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

随岳高速第三合同段梁场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定及要求

1、特种作业范围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作业

1.4、机动车辆驾驶

1.5、预应力张拉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

2.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2.4、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3.1、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3.2、努力学习本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技术,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3.3、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3.4、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书,对违章指挥作业者能及时指出,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3.5、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为所在岗位制定的岗位职责。

4、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实践技能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其从事作业的范围和等级要与证件所规定的操作项目相符合。

5、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操作规定及要求

5.1电工

5.1.1、电工作业包括以下操作项目

5.1.1.1、安全用电技术

5.1.1.2、低压运行维修

5.1.1.3、高压运行维修

5.1.1.4、低压安装

5.1.1.5、电缆安装

5.1.1.6、继电保护及二次仪表整定

5.1、施工现场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定及要求

5.1.1、现场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5.1.2、电工作业人员要熟知电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带电

作业或停电检修时,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

在高处作业时,使用电工安全带;从事装卸高压熔丝、锯断电缆、打开运行中电缆盒要戴护目镜。

5.1.3、现场临电电工要熟悉、临电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检查、保护电气装置及保护设施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做好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5.1.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电工作业人员要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5.1.4.1停电

5.1.4.1.1、将被检修设备可靠地脱离电源,也就是要将有可能给被检修设备送电或向被反送电的各个方面的电源断开。

5.1.4.1.2、断开电源,拉开至少一个有明显的断开点开关。

5.1.4.1.3、停电操作时,必须先停负荷,后拉开关(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5.1.4.1.4、邻近带电设备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对低压系统就小于0.1。5.1.4.2验电

5.1.4.2.1、分相逐相进行,在对断开位置的开关或刀闸进行验电的同时,对两侧各相验电。

5.1.4.2.2、对停电的电缆线路进行验电时,若线路上未连接可构成放电回路的三相负荷,要予以充分放电。5.1.4.2.3、表示设备断开的常设信号或标志,表示允许进入间隔的闭隔的闭锁装置信号,以及接入的电压表指示无压和其它无压信号指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根据。

5.1.4.2.4、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5.1.4.3、装设接地线

5.1.4.3.1、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要装设接地线。

5.1.4.3.2、栓修部分若分成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位,则各段应分别验电并接地。

5.1.4.3.3、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未涂相色漆的地方。

5.1.4.3.4、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应有开关或熔断器。

5.1.4.3.5、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5.1.4.3.6、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导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热稳定的要求,但最小截面不应小于25mm2。接地线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5.1.4.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临时遮拦

悬挂标示牌可提醒有关人员及时纠正将要进行的错误操作和作法。为防止因误操作而错误地向有人工作的设备合闸送电,要求在一经全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如果停电设备有两个断开点串联时,标示牌应悬挂在靠近电源的刀闸把手上。

5.1.4.5、电工带电作业应由两人及以上协同进行,其中

一人做监护人,工作人员分服从监护人的指挥。5.1.4.6、绑扎各种绝缘导线时不得使用裸导线,严禁使用花线、塑胶软线等不合格及外皮破损的电线。5.1.4.7、现场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设,应穿管埋地敷设,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要密封。电缆线路要按规定深度埋地敷设。

5.1.4.8、现场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保证现场“一机一闸”。

5.1.4.9、现场局部照明的行灯及标志灯电灯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V。行灯要使用带网罩的提示灯,电缆线要使用橡套缆线。

5.1.4.10、电焊机要设独立开关,机外壳做接零或接地保护。焊把线要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肢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列破损,绝缘良好。5.1.4.11、凡移动式设备或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做到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用。

5.2、焊工

5.2.1、金属焊接作业包括以下操作项目

5.2.1.1、手工电弧焊

5.2.1.2、气焊、气割

5.2.1.3、特殊焊接

5.2.2、焊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工作服、防护手套、绝缘鞋,戴防护眼镜、口罩或头盔、护身器,在特殊的作业场合,还要配有特殊的防护措施。

5.2.3、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定和要求

5.2.3.1、焊接用的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由电工进行。

5.2.3.2、电焊机所设的单独开关要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要戴手套侧向操作。

