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优惠政策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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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投资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本行业投资强度的生产性项目和引进的无偿资金。

第三条 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或金融机构向上级申请核销不良贷款的,由市政府核定奖励数额。

第五条 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从项目立项到开工许可的每个环节,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全程服务。

第六条 项目在建期间缓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对投资收益性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一)引荐人由项目单位提供书面证明予以确认。

(二)凡为我市引荐、引进收益性项目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并投入的1‰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后,按照办理立项手续数额的0.2‰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按0.3‰给予奖励,达效后按0.5‰给予奖励。

(三)自项目达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款市级留成部分的5%奖励引荐人。

第八条 对来我市投资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

项目达效后,根据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市财政按前三年30%、后两年20%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第九条 对来我市投资收益性项目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

自达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款市级留成部分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对项目占地涉及的村进行奖励。

项目达效后,市财政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剔除对企业奖励后的余额中,以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属于国内外500强、国内外驰名商标企业,以及高新技术和税收贡献大的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实行入企检查和收费批准制度。

(一)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进入企业检查指导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等工作,须申报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和罚款。

(二)对按规定和列入收费“明白卡”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须经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企业收费,如未经批准一律视为非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项目及投资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改、国税、地税、工商、商务、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组成项目认定委员会,依据项目投资者身份证件、银行单据

、资金使用台帐、设备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或核准证、项目核准报告书、环评报告、投资协议、科技含量及高新技术认证等有效证明,对项目投资和税收情况进行评审认定,同时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性投资项目和技改、扩建的生产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辛集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8-21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内外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河北省、石家庄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市外客商,享受国家、省、石市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制定的各项政策优惠。

第二章 投资贡献奖励政策
第二条 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收益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总额的50%(有项目引荐人的按40%)给予奖励;期满后两年内,按此办法减半奖励。
第三条 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扩建商业、服务业项目(含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期满后两年内按此办法减半奖励。
第四条 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扩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项目投产后,五年内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总额的50%给予奖励。
出口企业奖励基数,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总额扣除出口退税地方承担部分后计算。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级次财政列支,市财政统一兑付。

第三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外客商投资兴办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结合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项目用地需要。
第六条 土地优惠政策:以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具体情况,辛集市制革工业区、皮革城工业区、辛集镇工业区、新垒头镇工业区等区域的土地出让综合价格由市政府定期研究公布,国家政策变化时另行调整。进区业户将土地出让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纳市财政后,即可动工建设。市政府承诺做到:一是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征地手续,给用地企业发放土地证。二是积

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期限分别不超过1年、2年、3年、5年的,土地出让综合费用按照项目的预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所得税)的50%测算缓交,首付不得低于3万元,企业可用第二条奖励部分进行补缴。5年到期补缴不完的,按协议规定,一次性补齐,上缴市财政。
第七条 对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投资强度大、收益率高、效益好、亩税收达20万元以上的财政收益性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场地使用费。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建、扩建项目实行“一费制”。在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时的一次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的部分外,我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次性按低限收取;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进一步减、缓、免。
第十条 凡进入上述工业园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产经营后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低限减半征收,第三年低限征收。各项收费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征收,职能部门不能进入企业直接征收。
第十一条 凡进入上述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扩建收益性项目,在市规划区内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费。

第五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凡引荐市内外客商到我市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财政收益性项目的,自项目投产纳税年度起,按该企业新增纳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引荐人,连奖三年。单体项目只针对一名主要引荐人,按一个份额给予奖励。引荐人可以是单位、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含副处级以下非职务引资行为)。
第十三条 为鼓励乡镇招商引资,各乡镇招引来的项目,都可以在四个工业园区内建设,市政府将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相应乡镇40%。乡镇之间引荐的项目受益方参照此办法给予一定税收分成。
第十四条 对自行引进市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收益性项目的行政村,自项目产生税收之日起,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用于奖励村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及其它行政开支。
第十五条 引荐国内外无偿资金和市外客商捐款用于国有公益事业(不含上级正常拨款、专项资金和救灾、慈善捐款)的,按到位资金额的2%奖励引荐单位和有功人员,资金由受益级次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引荐人资格、引资数额的确认,由招商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章 项目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全程包办制。对市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办

财政收益性项目,从项目洽谈、立项到开工建设各个环节由有关乡镇、部门成立专门班子并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全程包办、代办。受理部门由行政一把手亲自协调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市级领导分包责任制。凡到我市兴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收益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给予挂牌重点保护,未经市经济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除税务、安全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评比等活动。同时由一名市级领导分包协调,以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项目或遇到特殊情况的项目,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发前我市制定的鼓励招商引资的规定和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灵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规定(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出让优惠政策

