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概述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概述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概述

第七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当事人和公证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对于公证的概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公证员和

当事人。

其次,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最后,公证的内容是公证员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这是公证制度的基本特征。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的证明,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收养子女、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认领亲子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用于诉讼的证据材料、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需要保全的物证和书证、健康状况、出生、死亡、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等。

3、公证效力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

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4、公证程序的法定性。公证的申请和证明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一种是非诉讼。公证是预防的法律制度,其活动宗旨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司法活动,是一种事前的预防,通过预防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民事诉讼是一种事后的救济,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由法院居中裁判,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适用程

序不同。公证活动按照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而

民事诉讼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3)效力不同。公证以公证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无争议为前提,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和文书予以证明,赋予其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

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但公证不能产生、

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只有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公证书,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裁判,直接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和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公证与行政行为的区别是:(1)组织不同。公证机构虽然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但它

本身并非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且公证机关

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行政行为是国家的行政管理

活动,行政机关的组织有上下级之分。(2)活动程序不同。公证依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必须有当

事人的申请;行政行为依行政程序进行,实行首

长负责制,它往往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无须

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3)法律关系不同。公证人与公证当事人是办理公证与申请公证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证机构的设立,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按照统筹规范、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对公证机构的业务辖区、外部管理体制等进行调整和规范,实现公证资源的优化配置;

3、对推选产生的公证机构负责人予以核准和备案;

4、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对公证员进行考核、任免;

5、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证收费标准;

7、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公证协会的行业管理

1990年3月中国公证员协会在北京成立,2006

年3月依据公证法规定更名为中国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是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机构、

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

会是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地方公证协会是地区

性公证行业组织,接受中国公证协会的指导。公

证协会是我国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开

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附司法考试大纲要求:公证制度的概念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第二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一、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一)公证员的条件

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公证员应当具备高超的业务素质和优良的职业品格。根据公证法第18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国籍条件。我国的公证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不得担任我国公证员。

2、年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为保证公证工作的公正性,公证法对公证员的任职规定了品德条件,即必须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才能担任公证员。、

4、业务条件。担任公证员的业务条件由两方面构成:(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公证员队伍,提高公证人员的整体素质,公证法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

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担任公证员。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

核任职制度的作用,司法部制定了《公证员考核

任职工作实施办法》五章22条,自2010年3月1日

起施行。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

于符合《公证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

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

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考核任职制度,是

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

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公

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公证员考核任

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9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公证法第20条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消极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

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例1]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 )

A.法官老林说盘叔是个“土法官”,为充分发挥作用,可临时聘请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

B.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

C.律师小李说盘叔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禁止其继续代理案件

D.公证员老万说盘叔熟悉法律法规,有几十年处理纠纷经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二)公证员的任命与免职

公证法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

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符合公证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

明;(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

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

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

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

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应当自

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

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

任命决定。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

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

重新审核。

公证法第24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

部门予以免职:(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

务的;(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曰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例2]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证员的是?( )

A.甲某现年23周岁,大学刚毕业并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

B.乙某现年28周岁,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在某公证机构实习了一年

C.丙某现年36周岁,原来做过六年律师,在某公证机构实习了一年

D.丁某现年67周岁,退休前系某法院法官,退休后被某公证机构聘为公证员

[例3]公证员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应予免职?( )

A.加入T国国籍的

B.年满60周岁的

C.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D.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二、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证员的权利

公证员的权利,是指依法设定的,为保证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而赋予的各项权利。公证员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履行公证职责。根据公证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2、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

3、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二)公证员的义务

公证员的义务,是指依法设定的,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必须承担的责任。根据公证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纪律。

2、恪守职业道德。为规范公证员执业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良好形象,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明确要求,公证员必须严格遵守。

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为了确保公证证明达到真实、合法的要求,公证员应当严格履行公证职责。具体而言,就是办理各项公证事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4、保守执业秘密。由于公证工作的特殊性,公证员容易接触到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公证员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⑴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例4]下列哪一或者哪些公证员的做法是合法的?( )

A.公证员王某想下海经商,所以决定辞去公证员职务

B.公证员谭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出了申诉

C.公证员谭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控告

D.某公证机构主任对公证员陈某看不惯,决定对陈某进行免职

[例5]公证员有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的惩戒?( )