5.2.3.3、在焊接储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5.2.3.4、焊接用的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

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5.2.3.5、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雷雨天时,停止焊接作业。

5.2.3.6、焊接工作开始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不允许未进行安全检查就开始操作。5.2.3.7、身体出汗后而使衣服潮湿时,切勿靠在带电的钢板或工件上,以防触电。

5.2.3.8、工作地点潮湿时,地面应铺有橡胶板或其它绝缘材料。

5.2.3.9、更换焊条一定要戴皮手套,不要赤手操作。5.2.3.10、在带电情况下,为了安全,焊钳不得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或将焊接电缆挂在脖颈上。

5.2.3.11、推拉闸刀开关时,脸部不允许直对电闸,以防止短路造成的火花烧伤面部。

5.2.3.12、下列操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5.2.3.12.1、改变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5.2.3.12.2、改变焊机接头时;

5.2.3.12.3、更换保险装置时;

5.2.3.12.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5.2.3.12.5、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5.2.3.12.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5.2.4、气焊、气割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定及要求5.2.4.1、施焊场地周围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5.2.4.2、氧气瓶、乙炔瓶所设的位置,距火源的位置不得少于10m。

5.2.4.3、乙炔瓶要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在固定的架子上使用,严禁卧放使用。5.2.4.4、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5.2.4.5、氧气瓶和乙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

5.2.4.6、瓶阀开启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

在点火或工作过程中发生回火时,要立即关闭氧气阀门,随后关闭乙炔阀门。重新点燃前,要用氧气将混合管内的残余气体吹静后进行。氧气瓶应有防尘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振动,并防止暴晒。

5.2.4.7、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5.2.4.8、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5.2.4.9、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5.2.4.10、装置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漏气。同时要严禁气路沾油,以防止引起火灾危险。

5.2.4.11、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温处,温度不要超过35℃。

5.3、起重作业

5.3.1、本项目起重作业包括的操作项目有:5.3.1.1、龙门吊;

5.3.1.2、汽车式起重机驾驶;

5.3.1.3、架桥机;

5.3.1.4、信号指挥(挂勾作业)。

5.3.2、起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吊装作业的“十不吊”原则:

5.3.2.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5.3.2.2、信号不明;

5.3.2.3、吊物下方有人;

5.3.2.4、吊物上站人;

5.3.2.5、埋在地下物;

5.3.2.6、斜拉、斜牵、斜吊;

5.3.2.7、散物捆扎不牢;

5.3.2.8、零、散、小物件无容器;

5.3.2.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5.3.2.10、6级以上强风。

5.3.3龙门吊、架桥机驾驶员安全操作规定及要求5.3.3.1、起重机司机要正确、合理地操作,就是对所操作的机械起重机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构造、

懂原理、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即使是理论知识很丰富、操作技术很高超、实际经验很多的司机,在接到一台陌生的龙门吊或架桥机时,也应详细地了解和掌握使用说明书中有关技术资料内容和“四懂三会”实现安全操作。

5.3.3.2、在开始作业之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5.3.3.2.1、按规定做好日常维护保养。5.3.3.2.2、与指挥人员约好指挥信号的种类及有关事宜。

5.3.3.2.3、检查现场环境,要保证有安全作业距离及各种安全条件。

5.3.3.2.4、查看前一班作业的各种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5.3.3.2.5、开始操作时,先鸣号发出警示,提醒注意。5.3.3.2、在施工作业中,要注意做到以下几项:5.3.3.2.1、遵守指挥信号的指挥及有关指挥与信号的有关规定。

5.3.3.2.2、按正常各级保养检查使用钢丝绳、吊索具;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各种吊具和索具。

5.3.3.2.3、不准用吊钩直接吊挂重物,必须用索具或专用器具。

5.3.3.2.4、细长易散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有吊运过程中,使吊运的物品保持水平,不准偏斜,更不允许长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运过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动等原因从捆扎中抽出掉下,发生事故。5.3.3.2.5、不能在起吊的重物上再连挂其它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载、破坏原来的捆扎方式和松紧程度,或发生扯、刮、连、带现象。

