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007年9月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07年1

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培训林木种质资源专门技术人员,提高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等数据资料,应当作为制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的依据。

第八条全国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制定;地方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收集林木种质资源。

第十条收集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原始档案并完整保存档案资料。原始档案记载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鉴定。进行林木种质资源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过鉴定的林木种质资源或者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登记。林木种质资源登记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方法由国家林业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另行编号。

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建立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需要保存具有重要价值或者珍贵的林木种质资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根据需要保存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采取原地保存或者建立异地保存库、设施保存库等方式,保存林木种质资源,保障国家和地方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正常运转和种质资源安全。异地保存库和设施保存库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及鉴定和保存情况,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第十七条利用从林木种质资源库获取的林木种质资源,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其他专利权的,应当事先与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林业局备查。

第十八条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的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要求承担反馈利用信息的义务。

第十九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申请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采集或者采伐的理由、用途、方案等;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开展林木种质资源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说明;

(二)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证明和试验方案材料;

(三)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供相关的项目或者协议文本;

(四)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协议文本;

(五)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种质资源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种质资源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按照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林木种质资源引进之日起一年之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适量的种质材料,经其登记后移交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查。

第二十六条在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保存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林木种

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物种质资源保存现状及发展方向

作物种质资源保存现状及发展方向 我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农业国之一,,有丰富的栽培和野生植物资源,被认为是栽培植物遗传多样性中心之一。据初步统计,我国重要栽培作物有600 多种,其中粮食作物30 多种,经济作物约90 种,蔬菜120 余种,花卉140 余种,果树约150 种,牧草约50 种,绿肥约20 种。在现有作物中起源于我国或在史前已栽培的有237 种。但由于人口迅速增长等原因,我国农业植物资源遭到严重的人为破坏和侵蚀,如野生稻、野生大豆及小麦近缘野生植物在原生长地已很难找到;外来种侵袭使土生土长的植物物种数减少,加上大量病虫天敌的减少,使作物病虫害加重;农业机械化和良种的大面积推广种植导致了大量地方品种被淘汰。在生产上种植的许多作物的骨干品种种质基础日趋狭窄,存在遗传脆弱性和突发毁灭性病害的隐患。为此,近20 年来,作为拓宽育种遗传基础的源头,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及研究一直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种质资源保存过程中需要使用到的仪器有自动数粒仪。 如今,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利用体系已初步建立,根据作物繁殖方式等生物学特性,实行种质资源原生境保存与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保存策略。原生境保存是指在植物原来的生态环境中建立保护区或保护地,使重要作物野生种及野

生近缘植物就地进行自我繁殖以保存种质。非原生境保存,即将种质保存于该植物原产地以外的地方,包括在低温种质库中进行的种子体保存、在种质圃中的植株保存、在试管苗种质库中的组织培养物保存等。 种子保存技术有好多种,如低温储存技术。利用低 温种质库保存种子,除贮藏温度较低外,作为种质保存的种子,还须经过生活力检测、干燥脱水、密封包装等一系列入库保存前处理。还有离体种质保存技术,许多植物种质资源无法通过种子贮藏达到资源保存的目的,如椰子、油棕、咖啡等是顽拗型种子,它们或不耐干燥脱水和低温贮藏,或作物不产生种子,这种植物不能采用低温库种子贮藏的方式,只能通过种质圃,以植株或块根、块茎等活体方式在田间保存。它包括试管苗组织培养技术和超低温保存技术。 随着人们对种质资源保护的不断认识,国家对种质 资源的研究也不断深入,从“七五”以来,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一直被列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在1984 年建成我国自行设计建设的国家种质库1 号库(后改为国家种质分发交换库),又在在1986 年和1992 年建成了国家长期库和青海复份长期库。可见国家对种质资源保存的重视。通过国家的科技攻关,我国种质资保存技术研究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国家库已建立一套先进的管理和种子入库前处理技术。通过系统地研究,解决了各种作物的安全有效干燥条件

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术交流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有序开展,提升学校学术品位,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内学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及政策,必须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方向。 第二条学术交流是科学活动社会化的产物,在培养科技人才和创造科技成果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具有教授职称、博士学位的教师和学术骨干更要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院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种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鼓励我校主办、承办、协办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章学术报告 第五条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术报告由校院两级负责组织,科技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各学院配合实施;各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订本学院每学期的学术交流

