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到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七条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级用电检查员。

第十一条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第十二条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

第十三条用电检查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已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0.4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十八条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三、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有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用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检查纪律

第二十二条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法规-偷电处理

为规范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程序,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职能 1.1对公司管辖的客户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下达通知、停电、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恢复送电等处理程序。 1.2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手段合理适当。 1.3稽查大队是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分管副经理负责。 2 职责 2.1按计划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和稽查工作,及时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及时发现计量装置故障(含现场倍率与电费计算不符)。 2.2对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按程序进行处理。 3 处理程序 3.1稽查大队和各供电所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并按照规定出示证件。 3.2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 3.2.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日期按三个月计算。 3.2.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客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2.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两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3.2.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 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2.5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3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 3.3.1窃电行为的认定 3.3.1.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3.3.1.2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3.1.3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3.3.1.4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3.1.5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 3.3.1.6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 3.3.1.7擅自变更电容、变比等用电设备参数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3.3.1.8采用其他方式、方法窃电的。 3.3.2对窃电行为追补电费的计算依据。

安全用电管理责任制度

施工用电管理责任制度 1、由组长组织对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线路、保护系统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专职电工进行维修。 2、副组长每天进行巡检,对出现的用电隐患及时记载,限期让专职电工进行整改。 3、组员及其他管理人员配合组长和副组长的检查工作,并在节假日前后、大雨、大风后和平时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施工用电安全防火制度 1、非专业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器设备。 2、各操作人员使用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电工的安全技术指导。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操作证得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 4、现场管理人员应重视电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用电的合理化建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电工违章作业。 5、专业电工必须认真执行各有关规定和规程,自觉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违章作业指令。 6、专业电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操作用电行为,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 7、专业电工应端正工作态度,主动配合用电作业者共同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所有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在作业前应检查所有绝缘情况,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人使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3、电气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发现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沙灭火。 5、在安装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电位置,再作安装。 6、多台配电箱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接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 7、安装照明线路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8、外电杆架线,登杆前,杆根应夯实牢固。旧木杆根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八分之一以上时,应经加固后方能登杆。 9、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拴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不准拴于瓷瓶或横担上,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10、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紧螺栓拧紧,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 11、施工用电应按安全要求作接地,如遇雷雨应停止工作。 12、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合闸。 13、现场配电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拦和从事修理工作。 14、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以外,绝缘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 15、严禁带电负荷拉合开关。 16、施工现场用电经安全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使用。

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一、施工现场电工每天上班前检查一遍线路和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对所有配电箱、开关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并将检查和维修情况做好记录。 二、施工现场每星期必须由施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电工对工地的用电设备、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解决的情况写成材料入档备查。 三、每月对现场临时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以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检查内容按建设部颁发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内容进行检查。

临时用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布置及安全用电、规范施工,特制定临时用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一、奖励措施: 工程施工中自始自终未发生一起触电、因电而发生的事故,且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布置的,予以项目部2000元的奖金。 二、处罚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处以50元/人的罚款(戴安全帽时未系带子视为未戴安全帽)。 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赤膊上岗的处以50元/人的罚款。 3、施工用电不采用三相五线制的处以500元/处罚款。 4、机械设备带病运转且无防护装置的处以500元/处罚款。 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置之不理,整改行动迟缓,效果不佳的,予以1000元以上罚款。 6、多处严重违章作业,责令停工整改,并予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整改完毕后报监理及房产公司,由监理及房产公司复检后方可开工。 7、被区级(含区级)以上安监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和停工整改通知单,分别罚款2000元和3000元。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制度执行的有效反馈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通过对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和效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以检验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对制度流程管理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以不断提升员工工作规范和执行力。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系统监督、注重执行、有效反馈、及时整改”的原则,注重对实际执行文件记录的检查,以求制度的持续有效改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湖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为了使监督检查工作更顺利地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无休止的协调,同时为保证工作效率,清晰职责,公司成立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施文勇 副组长:沈永平 成员:胡方力肖力吴清明熊秀全肖熙文静陈朝黎益民杨棋何苗左敏胡煜婕申予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优化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检查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作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内控与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的开展。 主任:申予 成员:曾丹徐路 工作组负责具体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计划制定及执行,负责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完成检查报告,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开展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由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统一下发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清单,并通知本期制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第七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采用员工访谈、资料调阅、实地观察、向各部门负责人询问的方法,检查是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八条检查流程 (一)检查前的准备 1、由监督、检查办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尽量覆盖公司所有的制度,对重要的制度应增加检查频次,跨部门执行的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四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第五条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八条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一旦发生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发现非电气作业人员维修电气设备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应及时制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二条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十四条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 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通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独立工作的电气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气装 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 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 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盲目触及。对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第二十条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禁止在电缆沟附近挖土、打桩。

