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是否主动审查管辖权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是否主动审查管辖权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是否主动审查管辖权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是否主动审查管辖权

宋朝伟发布时间:2010-03-31 21:14:08

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甲法院受理一离婚纠纷案件,在开庭时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甲法院在未对管辖权审查的情况下,将案件进行了缺席判决。后经查实,被告已于受理时的前2个月就将户口从甲县迁移到乙县。被告提出程序不合法,甲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所作出的判决是无效的,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案例二:2005年,刘某和黄某在A市认识相恋,在恋爱期间,黄某用个人存款在B市购买了一处房屋,一直未居住,后双方在交往中因性格不和,未登记结婚,黄某便于2007年回到住所地C市。在此期间,黄某向刘某借款20000元,在刘某向黄某催收无果下,因刘某知道黄某在B市有一处房屋,便向B市基层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立即归还借款,并申请财产保全。B法院受理后,依法查封了该处房屋,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黄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由于被告不知道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庭审,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一、当事人未提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主动审查管辖权?

观点一: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无须审查案件的管辖权

1.与管辖权异议制度相矛盾。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起动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权,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只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才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并且“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应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移送管辖制度赋予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依职权主动审查权,管辖权异议制度又将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的起动权赋予当事人,立法的相互矛盾必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状态。

2.与管辖“恒定原则”相矛盾。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应以原告起诉时为准,只要法院在原告起诉时依法对案件取得了管辖权的,该案件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因情况的变化而受其影响。案件的随意移送变更管辖法院,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另外,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虽然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出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进行了实体处理,其造成的后果由谁承担?上级人民法院能否因管辖权撤销一审裁判?由当事人承担,理论上说不过去,因为依据移送管辖制度,对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必须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审查不出是法院的工作失误。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撤销了一审裁判,又违背了管辖“恒定原则”。因为案件一进入实体处理,将不对管辖权再进行审查。

3.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辩式”庭审规则相矛盾。庭审方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是庭审方式改革的趋势和发展方向。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审查案件管辖权完全是职权主义庭审模式下的要求,和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模式规则相违背。根据协议管辖制度,当事人有协议案件管辖法院的权力。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异议权的放弃或者视为默认情况下的管辖权合意。法院主动审查则违背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应取消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依职权的主动审查权,充分发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作用。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和受理案件后,不应主动进行管辖权审查,而应基于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这样既解决了移送管辖和管辖权异议之间立法的矛盾,又符合管辖“恒定原则”,同时又符合当事人主义庭审模式的发展方向。

观点二: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件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管辖权是对审判权的具体落实。明确案件的管辖权,能够确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及时正确的行使管辖权,防止互相推诿和相互争夺管辖权现象的发生,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对不属于自己受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移送管辖制度。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也不能完全排除。《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法条不仅设立了移送管辖制度,而且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依职权的主动审查权。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和案件受理后,在没有进行实体处理前,不论当事人是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都要依职权主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若没有管辖权,就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笔者观点: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

首先,2008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从新的民事诉讼法把错误管辖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可以看出,管辖具有法定性,除指定管辖及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地域管辖进行协议管辖外,不允许其他理由而拥有地域管辖权的情况存在。由此可见,法院应该依职权主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地域管辖的确定,可以防止出现法院之间互相争管辖权或互相推管辖权的现象。同时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使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充分行使诉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否具有管辖权是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的范畴。因为管辖具有法定性,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而拥有管辖权情况的存在,目的是均衡法院之间的工作量,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因而对是否具有管辖权是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的范围,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或提出管辖异议超时而合法拥有管辖权。

是什么原因造成各方当事人对处理案件的管辖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呢?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案件管辖权问题对案件的审理本身似乎没有太大的价值,但对特定的当事人来说,提出管辖权异议却关乎己方利益的最大化。

1.为了节约己方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到不同的地方起诉、应诉,所花费的成本是不同的,主要是差旅费、取证费用以及证人出庭的费用等。在我国,由于诉讼中的花费一般很难要求败诉方当事人真正负担,当事人就想方设法使案件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审理,以节约自己诉讼的费用。这个理由也是当事人争管辖权的最正当的理由。

2.是为了取得地方保护主义的或己方关系网保护。由于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法院的人、财、物全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不可避免。少数法院将审判工作理解成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务,或者因为地域关系,照顾本地区的当事人。另外一些当事人,为使自己在即将进行的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得到某种“关照”,往往愿意选择“中意的”法院作为诉讼的管辖法院。