计划,并报送科技处,以便统筹安排。 (二)校级学术报告由学校负责组织,由科技处和有关部门联合承办,酬金从科技处的专项经费中列支;院级学术报告由各学院安排,并负责相关接待事宜,经费从各学院事业费、科研管理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列支。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院须向科技处提交本学院学期学术交流工作计划; 每年 12 月下旬须提交学术交流汇总材料。 (四)校级学术报告中有关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专项学术报告或专题系列讲座,由科技处、团委和各学院联合承办。 第六条学术报告的申报和认定 (一)校级、院级学术报告均应在报告前一周填写《XX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各申报单位对学术报告的内容负责,报告由各学院科研分管院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相关部门核准,凡事先未申报的学术报告一律不予认定。 (二)原则上每场学术报告完成后均要及时报道,并将宣传稿推荐到校园网主页“学术动态”专栏。 第七条学术报告酬金 (一)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 两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 元/场;正高级职称人员:2000 元/场;副高级职称人员:1000 元/场;其他人员报告酬金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 - 1 -

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第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 2 -

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管理办法

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管理办法 产品型号:TPZY-CV2.0 产品简介: 种质资源管理系统又称种质资源库管理系统软件、种质资源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用于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种质及中间材料等育种资源的信息化管理。通过条形码或电子标签为每一份种子建立唯一标识,实现育种资源的动态出入库管理与预警提醒、远程查询检索,促进育种资源的妥善保管。 中国最早贮藏种子的方法是将晾晒干燥后的种子,装在纸袋或布袋内,放入带盖的小口缸或瓦罐里,加入适量的生石灰作为吸湿剂,置于阴凉处保存。印度、埃及等国也采用过类似的方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苏联等国相继建造了用空调设备控制温、湿度环境的贮藏室。中国从1975年起筹建种质资源库,广西农业科学院种质资源库于1981年、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国家种质库于1984年相继建成,均已先后投入使用。一些国家的农业科学工作者正致力于采用超低温(-196℃的液态氮)冷冻植物细胞和组织的新技术,以期达到长期贮藏种质的目的。 产品分类: 贮藏环境(主要指温度和湿度)对种子的寿命影响很大。根据库内温、湿度环境的不同,种子贮藏建筑可分为5类:①超长期贮藏库,温度-18℃,相对湿度40%左右,贮藏期为50年。②长期贮藏库,温度-10℃以下,相对湿度30~40%,贮藏期为30年以上;③中期贮藏库,温度0~5℃,相对湿度30~40%,贮藏期为15年左右;④短期贮藏库,温度10~15℃,相对湿度50~60%,贮藏期为1~3年;⑤普通种子库,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调节库内温度,种子贮藏期为3~6个月。超长期贮藏库、长期贮藏库、中期贮藏库和短期贮藏库都需配备制冷除湿设备。中国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材料分两级保存。长期保存的材料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的长期库贮存。中期保存的材料由各地方农业科学院(所)或中国农业科学院有关研究所的中期库保存。长期库向各中期库提供更新用种;各中期库除向长期库提供贮存种子外,还向育种者提供研究材料。短期库可作为各省市种子公司用以保存优良种子的库房。普通种子库为保存第二年生产用种的库房。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09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经费来源为“985工程”等计划及国家引智专项经费,项目分为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队伍国际化建设、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和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5个类别。 第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分为5个类别18项具体计划。 第五条针对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设立“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包括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校内“111”计划))、“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全英语授课专业建设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资助经费用于“111”基地聘请本领域海外一流专家来校工作产生的国际旅费、酬金;基地教师和学生出国费用;我校重点学科教师和学生到海外重点参照院系访问、进修与交流产生的出国费用和对方人员来我校进行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授课酬金或生活补贴;全英语授课专业聘请海外教师授课酬金、专业教师参加海外培训出国费用以及专业建设所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等业务费。 第六条针对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设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外国来华留学生支持计划”、“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资助经费用于我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出国(境)进行长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产生的国际旅费、学费、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版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发布时间:2010-08-20字号:T | T (2002年6月27日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02〕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六条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

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八条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 第九条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下列两种情况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有林木用于本单位公益事业建设的; (二)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采伐自留山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的。 烧材限额是指林权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作为燃料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包括生活烧材和工副业烧材,但不包括商品薪材。 第十条商品材和农民自用材限额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 第十一条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 除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采伐林木时使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预留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二条森林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 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 生产计划。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 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 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 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 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

