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考研复试论述总结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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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题自己总结(论述)

一、刑法解释(面真)(参见笔记P23)

1.概念: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2.分类:

按解释的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二、论罪刑法定原则(面真)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法条规定:97年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具体内容: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两方面。

a)积极的罪刑法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扩张刑罚权,积极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以保护社会。

b)消极的罪刑法定: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限制刑罚权,防止刑罚权滥用,以保障人权。

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关系:对立统一,体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性秩序的对立统一。冲突时优先考虑适用罪刑法定的消极方面。

4.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是允许有利于

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2)禁止事后法: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不具有溯及

力,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具有溯及力。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包括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原则:刑法规范必须清楚明确,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应当清

楚明确。

5.主要体现:

总则: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

分则: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6.理论基础:自由、民主、人权、秩序等法律价值目标

自由:刑法确立了自由的界限,在刑法范围之内,个人享有选择和活动的自由。民主:人民主权,刑罚权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处以何种刑罚;并通过立法机关和程序,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刑法不仅是一种外在强制,也是一种自我约束。

人权:对犯罪人依法定罪量刑,避免罪刑擅断,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秩序: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7.功能:社会保护;人权保障

社会保护:主要通过积极的罪刑法定实现

人权保障:主要通过消极的罪刑法定实现

8.历史: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的产物,是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许多国家均把罪刑法定原则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

现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

三、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

刑法第5条直接规定了罪刑相当原则,并间接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及其与罪刑相当原则的关系。

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调整刑罚与犯罪关系,为刑罚个别化原则划定范围和界限;

刑罚个别化原则调整刑罚与犯罪人关系,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构成制约和校正。四、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主要有: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解释)。2.从轻兼从轻原则(禁止事后法原则)

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如何处罚只能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处罚较轻的,则具有溯及力。

3.适用对象:未决案,即新法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新法生效前已作出生效判决的,继续有效(既判力)。

五、刑法的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其与罪刑法定的关系(真)

1.有关溯及力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2.与罪刑法定的关系:表面来看,既有一致又有冲突,实质来看,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两者的一致性在于:从旧的规定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即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事后法,是罪刑法定原则重要的派生原则;坚持从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两者的冲突性在于:从轻的规定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只能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而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即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在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处罚较轻的情形适用新法,表面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定罪量刑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然而,两者表面的矛盾性恰恰体现了两者基本精神的一致性: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防止罪刑擅断,增强定罪量刑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使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使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避免出现处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目的是在保证刑法确定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是对被告人的保护。

因此,两者都能实现有利于被告人的目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六、七十五岁的规定是否违反平等(面真):

否。

1.刑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不意味着没有合理和必要的区别对待。

刑罚个别化的存在是必要的。

2.刑法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是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老人大多年老体弱,实施的犯罪一般不可能是严重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二,老人体力精力有限,受自身条件限制,再犯的可能性很小;

其三,老人年老体弱,刑期较长,可能难以承受容易生病,对于监管场所和老人自身都是沉重的负担。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对老人适当照顾。

其四,有除外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考虑到特殊情况下老人犯罪也会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所以规定了死刑例外,以免罚不当罪。

3.七十五岁的规定,是考虑到老人的自身情况,对老人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体现了实质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因此不违反平等原则。

七、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14年初试真题)

1.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步的时间效力。

2.适用于其实施之前,刑法实施期间的未决案。

3.具体表现为:

1)司法解释实施前、刑法实施期间的行为,若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

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同步时间效力)

2)司法解释实施前、刑法实施期间的行为,若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

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

但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3)司法解释实施前的已决案,继续有效。

八、犯罪的概念、特征(面真)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

1.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

指犯罪给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实际损害危险的属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既要反对主观归罪,也要反对客观归罪。

影响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的客体,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个人心理状态等。

2.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

依法,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应受刑罚惩罚,而不是其他处罚措施,是由于其严重社会危害性;

应受刑罚惩罚,但未必实际承受刑罚处罚,还受量刑情节的影响。

九、论述罪状(面真)

1.概念:罪状,即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描述。

2.分类:基本罪状;加重或减轻罪状

基本罪状分为: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参见书P34)

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参见笔记P33)

十一、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真)

当为能为而不为。

1.当为:行为人负有履行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义务来源: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

职务、业务上的要求;

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引起;

先前行为引起

2.能为:行为人能履行特定义务;

3.不为: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

十二、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法定不作为之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违反命令性规范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分则规定通常以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法定作为之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违反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

认定的关键:相当性,即该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在构成该法定作为之罪上具有相当性。

纯正的不作为犯的典型罪名:见笔记P36附页

十三、危害结果的意义、地位

危害结果必须与具体犯罪相联系,才能确定其意义和地位。

1.犯罪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结果犯,发生法律规定的特

定结果即构成犯罪,不发生该结果则不构成犯罪。一切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及少数故意犯罪,以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结果)2.犯罪既遂条件。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未发生,犯罪未

既遂,而非不成立犯罪。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既遂结果)

3.量刑加重标志。危害结果是加重刑罚的情节,即结果加重犯。危害结果未发

生,犯罪仍既遂,危害结果发生,加重法定刑。(加重结果)

十四、论刑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

1.必然因果关系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2.偶然因果关系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仅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的因果关系。3.条件说:行为人的行为只要是对结果发生作用的条件之一,就是该结果的原因。所谓条件,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没有危害行为就不会有危害结果。

即使此关系极其偶然或还有其他原因共同导致一个结果,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如被害人有不为人知的严重疾病、特异体质,过于胆小,自身有过错等。

条件说把所有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现象都视为原因,认为诸条件作为原因的价值是相等的,又被称为等价说。

我国刑法判断因果关系采条件说。

条件说的缺陷:因果关系扩大化,导致刑事责任扩大化。确定因果关系的范围较宽泛,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扩大。

解决方法:通过主观方面的罪过认定严格把关。往往因行为人不可能预见,阻却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作用中途被其他条件打断,由其他条件独立导致结果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中断,后来的独立导致结果的条件为优越的原因。

4.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具有相当性,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所谓相当性,即在日常生活经验上是一般的事态,而不是异常的事态。

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条件说为基础,以具有相当性的条件作为原因,适当限制因果关系的范围,避免刑事责任的扩大。因此,又被称为相当条件说或条件说的补充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关键是对相当性的判断

5.不作为行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就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不履行该作为义务,导致该结果发生的,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6.各学说中因果关系的归责地位设定

因果关系的归责地位:因果关系是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

若设定因果关系是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充分(足)条件,则意味着:具有因果关系就应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必须严格限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即要求具有相当性。

若设定因果关系是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必要条件,则意味着:具有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因果关系仅是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条件之一。此种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可以较宽松,即要求具有条件关系即可。判断行为人是否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是主观罪过的认定。

因此,相当因果关系说中,因果关系的归责地位是:因果关系是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充分条件;条件说中,因果关系的归责地位是:因果关系是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必要条件。

尽管两学说中,因果关系的归责地位的设定不同,但处理结论即归责判断往往是一致的,这是因为:条件说中不具有相当性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也不可能预见到,虽然有因果关系,但主观方面不存在罪过,而阻却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十五、论罪过责任原则

1.基本含义:无罪过即无责任,则无犯罪。即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和刑事责任,是刑法的重要原则。

2.在否定客观归罪、结果责任的基础上确立。客观归罪、结果责任,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即使主观上没有罪过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3.法条规定:16条: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在立法上确立了罪过责任原则。

十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参见笔记P42)

十七、犯罪目的的地位

1.犯罪构成要件。目的犯中,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将特定目的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如果没有该特定目的则不构成该犯罪。

2.直接故意内容。犯罪目的是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因此可作为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

