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山东疫苗事件的19个问题权威解答

有关山东疫苗事件的19个问题权威解答
有关山东疫苗事件的19个问题权威解答

有关山东疫苗事件的19个问题权威解答

按:山东“问题疫苗”案件持续引发关注。目前,整个案件仍在调查之中。但对于普通人来说,很多人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孩子是不是接种了这批“问题疫苗”、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有什么区别、哪些疫苗必须接种、过期疫苗是不是有毒……关于疫苗的这一系列问题,我们一一梳理了近期媒体发布的权威意见,供大家知晓。

1、二类疫苗是不是必须打?

目前,我国将疫苗分为两类,也就是一类和二类疫苗。据有关部门透露,本次山东“问题疫苗”案中,涉及的全部都是二类疫苗。那么,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有什么区别?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定义,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目前,这类疫苗以儿童常规免疫疫苗为主,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等等。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比如水痘疫苗、流感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等等。

因此,此次涉案的疫苗并不属于必须接种的类别之中。

2、“问题疫苗”等于“毒疫苗”吗?

据警方介绍,本案的疫苗是正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的,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部分属于临期疫苗,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表示,过期或者失效疫苗不能完全等同于“毒疫苗”。他表示,只要是正规疫苗,如果未冷藏或过期,人接种之后直接致命的可能性很小。

3、接种异常反应增多了吗?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熊煌23日表示,从目前的

研判分析看,未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增多的情况。

4、“过期疫苗”有副作用吗?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中科院院士高福称,过期疫苗应该是没有起到疫苗该起的作用,但估计不会引发副反应。也就是说,即便疫苗失效了,导致出现这种副反应的可能性也极低。

高福称,但不管怎样,这次山东疫苗事件涉嫌犯罪没有疑问。

5、问题疫苗接种后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此次的“问题疫苗”的最大风险是失效,即人接种后没有产生免疫。比如,对于狂犬病等致命传染病,接种无效疫苗后无法防止感染,一旦感染就会危及生命。

6、打了“问题疫苗”怎么办?

21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此次12种非法疫苗的名单。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建议如果近期接种了名单中的疫苗的群众去医院检查一下免疫的效果。如果没有产生免疫,可以补种疫苗。如果像是狂犬疫苗,风险比较高,建议去医院检测有无免疫应答,没有的话,建议补种合格的疫苗。

7、之前所打的疫苗都可以直接补种吗?

不过,不是每种疾病都能查免疫抗体,而且很多疫苗抗体目前只能在实验室检测,并不对外提供此类服务。其次,即使抗体真的存在,也并不能直接说明就肯定能预防疾病。

因此,如果实在不放心,也可以直接选择一家放心的机构进行补种;或者待案情进一步明确后,对照被查出的问题

疫苗接种点,再对照孩子接种史,来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疫苗的补种。

8、一类疫苗还要打吗?

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提醒家长,一类疫苗是国家规定必打并且免费提供的疫苗,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千万不要因为恐慌随意放弃为孩子接种。

此外,一类苗是国家统一要求接种的,应在规定接种时间内完成接种,否则,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入学。

9、二类疫苗还要打吗?

对于这个问题,多位专家都表示不要因噎废食。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称,本次涉事的疫苗都是二类疫苗,个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是否接种,也可以选择疫苗厂家以及到哪里接种。家长在带孩子去接种二类疫苗时,可以要求查看疫苗包装、说明书等。

10、二类疫苗去哪里打?

如要接种二类疫苗,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接种机构接种,而不要图便宜轻信无资质的诊所和个人。可以通过当地疾控中心查询正规的疫苗接种点,也可以拨打12320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11、打进口疫苗还是国产疫苗?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梁晓峰指出,一类疫苗大部分是国产的,进口疫苗大部分是二类疫苗。凡是批准在中国上市的疫苗,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按规定都经过严格检验。至于选择哪一种,家长可根据经济情况而定。值得一提的是,本次“问题疫苗”出错的环节在运输过程而非生产过程,因此这与疫苗是国产还是进口无关。

12、有人不能打疫苗吗?