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 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 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 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 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 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 申报审批。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 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 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

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

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事业发展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对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林木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保护利用区域、保护利用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查清林木种质资源的类型、分布和生长状况,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西南交通大学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改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支持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学会与学术交流活动(以下简称学术活动),活跃我校学术氛围,提升学术水平,扩大学校声誉,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负责管理国家二级以上及省级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其他学术活动由院系二级单位管理,科技处备案。 第三条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包括: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辖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全国一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一级。名单以中国科协公布的最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本情况一览表》为准。 (二)上款规定之外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全国二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二级。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四川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省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为省级。名单以四川省科协备案最新名单为准。 (四)其他经批准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的学术活动由二级单位管理。 第四条学术团体的挂靠 (一)全国一级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认定报学校审批。正式批准后,拨给不超过1万元/年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二)全国二级、省级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认定并报学校审批。正式批准后,拨给不超过2千元/年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三)其他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自行决定,报科技处备案,其活动经费由挂靠单位自筹。 由学校提供资助的,挂靠单位每年书面上报学术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在学术团体内任职专家的学术活动资助额度 (一)经批准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参加的全国二级、省级以上学会,由学校缴纳全额团体会费,额度以缴费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或以校内单位名义参加的学术团体,其会费由各单位自筹。 (二)经学校推荐,学会批准,科技处备案,担任全国一级学会常务理事、全国二级学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武汉纺织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学校划拨专门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术交流活动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部)应建立规范的学术交流活动档案,将拟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院(部)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2.由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3.学校教师参加与我校学科相关的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 4.举办或参加的各种艺术类展出活动。 第五条学术会议的类型 1.国际性学术会议:一般由国际性学术组织或者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面向世界各国征集论文,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会议。与会国外代表或港、澳、台地区代表在10人以上且来自于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学术会议; 2.全国性学术会议: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面向全国举办的学术会议; 3.地方性学术会议: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面向局部地区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六条举办学术会议的要求 1.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在我校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会议的举办有利于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和学科建设; 2.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3.有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4.会议预算合理,能够落实经费。 第三章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学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院(部)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负责一般性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并接受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举办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申报单位至少提前7天提出举办学术活动的申请报告,如果学术交流活动属于我校承办的各级学术会议,则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大学举办(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申请报告》、《**大学邀请专家讲学申请报告》,并将电子稿及二份由院(部)分管学科建设的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的纸质报告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 2.召开各类学术会议,会前应张贴海报,会后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会议通知、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等,以便宣传及存档。 3.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前应出海报;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照片2-3张及活动情况报告,以便宣传及存档。 第十条一般性学术活动须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

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定稿)[1]

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 湖南省林业厅 2011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 第二条原则 (1) 第三条主要依据 (1) 第四条适用范围 (2) 第五条调查设计资格 (2)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采伐类型 (3) 第七条主伐 (3)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采伐 (4) 第九条低产林改造 (5) 第十条公益林抚育采伐 (6) 第十一条更新采伐 (7) 第十二条低效林改造 (9) 第十三条毛竹采伐 (10) 第十四条其它采伐 (10) 第十五条主伐与更新采伐年龄 (11) 第十六条材质等级 (12) 第十七条出材率 (12) 第三章调查设计 第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分类 (13)

