所的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内部空间, 确保各科室布局合理、通风采光良好、消防设施完备,并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三、医疗设备配备。 妇幼保健院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产科手术室、儿科急救设备、妇科检 查设备等,以确保对患者的及时有效诊疗。 四、医护人员队伍。 妇幼保健院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证书,医生、护士等人员 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良好的医德医风,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五、服务项目设置。 妇幼保健院应设置妇产科、儿科、妇科、计划生育、儿童保健等多个服务项目,以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 六、管理制度建立。

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 安全、有效和规范。 七、宣传推广和社会服务。 妇幼保健院应积极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妇幼健康的关注度,同时开展相关的社会服务活动,增强医院的社会责任感。 总之,妇幼保健院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妇幼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只有严 格按照标准建设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为妇女和儿童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希望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高度重视妇幼保健院的设置标准,共同努力,为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保驾护航。

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妇幼 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三级妇幼保健院,对于保障妇幼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设和管理三级妇幼保健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一、基本要求。 1.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先进的医疗设备、舒适 的病房、先进的手术室等,以满足各类妇幼疾病的诊疗需求。 2.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医疗团队,包括妇产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等专业医生和护士,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妇幼保健、妇幼健康教育、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儿童早期发展评估等服务项目。 4.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应急医疗救治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妇幼急 危重症患者,确保医疗安全。 二、管理要求。 1.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评估、医疗 事故报告和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等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2.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病历管理、医疗数据 统计分析、远程医疗等,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效率。 3.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加强医疗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意识和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健康。

4.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的转诊和转运制度,实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 三、服务要求。 1.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提供全面、连续的妇幼保健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产妇保健、产后康复、婴幼儿保健等,满足不同阶段的妇幼健康需求。 2.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的特殊需求和病情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3.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开展妇幼健康教育活动,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帮助妇女和儿童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习惯。 4.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加强妇幼保健科研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推动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 总之,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是保障妇幼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设和管理三级妇幼保健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严格遵守标准要求,为广大妇女和儿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它关乎着整个社会对妇幼健康的关注和保障。随着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妇幼保健的需求和要求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制定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本文将具体介绍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的步骤和具体内容。 步骤一:确定保健院的类型和规模。 首先,根据地区的人口结构、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妇幼保健院的类型和规模。例如,有些地区需要建立大型的综合性妇幼保健院,而有些地区则适合建立小型的专科保健院。同时,要考虑到医院的功能范围,包括产科、妇科、儿科等。 步骤二:确定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妇幼保健院的土地和建筑面积要根据功能和规模来确定。例如,大型综合保健院需要占地面积较大,建筑面积也应适中;而小型专科保健院则可考虑节约土地资源,适量收缩规模。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设置相应的停车场、绿化带等附属设施,确保医院的环境整洁、安全。 步骤三:确定医疗设备和器材。 妇幼保健院建设中医疗设备和器材的选择是关键。必须确保医院内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并确保正常运转。各类医疗器械和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选购和使用,必要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也应该及时开展。

步骤四:确定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体系是指医院内部的医疗团队、管理制度、医疗服务内容、医疗流程等各个方面的运作机制。这个体系应该是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医疗团队要有专业、高效的医生和护士,以及合理的管理人员。医疗服务应该涵盖诊断、治疗、康复等各个方面,最终实现治愈和满意的效果。同时,应该制定完善的医疗流程,贯彻全程质量管理和医疗风险管理,确保医疗过程中患者的安全和满意。 综上所述,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应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都有充分的考虑和把握。只有建立起规范、科学、安全、高质量的妇幼保健院制度,才能更好地为妇幼健康服务。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 标准(试行)(总4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 (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氧气瓶 显微镜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 高压灭菌设备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电冰箱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床垫1.2条 被子1.2条 褥子1.2条 被套2块 床单2个 枕芯1.2个 枕套2个 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 面盆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综合手术台 乳腺透照仪B超 心电图双目显微镜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抢救台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200MAX光机 同视机新生儿保温箱 儿童口腔保健椅高压灭菌设备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洗衣机 电冰箱血红蛋白测定仪 分光光度计离心机 水浴箱电视机 录、放像机救护车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三级妇幼保健院基本建设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基本建设标准 一、床位 住院病床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综合手术台电动吸引器 腹部手术台高压灭菌设备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保温箱 B超(线、扇)200mA以上X光机 心电图机宫腔镜 新生儿抢救台麻醉机 妇科治疗仪乳腺透照仪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同视机儿童口腔保健椅

裂隙灯节育手术器械 超净工作台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分光光度计尿液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酶标仪 双目显微镜恒温培养箱 万能显微镜r计数仪 离心机分析天平 洗衣机文字处理机(打字机) 电视机幻灯机 录、放像机投影仪 救护车电子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健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1992年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 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口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 : 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 :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 : 15000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2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 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70 —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立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立,进步妇幼保健机构工程工程决策与建立的科学管理程度,合理确定建立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立标准。 第二条本建立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工程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立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工程的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根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设计和对工程建立全过程监视、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立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惹事业开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开展程度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开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立,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根底设施条件,防止重复或集中建立。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立,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效劳的原那么,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平安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立,应对院区统一进展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施行。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立,除执行本建立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立规模与工程构成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立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效劳人口数量、经济开展程度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工程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搜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当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区 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 承担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人

员;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在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占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地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 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要求;建设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宜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工程决策与建设的科学治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工程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开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开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地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根底设施条件,防止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效劳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平安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

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工程构成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域卫生规划、效劳人口数量、经济开展水公平,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工程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含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治理、后勤保证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建筑设备包含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附属设施包含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搜集等。场地包含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当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人员〕。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

二级妇幼保健院设置标准

二级妇幼保健院设立原则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立: (一)科室设立: (一)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征询科、乳腺保健科、小朋友保健科、小朋友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小朋友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筹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引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查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本上,按床位数1:14增长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重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旳基本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长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综合手术台 乳腺透照仪B超 心电图双目显微镜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急救台

小朋友体格测量用品200mAX光机 同视机新生儿保温箱 小朋友口腔保健椅高压灭菌设备 小朋友智力测查工具洗衣机 电冰箱血红蛋白测定仪 分光光度计离心机 水浴箱电视机 录、放像机救护车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似; (三)有与开展诊断科目相应旳其她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承认旳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拟定。 十一、分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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