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讨(三稿)

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讨(三稿)
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讨(三稿)

管辖权异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林泰松吴让军

管辖权异议,是指诉讼参加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我国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内容最早见于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而正式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始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其后的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具体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仍显粗糙,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及适用该具体制度时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初步探讨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以及提起管辖权异议后救济程序等问题,以期为同行实务操作提供一些参考。

一、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该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即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然而,实践并非如此。

1、原告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有学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诉讼“当事人”,既包括被告,也包括原告,并列举了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三种情况: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待

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三是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1

但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有待商榷,应对《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当事人”作限制解释,即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不应包括原告。因为,第一、原告是向法院主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对于是否起诉、何时起诉以及向哪个法院起诉,决定权在于原告。原告一旦作出选择,即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而且,因为是原告主动提起诉讼,其在启动诉讼时就负有审慎选择的义务,一旦作出选择,应不得反悔;第二、《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113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根据上述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是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开始计算的。显然,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只有被告才知道,原告是无从得知的,继而原告也就无法在“(被告)提交答辩状”这一未知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间的规定也决定了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即使出现上述学者所列举的三种情形,原告亦无权再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因原告在启动诉讼时就负有审慎选择受诉法院的义务,一旦选定受诉法院,即表明其愿意接

1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受该法院的管辖。而且相对于被告,原告本身就具有诉讼上的先发优势。《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管辖权异议权,不仅可以使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持原被告诉讼权利的平衡。如果原告也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则势必会造成原被告诉讼权利的失衡,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并相互抗衡的基本精神。第二种情况,即共同原告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笔者认为,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普通共同诉讼形成以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为条件,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即表示其对管辖无异议。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如系主动参加诉讼,则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应以原告起诉时为准,只要法院在原告起诉时依法对案件取得管辖权的,该案件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因其它情况的变化而受影响。因此,在法院已经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亦只能参加到案件诉讼中,而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且从诉讼经济的原则出发,亦无必要再赋予被追加原告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而在受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而依职权主动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亦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的,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来的案件,而且,即使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亦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此种情形下,原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无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受移送法院已无权对移送来的案件再次移送,

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第三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一般认为,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告、被告之间的诉来确定的。第三人只是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亦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是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该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中再次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持否定态度的。但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对被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赋予其管辖异议权。因为,在参加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往往是被告,但却没有被告享有的一系列诉讼权利,用来对抗来自法院的恣意管辖。而且,不允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利于防范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实务当中,一些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任意追加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这种方式,受诉法院规避了民诉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扩张了自己的管辖权。因此,笔者认为,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角度来看,应赋予被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当然,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申请参与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时,应视为接受法院的管辖,其无权再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同的是,无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还是被法院追加而参加诉讼,其均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为,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而当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即管辖异议的对象,是指异议权人对哪些种类民事诉讼管辖可以主张管辖权异议。

1、级别管辖

一般认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但对级别管辖是否能够提出异议,各方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级别管辖是法院内部上下级的分工,与当事人无关。因此,管辖权异议制度只适用于地域管辖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当事人无权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但笔者认为,管辖异议权的客体应包括级别管辖权。因为,级别管辖不仅仅

是法院内部分工的规定,其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而且,案件在哪一级法院进行诉讼,会直接涉及诉讼成本的支出等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另外,《民事诉讼法》第38条在规定管辖权异议时,并未限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客体范围。而从法条顺序上看,《民事诉讼法》将管辖权异议程序规定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后,因此,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看,亦应当承认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这也表明司法实践中承认当事人可以就级别管辖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

2、移送管辖

有观点认为,针对移送管辖的不同情况应分别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诉法院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法院管辖,对此当事人不能再对新的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因为这种移送是经过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移送的,法院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裁决,所以当事人不得再对新受诉的法院提出异议;另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受诉法院发现自己不应管辖,而将案件移送另一法院,对此当事人可以对新受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当事人对管辖异议的诉讼权并没有行使,应当允许提出,由新受诉的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按移送管辖的不同的情况分别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具有实际意义。前已论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

来的案件,而且,即使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亦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对于移送管辖能否提起异议实无意义。

三、法院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及救济程序

1、法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并非所有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做裁定处理,尤其是在级别管辖异议中,部分法院采取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处理的结果。2其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的规定,即“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移送必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在规定管辖权异议时,并未限定当事2笔者所经历的一件知识产权案件即遇到上述情况,笔者代表被告向某基层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后,该院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告方,确认其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人只能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前已述及,《民事诉讼法》将管辖权异议程序规定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后,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分析,应当认为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均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上述答复也并未排除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既然当事人有权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就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裁定处理。法院不做书面裁定而仅以通知的形式处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显然是错误的。而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也是以书面裁定的方式对当事人的级别管辖异议作出处理。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6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作出书面裁定的函》中亦明确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受案人民法院直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作裁定,否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必须作出书面裁定。该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裁定处理的做法。

3在一起专利权纠纷案中,被告认为案件不应由中级法院审理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属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作出了[2005]二中民初字第06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高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二中院裁定结果。

2、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再审?

