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14规划管理规定

南宁14规划管理规定
南宁14规划管理规定

2.6 建设用地交通组织

2.6.1 建设地块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机动车停车数≤100辆的,设1个出入口,机动车停车数>100辆的,可设2个出入口。

2 机动车停车数>100辆的建设用地内宜设置与出入口连通的环形道路。

3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

2.6.2 建设用地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或次干路上。确需在

干路上设置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且地块出入口的交通应采取

与干路交通同方向形式的管理措施。如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

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从缘石交点处起算)或设在地块离开交

叉口的最远端。

2)次干路上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3)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3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

口不宜小于20米。

2建设用地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相接时,机动车出入口应开设在较低等级的道路上,

并尽可能远离道路交叉口,道路交叉口转弯弧形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3相邻建设用地在同一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50米时宜相邻设置。

4建设用地与设置分车道隔离带的道路相接时,未经批准不可在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

口对应的隔离带上开口。

2.6.3 建设用地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车道出入口宽度≤5米。

2双车道出入口宽度≤7米。

3相邻建设用地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12米。

4特殊情况下车道出入口宽度≤12米。

2.6.4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永久性或临

时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南宁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

范和技术指南》的规定。

2.6.5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宜设置港湾式停车场,小型机动车停车数宜≥10辆。

2.7 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利用

2.7.1 建设用地内的地下空间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且地

下部分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定的要求,但经批准的地下部分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2.7.2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建设用地内的地下空间范围按规划划定。地下

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2.7.3 建设用地内须单独计算容积率的地下建筑面积应当符合本规定第3章有关要求。2.8 建设用地标高确定

2.8.1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水要求,与相邻

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2.8.2 须控制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建设用地(如私房),当所接城市道路在用地的不同方向规

划竖向标高相差较大时,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按相邻最低的城市道路规划竖向标高确定。

2.9 建设用地更新与改造

2.9.1 历史街区的更新与改造活动,应按经批准的《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2.9.2 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

和城中村,应结合用地改造打通内部支路,完善城市交通微循环,须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

2.9.3 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

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3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3.1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确定

3.1.1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

标准、规范、涵义明确。

3.1.2 商店、办公、架空层等建筑工程应按相应建筑设计标准规范明确具体使用性质类型。

3.1.3 综合使用性质建筑工程应按主要规模的使用性质明确具体类型。

3.1.4 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室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地

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地下停车、设备用房、人防配建不计容积率,地下商业和其他地下功能

性用房需单独列出地下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容积率,具体计算规则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2 建筑间距

3.2.1 建筑工程的间距应当根据南宁地区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埋设

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2.2各类工程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的基础上执行表3.2.2规定,还应当按以下最小间距规定:

1 各类工程建筑最小间距按表 3.2.2的基础上乘以系数确定,旧城中心区为0.9,旧城区为1.0,新城区为 1.05。旧城区、旧城中心区、新城区的划分应按附图一。

2 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 3.2.2中住宅建筑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2中非住宅民用建筑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

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按照表 3.2.2中住宅建筑标准的 1.2倍控制。

3 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

符合表 3.2.2 中住宅建筑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2中非住宅民用建筑标准的0.8倍控制。

3.2.3超高层建筑100米以下部分执行表3.3.1及3.2.2规定,超100米部分每增1米间距递增0.1米。超200米建筑的间距需≥44米。

3.2.4非平行方位间距,可采用表 3.2.4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确定。

表3.2.4

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5°(含)>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当建筑不平行时,L为最近点间距。

3.2.5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消

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表3.2.2

类别示意图规定备注

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日照、防火等及以下的要求。

(一)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

①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间距低层、多层建筑L≥1.0Hs;

中高层建筑位于低层、多层、

中高层建筑南侧时,以18米为

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18米起,

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5米。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当

建筑面宽小于30米时,按主间

距的0.9倍控制建筑间距,当

建筑面宽大于等于30米时,按

主间距的 1.0倍控制建筑间距。

②低层、多层、

中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间距L≥21米

1、低层、多层建筑处于高层建

筑南侧时,其间距按(一)①

条控制。

2、高层建筑处于低层、多层建

筑处于高层建筑南侧时,按

(一)③控制。

③高层与高层建筑间距Hs<50米,L≥24米;

50米≤Hs<100米,以24米

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50

米起,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

0.2米。

高层建筑面宽大于66米时,建

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一半控

制,且不小于其最小间距。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

①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间距L≥0.8Hs

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

方位时:低层与低层建筑间距

不小于6米;多层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建筑间距

不小于11米,中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3米。当与长向

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时,间距

可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6米且

满足日照及防火要求。

类别示意图规定备注

②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间距L≥0.8Hs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

当建筑面宽小于30米

时,按主间距的0.9倍控

制建筑间距,当建筑面宽

大于等于30米时,按主

间距的 1.0倍控制建筑间

距;高层建筑面宽大于

66米时,建筑间距按建

筑高度的一半控制,且不

小于其最小间距。高层建

筑山墙面宽大于16米时

(山墙连续墙凹凸部位

进深差小于0.9米),按

主间距要求控制建筑间

距。

Hs<50米,H≥24米;