5.3.3.2.6、吊运碎散物品,要用网、篮、或其它容器盛装,不可用绳索捆扎。

5.3.3.2.7、严禁将不同种类或是不同规格型号的索具连在一起使用。

5.3.3.3、严禁超载

5.3.3.3.1、司机要了解所吊重物的准确的实际起重量,

不可以估算的为依据。

5.3.3.3.2、禁止斜拉斜拽,起动和制动要平稳。不允许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当做正常开关使用。5.3.3.3.3、禁止在非工作风力下作业。一般的起重机都规定在6级风以下,风速

11~13m/s,风的压力约105Pa。

5.3.3.4、操作要符合规定:

5.3.3.4.1、有档位的机构,一定要逐档操作,不要一下推上全速。

5.3.3.4.2、临时停电,司机不要离开座位,要拉开总电源开关,并将手柄置于零位,防止通电后继续动作。5.3.3.4.3、司机不能私自接纳任何人操作,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实习操作人员,或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操作证的检查人员,方可操作,而前者,必须有司机在场负责指导和帮助。

5.3.3.4.4、禁止用龙门吊吊运人员。5.3.3.4.5、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有大风(6级大风)、大雨、大雾(能见度小于10m)天气,要停止工作;夜间要有充足的照明。禁止酒后操作。

5.3.4、停止作业之后,要做到以下几项:

5.3.4.1、龙门吊停放到周围无障碍的安全位置;各操作手柄推到零位,切断电源。

5.3.4.2、填好履历书,做好各种记录,关上门窗并锁好。5.3.5、对起重机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属于登高作业,要做到以下几点:

5.3.5.1、起重机作业时,不准对有运动的部位进行保养,维护,也不能隔着它们对别的部位做维护保养。5.3.5.2、维修保养各工作机构、电气部分以及更换钢丝绳时,要切断电源,并将手柄推到零位上,同时,将主电源开关柜关柜门加锁,不能加锁的,一定要挂上警示牌。5.3.5.3、维修、保养作业现场或周围有障碍物时,要把龙门吊开到安全的位置。维修保养或更换容易坠落的零件时,龙门吊不能有人。维修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安全带,戴安全帽。

5.4、汽车式起重机驾驶员安全操作规定及要求

5.4.1、汽车式起重机驾驶员在准备作业前先要进行下列各项的安全检查。

5.4.1.1、出车前,起重机司机要检查起重机的油、水量,并按规定进行各部分润滑,添加冷却水和油,对漏油、漏水处要及时排除。

5.4.1.2、出车前,起重机司机要检查各操作手柄是否工作正常,制动器是否灵敏有效,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对发现的故障要及时修理。

5.4.1.3、起重机进入现场前,起重机司机要同指挥人员勘察现场,选择好安全停车的位置,尤其要注意作业现场上空有无高压线,地下有无暗沟、暗涵等建筑设施。5.4.1.4、起重机进入现场后,要首先了解被吊运货物的摆放位置,然后选择平整、坚实的地面,作为停车地点,并保持起重机的平稳。

5.4.1.5、作业前,要将四个支腿全部伸出,支腿下面要加放垫木,防止作业中支腿下沉;操作支腿开关时,要先放后支腿,再放前支腿,防止损坏起重机。

5.4.1.6、作业前,首先要进行一个循环的空负荷运转,检查起重机各工作机构运转是否正常,检查作业现场周围环境,有无妨碍起重机吊运作业的障碍物。

5.4.1.7、起重吊运前,起重机司机要首先查看被吊运货物,熟悉货物的性质、规格、重量和装卸要求;遇有易滚、易滑、易倒的货物的性质、规格、重量和装卸要求;遇有易滚、易滑、易倒的货物,要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5.4.2、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定

5.4.2.1、起重机司机要严格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并同挂钩工相互配合,自觉服从指挥。

5.4.2.2、吊运货物前,要对被吊物重量进行估算,确定分吊数量和吊挂位置,严格按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和旋转范围进行作业。

5.4.2.3、起重机开始运转时,起重机司机要鸣铃,提醒作业人员注意旋转方向;货物离地20cm时,要停吊、试臂、

试绳、试刹车。

5.4.2.4、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运作业,只准许在起重机左右两侧及后面进行,严禁在起重机前方吊运基从驾驶室上空旋转跨越。