A.违反回避的规定的

B.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

C.出现错误公证文书的

D.故意诋毁其他公证员声誉的

三、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

根据公证法第6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对于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2、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4、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在我国,公证机构是进行公证活动的专设法律证明机构,公证职能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

四、公证机构的设立

(一)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

根据公证法第7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

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证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2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

根据公证法第9条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四)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一般称为主任。根据公证法第10条的规定,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需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1、担任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的公证员执业经历;

2、由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推选产生;

3、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

4、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

[例6]对于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一或者哪些?( )

A.公证机构是独立于行政机构的

B.公证机构可以受司法机关的领导,但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C.公证机构中的主办公证员之间,只能相互制约

D.公证机构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公证员协会的监督

五、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有

权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

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

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

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公证。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

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上述公证业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证明民事

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

意义的文书;其他公证事务。

(一)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进行的,旨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法律英语复习:中国的公证制度

法律英语复习:中国的公证制度 Public notaries are persons accredited by the state to witness civil matters for legal purposes. In the past, public notaries were state offices representing the state in witnessing legal relations in civil matters. State notary offices, at the request of applicants, notarize legal acts and the truthfulness and legality of legal documents and facts in order to protect public property and 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Since October 1, xx,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has implemented a plan to reform the notary system. Under the new scheme, public notary offices are no longer administrative bodies; rather, they are non-profit entities with a legal-person status that independently conduct notary business to meet market demand and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operations. In the future, the state will no longer approve the establishment of public notary offices as administrative bodies. Public

教练员脱岗培训题目有答案

2013年龙南陆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继续教育考试题姓名分数 一、判断题(1题1分)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发展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正确)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由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发展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错误)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统一式样的培训结业证书。(正确)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异地培训。(正确)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可以异地培训。(错误) 6.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应当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驾驶培训记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驾驶证考试。(正确) 7.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应当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学员登记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驾驶证考试。(错误)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提供驾驶培训记录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正确)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提供驾驶培训记录只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错误) 10.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应当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教练员证。(正确)

11.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不得脱岗、疲劳教练、超载和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正确) 12.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正确) 13.教练员在教练过程可以饮酒精含量少的啤酒,但不可以饮酒精含量高的酒类。(错误) 14.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教练员,不得从事驾驶操作教练活动。(正确) 15.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使用统一标识,配发教练车证。(正确) 16.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发教练车证。(错误) 17.技术等级评定达不到二级以上标准的教练车不得继续从事教学活动。(正确) 18.技术等级评定达不到一级以上标准的教练车不得继续从事教学活动。(错误) 19.从事驾驶员培训的车辆无教练车证的,又无法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正确) 20.教练员不按照规定携带教练员证、教练车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正确) 21.诚信考核办法对教练员有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正确) 22.诚信考核办法对教练员有违法行为的,只处罚不进行计分。(错误) 23.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正确) 24.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不可以累加分值。(错误) 25.教练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正确) 26.教练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一个月,到档案所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编者按】目前,“公证书”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公证正在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随着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用进行公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将从公证的效力、范围、程序与内容等方面,浅析我国的公证制度。 一、公证的历史渊源 我国的公证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出现在西周。当时有一种质人制度,质人(西周时的一种官职)负责估定市场上各种货物、奴婢、牛马、兵器以及各个季节珍奇稀有食物的价格。凡是货物的买卖,要求以质剂(即买卖合同)作为凭证,同时对市场上的书契进行稽查,统一度量,统一布匹的长宽,并随时巡行加以抽查,如有违反禁令的,就没收他们的货物,并加以处罚。按照《周礼》所记载,质人专门对买卖契约进行管理,既直接制发质剂(买卖合同),也对其进行稽查,违反质剂制度的,要受质人的处罚,质人所管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证据,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公证书。当时,质人对质剂的管理,虽然没有使用公证一词,但却在事实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具有公证的性质。所以,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只不过那时的质剂是集合同和公证书于一身。 然而,从西周到清朝的几千年间,我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发展很缓慢,只在小范围内适用,主要是买卖、遗嘱等法律行为,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与其他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结合在一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尚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主要由设在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里的公证室办理,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遗嘱、合同公证等。1980年之后,公证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出现,而不再依附于法院。 二、公证的概述 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只有符合公证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事件才能进行公证,而不是所有活动都能进行公证。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驾校教练员脱岗培训