答案是肯定的。打疫苗禁忌症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暂时禁忌症;另一类是绝对禁忌症。正在发热或一般疾病的急性期就属于“暂时禁忌症”。这些人可以在疾病康复后补种。

但是,如果是具有免疫功能缺陷,属于“绝对禁忌症”。过敏体质者接种疫苗要慎重,如果已知对疫苗所含成分过敏则禁忌接种该疫苗。

有禁忌症者接种疫苗可能发生异常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所以接种疫苗前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要充分了解在什么样的身体状况下、患有哪些病症的人不能接种该疫苗,也就是疫苗接种的禁忌症,包括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和发热者;以前接种疫苗后曾患过敏性休克等严重反应者;对疫苗所含成分过敏者等等。

13、灭活疫苗和减活疫苗的差别是什么?灭活疫苗比减活疫苗好吗?

在有关疫苗的描述中能看到灭活疫苗和减活疫苗这样的说法,减毒活疫苗是将某种病原(细菌或病毒)传代培养,将其致病毒力减到很低的程度,只刺激免疫反应,不会使人发病,比如麻疹疫苗、卡介苗等。灭活疫苗就是用甲醛等将病原杀死,但是仍保留了其抗原性,但绝对没有致病力,比如狂犬病疫苗、百白破疫苗等。

减毒活疫苗优点是一般只需接种一次即可达到保护目的,缺点是有潜在的感染或传播的危险,并且疫苗本身稳定

性差,不易于保存和运输。灭活疫苗优点是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且疫苗稳定性好,容易保存,缺点是一般都需要两次或者更多次接种来加强免疫。

这是笼统的特点,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例如,给婴幼儿或者有免疫缺陷的人打疫苗,一般用灭活疫苗更安全。

14、接种疫苗不良反应与本次查出的问题疫苗有何关系?

本次事件曝出之后,网上翻出了2013年的一篇旧报道,该报道讲的是接种不良疫苗的反应,和问题疫苗有关系吗?多位专家都表示,基本上是两回事。本次问题疫苗案件的问题主要出在运输环节,不良疫苗的问题则是出在生产环节。

15、打疫苗后出现哪些症状需就医?

接种疫苗时,体内发生不良反应称为副作用。虽说疫苗是将致病菌或病毒灭活或减毒制成,但是接种疫苗却如同让人得了一场小病。因此体内出现某些反应也并不奇怪。

副作用的主要症状有接种部位发红、肿胀、发热等。这些反应一般在接种后48小时以内出现,偶见过敏性休克,症状是脸色发青、呼吸困难、失去知觉,这是对疫苗中含有的某种成分过敏所致。但是立即采取适当处置措施的话,就不会造成严重的损害。接种后当场观察婴儿的状况,也是为了及时对意外进行处理。

当婴儿在离开医院之后出现副作用时(如出现接种部位

肿大、接种一侧的腋窝淋巴结肿大、发热、头痛、呕吐等症状),一定要去医院处理。

16、问题疫苗可能存在怎样的利益链?

目前我国二类疫苗是自由定价,自愿付费接种,并非由国家统一配送接种,因此二类疫苗就很可能会成为这一产业内最大的生意。

一支二类苗正常的流通方式是生产厂家→经销商→省疾控→市疾控→县疾控→接种点。有媒体曾报道指这个过程中存在层层加价问题。巨大的加价空间成了部分疫苗贩子赚钱的基础。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就可能出现问题。

17、外国是否出现过疫苗安全事件?