对于只处罚直接故意的犯罪,即使刑法分则条文未明文规定,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必要内容,该目的是该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既处罚直接故意,也处罚间接故意的犯罪,犯罪目的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简言之,犯罪目的是目的犯和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在既处罚直接故意也处罚间接故意的犯罪中不是构成要件。)

十八、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关系)(真)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推动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二者的联系(相同点)

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并通过犯罪活动表现出来;

2,二者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二者都反映了行为人的某种需要,有时甚至是一致的;

4,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二者的区别

1,形成时间。犯罪动机形成在前,犯罪目的形成在后。

2,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犯罪目的一般影响定罪,是某些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犯罪动机一般影响量刑。

3,数量:一罪一般有一个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多个犯罪动机。

4,反映需要: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所反映的需要有时不一致。

5,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有可能不同;不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不同,而犯罪动机则有可能相同。

6,同一种犯罪动机有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目的,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由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十九、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罪责的区别

1.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一般都是故意犯罪,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罪过形式是过失时,才构成过失犯罪。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

(处罚原则)

2.故意犯罪不必然是结果犯,过失犯罪均为结果犯。故意犯罪不仅处罚既遂形态,也处罚未完成形态,存在未完成罪;过失犯罪仅处罚既遂形态,不存在未完成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处罚形态)

3.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处罚轻重)

二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面真、真)

区别

1.认识程度:预见与明知。

认识程度相对较低,仅仅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认识程度相对较高,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否定态度;放任、纵容态度。

3.是否采取措施避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不采取任何措施避免。

4.主观责任:比较轻;比较重。

相同:

1.认识因素:都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意志因素: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二十一、解释并区别下列概念: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真)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概念: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概念: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

区别:

1.关键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预见。即认识因素: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2.是否凭借一定的外界条件。疏忽大意的过失并没有凭借一定的外界条件;过于自信的过失凭借一定的外界条件认为危害结果可以避免,然而这种外界条件不可靠,行为人对此估计不足。

相同: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否定态度,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二十二、认识错误(面真)

1.概念: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合。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2.解决的问题: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故意,行为人对因错误而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承担故意责任。

3.分类:

1)事实认识错误(构成要件认识错误):

①对象错误:

同类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

异类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属于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的对象

②打击错误(行为误差)

●前二者的解决方法: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只要发生认识错误,不论是同类对象错误还是异类对象错误,即对犯罪结果阻却故意。即:行为人对预想侵害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对实际侵害的对象构成过失犯罪,是一行为犯数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定故意犯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同类对象错误对犯罪结果不阻却故意;异类对象错误对犯罪结果阻却故意。即:同类对象错误情况下,行为人对因错误而造成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故意;异类对象错误情况下,行为人对因错误而造成的危害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法定符合说是我国的通说。

③手段(工具)错误(行为方法错误)

●解决方法:一般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犯罪未得逞的,成立故意犯罪

未遂或预备;但迷信犯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产

生犯罪结果,不具有可罚性)

④因果关系错误

●解决方法: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

①假想无罪: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实际上是犯罪

●解决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原因:假想无罪现实中一般不存在。行为人只要对构成要件有认识,通常就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有认识,知道是犯罪。因此,假想无罪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犯罪人由于环境,如居住在深山中信息不通畅等因素确有理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则缺乏主观上的应受谴责性,也可以免责,即不成立故意。总之,法律错误的处理方法是:原则上不免除故意罪责,但允许有例外。)

②假想有罪: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实际上不是犯罪

●解决方法:不构成犯罪

(因: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

③假想罪刑: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刑罚轻重存在误解,但对行为的违法性不存在误解。

●解决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按实际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十三、论述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面真)

根据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区分不同的刑事责任能力。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有(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八宗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3.绝对有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一律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

5.已满75周岁: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参考笔记P39)

二十四、刑事责任能力(参见笔记P39附页)

绝对有、绝对无、相对有、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二十五、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真)

1.由单位实施: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主体属性)

2.以单位的名义实施

3.为单位谋取利益或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4.刑法分则明确规定

5.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决策程序决定实施,受单位意志支配而非某个成员的意志。

6.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属性)

7.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法律属性)

二十六、论期待可能性(面真)

1.概念:行为人在行为时存在履行守法义务避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如果

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可成为排

除责任的事由,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2.基本精神:法不强人所难。行为人行为时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实施犯罪行

为,即使存在故意或过失,也可减责或免责。

3.理论来源: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源于德国的癖马案。

◇案情:德国一马车店的车夫,知道这个马车店有一匹马有恶癖,即经常因尾巴缠住缰绳而受惊狂奔,极易发生事故。当老板要求他驾驭此马去街区运营时,车夫要求老板换其他的马。然而老板不同意,并以解雇相威胁。车夫只好驾驭此马去街区运营。运营中,该马恶癖发作将人撞伤。

◇法律要点:此案中,车夫预见到有恶癖的马会撞伤人,但轻信能避免,存在过失;按照心理责任论,本应负刑事责任。但是,车夫如果拒绝驾驭此马就会失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车夫即使失业也要拒绝驾驭此马,显然过于苛刻,车夫不应受到谴责(非难、责备)。因此判定车夫无罪。

责任不仅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故意、过失心理,责任的本质应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应受谴责(非难、责备)性。本案中,车夫具备过失心理,却不应受到谴责,因此无罪。

◇癖马案对责任论的影响: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

(1)心理责任论:传统的责任观念是心理责任论。19世纪至20世纪初居于支配地位。

责任的本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损害结果之间的心理关系,即故意或过失。责任的二要素:责任能力、责任心理。责任能力即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责任心理即故意或过失。有责任能力者对违法事实具备故意或过失就具备责任。评价:行为人对行为及其结果有心理关系即应承担刑事责任。把行为人对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关系作为主观归责的惟一根据。只是停留在心理现象层面上,不能完全满足合理归责的要求,传统心理责任论存在缺陷。

(2)期待可能性理论:

责任的本质:应受谴责性(期待可能性)。

责任的三要素:责任能力、责任心理、期待可能性(可谴责性)。

评价:把罪责评价重心由心理现象层面转移到能否满足守法要求上(由第二责任要素责任心理转移到第三责任要素可谴责性)。按照期待可能性理论,仅具备心理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还要具备可谴责性,即应该并且能够满足守法要求,却没有满足守法要求。而是否具备可谴责性(即是否满足了守法要求),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进行价值判断需要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作为价值评价标准的,只能是法律规范。因此,期待可能性理论将规范引入责任论,并进一步产生了规范责任论。

(简言之,逻辑过程为:罪责—可谴责性(期待可能性)---价值判断(判断是否具备可谴责性)---价值判断标准:规范)

(3)规范责任论:是对心理责任论的修正,是在情理与法理冲突时对法理的修正。

责任的本质:从规范角度对心理事实加以非难的可能性(也就是应受谴责性,只是更加明确化)。

规范,即规矩、规则,在两方面发挥作用:①作为评价规范,对社会而言,是社会评判人的外部行为是否适当的客观评价标准;②作为命令规范,对个人而言,要求个人依规范行事,个人有遵循规范的义务。

责任的成立要素:责任能力、不法意识的可能性、正当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故意、

过失的责任心理归入构成要件,从责任论中脱离,成为规范评价的对象。(纯粹的规范责任论)

(个人理解:这说明,责任心理不再是构成刑事责任的要素,而是纳入了构成犯罪的要素,认定犯罪和认定刑事责任是两码事。)