教练员脱岗培训计划和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积极有效的提高我校教练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与综合教学服务水平,决定开展我校教练员脱岗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设立教练员脱岗培训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 二、培训对象; 本校所有在岗在校教练员。 三、培训内容: 1、教练员职业道德素质培训。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3、规范化教学方法与新教学手段。 4、教育心理学,驾驶安全意识。 5、驾驶新技术新知识。 6、交通事故处理与紧急救护常识。 四、具体要求: 1,教练员对此次脱岗培训要予以高度重视,讲解人须按规定培训内容认真备课。 2、教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脱岗培训活动,缺席脱岗培训总课时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员停岗整顿。 教练员职业道德素质教育 一、教练员的定义: 教练员是培养驾驶员的教师,是保证驾驶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素质的最关键环节,只有高素质的教练员才能培养出高素质和安全的驾驶员。 二、教练员应该具备的素质: 1、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2、良好的安全意识和驾驶习惯 3、扎实的专业知识 4、丰富的驾驶经验 5、良好的教学能力

三、教练员的职责: 1、培养学员安全意识 2、普及学员安全驾驶知识 3、传授学员全面驾驶技能 四、教练员良好的职业道德: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 2、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3、廉洁教学 4、严格遵循教学计划大纲,认真组织教学 5、遵守交通法规 五、教练员的职业行为规范: 1、珍爱生命,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 2、遵章守法,培养学员安全驾驶习惯 3、诚实守信,服务学员 4、文明教学,保证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六、教练员的义务: 1、领会教学大纲内涵,满足教学要求 2、保证学员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3、规范教学,确保教学过程安全 4、尊重学员,创造和谐教学氛围 5、服务学员,满足学员学习需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公安部第12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公证员执业道德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发布者:公证工作管理处时间: 2016-10-08 09:38:00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3月3日公布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2011年1月6日中国公证协 会发布。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为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法律尽职履责 第一条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条公证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三条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第五条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第七条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八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要注重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二条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教练部日常管理规范

教练部日常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打造一支素质优良、有战斗力、团结协作、业务精通、积极进取的员工团队在教练部努力营造文明、和谐、严谨、高效的内在氛围,推动教练部文化建设及更好的服务会员,特制定以下日常规范。 二、实用范围:适用于游骑兵教练部全体员工(外聘教练) 第二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倡导诚实守信、勤奋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 2.员工一切行为要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有损公司形象,对外诋毁公司 3.努力营造团结和谐、公正平等的人际和工作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互助友爱、坦诚相待、和睦共处 4.认可公司文化,团队价值,不可我行我素,要当教练部为自己的家一样用心 5.所有人不得在公司以外进行私下交易,不得在未经公司及门店的同意下对外利用公司进行个人利益创收 二、禁止员工发生以下行为 1.禁止帮助竞争对手进行宣导 2.禁止对内部同事宣导竞争对手的优势,动摇人心 3.禁止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及门店的已知信息 4.禁止时常满嘴抱怨,推卸责任,不思进取 5.禁止教练对自己会员群体宣导公司不利信息 6.禁止教练利用家人和朋友做一切有损公司及门店形象的事情 第二条基本职责