3.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拖延诉讼时间。在通常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一般比被告更希望早日结案,以实现对自己实体权利的保护。而被告则相反,希望尽量推迟履行义务的时间,或者利用这一段时间获得喘息的机会甚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履行。由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必提出什么证据、也不必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因此,意图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就在管辖权异议上做文章。事实上,我国的现行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了被告可以拖延的时间相当可观。比如,法律规定,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不超过六个

月,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果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般情况下,法院收到异议到作出裁定,就会超过一个月,如果被告对被移送的法院管辖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对裁定不服进行上诉,就会又拖延一个月。

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策略也有所不同,通常上讲,作为原告一方,为使得案件尽快得到实质性的审理,原告会在得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事由后,立即提出。而被告则往往往相反,他们常常会在得知管辖权异议事由后的法律规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最后期限内的最后一天提出。

毫无疑问,确定案件管辖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的事项,不受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约束。但是,这里所指的职权主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启动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的约束,当事人对案件管辖即使没有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而且可以主动收集、调查管辖确定方面的证据;二是法院确定案件管辖时,可以不受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内容的限制,即使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由A法院受理,而应由B法院审理,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件既不应由A法院受理,也不应由B法院受理,而应由C法院受理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案件应由B 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而裁定将案件移送至C法院。

因此以上两起案件中,由于法院没有主动审查管辖权异议,而进行了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应予纠正。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因此这两起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再审。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两条是否有冲突,笔者不加评论,但起码使当事人丧失了一定的诉讼权利。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管辖确定是案件审理的重要前提,处理好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管辖权和管辖争议是妥善解决纠纷的必要条件。目前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规避管辖和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情况比较突出,而这其中既有司法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不详尽的原因,结合实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立案审查,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因此,原告起诉时应就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提出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审查立案时,除从形式上审查有无明确的被告和被告住所地外,应进一步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有无关联,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是公民的,应提供近期公民的详细信息登记情况,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二)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首先,对被告是自然人的案件,以受理时被告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其次,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除当事人间有合法有效的管辖权协议以外,合同纠纷的管辖以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为原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规定的精神,只有在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实际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情况下才依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在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形,履行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最后,公司住所地的确定,当事人的住所地,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是管辖权争议案件的主要事实,是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清公司住所地。公司应以其登记注册的主营业地为其住所地。对于公司主营业地变更的,应当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如果案件本身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没有疑义。一旦当事人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以社会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展开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四)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

法律不是万能,法律存在漏洞,这不容置疑。由于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统一规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规则本身亦存在争议,这为各地执法不统一留下空间和隐患。这就要求最高院尽最大努力,尽快统一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的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不同法院不同结果的疑虑。

(五)加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

一方面,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费用标准,可按照案件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另一方面,对于因恶意拖延诉讼引起损害后果的,还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若其异议最终裁定为不成立,同时因其导致的审判迟延,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对方当事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设定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可以起到督促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的作用。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

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 "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就民事案件而言,非行政案件)

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应该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那么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问题的提出与由来 移送管辖是指原受理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移送管辖的两种情形1。第三十六条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自己认为无权管辖该案而非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法院通常采用移送函的形式移送案件(以下简称移送函移送管辖)。第三十八条适用于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情形,人民法院采用裁定书的形式进行移送(以下简称裁定移送管辖)。

在上述两种移送管辖中,由于案件在移送前均经过原受理法院对管辖权的慎重审查,因此移送后当事人就受移送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的情况并不多见(特别是在案件仅有一方被告时),关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也就很少有人提及。但随着某些个案的出现,这一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引起了不同的争议。 案例一:在某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原告向我国甲法院起诉了两个被告,被告一为外国法人,被告二为中国法人。甲法院向两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并给予了相应答辩期,被告二在法定期限内向甲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住所地的乙法院管辖,但被告一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甲法院认为案件与其无连接点,裁定将案件移送乙法院管辖。被告一、二均未对该裁定提出上诉。乙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再次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了答辩期,被告一在答辩期内向乙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乙法院认为被告一的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被告一提出上诉。 案例二:原告A在甲专门法院起诉被告B,B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住所地的乙专门法院审理。甲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属于专门法院管辖,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原告A住所地的普通法院丙审理。被告B 提出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的普通法院丁审理。上诉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B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你是否在为申请书应该怎么写而苦恼?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王x,男,44岁,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xx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xx的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xx