50米≤Hs<100米,以24米为最

小间距基数,自高度50米起,每

增高1米,间距递增0.1米,

高层与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

高层与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1米;

高层与中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3

米;当与长向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

时,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6

米且满足日照及防火要求。

③高层与高层建筑间距Hs<50米,L≥24米;

50米≤Hs<100米,以24米为最

小间距基数,自高度50米起,每

增高1米,间距递增0.1米。

高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

16米时(山墙连续墙凹

凸部位进深差小于0.9

米),按主间距要求控制

建筑间距。

④相对位置为非正南北、正东西向高层建筑间距应根据南面住宅建筑对北面住宅建筑的影响做日照分析后再予确定。

(三)相互平行的

错位高层住宅建

筑间距

L≥24米

(四)其他情形的住宅建筑间距当建筑之间的相对位置既不是平行布局,也不是垂直布局时,或建筑形式非条式、板式,属点式不规则建筑时,难以适用以上各款规定,应根据南面建筑对北面建筑的影响,综

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火、防灾、环境、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做日照分析后再

予确定。

(五)住宅建筑山墙间距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山墙有居室开窗

的还应考虑视觉卫生和空间环境要求适当加大间距,且须满足如下规定:低层、多层山墙间距≥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山墙间距≥9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山墙间距≥13米。

二、非住宅民用建筑间距

①高层与高层平

行布置的间距

L≥0.3H,且≥24米

②高层与多层平

行布置的间距

L≥18米

③多层与多层平

行布置的间距L≥15米

④低层与低层、多

层、高层平行布置的间距L≥6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非民用建筑低层指二层以

下建筑高度小于10.2米

说明:1、图中:L表示建筑间距;H、Hs分别表示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和南侧建筑的高度。

2、当建筑不平行时,L为最近点间距。

3、图中所示意的相对位置均为上北下南向布置。

4、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

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图例低层建筑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多层、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低层、多、中高层、高层建筑

3.2.6 符合建筑最小间距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可执行以下标准:

1 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原则上不能低于大寒日3小时,确有困难允许大寒日3小时以上的户数不小于总户数的90%,其余户数的建筑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2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允许20%的户数的日照时数≤3小时,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

3 旧城中心区改建的项目确有困难允许大寒日3小时以上的户数不小于总户数的70%,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户数不应大于总数的10%,且不应出现大寒日无日照的户型。

4 旧城区和旧城中心区内新建项目不应使相邻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低于大寒日1小时。新城区内新建项目不应使相邻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低于大寒日3小时。相邻已建住宅

自身未达到日照标准情况下,新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

原有日照标准。

5 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未达到大寒日3小时的部分户型,应在项目总平面图注明,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之购房户。

3.3 建筑退让

3.3.1 地上建筑与规划净用地红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表 3.2.2相应建筑最小间距值的50%,且应当符合表 3.3.1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建筑不平行规划净用

地红线的,退界距离为建筑最近点间距。

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规定表3.3.1

建筑层数居住建筑(米)非居住建筑(米)

主要朝向超高层(≥100米)15 15 高层(<100米)12 12 多层8 9 低层 6 6

次要朝向超高层(≥100米)12 12 高层(<100米)9 9 多层 6 8 低层 6 6

备注:1、短长向长度之比<0.8的建筑平面主朝向:为建筑平面长向或椭圆长轴平行规划净用地红线,或建筑平面长向或椭圆长轴与规划净用地红线夹角≤30°的朝向。

2、短长向长度之比<0.8的建筑平面次朝向:为建筑主朝向之外的朝向。

3、短长向长度之比≥0.8的建筑平面主朝向:为建筑平面任一边平行规划净用地红

线,或建筑平面任一边与规划净用地红线夹角≤30°的朝向。

4、短长向长度之比≥0.8的建筑平面次朝向:为建筑主朝向之外的朝向。

5、建筑平面短长向长度之比是指规则平面(长形、方形)轮廊边长之比,或不规则

平面(凹、凸形,梯形等)轮廊两个相互垂直方向长度之比。

6、圆形建筑平面的朝向均为主朝向。

3.3.2地上建(构)筑物内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建筑内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表3.3.2

道路宽度(m)

退距(m)

6≤L<12 12≤L<20 20≤L<40 L≥40 建筑高度<18米 3 3 5 8 18米≤建筑高度<24米 5 5 10 12 建筑高度≥24米8 10 12 15

建筑高度≥100米10 12 15 20 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沿街

商业的建筑

15 15 15 15

备注:1、当与城市绿化带、城市公路、高速路要求后退红线的距离有不一致时,按高

限控制。

2、符合第 3.5.18条规定的骑楼,其建筑退距可按本规定减少一半。

3、围墙临城市绿化带可不退距。

4、建筑内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 3.3.2规定外,还应符合以道

路中心线为界各内退相应建筑间距一半的要求。

5、建筑高度≥150米非居住类的超高层建筑和大型的多层公共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及大中型影剧院、会议中心、体育场所、交通建筑还应结合交通评