5.4.2.5、起重吊运货物时,要将货物提升到安全高度后,再作回转,变幅运动;回转时,速度要慢,制动要平稳,减少货物摆动。

5.4.2.6、起重吊运货物不准许在地面旋转,操作中带载变幅要平稳,不允许在作业中长时间将货物悬吊在半空中,而司机离开操作室。

5.4.2.7、起重吊运货物时,卷筒上的钢丝绳最少要有三圈的余量,不准许钢丝绳重叠、打结、绞拧时,强行操作升降或进行调整。

5.4.2.8、起重吊运货物中,严禁调整支腿,需要调整时,要停止吊运,收回起重臂,进行紧固和垫平。5.4.2.9、起重吊运货物中,起重机运转不允许从作业人员上方通过,被吊物上面不允许站人或搭放其它货物,运转中要避免碰撞。不准许起重机带载强行伸缩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也不准许用起重臂拖拉,碰撞货物,或搭乘挂钩工上下货物。

5.4.2.10、起重吊运货物中,需要起重机抽绳时,货物上面不准许站人,遇有线路、树木、建筑物时,起重机的钢丝绳与其距离至少1m以上;遇有高压线时,起重机和被吊物要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并指定专人监察现场。5.4.2.11、起重吊运货物中,不准许主、副卷扬机同时工作,夜间作业,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条件,起重机灯光要齐全,指挥信号要清晰、准确。

5.4.2.12、起重吊运货物中,遇有异常声响、抖动、发热、异味时,应停止操作;遇有大风、大雾、雷雨、视线不清或对安全有影响时,可暂停作业,遇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鸣铃或报警,停止作业,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5.4.3、完成作业后的注意事项

5.4.3.1、起重吊运作业完成后,司机要鸣铃,收放起重臂,收支腿时,要先收前支腿,再收后支腿,支腿完全收回,

吊钩要挂好安全绳。

5.4.3.2、收完起重臂和支腿后,随车挂钩工再将吊索工具、垫木,收到起重机的安全位置;起重机司机,要提醒挂钩工选择安全的位置乘坐。

5.3.4.3、起重机司机离开操作室前,要切断电源,关闭起动开关,将各操作手柄复位,制动装置处于安全状态,关好门、窗、锁好车门。

5.3.4.4、收车后,起重机司机要做好例保工作,清除起重机上的污垢,保持各工作机构清洁,冬季收车后,要将水箱中的水放净。

5.3.4.5、收车后,起重机司机要检查各部机件有无漏油、漏水、松动、裂纹、变形损坏,安全制动装置是否有效,钢丝绳有无磨损、断股。

5.3.4.6、收车后,起重机司机对作业中发现的隐患,出现的故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修、排除,保持起重机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6.1、机动车应有有驾驶证的专职司机驾驶,禁止非司机开车,司机应了解本机构造,技术性能,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必须按清洁坚固、润滑、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对机动车进行认真的维护保养。

6.2、工作前应检查本机各部件无异常,再起动机器。发动后,试运转片刻后,确认运转正常,无异常音响才可驾驶。6.3、厂内机动车驾驶员作业准则

6.3.1、“十慢”是:起步慢,转弯慢,下坡慢,倒车慢,过桥慢,交会慢,交叉路口慢,视线不良慢,雨雪路滑慢,挂有拖车慢。

6.3.2、“十不准”是:不准超载,不准抢挡,不准高速行驶,不准酒后驾驶,开车时不准吃东西,开车不准与他人谈话,人货不准混装。视线不清不准倒车,不准非驾驶人员开车,行驶中不准爬上跳下。

6.3.3、“十不开”是:车辆有病开车,车门不关好不开车,人没坐稳不开车,货物没有装好不开车,踏脚板上站人不开

车,翻斗不装好不开车,装运货物超高超长没有安全措施不开车,装运危险品违反安全标准不开车,三照不全不开车,学员没有教练带领不开车。

6.3.4、“七好”是:刹车好,灯光好,喇叭好,信号标志好,车辆保养好,规则规程遵守好,安全措施执行好。

7、预制梁张拉作业

7.1、张拉作业人员要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7.2、张拉作业人员要正确、合理地操作,对所操作的张拉设备机械性能、原理、操作方法要了解和掌握,实现安全操作。