企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县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政府土地纯收益40%提取。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政府土地纯收益60%提取。

3、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政府土地纯收益75%提取。

第二条 财政扶持政策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县财政留成部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别按不同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30%返还给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第1-2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返还给企业,第3-5年县财政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项目建设期内除上缴省、市的各项收费按规定缴纳外,县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如下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缴纳。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缴纳。

3、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0%缴纳。

4、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各项收

费按最低标准的5%缴纳。

5、企业生产车间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全部免缴。

第四条 重大项目优惠政策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投资者申请,经县政府研究,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实行项目建设“零距离”跟踪服务与投诉必究制度

凡在灵寿县落户的重点项目,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发改、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实行领导分包和专人负责制度,具体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公布举报电话,投资者如遇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可直接到县行政效能中心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条 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视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本规定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并对本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的工业性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由发改局牵头,园区办、工业促进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试行。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灵寿县发展改革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临城发〔2008〕4号

中共临城县委
临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2008年5月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临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矿山开采企业除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以及从临城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独立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 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新建工业标准厂房,

以租赁或出售方式对外招商的,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鼓励新建多层(二层以上)厂房。
(四)投资经营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景点开发建设(包括各景区的景点开发、道路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四条 土地开发配套扶持政策
(一)在县域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给予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鼓励内外客商在我县规划的工业园区投资建厂,鼓励开发建设园中园;对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给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等基础条件。对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县财政承担部分场地平整费用。(由企业暂时垫付,在企业实现税收后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
(二)对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原则上不能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标准,在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上,根据投资规模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三)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有关费用。
第五条 收费政策
新建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按照规定必须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下限征收。
第六条 权益保障政策
(一)对县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评比、收费、摊派或处罚(税务、安检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须经单位一把手批准);不得采取查封帐户等强制性措施。
(二)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统一受理,限期办结,在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原则上2个工作日办理完一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手续办理实行全程代办制度,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办理。
(三)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奖励政策
(一)凡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

00万元以上企业,按到位的外来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引荐人: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5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投资额的0.7%给予奖励;
5000-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0.9%给予奖励;
1亿元以上部分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捐赠用于项目建设、公益事业的,按其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评估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职能部门从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除外);奖励从县财政列支。
(三)引进资金、捐赠及项目的,奖金由财政部门进行认证并组织兑现。
(四)企业在上一年纳税正常的情况下,当年纳税额增长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奖励财政指标一个(受奖人员必需具备必要的录用条件)。
(五)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再纳入财政指标奖励范围;矿山开采企业不予奖励(矿产品深加工部分可酌情研究)。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功臣”荣誉称号,奖金1万元以上。
(七)对在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支持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金0.5万元以上。
第八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县招商局和财政局组织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由财政部门负责尽快办理兑现。
第九条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影响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十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适用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相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蓬溪县2009年招商引资政策》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6-30 11:44:27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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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蓬溪县委办公室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6日



蓬溪县2009年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条 为促进蓬溪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工业、农业产业化、文化旅游及现代服务业等项目。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政策

(一)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商业40年,工业50年,住宅70年,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我县工

业聚集区兴办工业企业。新办工业企业,其工业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价格不低于5.6万元/亩;对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税收额大且投资密度达到120万元∕亩及其以上且按进度投产的项目,可通过财政给予适当扶持,按照投资密度和投资总额越大财政扶持政策越优惠的原则,其奖励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实际投资

额 度

(万元)
投资密度

(万元∕亩)
建设期限(月)
财政奖励

(万元∕亩)
备 注

500-1000
120
6
2.6
1、投资额度主要指固定资产投入,即土建、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包括技术入股、流动资金等方面的投资;

2、新办企业投资密度高于120万元∕亩,纺织、缫丝、织布(绸)、服装和门业类投资密度高于60万元∕亩的,财政奖励政策可“一事一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3、纺织、缫丝、织布(绸)、服装和门业类投资密度达到60万元∕亩的,按此标准执行。

1001-3000
120
8
3

3001-5000
120
12
3.6

5001-10000
120
18
4

10000以上
120
24
4.6


(三)对投资农业(含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畜牧业、渔业)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下,其土地可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相应年限的使用权。