美国1955年也出现过问题疫苗事件:Cutter实验室事件。Cutter实验室制备的脊髓灰质炎疫苗,由于在用福尔马林灭活相应病毒时不够彻底,未能杀死所有病毒,12万名儿童接种了Cutter实验室的疫苗,结果造成4万名儿童染病,

其中260人瘫痪,110人死亡。这导致美国对疫苗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进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从生产、运输、保存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上都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控制,并建立起来完整的检测、控制、报告和监管网络,加大了惩罚力度,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几乎没再有疫苗恶性污染的事件发生。

18、二类疫苗是否也可以纳入一类疫苗管理?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中科院院士高福表示,要争取把部分二类疫苗纳入一类疫苗。这牵涉到国家的投入,还要考虑到我们国家的承受能力。解决这个办法的根本还是要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19、湖北省有哪些预防接种门诊是正规的?门诊信息怎样查询?

全省共设有预防接种单位5175个,分布在全省省、市、县、乡四级,具体名称可通过各地12320查询。

山东非法疫苗案例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f18417236.html, 山东非法疫苗案例分析 作者:赵尉梅 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06期 摘要:山东非法疫苗案2015年曝光,次年3月引发热议,在网络舆情一再升温的情况下,政府不断回应并引导舆情,同时完成内部整合。但同时也存在着回应迟缓、信息公开不足的问题,针对此种情况如何改进值得探讨。 关键词:舆情;应急;沟通 一、事件回顾 山东非法疫苗案2010年发生,2015年曝光,2016年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根据目前社会事件所引起的舆论反映的一般过程,即:事件曝光—自媒体广泛传播—舆论反响—官方媒体跟进—舆论继续讨论—事情解决,下面就这一事件的发生经过进行简单梳理: (一)事件发生 2014年底,济南警方开始就这一事件进行侦查。2015年4月28日,山东济南警方突击检查了庞某租用的仓库,当场抓获庞某的女儿孙某,查获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腮腺炎等的二类疫苗、生物制品共25种,价值近70万元。其违法经营的疫苗流向全国24省市,4月29日,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1]。 (二)事件曝光 2016年2月2日,央广网发布报道:《济南查获大宗失效人用二类疫苗案,涉国内24省市有疾控人员参与》。3月18日,山东疫苗事件“震动”微信朋友圈以及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澎湃新闻当日的报道“数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或影响人命,山东广发协查函”引发广泛关注。 (三)政府回应 3月15日,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队长郝永刚向澎湃新闻表示,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食 药监总局已责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22日,最高检挂牌督办。23日,李克强对案件作出批示;28日,国务院批准组织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部门联合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截至4月25日,已查实45家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编造药品销售记录、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疫苗等生物制品、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对这些企业依法予以查处[2]。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 ?热点概述 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母女涉嫌非法购入2.6亿元非法疫苗,卖出金额3.1亿元,买卖涉案资金总额共计5.7亿元,非法获利5000多万。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此次涉及疫苗买卖线索的共有山东、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等24个省份近80个县市。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相关评论 @光明日报评论:“长时间大量的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说明我们的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漏洞。”李国庆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监管工作,目前我国有1.2万家药品批发企业、5000家药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对象数量多,基层人员缺乏,全国有药品检查资质的人员不足500人,监管检查存在死角盲区。 @人民日报评论:建议以此次事件为政策窗口,秉持“最小折腾,最稳路径,最大改善”的原则,从制度层面明确“食药警察”队伍。一方面,新队伍不新增行政编制,可通过现有食药稽查人员转换身份或公安民警转任岗位来实现。另一方面政策可先在国家和省级层面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市县和基层延伸。尤为重要的是,改革最终目的是突破单一行政监管的传统模式,综合运用刑事司法等手段治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真正落实用“四个最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模拟题 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母女涉嫌非法购入2.6亿元非法疫苗,卖出金额3.1亿元,买卖涉案资金总额共计5.7亿元,非法获利5000多万。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参考要点 此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恐慌,很多家长深深担忧自己的孩子是否打上了问题疫苗。疫苗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生命健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此事不仅关乎孩子们未来的健康,还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必须要高度重视,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患未然。 此案暴露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一方面,监管本身难度大。一些违法企业虚构购销流向,上下游涉及的企业数量多,有的还涉及跨区域配合问题,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例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庞某一人的上、下线就有300余人之多。而另一方面,具有资质的基层监管人员数量很少。。加之近几年机构改革,好多人员轮岗等等也对基层监管带来一定的影响。 首先,应该对苗接种人群的风险进行,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其次,政府应切实控制、掌握此次疫苗事件的实际损害,完成相应的追责和依法惩处,推动健全监管体系,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是要让公众相信整个处理过程的真实性,恢复人们对国内疫苗可靠性的信心,