估,扩大退让距离。

3.3.3 地上建(构)筑物内退城市绿线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

1退城市道路绿化带边界的距离,商业建筑和含商业功能的建筑≥10米,其它建(构)筑物≥5米。

2 退城市公共绿地(除城市公园外)边界不得小于按表 3.2.2相应建筑最小间距值的

50%,且最小退距≥8米。

3 多层、高层建筑退城市公园边界不得小于按表 3.2.2相应建筑最小间距值的50%,

且最小退距≥10米;超高层建筑退城市公园边界不得小于按表 3.2.2相应建筑最

小间距值的50%,且最小退距≥20米。

4地下车库出入口与绿地边界的相交角度为垂直及≥45°时,坡道起坡线向内退城市绿线和城市公共绿地边界≥10米;当相交角度为平行及<45°时退距≥3米。

5 退水系边绿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建筑退水系边绿线距离表表3.3.3

建筑类型退控制线距离(m)

建筑高度<24米≥5.0

建筑高度≥24米≥10.0

地下建筑≥3.0

6蓝线范围内,除河道设施及其它必要的市政设施外,均不得新建各种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并应结合城市内河整治工程,逐步退出规划

控制范围。

7经论证必须在河道蓝线控制线范围内设置的市政设施(防洪、排涝、截污、水质净化等),其建设规模须满足专业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3.4 地上建(构)筑物不应突出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斜边线,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

形确定应符合表3.3.4、附录 2.10的规定。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用地确定表表3.3.4

道路A红线宽度(m) 道路B红线宽度(m) 视距三角形A边(m)视距三角形B边(m) 12≤L<20 12≤L<20 25 25

20≤L<40 12≤L<20 50 25

道路A红线宽度(m) 道路B红线宽度(m) 视距三角形A边(m)视距三角形B边(m)

20≤L<40 50 50

40≤L<60 12≤L<20 50 25 20≤L<40 75 50 40≤L<60 75 75

L≥60 12≤L<20 75 25 20≤L<40 100 50 40≤L<60 100 75 L≥60 100 100

备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图示见附录2。

3.3.5 地上建(构)筑物退铁路干线和支线、专用线的轨道中心线,铁路围墙退轨道中心

线的距离,应符合表 3.3.5的规定。铁路的轨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退距之间用地的建设,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退让铁路边轨中线(D)规定表3.3.5

建筑物性质铁路等级加油站、煤气站等

(米)

其他建筑

(米)

铁路围墙

(米)

主干线D≥50 D≥30 D≥10

支线、专用线D≥50 D≥20 D≥10 高速铁路D≥50 D≥50 D≥10

3.3.6 地上建筑退架空电力线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建筑工程退让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D)规定表3.3.6电压等级水平退让(米)

0.1~1万伏D≥5

3.5~11万伏D≥10

15.4~33万伏D≥15

50万伏D≥20

注: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的退让距离可以略小于上述规定,但最小不得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

和风偏后距离建筑工程的安全距离之和。

3.3.7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设施、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等)的

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

3.3.8 下列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1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米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米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

2单个投影面积<3平方米且高度<3米的地下室风井,投影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且高度不大于0.5米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

3建设用地的围墙其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

4建筑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4米的门卫房建筑及门墙柱,其正投影外缘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米;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及有顶梁的门墙柱需满足地上建筑

退线要求。

5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3.3.9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

2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以零退线。

3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米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3.3.10 地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进排风口、集水井、采光井、化粪池等、内退

道路红线≥5米;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平行道路,入口坡道起坡线内退道路红线≥10米;平行道路,入口坡道起坡线内退道路红线≥3米。

3.3.11 出入口临城市道路的影剧院(800座)、游乐场、大型商场(≥2万m2)等人流、车流密集的地上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

外,均应≥15米。

3.3.12 建(构)筑物退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外的公路规划红线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公路规划红线与建(构)筑物退距之间用地的建设,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城市快环:退公路规划红线>50米。

2城市环城高速路(新外快环):退公路规划红线外侧>500米,内侧>300米。

3国道:公路规划红线以外各退≥50米。

4省道:公路规划红线以外各退≥25米。

5县道:公路规划红线以外各退≥15米。

3.3.13 建(构)筑物退让黄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少于第3.3.2条的规定。

3.3.14建筑退让除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道路、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通

讯、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和水源保护区保护、防汛、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和城市景观等

方面的要求。

3.4 建筑空间环境控制

3.4.1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商店、办公等公共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 6.0米以内(含±6.0米),基地通达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通道的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米。

2 组团级及以上居住区项目的非沿街高层住宅首层均应设置架空层,架空层内可设部

分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但用房面积不应超该架空层面积的60%,且该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8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宜在中部或5层以上设置架空层或通透空间。

3 沿不大于20米宽城市道路布置的建筑,首层宜设置骑楼。骑楼设置符合本章第五节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可减半,骑楼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骑楼基底面积按全面积计算。

