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在当今组织管理中,规范性文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它有助于定义组织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正确的方式实施组织的政策和程序,并衡量组织的绩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许多步骤,以保证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确保文件得到正确的实施和执行。

首先,确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需求。可以通过与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了解针对规范性文件的需求,以便制定出一份符合客户要求的文件。该步骤需要各方充分沟通,确保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组织的需求。

其次,编写草案。在这一步,需要结合组织的具体需求,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编制一份文件草案,确保文件内容清晰、准确、易于实施。

第三,进行审查和修改,确保文件的内容完整准确。需要询问有关部门和业务经理等负责人,以确定文件内容和结构是否符合客户的需求,主管是否同意此文件。在经过反复审查和修改后,文件内容将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客户的要求。

第四,确定文件的执行和实施程序。需要明确文件的实施时间,以及执行文件的人员,确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文件得到正确的实施和执行。

最后,确定审阅和修订程序。由于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不断变化,规范性文件需要定期审查和修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阅,以确保文件内容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需要时进行修

订。

总之,制定一份规范性文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识别需求、编制草案、审查修改、确定执行程序和定期审阅修订等多项程序,以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组织的管理和发展提供良好的依据。所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非常重要,它有助于组织正确实施政策和程序,并有效提高组织效率。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 引言 规范性文件是指为了管理和规范组织内部运作或者涉及组织对外提供的服务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的文件。制定这些文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组织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内部要求,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减少风险和促进持续改进。本文将介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2. 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2.1 确定需要制定的文件 首先,组织需要明确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和内容。这可以通过对组织内部的工作流程、风险点和目标进行分析和评估来确定。例如,组织可能需要制定质量管理手册、安全操作规程、服务级别协议等文件。 2.2 收集相关信息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组织需要收集与文件制定相关的必要信息。这可能涉及到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政策文件等进行调研和分析,以及对组织内部的工作过程进行了解和收集相关数据。 2.3 制定文件草案 在收集了足够的信息之后,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草案。草案应该基于相关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草案应该包括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要求和流程等内容。 2.4 内部审查和修改 制定草案之后,组织需要进行内部审查和修改。这个过程可以包括组织内部各个部门的意见收集和讨论,以及与文件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和建议的采纳和处理。通过内部审查和修改,可以确保文件符合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2.5 颁布和实施 经过内部审查和修改之后,组织可以将规范性文件进行颁布和实施。颁布可以通过在组织内部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文件的电子版等方式进行。实施过程中,组织需要确保文件被有效地传达给相关的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沟通,以保证文件的执行和遵守。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是指针对某一个领域或行业,为了规范和引导相关主体行为而制定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保证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好方式。它不仅具有强制性和协调性,还可明确标准,约束行为主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旨在为相关行业或领域建立规范化、有序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防止市场失序,维护公正竞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程序合法性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合规,符合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权发布机关的法定权限。 (2)适用性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行业或领域特点 和需求,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需要。 (3)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科学,遵循行 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文件内容严谨、科学。 (4)可操作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易于被 行业主体、企业和个人操作执行,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 审核、确认和登记的一种管理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的开展,可以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合规,并能推动和促进企业和个 人的遵守。

(1)立项审批。文件制定前,需提出立项申请,有关部门进 行审批,审核文件是否真实可行。 (2)起草制定。起草者根据立项申请要求,遵照相应的制定 程序所需程序和方案,完成文件制定。 (3)内部审查。文件起草后,应进行内部审查,由所属部门 或领导人进行审核,查看文件内容的针对性和到达度。 (4)公示征求意见。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关于环保、 财政等大项问题的文件,需要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 和建议。 (5)报送审核。文件起草完成后,报送行政机关或相应部门 进行审核,审核是否规范和合法。 (6)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号发布,并且报部门制定信息网络,实现规范性文件相关信息的公示。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管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凡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主办处室起草,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 审核,并使用统一的正式拟稿纸。 二、凡上报并以市政府(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后报局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印发。 三、凡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后,经局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同意,由局领导签发,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印发,如涉及两个处室的先由主办处室负责与涉及处室进行磋商。 四、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处室起草,交局办公室会 同督察办核稿,送局长签发后,再送涉及单位会签。 五、局办公室对拟发出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文体式进行把关;督察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以本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出之日十五日内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备案。 六、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列入年度制订计划。 七、规范性文件的校对,由草拟处室负责,打印、装订、分发由 局办公室负责。 4、X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管理内控制度 为不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内部