1.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部门日常管理 2.执行教练岗位的职责,遵守所属部门的日常规程 3.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运作(POS流程、体验课流程、体测话术),确保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 4.服从主管领导的安排,不得无故拒绝、违抗上级命令 5.依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 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与考核 7.随时保持本岗位所辖范围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遵 努力改善工作环境 8.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应积极配合其他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诉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9.教练在上课期间不得玩手机和做与本课时无关的事情(包含教练以课带练),每天巡场教练值班期间必须保证有氧区随时有人巡场,固定器械区随时有人巡场,体测室随时有人轮值 10.教练上课期间必须将PT本随身携带并为会员做好锻炼记录,下课过后及时让会员签字确认,同时在私教系统和前台健身系统及时下课,整个过程必须保证签课本整洁有序,以及签课本、私教系统和前台健身系统下课保持一致 11.教练谈完POS、上完体验课过后必须让教练经理介入TO,同时每天体测必须按照公司流程严格执行 12.教练每天必须在21点至22点之间将当天工作量发送到PT工作群和及时更改数据白板和次日预约白板,若休息的第二天预约可请同事帮忙更改 13.每天晚班要负责及时提醒同事整理器械,同时负责当日拍照(白板、有氧区、私教区、自由力量区、固定器械区、体测室、教练岛)发放到PT群,查询小器械数量和归位情况做好登记。 14.教练每天上班过后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吃饭(每天只有一小时为吃饭时间)、看视频、玩手机、洗澡、化妆,聚众聊天等 15.教练部全员每天上班期间不得出现无故脱岗,请霸王假,随意调休换班,若出现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一)国外公证制度历史发展的概况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从罗马历史的早期起,罗马人中就存在一些公职人员,一般被称为scribas或者scribes。最初,他们只是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由于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广泛介入到社会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中。在历史的演进中出现了分化,一部分人成为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职责是记录公共事务程序、转录国家文件、向治安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记录判决和法令;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介入私人行为,成为专门为奴隶起草各种文书、契约的notarius即“诺达里”。“诺达里”是大约在西塞罗时期产生的,当时有一种新的速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的人称为notarius,翻译为“诺达里”。因此,公证人最初只负责以速记的方式进行记录,然后整理成备忘录。这些“诺达里”是自由人或者是受雇抄写文件、记录简短的指令和其他从属性任务的奴隶。除了记录司法程序和协作司法审判外,罗马公证人还介入法院所管辖的非诉讼事务。基于这一职能,公证人起草法律文书和其他私人文件,然后在治安法官面前用法庭的官印密封,使其成为公文书,具有权威性。然而由于罗马法及其所体现的司法程序上严重形式主义,广大奴隶缺乏法律知识,为了适应罗马居民办理一些法律事务的需要,出了一批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达比伦”(代书人)tablelliones专职代写法律文书。私文书更多地是由tablelliones起草并且予以证明。tablelliones只是单纯的职业抄写员,不担任任何公职。他们在广场上或市场上为公众提供职业化的建议和帮助。当时的“达比伦”除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在代写的文书上签字作证,并且向当事人索取一定数目的酬金。而后,“达比伦”tablelliones渐渐取代了“诺达里”notarius,这种代书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最初萌芽。当时的代书人制度具有下述特点:第一,代书人从事专门的代书职业,不能兼任国家或私人的其他职务;第二,代书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要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代书人应在国家的事务所从事代书,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其他场所办理代书业务;第四,代书人拟订的文书,须由法院审查确认并作记录后,才发生效力,成为无争议的文书。 从上述职业的scribes起,公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基本功能,他们以速记的方式将当事人的意思记录下来,并且整理成备忘录。然后,根据这些备忘录起草正式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由证人作证,最后由公证人tablellio予以公证。当满足了所有必需的形式要求后,该行为便完成了,并且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公元3世纪,在神圣罗马帝国的晚期,有负责类似于现在公证事务的官员,他代表国家对民间签订的合同给予证明。罗马人在高尔(Gaul)时代引入了“高尔公证条例”草案,主要用于土地的评估以便确定政府的税收金额。 公元4世纪后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由于野蛮人的入侵而逐渐灭亡,公证人事务所或公证人tablellio并没有完全消失,但这种主流的代表国家的公证体系逐渐被宗教公证所代替。到了公元9世纪,在当时的统治者查乐满(Charlemagne)的命令下,又恢复了代表国家的公证制度。 罗马帝国发展到君士坦丁时代,国王宣布把基督教确定为国教。因此,宗教公证开始盛行起来。自此,公证制度正式确立了。当时的教皇、大主教、主教等教会的最高统治者都配有自己的书记人,即公证人,专门负责教会的一般书写工作,包括交谈、会谈记录和拟订各种文件等任务。这一时期宗教公证人还在世俗社会中与代书人竞争,教会公证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公元5世纪后,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西欧逐步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这时,已经巩固的宗教公证制度又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公元12世纪,欧洲大陆和其他受罗马法影响较大的国家的公证人特点和职能开始形成,他们主张他们制作的文书应比以前有更高的权威性。虽然罗马公证人tablellio制作的文书比其他人起草的文书具有更高的信用,但它们不具有真正公文书所享有的全部信用和确定性。在德意志法、舍拉法地区,由公证人制作文书的当事人必须出庭作证,并就公证起草的文书中