7.3、张拉设备使用前,须将千斤顶、油压表、油压泵、配组送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检验标定,并要做明显编号。7.4、预制梁的标号要达到设计张拉强度后,方可进行张拉作业。

7.5、张拉时,应严格控制按设计图给定的顺序进行张拉,使砼梁体的两端面均匀均布受力。

7.6、预应力张拉时,油泵不可给油过猛,采用分级加载以5Mpa/次为一进级的逐级加载张拉方法。

7.7、在试拉到0.1σk时,张拉人员要检查有无脱锚现象,以及千斤顶轴线与张拉方向量是否与钢绞线轴心一致。7.8、张拉时两端张拉人员要确保两端对称同时张拉,同步同级进行。

7.9、张拉时张拉端四周设好安全防护栏,钢绞线纵向方向严禁站人及人员通过,并做出明显的标记。

7.10、张拉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千斤顶的外侧进行作业。7.11、高压油泵的操作人员要戴好护目镜,以防油管破裂与接头封闭不严时喷油伤眼睛。

随岳南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梁场

特种工操作规定及要求

编制:

审批:

中铁十局三公司随岳项目部部

二00五年七月一十五日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 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 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3.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3.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 储存保管员。 3.10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1年龄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4.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4.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4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 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4.5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职责 5.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重庆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5.2安技部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 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5.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 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 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 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4 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5.5职工医院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 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告。 6.工作程序 6.1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向人力 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由人力资源部发给实习证并同时报安技部门 登记备案。 6.2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 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3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 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4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5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回公司后,应将操作证原件交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操作者手 中留有复印件备查。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将取证情况报告安技部门备案。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种类。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一采两掘)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 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1名,每班轮休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压力容器操作 司炉工作业 登高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和作业范围 一、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 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如下: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 )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二、经贸委1999年颁布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三、建筑、矿山、电力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通常分类和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表格大全

煤矿十类特种作业人员 一、煤矿十类特种作业人员主要从事工作 电气作业、爆破作业、井下安全监控、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煤矿提升机操作、采煤掘进机操作、矿下瓦斯抽采作业、井下防突作业、井下探放水作业等都是井下特殊工种,必须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发证,并做到持证上岗。 二、煤矿十类特种作业人员具体职责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井下变配电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监测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放工)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 员配备标准】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 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 ^定O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 名,回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引用范围 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10]30号令 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局[2005]140号文 4.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5.公司现有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5.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4压力容器作业 5.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叉车) 5.6登高作业 6.职责 6.1生产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见附件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有权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6.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公司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生产部、生产部经同意后方可变动。 7.管理内容 7.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培训。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7.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7.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公司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7.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7.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7.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7.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7.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生产部应加强对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督导。 7.9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11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

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 1、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安龙县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人员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

安监总局网站:煤矿规定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有哪些?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办证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办证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规定,广元市安监局办理特种作业的范围如下: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小河嘴煤矿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2013年度小河嘴煤矿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配备管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切实做到一切以安全为重,一切从安全出发,更好地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根据小河嘴煤矿2013年度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对我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特种作业种类。根据安监总局第30 号令的规定,以下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52号令)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副总工程师、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机运通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根据2013年度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机电队井下电钳工不少于26人;采煤队电钳工不少于2人班(综采队加倍);掘进队不少于5人/队;运输队不少于6人/队。全矿合计不少于65人(其中包机组电钳工6人)。 3、采煤机机操作作业:单班作业不少于2人/班,双班作业不少于4人/班。全矿合计不少于14人。 4、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班;调度小绞车每台不少于2人/班(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包括参加司机和信号把钩工)。全矿合计不少于160人。 5、煤矿井下爆破作业:采煤队不少于2人/班;掘进队不少于2人/班。全矿合计不少于50人。 6、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根据2013年生产部署(4个采面、6个掘进碛头)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全矿井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S):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W):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气焊接(切割)作业。不适用于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结构钢