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度

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度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生产顺利 进行,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的施工用电管理。 三、引用文件及标准 OSHAS18001 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四、职责 1、安全监督部 1)负责对临电设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参与审核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参与设备设施验收. 3)总工程师负责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2、项目经理部 1)负责编制临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其实施。 2)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上级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整改。

3)组织临电设备设施验收。 3、实施检查 1)工现场电工每天上班前检查一遍线路和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没月对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并将检查和维修情况做好记录。 2)工现场每星期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员、电工对工地的用电设备,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把检查和解决的情况写成材料入档备案。 3)司质安部每月对现场的临时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问题时,定人、定时、定长、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检。 4)检查内容按建设部88年颁布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88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安全)中有关内容进行检查。 5)项目经理部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解决和整改。 6)公司安全监督部每月一次对现场临时用电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责成项目经理部限期整改。 7)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在安装后,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工程出基础后,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公司安全监督部进行验收,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客户用电安全检查方案(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用电安全检查方案 (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240-59 客户用电安全检查方案(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年度工作会、公司第二次安委会议精神,按照公司营销年度工作会和半年座谈会、客户用电安全工作座谈会议部署,全面加强客户用电安全管理,认真查找和整改客户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切实提高客户用电安全管理的精益化水平,切实保障客户安全可靠用电的基本权益。 二、检查内容 公司年度工作会、公司第二次安委会、公司年度营销工作会、营销半年工作座谈会和客户用电安全工作座谈会相关要求落实情况;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用电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供应

应急预案(20xx年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用电检查工作管理标准》、《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用电安全服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重大客户用电安全事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受电工程安全管理 1、供电企业应对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入网承揽业务。 2、供电企业应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申请报装用电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禁止违法违规性供电。 3、供电企业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并督促客户按照审核意见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4、在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技术标准等,对受电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和生产设备用电的安全,规范公司各项用电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所有用电场所。 二、责任部门 (一)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用电第一责任人。 (二)办公室负责用电监督检查。 (三)车间电工负责整个公司所有场所的用电管理和维护。 三、管理规定 (一)实行用电专管制 1.电工实行持证上岗,负责公司的用电安全、各种用电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统一管理与维护。 2.所有电源铺设、设备接电及电器安装必须由电工亲自操作,非专业人员不得作业。 3.各类设备的用电操作必须经电工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作业。 4.电工应严格按规范参与各项安全用电检查及设备安装验收。 (二)安全用电检查

电工必须每月对公司所有用电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用电设备、各种接线、安全装置和使用人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若发现存在隐患要及时整改,严禁违章用电作业。 (三)安全用电操作 1.所有从事电器维修和接线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取得“电工证”才准上岗工作。 2.用电设备及生产设备检、维修时,必须挂有“设备检修,严禁合闸”标志。除电工外,其余任何人不得合闸。 3.设备漏电、过压、跳闸时,未明确原因,不得擅自合闸。特殊情况下需合闸时,手要保持清洁干燥,手上不得拿任何不绝缘工具。 4.在拆装、检修和接线工作时,应断开电源;需带电工作时,必须配齐安全工具,穿戴绝缘鞋、手套,保持人体各部分干燥、清洁,严禁赤膊从事电气操作。 5.发现电气故障、漏电、走火或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将电源切断。 6.因电气故障造成火灾时,在未断电源时,切不可用酸碱泡沫灭火,而应使用沙子、四氧化碳或二氧化碳扑灭。 7.严禁电气设备在超过其额定电压等级上使用,低压试电笔不准用来测试高电压。 8.保险丝(熔丝)必须选配得当,不能随意用铝线、铜线、铁线代替。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380V 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3.1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 职责 4.1 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办理作业许可证; ——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2 作业批准人:(主要负责人)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取样和检测结果; ——批准和取消作业。 4.3 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

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4.4 电气专业人员: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 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5.1.2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5.1.3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 5.1.4 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完整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 2019年2月28日 修订内容 (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 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 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 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 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 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 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五)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将第二项修改为:“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 知和报告义务”;在第二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六)在第八条后增加一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七)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 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 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九)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将第五项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 告情况”。

供电公司(企业)电力检查稽查标准

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用电检查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范围、引用标准、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附录。 本标准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电力公司所辖直属供电企业、控股(参股)供电企业、代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颁发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5)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96)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6号《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 3 管理职责 用电检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2.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2.2 负责对供电企业、用电客户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用电检查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制度; 3.2.3 负责省电力公司企业内部各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审查、业务培训指导、资格考核指导和发证等工作;负责一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3.2.4 负责供用电合同签约人的培训指导和制定省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办法,参与220kV及特殊重要 257257

