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

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

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

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

内容的文字记录。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

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

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

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七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四十条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

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

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

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

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

为见证人。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

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

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内容分为七章共三十八条(含附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行统一领导,并对设立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向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行政执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第二章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含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下同);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单位统称行政机关。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委托执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合法; (二)受委托单位依法成立,具有行使相应职权必备的法定条件; (三)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受委托单位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四)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五)人民政府委托执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委托执法,负责备案的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需要收回委托权限或者解除委托关系的,由委托机关履行相应手续,并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备案。

公司处罚条例

**公司员工处罚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三章处罚种类 第四章处罚规则 第五章处罚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三条员工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员工的处罚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禁止实施任何违背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处罚。 (二)价值观导向原则。 以维护公司价值观和纪律为导向,遏制违反公司价值准则、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公平、公正原则。 处罚的评判和实施,对每一位员工都应公平,任何处罚均须公正对待,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处罚须以实际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等为依据,并以集团及企业制定的相关制

度为衡量标准,杜绝无视事实、藐视规章制度、主观臆断或凭个人好恶决定处罚的行为。 (五)以理为重、情理相融的原则。 在处理员工问题时,坚持原则第一,同时也要尊重和理解员工的感受。 (六)处罚和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罚过程中,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批评教育,帮助员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七)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员工的错误,有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原则上结合使用,但也可独立使用。 第三章过失行为 第四条视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未请假迟到、早退、私自外出1小时以内的; 2、未经领导批准,带无关亲友到工作场所; 3、未按规定考勤; 4、乱丢乱放杂物; 5、下班后未关办公室门窗或室内电器; 6、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7、不遵守会场纪律; 8、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 9、不遵守车辆进出公司大院规定; 10、在危险品仓库之外禁烟区内吸烟的; 11、违反着装规定。 (二)一般过失 1、工作时间瞌睡、串岗、闲聊、干私活、看无关书刊; 2、非因公接待,工作时间或工作日内早、午餐饮用含酒精饮料; 3、擅自改动或动用公用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4、在公共场所污言秽语,言语失态,影响他人工作;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指挥或顶撞上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9.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 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 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 10.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由哪一机关规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11. 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下列哪个选项?() A.警告与罚金 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 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2. 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D.司法部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2002-04-28【实施日期】2002-07-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入境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三章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入境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出入境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四条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内地居民入境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但有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实本人身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后,准予入境;大陆居民赴台湾后遗失赴台证件的,能够出示大陆居民身份证件或者能够证实确为赴台大陆居民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 (二)随船工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工,阻止登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入境或出境: (一)内地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超过签注停留期限要求入境的,处罚后准予入境:过期不超过10 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11日以上不超过3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 日以上不超过90日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过期91日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内地居民持用以上证件在香港、澳门逾期停留,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已予延长停留期限或者已被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处罚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 (二)港澳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要求出境的,处罚后准予出境:过期不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 元以下罚款;过期31日以上不超过6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61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用非法取得的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所持证件。对其中要求入境,能够证实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入境;对港澳台、外国籍人员要求出境,能够证实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出境;对自称是境外居民,但48小时内难以查清真实

2.《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练习题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试题 一、判断题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正确)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常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正确) 3.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4.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正确) 5.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有多个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多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可以整合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综合的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职权。(正确)

6.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7.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行政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8.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起()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型、执法内容、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其中行政征收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A、五 B、六 C、七 D、八

公司处罚条例(范本)

公司处罚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三章处罚种类 第四章处罚规则 第五章处罚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三条员工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对员工的处罚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禁止实施任何违背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处罚。 (二)价值观导向原则。以维护公司价值观和纪律为导向,遏制违反公司价值准则、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公平、公正原则。处罚的评判和实施,对每一位员工都应公平,任何处罚均须公 正对待,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处罚须以实际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等为依 据,并以集团及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为衡量标准,杜绝无视事实、藐视规章制度、主观臆断或凭个人好恶决定处罚的行为。 (五)以理为重、情理相融的原则。在处理员工问题时,坚持原则第一,同时也要尊重 和理解员工的感受。 (六)处罚和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处罚过程中,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批评教育, 帮助员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七)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员工的错误,有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 种形式,原则上结合使用,但也可独立使用。 第三章过失行为 第四条视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未请假迟到、早退、私自外出 1 小时以内的; 2、未经领导批准,带无关亲友到工作场所; 3、未按规定考勤; 4、乱丢乱放杂物; 5、下班后未关办公室门窗或室内电器; 6、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7、不遵守会场纪律; 8、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3、《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开办旅行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 2 页共 34 页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 第 3 页共 34 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草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并集中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应当在设立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本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2016.06.29【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某省行政执法条例 (2016年3月29日某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X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