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xx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Model appeal form for objection to jurisdic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人民法院 (20**)*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区人民法院(20xx)新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16日,上诉人******有限公司就****诉 ******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时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区人民法院管辖。20xx年*月*日,新浦人 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xx年*月**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 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移送****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裁定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 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作出裁决书,所以应由@@@@区法院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区法院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予以 支持。并且原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所以该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它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见,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我们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是其中的空白。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只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部法律中,前后条文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有一种不均等性。这种不均等性主要体现为前面条文对后面条文不具有约束性,而后面条文对前面条文则具有约束性。我们知道,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条文是第38条,而指定管辖是在第条中规定的。根据上面这一法理学观点,管辖权异议对指定管辖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对指定管辖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一般认为,指定管辖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当事人和下级法院都不能提出异议。”1 笔者认为,“指定管辖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这一观点只是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如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此观点就未免有些狭隘。 一、此观点仅仅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认为不能对其指定管辖提出异议,它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不足。“在程序构造及运作过程中要确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在保障审判权有效运作的同时,更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惟有如此,方能保证裁判过程及其结果建立在共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以获得更高的权威性。”2因此,法院权威性的树立应当是建立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基础之上的。只有完善当事人的各项诉讼制度,并依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之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形成一种程序上的相互制约机制,才能够防止法院在爱审判过程中出现审判不公正,司法擅断,促使其公正司法。只有这样法院的权威才能得到真正的树立和维护。那种认为从维护法院权威的角度而否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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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导读:范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1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结婚后,2011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

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辖权异议之“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3 —20 14学年第一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改卷教师: 学号:116020031 姓名:王雨晴得分: 关于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的若干理解 仲裁管辖权和法院管辖权的冲突由来已久,此前曾多数出现过法院无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议强行对抗仲裁管辖权,以及对法院管辖权异议不予理睬而自行受理的情况,导致仲裁条款失去了本身的救济功能;然而随着法制观念的强化,不论是在国内还是涉外管辖权争议,法院都越来越多地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条款多用于合同中产生,是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首要救济途径和手段。因此,仲裁协议有着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虽然当两者发生积极冲突时,法院的管辖权优先。下面我对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作一下个人探讨。 一、相关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属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效力可溯及合同自始无效,但仲裁条款有效;第57条亦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59条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这一规定肯定了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这一作用,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即使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受理,而应命其提交仲裁,即使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 法院管辖权与仲裁机构管辖权有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确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无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一般认为其作用之一就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甚至可能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下面是预备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哦希望能够关心大伙儿哦!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周X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YX市XX镇村 被上诉人:方x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Lx市xx街道xx亭x幢x单元xxx室。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LX市人民法院(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物资,且当事人双方住宅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YX 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在(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XXX公司工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宅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讲明上诉人作为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承建LX市XXXX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X宝 20**年2月8日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等) 被申请人: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等)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特现依法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广东省A有限公司与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双方随后对相关更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法收取货物价款的10%作为定金(详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2、3); 2、诉争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合同以xx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广州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xx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xx法律;

3、依据xx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xx地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xxx0年3月13 日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

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 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法律案件的审理首先要有管辖权,但是如果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您可以提出对异议的申请,那么对于申请的时间你知道吗?在什么时候申请最合适,法律上如何规定的。接下来,小编将在本文中详细讲述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

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什么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

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 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 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 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二0一 二年三月十四日 2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 ,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 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 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 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月日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

举证时限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

举证时限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 一、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而且未提出延期申请,但是不审理该证据将直接导致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是否允许适当放宽举证期限要求?例如,在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3万元。被告未在举证期间内却在庭审中拿出一份收条,证明已经付过2万元。在这种情形下,被告提供的收条明显不属于证据规则所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畴。对此,大多数意见认为,严格按照证据规则中有关证据失权的规定进行操作,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一律不组织质证。法院按原欠条判决后被告可以另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以获得救济。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应视不同情形不同对待。如果被告并非出于故意或者严重过失,比如仅仅因为文化水平很低,确实不能了解举证期限时,可以适当放宽举证要求,庭审中对该证据予以审查,组织质证;如果被告明知却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或被告有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却未能按期举证,均应由其承担证据失权的后果。理由基于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的过失毕竟只是诉讼中的行为过失,如果让其承担过分严格的过错责任,不仅违背了责任与行为间的对价性原则;而且亦不符合制度设置的宽容属性。民诉法对未到庭的当事人尚且考虑其有无正当理由即客观原因,证据规则更应设置同样程序,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其申请,就有无客观原因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对期满后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2.如果客观事实与法律认定事实之间的反差太大,往往会使当事人对实体公正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对法院和法