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集体研究的作用,在原XX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集体审议制度基础上细化并修改完善形成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XXXX负责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二、制定原则 1、坚持改革引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2、坚持分类施策。行政许可类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在确保规范性、严肃性的前提下优化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备案类事项充分体现便民高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三、具体操作程序 1、分类管理 对采取审批制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采取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实行分级审议制度,采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经办处室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定期发送相关处室(单位)。 2、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可采取会议形式集中讨论或OA公告(邮件)形式征求局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其中会议形式分为处务会议、局建设项目集体审议小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三个层级。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 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 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 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 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 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 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 (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 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 (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转变; (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 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 \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的发展要求也越来越高,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必将成为每个企事业单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是在推进企事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要点与流程,及制定计划后对企事业单位的意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点1.明确负责人: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首先明确责任人,此负责人应有足够的经验、知识和能力,有能力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如果负责人没有向下指导,那么便会成为一种无头的任务,没有人会去关注。 2.明确目标和任务:明确目标和任务是规范性文件制定计 划成功的关键。通过分析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和需要,设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标和任务,确保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能够满足企事业单位的现实需求。 3.明确程序和时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涉及到各个部门 的合作和协调,因此需要明确具体的时间表和步骤,使各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在制定时间上,应该考虑各个部门的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合理分配时间,按照进度要求顺利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4.制定计划和方案:根据目标和任务,制定出详实的规范 性文件制定计划,并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方案。制定计划时,应考虑到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方案和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不出现瑕疵。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流程1.组建工作小组: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需要,组建工作小组,制定工作小组领导人和成员,根据需要确定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 2.分析现状和需求: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现状,了解所需的 规范性文件类型和数量,并根据目标和任务确定制定的具体规范性文件。 3.编制规划和方案:根据具体需求,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范围、形式、语言及内容细节,编写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4.征集意见和修改:制定草稿后,邀请各个部门或人员对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根据各个部门或人员的反馈意见及时修改,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情况和需求。 5.审查和批准:规范性文件制定完成后,应提交至上级部 门或业务领导审核,审查完毕后进行批准和签字,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程序和责任。在审查中应该特别注意文件中科普性和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 6.实施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批准通过后,一定要有具体的 实施计划和时间表,并且要建立执行管理办法并明确责任人。同时,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告制度和评估监测机制,以便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职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行 为的文件。它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是保障其合法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方面。本文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应当严格依法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 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直接的立法效力。这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单方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果,它只能起到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经备案审查后方可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还要与上位法相符合,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超越法律授权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商。这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环节。同时,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法律授权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程序严格、公正、透明,并合理权衡各方利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也应注重民主监督和法治保障。行政机 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倾听并吸纳广泛民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督,确保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公众也有权对存在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诉讼,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是确保其合法性和严肃性的重要 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确定其法律效力,严格遵守制定程序的要求,并加强民主监督和法治保障。只有这样,行政规范性文件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四篇)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制订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由于企业情况各异,在此只对制订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从反面建议如下: 1.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 ____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依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 2.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但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规章制度未经公示。许多企业的有些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这就使员工无所遵从,因此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 4.规章制度未及时修改、补充。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二) ____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操作规程内____文件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____】 ____号 第一章总括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制定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如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 第三条、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____劳动法》、《____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制定重大规章制度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仅限于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内部公开。 第二章分述 第五条、公司在制定《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内容公示于公司公示板。 第六条、在公司公示板,应显示如下内容(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 二、正文: 1、征询意见书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员工对公司即将出台的《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任何员工均有对本《意见书》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草案》发表不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邱县交通局草拟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提高效率,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政府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起草的,按照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并以市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人民政府或者邱县交通局 文件形式发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起草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改革决策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决策相结合; (三)原则性与灵便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第四条有关处 (局) 、科室负责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审查。

