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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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2013年3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包括总则、管辖、简易程序、一般程序、送达与执行、附则共六章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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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特定行业内的企业(不含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

(二)中央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收费的案件;

(三)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一条专项检查的案件管辖,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部署专项检查时确定。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四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移交案件管辖权应当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管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确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时间、地点、加处罚款的标准、救济途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其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证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第二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价格主管部门需要从当事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文件等材料的,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第二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三节陈述、申辩和听证第二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第三十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可以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第三十四条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作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未经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确认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开始;

(二)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执法人员依次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记录人在笔录中记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

处罚。

第四节处罚决定第三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本规定

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

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属于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销案。

第四十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范围,以及集体讨论的程序,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

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

的印章。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价格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六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七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案:(一)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

(三)其他应予结案的。

第五十二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期间以日、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9月20日发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0年4月25日印发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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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一、立案阶段 (一)、阶段概述 违法建设的立案阶段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线索以后,先要针对这些线索做一个甄别,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还要履行一个内部审批的手续,通常都是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只有内部审批手续完成以后,这个案子才可以正式进入到查处的环节,才正式启动调查程序。一般立案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来源于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第二是来源于相关群众的的投诉、举报;第三是来源于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二)程序要点: 1、限期立案:执法部门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立案。 2、填表签字: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还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二、调查阶段 (一)、阶段概述 拆除违法建设的第二个阶段就是调查阶段。《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前必须把案件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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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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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并集中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应当在设立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本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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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思考与商务部2018年度工作总结汇编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思考与商务部2018年度工 作总结汇编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思考 (一)好的方面 1、建立健全了执法队伍。一是组建了正科级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准编制16人,配备了车辆、摄像机、录音笔、制服等执法装备,核拨了执法经费每年八万元,做到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装备“五落实”;二是全面实行了持证执法制度,严格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大队16名工作人员全部办理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执法;三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制订培训学习计划,组织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执法水平。 2、规范了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建立健全了巡查、立案、调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制度,规范了取证、鉴定、检测、查封、扣押等办案程序,基本做到了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明确;二是统一了执法文书,根据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附件中商务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格式,大队统一了办理案件各环节所有法律文书的格式,并规范了填制方式;三是实行了案卷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手续完备,按时归档;四是严格执行了罚没款和执法经费收支两条线制度。 3、开展了扎实有效的执法工作。一是实行三个机制,实现了三个提高。动态监管机制,高密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抽查、临查、

暗访等执法检查活动及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商务执法的影响力;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了与公安、农业、工商、安监、消防、质监、药监等部门的密切联系、有机合作,共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和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站点,提高了执法效力;举报投拆机制,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开通12312在线举报投诉窗口,实行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积极性,提高了商务执法监管的覆盖力。二是严查案件,维护市场秩序。近年来,共查处了3起私屠滥宰案件,取缔了9个窝点(含非法摊点),罚没款1.8万元,收缴了不合格肉品1123公斤,城区定点屠宰率连年均达到99.99%;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30起,取缔无证加油站(点)16个,收缴罚款10.6万元。通过强化商务执法,使一些商务法律法规得到了有效实施,生猪屠宰和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及时纠正,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二)存在的问题 1、执法经费不足。商务执法工作量大面广,远涉各个乡镇,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每年8万元的执法经费,用于市区、乡(镇)、村正常巡查开支都不够。如想拓宽执法领域,深入开展商务执法工作,满足广大群众对商务执法的要求,必须增加执法经费。 2、拓宽领域较难。商务法律、法规、规章虽多,老百姓对商务领域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反映也强烈,但至今我市商务执法仍仅仅停留在生猪屠宰和成品油经营市场管理两个领域,酒类流通、洗染业、家电维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众多领域,因种种原因没能有效开展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2020年1月14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种子法》实施下列执法事项: 1、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依法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3、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三、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核准,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五、依据《农业行政处程序规定》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动态检查。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2019年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2019年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篇一: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廉租房及公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我局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公正、合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如下: 一、需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熟练掌握房产管理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我局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并且能够准确的说出违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行政执法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法外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执法范围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授权,我局依法对邛崃市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房屋装饰装修、公房与廉租房管理、房屋权 属登记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负有行政处罚权。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一职权,我局也不得随意将这一行政处罚权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确实需要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机关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行政处罚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几类。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 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 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 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 内容的文字记录。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 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 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 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5.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 (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3)呈批:承办人员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农牧局审核后呈主管局长审批。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制《案件移送函》后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取证: (1)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事实,根据需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并收集其他证据。 (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登记保存证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测试题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位于A地的张三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食品经营店,位于B地的消费者李四在张三店内购买食品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于是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张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A.A地 B.B地 C.杭州 D.以上均可 答案及解析:AC,要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淘宝网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淘宝店属于平台内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淘宝店的违法行为原则上由张三实际经营地A地管辖,例外情况下,淘宝网所在地杭州也有权管辖。 2、位于A地的张三为了宣传其产品,委托位于B地的李四制作了一则广告,委托位于C地的王五发布在王五的微信公众号上,若该广告为违法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有管辖权。 A.A地 B.B地

C.C地 D.以上均可 答案及解析:D,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对于互联网广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原则上应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例外情况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也有权管辖。 3、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A.7 B.10 C.15 D.30 答案及解析:A,《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A.30,15 B.30,60 C.60,30 D.30,30 答案及解析:D,《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5、A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张三店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店长李四在看店,张三不在店内,执法人员正确的做法有()。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

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节选成品油管理办法部分) 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执行标准: (一)初犯且无违法所得,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检查,多次违法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四)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30000元或非法所得3倍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违法行为: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执行标准: (一)初犯,且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0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油量10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执法标准: (一)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警告、责令停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2013年3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包括总则、管辖、简易程序、一般程序、送达与执行、附则共六章五十八条。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文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实施时间:暂无信息 时效性: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试题培训资料

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试题

(若发现试题有误,请及时与市农业局法规科或执法支队联系) 一、个人必答题 1、行政处罚无效的要件是什么? 答案: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2、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3、实施行政处罚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答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哪两项行政处罚? 答案: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5、规范性文件能设定行政处罚吗? 答案:不能。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怎样处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答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注意什么? 答案: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8、违法行为的追溯期规定是多少? 答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事项? 答案: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人数有什么规定? 答案: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是,执法人员不行得少于两人。 11、在哪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案: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在几日内上交? 答案: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13、《行政处罚法》何时通过、实施?

答案:《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14、受行政处罚可否免除相对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答案:不能免除。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15、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有何规定? 答案: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6、行政处罚的三大程序是什么? 答案: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1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应注意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8、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哪些? 答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9、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0、什么是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答案:“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罚程度还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1、什么是简易程序? 答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 22、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2012行政执法程序必知

行政执法程序 一、概念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三、特点 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四、意义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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