中国疫苗事故索赔:鉴定难,赔偿少

中国疫苗事故索赔:鉴定难,赔偿少 导语:近日,湖南广东四川有4名婴儿注射乙肝疫苗后死亡。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官方称尚不能确定死因与疫苗有关。其实,尽管科技越来越成熟,但疫苗依然不是百分之百安全,即便在欧美发达国家也一样,因此他们从立法层面建立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补偿机制。而中国的疫苗事故索赔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且举证艰难、赔偿过低。中国疫苗事故鉴定由承担了预防接种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疫苗事故家庭80%以上被判定生病和疫苗无关 2008年底实施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如遇疑似异常反应,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有争议时,可向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再有争议,可向省级医学会申请鉴定。2010年3月,卫生部又专门下文强调: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出调查诊断结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身承担了大量的预防接种工作,由他们来牵头成立专家组,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据《疫苗之殇》统计,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家庭,80%以上被判定生病和疫苗无关。即使被鉴定为疫苗异常反应,根据卫生部"异常反应是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它既不是疫苗质量问题造成,也不是实施差错造成,

各方均无过错"的定性,维权之路也难称坦途。法国事故鉴定由独立专家完成,当事人有权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修改报告;台湾由包括医学、法律、社会公正人士在内的委员小组审定在法国,由与事故没有利害关系的神经科、儿科或其他内科专家完成鉴定报告并由委员会提交卫生部,在鉴定报告提交保险委员会(必须向由国会、卫生部等政府部门人员3人组成)前,当事人均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专家修改报告,如报告还是存在争议可再向法院提出上诉;台湾地区的事故鉴定审议控权则系于卫生署聘用的审议小组委员,所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案件,均需经过委员自行鉴定,并在小组会议中,经全体委员(包括医学、法律、社会公正人士等)进行讨论后决议,政府单位不涉入决议流程,以确保审议结果公正客观。 中国作为世界上疫苗事故最多最惨的国家,关于疫苗事故的具体赔偿却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地方往往又没有出台具体补偿办法 中国作为世界上疫苗事故最多最惨的国家,疫苗事故的具体赔偿却没有法律支持。甚至关于疫苗事故处理都只有《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文件可依,

疫苗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山东胸科医院

附件1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疫苗临床试验的管理,提高疫苗临床试验的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疫苗临床试验,旨在为疫苗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实施和质量管理提供指导,保障疫苗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疫苗临床试验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应遵循本指导原则,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申办者负责临床试验机构的评估与选择。应依据临床试验的实施条件要求,对疫苗临床试验的负责机构及所有试验现场进行全面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通常应选择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临床试验负责机构,选定主要研究者,并在负责机构的协助下,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或医疗机构作为试验现场。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对试验进行全过程监查、稽查和风险控制。

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部分工作和任务。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 第五条负责审查疫苗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应针对疫苗临床试验的特殊性,优化组成人员结构,规范伦理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六条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获得批准后组织开展临床试验,并对试验进行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七条疫苗临床试验的负责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疫苗临床试验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临床试验管理科室负责疫苗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配备科室负责人、科室秘书、质量控制人员和资料档案管理员等,具有经过GCP和疫苗临床试验技术培训,能够承担疫苗临床试验所必需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的临床研究专业人员。 (二)具有防范和处理疫苗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有严重不良事件(SAE)应急处理专家队伍及处理严重不良事件的技术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疫苗运送、储藏冷链设备,可保证试验用疫苗、样本安全储备和运送。 (四)具有所管辖的临床试验现场,有疫苗相关疾病流行病学本底资料和疫苗覆盖信息,所管辖区域受试者资源满足疫苗临床试验需要。 (五)制定、修订和定期审阅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