评价:把罪责评价重心由心理事实转移到对心理事实的规范评价。规范评价,即以规范为标准,对行为人的心理事实进行价值评价、价值判断。行为人不仅要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事实,对这种心理事实从规范的角度进行价值评价,还要具备可谴责性。如果对心理事实进行规范评价的结果,是不具备可谴责性,那么,行为人不应对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如果评价的结果是具备可谴责性,那么,行为人就应对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把客观内容即随附事情的正常性引入责任认定中。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创新。传统的责任论中,故意或过失地违法即应负刑事责任。然而,法律规范是依照一般情形设定的,仅有故意或过失心理,忽视行为人作出违法决定的特定处境,未必能合理归责。因此,必须考虑此特定处境,即随附事情的正常性。如果该处境正常,则能期待行为人选择适法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该处境异常,则不能期待行为人选择适法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的特定处境影响对行为人心理的评价。行为人因违反规范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以随附事情的正常性为前提。

(逻辑过程:罪责---可谴责性---价值判断(判断是否具备可谴责性)---价值判断

标准:规范

随附事情的

正常性

◇癖马案对犯罪论的影响:打破了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传统观念。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中,把客观要素都归入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要件中;把主观要素故意或过失都归入责任要件中。

规范责任论中,把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事实从责任要件中脱离出来,纳入构成要件符合性要件、违法性要件,打破了违法是客观的这一传统观念;把期待可能性(违反守法义务)作为责任的客观基础,把责任评价由心理评价转变为对心理事实的规范评价;评价标准是规范,具有客观性,打破了责任是主观的这一传统观念。4.适用:通常适用于过失行为和不作为行为;通常不适用于故意行为。

在故意行为中,无论行为人处于多么强的压力下,服从法律都是绝对的要求,除非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

5.借鉴意义:期待可能性是否适用于中国。

期待可能性可以适用于中国,但适用空间很有限。

期待可能性适用于中国,原因在于: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是出于体谅行为人在特定处境下缺乏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法不强人所难,与人们追求法律公正合理的朴素情感相吻合。

此外,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期待可能性观念,实例就是,妇女因被虐待、被拐卖、逃荒、逃避包办婚姻,流落外地而重婚的,不认为是重婚罪。因妇女处于困境中,无法自由选择而免责或减责,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观念。

期待可能性适用空间很有限,原因在于:

一,责任的规范评价意识淡薄。我国犯罪论体系仍处于心理责任论阶段,认定故

意或过失心理基本等同于认定刑事责任,对心理事实的规范评价在理论体系上没有地位,有必要在理论体系上确立规范评价的地位。

二,刑事门槛高。中国严格区分刑事责任与行政违法,这种二元法律结构导致刑事门槛很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大量与犯罪行为同质的行为,因为罪量程度较低,不作为犯罪处理,仅作为治安违法行为,从而将大多数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案件阻却在刑事责任范围外,挤压了期待可能性的适用空间

三,我国刑法的突出问题是谦抑有余而计较不足。期待可能性是为宽容行为人所设,避免追究刑事责任时过于苛刻。我国刑法刑事门槛高,不是过于苛刻,而是过于宽容,进一步扩大期待可能性的适用,不利于强化社会的规范意识和惩罚犯罪。

6.判断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国家标准说:以国家或国法秩序为标准。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国家的守法期待。

理由:国家是期待主体,行为人是期待对象。

◇平均人标准说:以平均人为标准。看平均人在行为人的处境下是否会实施同样的行为。

◇行为人标准说:以行为人自身的具体情况为标准。行为人个人在此处境下能否实施适法行为。

理由: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的初衷,即体谅行为人在特定处境下缺乏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即使不能满足国家期待或不能达到常人水平,但确实情有可原。7.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的认识错误,指本来存在期待可能性,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

解决方法:阻却责任。

二十七、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真)

1.防卫起因: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防卫认识即:认识到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目的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不必须是有责任能力人,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5.防卫限度: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不法侵害的严重性。

二十八、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初试真)

1.防卫起因:存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他暴力犯罪,是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强度基本相当的暴力犯罪。

2.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防卫认识即:认识到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目的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危及人身安全。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对人身安全已经产生危害的可能性,但并不要求存在现实的危险性。

5.防卫结果:即使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伤害,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过当防卫的特殊性:防卫起因的特殊性;防卫时间的特殊性;防卫结果的特殊性)

二十九、论述正当防卫制度(面真)

1.概念:

2.构成要件:

3.防卫过当:刑事责任

4.无过当防卫:概念及其特殊性

三十、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真)

1.避险起因: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2.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避险认识即:认识到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目的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3.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5.避险限度: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判断标准: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利益。生命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按其价值衡量。

6.避险可行性: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不得已,即没有其他任何合法方法排除危险。

7.避险主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关于本人避险的规定。

三十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

相同点:

1.意图: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时间: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限度:法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

除处罚。

4.性质:都是正当化事由,阻却责任。

不同点:

1.起因: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2.对象:不法侵害人;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限度: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可行性:可有其他选择;别无选择。(有其他选择时仍可进行正当防卫;别无选择时才可进行紧急避险。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

5.性质:正对正;正对邪(前者正当行为对正当行为的关系;后者是正当行为

对不正当行为的关系。)

6.利益权衡:前者不涉及利益权衡,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可;后者涉

及利益权衡,两种正当利益无法同时保全时,舍小利保大利。

三十二、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真)

1.概念: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

2.特征:

1)主观目的: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特征: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

3)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4)尚未着手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十三、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2.特征:

1)积极要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消极要素: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十四、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2.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全过程,即从预备行为开始到既遂为止的全过程。

2)中止的自动性:可为而不为,行为人自动停止。

3)中止的有效性:预备阶段的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行为人自动

放弃犯罪;实行终了的中止,行为人不仅要自动放弃犯罪,还要自

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十五、解释并区别下列概念: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真)

1.概念: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本来可能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不能犯未遂,是指因行为人对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而停止在犯罪未遂形态。

2.区别:

1)犯罪结果是否可能发生:能犯未遂,如果没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影

响,该行为可能达到犯罪既遂;不能犯未遂,即使没有行为人意志以外

的原因影响,由于行为人发生认识错误,该行为仍然不可能达到犯罪既

遂。

2)犯罪结果未发生的主要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客观原因;行为

人自身认识错误,主观原因。

3)是否产生具体的危险性:是;否

三十六、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共同的犯罪故意: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存在主观故意;且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的犯罪故意可以都是直接故意,可以都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意思联络,即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的犯罪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或参与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共同实行行为,也包括教唆、帮助、组织、共谋行为。共同实行行为,即二人以上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但不要求每个行为人都达到犯罪既遂,只要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部分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即教唆或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组织行为,即领导、策划、指挥犯罪的行为。共谋行为,本身属于实行行为。

3.犯罪主体:二人以上,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三十七、共同犯罪的性质

1.共同正犯的认定: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实际为共同犯罪的认定)

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实行的犯罪相同,犯罪构成完全相同,才成立共同正犯。行为共同说:二人以上实行的犯罪行为相同,犯罪意图不同,也成立共同正犯。犯罪共同说强调行为人主观故意与结果的共同性;行为共同说强调行为本身的共同性。

我国刑法采行为共同说。

2.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

共犯独立性说:共犯的成立独立于正犯。共犯的行为是其反社会性格的表现,即使正犯没有实行犯罪,共犯也应受到处罚。

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从属于正犯,共犯成立的前提是正犯实行了犯罪行为。教唆未遂的成立范围:根据共犯独立性说,教唆行为本身就是实行行为,反映了教唆者的反社会性,即使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教唆者也构成教唆未遂;根据共犯从属性说,教唆行为从属于被教唆者的行为,只有被教唆者着手实行被教唆之罪,教唆者才构成教唆犯。

我国刑法采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的性质;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

(根据共犯独立性说,并非所有的教唆犯都是共犯,可分为单独的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三十八、共同犯罪的片面共犯与过限行为(面真)

(一)片面共犯(片面的共同犯罪)