第十九条伐区配置 (13) 第二十条伐区区划 (13) 第二十一条面积调查 (14) 第二十二条蓄积调查 (15) 第二十三条伐区生产工艺设计 (17) 第二十四条木材用途 (18) 第二十五条采伐更新及伐后管理措施 (18) 第二十六条资料整理 (18) 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成果 (20) 第二十八条伐区拨交 (20) 第二十九条伐区简易调查设计 (21)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管理制度 (22) 第三十一条质量检查 (22) 第三十二条质量责任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证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实现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 (一)遵循分类经营原则。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设计不同的采伐措施,促进可持续森林经营。 (二)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保证“限额”周期(5年)内,林木采伐总量小于林木生长总量,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促进森林资源总量稳步上升。 (三)凭证采伐作业原则。林木采伐作业前,凭相关证件办理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四)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原则。协调好环境保护和森林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和生物多样性。 (五)注重效率和效益原则。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发展趋势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发展趋势 5月12日,全国林木种苗工作会议在广西桂林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了“十三五”林木种苗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对下一步林木种苗工作进行部署。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指出,当前要重点抓好八项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种子法》宣传,要抓紧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地方法规、规章。要强化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职能,做好执法委托工作。要加强执法检查,建立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加大种苗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二是切实抓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各地要及时公布本地主要造林树种种苗生产供求信息,要搭建种苗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种苗交易市场的作用,要加强有效引导,搞好种苗产量预测,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及时调剂种苗余缺。 三是扎实做好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和保护工作。各地要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全面摸清我国林木种质资源现状,开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确定工作,建立林木种质资源身份证制度,形成标准化的保存体系。“十三五”期间将完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主库)建设,加强野生植物、珍稀植物、濒危植物和特有植物种质资源的保存。 四是进一步强化国家重点良种基地管理。根据造林绿化用种情况调整树种结构,推进针叶树种种子园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和矮化丰产技术,推进经济林树种基地加强优良新品种选育,抓住国有林场改革的契机解决基地人员的后顾之忧,开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挂职锻炼试点,加强技术协作组建设。 五是全力推进林木品种审定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建立林木良种退出机制。尽快建立林木良种指纹图谱数据库系统。修订《林木良种审定规范》等相关标准,完善林木品种审定标准体系。加大林木品种审定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人员业务水平。 六是深入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各地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标签、档案、检验等制度。要强化种苗质量抽查工作,加大对质量不合格单位的后处理力度。 七是积极探索国有苗圃改革模式。进一步摸清国有苗圃现状,对国有苗圃进行登记造册,出台《国有苗圃改革指导意见》。 八是努力拓宽种苗社会化服务空间。要充分发挥国家、省、市、县种苗社会团体加强服务、提供咨询的作用,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和重点县种苗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互通有无,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苗农参与的方式,支持和鼓励区域性的种苗交易活动。

XX市中医院外出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XX市中医院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掌握医学领域的新进展,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和护理水平,医院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选派优秀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为使外出学术活动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1.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范围: 1.1 医院原则上只认可由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医学会、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等中国科协下设并在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学会举办的一、二级学术会议及专业学会、协会会议、卫生行政部门会议。 1.2 本省医学会、本市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1.3 凡外省、市、地区的区域性学术活动及个别单位、民间团体或杂志社(核心杂志社除外)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参加。 1.4 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利用个人非工作时间参加。 1.5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 1.6 凡医院学科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 2.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要求: 2.1 各学科、属地、医院职能部门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制定下一年度学科人员外出学术交流、短期培训计划。

2.2 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短期培训,应与本人所承担的科研、教学、医疗和管理工作有较密切关系,原则上不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参加。 2.3 医院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学术会议。我院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以及中级职称业务技术骨干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全国性(省外)学术会议一次,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二次;有专科方向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二次;未定专科方向初级职称卫技人员主要参加院内的相关培训及继教项目,原则上不外出参加会议。 2.4 在本地区召开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各类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参加,医院不另行安排参会时间。 2.5 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或以上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学组委员以上人员。 2.6 鼓励各学科人员对各类学术会议投稿,有论文为第一作者被会议录用并在会上宣读,且论文署名单位为“福建省中医药大学附属xx中医院”,或为当会议的组织者、大会报告人、分会主持人,可适当增加参加次数。 2.7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人员由医院安排,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8 凡医院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参会,不在2.1条件限制内。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 B添加义项 ? 本办法就是国家关于林业得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5章27条,并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 三个规程:①1956年由林业部颁发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②1960年由林业部颁发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③1973年由农林部颁发得《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该管理办法就是在总结上述三个规程得制定与实施经验得基础上制定得。它对森林采伐得种类,采伐许可证得管理,用材林得主伐方式及其技术规程,水库与湖泊周围、江河与干渠两岸、铁路与公路干线两侧等特殊地带森林采伐得特殊要求,国营林业局与国营、集体林场采伐作业得技术规程,采伐更新后得检查验收等,做出了明确具体得规定。同时还提出了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得森林更新原则,以及更新质量必须达到得具体标准。 编辑本段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与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得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得森林、林木与个人所有得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长底乡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 长底乡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委会代表(签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和任务 1、本责任书的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2、全面贯彻落实《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镇公益林保护管理。 3、全面掌握公益林增减变化、管护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积极促进我镇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并为资金划拨和公益林补偿制度提供依据。 二、乡政府职责 1、加强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制度和考核