3.4.2 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传统街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和重要的城市

景观环境地区,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技

术作业控制区的新建、改建建筑、必须符合相应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高度和有关净空保护控制要求。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形成高低、大小变化,塑造丰富的城市轮廓线,避免出现同一

高度的建筑群。

3.4.3 公共建筑面宽宜≤100米,大于100米应经规划部门论证确定;住宅建筑面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80 米;

2 24 米<建筑高度≤60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70 米;

3 60米<建筑高度<100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66米;

4建筑高度≥10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60米;

5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

执行,建筑面宽控制示意图见图3.4.3。

6高层塔式住宅建筑宜独立单元设置,受场地限制高层塔式住宅建筑组合设置时不应

大于两个单元。

7 建筑面宽大于本规定的,应经论证确定。

(一)A、B、C为连续建筑,A为建筑最高部分

(二)A≤24米,L≤80米

(三)24<A≤60米,L≤70米

(四)A>60米,L≤66米

(五)A>100米,L≤60米图3.4.3建筑面宽控制示意图

3.4.4 建筑风貌应符合《南宁市城市风貌分区规划研究和建筑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

3.4.5 建筑设施一体化应符合南宁市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3.4.6 新建、改建、扩建的以下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项目设计报请批方案,应同时报送夜景灯光设计方案。照明设施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应做到高效、安全、耐久,并符

合国家有关节能规定的要求。建筑照明应考虑日常模式和节日模式。

1高度为40米以上的非住宅建(构)筑物和高度为6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含商住两用建筑);

2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构)筑物;位于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重要建(构)筑物;

3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4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建(构)筑物、设施。

3.4.7 建筑场地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栏杆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 场地设施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南宁市历史建筑保护总体规划

南宁市历史建筑保护总体规划 简介 一、项目背景 当前,南宁市正积极筹备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但现状关于南宁市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历史建筑的相关研究成果不足,规划保护体系不够完善,使申报工作面临困难。因此,在新的形势要求下,全面调查南宁市市区历史建筑现状,梳理南宁市历史建筑遗产及资源,构建完善南宁市历史建筑保护框架体系,从而协调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南宁市成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快《南宁市历史建筑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势在必行。 二、规划总则 (一)规划目的 通过对南宁市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其合理利用,为后人保存珍贵历史遗产和文化资产;促进对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对城市风貌和环境的保护,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彰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人文品位和内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体系,推进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快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建设。 (二)规划原则 1、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2、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 3、整体保护、动态保护的原则。 (三)规划期限与范围 1、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近期:2012-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2、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南宁市区,包括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6个城区;重点规划范围为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三、主要内容 通过调查评估,遴选南宁市历史建筑和提出保护名录,明确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目标、原则及方案,为南宁市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提供指导依据,为南宁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供重要基础支撑。 (一)历史建筑认定 历史建筑是指1980年前建成的,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能够反映南宁市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且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群)。对1980年后建成,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对城市建设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和重要意义,并且受到拆迁或毁坏危险的建(构)筑物(群),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本次规划共评选出南宁历史建筑64处,历史建筑类型涵盖传统民居、坛庙祠堂、现代住宅、近现代公建、工农业建筑、景观建筑或构筑物六种建筑类型。

广西南宁会展业面临发展机遇及对策

一、南宁会展业迎来又一次发展机遇 从2007年1月7日-11日在上海举行的第三届中国会展业高峰论坛上,传出诸多对南宁市会展业利好的信息。 首先是2007、2008年,为了筹办好2008年奥运会,北京将停办90%的展会;而与此相似,上海为筹办好2010年世博会,从2008年开始也将大量缩减当地展会的数量。 其次是由于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成功举办,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知名度空前提高,引来了越来越多商家和机构对东盟市场的关注与开发。而随着广西构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和 "一轴两翼"战略的实施,把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国际性会展城市的战略也由此受到广泛关注。 三是国家在广西投建的能源、交通和石化等大项目以及南宁市构建五象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的上马,也引起了会展业同行的高度关注。现北京、上海的不少知名会展服务企业纷纷南下,有的已计划落户南宁办会展专业公司,开发、发展南宁会展业。 二、南宁会展业状况 近年来,南宁国际会展公司不断提高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一是2006年实现了全年收入802万元,同比增长44.3%;全年承接和服务各种会议、展览268场,比2005年增加91场,同比增长51.4%。同时,场馆综合经营开发方面成功招商引资1800万元。二是承办的第10届学交会和教育展规模突破1000个展位,展览面积26640多平方米;50所国外教育机构、30多个国家驻华使馆官员参加了展览会,属十年顶峰之作。 三是出色地完成了服务“三会一节”各项任务。以规范、优质的服务实现了安全生产零事故、客户零投诉、设备运行零故障。继2004、2005年被评为“年度中国十大优秀会展中心”后,又被评为“2006年度中国最佳会展中心”;中国-东盟博览会被评为“2006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政府主导型展览”;南宁国际会展公司总经理兰铁民被评为“2006年度中国会展业杰出企业家”。 目前,南宁的会展业呈发展趋势,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首先,是会展市场培育问题。由于南宁会展业发展还处于起步上升阶段,会展市场秩序和展览资源需要政府整合;会展业目前还存在混乱无序的状况,政府要尽快出台管理办法。其次,尽快出台扶持会展业发展政策,完善南宁国际会展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使其能够多元化、宽领域地拓展经营业务,成为南宁会展业的龙头企业。再次,要不断更新人才和用才观念。南宁国际会展公司是目前全国唯一的"会展业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应在薪酬、生活条件、工作环境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以此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会展专业人才进来。 三、应对措施 今年,南宁国际会展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年”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创新发展模式,创新工作思路,创新管理办法,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平台,抓住构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以及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把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国际性会展城市战略实施的千载难逢的机遇,着手规划和制定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的第一个五年发展计划和保证措施,推动全市会展业发展。 一是开发一批具有特色的展会。如创办中国-东盟婚庆文化博览会、春节用品文化博览会、绿色与生态产业博览会、糖业产品与机械制造展览会等。 二是努力开发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旅游资源。增加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的文化内涵和旅游价值,把其打造成为南宁一个亮丽的景点,成为游客到南宁的必到处。 三是利用场地资源优势,打造东盟与民族风味美食中心。 四是创设“南宁名优特新产品与城市建设成就常年展示中心”。展示南宁企业、产品形象及城市形象,构建贸易合作平台。 五是创建“中国-东盟文化景观区”。丰富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文化内涵,使会展中心成为