局有关处(局、室)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安全法规科根据局工作安排,每年九月底以前组织有关处(局、室) 研究、拟订下一年度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有关处(局、室) 对需要制定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急用先立。凡是改革经验还不成熟,分歧意见较大,重大问题尚未作出决策的,不宜报请立项。 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分为完成项目、调研项目。完成项目是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不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六条年度计划由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安全法规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 第七条列入市政府或者局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由安全法规科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确定有关处 (局、室) 负责起草工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局、室)的,组成各有关处(局、室) 参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2005年06月16日10:01 **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 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 (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 (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协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二)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

(一)起草 规范性文件由局属有关单位科室依据职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科室职权范围的,由有关单位科室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单位科室。 (二)征求意见,按规定履行其他法定程序 起草单位科室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向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还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后,按规定需要评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证、论证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按规定履行其它程序。 1.评估。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者争议较大的,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科室负责对其主要制度规范或者政策措施的制定依据、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评估意见。 2.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科室负责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市水利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听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听证。 4.论证。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起草单位科室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5.公平竞争审查。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厅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科室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 (三)修改完善 起草单位科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评估、社会公众意见、听证、论证及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提交审核 起草单位科室向水政与行政许可科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核,提交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草案; 2.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和主要内容的起草说明;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本;

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活动, 维护法制统一,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精简、统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于上年年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年度需由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编制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县政府批准。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在执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有关部门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县政府对年度计划作适当调整: (一)国家、省出台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的; (二)因行政管理工作急需就某方面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 第九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

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部门或者有权机构,在法定程序内组织制定、公布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法规或者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分重要,可以有效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民的利益,维持社会秩序。因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下面就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进行讨论。 一、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必须是以保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为原则,必须遵循程序规范和科学严谨的原则,同时要尊重民意,确保民主参与的原则。 二、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分类 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分为三类,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法规: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机关公开决策程序规定》、《公务员考核法》等; (三)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这里包括很多具体的规章制度,比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气象法实施条例》等。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要步骤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遵循以下主要步骤: (一)研究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讨论、修改;

(四)准备公布、施行文件; (五)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 (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切实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透明、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多形式、多渠道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规范性文件应该符合国情 国度的实际情况,要适宜本地环境,切实可行,方便操作。 (三)规范性文件应该具备法律效力。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 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实际情况,还要兼顾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 的协调和适应性,确保它的有效性。 (四)必须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透明性。在制定过程中必须 注意到详细论证文字表述的要法一致性、严谨性、清晰性、客观性、权威性等问题,而且必须确保在公示时文字表述的准确无误。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下列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与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务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下列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与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能够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者“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与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与根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通常不分章、节。 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能够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与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能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授权对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第三章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流程图

规范性文件流程图

行政相对人 提出制定行 政规划的申 请和动议 决定驳回的说明理由 行政规划流程图 无异议的 主管行政机 关起草 行政主体提 出制定行政 规划 起 草 规 划 草 案 委托专家或 有关组织起 草 两个以上行 政机关共同 起草 涉及 其他 行政 机关 职权 的, 应 当协 商和 协调 审 查 拟 订 协商不成的, 由共同上级行 政机关裁决 行政相对人 提出修改意 见 决定通知异议人、 有关行政机关参 加听证 异议人要求听证 对异议未采纳也 未听证的 通知起草者 研究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提请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其常务 委员会批准 征求专豕意见 政 府 部 门 确 定 上级行政机关批 •准或备案 定 期 报 告 行政规划自确定之日起五年内或完成目标不足五年 的,在五年内或完成目标期限内未开始实施的 由确定行政规划的行政主体决定该规划失效 行政规划失效期届满前,拟订行政规划的 行政机关向确定行政规划的行政主体申请 延长 确定行政规划的行政主体决定批准延长规划期限 确定行政规划的行政主体决定不批准延长规划期 宣 布 失 效

行政许可流程图

当事人陈述、申辩 告 知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 听证的其他涉及公 共利益的事项 申请人 的申请 符合法 定条件、 标准的 作 予 许 书 定 准 政 的 决 出 行 可 面 需要颁 颁发加盖行政机 发许可 关印章的行政许 证件的 可证件 变更I 延续I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和举行听证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实施行政许可应 当听证的事项 依法不予行 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实施检 验、检 测、检疫 的 加贴标签或者加 盖检验检、测检、 疫印章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 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行 政许可的 应当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