前已述及,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的方式做出处理,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对于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此,各界均无争议。然而对于管辖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实务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反对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二者表述的不同意味着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存在区别,在司法解释明确仅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况下,等于是否定了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进入再审程序。而且,从实际操作来看,如果以再审程序追回管辖权,就会出现受移送法院在对案件实体审理的同时,而移送法院则对案件的管辖进行再审的混乱的现象。4从理论上讲,生效裁判做出后,案件已经恢复了实体审理,如果再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有可能危及管辖权恒定原则。而且,相对判决而言,当事人对裁定表示异议的效力相对弱化,若在诉讼中任由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无休止地提出不服,则本诉无法顺利进行,并且也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一些学者甚至进一步指出,在“审判公正假定”的前提下,当前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已经属于程序过度或者救济过剩,管辖权异议不仅不应

4邬林毅:《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思考》,载于《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第80页。

进行再审,甚至应取消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二审程序,实行一审终审。5

但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规定并未排除当事人对错误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再审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的规定亦并未直接禁止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而且,再审包括当事人申请的再审和法院自身启动的再审,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就生效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也不能完全阻止生效管辖权异议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况且,司法解释并不能做出与民事诉讼法相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30日做出的《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民他字第19号)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这里“依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实际上就是上级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

5张卫平:《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https://www.360docs.net/doc/7816276132.html,/txtcac/lwk/039/lwk039s363.txt.htm。

审;最后,所谓管辖权恒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35条的规定,应当是在案件受理时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权恒定,如果案件受理时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本身就不确定,自然不能适用管辖权恒定原则来确定受诉法院的管辖权。

不可否认,对生效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确实会给案件的实体审理带来一些问题。但再审程序具有纠正法院错误裁决,恢复正义的功能,就错误的生效管辖异议裁定进行再审可以起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纠正错误管辖的作用。而实践上中争抢管辖、地方保护主义时有发生的情况下,若不赋予当事人针对错误的生效管辖权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利,无疑使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管辖制度保障正义、维护诉讼秩序的价值将被异化。因而,如果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允许当事人对生效的管辖异议裁定申请再审,但在具体的程序设置中,应限定严格的条件,以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权。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你是否在为申请书应该怎么写而苦恼?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王x,男,44岁,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xx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xx的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xx

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xx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

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就民事案件而言,非行政案件)

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应该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那么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问题的提出与由来 移送管辖是指原受理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移送管辖的两种情形1。第三十六条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自己认为无权管辖该案而非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法院通常采用移送函的形式移送案件(以下简称移送函移送管辖)。第三十八条适用于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情形,人民法院采用裁定书的形式进行移送(以下简称裁定移送管辖)。

在上述两种移送管辖中,由于案件在移送前均经过原受理法院对管辖权的慎重审查,因此移送后当事人就受移送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的情况并不多见(特别是在案件仅有一方被告时),关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也就很少有人提及。但随着某些个案的出现,这一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引起了不同的争议。 案例一:在某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原告向我国甲法院起诉了两个被告,被告一为外国法人,被告二为中国法人。甲法院向两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并给予了相应答辩期,被告二在法定期限内向甲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住所地的乙法院管辖,但被告一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甲法院认为案件与其无连接点,裁定将案件移送乙法院管辖。被告一、二均未对该裁定提出上诉。乙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再次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了答辩期,被告一在答辩期内向乙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乙法院认为被告一的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被告一提出上诉。 案例二:原告A在甲专门法院起诉被告B,B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住所地的乙专门法院审理。甲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属于专门法院管辖,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原告A住所地的普通法院丙审理。被告B 提出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的普通法院丁审理。上诉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B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它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见,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我们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是其中的空白。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只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部法律中,前后条文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有一种不均等性。这种不均等性主要体现为前面条文对后面条文不具有约束性,而后面条文对前面条文则具有约束性。我们知道,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条文是第38条,而指定管辖是在第条中规定的。根据上面这一法理学观点,管辖权异议对指定管辖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对指定管辖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一般认为,指定管辖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当事人和下级法院都不能提出异议。”1 笔者认为,“指定管辖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这一观点只是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如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此观点就未免有些狭隘。 一、此观点仅仅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认为不能对其指定管辖提出异议,它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不足。“在程序构造及运作过程中要确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在保障审判权有效运作的同时,更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惟有如此,方能保证裁判过程及其结果建立在共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以获得更高的权威性。”2因此,法院权威性的树立应当是建立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基础之上的。只有完善当事人的各项诉讼制度,并依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之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形成一种程序上的相互制约机制,才能够防止法院在爱审判过程中出现审判不公正,司法擅断,促使其公正司法。只有这样法院的权威才能得到真正的树立和维护。那种认为从维护法院权威的角度而否定当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等) 被申请人: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等)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特现依法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广东省A有限公司与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双方随后对相关更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法收取货物价款的10%作为定金(详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2、3); 2、诉争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合同以xx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广州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xx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xx法律;

3、依据xx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xx地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xxx0年3月13 日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导读:范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1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结婚后,2011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

