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的规章制度管理,明确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符合全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制定、执行、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对本行内部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约束或者指导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按照其规范的内容分为根本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三个层次。

1.根本制度是指全行的最高制度,是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各项工作或经营活动的重要管理规定。

3.业务管理制度是指因各项具体业务需要制定的准则、细则、操作规程或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下述原则命名,名称包括章程、规则、政策、办法、规定、守则、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指引。

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各委员会章程、审计章程及董事会章程。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附属行的同类议事规则。

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进行规定的纲领性文件。

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

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

按本办法规定对规章制度所做解释,与该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的,不得使用本条所规定的名称。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本行与规章制度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规划、维护本行规章制度运行体系;对规章制度进行合规审查;监督总行各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总行各部门、各分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统一归集本行规章制度。

总行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其业务或管理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规划、制定、提交审批、执行及评估工作;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及操作风险控制承担第一责任;实施规章制度评估工作;对下级行制定的与本条线业务或管理范围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和指导。

分行各部门按上述分工原则承担本分行与规章制度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在确定规章制度效力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支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总行和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违反上述效力原则的,与上级行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监管规定冲突的部分无效,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修改或废止。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八条在下述情形下,总行应当制定规章制度:

(一)法律、法规、外部规章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

(二)现行规章制度要求;

(三)本行董事会或者总行管理层要求;

(四)出台新产品、新业务;

(五)业务检查发现存在管理空白;

(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九条制度应用词确切,符合我行发展实际,应充分考虑其他相关制度规定,避免相互抵触。

第十条分行应承担将总行规章制度整合转化为辖内基层及一线员工便于执行的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的职责。

分行应根据经营地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总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在总行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但辖内经营管理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制度。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兼顾辖内所有机构的适用性。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监管规定、查阅本行同类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监管规定及本行其他规章制度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应就规章制度的合规性、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风险控制要求以及可能涉及的环境保护、员工利益等问题征求相关部门及将适用该规章制度的辖内分支机构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向规章制度拟定部门反馈经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拟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提交本级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合规审查,同时报送《规章制度合规审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第十四条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对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及本行合规政策、风险控制要求进行再审查,发表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应根据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合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制度送审稿。

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对合规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共同研究,就合规审查意见中指明的问题进一步论证。经论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制定部门应就未采纳合规审查意见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向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公布和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应提交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或总分行管理层按权限审批后,再公布实施。

依照法律、法规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章制度,经审批后,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公布实施。

依照监管规定须报送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应在完成行内审批后将规章制度提交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备案,再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根本制度由相关部门组织拟定,董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基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拟定,跨部门会签征求意见,行长办公会审核提案,董事会审核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发,行长办公室负责督导落实。

第十八条业务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制度中涉及到的部门负责人会签征求意见,行长办公室加以修改规范,报主管行长审批并签发。

第十九条总行规章制度由行长办公室统一编排文号,统一存档和下发,底稿由行长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颁布时应注明制定部门,并标明版本制定年度。如,2010年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在规章制度名称后标明“2010年版”。涉及商业秘密的,还应标明密级并控制公布范围(具体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可以采用试行的方式,在正式实施前,在全辖范围内试用或选择特定下级分支机构作为试点试用。属于下述情形的规章制度应采用试行的方式,并在名称中标注“试行”:

(一)填补我行管理空白,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需通过实践检验、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二)规范新业务、新产品,需积累经验以便成熟后进一步推广;

(三)对现行业务或经营管理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需通过实践检验。

第二十二条试行的规章制度应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届满前,制定部门应对其实施效果及存续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试行期届满六个月仍未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的,试行的规章制度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制度下发后,由制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制度下发后,制定部门应当组织培训,重点培训执行该规章制度的相关关键岗位、基层及一线员工正确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分行制定部门应在规章制度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应对其制定的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定期评估,在年底前向本级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报告评估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3),并根据评估结论修改、废止规章制度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分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辖内机构规

章制度评估情况。

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时应考虑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报告的问题

和建议、风险管理部的检查意见及审计检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年初汇总各部门及各分行报告的各类制度评估情况,提出具体制度修订、废止和制定新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发现规章制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需要、有违规或法律风险、与现行规章制度重复或冲突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制度

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制定部门出具检查意见,并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制度的制定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负责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需要立即改正的问题,以补充规定的形式暂时修订,在正式修订时合并为一个制度。

第三十一条修订制度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制度下发时,原制度同时废止,新制度中应明确废止的原制度文号及版本制定年度。

第三十二条在下述情形下,规章制度应当修改:

(一)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存在一般性冲突;

(二)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一般性冲突;

(三)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业务发展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规章制度不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

(四)上级行修改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与上级行的规定不完全符合。

(五)上级行要求下级行修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在下述情形下,规章制度应当废止:

(一)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性质上根本冲突;

(二)规章制度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性质上根本冲突;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总体上不合理,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且无修改必要;

(四)规章制度不再具备规范对象;

(五)规章制度的调整规范功能事实上已被其他规章制度所取代;

(六)上级行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失去效力;

(七)上级行要求下级行废止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行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数据库,实现规章制度的电子化共享。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建设和管理数据库;制定部门负责维护数据库,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时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第三十五条规章制度公布后,制定部门的职能调整的,规章制度的评估工作由承接相关职能的部门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银行规章制度合规审查表》

附件2:《规章制度颁布时的版本示例》

附件3:《规章制度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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