广西城市(南宁)水系整治控制规划

广西南宁市城市水系整治控制规划(2007-2020)公示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南宁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自然环境条件的变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邕江和各支流水系的水质恶化、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各支流行洪不畅及枯水期水量不满足生态要求等问题日见凸显。原有的城市涉水规划需进一步调整以满足南宁市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和人水和谐的目标。2007年8月南宁市规划局、水利局委托广西珠委南宁勘测院编制了《广西南宁市城市水系整治控制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08年4月,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与会专家和部门领导意见和建议,编制单位已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规划方案公示如下: 二、规划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生态治河的理念,注重规划先行、统筹考虑、分步实施,注重构建合理的城市环状水网体系,形成独具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中国绿城”、“中国水城”景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首府南宁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提供重要保障。 (二)规划目标 “水畅、水清、岸绿、景美”。 努力将城市内河水系及沿线区域建设成为畅通的行洪道、水清岸绿的滨水生态住区、风景秀丽的景观带、经济繁荣的产业带、内涵丰富的文化带、人水和谐的休憩园,实现人与水、自然与文化的和谐,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提升,为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三)规划水平年及范围 2007年为现状基准年,2010年为近期水平年,2020年为远期水平年,2050年为远景水平年。 规划的范围为正在修编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中心城范围内涉及的邕江及内河水系并延伸至源头。规划整治面积254.3km2。 三、城市水网规划结构“一江、两库、六环、十八(内)河”。

南宁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南宁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线网规划介绍2010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了《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09—2015年)》,这标志着南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正式获得国家立项,南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开始进入到实质性的建设阶段。目前正在开展的南宁轨道交通项目为东西向1号线工程及南北向2号线工程,两线将构成我市轨道交通线网的“十”字骨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南宁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随后进行相应调整,2012年1月22日获得南宁市政府批复的《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将轨道交通线网由6条线路增加至8条线路,线路全长250多公里,工程总投资约1500亿元。通过制定线网规划,建立功能层次明确、体系完善、与城市功能高度适应的轨道交通系统,将促进南宁中心城区和城镇密集区的协调发展及区域职能的发挥。通过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建设时序,能引导城市发展的节奏和方向。 【建设时序】 南宁轨道交通建设将分三步走 第一步(2010~2015),建立骨架线网,修建一号线一期和二号线一期,建设线网“十字”骨架线,奠定线网的基础,提供快速过江通道,联系城市东西、南北的主要发展轴线。 第二步(2016~2020),加强城市三大中心的联系,支持五象新区发展,带动邕江南岸的发展,修建二号线二期,三号线、四号线,到了2020年,线网在一、二、三、四号线组成的“井”字基本形态的基础上,构建5号线与7号线,形成“三横三纵”的线网布局。该线网基本形成网络规模,覆盖邕江南、北两个发展带,连通城市“三大中心”,提升对南宁东站的服务水平,可以很好地促进城市发展,发挥轨道交通的骨干作用。 第三步(2021~2050),增加网络覆盖,修建六号线,二号线延长线,三号线延长线,五号线延长线,七号线延长线和八号线。进一步扩大线网规模结构,充实市中心内部以及向外交通联系,加大线网覆盖范围和密度,提高轨道交通系统服务水平。 1号线江北东西向的骨干线 西起西乡塘区石埠,东至南宁东站,一号线全线长32.1公里,共设25座车站,线路全长32.1公里,其中地下线26.0公里,高架线5.8公里,地面线及过渡段0.3公里;设车站25座,其中地下站21座,高架站4座。换乘车站共7座,分别与铁路、其它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换乘。已于2011年12月29日在滨湖广场举行开工仪式,2016年年中建成通车。 建设内容:一号线为南宁市“十”字形骨架网线的横线,该线路形似一个“勺子”,该线路连接江北东西方向。 具体站点:石埠站-南职院站-鹏飞路站-西乡塘客运站-民族大学站-清川站-动物园站-鲁班路站-广西大学站-白苍岭站-火车站-朝阳广场站-新民路站-民族广场站-麻村站-南湖站-金湖广场站-会展中心站-万象城站-东盟商务区站-凤岭站-埌东客运站-百花岭站-佛子岭站-火车东站。 相关备注:按照远景规划,一号线有6个站换乘,可去往邕城的另外区域。 2号线南北跨江的骨干线 南起邕宁区蒲庙附近六晚,北至西津,全长37.3公里,共设26座车站,全为地下站。2号线一期线路全长约19.0km,其中地下线长6.5km,约占总长度的34.2%,高架线长12.5km。共设车站15座,其中高架站10座,地下站5座,3个换乘站均为地下站。最大站间距1870m,最小站间距880m,平均站间距1.3km。投资估算约60.5亿元,2013年底动工,2017年建成通车。 建设内容:二号线为南宁市“十”字形骨架网线的纵线,该线路走一个“L”形,也全部是地下站,横跨邕江。

