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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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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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发仓、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存量建筑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新建建设工程的采购,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

形式。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经费及其他学校集中管理的经费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

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

购管理,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指定的其它部门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或项目委托人在采购管理

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集后报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

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条 涉及保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学校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涉及紧急情况的采购工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先采购,事后到学校有关部门补办相应的手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讨论、审查重要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为学校的行政职能部门,是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国家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

实际,拟定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统筹安排学校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计划的执行,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采购用款计划的申报和采购任务的分配,负责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采购用款计划申报和相关工作,监督采购工作进度。

(三)负责全校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项目执行过程的信息管理、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采购方式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采购管理信息化工作。

(四)负责与中央、省财政部门采购资金支付的接口工作,与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组织需纳入中央及地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

采购中心是负责学校大宗物资、设备、服务和工程(新建建设工程除外)采购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所需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实验材料、交通工具、图书、办公用品等大宗物资及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信息;组织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编制、招标谈判现场工作、合同签订和支付验收等工作;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协调售后服务。

(三)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相关手续,协助海关做好进口仪器设备的监管工作。

(四)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做好国库支付、采购工作信息化工作;负责采购信息的整理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具体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采购执行部门是指采购中心和学校其他采购工作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的用户为采购业务申请人和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如果采购项目涉及到多个用户或为学校公共项目,可以由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采购业务申请人和委托人。在采购过程中,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 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 负责技术释疑。

(三) 可以推荐供应商,并派一名代表参与采购过程。

(四) 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五) 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之前,委托人必须落实好货物的接收及安装场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环境条件以及安装调试和使用管理所必需的人员。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实施、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由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招标项目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非招标方式项目,评审小组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技术、经济专家和验收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有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是某领域内公认的专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以下范围或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二)教学、科研和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三)家具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四)装饰工程与修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五)图书等文献资源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六)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七)办公消耗用品(办公用纸、办公文具用品和其他易耗品)逐步采用招标方式,实行定点采购。

(八)软件开发设计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会议、培训(国内)、物管等服务类项目。

第十八条 单台(件)价格在20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单个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修缮工程(不含设备)为本办法规定的重要项目。

第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部及浙江省、杭州市及其他政府部门对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

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

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

(一)公开招标方式为首选采购方式,当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才能采用其他方式;重要采购项目如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必须由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

(三)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以下原则确定。

1.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

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原则意见确定采购方式,必要时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程序为:

(一)提出采购申请。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前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采购执行部门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和发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采购执行部门接受投标报名并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标书。采购执行部门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六)开标。采购执行部门组织开标。

(七)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定标。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重要项目由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九)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采购执行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合同。中标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的,采购执行部门组织合同的洽谈和审查,同时采购执行部门、项目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成员为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采购执行部门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购执行部门会同项目委托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执行部门与项目委托人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重要项目由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六)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采购执行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部门组织合同的洽谈和审查,同时采购执行部门、项目委托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根据实际情况专家成员可包括项目委托人(使用单位)的代表。

(二)制订询价文件。采购执行部门制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评定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采购执行部门会同项目委托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提出候选人,采购执行部门与项目委托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采购执行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部门组织合同的洽谈和审查,同时采购执行部门、项目委托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执行部门与项目委托人组织实施,属于重要项目的,须经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捐赠资金的设备采购,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委托人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抢修和紧急修缮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合同,必须符合《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监〔2007〕1号)的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购监督小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中心及其它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对采购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学校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相关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学校另行发文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零星采购管理规定

零星采购管理规定 一、目的 明确零星物资(含办公用品,以下同)的采购方法及审批权限。 二、适用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所有零星物资的采购。 三、管理职责 (一)需求部门负责填写《零星物资请购单》,负责申购零星物资的验收工作。 (二)需求部门经办人员负责零星物资的请购编制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权限围的采购及报帐工作。 (三)物资供应部采购员负责零星物资采购计划的实施工作及报账等工作。 (四)物资供应部仓库负责零星物资的点收入库、保管、发放等工作。 四、定义 (一)零星物资:指非构成产品实体且价值低于5000元的小型设备、设备修理用配件、低值易耗品、电器配件等。 (二)办公用品:办公所需的纸、文具、计算机配件等。 五、作业程序 (一)零星物资采购方法及审批权限: 1.使用部门根据每月正常使用需要,在每月的25日前填

