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最准确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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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

南最准确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清单

(一)《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填写电子表格并打印,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单位出具的没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声明(加盖公章)。

(四)如申请企业为代理企业,须提供生产企业的代理授权书(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1、首次备案:需提供24个月内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者24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2、延续备案:需提供上一次备案后增加的后续监督材料:

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1,后续监督材料是指产品监督测试报告;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2,后续监督材料包括初

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同时还需要提交所填报表格的电子版(可通过电子邮件、U盘、光盘等方式提交)。

二、申请备案时,需要现场核查原件的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二)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六)中“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样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申请延续备案或者增加备案型号的,不需要再次提供已审核过的(六)中所要求的材料的原件;在一个营业执照年检年检周期内的,不需要再次核查(二)中所要求的原件。

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北京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填表说明:

1、“产品类型”栏中填写A或B,其中A代表“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B代表“信号和电信网络用电涌保护”。

2、“检测机构名称”栏中填写“北京”或“上海”,其中北京代表“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上海”代表“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产品测试中心”。

3、申请备案时还需填写《备案产品技术参数登记表》(见后)。

备案产品技术参数登记表(填写说明见后)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需登记的技术参数

信号和电信网络的电涌保护器需登记的技术参数

备案产品技术参数登记表填写说明

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需登记的技术参数保护模式:主要有L-N,L-PE,N-PE;偶尔有L-L。

组合方式:主要有1P,2P,3P,4P以及1P+N和

3P+N。

填写示范:

2.信号和电信网络的电涌保护器需登记的技术参数传输特性:主要包括插入损耗,表达方式为在频率范围内小于等于多少dB,例如在160MHz≤;回波损耗,表达方式为在频率范围内大于等于多少dB,例如在;电容,单位F(法拉);

近端串扰,表达方式为在频率范围内小于等于多少dB,例如在160MHz≤;误码率,表达为某一个传输速率下的一个百分数,例如在1554kbit/s下%;纵向平衡等。(以上参数没有的可以不填写)

保护模式:空余的“其它”主要用于某些声称“线-屏蔽”或者“屏蔽-地”的产品。其中x-c是必须填写的,其它都为可选。

试验列别:分为以下几种,A1、A2、B1、B2、B3、

C1、C2、C3、D1、D2,其中C类是必须填写的,其它为可选。

填写示范:

北京防雷产品备案指南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 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 办理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令)。 收费依据:本项备案不收费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备案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具有防雷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测试合格; 3、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性能稳定; 申请材料: 1、防雷产品使用备案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填写电子表格并打印,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

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备案的防雷产品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证明复印件(如果有); 5、企业的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管理等)、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加盖公章); 6、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保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申请使用备案产品的用户目录及用户意见(如果有); 8、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厂合格证(加盖公章); 9、申请备案的防雷产品检验机构测试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0、本单位出具的是否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说明(加盖公章); 11、境外企业或代理商提交的申请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进口许可文件; 12、如申请企业为代理企业,须提供生产企业的代理授权书(加盖公章); 13、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注:同一企业或代理商在同一年度第二次以上申请防雷产品备案,如企业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只需按第(二)、(四)、(六)、(七)、(八)、(九)、(十二)和(十三)项规定提交材料,并提供本企业出

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气象局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0日)废止 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湖南省气象局) 第一条为规范防雷产品的使用,杜绝或减少因防雷产品使用不当造成的雷电灾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所使用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内外防雷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防雷产品,须主动进行防雷产品登记备案。

未经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不得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湖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雷办”)负责对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资料的审查、登记备案、公告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生产、销售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四)自申请日起前二年内,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未发生因其质量问题造成雷击事故。 (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符合防雷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性能稳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该系列或型号产品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权属明确。 第七条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最准确

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 南最准确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清单 (一)《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填写电子表格并打印,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单位出具的没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声明(加盖公章)。 (四)如申请企业为代理企业,须提供生产企业的代理授权书(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1、首次备案:需提供24个月内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者24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2、延续备案:需提供上一次备案后增加的后续监督材料: 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1,后续监督材料是指产品监督测试报告;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2,后续监督材料包括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同时还需要提交所填报表格的电子版(可通过电子邮件、U盘、光盘等方式提交)。

二、申请备案时,需要现场核查原件的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二)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六)中“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样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申请延续备案或者增加备案型号的,不需要再次提供已审核过的(六)中所要求的材料的原件;在一个营业执照年检年检周期内的,不需要再次核查(二)中所要求的原件。

