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国家及地区产业政策

欧盟国家产业政策

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80年代中期业已成为示范性产业区。
丹麦在1989年创立产业网络协作项目(INdustrial Network Coorperation Program),该项目为300多个企业网络提供金融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当地产业集群的发展。

由于欧盟各国的执政理念和方式各不相同,由此形成了特色各异,优势不同的产业政策体系。但总体来分析,欧盟国家所采取的集群政策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营造有利发展环境,为产业集群成长打好基础。荷兰政府提供的集群监控器,用以分析各地产业集群发展的状况。英国竞争力白皮书给予也将产业发展与集群情况,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来进行研究,瑞典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旨在鼓励创新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的创新集群系统法案。苏格兰1998年首批确定了电子、生物技术、食品和天然气石油为拟开发的集群产业,卢森堡确定了发展具有国家优势的主导产业,并以此制定集群政策。法国构建的地方生产系统。
2.促进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的合作与交流。法国成立国家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比利时成立专业化研发中心,为企业提供合作研发资金支持,保障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同时,搭建信息网络平台。
3.克服市场失灵与集群系统失灵。
调整竞争规则,规范管理体制。中介机构,商业法律财会等咨询培训服务。政府采购荷兰政府为购买建筑产业的商品和服务,每年花费约500亿荷兰盾。而且“极为挑剔”。瑞典的技术采购政策也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创新。公共营销体系,加大宣传,比利时建立产供销一体化集群。建立产业集群品牌,德国生物技术集群和能力网络,比利时经济集群。



2001年以后,日本中小企业政策,产业区为政策和区域产业政策逐渐演变为新的产业政策,主要特点:
1,政府主导,专注于服务。两个计划,产业集群计划——2001年经济产业省METI制定《振兴区域经济的产业集群规划》,选择重点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布局建设产业集群
,另一个日本文部科学省MEXT制定推动——知识集群计划,2002年颁布发展产业集群的补助方案,旨在扩展不同区域的先进技术,构建集群创新事业。这两项计划迅速将日本的产业集群建设推向了高潮,由此还引发了国家创新体系的重大调整。与欧盟国家的集群政策相比,日本明显的特点就是政府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又与传统日本政策不同。其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方式,努力为产业发展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经济产业省还采取了以下方式:(1)下设“METI区域经济与产业组,全日本分为九个分部,主要任务作为区域网络和地方网络的

节点;区域经济与产业组中20%的地方官员被安排做基层人员,对所在地方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对一和面对面的服务。并指定地方政府作为一级协调组织。
2.政策覆盖面广,目标较为明确。自2001年起,共启动19项计划,文部科学省自2002年后也陆续启动了10个项目。既包括高技术产业集群。也包括了传统产业集群。据中小企业反映,参与”产业集群计划“项目以后,获得政府相关政策信息更为容易了,与大学和研究机构接触的机会增多了,也更加容易理解产业发展趋势。
3.为促进创新建立起产官学合作的机制网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欧盟国家和日本产业政策具备三个共同特性:1,坚持企业为主,政府为辅的产业发展原则。
2.因地制宜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3.增强企业集群网络建设以促进创新。


我国最早明确提出升级政策的是2005年《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主要是解决外向型集群和措施。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此类政策推行更为广泛,但是尚存在许多问题。

1.没有区分集群政策和产业政策
当前中国各地集群升级政策存在的明显问题就是把集群政策和产业政策相混淆。例如,某区域产业集群升级指导意见提出,打造化工,铸造,家电,纺织产业群,提升产业竞争力。显然,这里提到的产业群是指主导产业。集群政策是指某区域产业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综合与延伸,其作用是保持和促进集群的发展,并发挥集群对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而产业政策则一般只偏好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和企业,产业政策翻版成为集群政策的做法,不仅混淆了两个不同政策的内涵和外延,也有损两种不同政策各自的效力。
2.升级目标不清晰。从现有各地集群升级政策的分析来看,集群升级的数量和规模目标这些定量化目标已经被提到十分突出的位置。虽然这些有利于执行政策时的资源配置,流程管理,目标考核,但不能止步于此。因为产业集群是一种新型组织形式,集群升级是“产业集聚、内在网络、创新能力、社会资本升级、价值增值、全球价值链位置攀升、竞争力提升”等一系列复杂过程的集合,这些都对集群的内在素质要求非常多,其中有些非常重要的素质要求也难以简单只用量化统计的手段确定。因此集群升级政策目标不能只用简单罗列数字。
3.集群网络构建忽视与全球价值链的连接互动,现有集群升级政策较为注重加强专业化配套协作,鼓励引导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做强核心业务,中小企业发展专业化配套的零部件生产,以此构建完善产业集群的分工协作体系。集群本地网络

的建立和完善,虽然有利于地区产业集群的升级,但是离开与全球价值链的对接,缺乏从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和资本链的整合,缺乏全球价值链知识、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集群即使会实现部分产品和工艺升级,真正意义上的功能和链条升级则难以实现。
4.缺乏对集群升级政策参与力量的统筹考虑。尽管从出台有关产业集群政策和措施的政府工作程序来看,中国产业集群政策的出现也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但是制定这些政策的过程,政府部门规划的色彩、自上而下的风气依然浓厚。有些地方只是在大致了解产业集群的概念之后,立马组织几个部门很快就完成并出台了当地的集群政策。这种“集群政策”既没有进行广泛的基层调查和动员,也没有充分研究当地的商业环境,实际上就是政府所思、所定、所行的自上而下的一组政策。对当地产业集群发展可能并无实质性意义。从集群升级的内在要求来看,产业集群是一组在地理上密切相关的企业和组织(金融部门、大学、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政府)的集合体。产业集群升级,是这些节点构成的网络与全求价值链连接互动以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确实需要沿着自下而上的路径运作。
5.大部分政策仅限于指导层面,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除少数地区出台了专项指导意见或具体措施外,其余大部分地区产业集群政策和措施都还是一些宏观性的指导意见。虽然对提高人们认识,转变思想,制定未来发展计划和政策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可实施和操作的部分还不够多,相比之下,欧盟国家和日本的集群政策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一些。
6.政策连续性和协调性不强,产业集群和园区的审批、管理分属不同的部门,政出多门,九龙治水,势必造成资金分散利用,政策不协调甚至摰肘的现象。比如,河北省工业集聚区审批管理在省发改委,高新技术产业区归省科技厅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归省商务厅,产业集群归省工信厅,产业集群资金划拨和政策支持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同时,地方政府为了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的需要向不同的管理部门申请各种经费,重复申报项目,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无形中再次增加。



对策建议。推进集群创新网络重构与协同升级体系建立(促进企业结网协同升级,构建创新联盟,鼓励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
构建区域层面的超集群学习机制和异地转移机制
强化集群升级公共服务平台支撑(搭建集群技术转化平台,搭建高素质专业人才培养平台,搭建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撑平台)
创新集群升级的地方治理制度和政策(建立有利于集群升

级的大部制协同管理体系,突破集群的行政边界限制,实施产业、金融、财税、环保等政策高效整合的集群升级政策)
增强集群升级风险的致力于预警机制建设
加强集群升级政策的保障体系建设(明确地方政府作用的范围,建立有利于集群升级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长效机制,增强集群政策的稳定性和动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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