客户供用电合同的会审和会签工作; 3.2.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参与重大违约用电、窃电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2.6 参与省公司对各电业局重大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案件进行奖励的核实工作。 3.2.7 参与省公司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检验工作。 3.2.8 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全省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市(地)级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3.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3.2 负责对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的客户的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并帮助指导县(区)级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管理工作。 3.3.3 负责本地区各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初审、业务培训等工作和二、三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3.3.4 参与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3.3.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负责本地区违约用电、窃电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3.3.6 参与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电方案制定和审查、以及工程检验工作; 3.3.7 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3.3.8 负责当地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县(区)级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4.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4.2 负责对县(区)级供电企业管理的用户的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 3.4.3 参与县(区)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工作; 3.4.4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负责本地区违约用电、窃电的查处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4.5 参与县(区)级供电企业管理用户的供电方案制定及审查工作; 3.4.6 负责业扩查堪人员负责的新装、增容以外的其他用电业务的现场核查工作; 258258

公共区域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83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公共区域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公共区域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0 目的 规范公共区域安全用电、确保用电安全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武汉经开万达广场大商业所有用电行为 3.0 职责 3.0.1 工程部强电主管/强电组长负责检查《公共区域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0.2 强电维修电工负责公共区域用电的操作及巡视工作 4.0程序要点

4.0.1 室内公共区域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4.0.1.1 每周至少对商户巡视检查1次,一个月内巡查完所有商户,把当天的检查结果填入《商户安全用电检查表》,要求商户限时整改并由商户签字确认。 4.0.1.2 对不合格内容进行复检,仍旧不符合要求的,上报强电主管和招商营运部。 4.0.1.3 每周对商户的用电情况进行重点区域的抽查(重点为餐饮区),巡视检查的覆盖面必须在1个月内达到100%。 4.0.1.4 每季度进行1次全覆盖热成像仪的电气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商管总部。 4.0.1.5 必须至少每2年聘请专业公司对所辖物业进行一次消防电气专项检查,检测报告上报商管总部。

4.0.1.6 每天须对辖区所有强、弱电井巡视检查1次,并填写《设备间巡查记录表》;定期对所有用电设备及配电箱进行维保,填写《设施设备维保记录》。 4.0.1.7 每月须进行一次对辖区公共区域用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所涵盖区域包括:主力店、步行街、停车场、设备机房等。 4.0.1.8 电工在进行停电维护、检修时必须持证上岗,要做好工作计划,安全监护,做到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验明是否带电和装设遮栏等安全措施。 4.0.1.9 修理或设备安装完工后,在送电前必须仔细检查绝缘电阻,相位、接地等保护装置和传动部位的防护装置,符合要求后摘取警示牌,恢复供电,确认正常后,清理现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 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度(通用版)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配电系统,配电线路按照"三相五线制"进行配线,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安装方法。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的情况和用电需要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现场实施。其内容和步骤: 现场勘探--确定电源进线,变压器、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和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类型、规格--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外电防护必须按规范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最小的安全距离如下表: 若施工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设置防护性遮拦、栅拦并悬挂警告牌等防护措施。 4、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必须严格分开,保护零线由工作接地或

配电室的工作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工作零线处引出。 5、保护零线为绿/黄双色线,任何情况之下都不能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保护零线与金属电箱相连,工作零线与金属电箱绝缘。 6、三级配电,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在分配电箱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下就是用电设备。照明配电和动力配电必须分开设置。二级保护,即除在末级开关箱内加装漏电保护器外,必须在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中再加一级漏电保护器,总体上形成两级保护。 7、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电箱应装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方,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8、所有配电箱及开关箱必须采用金属材质的箱子,铁板厚度应大于1.5mm。并应标明其用途、名称和分路标记。配锁,由专人负责。箱内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有外露部分,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9、井下、潮湿及多水的环境,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等级为:42v、36v、24v、12v、6v.碘钨灯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不得

行合规检查管理办法

XX银行制度 合规检查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 编制部门:合规管理部 审核: 批准: 版次号:A/0 生效日期:年月日

修改记录 (3)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4) 第三章检查内容与形式 (5) 第四章检查程序 (6) 第一节检查准备 (6) 第二节检查实施 (6) 第三节分析评价 (7) 第四节整改 (7)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保密 (8) 第六章奖励与问责 (8) 第七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规检查管理工作,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保障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检查,是指对本行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要求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本行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合规检查应严格以法律、法规、准则为依据,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和实效。合规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合规检查工作应覆盖本行所有机构和部门的各类经营管