写《零星物资请购单》(须明确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实际数量、需求时间等),经审批后传递至物资供应部采购员。审批权限如下: 2.急需物资的请购,请购人需在《零星物资请购单》上勾选“紧急”。请购单获批后,采购员应优先处理;总价值低于1000元,由各部门负责人自行采购。 3.涉及到公司福利、会议招待、文化宣传等物资采购工作统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 4.办公用品、清洁用品统一由综合管理部按季度进行汇总,由物资供应部负责采购。 5.采购员通过或其它方式进行采购物资的询价(采购物资的询价原则上采用三家以上的比价),并将询价情况详细记录。 6.采购员根据询价记录进行采购物资的现场评价,并确认购买供方(原则上选择最低报价的供方。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时须备注情况说明),实施采购作业。 7.采购员采购物资时,《零星物资价格审批表》上物资价格获批后方可实施采购,具体的价格限定及批准人细则如下: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doc

Important & Selected Documents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编制依据及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的设备采购管理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控制风险、促进经济效益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营运管理公司所有设备的采购。本办法中的设备是指因经营要求所必须的各种设备,包括机械娱乐设备、电子娱乐设备、检验检测所需的设备仪器、 运输设备及各种设备设施等。总包工程中为业主代采购机电类设备的采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管理原则 (1)分级分类原则设备采购实施统一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设备管理部和设备管理体系,根据公司内部层级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岗位和设备管理人员。 (2)事先报告、审批原则所有的设备在采购前,必须提交设备添置或更新专项请示报告,按公司有关审批流程规定,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 (3)招标(比选)原则所有采购的设备采用招标或比选的办法确定设备供应商。经招标评审中标的设备价格作为设备采购合同谈判、签订的限价依据。采购的设备金额高于5 万元而低于30 万元的,采用比议价方式确定中标单位。采购的设备金额超过30 万元的,需委托有招标资质的第三方实施邀请招标,采用综合评标办法确定设备供应商。 (4)具体操作与审批、评审分离原则及回避制度设备采购实行具体经办人、审批人、招标评审人分工的原则,即具体经办人不能同时参与采购审批及招标评审。设备采购招标过程 中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招标评 Important & Selected Documents 审工作的人员,如与投标方存在利益或关联关系,应主动回避。 二、组织领导和管理机构 1、领导小组公司应成立设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营运部总监、策划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成控部经理、设备部经理组成,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2、工作小组设立设备采购工作小组,由营运部、设备部、策划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大发采购〔2008〕2号 (2008年6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发仓、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存量建筑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新建建设工程的采购,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形式。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经费及其他学校集中管理的经费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指定的其它部门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或项目委托人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集后报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项目部费用及零星材料报销管理办法

项目部费用及零星材料报销管理办法 目的:加强项目费用报销管理,提高报销速度 适用范围:下表所列费用仅适用于项目部部分费用及零星采购报销。 一、费用分类 2、文明施工费用

二、注意事项 1、房租:房租报销需附合同复印件、收条、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押金可一同报销、如不一同报销需分别附合同复印件 2、押金:其他各类押金,单笔金额大时,需附合同、收据或收条、身份证复印件(对个人) 3、交通费:打的费发票后需注明起止地点及事由,月票需用复印件报销,不得用小票 4、办公费:各类小票需用复印件报销,对个人的水电气费用需有收