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北京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导书(doc 10页)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导书(doc 10页)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清单 (一)《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见 附件,填写电子表格并打印,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 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单位出具的没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 质证书的声明(加盖公章)。 (四)如申请企业为代理企业,须提供生产企 业的代理授权书(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1、首次备案:需提供24个月内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者24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2、延续备案:需提供上一次备案后增加的后续监督材料: 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1,后续监督材料是指产品监督测试报告;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2,后续监督材料包括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同时还需要提交所填报表格的电子版(可通过电子邮件、U盘、光盘等方式提交)。 二、申请备案时,需要现场核查原件的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二)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六)中“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样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申请延续备案或者增加备案型号的,不需要再次提供已审核过的(六)中所要求的材料的原件;在一个营业执照年检年检周期内的,不需要再次核查(二)中所要求的原件。

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北京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最准确精编

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 南最准确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清单 (一)《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填写电子表格并打印,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单位出具的没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的声明(加盖公章)。 (四)如申请企业为代理企业,须提供生产企业的代理授权书(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1、首次备案:需提供24个月内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者24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2、延续备案:需提供上一次备案后增加的后续监督材料: 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1,后续监督材料是指产品监督测试报告;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2,后续监督材料包括初

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同时还需要提交所填报表格的电子版(可通过电子邮件、U盘、光盘等方式提交)。 二、申请备案时,需要现场核查原件的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二)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六)中“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样测试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申请延续备案或者增加备案型号的,不需要再次提供已审核过的(六)中所要求的材料的原件;在一个营业执照年检年检周期内的,不需要再次核查(二)中所要求的原件。

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北京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防雷产品备案公告

山东省防雷产品备案公告(2012年4~6月份备案产品) ) 通过备案产品 备案证号、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性能参数 力科司 模块式电源SPD CPM 20S In≤20kA Imax≤40kA Uc≤420V Up≤1.8kV 鲁防雷产 品备案 〔2012〕 034号 CPM 20T In≤20kA Imax≤40kA Uc≤420V Up≤1.8kV CPM 40T In≤40kA Imax≤80kA Uc≤420V Up≤2.2kV CPM 40TA In≤40kA Imax≤80kA Uc≤420V Up≤2.2kV CPM 65T In≤65kA Imax≤85kA Uc≤420V Up≤2.6kV CPM 80T In≤80kA Imax≤120kA Uc≤420V Up≤2.8kV CPM 100T In≤100kA Imax≤160kA Uc≤420V Up≤2.8kV 熔断组合式电涌保 护器(SPD) CPM-R20S In≤20kA Imax≤40kA Uc≤420V Up≤1.8kV CPM-R20T In≤20kA Imax≤40kA Uc≤420V Up≤1.5kV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 涌保护器 CPM-R40S In≤40kA Imax≤70kA Uc≤420V Up≤2.2kV CPM-R40T(3P) In≤40kA Imax≤70kA Uc≤420V Up≤2.2kV CPM-R40T In≤40kA Imax≤70kA Uc≤420V Up≤2.2kV 熔断组合式电涌保 护器(SPD) CPM-R40TA In≤40kA Imax≤80kA Uc≤420V Up≤2.3kV CPM-R65T In≤65kA Imax≤85kA Uc≤420V Up≤2.8kV CPM-R80T In≤80kA Imax≤120kA Uc≤420V Up≤2.9kV CPM-R100T In≤100KA Iimp≤15kA Imax≤160kA Uc≤420V Up≤T1:2.4 T2:3.2kV 智能型电源SPD CPM-I20T In≤10kA Imax≤20kA Uc≤420V Up≤1.5kV CPM-I40T In≤20kA Imax≤40kA Uc≤420V Up≤1.7kV

防雷接地技术标准及规范

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 设置防雷接地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技术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设备及机房。 第二条: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设备和机房的接地及防雷应做到确保人身和通信设备的安全以及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二部分:机房及设备防雷接地的技术标准和条例 第三条:机房及设备防雷接地应执行下列技术标准和条例: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范》(综合楼部分); YD 2011-93《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YD 5068-98《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YD 5078-98《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 YD 过 5098-2001《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GA371-2001《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安全技术要求》; GB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YD5003-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通讯机房静电防护通则》; 以上标准是为了解决综合通信大楼、交换局、数据局、模块局、接入网站、IP 网站、移动通信基站、