《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本作业

《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本)作业 第一次作业 一、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 二、简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 三、简述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意义。 四、简述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内容。 五、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六、法律职业理想的内容有哪些? 七、简述法律职业态度的内容。 八、简述法律职业责任的内容。 九、简述法律职业义务的内容。 十、简述法律职业良心的内容。 十一、简述法律职业纪律的内容。 十二、简述法律职业信誉的内容。) 十三、简述法律职业荣誉的内容。 第二次作业 一、简述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有哪些? 三、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 四、影响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的环境因素有哪些? 五、叙述法律职业责任的含义。

六、叙述法律职业责任的主观要件。 七、简述法律职业责任。 八、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作用有哪些? 九、法官职业道德的要素有哪些? 十、法官职业责任追究的行为有哪些? 十一、法官职业道德自我修养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 十二、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有哪些? 第三次作业 一、简述检察官职业道德要素的内容。 二、检察官应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自我修养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 四、律师恪守职业道德的意义有哪些? 五、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六、律师执业机构内部管理行为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七、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八、在我国制定并推行仲裁员职业道德准则的意义有哪些? 九、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十、我国仲裁员的纪律责任有哪些? 十一、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培育包括哪些内容? 十二、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第四次作业 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教练员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教练员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8771 教练员管理制度 Coach management system templat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公司聘用的教练员(理论教员、实操教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公司聘用新教练员采取社会招聘、定向培养等形式,由教务科实操负责人和理论负责人进行面试和测试。 3、招聘的教练员必须参加省运管局的统一培训考试。 4、办公室负责办理聘用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填写员工登记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六年。聘用期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在聘用期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无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合同规定,可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练员,予以开除。 7、在聘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聘用合同,特殊情况下,需提前40天书面通知对方。教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8、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程序教学。 9、按时通知和组织学员参加各种考试,保证到考率,考试前向学员说明考试目的、程序、内容、纪律及补考相关事宜。 10、考试前检验学员身份证、机能证和学习流程表,说明注意事项并提前将学员带到指定的考点列队待考。 11、尊重考官,服从指挥。 12、学员补考由教练员经办公室考试部门另行约考,约考后并将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教练员,由教练员通知学员。 13、训练期间发现车辆故障,不准继续使用,能排除的应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送修。

中国的公证制度

中国的公证制度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 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XX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公证处的设置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

公证员在招标投标公证中的为与不为

公证员在招标投标公证中的为与不为 阳谷县公证处孙艳红 【内容提要】招标投标公证属于现场监督公证的一种,是一项传统的公证业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办理招标投标公证越来越具有法定依据、越来越有可操作性,但是因为招标投标公证的整个过程,均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具有较高的公开性,且招标投标活动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公证的公正、公平与公开屡遭社会的质疑。公证员如何将招标投标公证这块蛋糕越做越大,越来越彰显其公平与公正,是每个公证员应思考的问题,让我们从每一次招标活动做起将招标投标公证推向更远。 招标投标公证属于现场监督公证的一种,是一项传统的公证业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办理招标投标公证越来越具有法定依据、越来越有可操作性,但是因为招标投标公证的整个过程,均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具有较高的公开性,且招标投标活动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公证的公正、公平与公开屡遭社会的质疑。那么公证员在招标投标公证中应当如何为与不为,从而赢得社会对公证价值的认可呢? 公证员介入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及范围 关于公证介入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及范围,业内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公证处只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与开标阶段,不参与评标与定标阶段。《公证员入门》中介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授标等全过程进行公证,也可以对开标、评标等某一环节进行公证。本公证员认为公证应介入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原因一:招标投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递标书属于要约行为,招标人定标后属于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公证处只证明投标人的资格有效与开标程序的合法,没有法律意义与经济价值。原因二,违背《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立法本意。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应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提出,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公证员应参加评价会议,应当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评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即公证员应全程参与发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的