1.概念:片面的共同犯罪,即实行或参与同一犯罪行为的人,一方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2.种类:

片面的共同正犯:不存在。在共同正犯的情况下,行为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必须是双向的、相互的,才能对各行为人的心理产生影响。

片面的教唆犯:存在。教唆者认识到自己在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者没有认识到自己被教唆犯罪。被教唆者不需要认识到教唆者的故意。片面的教唆具有可罚性。片面的帮助犯:存在。帮助者认识到自己在帮助他人实行犯罪,实行犯却没有认识到他人帮助自己犯罪。

(二)共犯的过限行为

1.概念: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

2.种类:

被教唆者实施了超出教唆者教唆内容的其他犯罪行为;

部分共同正犯人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其他犯罪行为。

3.处罚:

共犯的过限行为,由实施者独立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责任。

三十九、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真)

(一)分工分类法(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

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分类

1.正犯:即实行犯,是实行犯罪的人。

又可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2.共犯:即非实行犯,是没有实行犯罪的人。

包括教唆犯、帮助犯。教唆犯,即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帮助犯:即为他

人实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人。

(二)作用分类法(我国的分类)

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吸收分工分类法中的教唆犯。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是主犯。

包括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组织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一般主犯。一般主犯,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为实行犯和教唆犯。

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作用的实行犯或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被胁迫是指:

时间上:犯罪过程中一直处于被胁迫的状态;

程度上:不是绝对强制,而是相对强制,被胁迫者没有完全失去自由选择的状态。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故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共同犯罪人。

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十、论述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真)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包括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组织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一般主犯。2.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关系: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是刑法总则规定的主犯之一;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刑法分则必要的共同犯罪中规定的首要分子。必要的共同犯罪虽然在形式上属于共同犯罪,但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因此是独立的犯罪,不适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4.总结:主犯只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包括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不仅包括首要分子,还包括一般主犯。首要分子不完全是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主犯的规定,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适用主犯的规定。

四十一、教唆犯成立条件

1.教唆故意:主观条件。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2.教唆行为:本质特征。教唆行为的着手,以教唆者行为的着手为标准,非以

被教唆者行为的着手为标准。

3.被教唆者:被教唆者必须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否则构成间接正犯;被教

唆者必须是特定人,否则是煽动而不是教唆。

四十二、教唆犯处罚规则(真)(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原则上,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的,按照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照主犯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

罪,也应当从重处罚。

3.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即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十三、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3人以上为了多次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比较固定的犯罪组织。

2.特征:

1)由3人以上组成;

2)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

3)形成了犯罪组织:本质特征

4)组织结构较为固定:补充性特征

四十四、共犯的错误

1.概念:指共犯与正犯之间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

2.形态:

1)共同正犯的错误:共同正犯之间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

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全体共同犯罪人均应对因错误而产生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的错误:由发生认识错误的共同犯罪人对因错误而产生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未发生认识错误的共同犯罪人不对因错误而产生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实际属共同正犯的过限。共同犯罪人只在不过限的结果部分成立共同正犯,对于过限的结果部分不成立共同正犯,由实行过限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结果加重犯的错误:只要共同犯罪人对基本犯有认识,就应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2)教唆犯的错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

教唆者教唆的罪与被教唆者实行的犯罪不一致:教唆者只成立教唆的罪。

被教唆者实行的犯罪超过了教唆者教唆的罪的范围:教唆者只在教唆的罪范围内成立教唆犯。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成立教唆犯,是没有实行犯的教唆。

3)帮助犯的错误: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四十五、共同犯罪与未完成罪(犯罪形态)(参考笔记P57总结)

1.共犯与犯罪未遂的关系

1)共同正犯的未遂: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只有全体共同正犯人的行为都未遂,各共同正犯人才成立犯罪未遂;只要有部分共同正犯人的行为达到既遂,各共同正犯人都成立犯罪既遂。

2)共犯的未遂:共犯的犯罪形态从属于实行犯。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2.共犯与犯罪中止的关系

1)共同正犯的中止:全体共同正犯人中止的,各共同正犯人都成立中止。部分共同正犯人可成立单独中止,条件是阻止其他共同正犯人实行犯罪达到既遂;但

中止效力只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同正犯人。

2)共犯的中止:教唆犯、帮助犯可成立单独中止。条件是:

教唆犯的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者的犯罪故意;帮助犯的中止。必须有效撤回帮助。

四十六、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界限(区别)(面真)

1.相同点: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只能构成一罪。

2.区别:

1)性质:犯罪形态问题,罪数问题;法条关系问题,即存在包容或重合关系的法条如何适用问题。

2)表现:造成数个结果,侵犯数个法益;触犯数个法条。

3)产生原因:观念的竞合,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现实的竞合,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4)法条关系: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没有重合或包容关系,只存在一般评价观念上的联系;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某种重合或包容关系。

5)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6)判断标准:是否存在一个法条规定的罪名能完全评价或包容该犯罪行为。如果能,则是法条竞合犯;如果不能,则是想象竞合犯。

四十七、阐明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规则(真)

某一犯罪行为与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主要表现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法律特征:

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数个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为原则,数罪并罚为例外。总之,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刑法明文规定定罪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刑法理论通说,从一重罪处罚。

四十八、论刑事责任的根据(真)

概念: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能够引起刑事责任产生并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一种客观法律事实。

学说:

1.行为责任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个别的犯罪行为,即具体的符合构成要件的

违法行为。而犯罪行为必须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做出,也称意思责任论。优点:为追究刑事责任确立了客观标准,有利于防止罪刑擅断,维护法治、保障人权。

缺陷:假定人具有自由意志,将人的自由意志绝对化;忽视了对行为人本身和刑罚特殊预防等问题的研究。

2.性格责任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者的危险性格。进一步提出犯罪表征说:

只有行为者危害社会的危险性格已表征于犯罪行为时,才能成为刑罚问题,承担刑事责任。

优点:看到了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密切联系,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重视对犯罪原因和行为人的研究,主张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防卫社会。

缺陷:否定人的相对自由意志,否定犯罪行为的独立意义,片面强调行为人的危

险性格,易引起罪刑擅断,破坏法治,侵犯人权。

(危险性格难以统一精确地判断,不主张此说。)

3.人格责任论:刑事责任的根据不仅仅是具体的行为,而且是行为人的内在人

格。行为人受其素质和环境的制约,同时有行动的自由。刑事责任的成立,行为责任是第一性的,人格责任是第二性的。行为是责任判断的直接对象,是决定刑罚的最重要基准;刑事责任也是对行为人人格的评价和谴责。

优点:

1)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维护法治。将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责任判断的

直接对象,如无犯罪行为则无刑事责任。

2)有利于揭示法律评价行为人的伦理基础和本质。将伦理意义的责任引入

行为人的人格中,认为刑事责任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非难,还是对行为

人不良人格的非难。

3)正确解决了犯罪行为和行为人人格对确定刑事责任的作用。将犯罪行为

作为第一位考虑的内容,将行为人人格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内容,坚持将

犯罪行为作为决定刑罚的基准,同时考虑行为人的人格。

缺陷:面临许多理论、实践上的困难。

4.我国观点: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即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犯罪事

实。

优点:维护法治,防止刑罚滥用。

四十九、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1.联系:

1)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结果,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

刑罚;

2)刑事责任的轻重直接决定刑罚的轻重;

3)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非刑罚方法也是实

现刑事责任的重要方法。

2.区别:

1)性质:刑事责任是刑罚的上位概念,较抽象,是行为人应承担的否定性评价

和谴责;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较具体,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

2)根据: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行为;刑罚的根据还有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再犯可能性等。

3)外延:刑事责任的外延更广。承担刑事责任不一定受到刑罚处罚。

五十、解释并区别下列概念: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真)