会展业管理模式

会展业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内容摘要:政府对会展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扶持,是会展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根据政府对会展市场调节力度的大小,将会展业管理模式分为三种:政府支撑型模式、政府市场结合型模式和市场主导型模式。并结合实例,对三种会展业管理模式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会展业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会展业管理模式政府支撑型政府市场结合型市场主导型 会展业是会议业与展览业的总称。从产业角度看,会展业属于第三产业范畴,是第三产业中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会展业在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综观会展业发达国家或地区,其会展业管理模式不仅各具特色,而且有可供我国发展会展业参考和借鉴的成功经验。 会展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经济体系比较发达和完善,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作用。根据该国政府对会展市场调节力度的大小,可以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会展业管理模式分为政府支撑型模式、政府市场结合型模式以及市场主导型模式。 政府支撑型模式 德国是世界展览业强国,其会展业的突出特点是专业性、国际性展会数量多、规模大、效益好。德国是政府支撑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政府在当地会展业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鼎立支持 德国地方政府将会展业作为所辖区域的支柱产业,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发展规划时,首先考虑会展业发展的需要,积极调配资源,优先扶持会展业发展,形成会展产业链。以汉诺威为例,汉诺威是德国下萨克森州首府,也是北德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曾承办过两届世界博览会,拥有全球最大的展览中心—汉诺威博览中心。世界十大展览会有五个在汉诺威举办,而全球排名第一的展览公司—汉诺威展览公司也在该市。汉诺威会展业发达的原动力来自于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扶持,该市几个大的展览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如汉诺威展览公司的两大股东下萨克森州政府和汉诺威市政府就分别持有其49.8%的股权。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汉诺威展览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也带动了整个城市会展业的蓬勃发展。 德国地方政府对展馆及其配套设施和交通建设均予大力支持,几乎所有的展览中心都拥有先进的设施,为举办高水准展会打下良好的基石。为办好每个展览,政府会出面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举全城之力保证展会顺利举办,如交通管理部门增派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加强现场疏导、保证道路畅通;公交部门增加车次、临时开辟从市中心各主要路段到展览馆的公交线路;机场大巴不停穿梭于机场和场馆之间,以方便参展商、观众参加展会;场馆配套设施便利、齐全,场馆内常设有邮局、银行、通讯、宾馆等服务设施。展会期间整个城市犹如一个巨大的场馆。 (二)协会作用显著

(管理制度)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壹、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且能够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关联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且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且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8-2020)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学院: 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总体规划范围分为二个层次: 1、南宁市城区,范围为规划高速公路环内的全部用地。 2、周围卫星城镇:指依托中心城而发展的邕宁蒲庙、五塘、玉洞-良庆、金象-那马、吴圩、金陵、武鸣城厢、伊岭等8个城镇。中心城是本次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地域。 市域范围: 本规划期市域范围仍以现行政区划为依据,包括南宁市区、邕宁县和武鸣县。市域总面积10029平方公里。其中南宁市区1834平方公里,邕宁县4725平方公里,武鸣县3470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 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自治区政治、经济、金融、文化、信息中心,我国西南出海通道的枢纽,具有民族特色、亚热带风光的现代化园林城市。