条(需注明起止时间)及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生活费:需附物品采购清单及考勤表(非项目人员需注明) 6、低耗品:购入低耗品需在报销单按单位易耗品上注明用途数量及金额 7、车辆费用:油票按时间顺序粘贴(需注时起止公里数),停车费、洗车费按金额大小,从小到大依次粘贴,汽车修理费用需附发票及清单。 8、招待费:票据按金额从小到大依次粘贴、报销单上摘要栏注明时间地点及事由(每行只能填一次) 9、劳务费用:各类送礼费用,领款单第一行用签字笔注明XX项目组人工工资。下面用铅笔注明每笔时间、事由及金额。后附工资签收表及份证复印件。 10、零星用工:需附收条及身份证复印件 11、各类零星材料采购需遵从材料部规定,报销单需材料部先审。 取得各类材料收据需有对方签章。需办理入库出库单。各类主材类材料需在报销单上单行列示 三、票据取得及粘贴 1、各类外来票据取得需真实、合法。尽量索取发票。收据需有签 章。对个的付款需有收条及身份证复印件(有合同需附合同复印件) 2、票据按发票类和其他类分别填写报销单,报销单左上部门需注 明工程项目名称,右上角注明单据张数(大写),如需转账账注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公司对优质资源的需求,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加强与各部门间的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注重效率及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采购必须经过钉钉采购流程,由行政部统一购买。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 行政部门作为公司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和采购项目的审核及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公司采购的政策和各项规定; (二)会同公司财务和相关部门制定公司采购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与供应商联络及提供售后服务。 (四)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三章公司采购项目范围 第四条公司采购项目的范围(含分支机构和异地办公地点):

(一)办公类:公司、彩弹基地和营销中心办公和住宿用房、办公家具、电气设备、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电子及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安防设备(大宗的印刷品、广告和宣传用品设计生产采购由企宣部负责)等。 (二)项目类:根据各项目需求,教育培训设备、教具教材、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等项目。 (三)服务类:会议及后勤接待涉及到的相关物品,有关社会服务等项目。 (四)公司领导认定需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公司采购方式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公司采购方式采用现金方式和转账方式两种,现金方式分为借款冲账方式。 (一)现金方式 借款冲账方式:是指在财务借款(支票)采购的方式。正常情况下,3000元以上商品采购必须填写借款单附有合同和物品明细清单、单价、汇总预算等。经总经办审核签字后才能借款。可采用此种方式采购的条件如下: 1、采购所需金额高于公司规定的现金报销金额的; 2、采购支付方式为支票付款的; 3、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XX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石竹山文武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石竹山文武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针对的是石竹山文武学校下列采购业务: 1.食堂采购 指学校食堂所需要的主副食品采购,以及食堂工作中的物资采购。 2.五金等采购 指学校各部门所需要的行政办公用品采购、学校各教学单位所需要的教学用品采购,医务室物资采购,以及学校后勤部门所需要的物资采购。 第三条.整个物资采购过程分为采购申请审批、采购过程管理、物资管理、采购资金管理等四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采购申请审批 第四条.各部门所需要采购的物资,必须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报送总务处办理申请手续。学校食堂所需要的主副食品采购,应在每周四提出下周的食谱及每日采购计划,经食堂主管填写“申购单”并签字后报送总务处。“申购单”一式两联,详细注明:申购部门、申购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日期及用途等内容。 第五条.总务处收到各部门的申购需求,在核对学校库存物资情况后编制采购计划及采购费用预算,并审核部门的费用支出是否超出部门学期费用预算,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 对于食堂采购需求,总务处应该征求营养专家、学校采购人员对食堂周谱的意见,如有修改则要求食堂重新制定食谱及每日采购计划;如无修改,总务处审核后在食堂“申购单”上签字同意并编制采购费用预算,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 第六条.主管财务副校长接到总务处转送的部门“申购单”后,审批是否执行。

如果没有超出部门费用预算,则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执行;如果超出部门费用预算,则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还需要由常务副校长最终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审批通过的部门“申购单”一份由申购部门留存,作为以后领取物资的依据;另一份由总务处留存,并由总务处据之填写“采购订货单”授权采购人员办理购物手续。“采购订货单”一式三联,其中一份由采购人员保管,作为采购依据;一份由采购员在物资采购入库时转交仓管员,作为验收货物的依据;一份由总务处归档保存,以便对所有的订货与到货情况进行查对、分析。 第八条.上述决策流程中,如果审核、审批人在出差或请假期间,应采用书面授权方式,授权指定人员审核或审批。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也可传真、手机短消息或电话授权,之后补办书面文件。 第三章采购过程管理 第九条.总务处要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建立主要采购物资的基准价格体系,据之编制采购费用预算及规范采购价格决定。 第十条.当采购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时,采购最终决定权在主管财务副校长;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时,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由常务副校长最终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对单项或批量采购费用预算达到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实行招标采购。具体实施方法见《石竹山文武学校物资采购招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食堂采购业务管理 对于食堂主副食品赊购业务,应尽可能采取定点采购,同类产品应定点两个供货单位。采购员进行询价后,将产品标准、规格、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总务处,总务处了解详细情况后签署审核意见,然后由监察审计室进行价格核对后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决定。赊购业务审批后,应和供货单位签署供货合同或协议,约定供货日期、供货方式、付款时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浙大计发[2017]1号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印发《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7日