1.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对象是尚

未犯罪的人。

途径是:对危险分子进行威慑,使其不敢犯罪;使人民群众认识到犯罪的危害,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2.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象是已经犯罪

的人。

途径是:剥夺犯罪人继续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使其无法再度犯罪;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不再危害社会。

3,二者关系:刑罚目的即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二者紧密相连,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有利于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这两方面内容。

五十一、论述刑法的法定刑(面真)(参见笔记P66,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

五十二、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真)

1.适用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死刑的犯罪,才能判处死

刑。

2.适用对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

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审判时怀孕,包括从侦查羁押到接受审判的全过程中,人工流产、自然流产、强制引产的情况;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条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4.适用程序: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审理可能

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

5.执行制度:保留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

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五十三、简述罚金刑的执行(面真)

1.执行主体:第一审人民法院

2.判决方式:

1)选处罚金:可以判处罚金,也可以判处其他刑罚。

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

3)并处罚金:判处主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包括必须并处罚金、可以并处罚

金两种情况: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必须并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

罚金的,可以并处罚金。

4)单处或并处罚金

3.执行方式:

5)一次缴纳:数额不大或数额较大但缴纳不困难的

6)分期缴纳:数额较大,一次缴纳有困难的

7)强制缴纳: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

8)随时缴纳: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

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9)减免缴纳: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经犯罪分子申请,人民

法院查证属实,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3.执行期限:判决指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4.适用对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

罪、贪污贿赂罪。

五十四、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及其适用条件)(真)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包括法定最低刑;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酌定减轻处罚两种情况。

适用条件:

法定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案件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减轻处罚,属破格减轻。

五十五、累犯及其适用条件

1.概念: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2.分类: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3.成立条件: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种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种条件:前罪与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主体条件:前罪与后罪的犯罪主体都已满18周岁;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被赦免或假释期满后的5年内。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以后

4.处罚原则: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判处死缓的可以限制减刑。五十六、自首(面真)

1.概念: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前者是一般自首,后者是特别自首。

2.分类:一般自首,特别自首。

3.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

所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与本人被审查处理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的罪行。

4.处罚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十七、阐明自首的概念并说明修订刑法对原刑法作了哪些修改?(真)

五十八、数罪并罚(真)

1.概念: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

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特征:

一人犯数罪;

数罪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数罪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3.原则:

并科原则: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吸收原则: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执行,其余轻刑被重刑吸收,不再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

哲学思维的三大特性

2009年第5期 (总第184期) 学 习 与 探 索St udy &Explorati on N o .5,2009 Seria.l N o .184 哲学思维的三大特性 李德顺1 ,崔唯航 2 (1.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2249;2.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100732)摘 要:哲学思维具有抽象性、批判性和反思性。这三大特性表现于哲学上观察任何对象的视角和层次之中,也表现于哲学思考所使用的概念形式、哲学推理所追求的逻辑走向之中。哲学的抽象性是一种 形而上 的,将人类的抽象能力发挥到最高限度,力求把握 无限 的抽象;哲学的抽象还是一种通过概念之间横向的逻辑关系来自我限定的抽象。批判性是哲学思维对命题和对象进行带有否定性的考察和分析;追问和澄清前提,是哲学批判最重要的方法。哲学的反思性是指它的批判矛头不仅仅是 对外 的,即针对一切外部对象和已有的概念及思想成果,同时也是 对内 的,即针对批判着的思想自身。 关键词:哲学思维;哲学的抽象性;哲学的批判性;哲学的反思性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 (2009)05-0082-06 收稿日期:2009-05-20 作者简介:李德顺(1945-),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教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崔唯航(1974-),男,山东菏泽人,哲学博士,副研究员,从事哲学基础理论研究。 哲学与其他学科面对的是同一个世界,但在 说什么、怎么说 方面,却表现出很大不同。 说什么、怎么说 其实都取决于 怎么想 ,这意味着哲学拥有不同于其他各门科学的思维特性。概括地说,哲学思维所具有的最突出、最明显也是最重要的特性,是它高度自觉的抽象性、批判性、反思性。这三大特性表现于哲学观察任何对象的视角和层次之中,也表现于哲学思考所使用的概念形式、哲学推理所追求的逻辑走向等等之中。 一、哲学思维的抽象性 哲学的抽象性首先通过哲学概念的高度抽象性表现出来,这一点已为人们所熟知。人们谈到哲学,首先想到的是抽象概念。哲学往往因为抽象而显得脱离实际、玄奥曲折、晦涩难懂。但在实际上,思维的抽象性不仅是哲学的特色之一,也是它的优势所在。因为正是有了抽象,人的思维才能够超越现象走向本质,超越个别走向一般,超越特殊走向普遍,超越有限走向无限。 抽象是人类特有的一种思维能力。一般而言,抽象是相对于具体而言的。抽象是从感性经验的具体事物中 抽 出来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性的东西,加以理性的分析、概括和提炼,从而得到一个超越了个体形象的认识或结论。应当 说,这种抽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天都要遇到也会用到。比如, 水果 是从苹果、梨、草莓、桃子等中抽象出来的; 蔬菜 是从黄瓜、西红柿、茄子、辣椒等中抽象出来的; 人 是从地球上东西南北、古往今来、不同种族的个人中抽象出来的!!这种抽象的意义,在于人们依次超越对象的个别属性和表面现象,越来越深入地把握某一类事物的普遍特征和共同本质。不难理解,如果没有抽象就没有人类的概念语言,就不能进行人与人之间在共同的概念基础上进行对话、交流和实践。抽象是人类必不可少的思维形式。 但日常的概念和抽象还不代表哲学意义上的抽象。一般说来,日常抽象乃是程度比较低的抽象,哲学抽象则是最高程度的抽象。举例来说,我们可以从黄瓜、西红柿等中抽象出蔬菜;再从蔬菜、水果等中抽象出植物;再从植物、动物等中抽象出生物!!以此类推。而最后达到的 物质 、 存在 等概念,才是哲学所特有的抽象。那么哲学的抽象到底有何特殊之处呢? 以 物质 、 存在 等概念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哲学的抽象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性: 1.哲学的抽象是一种 形而上 的,将人类的抽象能力发挥到最高限度,力求把握 无限 的抽象。这一点表现在它对经验的超越性之中。我们知道,日常抽象的每一步都受到经验事物的限制:从黄瓜抽象到蔬菜,必然要以黄瓜、西红柿、茄子、辣椒等一切具体蔬菜的种类为基础;从蔬菜抽象到植物,则必然要以蔬菜、水果、花草、树木等一切具体植物的种类为基础!!以此类推下去,在达 ? 82?