的电气焊接(切割)作业;(现在好像不算了)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十三、桩机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桩机作业; 十四、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混凝土泵作业; 十五、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在施工现场从事机动车车辆驾驶。

xx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XX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学历 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 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根据晋煤劳发【2011】1166号、晋煤培发【2011 ] 1224号、山西焦煤发【2011 ] 748号、xx煤电劳发【2011 ] 705号、XX煤电劳发【2011 ] 704号文XX煤电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专业学历及专 业职业资格准入 1、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 准入标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防爆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需《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 《职业资格证书》。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2013年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具达到准入标准60%以上,2015年底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2)职业资格:2012年底职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2013年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具

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以上;到“十二五”末,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5%以上。(2)职业资格:2013年底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35% 以上。 2、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 准入标准:(1)学历: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绩效)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2)职业资格:必须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达标时间:(1)学历:到2013年底,本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达到60%以上;到2015年本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全部达到准入标准。(2)职业资格:2012年底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 )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中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职业资格: 中级工:到2013年末,全矿特有工种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40%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矿全矿特有工种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45%以上。高级工:到2013年末,全矿特有工种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15 %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矿全矿特有工种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 2 5%以上。技师:至V 2013年末,全矿特有工种取得技师技能(二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使命.doc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接受特种作业上级主管部门的系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合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二)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接受定期复审、培训与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三)应保持身体健康,上岗前进行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确保没有妨碍从事特殊工种的疾病和缺陷。 (四)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本特种作业的技能,使自己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发展的要求。 (五)严格遵守本特种作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六)遵守劳动纪律,认真作业,确保生产和人身安全。 实习报告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

济效益,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规范管理,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特制定以下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工种 1、电工 2、架子工 3、爆破工 4、机械操作工(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搅拌机、打桩机等) 5、电(气)焊工 6、起重工 7、司炉工 8、塔吊司机 9、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 10、处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11、信号指挥 12、厂内(施工现场)车辆驾驶 13、起重机械拆装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120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领取上岗操作证后,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学习、考核复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还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4、及时组织每年到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到公司指定部门进行培训和复审。 5、每年按规定安排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要有学 习考试情况等记录。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莆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膄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蒁根据安监总局第 袀30 螇号令的规定,以下 薂10 膀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羀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膈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莄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芃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聿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莅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肆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羂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腿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螆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蒄。 螁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腿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

膇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芆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薀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 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 薈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 蚄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薃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荿技术负责人); 蚅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莅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莂(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 葿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肅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袃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 膀1名,每班轮休 蕿1名,全矿井巡查 蒆2名; 薅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膃1名,每班轮休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

随岳高速第三合同段梁场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定及要求 1、特种作业范围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作业 1.4、机动车辆驾驶 1.5、预应力张拉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 2.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2.4、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3.1、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3.2、努力学习本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技术,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3.3、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3.4、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书,对违章指挥作业者能及时指出,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3.5、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为所在岗位制定的岗位职责。 4、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实践技能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其从事作业的范围和等级要与证件所规定的操作项目相符合。

5、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操作规定及要求 5.1电工 5.1.1、电工作业包括以下操作项目 5.1.1.1、安全用电技术 5.1.1.2、低压运行维修 5.1.1.3、高压运行维修 5.1.1.4、低压安装 5.1.1.5、电缆安装 5.1.1.6、继电保护及二次仪表整定 5.1、施工现场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定及要求 5.1.1、现场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5.1.2、电工作业人员要熟知电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带电 作业或停电检修时,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 在高处作业时,使用电工安全带;从事装卸高压熔丝、锯断电缆、打开运行中电缆盒要戴护目镜。 5.1.3、现场临电电工要熟悉、临电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检查、保护电气装置及保护设施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做好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5.1.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电工作业人员要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5.1.4.1停电 5.1.4.1.1、将被检修设备可靠地脱离电源,也就是要将有可能给被检修设备送电或向被反送电的各个方面的电源断开。 5.1.4.1.2、断开电源,拉开至少一个有明显的断开点开关。 5.1.4.1.3、停电操作时,必须先停负荷,后拉开关(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681-22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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