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实习费用的报销,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习费用是指本科生在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综合)实习等教学实习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管理费、实习指导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条 各学院(系)要加强实习费用的预算管理,除规定特殊用途的专项经费以外,可统筹其他经费安排教学实习支出。 学院(系)在组织教学实习过程中应遵循出行从简、节约经费、统筹安排、高效使用的原则,一律不得开支与学生实习无关的费用。 第四条集中实习方式实习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乘坐火车硬座或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位、普通长途汽车。确因路途遥远,不便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飞机经济舱,超过火车硬座或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部分费用应由学生自理。以上车船票均按最近直达线路计算,凭票按实报销,超规定部分不予报销。由学院(系)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可报销大中型客车租赁费用。 2.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管理,限额补贴标

准为 15元/人.天。具体包干补贴额度由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内自行确定。由学院(系)统一安排交通工具或由实习单位派车接送的,随行日和接送当日市内交通费不予补贴。 3.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为 150元/人.天,凭票按实报销。学生离开校区所在市区到外地实习的,在限额标准之内由学院(系)根据学生实习时间长短自行确定报销额度;在校区所在市区内实习的,原则上应回校住宿。 4.学生实习期间不实行伙食费补贴。 5.实习管理费:是指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所收取的管理费(含实习地上课所产生的场租费)。报销时须凭实习接收单位的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并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结算。 ⒍实习指导费:是指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聘请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授课及指导实习发生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人.天,总额应限定在实习总费用的10%以内。支付指导费时应提供实习指导教师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等信息,由指导教师本人签名,经实习带队教师确认,学院(系)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销。实习指导费应通过学校酬金系统发放,并按规定依法纳税。 7.保险费: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应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据实报销。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和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 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 规范、细化原则。项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项目要素的支出细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

“款”级科目(部分到“项”级科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要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明细项目。 (五) 完整性原则。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考评,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 (六)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成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七) 追踪问效、绩效考评的原则。市财政局或一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六条经常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 (一) 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举办学习班开展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