201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经验

201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经验—新祥旭考研辅导班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的大幕,随着3月30号拟录取结果的查询落下帷幕,最终结束了我一年以来的长跑。我复习期间受考研帮经验帖启发良多,面对众多同学复习中的疑惑,写下这篇经验帖。 一、择校篇 (一)法学专业在2013年经历过一次教育部评估,具体排名网上可查,中国政法大学此次排名第。但就考研难度而言,并不与专业排名成正比,就我个人感觉,考研难度第一梯队为:北大=清华>人大≈复旦≈上交,第二梯队为中国政法、武汉大学及985中的法学强校诸如吉林大学,南京大学,第三梯队为其他四所政法院校(西政,华政等)及部分985、211。考研难度的评估固然与法学实力有一定关系,但更多的是关系到:1.招生人数,如人大招收人数就比北大多,虽然整体实力强于北大,但相对难度要低一些;2.地理位置,如中国政法比武汉大学招生人数多,但地处北京,所以在部分热门学硕上难度相差不大。3.学校名气及环境。这点不必多说 注:以上难度对比限于同学位同专业,法硕与学硕的对比并无意义,因为招生人数相差太多。另:第一梯队中的法硕含金量个人认为与第二梯队学硕相差不大,但对于将来希望走学术路线的同学而言,尽量还是选择学硕。法学的学术界更看重师承。一个好的导师有时候比一个好学校意义更大 (二)北京四校院校优势专业简述。在民商法学专业内,人大民商第一向来争议不大,清华,北大,中政,社科院四家紧随其后相差不多。但就招生人数而言,中国政法大学还是性价比比较高的。 人大:除国际法外各专业都很强 北大:国际公法,经济法,刑法,法理学,行政法,诉讼法。 清华:刑法,民商法,宪法,法理,民诉。 中政:刑诉,法制史,行政法,民商法 目前人大、北大、中政拥有法学一级重点学科 注: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小结:对于上述三梯队而言,都是中国很好的法学院,学历仅仅是一块就业的敲门砖,最终能否进入自己希望的岗位,还是看自己的个人能力,这很大程度上与院校无关,各大律所对五院四系的简历都是愿意收的,但最终能否录用,要看你是否与他们的要求相匹配。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及师资评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属于司法部重点研究学科,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影响,具有极度影响力的博士生导师有何秉松教授、曲新久教授、阮齐林教授、王平教授、薛瑞麟教授、王牧教授、乐国安教授、张凌教授等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点主要包括三个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 (一)中国刑法学方向 1、中国刑法学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在何秉松教授的带领下,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承担了大量全国瞩目的科研工作并且取得丰硕的成果。 2、全国知名的中国刑法学方向硕士生导师的简介: (1)何秉松教授,博士生导师,可以同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马克昌教授并驾齐驱的中国刑法理论学的著名学者,他的学术和实践地位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毋庸置疑的,中国政法大学很多全国知名的教授都“师出松门”,何秉松教授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的精神领袖和鲜明旗帜。 (2)曲新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无论在司法实践领域还是学术领域都是具有深刻影响地位的,学术成就显著。 (3)阮齐林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副会长,著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相信没有不认识阮齐林教授的吧。 (4)王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术界蒸蒸日上的学者,最具有学术前途的教授。 (5)薛瑞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刑法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具有深邃的思维和深刻的中国刑法学理论基础。 (6)田宏洁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最具有学术实力的年轻学者,思维敏捷并且具有突破性,受到本科生强烈欢迎。 (7)于志刚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年轻实力派学者。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初试)

复试.

政法大民商法导师 王卫国教授洪道德教授张今教授杨秀清教授杜新丽教授吴景明教授江兴国教授 隋彭生教授魏敬淼教授梁淑英教授 法大编着的《法研圣经》 贴吧上的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最新指定参考书目8月版)07年1、《法理学导论》北大出版社(舒国滢主编8月)、《法理学》(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2008年2 2006年版)、《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3 年版200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周忠海主编5、《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6、《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赵相林主编 年版)(莫世健主编20087、《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 张树义主编20078、《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马怀德主编20109、《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9月版)10、《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07 月版)07年911、《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卫国主编 )9月版12、《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宋朝武2008年月)08年213、《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宋朝武主编 高教出版社(陈光中主编)北大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14 10月)、《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玫主编2008年15 月)年916、《刑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主编2008月)年517、《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陈兴良着2008中国政法大学初试科目: 外语:100分 政治:100分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40分、宪法学40分、国际法学40分、行政法学30分)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6月版舒国滢主编 《法理学》(初试选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第二版舒国滢主编 《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焦洪昌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周忠海主编 《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第二版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和“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54年,学校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文革中学校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1985年,学校开辟昌平校区。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2000年,复又合并于中国政法大学。 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 专业介绍 本专业旨在培养政治学理论专业的研究、教学和应用方面的专业人才。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熟练掌握政治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扎实的知识基础,宽广的学术视野,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流利地阅读一般外文专业文献,并基本具备运用外语进行交流的能力。掌握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规范,有能力从事本专业创新性的学术研究。能够运用政治学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现实政治问题。 招生人数与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外国语(七选一,详见目录说明) ③744 政治学综合一 ④844 政治学综合二 复试时间地点

法硕心得技巧:中国政法大学法硕最真实的描述

法硕心得技巧:中国政法大学法硕最真实的描述 这是我在其他地方看到了.大家可以参考下啊 ?大家好,我是法大07级法硕“摩西”。看到有些写北大,人大的帖子。便 想为法大来写些东西。如下内容全部客观,我不会去拔高,也不会去贬低。 ?中国政法大学的法硕,如果按院别来讲,在全国是一个特例,因为别的学 校一般都是隶属于法学院,而法大的法硕则是专门的一个学院“法律硕士学院”。这点有一些好处,就是财政方面,呵呵,至少不是某些学校那样,成为法 学院圈钱的工具。法硕学院的院长是方流芳,民商法学的相当厉害人物。 ?按地理位置来讲,法硕学院位于昌平。在帖子上看到有些未知情者或者有 他心者讲此地相当偏僻。这点不敢苟同。法大昌平校区位于府学路上,而府 学路是昌平最繁华的路段之一。重要的政府部门都云集在此路上。学校旁边 的大型商场有国泰、美廉美、阳光等,麦当劳没多远,KTV,咖啡厅,工商 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建设银行等都在附近,可以说,在这里,只要有钱,还是能享受到相当小资的生活的。环境还是比较优美的,学校后面是绵绝不 断的山,不是很高,但是试想一下,在餐厅吃饭的时候,看着窗外的山和不 时飞过的小鸟,也是一种兴致。法大校园的确很小,感觉有郑大的十分之一 大小,但是和郑大不同的一点就是,法大的确很精致。用一句话形容就是“麻 雀虽小,五脏俱全”。有人发帖子说法大的硬件很差,我同样不理解,法大的 法硕全部安排在阶梯教室里上课,而法大一共八个阶梯教室,每个教室里面 都有四个立式空调,感觉到比本科时强了很多。宿舍是四人间,男生住在兰四,女生住兰三,这两幢楼是法大最好的楼段。记得刚报到时,楼道阿姨讲“你们住这楼,是留学生住的楼,他们一年要交一万多块钱的住宿费”,住宿 费只交900元。宿舍内可以免费上内网,(如法大校园网,sina,sohu,163,yahoo,最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 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A.盗窃 B.抢夺 C.制造毒品 D.强奸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中需要准确记忆上述几种行为,切记是行为而非罪名。 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

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假想防卫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并没有对李某实施不法侵害,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更不会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主观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的,此时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必然不构成故意。但是,本题中李某并没有认为王某具有不法侵害行为,而是担心未来王某可能会伤害自己,于是先下手为强,这种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正当防卫的知识点时,要按照论述题的原则进行把握,能够准确记忆其中的各项考点。 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哲学与人生 孙正聿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讲座

哲学与人生 吉林大学教授孙正聿大学生在自己的成长时期,尤其会去思考怎样度过自己的一生。所以从这两方面考虑,我选择了一个题目叫做“哲学与人生”,也就是从哲学的角度来和老师们同学们交流一下对人生的理解。 那么关于哲学,我自己比较强调“一纵”和“两横”。所谓“一纵”,我非常欣赏恩格斯的一段话:“哲学就是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历史上的理论思维”那么这句话按照形式逻辑的角度讲,哲学是一种理论思维,但是呢,它不是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以中国理论思维,而是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历史上的理论思维。所以后来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他又专门谈到如果你想学哲学,学习认识论和辩证法,你必须要了解,甚至熟悉其知识领域。无论是恩格斯的还是列宁的关于哲学的这样一些说法,都表达了以后总共同的认识,那就是学习哲学,首先必须通晓哲学史。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我自己有一个提法“哲学史一种历史性的思想,而哲学史是一种思想性的历史。离开了哲学史就没有了哲学。”也就是说,哲学是体现在古往今来的中外的哲学家们,他们究竟都说了些什么,写了些什么。我把这个叫做“一纵”。作为专门学习和研究的老师和同学,我想他首先需要下的功夫是哲学史。离开了哲学史,哲学就会变成大家所讨厌的枯燥条文,现成的结论和空洞的说教。所以我总结我们国家在哲学教学当中的成功与失败,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他是不是把所谓的哲学当做了一个可以离开哲学史的东西。我想今天在座的同学多数都