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监测监控机房及设备等因雷电感应通过电源线、信号线、网络数据线、天馈线、遥控系统、监控系统引入的雷害,确保通信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而编制的。 第四条:所有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所有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场(站)、机房所建防雷设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五条:从事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防雷工程的企业,应当持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工程设计、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工程完工后,应将设计施工单位及个人的资质资格证复印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六条: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防雷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将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法定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证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部分:机房及设备防雷接地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 (1)计算机机房应采用四组接地,即: 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值≤4 欧姆; 安全保护接地PE,接地电阻值≤4 欧姆; 计算机直流接地TE,接地电阻值≤1 欧姆;

防雷审核申请书

项目登记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项目: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本申请最后一栏由气象主管机构填写,其他部分由申请单位填写;2、申请单位应填写建设单位(业主)的全称,并加盖公章;3、建设项目名称应与规划许可一致。

防雷审批须知: 一、申请办理防雷设计审核应提交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3、总规划平面图; 4、防雷设计说明;专业防雷设计方案; 5、防雷设计图纸一套(包括电施、建施、结构等); 6、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意见(审查意见书); 7、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复印件)、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 1、防雷装置的施工必须接受市防雷中心的质量监督;并提交“防雷设施质量监督申请表”; 2、施工监督人员必须持有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质量监督资格证”; 3、工程建设各方必须配合市防雷中心切实做好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4、对施工质量低劣或违反规范、规程施工的,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停工。 三、申请办理防雷竣工验收应提交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复印件); 3、专业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施工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4、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检验报告; 5、本省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备案证明(复印件); 6、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7、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8、防雷装置竣工图。 四、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施工单位应该按照经审查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 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4、市防雷中心受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市建设项目中防雷设施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影响或破坏防雷设施的安装、设置。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定稿版

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精 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加强对江西省防雷工程市场的监管,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工程业务的江西省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省外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条登记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外设计、施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资质(以下称“资质”)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登记备案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备案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备案。 第六条省外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登记备案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相关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人员资格证书; (四)资质年检合格; (五)具有完善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六)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诚信。 第七条省外设计、施工单位申请资质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书面申请报告; (二) 《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广东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产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程所安装和使用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国内外企业(含防雷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或代理商)所生产或者经营的防雷产品,在本省应用之前,应当进行防雷产品登记备案。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防雷产品登记备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防雷产品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企业规模、注册资金、人员技术力量、场地、销售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制度。生产、研制企业还应具备与其规模相对应的生产条件和产品检验设备; (三)经销商应当在本省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 (二)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各项技术性能稳定; (四)不属于限制使用或者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系列或型号产品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第七条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公函形式提出正式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备案等级及产品名称等情况,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二)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1); (三)《广东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防雷产品所执行的现行有效标准的复印件; (七)防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进口防雷产品需提供进口许可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九)具备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以及产品样品; (十)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企业介绍、注册资金、人员名单、技术力量、场地规模、销售情况)、防雷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十一)合法有效的防雷产品质量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防雷产品的销售记录和客户使用证明。 第八条国外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中英文对照版本。 第九条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比对无误后即退还申请单位。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或对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随机抽样送检,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如需组织现场核查或者抽样送检的,核查和抽检时间不包含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但应当事先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备案(到防雷所备案)

防雷装置设施审核申报需的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施审核申报需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报建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二份,盖建设单位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二份,盖设计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盖设计单位公章) 5、施工图纸,包括:建筑总平面图,电气说明,防雷说明,建筑强、弱 电气系统图,基础防雷图、天面防雷图、均压环设计图(若有)、防雷大样图(若有)、立面图等(蓝图二套,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上述审核申报资料全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余资料由我司填写完毕再交予贵司盖章。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需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盖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盖设计单位公章) 5、设计单位《广州地区勘查设计企业注册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盖设 计单位公章) 6、消防设计专编,包括:(原件一份,盖设计单位公章)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a、工程设计依据;b、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c、

总指标;d、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e、 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 的问题;f、总平面;g、建筑、结构;h、建筑电气;i、消防给 水和灭火设施;j、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k、热能动力。 7、施工图纸,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各单体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 剖面图,建筑电气图,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图,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图,热能动力图。(蓝图一套,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上述审核申报资料全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余资料由我司(施工单位)填写完毕再交予贵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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