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市场部采购行为并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保证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杜绝费用浪费,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市场部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市场部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备及办公设备。其中办公设备包括: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碎纸机、扫描仪、一体机、复合机、考勤机、电教设备、电脑及其配件、程控交换机、网关、集线器、移动存储设备、录音笔、相机、办公电话等办公相关设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场部分管副总负责审批合格供应商名单及采购询价结果。 第五条相关业务承办部门负责提供采购物品详细资料。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物品采购发起及出入库。 第七条市场部负责组织供应商的评价并实施物品的采购。 第八条各技术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项目和外购产品的检验。 第三章供应商的控制 第九条供应商档案的建立 (一)市场部负责对日常商务合作中的供应商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方的生产能力、交货能力、产品信誉及质量体系状况。 (二)评定合格的供应商,市场部需建立供应商档案。 供货商档案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供货商资质文件及产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专利证书等)。 第十条供应商的审批 (一)由市场部根据供方档案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记录供货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对供应商进行警告,造成损失的需要供应商负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二)市场部负责组织对“合格供应商名单”每年评审一次,结果交由部门分管副总审批。 第四章采购行为的审批及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物品资料的控制 采购物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技术要求、数量、单位等。 第十二条采购行为的审批 (一)物品的申领由相关业务承办部门发起,需提前填写“资产申请表”,报部门经理、部门分管副总审批后,交付资产管理员。如果仓库内有所申请物品,仓库管理员直接办理领用手续;如仓库没有,由资产管理员根据采购界限填写“采购申请表”,报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审批,进行委托购置后办理领用手续。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物资包括行政办公类物资、生产经营类物资、宣传品和服务类项目。其中:行政办公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生产经营类物资包括各类卡片(M1卡、CPU卡、金融IC卡、PSAM卡、PKI卡等)、终端、机具等;宣传品包括各类宣传单、宣传品等;服务类项目是指广告、机具维保等服务项目,该类型的采购参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类物资管理流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比选询价采购方式,即申购部门和行政管理部分别独立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综合评估最优的原则共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1.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第四条原则上,8000元(含)以下的小额零星一次性物资采购,无后续服务且双方无其他权利义务的尽量签订合同。 第二章行政办公类物资 第一节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电子设备等。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和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入库、建立台账和维护等。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申请、日常维护、安全使用。固定资产的申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资金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七条计划 原则上,行政管理部年初制定全年行政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第八条申请、审批 8.1 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购买办公类固定资产的,由申购部门详细说明购置原因,并填写《行政办公类物资申购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分管领导审核。 8.2 行政管理部负责对申购事项进行审核,申购部门将申购单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交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 8.3 行政管理部根据《行政办公类物资申购单》启动购置程序。 第九条购置 原则上,按照主管机构《子公司管理办法》,此类固定资产须在主管机构本部经招标确定的办公类物资供应商处采购,若上述供应商无法满足要求,则应在风险控制部的监督下,由行政管理部、申购部门按照双人询价、货比多家的原则进行采购。由行政管理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条验收 10.1 固定资产购进后,由申购部门和行政管理部负责验收,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报账手续。 10.2 固定资产验收后,行政管理部对固定资产的名称、编码、购置价格、购置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变更情况。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 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 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 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 或机构运行等) 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 二) 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 三) 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 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资产,是指中央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 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八条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 一) 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 二) 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 三) 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九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 一) 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零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零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所指零星物资是指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的货物。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均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采购流程 1、常规性零星物资采购流程: 总务处主任(或分管主任)会同保管员定期(每学期1-2次)研究确定常用物资采购申请单——分管后勤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核——总务处组织采购小组(工会、办公室人员参与)采取货比三家方式询价采购——验收入库——领用。 2、非常规性零星物资采购流程: 使用处室、专业部申报(填写申报表)——该部门分管副校长审核同意——校长审核同意——总务处采取货比三家方式组织采购(专业性物资必须有申购部门派人参与)——验收入库——领用 二、采购规定 1、所有零星物资均应验收入库后领用,严禁未经入库直接领用。对质量不合格,数量短缺、价格偏高的采购物资,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签字。 2、非应急性零星物资采购均应由采购小组按规定程序采购,应急性零星物资采购应经总务主任批准后到指定商家采购,超过

限额的应急性物资采购采购还应报分管后勤副校长批准后实施,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完善采购审批手续。 3、所有零星物资采购报账流程为:采购员、保管员作为经手人填报手续(采购申请单等手续附后)——总务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分管后勤副校长审核——校长签字报销——按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交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报销手续原则上应在采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整个学校采购工作随时接受学校财经审核小组监督,财经审核小组每学期对学校物资采购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的全面审查并出具书面报告。物资采购和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规定处理。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公司对优质资源的需求,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加强与各部门间的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注重效率及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采购必须经过钉钉采购流程,由行政部统一购买。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行政部门作为公司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和采购项目的审核及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公司采购的政策和各项规定; (二)会同公司财务和相关部门制定公司采购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与供应商联络及提供售后服务。 (四)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三章公司采购项目范围 第四条公司采购项目的范围(含分支机构和异地办公地点):