和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吧!那么如果你们真想学哲学的话,我想第一位就是通晓哲学史。哲学史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这是我所说的“一纵”。 那么我觉得学习哲学还必须特备重视“两横”。第一个“横”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史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去把我这个世界,主要包括常识、宗教、艺术、伦理、科学、哲学等各种方式来把握这个世界。所以如果我们想真正的追问哲学,理解哲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是要去探讨哲学同人类把握世界的其他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有老师和同学可能读过我写的《哲学通论》或《哲学导论》,子啊这两个论里面,我都突出去讲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哲学与宗教的关系、哲学与艺术的关系、哲学与科学的关系”。我觉得如果离开了哲学同宗教、艺术和科学的关系,是没有办法去理解哲学的。我不知道有没有同学可以记得我在这些论里面一个开头就提出一个问题“哲学不是宗教,但是它也给人以信仰;哲学不是艺术,但是它也给人以美感;哲学不是科学,但是它也给人以真理;哲学不是伦理,但是它也给人以向善。难道说哲学什么都是,又什么都不是吗?”所以我整个的《哲学通论》都是从这个问题问起的,就是在人类把握世界的多种多样的方式的比较当中来说明什么是哲学。我自己曾经说过,五十万字的《哲学通论》就谈了一个问题——什么是哲学。而什么是哲学呢?我又回答了一个问题,哲学与科学之间的关系。我说:“哲学和科学的区别就在于:科学以整个世界为对象,从而给我们提供关于整个世界的全部的思想,这就叫科学。而哲学恰好相反,它是以科学所提供的关于整个世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西方经济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西方经济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和“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54年,学校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文革中学校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1985年,学校开辟昌平校区。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2000年,复又合并于中国政法大学。 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 专业介绍 西方经济学是理论经济学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之一,它主要包括三个分支学科: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西方经济学是研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理论以及根据这些理论制定的经济政策,同时把这些研究成果和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有机结合,形成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独特专业视角和分析思路。 招生人数与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外国语(七选一,详见目录说明) ③303 数学三 ④850 理论经济学综合 复试时间地点 除以下说明外,其他学院(专业)复试时间为3月23日-26日: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专业介绍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中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 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现代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 (1)总体来说,本专业毕业生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2)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取相应的证件从而为成功就业奠定基础,主要相关证件有以下几种: 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 律师执业资格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实习完毕,向司法部申请)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有专门的考试,一经合格既有执业资格) (1)刑法学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新形势下更需要有刑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世纪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中政刑法学考研加入WTO及西部大开发等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对策;

我的法大考研心得

我的考研心得 一、总述:考研是件值得付出的麻烦事儿 1、整个考研过程可能要包括:(1)初试:(目标确定)选城市、选学校、选专业;(努力复习)公共课复习、专业课复习;(2)复试:联系导师,英语口语、英语听力和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调剂等。 2、在此期间你不得不学着作出选择,然后为此坚持不懈的努力,直至目标达成,但这还不是考研的全部,我认为考研的过程中最大的关隘是心理问题。毕竟我们需要在冷板凳上枯坐相当长的时间,其间难免会有孤独、寂寞和苦恼,它们往往比纯粹身体上的苦和累更加折磨人。其实在我的考研路上,自信不足所导致的心理上的摇摆和士气低落就使我很受煎熬。 二、分述:勇敢的面对 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考研的道路。考研是个机遇,选择自己心中倾慕已久的学校,选择自己最喜欢的专业。我们人生中这样的机会不多,高考是一次,考研也是一次,毕竟这是实现我们人生理想的一条道路,甚至 是一条捷径。 1、考研要选准方向。 第一,学校选择:(1)自己经历——全国所有有硕士点的学校都可以成为 你的目标,包括那些一直让我们魂牵梦萦的名校。不过选择太多的时候往往会使我们眼花缭乱,我建议师弟师妹们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理性选择学校。我考研的时候,也在几个学校之间徘徊过良久,之所以最后选择中国政法大学,主要是因为这是我高考就报考的学校。其实之前也想过报考清华和人大,而且人大的书也买了,还准备过一个月,不过经过挣扎之后最终我还是选择了法大,这也是我最初的目标。当然法大考的科目很多,多到11 门。(2)建议——我认为师弟师妹们学校选择应该考虑一下因素:想去的城市、想上的学校、考试的科目、学校的历年真题和自身情况来综合判断以便理性作出选择。 第二,专业的选择方面:(1)自己经历——刚开始我也很想学民法,而且确定学习民法之后我一直觉得很有动力。不过报名时候,稳妥起见我选择了行政法,因为除了民法之外,我对行政法还是比较感兴趣的,但是自从选择行政法之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英语语言文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英语语言文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和“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54年,学校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文革中学校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1985年,学校开辟昌平校区。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2000年,复又合并于中国政法大学。 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 专业介绍 能够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文学及文化、翻译等专业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毕业后能够胜任高级翻译工作,胜任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其它涉外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本专业的前沿动态与发展,具有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 招生人数与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52 二外俄语或253 二外日语或254 二外德语或255 二外法语或256 二外西班 牙语或257 二外意大利语 ③770 英语语言文学综合一 ④870 英语语言文学综合二 复试时间地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专业与人大法硕专业考研难度对比

育明教育 2014年考研视频课程+内部资料笔记+历年真题+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3次指导=2500元 第一年没过,第二年免费重修,直到考上!!! 此外,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到现场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8人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9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线

2011年复试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约,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关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 育明教育:考研专业课答题攻略 (一)名词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考研 招生人数 参考书 报录比 复试分数线 考研真题 考研经验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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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招生目录