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下面是预备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哦希望能够关心大伙儿哦!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周X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YX市XX镇村 被上诉人:方x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Lx市xx街道xx亭x幢x单元xxx室。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LX市人民法院(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物资,且当事人双方住宅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YX 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在(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XXX公司工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宅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讲明上诉人作为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承建LX市XXXX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X宝 20**年2月8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 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法律案件的审理首先要有管辖权,但是如果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您可以提出对异议的申请,那么对于申请的时间你知道吗?在什么时候申请最合适,法律上如何规定的。接下来,小编将在本文中详细讲述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

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什么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法定代表人:f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二): 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 律师事务所:________ 律师:________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申请理由: 为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____委托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后,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了解,认为贵单位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提出管辖权异议。 理由如下: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此致 申请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三):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X诉被告宋XX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早在1997年离开永寿,现居住在咸阳市XX路XX小区XX号楼31室(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申请人现住XX市XX路一楼一单元,所以,贵院应当将本案移交咸阳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四):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 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 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 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二0一 二年三月十四日 2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 ,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 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 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 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月日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

释明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我国确立了释明的概念,通过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使法官对释明从疑惑到领悟一路摸索,现已成了法官的一种义务。而在释明过程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且争议较大的是法官对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释明。《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 李某与王某恋爱,李某计划与王某结婚,同时王某买房时,李某汇给王某100000元。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李某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00000元。王某则认为是赠送。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李某进行了释明,李某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法院重新指定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王某在法院告知后15天内以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该院管辖范围内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如何处理这个管辖权异议各个法官的意见也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即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机会,现提出已超过期限,法院不予审查,告知即可。 第二种意见:变更案由后即为一个新的案件,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法院采用告知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第三种意见:如果释明引起管辖权变动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不能再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程序问题,处理不当涉及到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违法就要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本人赞同并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后双方对判决均未上诉。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一、首先应当明确管辖权与释明权、答辩期与举证期限、法律关系与案由的概念与关系: (一)管辖权异议: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分工和权限。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地域管辖又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不同的管辖规定了不同标准,并对不同的管辖之间的效力也作了规定。 2、管辖权与管辖权异议: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确定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而“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王x,男,44岁,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xx分行,负责人,李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xx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xx的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xx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xx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选择。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当初泗水xx与王x 选择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之一的明确选项,该选择(即约定管辖)也只能是在合同当事人即泗水xx和王xx间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与被申请人无关。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和范例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和范例 简述: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因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三、 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地址:B市××区××大厦××号l 法定代表人:F 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年××月××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X年1月1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如何书写管辖权异议撤销申请书

如何书写管辖权异议撤销申请书 题要 申请人:XXX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职务。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XXX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由贵院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申请人曾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予以准许。 关于如何申请管辖权异议撤销,必须先了解管辖权异议的含义以及谁能提出管辖异议和如何书写▲管辖权异议撤 销申请书.那下面由365律师小编为大家来解答关于管辖权 异议与如何书写▲管辖权异议撤销申请。 ▲一、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 诉讼实践中,通常是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于原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大多为自己主动选择特定的法院,因此不应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均否定了无独立请求第三人享有管辖异议权。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常有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确认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者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而依职权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发生,有学者认为应将此中情况下的原告赋予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原告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所以原告在起诉时,一定要睁大双眼,不要选错法院。 ▲三、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撤销? 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后,原告申请撤诉时,如果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尚未作出,受诉人民法院做出准予撤回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四、如何书写管辖权异议撤销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撤销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某某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坊某某栋某某,某楼。 负责人:XX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吗

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吗?大家都知道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其中一项诉讼权利,管辖权异议是当然是可以上诉的,但是要满足几个条件,那么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提起上诉呢。为你解答。 一、条件之一是主体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二、条件之二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三、条件之三形式 一般情况下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例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王x,男,44岁,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 理。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__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 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 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 的约定。泗水__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__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__的 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__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 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 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__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 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 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 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__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选择。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当初泗水__与王x选择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那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是怎么样的,怎么写,下面是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范文,供大家参考。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原审被告:连云港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原审被告:江阴市某合作社 住所地: ******************888 原审被告: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原审被告:吉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 住址:*********8 上诉人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xx)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

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与法不符 本案被上诉人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五被告一同诉至连云港中院,请求支付800万元及相关费用,但从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不难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个独立的诉,分别为:1.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一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3.被上诉人与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诉该公司)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4.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5.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五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6.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三间因80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7.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五间因800万保证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上述纠纷因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数个不同的诉,性质上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依据其性质完全可以分离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07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 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 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 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 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 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六)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 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 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 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 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 公司采用自提的 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一一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 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就是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这在法律中有相关规定,那么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参考(精选多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多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男,1xxx日生,加拿大籍。 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人中国xxxxxx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xx坊xxx栋xxx楼。 负责人:xxxx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黄山市xxx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由贵院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申请人曾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予以准许。 此致 黄山市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案号:(2014)湖民初字第4623号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毅勇,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