(一)办公类:公司、彩弹基地和营销中心办公和住宿用房、办公家具、电气设备、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电子及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安防设备(大宗的印刷品、广告和宣传用品设计生产采购由企宣部负责)等。 (二)项目类:根据各项目需求,教育培训设备、教具教材、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等项目。 (三)服务类:会议及后勤接待涉及到的相关物品,有关社会服务等项目。 (四)公司领导认定需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公司采购方式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公司采购方式采用现金方式和转账方式两种,现金方式分为借款冲账方式。 (一)现金方式 借款冲账方式:是指在财务借款(支票)采购的方式。正常情况下,3000元以上商品采购必须填写借款单附有合同和物品明细清单、单价、汇总预算等。经总经办审核签字后才能借款。可采用此种方式采购的条件如下: 1、采购所需金额高于公司规定的现金报销金额的; 2、采购支付方式为支票付款的; 3、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4、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物资”包括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生产用机器设备、实验检测用设备及仪器、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办公用品、库存商品等。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由分管物资采购的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完善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相关领导和部门确定采购方案,并报总经理审批; 3、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实施采购方案; 4、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采购物资的验收; 5、监督检查各部门实物管理和帐务管理。 第四条采购分工如下: 1、综合管理部负责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 2、市场营销部负责原材料、库存商品、代采购原材料的采购; 3、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用机器设备、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 4、技术中心负责实验检测用设备、仪器及试剂的采购。 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收集、汇总、编制以及报批物资采购计划; 2、市场调研或谈判,初步确定供货商及采购价格,编制采购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 3、协助分管领导实施采购方案; 4、参与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工作; 5、办理预付款、物资采购结算及付款等相关手续; 6、负责本部门采购物资的实物管理和帐务管理。 第三章采购计划管理 第五条计划编制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计划”的原则确定,具体分工如下: 1、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计划; 2、市场营销部负责编制原材料、库存商品、代采购原材料的采购计划; 3、生产管理部负责编制生产用机器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计划; 4、技术中心负责实验检测用设备、仪器及试剂的采购计划。 第六条计划编制时间 1、按月度编制,每月25日前编制次月的采购计划; 2、非计划性的临时采购,编制临时计划。 第七条计划内容 采购计划应列明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计价格、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日期、用途、制造商或经销商等相关信息。

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种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经费自筹。 第四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由计划财务处与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被委派单位”)共同对该岗位工作进行管理。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与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被委派单位共同负责人员选择和岗位考核工作;

(二)负责制定岗位职责、用工经费、工作考核等管理制度; (三)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用工经费管理; (四)指导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工作。 被委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及各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总责; (二)与计划财务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共同负责人员选择和岗位考核工作; (三)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科研财务助理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一)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四)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被委派单位提供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服务; (六)完成被委派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第六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重点建设或急需发展的学科、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团队以及承担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科研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或项目群所在科研团队或机构,原则上要求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团队或机构,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其他项目团队或机构,可按需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各级政府的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所汇编的预算。 第一章预算领域机构职责及内容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健全预算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预算规则》、《事业单位预算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由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预算各阶段相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领导班子组成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预算制定,单位会计、出纳组成预算管理、执行机构,负责预算管理执行工作,单位纪检部门组成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监督审计预算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编审、批复、执行、调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

《零星后勤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零星后勤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制度概况

目录 一、制度正文 (1) 第一章总则 (1) 1.0 目的 (1) 2.0 范围 (1) 3.0 定义 (1) 3.1 采购 (1) 3.2 供应商 (1) 3.3 零星后勤物资 (1) 4.0 职责 (1) 4.1 使用部门 (1) 4.2 采购专员 (1) 第二章具体内容 (1) 1.0 采购申请 (1) 2.0 采购审核 (2) 3.0 采购办理 (2) 4.0 入库办理 (2) 5.0 物品领用 (2) 6.0 盘点 (3) 第三章授权事项 (2) 1.0 零星后勤物资采购事项授权 (3) 2.0采购费用报销授权 (4) 第四章附则 (4) 二、例外 (4) 三、解释 (4) 四、引用 (4) 五、附录 (5)