第一章--教练员的职业道德

第一章教练员的职业道德 一、判断题 1.树立考试为导向的教育理念,是机动车驾驶培训的首要任务。 ( ) 2.教练员的只有诚实守信,才能赢得学员和社会的承认 ( ) 3.教练员的教学组织要通过讲解、示范、指导提示、讲评等教学环节来完成。 ( ) 4.教练员的社会责任是培养驾驶员的老师,是保证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素质的关键环节。( ) 5.在驾驶员培训教学中,提倡专制式的教学风格,以保证教学的严格性和教学质量。( ) 6.教练员的素质决定了驾驶员培训质量,教练员的教学理念和教学能力是培养安全驾驶员的关键因素。( ) 7.教练员所培养的学员驾驶技能越高,就越安全 ( ) 8.教练员要教会学员如何从最佳的角度纵观全局,合理分配和转移注意力。 ( ) 9.教练员要教会学员能够察觉和正确判断潜在的危险。做出正确反应.采取预见性驾驶。( ) 10.安全意识的薄弱和安全知识的缺乏是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 11.教练员应教导学员行车中豁达宽容、相互礼让、采取自律、避免冲突。 ( ) 12.教练员应培养学员群体观念、协作观念、安全观念、正确驾驶观念。 ( ) 13.教练员的随车指导对降低驾驶技能学习过程中的风险没有直接的作用。 ( ) 14.在取得从业资格证之后,教练员只须做好教学工作即可,不必再继续学习提高教学能力。() 15.教练员作为指导学员学习驾驶技能的启蒙老师,是推动驾驶员素质教育的实践者。 () 16.教练员的教学目的是培养能够独立驾驶车辆的安全驾驶员,包括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 17.教练员的随车指导对降低驾驶技能学习过程中的风险没有直接的作用。()

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和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价值

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和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价值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一、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一)意定监护的概念与特点 1.意定监护的概念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判断能力时行使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并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践行照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主要分为意定监护合同和公权力监督两部分,意定监护合同也称委托监护合同,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在委托人因年老、精神或智力障碍及其他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事由发生时,将自己的人身、财产,医疗等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权限进行管理的委托合同。另外,公权力监督是指为防止受托人在对委托人人身、财产管理过程中滥用权限损害受托人利益,由法院选任监督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如此,通过委托监护合同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委托人的自我决定权,并通过 公权力监督确保能够援助和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也为公证程序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可行性途径。 2.意定监护的特点 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委托监护制度不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意定监护制度不管是在监护人的选任过程中,还是在监护事项的委托过程中,都是由被监护人自己确定的。这个特点使意定监护的立法宗旨即意定监护制度是为应对当今中国所面临的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同时其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二)意定监护的发展背景与立法现状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2亿的国家。据官方统计,2014年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41万人,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0.1%,这说明中国已是一个典型的老龄化国家。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根据调查,我国65岁以上的人群中老年痴呆症的发病率为65%以上,并且每年正以1.3%的速度递增。据预测,本世纪中叶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超过4亿,届时每3人中就会有一个老年人。如何养老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性问题。随着我国老年人人口的激增,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无法解决老年人所面临的身理肌能的衰弱,财产的保障等问题。许多发达国家就对现行的机制进行修改,新型的权益保障方法涌现,意定监护便在此时应运而生。 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有不少老年人不同程度出现了意识和神志状态的异常,行为能力因此受到限制,无论从自身生活的需要还是从参与家庭或社会事务的需要而言,均有必要给予辅助。中国当今社会中,独居的老人比例也在逐渐增多,对于独居老人来说,传统的家族式生活方正慢慢被打破,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家庭成员因为工作等原因导致居住空间上相对分离、家庭成员内心距离面临疏远,传统观念中,成年子女与父母原本紧密的联系正在发生变化。因此,传统环境下失智老年人与独居老年人监护机制亟待得到更全面的完善与发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2月2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为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第一条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条公证员应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属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三条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第五条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第七条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勉励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八条公证员应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的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并要注重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二条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教练员安全操作规程