(四)利用企业闲置资产扩张企业或合资、合作兴办工业企业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五)凡在上游工业园(含火车站工业聚集区)、金桥工业港入驻的工业企业,对入驻的企业提供“六通一平”(含场地平整及水、电、气、路、排污、光纤通至企业红线位置)。

(六)对企业按园区提供的土地已用完但达不到投资密度的,按投资密度折算用地,超出用地部分按土地整理的成本价(13.8万元/亩)收取土地价款;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项目已占地但未实际利用的,第一年按土地价款总额的20%收取闲置费,第二年无条件收回占用土地,其地面附作物不予补偿。

(七)对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兴办电子企业的,按5-8元∕年·㎡缴纳租金,8年内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优惠政策减免部分)达到所租用标准厂房建设及土地造价,且企业不间断继续生产的,政府可为电子企业办理所租厂房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证。

(八)在六大产业中,对投资电子、纺织和门业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政策可“一事一议”。

第四条 税收优惠与财政奖励政策

(一)新办企业,符合享受国家税收、科技、产业等扶持优惠政策的,保证不折不扣即时落实到位;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且科技含量高、税收额大、达到投资密度和投产进度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在企业经营后上缴各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予以一定比例的扶持。

1.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按时投产的,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两免三减半”(投产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实行全部扶持,后三年实行减半扶持)共享受五年财政奖励。

2.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按时投产的,其企业投资建设的生产厂房所产生的建安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部奖励扶持。

3.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按时投产的,自投产之日起,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予以全部扶持企业,第二、三年按50%给予财政扶持。

(三)对在县境内租赁园区标准厂房或县内闲置资产,新办电子、鞋业、门业、五金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按时投产的,在投产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两免三减半”(投产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实行全部扶持,后三年实行减半扶持)共享受五年财政奖励;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年予以全部扶持企业、第三年按50%给予财政扶持。

(四)工业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年平均上缴税收达到3万元∕亩及以上的,由财政一次性给予2000元∕亩的奖励。

(五)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及现代服务业项目,财政扶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六)新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投资协议完成全部投资并投产运行,提出申请,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协助争取中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无偿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

(七)对投资农业(含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畜牧业、渔业)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县财政可以对企业所流转土地的流转费用予以扶持。

第五条 项目扶持政策

(一)新办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化企业,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并结合产业企业和项目建设实际,县农业、林业、水利、农机、交通、能源、畜牧、文体、科技等部门可将国家相关支农项目规划在产业基地建设实施,以便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二)新办工业企业若需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协调培训机构进行对口输出转移技能培训或由企业在培训机构协助下自行组织培训,政府按相关程序由培训机构给予一定培训费扶持。

第六条 融资政策

对新办生产性企业需要流动资金的,或企业投产且正常运行后,新上技改项目需要融资的,县委、县政府积极协助企业

融资;根据《中共蓬溪县委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遂宁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蓬委〔2008〕144号)文件精神,规模以上企业新增贷款,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贴息60%,其中电子和生物企业贴息100%(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不在此列)。对项目前景好,且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在融资时,县内担保公司可提供担保,真正达到银政企合作,简便企业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和成本,提高贷款额度,为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方便条件。凡以房产抵押贷款的工业企业,3年内只收取房产抵押登记费50元/证次,免收房地产抵押监理费,凭县招商引资局出具的证明可免收房屋交易费;其它企业3年内房地产抵押监证费按抵押值0.3%收取;3年后50元/证次。以土地资产抵押贷款的,国土部门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50元/证次,以后续贷,20元/证次。企业贷款需进行公证的,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收取公证费100元/件;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按合同金额大小收取公证费200元—1000元/件。土地不纳入财产保险范围,地上附作物、构筑物等抵押资产纳入财产保险范围,其保险费收取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七条 收费政策

(一)新办生产型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投产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在建设期间出现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全免,竣工投产后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现代服务业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收费政策按上述(一)、(二)款执行。

第八条 服务保障

新办企业,实行“五个一”服务制,即“一个项目,一个协议,一个纪要,一套班子,一位县级领导”的服务办法。

(一)实行“项目秘书”制。由相关单位确定一名副科(局)级以上干部任项目秘书,负责流动服务和限时办结。投资方只负责项目红线内的事,红线外的县内办理事项由项目秘书全程服务(包括报建、立项等证照办理)。重大项目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进行服务。

(二)实行检查报告制。凡县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收费部门到企业检查,必须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进行。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坚决禁止到企业乱收费和乱摊派,对政策、法规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提前公示按规定执行。