零星后勤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一、制度正文 第一章总则 1.0 目的 为指导日常后勤物资采购工作,完善采购流程、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后勤物资采购满足申请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2.0 范围 适用于集团总部、各省公司、各分拨中心。 3.0 定义 3.1 采购:指通过市场或其他渠道,以货币或其他交易形式购买产品、服务或其他资源,以 满足自身需求的活动。广义的采购活动包括寻价、比价、订单确认、供货、款项支付、安装、调试以及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 3.2 供应商:指直接或间接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服务或其他资源的供货方。它可以是企业、 个人或以其他形式存在的机构。 3.3 零星后勤物资:在本公司指员工食堂、宿舍、会议、保安、保洁、消防、办公、福利、 行政车辆、文娱活动、电工电料或设施/设备维护等所使用的单个或少量的、价格低、金额小的物资,包括用品、工具、耗材、奖品、礼品、水果、低易品、装饰品、饮用水、维修件等。 4.0 职责: 4.1 使用部门:负责填写后勤物资采购申请单,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4.2 采购专员:负责供应商甄选、寻价、比价,按采购申请实施采购行为、办理入库及财务 报销手续等。 第二章具体内容 1.0 采购申请 1.1 使用部门有后勤物资需求时,首先在SOA系统中提交“物料领用流程”,经批准后到物 料仓库领取。一般情况下,省公司、分拨中心办公类用品由总部资产管理部门通过系统统一配发。 1.2 对于无法通过仓库直接领用的后勤物资,由使用部门填写《后勤物资采购申请单》(须 注明用途、数量、要求到货日期等),经部门领导批准后,递交给行政部(综合管理部)申请采购。如使用部门对所申请的物资有特殊要求的,应明确其具体要求或提供样品给采购人员作为参照。 1.3 对于属于固定资产类、备品备件类的零星物资,应分别通过SOA系统提交“资产申请流 程”、“备品备件申购流程”办理,而不能按后勤物资采购申请流程办理。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更好地规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程序,加强设备采购工作中的监管力度,有效地防止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增加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利益,不断完善设备采购工作中的规范性、合法性,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院仪器设备以计划采购为主,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如果单价超过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同时须填写《医疗设备购置论证表》,统一交采供部汇总,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采供部组织实施,对超过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维修费以及配件费等,经过器械采购组统一研究或请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采购原则与方法: 1、大型医疗设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科室必须填报三种以上同性能的产品型号,有利于医院讨论择优选取,一般禁止科室指定品牌。 2、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必须由院领导、物资采购中心、使用科室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招标小组,一般选择三家以上供货商参加投标,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暗标、明标、议标等方式进行。招标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实施。列入政府招标的项目,按政府规定执行。 3、单价五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设备在事先向院领导汇报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如是批量设备则参照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4、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从各种途径购入设备。 四、医院自行招标实施办法: 1、医院自行招标由院采购小组组织实施,采供部根据招标项目公

开向有关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三家以上),包括招标的名称、采购期、单位、招标日期、标书提交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等。 2、开标前,医院组成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器械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相关科室主任、审计、财务、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五、招标的原则: 招标采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合格的原则,公正评标,并写出评标报告。评标要遵循以质量为重,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评标结果应及时通知中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开标记录、投标文件正本、评标报告等应存档备查。 六、对于大型贵重仪器不论是政府集中招标项目,还是医院自筹资金采购项目,都要严格审查投标公司的资质、所投设备的技术性能、主要参数,进行充分地市场调研,实地考察,提交可行性方案论证,最终决定是否购置。 七、凡购置的医疗设备,设备科必须严格把好验收关,参与安装调试的全过程,双方认可(使用科室、设备科)才能验收,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医院。 八、在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擅自采购,一旦发现违规后,将受到院规、院纪的相应处罚。 九、付款方式: 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必须由各评标科室填写会填单,确认无误后,由物资采购中心填写汇款通知单,经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付款,大型

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

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校内物资采购部门以招标购买方式为主的集中获取货物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等资金进行物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集中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采购时,需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按照“确保工作需要,适度兼顾缓急,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制定采购方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校产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学校物资集中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的日常工作,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向教育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会同招标办公室进行物资采购招标。

第三章采购范围 第七条下列物资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㈠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时间一年以上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 ㈡家俱; ㈢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耗材; ㈣单价200元以上的零配件; ㈤单价200以上的办公用品; ㈥其他经学校研究认为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第四章采购计划 第八条采购计划按季申报,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申报下季度物资采购计划;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校产设备管理处在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的基础上,会同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物资采购计划。 第九条物资采购计划一经定稿,原则上不得变动;没有纳入采购计划的物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购置。 第五章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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