办法,逐级签订公益林保护和建设责任书,将公益林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2、按照《长底乡护林员管理办法》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管护人员工作。 3、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善的森林防火体系。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5、深入做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自觉、积极参与到公益林管护工作中来,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落到山头地块,补偿工作确实取得成效。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加大对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2、督促村民小组制定护林公约,制定林权所有者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3、加强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4、对破坏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及时上报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5、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优树标准及选择方法

优树标准及选择方法 优树是优良的育种材料。采用优树来建立无性系采穗圃或种子园,为造林提供繁殖材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较高的遗传增益。因此,优树的选择、测定、利用,是提高林业生产力的一项关键性措施。 1 术语 1)优树:在生产量、树形、抗性或其它性状上显著地优越于周围林木,经过评选确认具体良好表型的优良单株树木。 2)候选树:评选优树时的待选树木。 3)对比树:与候选树生长在同一林分,生长立地和树龄相同或接近,在评选优树时作为比较的仅次于候选树的优势树木。 4)精选树:通过子代测定证实是遗传型优良、配合力良好的优树。 2 优树标准 2.1 用材树种优树标准 2.1.1生长指标 单株材积的大小,直接反映在树高和直径的生长量上,而直径对材积的影响最大,但由于树高受遗传因素控制效应较直径大,所以在选优时较注重树高性状的选择。对树高特别大的个体。材积比对比树大30%便可入选。另外,在群体中,由于冠幅的大小影响了单位面积株数,乃至影响了单位面积和蓄积,因此,与冠幅有关系的有关性状如分枝角度、侧枝粗细等也作为选择评定指标。

2.1.2 形质指标 1)冠型:树冠匀称,冠幅较窄,顶端优势强,最好是尖塔形、圆锥形或长卵形; 2)干枝与树枝:主干单一,干形圆满通直,分枝细,枝下高不小于树干总长的1/3,树木健壮,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 3)树皮与木材纹理:树皮较薄,纹理通直,出材率高; 4)木材品质:木材容量、管胞长、早晚材比例、心材比值与色泽等都影响木材利用价值,应按选择目标制定相应的标准。 5)开花结实:尽可能选择见到开花、结实的单株。 2.2 经济树种优树标准 经济树种利用对象主要是果实、种子、树皮、内含物或分泌物。选择经济树种优树应主要把目的树种产品产量、品质和抗性等三方面的性状作为选择的指标,并制定其标准。 1)树体发育好,树冠开放、树形匀称,发育正常,结实空间较大,生长良好; 2)产量高,发枝力强,果枝较粗且多,座果率高,丰产稳产; 3)产品品质好,有效成分含量高,果实(种子)壳(皮)薄,易脱粒,出籽率高,含油量高; 4)抗性强,适应性广,果实耐储藏; 5)具有某些特殊的优良性状或某些可利用的性状,较现有栽培品种明显优良,如产脂量大,特别早熟等等。 3 优树选择程序

学术交流中心管理制度.doc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学术交流中心管理制度 学术交流中心是我院进行学术交流和大型活动的重要场所,配套设施先进,可承办各类会议、学术报告以及文艺演出等活动。为充分发挥学术交流中心在我院教育中的作用和功能,保障各类会议、活动的顺利举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术交流中心由学院办公室统筹安排,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设备维护、使用和安全。 二、申请使用学术交流中心程序如下: 1.使用单位至少提前两天填写《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学术交流中心使用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信息中心配合使用。 2.学术交流中心管理人员根据《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学术交流中心使用申请表》中提出的会务服务要求进行准备;如有超出服务范围的其它要求,则由学术交流中心管理人员协调使用单位做好安排。 3.需使用音视频设备的单位,应提前一天到场,由技术人员进行设备调试;会场布置工作应在学术交流中心管理人员的指导下由使用单位具体实施。 三、各单位在使用各学术交流中心时应自觉遵守学术交流中心以下管理规定: 1.使用单位负责与会人员的组织、安排,做到井然有序。 2.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入内;遇到紧急意外情况,当事单位及个人有责任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设备机房及控制室,场内设备由信息中心专人负责操作,其他任何人禁止动用。未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加负载。 4.爱护学术交流中心内部的设备、设施、家具和陈设等,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 5.讲究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丢乱弃;自觉维护良好的秩序,严禁大声喧哗;注重文明,衣冠不整者不得入内; 6.使用单位负责会后会场恢复和场内卫生清洁。 四、凡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学术交流中心管理人员有权纠正,造成损失的将依据校纪校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信息中心。 六、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采伐管理办法

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 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 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 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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