(二)分工协作原则。合规检查是合规风险管理整体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确保检查工作与整体流程相协调; (三)灵活性原则。在保证合规检查独立性的前提下,合规检查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既可以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进行合规的常规、专项检查,也可作为业务检查的一部分内容,与其他业务检查相结合,节约检查成本,避免工作重复;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合规风险的变化,合规检查人员应动态调整合规检查方式,合理调配合规检查资源,根据合规风险程度的高低和检查工作的侧重点,合理设定合规检查的频率和力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合规检查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合规检查由合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业务条线、职能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第七条合规管理部门在合规检查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合规检查工作; (二)审查各业务部门合规检查方案; (三)抽查各部门合规检查质量和整改效果; (四)综合分析和评价各部门合规检查的结果,向高管层汇报。 第八条各部门在合规检查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每年合规工作计划完成合规工作的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二)配合检查,提供有关业务数据、资料,并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和报

安全用电检查、检测检查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1714 安全用电检查、检测检查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用电检查、检测检查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工区用电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电工每班必须检查一次;每次用电安全检查必须认真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2、检查人员要以国家的行业标准及法规为依据,不得凭空捏造或以个人好恶为尺度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 3、用电安全检查的重点是:用电标识、警示是否齐全;电气设备的绝缘层有无破损;线路的敷设是否合格;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设备裸露的带电部分是

施工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及处罚制度(20200515203401)

施工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1、项目部每周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2、施工临时用电定期检查由项目经理带队,安全员、电工参加,检查内容包括工地所有用电设备及设施。 3、定期检查要有记录,并有所有参加人员签字。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由安全员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项目部月底对当月定期安全检查结果进行一次总结,根据发现安全隐患的多少和整改落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奖罚。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处罚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切实贯 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人员、 机械、设备的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施工现场管理有 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处罚规定: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 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3、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 箱距地面高度为。 4、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1、发现使用单位未经批准私搭乱接电源,给予处罚使用单位100元/次,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2 、对故意损坏、破坏电源、水源设施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项,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3 、对使用单位人为的改变或损坏电源、水源管线或电、水计量 表铅封等行为的,处罚损坏责任单位200元/处,本月的电、水使用费用全部由责任单位负担,并修复或赔偿损坏的计量器具。 4、为了保证现场有序施工,任何人、任何单位均需遵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根据情节给予100~1000元处罚或停止供应电、水(或责任单位所发生的电、水费用全部从工程款中扣除)。以上条款各用电、用水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GDLJD Q/XXX XXXXX—XXXX 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街道标准体系代码:11013 GDLJD 1003-2014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14-XX-XX发布2014-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实施的基本原则 (1) 3.1 合法性原则 (1) 3.2 系统性原则 (1) 3.3 有效性原则 (1) 3.4 持续性原则 (1) 4 实施方法和程序 (2) 4.1 实施方法 (2) 4.2 实施程序 (2) 5 实施的监督检查 (3) 5.1 监督检查方式 (3) 5.2 监督检查内容 (3) 5.3 监督检查程序 (4) 6 检查结果的处理 (4) 6.1 制订纠正措施 (4) 6.2 跟踪督促措施实施 (4) 6.3 纠正措施的验证 (4) 6.4 纳入绩效考核 (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DLJD 1002-2014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街道办事处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街道办事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核: 批准:

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服务标准实施的基本原则、实施方法和程序、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检查结果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开展服务标准实施及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421.1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24421.2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T24421.3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标准编写 GB/T24421.4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标准实施及评价 GDLJD 3042-2014 服务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程序 GDLJD 3043-2014 社区服务评价和改进程序 3 实施的基本原则 3.1 合法性原则 服务业组织标准实施应坚持合法性原则,即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安全、保护环境、保障服务业组织和顾客的合法权益。 3.2 系统性原则 服务业组织标准实施应坚持系统性原则,统筹兼顾,遵照GB/T24421.1、24421.2、24421.3、24421.4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施标准的过程中应关注相关标准间的协调性,以保证标准实施的总体效果。当服务业组织建立了标准体系后,其所有服务标准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实施。 3.3 有效性原则 服务业组织标准实施应坚持有效性原则,全面、准确地实施标准,注重实施效果。实施标准时,既要考虑眼前利益,又要考虑到长远利益;应顾全大局,局部服从整体,把保证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应因地制宜,根据服务业组织不同的设施设备、环境、人员和技术条件,分别实施服务标准中不同的服务等级要求,并努力改善条件,使服务质量不断升级。 3.4 持续性原则 服务业组织标准实施应坚持持续性原则。实施标准是一个不断重复的循环过程,应使每一次循环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标准要求,并不断改进实施方法,提高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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