律产生抵触心理,不利于化解矛盾、把矛盾解决在最基层。3.即使被告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等形式以获得同等救济,但期间原、被告间的纠纷仍处于待决状态,改革所追求的诉讼效率又怎能实现? 二、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及答辩,而在庭审中对原告举证积极抗辩,原告因此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允许?例如,甲以乙方业务员出具的结算单为据向乙提起请求支付货款的诉讼。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被告既未提交证据亦未作答辩,但在庭审中被告则提出未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积极抗辩。理由是,该业务员是被告单位离职多时的员工,被告亦未授权该员工。由于原告庭前未料到被告会如此答辩,虽庭审中其以业务员行为属表见代理的理由进行对抗,但未能充分举证,因此向法庭申请另行补充证据。对此,有意见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从其向被告主张货款起就负有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义务,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该相关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失权的后果,不允许延长举证期限。笔者意见相左,原因在于,证据规则未实行强制答辩及答辩失权制度。如果被告不答辩,法院在庭前就不能固定争执焦点,原告在不知对方如何抗辩的情况下,只能单方面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适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不可能预见或毫无针对性地举出全部证据。如本案原告诉前与被告往来过程中,一直是由该业务员出面,被告从未提过异议。因此,原告未能料到被告在庭审中会如此答辩,仓促间不得已以该业务员行为属表见代理行为进行“防御突袭”。由于事前准备不足难免陷入被动。如果不允许原告补证,原告因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 一、案件主管 1、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应当首先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已经受理的,一方人坚持不申请仲裁的,驳回起诉,但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申请仲裁的除外。 3、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对于无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合同性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属于专属管辖,集中管辖的案件,还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6、原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对承继其仲裁事项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8、凡起诉到法院的涉外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管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释明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我国确立了释明的概念,通过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使法官对释明从疑惑到领悟一路摸索,现已成了法官的一种义务。而在释明过程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且争议较大的是法官对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释明。《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 李某与王某恋爱,李某计划与王某结婚,同时王某买房时,李某汇给王某100000元。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李某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00000元。王某则认为是赠送。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李某进行了释明,李某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法院重新指定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王某在法院告知后15天内以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该院管辖范围内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如何处理这个管辖权异议各个法官的意见也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即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机会,现提出已超过期限,法院不予审查,告知即可。 第二种意见:变更案由后即为一个新的案件,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法院采用告知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第三种意见:如果释明引起管辖权变动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不能再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程序问题,处理不当涉及到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违法就要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本人赞同并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后双方对判决均未上诉。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一、首先应当明确管辖权与释明权、答辩期与举证期限、法律关系与案由的概念与关系: (一)管辖权异议: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分工和权限。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地域管辖又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不同的管辖规定了不同标准,并对不同的管辖之间的效力也作了规定。 2、管辖权与管辖权异议: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确定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而“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法定代表人:f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二): 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 律师事务所:________ 律师:________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申请理由: 为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____委托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后,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了解,认为贵单位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提出管辖权异议。 理由如下: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此致 申请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三):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X诉被告宋XX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早在1997年离开永寿,现居住在咸阳市XX路XX小区XX号楼31室(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申请人现住XX市XX路一楼一单元,所以,贵院应当将本案移交咸阳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四):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中信五洲(天津)工程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业洞察五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2) (一)管辖权的含义 (2)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2)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3)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及提出形式 (3) 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4) (一)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二)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五、总结 (4)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上的保护,也有利于规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通过程序上的保护,进而对被告的实体的权利予以保护。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修改,论述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限制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程序上权利,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可以向此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就裁定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赋予被告此项权利,是对被告的尊重,更加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实体权利,进而公正的审判案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一)管辖权的含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王x,男,44岁,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xx分行,负责人,李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xx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xx的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xx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xx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选择。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当初泗水xx与王x 选择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之一的明确选项,该选择(即约定管辖)也只能是在合同当事人即泗水xx和王xx间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与被申请人无关。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主体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

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本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诉______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______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______市______区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______为非文职军人,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确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______的户籍所在地______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且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提出异议完全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是确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对于本案不能使用,首先,______是原告不是被告,不应当适用22条关于被告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职

军人,法律对此种案件有特殊规定,即不论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从事实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称的______区居住,______区根本不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受理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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