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介绍 人文学院成立于2002年6月,设有哲学、中文和艺术3个教研室,历史和逻辑2个研究所,涵括文、史、哲、艺四个一级学科门类。哲学和中国语言文学2个本科专业分别于2002年、2003年开始招生。现有哲学、中国史两个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逻辑学、宗教学、美学和中国近现代史7个硕士点;另在法学理论专业下设有法治文化、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法治文学等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向。学院以“法大人文、人文法大”为办学理念,除加强专业教学,努力做到与其他著名高校的专业教学看齐,还重视在全校素质教育中的作用,承担了大量全校性的通识核心课程和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通识教育逐步成为学院发展特色。由我院教师为主体组建的“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建设咨询中心”,成为我校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平台和阵地。 在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上,重视人文学科与法学学科的深度结合,法治文化、法律逻辑、法律语言、法律与宗教等新兴交叉学科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近年来,学院相继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文化研究中心、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研究中心、艺术与法律研究中心、艺术经纪研究中心等5个非在编教研机构,进一步搭建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 学院专任教师56人,其中教授15人(含终身教授1人),副教授22人,有7名教师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学院不仅有一批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的教师,在诸多全国性学术研究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还有一批在艺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的教师,在中国书画的创作与研究方面成绩斐然。 学院致力于培养具有深厚人文底蕴和法治精神、扎实专业知识和法学知识、较强实践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稳步推进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方式与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逐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高,为社会输送了优秀毕业生。 学院积极争取社会捐资助学,专门设置了一些奖助学金,针对贫困学生和优秀学生分别进行资助和奖励。 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初试科目命题范围 科目考试科目命题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考研参考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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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本文是育明教育考试研究院历经7年汇编而成,由北京大学李国正博士领衔主编,并有全国众多知名院校的教授、讲师、博士参与编写或者提供相关的资料。在此表示感谢! 在编写的过程中参考了国内主流的公共管理或者公共行政参考书目: 张国庆,《公共行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张成福,《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书结合了当前公共行政学研究的热点理论以及社会时政热点问题,并且结合了国内近百所行政管理考研院校的真题。考生在备考的时候,可以直接背诵。 此外,考生在备考的时候如果对报考的参考书、报录比、复试线等有疑问可以随时咨询育明教育咨询师。育明教育有对全国近100所行政管理考研院校的分析和研究。 1.1公共行政学考研复习技巧 对于考研专业课的复习,育明教育考试研究院蒋教授建议考生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一)记忆方法 1、快速、反复、多次 根据育明教育咨询师多年辅导经验总结,绝大多数学员在考研复习的时候经常犯的几个错误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看书速度比较慢,期望看一遍书就能够把考点记住。不单是复习专业课,很多考生在看英语单词的时候也经常犯这样子的错误。 第二,背诵的时候缺乏复习和巩固。只知道一本书一本书的背诵,结果往往背完之后很快就忘记了。 综上两个问题,育明教育咨询师希望大家一定要养成“快速、反复、多次”记忆的好习惯。 2、重点突出,主次分明 不是考研专业课和考研政治的每个知识点都考,毋庸置疑,考试是有侧重点的。凡是企图一个字不差的记住和背诵下来的想法都是错误的。考研复习必须主次分明,重难点突出。 在考研过程中,20%的知识点会带来80%的分数,希望大家在考研复习的时候必须有所取舍。 3、框架入手,由粗到细 对于一本书,大家首选要明确它的知识框架,然后再慢慢细化。这样比较有利于大家快速的建立起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历年主观题整理

1.法制与法治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第一性法律关系 3.归责与免责 4.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5.应然法与实体法 6.法的效力与法的溯及力 7.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8.所有案例分析题全看 9.法的价值 10.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或者说,法律规范的特点

1.宪法监督实施的意义 2.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各自特点 3.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4.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 5.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6.司法独立在违宪审查中的必要性和作用,司法独立会不会导致司法专制,原因是什么 7.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普通公民的行为分别具有哪些效力 8.法治与人治 9.人权和公民权 10.附带性审查 11.法治原则 12.宗教信仰自由 13.法律的正当程序 14.紧急状态权的行使主体和过程 15.简述我国司法权的独立问题 16.选举权的平等问题 17.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 18.言论自由的权利和限制 19.如何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0.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2.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3.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4.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5.自诉案件的范围 6.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7.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8.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涵义 9.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10.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1.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 12.延期审理的情形 1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4.一审和二审的关系 15.辩护人的范围 16.提起公诉的条件 17.简易程序的特点,审理范围 18.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分数线大概是多少(精)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分数线大概是多少 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就业,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费,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大 方面的问题, 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 以下信息绝对准确, 凯程就是王牌的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复试分数线是多少? 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专业复试分数总成绩不低于 340分, 且英语成绩不低于 50分, 专业成绩不低于 90分,复试由专业笔试和专业面试两部分组成。专业面试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及外语口语及听力等。 考研复试面试不用担心, 凯程考研有系统的专业课内容培训, 日常问题培训, 还要进行三次以上的模拟面试, 还有对应的复试面试题库, 你提前准备好里面的问题 答案, 确保你能够在面试上游刃有余,很多老师问题都是我们在模拟面试准备过的。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硕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 近些年来法硕作为一个热点专业, 而中国政法大学一直以来都是众多学子的梦, 因此作为一个重点大学的热点专业,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的难度可想而知, 好在法大 的招生人数较多, 考研难度相对较小。据凯程从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统计数据得知, 每年法硕考研的考生都在增加,且 90%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竞争自然也在增大。 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只要能有计划的进行针对性的复习, 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 即使是凯程,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跨专业考研, 中国政法大学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 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 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 得懂。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 都考的不错, 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 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

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原理-马原07-08试卷及参考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12201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风定花犹落,鸟鸣山更幽”形象地表达了动和静的辩证关系是( ) A.静不是动,动不是静 B.静中有动,动中有静 C.动是必然的,静是偶然的 D.动是静的原因,静是动的结果 2、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其不确定性是因为 ( ) A.每个人的实践都不相同 B.实践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C.社会实践总要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 D.有些真理是根本无法通过实践来加以检验的 3、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理论特征是( ) A.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B.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 C.坚持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植根于人民的政治立场 D.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4、列宁说:“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与之作斗争的奴隶,是革命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过着默默无言、浑浑噩噩、忍气吞声的奴隶生活的奴隶,是十足的奴隶。对奴隶生活的各种好处津津乐道并对和善的好主人感激不尽以至垂涎欲滴的奴隶是奴才,是无耻之徒。”这三种奴隶的思想意识之所以有如此巨大的差异,是由于( ) A.人的社会意识并不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B.人的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具有不一致性 C.人的社会意识中的各种形式之间相互作用 D.人的社会意识具有历史继承性 5、毛泽东指示我们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既不能厚古薄今,又不能崇洋媚外。毛泽东的思想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 ) A.事物的发展的方向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相统一原理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考研复试经验分享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和“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54年,学校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文革中学校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1985年,学校开辟昌平校区。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2000年,复又合并于中国政法大学。 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 专业介绍 为了弘扬中外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总结借鉴中外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本专业坚持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理论素养和专业水平,能够胜任科研、教学及实务部门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 1、培养坚定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自尊心与正义感,树立社会主义远大理想,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团结勤奋,开拓进取,自觉服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全心全意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才智和力量。 2、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掌握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中外法律史专业知识,深入了解中外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具有较好的理论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身体健康,能熟练地运用外语从事专业研究工作及交流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专业方向如下: 1.法学理论 2.法律史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4.军事法学 5.法与经济学 6.民商法学 7.诉讼法学 8.经济法学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0.知识产权法学 11.刑法学 12.国际法学 以上专业方向每一项还包括具体研究方向划分,由于篇幅限制就不一一列举。在凯程的教育学栏目有专门介绍各个专业的情况。 以上各专业方向初试科目大部分是一样的,如下: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01法学综合一 ④801法学综合二 侦查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0侦查学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司法鉴定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1司法鉴定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法医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20法医学综合一 ④820法医学综合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是政法类院校的翘楚,每年考的人较多,难度肯定不会很小。法大初试题客观题比较多,所以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公平,只要自己努力加上专业的辅导,考上的几率会很大。在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总结重点难点,帮助同学们梳理脉络,搭建法学知识框架。 法学考研大多数是法学本科的人在考,每年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二本三本的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都是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怎么样?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开创了多项全国第一,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上名列全国第一,每年会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出境游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资力量雄厚,名师辈出,绝大多数研究生在学期间即跟随导师参加国家立法、司法咨询、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在高端法律活动中锻炼自己。 就业方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 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是否公平? 根据往年的录取情况来看,初试分高的一般就能保证录取,而且被录取的考生也是来自于各类院校,本校的学生并不多。而且通过我们辅导成功考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众多考生都是通过自己努力,采取正确方法从而实现自己梦想。同时,我们团队成员身边的同学毫无意外也都是初试成绩优异,表现优异的同学。从这些情况来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还是比较公平的。 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您直接问一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更谈不上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的考研辅导资料,有考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的学生了。在业内,凯程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非常权威,基本上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考入率达95%。凯程有系统的《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讲义》《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题库》《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宝典》,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深入的理解,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深厚的人脉和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并且,在凯程网站有成功学员的经验视频,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 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 701 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 《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2008年 《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三版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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