(四)实行效能督查制。把开展效能建设与治理招商引资软环境相结合,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对各部门、

各环节的办理效率进行督查,县效能建设办公室对客商和企业反映的影响招商环境的人和事,一经核实,坚决查处。

(五)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企业所聘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为其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九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 在本优惠政策公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我县原制定的优惠政策或协议议定事项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09年12月31日,原定政策不再适用于本年度,本政策由蓬溪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临城县委

临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招商引资推进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暂行)

临城发〔2009〕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临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资源开采企业除外)、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以及从临城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

第三条 土地优惠政策

1、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同时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类给予相应的技改扩能奖励,在土地正式挂牌出让后,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土地受益金中列支。具体奖励额度如下:

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2000万元以上-3亿元的项目,以2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按项目用地每亩奖励企业技改扩能资金2000元;

②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高科技产业项目和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土地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2、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补交有关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均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从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提取30%给予资金扶持,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2、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

资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3、新建工业标准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的资金扶持。

4、投资经营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景点开发建设(包括各景区的景点开发、道路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协议约定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水电优惠政策

1、对企业的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实行分区分类计量收取水资源费。企业确因生产需要,经审批可以打自备井。

2、对重点工业企业、用电大户,根据企业需要,生产用电可由县供电公司架设双回路线路,且按大工业电价执行。

第六条 人才及用工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确需要县公职人员帮助其发展的,经审批公职人员可到企业挂职帮扶。企业招聘的人才,对企业生产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如研发新产品、技术革新、市场开拓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政府发放特殊津贴或奖金。

2、企业新招工人需在县内培训的,由县职教中心免费进行培训或定向培养。

第七条 收费政策

新建企业在项目约定的建设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县制定的减、缓、免收费目录表;按照规定必须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下限征收。

第八条 奖励政策

㈠投资者奖励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功臣”荣誉称号,并对投资者奖励财政指标一个(安排就业者参照县招录人员标准录用,下同),同时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㈡引资者奖励

1、凡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在项目正常生产或经营及纳税正常后,按下列比例进行奖励(乡镇和县直单位参照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执行):

①500-1000万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②1001-5000万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

③5001-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9‰给予奖励;

④1亿元以上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

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奖金从县财政列支。

2、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捐赠用于项目建设、公益事业的,按其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评估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职能部门从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除外),奖金从县财政列支。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引荐者除享受前款规定的资金奖励外,同时奖励财政指标一个。

㈢纳税人奖励

1、企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下同)在上年纳税正常的情况下,当年纳税额增加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或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纳税人财政指标一个(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只奖一个)。

2、企业投产当年实际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委、县政府授予“工商企业利税大户”荣誉称号;纳税额在300-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501-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3、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著名商标的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外,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九条 服务与环境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项目,都予以登记;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均允许内资经营,允许本地经营的均允许外地企业经营。

2、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新建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供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达到必要的企业入驻条件。

3、对县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除对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公共突发性事件、税收、环保、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其他确需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余检查事项须事先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到企业检查。除突发事件外,原则上应安排在每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进行。

4、对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创办企业的,县政府颁发《客商证》,凭证可优先解决住房、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问题,凭证车辆可以进入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5、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创造条件,予以信贷支持。

6、实行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行首办负责、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县内审批事项一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在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手续齐全、完备有效的原则上2个工作日办理完一切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市以上项目报批由县职能部门安排专人全程做好配合。

7、优化行政执法环境。除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农资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外,对一般性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等行政指导措施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实行“不处罚、不追缴、不吊销”政策。

8、实行行政问责制。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本部门审批、许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或企业相关材料及手续完备有效,审批、许可手续不能按时办结的,视为行政不作为,严格追究单位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9、实行“处罚问责”制度。对因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不到位,导致上级对口部门处罚企业的,发生一次,对该部门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两次或以上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组织程序调整有关领导岗位。

10、建立经济发展环境评议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企业定期对执法执纪部门的行政效能、服务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评议排位,对首次评议中,企业反映意见集中、问题突出的部门,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排位倒数第一的,按组织程序调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影响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或受益人申报,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第十二条 本政策的执行,须是企业(项目)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要约,并向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按原优惠政策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在执行优惠政策时享受原优惠政策中符合现时国家法规政策部分,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工商企业,有关村)

主题词:招商引资 项目建设 优惠政策

中共临城县委办公室 2009年12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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