南宁市区位分析

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3、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4、城市电信工程规划 5、城市燃气工程规划 6、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成都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水源选择 邕江水量充沛,历史最枯流量143m3/S,水质较好,心圩江以上邕江河段水质按二类标准控制,心圩江以下属三类地面水源,心圩江以上邕江河段取水条件优越,是南宁市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近郊的龙潭水库、天雹水库、老虎岭水库、峙村河水库、大王滩水库等考虑作为补充水源。 水厂厂址选择及建设规模 现有凌铁水厂、西郊水厂、中尧水厂位于城市中下游河段,不宜再扩建,现有供水能力为最终规模。河南水厂可扩建16万m3/日,今后主要建设位于城市上游的陈村水厂(最终规模60万m3/日)和三津水厂(2010年规模30万m3/日),总计可达170万m3/日。 为了提高城市市区东北、琅东及南郊供水水压,规划建设虎邱加压站(设计能力8万m3/日),琅东加压站(设计能力20万m3/日),南郊加压站(设计能力10万m3/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12]120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2]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展业的管理与服务,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会展、以遂宁市名义在市外举办会展或者市际间联合举办会展以及为会展提供配套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特定地点和期限内举办的商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和其他形式的商务会展。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或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合理安排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履行会展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对会展申办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市直三园区受市商务局委托,负责在其辖区内的会展活动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维护会展交易秩序、查处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质监部门负责会展商品质量监管;药监、安监、卫生部门负责会展食品药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监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5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05年3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 (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南宁城市规划

1.2.2南宁市城市规划发展 (1)城市定位及发展方向 (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 城市定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西南地区交通枢纽,泛珠三角经济圈西部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性国际化城市。 城市近期发展方向 以邕江为轴线,两翼拓展,东建西扩,完善江北,提升江南,形成向东、西、南三个主要方向拓展的空间格局,重点实施城市向南发展的战略,重点启动建设五象新区。 (1)向东——完善凤岭片区、仙葫片区,加快建设龙岗片区; (2)向西——加快相思湖新区建设步伐; (3)向南——提升江南片区,重点启动建设五象新区。 (2)城市总体布局结构 1、总体布局形态:“一轴两带多中心” 南宁城市外围组团、发展轴线正在逐渐展开,为打破单中心圈层拓展结构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近期应加快对城市空间结构作出合理调整,突出“一轴两带多中心”的发展模式和趋势,逐步形成沿邕江两岸串珠式展开、沿其支流纵深发展的城市布局形态。

2、“一轴两带”的城市发展轴线 (1)“一轴”:沿江城市发展轴,整个城市沿邕江两岸展开,城市各级中心分布在邕江两侧,沿邕江形成城市最主要的一条东西向的发展轴线; (2)“两带”:一是西部北部生态保护带,是南宁的上水地带,除紧邻城市的山前地带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度的开发外,应作为城市西部北部重要的生态屏障进行保护和培育;二是南部生态保护带,南部的大王滩水库及其周边低山丘陵地区,除局部作为旅游度假发展用地外,应作为城市南部的重要生态屏障。 3、沿江串珠式的“多中心”城市空间体系 (1)一主:中心片区的老中心和紧邻的邕江南岸中心共同构成联系邕江两岸发展轴的中心聚合枢纽。 (2)两副:南部五象副中心和西部相思湖副中心,副中心和其服务范围内的城市组团将成为疏解中心区吸引力的“反磁力”集团,以有效缓解中心组团的压力。

会展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编制说明

《会展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编制说明 《会展业管理服务要求》项目编制小组 2009年10月20日 一、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 《会展业管理服务要求》(以下简称《管理服务要求》)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第一批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09]190号)批准立项,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制定《管理服务要求》的必要性 随着广东省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三产业蓬勃发展,会展业已经成为拉动广东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据商务部有关统计,2003年在全国展览总收入的86.35亿元中,广东展览收入达32.4亿元人民币,比重超过37%;根据中国贸促会的研究显示,未来5至15年内,中国会展业年均增长率将保持在15%至20%左右。预计到2010年,广东会展业总收入将超过74亿元;广东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已成为全国展览经济最发达、展览吸引力最强的地区之一。 广东省政府委托广东贸促会编写的“广东展览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广东展览业下一步的发展目标是将以广东为主体的大珠三角地区打造成为亚太区域的重要展览中心之一。2008年,《广东省会展业发展研究报告》指出,会展标准体系的不健全和会展基础管理、服务标准的缺失,已经成为会展产业急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会展业快速发展以及会展标准体系不健全和会展基础、管理和服务标准缺失的背景下,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会展业管理服务要求系列标准》标准就显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大大提高广东省会展业的管理服务水平。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已成为会展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近年来,由于整个会展行业没有统一的标准,缺少规范行业有序发展的游戏准则而导致客户、参展商投诉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制定《会展业管理服务要求系列标准》对于提高广东省会展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将大有裨益;二是标准的制定将补充国家标准体系的不足,为广东省会展业的标准化和国际化提供有效的工具。专业机构的标准查新表明,涉及会展的标准共计20项,包括国际国外标准16项、国家标准2项、行业标准2项,其中与会展管理和服务直接相关的标准1项,即SB/T 10358-2002《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SB/T 10358仅从等级划分的角度对展览会进行了规定。三是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督工作,可有效促进参展企业和主办单位管理、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会展业标准化工作人才培养。 当前会展业的标准化工作仍然主要停留在ISO 9000、ISO 14000 体系、UFI认证以及展馆设施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8;820;82001;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 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