有关山东疫苗事件的19个问题权威解答

有关山东疫苗事件的19个问题权威解答 按:山东“问题疫苗”案件持续引发关注。目前,整个案件仍在调查之中。但对于普通人来说,很多人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孩子是不是接种了这批“问题疫苗”、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有什么区别、哪些疫苗必须接种、过期疫苗是不是有毒……关于疫苗的这一系列问题,我们一一梳理了近期媒体发布的权威意见,供大家知晓。 1、二类疫苗是不是必须打? 目前,我国将疫苗分为两类,也就是一类和二类疫苗。据有关部门透露,本次山东“问题疫苗”案中,涉及的全部都是二类疫苗。那么,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有什么区别?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定义,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目前,这类疫苗以儿童常规免疫疫苗为主,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等等。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比如水痘疫苗、流感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等等。 因此,此次涉案的疫苗并不属于必须接种的类别之中。

2、“问题疫苗”等于“毒疫苗”吗? 据警方介绍,本案的疫苗是正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的,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部分属于临期疫苗,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表示,过期或者失效疫苗不能完全等同于“毒疫苗”。他表示,只要是正规疫苗,如果未冷藏或过期,人接种之后直接致命的可能性很小。 3、接种异常反应增多了吗?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熊煌23日表示,从目前的

研判分析看,未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增多的情况。 4、“过期疫苗”有副作用吗?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中科院院士高福称,过期疫苗应该是没有起到疫苗该起的作用,但估计不会引发副反应。也就是说,即便疫苗失效了,导致出现这种副反应的可能性也极低。 高福称,但不管怎样,这次山东疫苗事件涉嫌犯罪没有疑问。 5、问题疫苗接种后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此次的“问题疫苗”的最大风险是失效,即人接种后没有产生免疫。比如,对于狂犬病等致命传染病,接种无效疫苗后无法防止感染,一旦感染就会危及生命。 6、打了“问题疫苗”怎么办? 21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此次12种非法疫苗的名单。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建议如果近期接种了名单中的疫苗的群众去医院检查一下免疫的效果。如果没有产生免疫,可以补种疫苗。如果像是狂犬疫苗,风险比较高,建议去医院检测有无免疫应答,没有的话,建议补种合格的疫苗。

山东疫苗案

总理力督:疫苗案办了! 李克强总理近一个时期以来反复强调,现代政府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他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堪称此方面表率。4月13日的常务会,即回应了群众和企业两大关切。一是舆论高度关注的“疫苗案”,二是呼声越来越强的降低企业“五险一金”问题。 当天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化制度监管。群众关心这件事,国务院就盯着督办这件事。总理3月22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要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堵塞漏洞。这两方面,落实总理批示如何,给人民群众交代如何,此次常务会给出了初步答案。 3月28日国务院批准组成部门联合调查组,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半个月时间,第一阶段调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随即上常务会,向社会公开,可谓“及时”。目前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根据已查明情况,常务会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从中可以看出决心:问责不玩虚的,对公职人员处理实打实,严肃并且精准。更可期待的是,会议明确了,下一步还要坚决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并根据案件查处情况,提出进一步问责处理意见。 总理亦多次强调举一反三和标本兼治。与案件调查处理同步,相关条例高效修改。从此次常务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看,非常注重以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为导向,在制度设计上堵塞漏洞。健全的制度,构成严格监管的依据和根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这无疑是对现代政治伦理的一种强烈彰显。《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这既是对当下群众关切的一种直接回应,长远看也是对社会心理的一种有效抚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化制度监管;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据新华社电 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 会议指出,我国的疫苗体系总体是安全可靠的,凡发现漏洞,必须坚决堵住。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发生后,国务院批准组成部门联合调查组,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深入开展实地调查,推进全国协查联办。目前第一阶段调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查明,此次疫苗系列案件涉及面广,性质恶劣,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暴露出疫苗质量监管和使用管理不到位、对非法经营行为发现和查处不及时、一些干部不作为、监管和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教训深刻。会议要求抓紧完成对涉案疫苗接种人群的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妥善做好后续处置,并加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疫苗管理长效机制。 目前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第二类疫苗纳入省集中采购 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一要严