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X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X行政裁量权适用的X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X化水平。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公司行政处罚公告,供大家参考!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范文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百应国际会议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7户海淀区注册企业(名单附后)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档案中心证明为证据佐证。 本局于20xx年8月3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20xx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范文二 各区、县(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20xx年3月14日,杭州电视台第2套明珠新闻频道《明珠新闻》栏目报道了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过程中,存在擅自安排购物点的违法行为。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我委查实:20xx年3月4日,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了"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团,导游人员杨军受旅行社委派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杨军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带领游客进入位于灵隐飞来峰景区附近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高德水综合商店"购买鲜花。 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当团导游杨军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我委对杭州天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天;对直接责任人员杨军处罚款20xx元,暂扣导游证5天。 上述违法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杭州旅游形象。希望各区、县(市)旅游局(委)要加强《旅游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要以此为戒,深刻反思,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杜绝侥幸心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及旅游市场乱象,共同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的良好形象。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20xx年8月2日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范文三 关于对xxxxx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行政处罚的通报 各区、县(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现将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孙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20xx年11月8日,有旅游者反映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二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二年内不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处罚前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申诉权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2020年1月14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 (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 (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民利益和社

公司高管处罚条例

公司高管行政处罚条例 一、总则 为促进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弘扬公司文化,保证公司决策能被高效无误的执行,公司的管理人员能树立威信和榜样,引导所有员工健康成长,使全体员工的行为文明化、规范化,树立牢固的是非观念,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建立与公司文化相一致的核心价值观,特此制定此条例仅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分则 i. 本行政处罚条例形式为现金处罚,因仅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故处罚金额较一般员工高,具体的处罚金额视事情大小,情节轻重分为5000、1000、2000。 (一)公司内部日常管理类,处罚金额500: 1.一个月内迟到达3次或以上; 2.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游戏;在线看小说、 电影;下载歌曲,下载电影等); 3.公司部门级或以上会议迟到、早退累计到达3次或以上,或 者无故缺席1次; 4.不注重自己高管身份,着装太过奇葩,影响公司形象; 5.消极怠工,工作拖拉,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任务,影响公 司工作开展。 (二)公司内部重大事件类,处罚金额1000:

1.公司全体会议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2.承诺上级、下级或者公司个人任何关于工作的事情未办到; 3.拒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擅自变更上级工作指令,拒不履 行本岗位职责,拒不配合其他部门和其他岗位工作,造成了 不良后果; 4.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较大或重大财务、物资、重要文件资料损 失;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偏袒亲私、压制贤能,致使录用、考 核、选拔工作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6.无意、故意泄露公司商业机密,造成公司实际经济损失。 (三)公司一切对外事务类,处罚金额2000: 公司一切对外事务均涉及公司形象、品牌价值、客户口碑及实际的经济利益。若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被投诉经核实,均予以顶格处罚。 ii. 本行政处罚条例由人力资源部设立,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iii. 本行政处罚条例由董事会核准当日起实施。 本条例制定仅针对本公司特殊情况,仅供参考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种子法》实施下列执法事项: 1、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依法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3、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三、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核准,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五、依据《农业行政处程序规定》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动态检查。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公司行政处罚条例

公司行政处罚条例 —、总则 1、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明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 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实力,使公司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公司行政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本规定); 2、公司视主观恶性程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对员工给予 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犯有下列行为以外的过失而受到处罚); 3、处罚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4、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罚; 5、本规定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处罚类别 1、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辞退等; 2、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三、条例内容 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者,公司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罚: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窜岗或做工作范围以外的事情;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妨碍工作或公司秩序,情节轻微; (4)、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5)、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损失的; (6)、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7)、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部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服务的; (8)、其他应给予警告处罚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罚: (1)、故意毁坏公司公共财物的; (2)、制造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恶意中伤同事或公司其它部门员工的; (3)、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意隐瞒、包庇甚至伙同的; (4)、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警告处罚的; (5)、不搞好工作团结,结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或者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6)、公司认为其他应该予以记过处罚的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罚: (1)、玩忽职守,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伤亡事故的; (2)、渎职或因其它原因,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 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 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 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 组织实施。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镇乡、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 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 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县 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建设、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 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 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