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住房、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库首页>> 地方法规(1996)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1202 【实施日期】 19961202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武鸣、邕宁两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县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第九条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

南宁市政府2020年土地及城市规划概述

南宁市政府2020土地及城市规划概述 5.1南宁市中心城区用地总体安排第一节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包括 西乡塘区10个街道办事处、兴宁区2个街道办事处、江南区4个街道办事处、青秀区6个街道办事处 含仙葫经济开发区 、良庆区的良庆镇和邕宁区蒲庙镇的红星社区居委会和龙岗、和合、梁村3个行政村 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949.51平方公里。第二节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目标立足于把南宁市建设成为面向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和加工制造业基地、国际综合交通枢纽中心、信息中心和金融中心的长远发展战略 合理预留城市规模 保障城市用地发展空间 进一步强化市中心城区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的核心作用。2010年市中心城区规模达到216平方公里 人均用地103平方米 2020年市中心城区规模达到300平方公里 人均用地100平方米。第三节市中心城区用地主要拓展方向规划期内市中心城区按照“整体向东、重点向南”和“以邕江为轴线 西建东扩 完善江北 提升江南 重点向南”的总体思路进行拓展 拉开城市框架 扩大城市规模。向南发展 加快五象新区建设 集中力量打造核心区、总部基地和金融中心区 拓展南部发展空间。向东推进 加快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凤岭北片区和仙葫开发区的建设 结合南宁铁路枢纽和外东环告诉公路的规划建设 加快外东环地区开发建设。向西拓展 加快相思湖新区建设 继续完善新区道路及配套公共设施 重点抓好高等教育基地建设。向北延伸 依托安吉大道、昆仑大道延伸和邕武二级公路改造升级 加快北部片区建设步伐。提升中心 加快朝阳片区、沿邕江带等中心城区旧城改造 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第四节市中心城区内部用地结构优化引导在城市用地总规模控制下 优先安排城市交通、供排水、电力、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重点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绿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统筹安排居住、办公、商贸、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 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 促进各城市组团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 提高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的整体效益。严格保护区内自然山体、水系、公园、绿地和植被 加强城市内河水系的疏通和综合整治 稳定并逐步扩大城市绿色空间范围 促进城市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五节市中心城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布局保障位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的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管道运输、交通客货运系统等城市对外综合交通网络体系以及城市防洪、供排水、输变电设施、通讯基站、加油加气站、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 支持中国-东盟风情园、南宁圣名岭东盟文化旅游区、南宁梦幻水都—山水国际景区、中国东盟民俗风情观光旅游区等旅游景区的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预留南宁市储备粮库搬迁项目 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合作园项目、中国-东盟 南宁 林业产业物流园、广西现代林业科技示范园项目等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严格规范一般性项目用地选址 促进工业、产业向工业园区集中。第六节市中心城区土地生态屏障建设。 市中心城区土地生态屏障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严格保护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的人民公园、狮山公园、金花茶公园、石门森林公园、南湖公园、新秀公园、动物园等城市公共绿地以及城市周边的高峰岭、五象岭森林公园、青秀山风景区、良凤江森林公园等城郊基本生态屏障用地 严格控制区内土地利用 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风貌。加强城郊荒山荒地造林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期重点沿环城高速公路两侧建设“百里环城森林生态圈” 打造“中国绿城”品牌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扎实推进城市内河水系建设 加快18

哈尔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会展业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会展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会展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用途资金。 第三条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与绩效评价的有效结合,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引导拉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为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市贸促会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计划;提报项目预算;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和细则等。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资金管理

办法;组织编制、审核和批复资金支出预决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市政府主办或与国家相关部门、省政府联合主办的重点展会期间开展的招展布展、经贸洽谈、对外宣传、城市氛围营造项目和综合统筹工作。 第六条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场。对本地企业参展在我市举办的重点展会,以国际标准展位为单元,给予实际缴纳展位费的50%补贴。本地企业补贴申报工作由承办展会的会展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支持我市展会品牌提档升级。对由市贸促会组织申报并获得国际级和国家级展览业协会、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和表彰的我市展会,分别给予展会承办主体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会展企业扩大规模。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由中型企业发展为大型企业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会展业项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资金补助及奖励范围: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 [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笫五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南宇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宇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宇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III南宇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宇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宇市城市规划区范圉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笫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LI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 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笫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丄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 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笫八条南宇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讣)o 第九条南宇市城市总体规划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会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主要用途: (一)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补贴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 (二)对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的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展会项目的奖励;以及对我市符合奖励标准的会展场馆的奖励。 (三)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大型展会举办单位的奖励;以及对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本着推进市场化原则,逐年减少补贴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场。 第六条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下达拨付;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或安排意见)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大型展会、招商洽谈等活动的经费申请、招标采购、绩效评价,负责市场运作会展补贴项目征集、申报、筛选、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对展会主办单位的奖励。 1.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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