山东疫苗案件始末

山东疫苗事件 一、山东疫苗事件的始末 2016 年3 月11 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翟金亮告诉澎湃新闻,2010 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 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 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 亿元。 山东疫苗事件始末 2015年4月,山东济南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随后济南警方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2016年2月2日,济南警方向媒体通报此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6年3月18日—— 山东济南某母女涉嫌非法经营二类疫苗被查出,涉案金额达5.7亿元,流入了全国18个省市 2016年3月19日—— 被发现从此购进的疫苗涉及的24省市分别是: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 2016年3月20日——

山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对警方提供的,关于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案查封疫苗品种的清单进行核实,发现实有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公布具体出事的疫苗名单。 2016年3月21日—— 山东食药监局发布最新公告《山东采取有力措施严查非法经营疫苗案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卫计委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立即成立联合工作组,查清疫苗去向。9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虚构销售渠道被通报。 2016年3月22日—— 央视新闻【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2016年3月23日—— 国家食药监局今日公布涉案药企新增4家,目前确定13家企业可能是造成涉案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单位。 截至3月23日,安徽省由食药监局、公安厅、卫计委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已经锁定涉嫌“山东非法疫苗案”的10名相关嫌疑人,10人的身份均已查清,其中有4 名上线、6名下线。目前,3名上线和1名下线已被控制,其余嫌疑人均已被锁定行踪。其中,2人及两家医药企业被立案,其余涉案人员和企业正在积极追查中。截至3月23日,安徽省尚未查出有山东非法疫苗流入。

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作重要批示

李克强总理对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作重要批示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时事评论 “疫苗之殇”背后是诚信的缺失 首先要谴责的必然是这对母女道德的沦丧和价值观的扭曲,为了不正当利益干着不啻于“杀人”的勾当。庞某自己曾经就从事医药工作,2009年因非法经营疫苗判刑后,还在缓刑期间就又制造了一起疫苗非法经营大案,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既丧失了职业道德,也泯灭了自己的人性,是一件可怕而又可悲的事情。 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到监管漏洞和体系的不完善。为什么私人手中的非法疫苗会流入正规的医疗机构中?利益链中的暗箱操作,是非法经营的保护伞,所谓全程可查的监管,变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生意”长达数年才被披露,一句“监管失职”似乎太轻。 近些年,时有婴幼儿注射疫苗后死亡的新闻见诸报端,而很多人也直接误认为“疫苗本身有毒,能不打就不打”。但注射疫苗是世卫组织强烈推荐、也是各国强力推行的政策,只是“疫苗安全”不等于“中国疫苗安全”。如果专业人士对相关新闻能多一些重视,弄清楚这些病例的病因,及时向社会公布,也许就能更早将庞某母女绳之以法。 行业内的诚信缺失消费的是国人的健康和信任,在保障医药安全的同时,重建信任同样重要。无论是疫苗生产、销售企业还是药监部门,都必须以“敬畏生命”为信条,以更严格的生产标准、更严厉的常态监管、更严重的违法处罚规范行业发展。 “疫苗恐慌”引发对生命健康的关注 近期不断出现的疫苗问题,让我们所有人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度直线上升,疫苗是对我们身体健康的一种保障措施,特别是对婴儿的健康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婴儿的自身免疫系统还不够完善,对疾病的抵抗力几乎为零,全靠疫苗来与疾病进行对抗,如果疫苗出现问题,对于婴儿来说好似游泳圈出现了一个大洞,等待疾病大军的淹没,到时候疫苗就不是保护作用了,而是成了威胁我们健康的一场“瘟疫”,对所有人都是一次灾难。疫苗安全问题关乎人命,各地区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加强