联亨公司教练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学校的管理规定。 二、取得与教学车辆相符的教练证,教学时必须证件齐全。 三、教学前 1、教学前做好行车前的车辆维护,检查车辆燃润料的加注情况, 车辆的灯光、喇叭、灭火器、方向、刹车等主要机件工况须良好有效,不得带病行车。 2、教学前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讲解。 3、保持车容整洁。 四、教学中 1、要保持旺盛的精力,充足的睡眠,避免疲劳教学。要加强身体 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合理安排教学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2、不允许带着思想包袱,心情沮丧及闹情绪时指导学员,要控制 情绪,确保行车安全。 3、教学过程中注意力集中,教练车不得超载学员及搭乘与教学无 关人员。不准闲谈、饮食、吸烟,不准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4、应严格按照先讲解,后示范,再指导练习,最后再讲评的教学 程序对学员教学。 5、在场地教学时,不得擅离岗位,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10公里。 6、道路教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交通标志、 标线、交通信号以及现场交警的指挥。严禁超速,要做的“礼让

三先”,在起步、变更车道,停车等科目教学时,教练员要提前观察车辆前、后、左、右的道路情况,确保安全教学。 7、特殊天气教学时,认真检查车况,保持车况良好,根据实际情 况,选择好教学路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教学。 8、教学中应对车辆车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若危及行 车安全应停止教学。 五、教学后 1、应针对教学科目对学员掌握情况进行讲评,布置下一科的预 习。 2、应对车辆的水、燃润料进行检查加注。对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3、停车后应挂进低速档或倒档,拉好手刹关好门窗,锁好车门。 六、定期参加安全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七、遵守教练员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安全法规,保障教学安全,提高 教学质量。

培训 驾校教练员职业道德规范

驾校教练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施教 1、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自觉遵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并依法组织教学。 3、加强学习,认真记录,遵守制度,不无故缺勤。 4、一切教育教学活动严格遵守党和国家、行业主管的驾培方针、政策。 二、爱岗敬业 1、热爱教育,热爱驾校,教练育人,爱护公物,安全行驶,维护驾校利益。 2、对学员坚持正面教育,促进学员全面发展,注意培养学员良好的驾驶品德和文明驾驶行为、安全驾驶意识, 确保教学安全有序。 3、尽职尽责,认真备课,严格遵守教学常规,不敷衍塞责。 4、不迟到、早退,中途不离开教练车。 5、不随意发牢骚;不传播封建迷信等有害学员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员 1、关爱全体学员,尊重学员人格,建立和保持人人平等的教学关系。 2、坚持教学相长,发现和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严格要求,耐心施教,做到严而有格,严而有恒,严而有方。 3、不讽刺、挖苦、歧视学员,不随意让学员停学。 4、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关心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学员全面掌握安全驾驶技能。 四、严谨治学 1、树立优良学风,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心理学、驾驶知识、考试规定,努力钻研驾培业务,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2、严格按照统一培训大纲进行规范施教。如实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没有弄虚作假的驾培行为。 3、积极进行驾培改革,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和培训方式,突出专长,形成特色。 4、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教研活动,认真记录,不断提高理论水平。 五、团结协作 1、关心集体,维护驾校荣誉,不做有损驾校及他人声誉的事。 2、要互相学习,互相关心,密切协作,共同搞好驾培工作。 3、教学中,在学员面前不说笑打闹,不说有损其他教练员声誉的话,不说怪话,维护每一位教练员在学员中的威信。 六、廉洁从教 1、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洁身自好,廉洁教学。 2、严格遵守收费管理制度,不向学员索取、收受财物,不向学员谋取利益。 3、不利用职责之便贪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 七、为人师表 1、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社会公德、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驾校一切规章制度,保证文明驾驶、安全教学。 2、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谈吐文雅,不使用庸俗语言。 3、教学时间不玩牌,不下棋,不做个人私事。 4、明礼诚信,举止端庄,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严于律已,宽于待人。 5、搞好车辆环境及个人卫生,预防疾病;注意防火、防盗,保全随车证件和物品。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3月3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序言 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第一条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第六条公证员应当珍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公证事务。 第八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并要充分注意到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公证员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 第十一条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其它贻误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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