山东非法疫苗事件的舆情分析

【舆情热点】山东非法疫苗案:非法疫苗≠毒疫苗 (乐思网络舆情监测中心) 【概述】本报告以山东“非法疫苗”事件为监测对象,跟踪监测了2016年3月18日到2016年3月24日网络舆情形态,数据来源于乐思网络舆情监测系统。 一、事件舆情概况: 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翟金亮告诉澎湃新闻,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 3月15日,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支队长郝永刚向澎湃新闻表示,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 3月24日,迅速清查“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相关嫌疑人,山东非法疫苗案各地的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控制。江苏涉案9人已全部抓获;安徽专案组已锁定10名相关嫌疑人,其中2人及两家医药企业被立案;四川已刑拘3名涉案人员;福建已控制3名嫌疑人。 二、事件舆情监测数据: 1、总体舆情走势:

图1:山东“非法疫苗案”舆论关注走势(单位:篇) 山东非法疫苗案发生后第一时间澎湃新闻进行了相关报道,报道内容限于对事件的两个犯罪人员的作案手法和涉案金额,以及疫苗没有冷链存储运输,微博平台上对此事的关注度也相对较低。事件发生伊始,舆论关注度呈现出低位运行态势。 之后有网友在网络上传播这些非法疫苗有毒,注射之后会致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一部分网友认为这个说法是对的,要严惩相关嫌疑人,尽快追查这些疫苗的下落和回收;另一部分网友认为非法疫苗≠毒疫苗,只是运输不当导致疫苗失效,并没有毒不会致死。两个舆论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舆论关注度急速增长。 随着网友对此事关注度的飙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加大对此事的报道力度,从客观上促使了媒体关注度的再次提升。 从上图可以看出,网友关注度和媒体关注度呈现出较好的契合度,网友的热情围观成为媒体关注的动力,继而共同给相关以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尽快查非法疫苗的流向,信息及时公开,给公众一个交代。 2、媒介分布:舆情始发新闻,澎湃新闻先报道了该事件,后面很多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主要通过新闻发现该事件,通过微博、论坛等新媒体传播了该事件,负面舆论持续上升。

从市场与政府双失灵的角度看山东疫苗事件

从市场与政府“双失灵”的角度看山东非法疫苗案件(注:括号内划线的内容为讲稿,不需要打在PPT上) 回顾: 山东疫苗案件是指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市,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 庞红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案曝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挂牌督办,山东、河南、河北等地检察机关加强与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衔接,批准逮捕355人,已起诉291人,立案查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174人。 (继三鹿奶粉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后,山东非法疫苗案件将公众的注意力再次集中到了政府的监管力度上,疫苗这种药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机制很难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我们注意到本案件中的非法疫苗均属于二类疫苗) 提问:什么是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儿童卡介苗、乙肝疫苗、口服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等。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自费,那就会存在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冲突。通过查阅文献和之前学习的内容,我们知道:) 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 1、药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卖家或者产家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信息,消费者容易受到源自各方面的影响,特别是药品,容易被诱导需求) 2、药品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与外部性;(公共产品:如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导致提供者获得的利益小;而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选择消费,提供者就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3、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产家或者企业在提供产品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就不可避免的压低成本或者降低产品的质量) 4、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市场化程度低,违背市场交易的行为层出不穷) (药品市场的安全监管出现了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 2005年6月1日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2006年3月8日印发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中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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